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上的问题解决方式

2023-04-30

第一篇:销售上的问题解决方式

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

自古以来,台湾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两岸之间有着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却阻碍着两岸的统一,甚至到现在成为了一个国际高度关注的问题。这一切的阻碍使我们两岸和平统一产生了很大的困难。中国政府对台湾问题的立场一贯是强硬的。因此,台湾问题也是我国外交的一条底线,任何国外势力粗暴干涉台湾问题都会受到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的谴责。然而,一些国外反华势力并不想看到中国和平统一台湾的局势,打着和平的旗子对台湾实施各种各样的政策,试图牵制着中国的崛起。面对如此的国内国外环境,我们必须保持头脑的清醒,早日实现中国台湾的和平统一。

从地理位置来看,台湾东临太平洋,东北邻琉球群岛,相隔约600公里;南界巴士海峡,与菲律宾相隔约300公里;西隔台湾海峡与福建相望,最窄处为130公里。台湾扼西太平洋航道的中心,是太平洋地区各国海上联系的重要交通枢纽。由于台湾的地理位置直接会影响到太平洋地区各国在海上的利益,所以该区域的各国都密切的关注着两岸的相关信息,以谋求自身的利益。对于我国人民来说,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一直是我们的一个心愿,也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任务。和平统一台湾,有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假如实现了和平统一台湾的愿望,中国能直接控制太平洋地区的交通枢纽,增加本国在国际谈判的筹码。同时,台湾地区的热带作物十分丰富,在某些领域有着世界领先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等。两岸的合作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快速地发展,实现双赢。

目前,支持祖国统一的台湾的民众和支持“台独”的台湾民众仍然是台湾地区的一个矛盾。随着时间的转移,知道大陆和台湾是同根同源的民众越来越少。这一切都不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为了让我们的国家早日实现和平统一,作为新一代国家的主人,我们必须致力于两岸的发展和统一。

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在这一个复杂的国际社会里,经济是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只有经济实力强的国家才能在经济、文化上引领世界发展。只有把台湾同胞的利益与大陆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的祖国才能早日实现统一。只有经济实力强了,台湾同胞才能真心的回归祖国。因此,大力发展我国经济是我们目前的首要任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水平能推动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在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其核心和关键在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与标志,越来越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进程。

发展军事力量是一个国家强大的重要体现。军事水平高不仅能保护本国的安全,更能对别的国家和地区造成威胁作用。军事力量是我们在国际社会谈判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有利于我们实现两岸的和平统一。发展军事力量的本身并不是要对别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军事打击,而是通过强大的军事力量促使我们在国际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到目前为止,尽管我们的军事力量得到大大地提高,但与世界一流强国的

差距还是很悬殊。美国有着强大的海陆空军,能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任何地区打赢战争。美国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威胁。因此,大力发展军事水平才能实现两岸的和平统一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二篇:我国股票定价方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股票定价方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商学院 金融一班 王雨晨 学号:20113130127

伴随着中国经济渐进式的改革和发展,中国股票发行市场的定价机制也经历了由固定价格公开发售方式向询价方式逐步演进的历程。2005年1月1日我国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即我国现行的IPO定价制度,该制度主要内容如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人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一、我国现行IPO定价制度简介

1.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所谓累计投标询价,是指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3.配售股票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二、我国新股询价制度存在的弊端

新股询价发行制度的实施是国内发行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意义重大。询价制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了我国目前的股票发售机制,提高了定价的透明度;重构了国内证券市场博弈的格局,向市场化方向进一步迈进;有助于提高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的效率。但是,从我国股票发行询价 制的运行情况来看,尚存在许多问题:

1.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 存在操纵股票发行定价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 在询价制下,是将股票发行定价信息公开化,从而尽可能地使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在一个平台上获得 有效信息。同时,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比例越大, 意味着询价的面越广,覆盖发行量的价格区间越合 理,最终实现市场化定价。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情况看,机构询价伴随着机构的融资,形成利益 一体化的机制。从我国的询价制来看,拥有询价和配售资格的 少数机构决定发行价格,其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其只是发行价格的决定者,不是维护者。

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实行了询价制度,但由于 询价过程中并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制衡关系,使得 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打造了这一长长的发行利益链条, 在整个利益链条之上,实际上是从发行者、上市公 司到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再到众多的投资机构、个人新股申

