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2022-10-27

第一篇: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北部,渤海莱州湾南畔。成立于1995年8月,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四港四区一带"优先发展区域、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九个集中集约用海区和三个海洋经济新区之

一、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最大的生态海洋化工生产和出口基地,2010年4月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资源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该区自然资源尤其是地下卤水资源极其丰富,是全国最大的盐场——羊口盐场的一部分;在该区正式成立之前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氨碱法纯碱生产企业——潍坊纯碱场。并最终以山东羊口盐场、潍坊纯碱厂和寿光市大家洼镇为依托,成立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面积283平方公里。

可以说,地下卤水资源是该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地下卤水,即矿化度大于50克/升的地下水,其中第四纪滨海相地下卤水是新型盐矿资源。至今,许多人对海盐的生产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盐都是海水蒸发得到的。其实不然,海水晒盐是比较传统的晒盐方法,在我国的众多大规模盐场中,只有海南省莺歌海盐场因为没有发现有地下卤水存在,同时由于周围海水含盐度较高,仍然采用海水晒盐。地下卤水晒盐有其巨大的优势,其浓度比海水高2-6倍,利用高浓度地下卤水不仅可直接提取溴素等化工产品,还可节约盐田面积60-80%。地下卤水的利用主要是通过在盐滩附近打井,抽取地下卤水至浓缩池,经浓缩后,流入结晶池蒸发结晶。因为地下卤水层位于淡水层之上,所以只要控制打井深度即可抽取,开采方便。

在该区成立之初,海盐和纯碱的生产对环境影响有限,工人人均工资收入已经远高周边地区。然而,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开发区领导过分重视经济发展,大力引进外资,同时由于产业集聚效应,众多以卤水或海盐为原料的化工厂落户该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以合作建设的世界上最大的溴化物生产厂以及一些私营的农药生产厂。这些厂家投产后,高薪雇佣了很多工人和农民工,创造了巨额利润。然而由于该区环保局工作不到位;企业自身只追求利益,毫无社会责任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其中,大气污染和海水污染尤其严重,同时还有在2010年出现的卤水污染。

毫无疑问,大气污染主要来自各个化工厂的未处理废弃,海水污染主要来自未处理的工业废水。该区许多化工厂为了躲避环保部门的检查,只在夜间生产,最终导致该区居民许多时候晚上睡觉不敢开窗。相应的,海水污染也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浅水区域海水发黄,近岸出还会有许多黄色的泡沫,该区居民已经开始拒绝使用本区捕捞的海产品。如果说这些污染仍然不能引起只重视经济发展的领导的重视,那么卤水的污染则是对该区环境和经济的一个严重警告。

2010年前后,该区内的许多盐场生产的海盐被测不达标,原因是这些生产的海盐中存在农药杂质。经调查,该区内的一些农药生产厂,将未处理的废水用高压的方法通过卤水井压入地下卤水层。大家都知道,要想治理地下水是非常困难的,至今也没有出现什么很有效的办法。因此这种行为必将会造成长期持久的严重后果。

现在,该区正在努力转变从前的发展方式,面向全球公开招标,确定了"一城四园"的规划布局。"一城"就是滨海水城,包括科教创新区、中央商务区、高档商住区、旅游度假区四部分。"四园"就是规划建设四大产业园区,包括先进制造业产业园、临港工业园、绿色能源产业园、海港物流园。成功举办了三届中国潍坊滨海国际风筝冲浪邀请赛和首届中国国际风筝冲浪公开赛,创造了海上万人风筝放飞吉尼斯记录。打造环渤海地区最大的职教园区和蓝色高端产业科教基地,商务、办公、金融、会展为主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和山东“蓝色逍遥游”国内知名的滨海休闲旅游目的地。

该区的经验再次告诉我们,一味追求经济发展,弃环境保护于不顾,只会在日后的发展中自缚手脚,不利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实现可持续发

