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旅游维权

2022-07-27

第一篇:如何进行旅游维权

旅游目的地如何进行网络营销

来源:采购销售助手

旅游这个行业是最需要口碑传播,体验传播的一个行业。而口碑与体验传播是最离不开网络这个环境的。这个是“大冒”和前提,在确认这个前提下,那么,旅游目的地该如何进行网络营销?

我们首先要清楚互联网这个大环境是如何的,互联网在旅游营销中究竟有多重要。在2009年,很多研究调查机构对旅游者进行实地或电话的抽样调查,不约而同地显示了这样一个结论,互联网已经超过了“报纸”、“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成为公众获取旅游信息的最重要的渠道。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有3亿之巨,互联网首先影响的是中国年轻一代的中产阶层,他们有很高的学历,受过很好的教育,有较高的收入,愿意把钱花在休闲和旅游上面,有数据显示,中国年轻人旅游占到了总体旅游市场的一半以上,旅游者在去目的地旅游之前上网查询旅游目的地介绍,景区环境、交通和服务情况的占到全部旅游者近80%,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一个趋势,那就是潜在旅游消费人群普遍趋向于将互联网作为收集信息的主要渠道,消费者的媒介注意力由报纸、电视向网络迅速转移,这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 其次,我们要理解网络营销的本质是什么?营销的本质在于价值交换,而网络营销的本质在于参与和沟通,通过互动实现口碑的传递,实现价值交换。目的都是实现价值交换,但网络的存在,是要实现互动与沟通。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与自然的距离也越来越近,使得我们的沟通更为方便、简单、快捷和低廉,互联网本意就是要让全社会人参与进来,没有距离,更重要的是,这种沟通所产生的力量越来越强大,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正在推动着商业模式变革和社会进步。有数据显示,2008-2009年旅游产业通过网络发布促销信息,进行网络宣传和活动的比例是2007年的500倍,目前各个景区都非常重视网络这一传播环境。网络最大的力量是“凝聚人的力量”、“凝聚沟通的力量”,而旅游业是最需要口碑传播、网络传播的一个行业,这才是网络带给旅游行业的。

在理解网络营销的本质之后,才是我们旅游目的地该采用何种手段进行网络营销?这是属于执行层面的,但必须要深刻理解网络营销的基础上才可谈到策划与执行,否则就会形成传统营销的广告一样,对拉动市场毫无意义。而且策划在旅游目的地网络营销中非常重要,网络营销本身就是要让消费者参与其中,形成互动、分享和体验,才能制造口碑进行传播,所以围绕旅游目的地进行差异化核心打造,围绕网络平台进行品牌塑造才是关键一步,而营销具体的方式只是手段。旅游其实是一种“眼球经济”,“体验经济”,要通过策划把各种形式的手段有效结合运用,扩大旅游目的地在境内外的知名度。那么网络营销在旅游目的地营销中都有哪些手段可用呢?

其一,构建旅游目的地网站,这是网络营销的第一步。网站既是旅游目的地宣传平台,也是与消费者的互动平台。景区企业建立网站的目的就是吸引潜在消费者关注,并形成互动。互动性的第一步就是:网页内容与形式设计尽量考虑潜在客户的特征与需求,提供旅游目的地的全面介绍、旅游产品相关的各种信息,使潜在顾客访问页面后,可以通过点击按钮、搜索信息,发现兴趣点,培养起对旅游消费的进一步兴趣。然后就是基于搜索引擎的优化。搜索引擎优化是在网站构建开始时就需要考虑的,从网站的结构、网站的版块、网站的属性和网站的核心关键词等。网站基于搜索引擎优化是一个技术工作,必须要聘请专门的技术公司来实施,通过搜索引擎优化从而使景区企业获得搜索引擎收录并在检索结果中排名靠前。如果一个网站排在主流搜索引擎的结果页面的首页或第二页,意味着更多的流量和关注度,也就意味着更多的销售机会。