购者,利 益被各个环节主体层层分割。它与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首日以开盘价收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询价制中价格发现功能大打折扣。询价制 的目的是要通过参加询价主体的多次博弈,实现 市场化定价。通过发行人、保荐人、询价 对象和二级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反复博弈,挖掘出企业的真正价值,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 实现这一目标的约束条件是:保荐机构和询价 参与机构拥有良好的道德操守;询价参与机构要权利 义务对等;投资银行既要承销也要投资;机构投资 者拥有良好的研究能力、管理能力及市场经验。在如上几方面,我们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我国保荐机构和询价参与机构在参与询价和定价过程中,在利益和道德操守发生矛盾时,其倾向是利益;二是如前所述,询价参与机构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参与询价机构在初步询价时不需要任何付 出如交纳保证金或缴款等,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的 关系的不对等;三是我国投资银行只承不投,与国际著名投资银行又承又投所形成的对等关系形成了巨大反差;四是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的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相 差较大,缺乏市场定价的经验,新股不败的思维仍 贯穿始终,在参加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时,惟恐低报 价失去配售,争相提高报价,从而影响了询价估值的效率。

3.现行询价制的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重重。新股申购存在不公,未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询价制对机构配售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机构配售是国际上比较通行和成功的发行方式,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小投资者占 的比例很高。在定价由机构投资者决定、中小投资 者无话语权、而机构投资者定价又问题重重的情况 下,使得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很尖锐。

4.IPO询价制度并未实现新股定价的完全市场化;新股发行价格过高,上市首日上涨幅度过大。

三、我国IPO定价制度弊端出现的原因分析

首先询价制实行网下配售,网上发行以资金为主,新股申购明显向机构投资者倾斜。机构投资者既可参与网下配售,又可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不能参加股票发行的询价和配售,而只能参与网上申购,而且一般网下配售的中签率高于网上申购的中签率,低中签率使得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这样新股价格容易被人为操纵,且高价格最终转给二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

其次我国的询价制度虽然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并未实现完全市场化。按照规定,我国新股的承销价格区间是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的初步询价结果来确定的,但初步询价的对象主要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很可能出现保荐机构圈定自己认可的、有一定关系的机构询价,尽可能使发行价格的决定权为自己所控制。对于无需参与网下申购的初步询价商,其报价没有很强的约束和管制,发行商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拉拢初步询价机构,人为地提高新股的报价,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比如,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不参与正式的累计投标询价,或者是询价对象对询价回复认可之后不去认购。而对于有意向申购该股的机构投资者,则会联合起来,尽量压低初步询价。然后在网下申购过程中以询价区间的最大值报价,以实现新股低风险的较高收益。部分询价机构或高或低地有目的报价,而不是完全注重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使得我国新股的询价制度流于形式,造成新股定价不合理。

再次由于询价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再加上我国投资者“打新”神话,造成新股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中签率很低,供不应求。加上上市公司圈钱和发行商赚取高费用的目的,造成新股的发行价格过高。2010年新股的发行市盈率平均高达70倍左右,远高于这一时期的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

最后由于中签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的人为炒作,给新股爆炒提供了可能。而我国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过宽,新股发行首日多数涨幅都在1倍左右,有的甚至出现3倍以上的涨幅。但是首日出现爆炒的股票以后往往走势低迷,这反映出首日的上涨是投机的结果,不是市场理性均衡的价格。根据询价制的规定,询价对象如果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提交有效报价,将不得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从而参与询价的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做出不真实的报价。此外,

对询价对象条件的严格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询价结果的有效性。

四、完善我国IPO询价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新股发行的定价方式市场化改革确实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也是发展的一个必然方向,但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定价方式和定价制度本身的市场化,在进行完全市场化之前,更重要的是要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为市场化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使市场化改革取得一个更好的实施结果。

1.加强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监管环境,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首先必须先从制度上和监管环境方面进行规范。其次,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法规,有效的法律法规能约束上市公司、承销商和投资者的行为,从而可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对证券市场制度安排的整体框架和发展前景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和全面的把握。在这种对发展前景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充分行使政策监管职能,依照现有的市场制度和即将进行的制度安排,注重保持监管的规范化和连续性。针对违反制度安排的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从而在市场中逐步培育出遵守市场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则的市场参与主体。

3.进一步完善累计投标询价机制

一方面,在询价对象方面,要提高机构投资者的素质,改变询价过程中累计投标时的报价缺乏诚信等情况,提高询价的效率。另一方面,在询价过程中,建立信息激励和甄别机制,保证发行人和承销商从机构投资者身上获取到的信息的数量和真实性。最后,在市场日益成熟、券商实力不断壮大之时,逐步放开股票的分配权,给予券商更多的话语权,同时,也使他们承担稳定股价等更多的义务,这有助于IPO发行效率的提高。