展,才能够保证经济与环境的双丰收。

第二篇:潍坊市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库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目录

1.安丘市新安养猪专业合作社3000头生猪养殖基地项目

2.安丘市双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1000亩出口大葱新品种繁育基地项目

3.潍坊三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6000吨甜玉米深加工新建项目

4.安丘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1.5万吨蔬菜加工项目

5.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60万头生猪加工项目

6.安丘惠利食品有限公司11000吨农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

7.安丘市外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禽肉调理产品配套基地建设项目

8.安丘市慈埠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150亩胡机蔬菜基地扩建项目

9.潍坊华凌食品有限公司8000吨蔬菜深加工扩建项目

10.潍坊市振祥食品有限公司2000吨冷库新建项目

11.昌乐县1000亩设施瓜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扩建项目

12.昌乐县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氧化淀粉扩建项目

13.昌乐县红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市场信息化建设项目

14.昌乐振民果蔬专业合作社金盆地现代农业示范园扩建项目

15.诸城汇祥食品有限公司5000吨熟食肉制品深加工扩建项目

16.山东惠发食品有限公司5000吨营养速冻食品深加工扩建项目

17.青州市泰华食品速冻果蔬加工及1万吨冷库扩建项目

18.青州市全成食品有限公司600万只肉鸭养殖加工扩建项目

19.山东富大地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200亩有机瓜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改建项目

20.山东富大地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亩优质蜜桃基地改造项目

21.青州市中伟400万只肉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扩建项目

第三篇: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给区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居住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置、轮候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潍坊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管中心”)为人才公寓综合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以及公寓产权单位、具体服务单位的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入住对象

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 “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 1 — 2. 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

4. 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5.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6. 选派到我区的挂职干部、科技人才副职; 7. 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8. 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 在企业工作的,需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

2. 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中心城区内无住房。 第七条 入住标准

人管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人才情况、申请顺序等统筹做好人才公寓分配工作。第五条第1—4类人才可根据房源自主选择大中小户型公寓;第

5、6类人才原则上选择中小户型公寓;第7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租住方案;第8类人才一般安排合租。

— 2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汇总人才住房需求后,统一向人管中心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人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住人才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签订协议。用人单位、申请入住人才与人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押金,领取入住通知单。

(四)分配入住。人才凭入住通知单到分配的公寓办理正式入住手续。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式三份。 2. 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 人才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入选人才工程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 3 — 5. 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人才及其配偶的《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6.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出具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薪酬支付证明;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在岗证明;自主创业的,出具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租期与费用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租,用人单位须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第一年免除租金,第二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第三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人管中心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核算公布。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押金、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人管中心负责收取,专款专用,租金主要用于公寓的维护管理,押金在退租时退还。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 — 4 — 管理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或人才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五条 入住人才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供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居住。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人才公寓:

1. 入住人才及其配偶在潍坊市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2. 已不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3. 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 4. 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5. 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6. 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7. 租赁期间出现前款第

3、

4、

5、6项情形的,应向人管中心支付年租金基准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对上述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8. 有其它需要终止租赁情形的。

第十七条 租赁期满、中途停租或被取消租赁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办理退租手续。

— 5 — 第十八条 入住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人才入住公寓期间,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党工委组织部负责对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管理,为人才公寓管理运行提供保障;审计局负责对人才公寓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人才公寓产权单位负责公寓修缮、设施维护等工作;相关园区、企业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来区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及团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中心城区”特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富专家公寓、生物医药产业园学术交流中心公寓和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大数据产业园15号楼等3处人才公寓,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潍坊生物医药园服务中心、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寓管理服务细则。其它人才公寓参照本办法执行。

— 6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7 —

第四篇:潍坊高新区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

潍坊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位于潍坊国家高新区,是潍坊高新区管委会重点建设的高科技专业园区,是山东省国家综合性新药研究开发技术大平台“一区六基地二十个示范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重点建设的三大国家创新药物孵化基地之一。园区设立了“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 “山东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基地”。

