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序的正义和有序的不正义

2022-09-11

一、正义与秩序的内涵

( 一) 法的正义价值

时代发展到现在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观念和社会发展的准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霍拉里克特就将其与自然法结合起来, 通过众多位法学家的不断完善, 现在正义已同秩序、自由一起成为自然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指出: “正义就是做应做的事”。他还将正义分为道德上的正义和法律上的正义。道德上的正义是一种最高美德, 已普遍成为社会行为中的一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正义可以说是诉讼正义, 就是在法律的正常运行下获得的最终效果。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进一步的划分为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三种。交换正义较多出现在集市上的平等的市民物与物的交换之间, 力求在平常的物物交换中取得平衡。分配正义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广涉及到社会民众, 根据个人功绩分配社会财富, 目的是为了达到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矫正正义是指任何人都平等看待, 以达致对不正义的社会行为的纠正。

罗尔斯的正义观念由两个基本原则构成: 首先, 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以及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次, 即使是社会中存在不平等, 但是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应该被尊重的; 并且根据不同情况向人们开放。然而, 两个原则在社会政策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博登海默认为, 仅仅通过培养人们的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是不够的, 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推行正义, 还必须通过其他措施和手段来加以实现。

由此, 正义是人们内心判断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种美好追求。所以正义的评判存在带有主观价值判断的因素, 正义的标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道德的标准。正义是一种道德倾向, 是一种价值取向, 是一种善恶判断标准。作为法的一种价值, 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社会实质。

( 二) 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有条不紊的状态, 是事务组织化的状态。秩序作为一种社会规则, 意味着可控性、稳定性。处于秩序中的事物接受着约束与规定, 而不是任意的, 也就是说秩序是通过控制实现的。同时, 秩序提供了一种可预测、可期待的社会环境, 为人类活动创造一个稳定的氛围。

秩序与无序相对, 无序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一种不确定性。社会活动的无规则状态潜在着暴力、战争以及不安全等诸多不和谐因素。此时, 有序的社会规则就不可或缺, 规范每个人的行为, 使其以无害于他人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要实现“所有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必须有秩序的保障, 否则, 就无所谓自由。而法律就是为维护和达到自由必须存在的一种秩序性设置与安排。

从一定意义上讲, 法律制定的完成就标志着秩序的产生, 并要求人们遵循此秩序。法律从权利和义务上限制人们的行为规范, 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已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或者矛盾, 并能有效的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但是, 从秩序的价值内容看, 秩序却不具有明确性, 因为秩序价值不是独立的价值, 它只是其它价值存在的基础, 本身必须依附于其它价值而存在。

二、正义与秩序的联系

( 一) 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法律离不开价值选择, 其总是面临着对不同的法律价值作出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价值判断的作出是由于不同法律价值之间产生了矛盾。正义和秩序, 作为法的两个重要的基本价值也不可必免的存在着冲突, 这种矛盾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许多法律一味地追求正义, 而忽略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目的。事实上, 法律应该是秩序与正义的结合体,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但是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正义的法律发生在不安全、不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土壤之上, 即是无序的正义, 使得秩序和正义这两个本来相辅相成的价值准则发生冲突。社会无秩序, 那么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便不能对自我和他人的行为作出预测, 不能预见和避免不利的后果, 不能对自我行为作出理性控制。所以, 这种无序的正义是不可能达致法律所预期追求的社会秩序的。

其次, 也有越来越的法律制度为维护现有秩序而努力, 可是却忽略了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正义价值, 即是有序的不正义。秩序可以说是作为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而产生, 它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中人们追求的一种基本价值。但是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 并不是其全部, 也不是法的价值的终点。法律在社会发展的情景下具有两种基本价值分别为价值和正义。人类社会要持续发展就需要正义, 为此秩序就要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 如此秩序才能长久的存在。相反没有正义的秩序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我们不能为了秩序而牺牲正义。这种有序的不正义即是对正义的牺牲来求得的暂时的秩序, 这是一种不长久的秩序, 是与法本身所追求的秩序价值背道而驰的。

( 二) 秩序与正义的冲突解决

在法律价值中秩序和正义都是极其重要的, 法律中说道的秩序就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社会整体呈现有序的合理的状态发展运行, 而这里的有序、合理首要的是前提是整体社会是公平的、正义的。但是实践中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使得二者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融洽一致, 这也是需要我们解决的。

第一, 法律应该寻求秩序与正义的统一。法律制度构建系统中, 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都应坚持秩序与正义相统一的原则, 既不能违背正义实现社会秩序, 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 应该杜绝遵循了程序正义却舍弃了实质正义的不公正行为, 也不能偏离社会秩序, 盲目追求正义, 这种无序的正义势必会潜在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进而导致更大的不正义。所以, 我们必须立足于秩序与正义的统一以期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 实现秩序与正义的衡平。当今社会, 法律可以表现为一种分配形式, 可以抽象的理解为法律本身是关于价值分配的权威性体系, 其目的就是将社会成员所追求的价值合理分配。法律规范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在行为,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培养人们的内在价值理想。以使人类社会朝着和谐社会发展。不管是何种法律制度都有着一套特定的价值评判标准作为内在的正当性支点。解决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就是对这两种价值做出评判, 但不是简单的对二者做出价值取舍。我们必须首先拒绝纯粹抽象地谈论正义和秩序的优先选择, 强调对两种法律价值进行位列排序是不能最大化的发挥二者的价值效益的。我们不应该建立无序的正义和有序的不正义, 应该既追求正义又实现社会秩序, 坚持法益权衡的前提, 兼顾法律安定的原则, 在稳健的社会秩序中实现永久的正义, 这才是两者的最佳契合点。

摘要:正义和秩序作为法的两个基本价值, 在法律制度的构建历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非正义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一个社会对稳定秩序的要求。正如自然法传统观点, 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称为“法律”。正因为有了正义, 使得我们赖以存在的秩序得以规范、合理、公正。秩序让我们看到了有序的、稳定的、合法的、可预见的和有组织的世界, 所以人类社会为了避免社会运行的无序而制定一系列稳健的法律控制制度来巩固这种秩序, 使我们能够根据这种秩序有规律的生活。但是,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导致了秩序和正义的矛盾层出不穷。一方面, 法律制度维护着社会秩序, 但是这种法律制度本身的非正义即“恶法”偏离了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另一方面, 在人类社会中正义的实现打破了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从而背离了法律制度预先设定的秩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秩序与正义的关系出发, 寻找平衡途径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正义,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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