4.对询价对象可以建立机构投资者评价体系

初次询价对象的选择标准,首先,应当以询价对象的专业能力作为考虑因素,其次,再考虑其资金实力、诚信水准和规范运作等因素。若初次询价对象专业水准不够,其资金实力再强、诚信水准再高、公司运作再规范也可能把市场引入歧途。建立投资者评价体系,并利用媒体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那些专业能力强的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标询价时应给予一些鼓励政策,而对一些专业水准比较差的机构投资者给予一些限制性政策,甚至将其剔除出询价队伍。只有通过建立市场自我约束的机制,才能引导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和规范。

5.适当参考中小投资者的询价意见,引入“回拨机制”

发行价格的确定不能完全依赖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因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比重仍然占主导地位,在机构投资者极有可能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情况下,发行价格的确定也需要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同时放开发行价格申购区间。 6. 股票发行定价方式应多样化,平衡询价制的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从各国的具体实践来看,其惯例是允许承销商与上市公司对新股的发售机制进行自由选择。一般而言,累积询价方式通常被用来发售融资规模较大的上市项目,对于小规模融资项目,没有必要进行询价这一过程,就我国实际情况看,中小投资者比重仍然较高, 在机构投资者极有可能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情况下, 发行价格的确定也需要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发行价格的确定不能完全依赖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我国拥有先进的股票市场基础设施,完全有条件通过网上网下同时询价的方法,抑制机构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可以考虑引进香港IPO定价方式。香港 市场一般使用的是混合招股发行定价,发行中引入公开认购比例部分最低规定,回拨机制及公开认购 中A、B组的划分等,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也达到了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主导作用。

第三篇:成人教育当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式的探讨

作者 侯铭海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 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关系到一个国家在职劳动者的素质的持续提高,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素质和人的自由发展,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我国的成人教育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里获得了长足发展。但近几年我国的成人教育方面遇到了生源减少、教育水平不高、教育监管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就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 成人教育; 现状及问题; 解决方案

一、我国成人教育发展背景及现状分析

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全面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成人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社会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的需求不断高涨;而另一方面国家的正式的高等教育水平和投入无满足社会的需求。成人教育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经过20世纪80-90年代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涵盖电大、函授、夜校、高自考等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成人教育体系。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起于90年代后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扩招,对我国的成人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生源数量、质量以及教育水平、院校声誉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同时,以学历教育为中心的成人教育的含金量和社会认可程度在不断下降。如何振兴我国的成人教育,改变当前成人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尴尬地位,成为当前我国教育部门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成人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上所述,我国当前的成人教育面临着诸多问题,大致总结有以下几点: 第一,学历教育为中心的教育模式难以为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成人教育长期以学历教育作为主要的教育模式,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普通高等学校的生源扩招,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劳动者逐渐走上工作岗位,在岗从业者学历逐渐达标;普通高等学校吸纳了原来属于成人教育的生源,直接导致了成人教育的总体生源锐减。从2004年开始各类成人高校生源逐年下降,有的成人高校甚至完不成招生计划。伴随着生源的萎缩,成人教育招生选择的余地缩小,当学院为完成招生计划而找生源时,其生源质量就可想而知,为吸引生源,很多成人教育机构逐渐放弃了原有的“宽进严出”

的教学模式,使得很多成人高校报考容易,毕业更容易。以高自考为例,随着国家对高自考的放开,众多省属教育机构均获得了高自考的命题权,他们和国家统一命题的高自考考试具有同等效力,即所谓的“大自考”和“小自考”,然而所谓的小自考的管理情况却十分堪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很多成人高校都是在共享普通高校的资源下发展起来的,而这些高校同时往往又是自考试题的命题院校,某些情况下甚至同时也是评分院校。这种状况加上自考培训、学费等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当前“小自考”整个环境非常混乱,试题泄露、违规培训等乱像丛生,社会对成人教育的认可程度急剧下降。

