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考试

2023-03-02

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考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是非题(判别正误,并在括号内写入"是"或"非")(每题1分,共10分)

1、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依法予以解除。(非)

2、国家实行薪年休假制度。(是)

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非)

4、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非)

5、加班工资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

6、"待业"与"失业"两个概念含义相同。(是)

7、"待业"与"待岗"两个概念含义相同。(非)

8、集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行生效。(非)

9、集体合同只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生效。(非)

10、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可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工作。(是)

二、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6分)

1、劳动监察

2、劳动就业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 共24分)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____。

A 警告 B 罚款 C 责令改正 D 停产整顿 E 拘留

2、劳动者在_____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A 生育 B 负伤 C 升学 D 失业 E 退休 F 工伤

3、劳动合同终止的的条件是____。

A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B 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C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D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4、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____。

A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B 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

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 人民法院

5、社会保险具有的特征是_____。

A 自愿性

B 社会性

C 强制性

D 互济性

E 营利性

F 福利性

6、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主要有_____。

A 定时工时制 B 缩短工时制 C 综合计算工时制

D 延长工时制 E 计件工时制 F 不定时工时制

7、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可将工资分为___________。

A 计时工资 B 实际工资 C 名义工资 D 计件工资

E 货币工资 F 津贴工资 G 奖励工资 H 实物工资

8、按照工资的支付形式,可将工资分为___________。

A 计时工资 B 实际工资 C 名义工资 D 计件工资

E 货币工资 F 津贴工资 G 奖励工资 H 实物工资

四、概念比较题。指出下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每题10分,共20分)

1、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2、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五、问答题(每题10分 共20分)

1、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

2、我国为什么要授予某些机构行政管理的职责?这些机构与一般的中介机构有何区别?

六、案例题(共20分)

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个月工资。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承担在上岗前企业自办临时赔训的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职工的申诉请求,驳回了企业的反诉请求。问:在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据劳动法的哪些规定作出裁决的?

参考答案:

一、是非题

1非 2是 3非 4非 5是 6是 7非 8非 9非 10是

二、名词解释

1、劳动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

2、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事实上获得有相应报酬的职业。

三、多项选择题

1BC 2ABDEF 3AC 4CD 5BCDF 6BCEF 7ADFG 8EH

四、概念比较题

1、区别:(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 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

联系: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2、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 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

联系: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使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同或法律的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

五、问答题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它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2、在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测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些机构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特征:(1)这些服务具有排他性, 大部分的服务项目其他中介机构是不允许从事的;(2)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带有强制性,如招工登记、退工登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3)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 会以国家行政部门的名义出现,如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可见,这些中介服务已具有某些管理的特征,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整个劳动行政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这些机构一般是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严格管理。

六、案例题

1、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未经李某同意,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不顾李某的反对,以集资为由,强行扣除工资,已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故企业因全额补发工资。

3、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对李某的培训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义务。李某是因为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要求其承担赔训费用。

第二篇:社会与劳动保障法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合计30分)

1、什么是失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2、我国工商保险中,法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哪些?

3、我国规定的工资形式及构成包括哪些内容?

三:试论述我国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体20分)

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合计20分)

1、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03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王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负担经济补偿金。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公司是否应该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2、林某系某中外合资公司职工,由于怀孕公司安排其从事较为轻松的办公室文秘工作。工作过程中,林某发现办公室有一笔记本长期搁置无人用,遂擅自带回家使用,后办公室主任出差回来发现电脑不见,反复调查下落无果,林某不敢承认公司决定报案之际,林某不得已坦白真相。公司领导认为林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林某提出仲裁,认为自己处于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务合同,并向公司报销怀孕期间医疗费和检查费4000元。

公司可否解除劳务合同?为什么?

李某提出不能解除劳务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第三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授课人:许培资

共19周,38个学时

通过系统、深入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生能够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就业能力。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教学重点:

1、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内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法律规定性。实现劳动过程在抽象意义上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交换过程,在具体意义上是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过程。劳动过程强调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属性。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概念及其内涵。

教学难点:

1、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区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强调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其体现的本质是实现劳动过程,即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交换过程。与劳动关系相区分的其它社会关系(比如承揽关系)不具有实现劳动过程的本质特征,而强调劳动结果的实现。

2、正确理解并区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有两类调整对象,一是劳动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内涵和本质已经说明。着重把握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其要么是劳动关系的发生前提,要么是劳动关系的必然结果,或者是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