园区由研发孵化区、成果转化加速区和产业化区组成,重点建设国际一流的生物医药公共技术平台、专业孵化器、研发总部大楼和成果转化加速器,全力打造“研发孵化——成果转化加速——产业化”科技创新产业培育支撑体系。其中,公共技术平台建筑面积5800平方米,总投资一亿六千万,按照国际一流标准建设,由基础研发平台、GMP中试平台、GLP动物实验平台三部分组成,配套国际一流研发设备,组建有19个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重点实验室和4个中试平台,能全面满足新药创制、分析测试、中试及动物实验的要求,配套以政策、企业融资、综合物业、中介、人才培训、技术咨询和商务等七大服务体系,创新管理运行机制,实行园区管理办公室、生物园专家顾问委员会、潍 1

坊高新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三位一体运行模式,为归国留学人员、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高端研发人才提供先进配套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发展环境,重点开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药、化学药品、海洋药物、医疗器械及相关领域的创新创业及产业化。

园区现已引进高端科研人才200多人,入园企业达到100多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35家,省级工程技术中心5家,省级重点实验室2家,承担国家各类重大专项、计划20多项,为潍坊生物医药行业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篇:潍坊市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技术方案

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672号),《潍坊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潍卫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潍卫发〔2018〕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明确、落实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功能定位;加强结核病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的发现和管理;切实完善结核病防治保障政策,降低患者就医负担,减少结核病发病和传播,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策略,推动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具体目标

全市结核病防治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十三五”规划要求。 1.患者发现和规范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报告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对新发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6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90%以上。

—1— 2.肺结核诊疗服务进一步规范。各相关机构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策略及诊疗规范培训率达到100%;肺结核患者网络直报和专报填报率达100%;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达到9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治疗率达到90%,治疗成功率达到50%。

3.落实重点人群防控措施。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二、机构及职责

(一)市级机构 1.市结防中心

1.1 负责本市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内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参比实验室应具备开展痰涂片、痰培养、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检测的能力。

1.2 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制定本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协助组织实施。

1.3 开展规划培训、技术指导、组织管理及评估工作。 1.4 收集、分析信息,监测全市结核病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1.5 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1.6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 1.7 开展结核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研究。 2.市级定点医院

—2— 2.1指定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为全市疑难、重症和耐多药结核病人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并负责中心城区普通结核病人登记报告、诊断治疗、随访检查等工作。

2.2 负责为各县市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收治各县市定点医院转诊的疑难结核病人。

2.3 实验室应具备开展痰涂片、痰培养、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检测的能力。

2.4 应设置符合感染控制要求的门诊和病房。

2.5负责结核病疫情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上报,协助市结防中心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共同完成上级下达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和指标。

2.6 负责建立门诊、放射、住院、检验、药品等相关科室管理制度。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环节的质量控制,各种登记本规范齐全,登记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病历等医疗文书规范。签订患者知情同意书,做好医患沟通,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

2.7 负责院内收治的结核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门诊和住院医师要做好就诊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宣教工作,包括免费政策、治疗费用、治疗前后咨询。

2.8 负责全市耐药监测工作,对各县市送检阳性菌株进行药敏试验,以及耐多药筛查信息、耐多药患者信息等信息录入工作。

(三)县级机构 1.疾控机构(结防机构)

—3— 1.1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拟定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的制定,并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对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参与单位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1.2 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及时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

1.3 开展规划培训、技术指导、组织管理及评估工作。 1.4 收集、分析信息,监测全辖区结核病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1.5 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1.6 组织实施与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定点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参与上级组织的对辖区内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

1.7 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所需免费抗结核药品的需求计划,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

1.8 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1.9 负责带经费预算的工作计划,争取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的落实,根据参与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数量和质量分别划拨。

1.10 负责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4— 2.定点医院

2.1 负责本辖区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和随访管理工作。

2.2 设立符合感染控制要求的结核病门诊(病房),落实国家免费政策,对初诊疑似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痰涂片1次和免费X线胸片检查1次,对确诊患者治疗第