第二,企业对成人教育的漠视。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和转型,我国的众多企业需要大量的拥有高技术的技能型人才,这一点从近几年企业的用工方向上可以得到明显的佐证;然而,当前的我国企业,大多将获取人才的途径仅仅寄希望于人才市场或者高等学校,而对企业自身员工的再教育不加重视。有些企业不愿为员工再教育付出成本,有些企业则担心花了钱培训的员工被竞争对手挖走。这样的短视行为对我国的成人教育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纵观英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多对企业员工的继续教育非常重视,如美国有上万个各种类型的大学后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其经费、师资、房产、设备等都得到政府与企业的支持与赞助,同时建立了高级技术员研究培训合同制度,面向中小企业,以技术员为培训对象,企业结合采用的新技术聘请高级技术人员到技术中心协助企业培训在职技术员。采取合同制,政府提供补贴。该制度的实施既培养了一大批高新科技优秀人才,又有力地加速了高新科技的商品化与产业化。而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将员工的再教育制度,作为企业激励员工,留住员工的一种重要福利和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在这一点上,我国企业需要认真思考,积极转变思想。

第三,各院校对成人教育管理的混乱。

我国现阶段的成人教育院校多是在原有的普通高校基础上通过共享资源建立起来的,这样的办学模式本身就使得我国的成人教育在教学管理上处于普通高等教育的附属地位,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教育体系,各院校大多将成人教育办学当做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辅助手段。在师资力量、教学水平、教育投入上都无法保证,很多成人高校的教师都是临时从普通本科教学部门临时聘用过来,有些任课人员甚至没有高校教师资格,走形式、凑课时的现象严重,到结业考试的时候随便给套题目做完就算结业;在教材选用上,目前,学院许多专业课程仍沿用普高教材,造成教材与教学、学习的脱节,理论知识偏多,实用知识太少;传统知识太多,成人特色太少。加上成人教育生源复杂,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笔者曾经遇到过去成人教育课堂授课,结果一个学生都没来的尴尬情况。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成为我国目前

成人教育体制中最大的问题。

三、我国当前成人教育体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

综上所述,我国的成人教育体制中存在过分强调学历教育、管理混乱、企业投入不足等多方面问题,就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发展我国成人教育。

第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同时避免成人教育成为“学历捷径”。

成人教育不应该仅仅作为普通高等教育的补充,而应该作为提升整个社会整体素质和创建终身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手段;从国家角度来讲,应该把职业资格教育和成人教育紧密的结合起来,减少学历教育在成人教育中的比重,更不能让成人教育成为一些教育院校的敛财工具,避免受教育人员仅仅为“混学历”而接受教育。

在教学过程上,应该严格贯彻成人教育“宽进严出”的原则。前段时间,有位教育学者提出应放宽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要求,指出不应对职业教育中的受教育者过分苛求,这样的思想在我国成人教育界很有市场。但是必须指出,这样的观点是一种短视行为,成人教育的教育对象往往是直接从事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如果在接受继续教育过程中,放松考核,应付了事,这样的教育理念,将对我国本已科技含量较低的制造业水平和创新能力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应当坚决杜绝。

第二,企业应和教育机构紧密结合,将员工再教育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作为企业,应该把企业员工的再教育充分重视起来,应该认识到,对员工教育的投入是企业获得长久发展的重要手段,应将员工的继续教育作为激励和留住员工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尽力避免把获取高素质劳动者的渠道仅仅放在人才市场,而应该重视企业内部员工的潜力挖掘上,主动和教育机构沟通,建立起“产学结合”、“订单式培养”的教育合作模式。

第三,从国家角度讲,应避免将成人教育“功能化”、“庸俗化”。

在成人教育相对比较发达的日本,曾经提出过一个非常引人瞩目的观点,那就是“作为成熟国家,必须在物质生活已高度发达的同时追求精神与文化生活的丰富和发达”,并且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包括戏剧、艺能、音乐在内的多种成人教育科目,实施整体的“文化立国”概念。必须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民收入的提高,接受教育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生存需要了,而且是个人获得自由发展的重要途径,单纯的为工作而学习的受教育态度已经转变。作为成人教育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同时,也应该放眼未来,避免将成人教育简单的功能化、庸俗化,应该发挥成人教育灵活多变的优势,将成人教育变为帮助民众走向全面自由发展、提高全民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普通高等学校应切实负起社会责任。

作为当前成人教育主要力量的各普通高校,特别是近年来由原有的专科院校、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的院校,面对生源压力,不应该将成人教育作为学校敛财的工具,应切实负起学校的社会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应建立相关的教育监督部门,在学历发放、考试命题等方面进行强有力的监管,特别在学历教育方面,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成人教育学历管理体系,必须尽快结束当前的“小自考”等成人教育学历考试乱相。

参考文献:

1、胡扶功 ,《中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 06年版

2、李燕,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及改革思路,《中国成人教育》07年第1期

3、李珏,广西本科师范院校成人高教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国成人教育》06年第2期

第四篇: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十八大报告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是领导干部或者是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此外,“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理论需要联系实际。我们就发生在广东的“乌坎事件”来说,事后有诸多评论认为正是后期地方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良好的措施以及方法转变,才使得这起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得以完善解决。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又是如何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呢,我们不妨作一概括:

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首先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

第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对于合法诉求应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

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

第五,信息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

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

第七,依法维护村民自治的权利。

法治思维四大评判标准

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下一步在建立“法治思维”、学会“法治手段”方面,最切实的步骤是什么?