1、通过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深化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提高其对劳动关系本质的把握能力。比如,区分在招聘过程中所发生关系的性质,其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在劳动者退休后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的性质,其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2、结合劳动法发展需要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等背景,深入理解劳动关系的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及其发展。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教学重点:

1、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劳动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价值目标、法律原则和责任体系等,劳动法是一门独立于私法和公法的新型法学。同时,结合讲解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关系及其演变过程,深入理解劳动法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2、劳动法的性质。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社会法在观念上已经得到我国政府的认可,社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其本身内涵及本质的认识还未得以广泛的讨论并达成一致。劳动法在其特殊的调整对象、法律原则、价值观念、制度体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社会法具有一致性,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

3、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难点:

劳动法的性质。劳动法在传统观念中属于私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劳动法所承载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最高使命,有其独特的法律原则和责任体系等,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

1、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与展望;

2、深入分析劳动法特殊的地位和社会法本质。

通过问答实现师生互动。比如,如何认识劳动法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说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 教学重点: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具有四要素,用人单位有其法律规定性。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具有劳动年龄、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意愿以及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维持个人及其赡养家庭成员等四个要素。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因为,劳动法的社会法本质决定了劳动权利与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着重理解劳动行为的不可返还性及其在劳动法律责任体系中特殊的地位。

教学难点:

劳动法中的主体与现实的差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准确界定是正确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前提。劳动行为具有不可返还性,并决定了劳动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第三章 促进就业制度 教学重点:

1、促进就业制度概述。劳动就业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就业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和政治性。我国劳动就业立法。政府在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2、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概念。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及问题。劳动力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特殊地位。劳动力市场的改革和发展趋势。

3、就业保障与就业服务。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我国就业服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就业服务体系的改革。大学生就业观念、就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养。

教学难点:

1、就业的经济性、社会性和政治性。在我国,就业的经济性和政治性受到极大的重视和鼓舞,这与我国传统的经济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就业的社会性受到极大的冷漠与忽视。所谓就业的社会性,就是强调“以人为本”,国家通过保障个人的就业权利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和公平分配。就业的社会性不仅强调个人的就业权利,也强调就业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把个人的就业权利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2、劳动力市场在促进劳动就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我国,什么样的劳动力市场最能够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这是改革的一个“硬核”。同时,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又与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密切相关,需要系统改革,配套进行。

1、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制度建构。劳动力市场的改革必须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充分考虑我国特殊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把解决就业问题作为劳动力市场改革的中心任务。

2、劳动力市场改革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灵活的用人制度,富有弹性的就业制度,无障碍的劳动力流动机制,趋同的工资制度,健全的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等。

第四章 劳动合同 教学重点:

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本质是劳动行为的给付。传统的劳动合同概念需要重新建构,实现从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到“劳动行为”的质的转变。

2、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劳动合同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基本评价。《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内容。

3、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着重理解借用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劳动合同的法定分类及其具体规定。理解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互关系,各自在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和劳动权保障等方面不同的作用机制。

教学难点:

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触发机制,但劳动合同又不等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资双方需要基于平等和协商对劳动权利与义务进行调整,实现双方各自的利益。

2、劳动合同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用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社会等具有积极作用。核心问题是,怎样正确评估劳动合同在就业促进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继续深入探讨。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基本评价及发展方向。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发挥积极的历史作用。但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无论在签订率上还是在其内容上,都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同时,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如何面对上述问题,还需要认真思考。另外,评价《劳动合同法(草案)》。

第五章 教学重点:

1、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集体合同在价值目标、双方主体、签订程序和争议解决等方面与劳动合同明显不同。同时,结合《集体合同规定》具体讲解有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2、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性,工会在集体合同的签订中具有积极的作用。集体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必须依法进行,并充分考虑集体合同的涉及范围和影响力。

教学难点: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而签订的协议。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虽然都是劳、资双方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效果;但是,两者无论是在签订主体上、还是在签订程序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2、集体合同特殊的签订程序。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相关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的程序,这是因为集体合同涉及面大,影响广泛,需要特殊的程序加以保障。

1、集体合同特殊的签订程序。

2、三方机制在集体合同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

教学重点:

1、工资的概念。工资的基本属性,包括工资反映了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范畴是依据劳动为尺度向劳动者支付的法定货币等。

2、工资分配原则。工资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工资分配的特殊原则,工资分配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宏观调控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等基本原则。

3、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概念、功能和性质。最低工资支付的法定条件,正常劳动的法律规定性和实践性。

第六章

工资制度

4、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与工资保障。

教学难点:

1、工资的概念与内涵。工资在其本质上体现了劳动的基本属性,即工资是劳动者参与劳动的核心目的,并反映了用人单位接受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行为,工资最终体现了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

2、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工资分配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全局考虑,整体平衡。工资分配主要是解决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3、最低工资支付的条件与法律适用。加班、加点工资。

1、工资概念的实际运用。

2、最低工资的实践。

3、加班、加点工资的法律适用。

主要是研究式教学,并采用案例分析、启发式和讨论式等教学方法。

第七章 教学重点:

1、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紧密联系。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共同构成劳动法的工时制度。

2、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性。工作时间的基本内涵,工作时间在实践中的不同形态。工作时间的分类。我国劳动法对标准工时制的基本规定。着重掌握《劳动法》第36条、38条、40条、44条和45条的规定。

3、休息时间的概念。休息时间的种类。

4、加班、加点的基本规定。加班、加点在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坚持限制、协商和时间总量控制等原则。着重掌握《劳动法》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教学难点:

1、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概念及种类。

2、加班、加点的法律规定与适用。加班、加点在其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坚持平等和自愿的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加班、加点的除外情形,严格把握,避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1、工作时间的实际运用。同时,把工作时间与工伤认定结合考虑(工伤保险内容在本章中可以作为适当提示);把工作时间与最低工资结合考虑(最低工资内容可以在本章中予以提示性介绍)。

2、加班、加点的典型案例分析。

第八章 劳动保护 教学重点: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基于该群体特殊的生理和个体差异,实行特殊保护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平等。

2、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四期”保护的主要规定。着重把握产假的保护。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行缩短工时制;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相关工作;定期强制体检制度;禁止招收童工。

教学难点:

1、产假的法律适用。产假“90天”的一般规定与法律适用。正确区分实践中因为早产、延迟产、多胎生育以及难产等情况下产假的适用。

2、童工纠纷的正确处理。童工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对童工纠纷的处理必须坚持合法、高效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1、以典型案例说明产假的法律适用。

2、童工的正确处理。

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教学重点:

1、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的范畴是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一切以劳动为中心所发生的争议。正确区分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不同样式。

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及主要问题。“一调一裁两诉”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行模式,存在诸多问题。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资双方的根本利益,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教学难点:

1、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存在的基础是劳动关系,这是区分劳动争议与非劳动争议的关键。同时,该问题又涉及对劳动关系的正确把握。

2、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的目标和制度建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的目标模式首先取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价值和目的。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关注的重点。

1、劳动争议与非劳动争议的正确区分及法律适用。比如,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的争议是否是劳动争议?招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是否是劳动争议?同时,对劳动争议与非劳动争议的正确判断离不开对劳动关系的正确把握。

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主要措施。

第四篇:最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论最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意义与作用

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迈进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2013年3月19日,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效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相关的规定更加完善了劳动与保障法体系,对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然,也存在着不足,仍待改进。

一、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而关于最新颁布的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通知,总结有如下意义:

1、提升企业竞争力

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就是对人才的竞争。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险计划,被称作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在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的今天,企业年金计划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采用。在国外,年金、股票和期权一起被称为企业留住人才的三副“金手铐”。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具有递延性质的激励模式,它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的长期契约,有利于增加企业和职工的长期人力资本投资,减少或克服企业和职工的“短期化”行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直接影响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企业薪酬激励制度、人力资本投资和财务决策。因此,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能较好地把员工个人利益与其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度或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2、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发展企业年金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减弱过去承担的社会功能。曾经实行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和高福利体现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优势,国企成为“大社会、小政府”,单位办社会的模式,加上福利的刚性特征,高福利一直延续至今,导致国企职工对企业的强烈依附感,国有企业经济转轨必然出现福利危机,从而大规模减少福利开支,这使职工心里不平衡,产生危机感。而企业年金会弥补这个缺陷,它是在企业和职工工资中提取保险费,这样既加入个人缴费义务,也会以激励方式在职工劳动期间努力工作积累自己的年金个人账户,提高退休后的福利水平,所以,企业年金可以有效填补高福利优越性的作用,在减少社会福利功能压力的同时扩大生产能力,减少职工对企业的过度依赖,强化个人责任。

3、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外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经验表明,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将促进资本市场的创新、稳定和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提高市场有效性,给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和信托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年金采取完全积累的基金制模式,其保值增值已成为

根本目的,在保值的前提下自然要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运作是其必然的选择。第一,企业年金作为拥有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的契约型金融机构,它能有效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第二,作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具有注重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长期回报等特点,有别于一般中小散户,因此是理性的、稳健的投资者,能减少市场上的过度投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第三,企业年金入市能有效地配置资本资源,促进有效资本形成,拉动经济增长。