其二,网络社区营销。网络不仅是一个媒体,更是一个有着整合、互动、参与功能的平台。目前很多旅游目的地企业所开展的网络营销还局限在打广告阶段,平台应用的意识不够,

不可能通过网络形成景区口碑效应,品牌的核心价值体现不出来。其实网络营销的手段非常丰富,比如网络新闻、博客、论坛话题营销、SNS社区等,关键是看如何应用这些手段达到企业营销的目的。网络社区营销的核心是“让用户参与”,注重网民的情感交流,在互动中形成口碑传播,意见领袖在网络社区中扮演重要角色。前不久,南非驻华使馆邀请了徐静蕾、网络上最知名的博客主人Keso、东东枪和徐铁人等人访问南非,而作为回报是Keso等人连续一周发了10多篇介绍南非的文章,并配有精心拍摄的图片。这些博客名人本来就拥有几百万忠实的读者,再加上各大网站、博客的转载,一下子使南非的国家形象在网民群体中做了一次完美的推广,很多网友表示“我想去南非”。另外一个例子就更加典型,在遥远的云南西北边境,有一个过去几乎与世隔绝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叫怒江。它位于青藏高原的南缘,高山深谷,经济非常落后。而当我们从互联网上查询“怒江,旅游”这个关键词的时候,能找到的网页数量多达60万多篇,而其中大部分是知名旅行者,行业名人,驴友或背包族的路书、摄影作品和自助旅游攻略等,这新信息丰富详实的内容都保存在不同的网站上,博客中。景区每年搞的网络摄影大赛,网络博客大赛等还在源源不断地吸引更多的潜在游客关注。 采购销售助手软件为采购员、销售员免费提供采购管理、采购流程、合同范本、销售管理、销售技巧、营销策划等实用资料;采购销售助手工具让采购员销售员工作效率提升30%,致力于打造为采购员、销售员提供免费采购培训班、免费销售培训班、采购销售论坛交流平台.

其三,网络视频营销。其实网络视频营销是近年来一种新的网络营销形式,增长速度十分迅速,与博客营销一样,强调网民的互动性,需要精心的策划。视频营销与其他营销方式相比具有很多优势,一是好的视频能够不依赖媒介推广即可在受众之间横向传播,以病毒扩散方式蔓延。二是,目前视频营销的价格也相当低廉,一段视频广告的制作成本可能仅需十几万甚至几万元,不到同类电视广告的十分之一,但传播效果并不逊色。三是,优秀的视频营销能够与用户互动,摆脱了电视广告的强迫式,能够更加将品牌内涵进行引申,加强传播效果。比如前几年网上传播的一段视频:国内外游客公然在三亚著名景区——大东海裸体游泳,这段“很黄很暴力”的视频被网民转载观看下载达到5000多万次,一时间,大东海裸体浴场成为网民热议的对象,“三亚大东海”的关键词点击率高居百度排行榜前列,来三亚旅游的很多游客就抱着猎奇的心理“慕名”前往大东海景区,虽然大东海的裸泳只是单纯的个别现象,但毫无疑问的是大东海的知名度得到了空前提高,成为三亚旅游又一热点。我建议旅游目的地景区可以更多的与专业视频网站公司合作,通过做网络视频活动,或征集旅游者的视频进行分享,可以非常迅速提高景区在潜在消费人群中的口碑。

其四,即时通讯营销,即利用互联网即时聊天工具进行推广宣传的营销方式。尤其最近几年利用QQ,MSN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营销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使用即时通讯营销的优点是可以很方便与客户沟通,维护客户关系,并且可以迅速带来流量,但是需要注意通过这种营销方式,处理不当会给用户带来不好的影响,会对自身品牌有一定的影响。通常即时通讯营销常配备网络营销其他手段或地面推广活动共同应用。

其五,新媒体营销,新媒体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就其划分的界限本人认为只要与传统媒体有所区别,都可以称之为新媒体,比如手机媒体、交互式网络电视、移动电视、移动信息平台等。新媒体较之传统媒体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传播状态的改变,由一点对多点变为多点对多点。消除媒体之间、受重群体之间、产业之间等的边界。新媒体可以与受众真正建立联系,同时,它还具有交互性和跨时空的特点。比如目前北京周边有些景区开

始与中国电信12580合作,用户只需要拨打12580就可以方便查询周边景区介绍、交通,住宿、购物和美食等详细信息,并可以参与到互动环节,赢取免费门票等服务,极大促进了旅游目的地的游客数量。还有些景区选择了城市公交移动电视作为品牌传播平台也取得很大成功。新媒体在旅游行业的应用已经越来越重要,而且随着技术发展有超越传统媒体的趋势。

以上只是介绍了网络营销的手段,但就其本质来说,一定是围绕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构建与消费者的沟通平台,来达到交换价值的目的,但强调的一点是:一定要与专业的网络营销公关公司合作,毕竟术业有专攻,专业的网络营销公关公司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和媒体资源,可以控制与监测网络营销的实施。毕竟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打造旅游目的地品牌,需要精心的策划,专业的实施和有效的控制。

第二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小镇如何进行打造?