从内部环境看:需要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公务人员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不可以是碎片化的、支离破碎的。在公务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课程。

从外部环境来看:首先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

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那么,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应如何评判呢?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树立。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其次是法律意识,应该成为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此外,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坚持了一些判断标准——第一是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坚持 “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深刻领会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通过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工作,保障宪法的“生命”,维护宪法的 “权威”。要高举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现代宪法所倡导的 “人民主权”、“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保障”、“公正司法”、“法制统一”等等基本法治价值,统率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通过崇尚法治价值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逐渐削减各种“非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导作用,通过“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具体的政策和规范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打造一个与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小康”。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直指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并成为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阻碍法治进程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核心是必须增强各级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形成,不能依靠几个文件和会议,而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实践,在“倒逼”机制下,培育和形成法治思维。就我区而言,应重点抓好6个重要环节:

第一,要真抓实干,做到说实话、办实事。

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全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努力建设“平安颍州”、“幸福颍州”的目标。

第二,要制定“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在顶层设计中贯穿法治思维。 区委要统筹安排,尽快出台《“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规划》精神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包括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均应纳入法治轨道。让全区的各项工作步入到正常、有序的法治化道路上来。

第三,要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治区理政体现法治思维。 党委依法执政,要求政策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加大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的支持力度,从而更好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在自身建设上,要看工作运行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要求,任何组织和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触犯法律底线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切实依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还政于民;要有“作茧自缚”的精神,针对部门实际,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按章办事,规矩自我;要尊重司法权威,坚持行政不干预司法原则,并依法参与诉讼,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倡导公平交易,优化辖区内企业外部环境。

第四,要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

全区各级人大、党委、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禁以各种名义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给司法机关创造一个良

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规范上下级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形成以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依托,司法机关为主导的社会法治模式。

第五,要创新法治教育、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 要加强全区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从小学至中学,都应开设有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课;要加强全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鼓励参加在职大学或研究生法学课程学习,接受系统法律思维训练;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创作法治文化精品,树立法治建设典型。

第六,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业绩考核机制,倒逼运用法治思维。

要建立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程序、责任;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依法问责处理,绝不姑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五篇: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范文)

近日,按照镇江市委组织部要求,我院通过远程教育平台,广泛开展《文明镇江 法治引航》“主题培训周”活动。门诊医技支部组织我们全体党员观看了镇江市委书记夏锦文关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专题讲座视频。讲座围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能力的基本内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时代要求、如何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等内容,主题鲜明、深入浅出,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务实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实践性。

通过本次学习,使我认识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 领导干部要学法用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是我们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是领导干部或者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努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将之贯穿于日常工作,并成为习惯思维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理念是思维形成的基础,并对思维方式起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进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却很难移植,它是在反复的反思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反思”、长期实践的过程。可以通过教育宣传,引导舆论,形成共识,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所有人的心中,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

2、提升法律素养。认知因素,即一定的知识积累,是形成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条件。通过对当前大量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在知识普及中增强对法的认知,形成法的意识,提升法律修养。

3、增加学习宣传,切实提升法治能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既要注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又要充分利用网络、手机报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学习典型案例、视频课件等教学方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注重法治舆论的培育和引导,广泛宣传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文明执法、公正司法、解决影响

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典型事迹,切实在各种群体中形成良好氛围,促进大家对法治价值的认同。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使大家切实体会到法治就在身边,从而形成推进法治的自觉和自信。

4、自觉运用法治规范发展行为。法治具有普遍性、国家意志性、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与科学发展有内在联系。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努力做到依法依规,通过法治方式来提高发展质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通过对法律统

一、正确、有效的实施,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通过健全和完善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依法引领、规范、保障、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向着实现“十三五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顺利迈进。

通过此次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学以致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拓创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探索新思路、新举措,从而切实将法治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时代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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