4、有利于社会分配合理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基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实行的覆盖全体城镇就业人口的法定养老保险,它只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企业年金必须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后才得以建立,且一般覆盖企业内所有职工,因而它首先体现公平性;但它往往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挂钩,因而又表现为以效率优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出现了高收入群体,他们通常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对企业的发展做出过较大的贡献。这些人希望退休后能保持较高的收入,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能满足他们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主观要求,又能促使他们在就业阶段为企业尽心尽力、多作贡献。因此,企业年金的建立既是企业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5、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发展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并不矛盾。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与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同时进行,不能因为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还不完善而忽视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制补充养老保险有利于分清保险的责任、减轻政府负担、适应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等,可以让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方向,不失时机的、因地制宜的把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这将有助于我国在经济起飞时期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同时,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等,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另外,新法还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同时新法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扩大了规范内容。

其修改有如下方面:

1、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新法总则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四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五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

国家建设作贡献。七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2、首次创设规定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深入研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五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六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此外,草案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3、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法在护理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新法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专门规定。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

4、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据介绍,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5、政府应当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

新法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这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文件中确认下来;总结实践经验,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加强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完善医疗卫生服务。

6、完善计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

新法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据了解,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计划将这项措施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为此,新法增加上述规定。

7、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新法进一步充实了现行法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优待,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事项时提供优待等。

8、新法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增设了宜居环境一章。

本章主要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以便为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明确国家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环境建设上,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

9、老年人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

新法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的内容。

新法的参与社会发展一章还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意见。

10、充实完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国情出发,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适当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对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修改,而本次修改突现了以下几点意义:

1、“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围;各方面积极做好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参与、发展;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提高生活品质;青壮年也要积极为未来养老做好物质和精神准备。积极老龄化是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灵魂,从第一章总则到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理念。比如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2、合理定位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家庭趋向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养老不再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而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这意味着政府和社会要承担更重的养老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但基于人的天性、民族传统和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家庭依然是养老的基础。鉴于此,这次修法对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作了新的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充实和细化了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人特别是给老年人以精神慰藉的责任,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从规划制定、经费保障、组织协调、政策扶持、宣传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与社会的责任。

3、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在以每年800多万的速度递增,

高龄、失能、“空巢”老人也在快速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城乡“空巢”家庭已接近50%,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法律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与扶养几章。特别是在社会服务一章,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并对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扶持政策、运营监管、变更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初步构建了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法律制度。

4、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主要是环境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老龄化发展要求,适应规模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对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社区环境以及家居住宅等的通用性和特殊性需要,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创造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引起足够重视,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宜居环境一章,从城乡规划、涉老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建设、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制度安排,这对于增强全社会老年宜居环境意识,加强宜居环境建设,赢得应对深度老龄化的战略先机具有重要意义。

5、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在精神上、身体上以及智力上都发生着不可逆转的退行性变化,许多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出现不同程度的欠缺,需要监护人帮助其实现权利。为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修订后的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条规定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成年监护从只限于罹患精神病一种情形,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二是在监护人的选任上首次确立“意定监护”优先,体现了对老年人意愿的尊重,也与国际上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强调“尊重自主决定权”的理念相符合。

6、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修订后的法律通篇都体现了这一宗旨,创设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制度,如建立老年人节日制度。修订后的法律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从此,全国亿万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法定节日了。再如建立老年人优待制度。修订后的法律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设专章规定了政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等等,并确立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的原则。优待老年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订后的法律所作出的新规定,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三、总结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是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对此,我国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今,《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过与实施,更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我们共同期待中国的能日趋完善与成熟。

第五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

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利用各种手段对原本就很微薄的农民工工资无故进行克扣。如遇到企业或公司进入生产淡季,或者利润严重下滑,用人单位往往会把责任推卸到劳动者的身上,无故或拒付农民工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生产成本都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极端漠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结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失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此具体与明确,为什么还会有如此高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知之甚少或者几乎没有任何了解。有些农民工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却不知道该到底找谁签。还有些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存在误解,对劳动合同能否保护他们的权益还存在怀疑,甚至认为劳动合同会束缚住他们。有时农民工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对在被雇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并不太关注。

(二)不少企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不懂法且急于找到一份工作的空子,只和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和农民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旦出现有关损害赔偿的事由,用人单位便以没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脱负责。这种行为给许多农民工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农民工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织,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工会成员。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 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一)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四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

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

(二)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农民工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区学校向农民工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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