如何策划中国旅游小镇?

第一, 目标定位

第二, 运营理念

第三, 发展模式:

1、 资源资本化模式(RCM)

资源资本化也可以看成是经营权转移的一种模式。资源资本化模式是主要针对一些自然和人文资源本身比较丰富的小镇而设计,他是利用小镇资源本身的不可替代性通过资本化的手段展开经营。

2、 主题性产品模式(TPM) 主题性产品吸引模式是在资源本身不完全能够形成游客吸引力的情况下,通过对资源深度挖掘、整理、提升来设计出游客吸引力。这种模式的运用需要结合四个方面因素加以考虑:一是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二是旅游地的形象感知;三是目前小镇产品的无替代性或稀缺性。四是决策者行为。

3、 价值链模式(VIM)

小镇的价值链包括主体链、分支链和子链三个部分,其中主体链包括门票、休闲项目;分支链包括餐饮、住宿、旅游纪念品;子链包括重大主题节庆活动、对外展览和其他对外盈利服务。此种模式适合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具有良好产业发展背景的小镇运用。

第四, 支持保障

1、 政府主导运营 ;

2、 企业开发运作 ;

3、 社区积极参与

第五, 战略实施

1、 优先保护和改造小镇风貌 ;

2、 积极改善配套设施 ;

3、 大力挖掘资源价值;

4、 快速确立主题形象 ;

5、 核心启动主体工程和重点打造游憩方式(项目策划);

6、 大力推进营销活动

国内著名景观与创新建筑设计专家郭帆认为:

在旅游小镇的项目中,成功把握小镇资源优势,找到文化内涵切入点,使得小镇的作用不仅仅是一个接待站,而是本身就是一个吸引人的景点,并以此带动相关旅游地产、旅游高端会议的发展,成为餐饮、娱乐、具备自身文化特色的休闲小镇。

1.一个小镇服务区

主要包括入口牌楼、景观大道、生态停车场、游客咨询中心、景区指示牌、生态厕所等。

2.一个商业小镇

商业小镇被环线分隔成南北两片区域四个小区快,南部由一条东西走向的街即购物街和一个入口服务区组成。北部一条东西走向的街在中间部分被分隔开来,分开之后西边为名人展馆街,东边为文化体验街。

3.一条休闲娱乐街

休闲娱乐街也是东西走向,包括一定的水域面积,主要由酒吧、竹筏、KTV、人造沙滩等组成。带状的人造沙滩连接酒吧街和竹筏区,通过现代休闲娱乐元素与古代建筑元素融合,将休闲娱乐街打造成上杭的“后海”。

第三篇:旅游安全之法律维权攻略

旅行能够放松人们的身心,给人们带来精神享受;但在旅游的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很多让旅游者心里添堵的事情。那么,在“3·15”到来之际,本文将为各位游客带来旅游安全之法律维权攻略,帮助游客理性消费,提防陷阱,依法维权,打造快乐旅程。

第一篇:旅游前期准备

首先,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及服务网点,查看旅行社的工商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随团导游应持有有效的导游证;核实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无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不得经营出境游业务。提倡前往各旅行社及服务网点进行产品(线路)选择和签订旅游合同,避免上当受骗,唯有旅行社才是合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次,要注意旅游合同签订各细节。“旅游合同”是外出旅游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手续,它可以维护和保障游客及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利。要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游客另行付费的项目及价格,游客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等;要求出具正规旅行社收费发票。对于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需要和旅行社协商、明确,特别是有关安全事项要添加于合同之中。

第三,选择旅游产品不要以价格为唯一考量标准。应看清产品内容,严格签订旅游合同,做到明白消费、理性消费。一般来说,判断正常旅游产品价格≥交通+餐饮+住宿+门票价格等,避免因低价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其中,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由各类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当出现法定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第四,购买适当的保险。旅行社应当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对受害游客进行赔偿。旅游者自行选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国家旅游局目前的规定,正规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游客一旦参加旅行社组

织的旅游活动,就可享有该项保险的权益。对于旅行社责任险以外的其他旅游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旅行社只是向游客推荐,并不强制游客购买。