2、

5、6月末、复治患者治疗第

2、

5、8月末各免费涂片查痰一次,查痰率达100%。对确诊患者免费提供国家统一方案的抗结核药物治疗。疑难重症结核病人须转诊至上级定点医院。

2.3 开展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开展TB/HIV双重感染的诊断、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对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

2.4 及时与当地疾控机构进行沟通,将需追踪的患者或中断治疗的患者等信息传递给本级疾控机构,并配合疾控机构完成病人追访工作。

2.5负责结核病疫情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上报,协助疾控中心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等工作。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及时录入和更新,协助疾控机构完成工作报表和工作报告。共同完成上级下达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和指标。

2.6 负责建立门诊、放射、住院、检验、药品等相关科室管理制度。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环节的质量控制,各种登记本规范齐全,登记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病历等医疗文书规范。签订患者知情同意书,做好医患沟通,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

2.7 负责院内收治的结核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

—5— 作。门诊和住院医师要做好就诊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宣教工作,包括免费政策、治疗费用、治疗前后咨询。

2.8 做好免费抗结核药物的管理,无过期、霉变、破损和人为损坏现象,免费药品处方、发放记录规范齐全。

2.9 开展结核菌镜检、培养和分子生物学检查,药敏实验工作若不能开展可到上级定点医院进行。对肺结核病人进行的结核菌培养和药敏实验以及其它必要的辅助检查、治疗,可按规定收费。

2.10 定期与疾控机构沟通,及时将患者信息传递给县级疾控机构。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1负责辖区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和疫情报告。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结核患者转诊、追踪、督导信息。

3.2负责治疗期肺结核患者的督导管理,督促患者全程正规服药、按时到定点医院复查、取药。按《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对治疗的结核病患者进行访视,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及时收集、报告病人信息资料。

3.3 在日常门诊、病人督导访视过程中,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转介到定点医院就诊,并做好相关记录。

3.4 负责辖区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负责结核病健康教育资料的发放,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3.5 负责对村医和其他督导人员的面视下督导服药工作—6— 进行现场督导与技术指导。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4.1 负责对本村(社区)治疗肺结核患者进行督导管理,按《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访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做好详细记录,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4.2 负责转介本村(社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和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3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知的转诊未到位患者进行追踪;配合疾控机构和定点医院对中断治疗患者进行追访。

4.4 负责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向患者和社区居民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四)其他医疗机构

负责机构内发现的结核病或疑似结核病患者的疫情报告和转诊工作。组织开展机构内结核病防治知识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三、保障措施

1. 组织机构:为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运转,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1.1市结防中心至少由10名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专职预防控制人员不少于5人,可根据所辖县市区数量适当增加。工

—7— 作用房、仪器设备满足工作要求。

1.2 市级定点医院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进行结核病人登记、报告、随访和专报信息录入等规划管理工作。

1.3 县市区级疾控机构应设立结核病防治科,至少由3 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

1.4 县级定点医院设立结核科,结核病诊治技术专家组,至少有2医2护从事结核病诊治、病人随访工作,至少有1 人专职负责结核病信息收集报告、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和更新、统计报表等规划管理工作。

1.5 其它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单位指定1-2名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

2. 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地方配套经费对本辖区结核病控制工作的支持。重大疾病防控项目结核病项目专项防治经费按照现行的拨款途径拨到疾控(结防)机构,再根据各级参与单位完成结核病防治工作数量和质量分别划拨。各单位对结核病防治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活动进度使用。

3. 激励机制: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对承担肺结核诊疗的医务人员给予倾斜,薪酬水平不低于本机构医务人员平均水平;各级疾控机构、有关医疗机构对结核病防治人员在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要给予倾斜。

4.考核评估:疾控(结防)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督导考核,—8— 对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报告及时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结合日常督导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兑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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