第二篇:旅途游乐安全

一要关注旅游车辆是否正规安全。游客有权了解和监督其乘坐的旅游车辆是否合法、安全。按有关规定,连续行驶400公里以上的运输车辆需配2名驾驶员,旅游运营车辆必须具有资质条件和营运区域管理范围(一般为旅游汽车公司车辆;否则,游客有权拒乘和举报。

二要在饮食、住宿、游玩、购物等各方面做好风险防范,具体注意点如下:

(一)饮食方面须注意食品保质期、注意选择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进食;若餐饮由旅行社安排,并由双方在旅游合同中作出约定,则需注意餐饮单位和标准是否符合旅游合同的约定。

(二)住宿方面须保持风险防范意识,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进出门都要记得锁好门窗,对贵重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或按规定寄存,并要求旅行社安排的宾馆符合旅游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对于游客在旅行途中的财产遗失,游客自行保管的,由游客自己承担损失,如果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若是游客和旅行社或宾馆建立了保管、寄存合同关系,则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责任方索赔。

(三)游玩购物方面,游客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了解景点的优惠措施,并带上身份证等相应证件备查。建议游客最好购买正版的纪念品、有检验证书的珠宝手饰及能流通的文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须特别提醒:

1、游客对于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有自由选择权,如果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买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承诺了先行赔付的,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2、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该类依法收藏的文物,可到文物商店、文物市场、国家指定的文物拍卖行等处依法流通,进行交易。但是,未经国家允许买卖的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及国家规定不得买卖的其他文物不得进行交易。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也不能擅自出国交易,否则属于走私文物。

(四)娱乐项目方面,游客有权拒绝合同行程以外或旅行社、导游人员擅自添加的游览、购物、娱乐等项目和监督导游人员强迫、变相强迫游客消费。故游客在游玩时需注意区分哪些是旅行社安排的娱乐游玩项目,哪些是自费项目,以便在游玩过程中能明明白白消费;此外,游客在游玩时,还需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清楚的了解,对于某些对身体条件有限制的项目,如潜水等,需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游玩。如游客故意隐瞒自身情况,在游玩过程中因此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有可能无法向相关当事人索赔。

三要在旅游行程中妥善保存所有票据,发生服务质量问题或违规现象注意收集证据,以便投诉和处理。团队运行出现的质量纠纷,提倡在旅游行程结束以后,以书面形式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执法部门投诉。急需解决的旅游纠纷,可联系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协调解决。

第三篇:旅游安全 法律维权

▲ 维权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如果客观条件允许,旅行社也愿意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建议理性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继续完成旅程。

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或损害不能立即补救,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跨省市旅游纠纷案件,游客可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律师建议,发生纠纷时要注意理性对待,做到有理、有据、有节。要避免言语过激,不要人身攻击;要避免行为过激,不能因此扩大损失,否则游客要自行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另外,无论寻求何种解决途径,均要妥善保存好合同、发票或收据、行程计划和取得的相关证据,并对出具的相关证据担负法律责任。

▲投诉范围:

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

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均属于旅游投诉范围。

▲投诉受理部门: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则是依照《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解。

另外,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以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执法大队)投诉。一般来说,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投诉实践操作:

旅游者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基本信息及投诉事项,各项表述应尽量具体、详细,切忌含糊其辞、内容不清。否则会增加调解或处理部门的工作难度,无法受理。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律师特别提醒的是,游客进行旅游投诉时首先要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要合法合理。另外还要注意时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旅游投诉的期限为旅游合同结束日后9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据旅游合同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俞瑾 陈敏子

第四篇:农民工如何维权

近年来武汉市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武汉市司法局与全国四十多个大中城市司法局签订了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议,并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大型企业等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无论是我市赴外地务工的农民兄弟还是外地来我市务工的农民兄弟,我们都将一如既往、竭尽所能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一、什么是农民工?

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只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常见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2.强行加班加点,却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没有为就业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动保护设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5.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 7.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 8.随意辞退或开除务工者; 9.不签书面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等。

三、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属于《法律援助条 例》规定的案件范围、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和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3.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4.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果在法律援助期间需要到外地打工的,可以委托亲友代办力理,同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委托手续。

5.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国家采取哪些揩施解决农民工请不起律师的向题? 《国务院关回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国家将完善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及民间调解活动。

五、农名工该如何维权?

1、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前往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劳动局进行调解或劳动监察;

2、对于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动保护设施的应当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局进行举报;

3、对于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应当首先明确是否为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应向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程序,并根据结果向单位索赔;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应在医疗期结束后向法医鉴定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向单位索赔。

第五篇:房屋挡光如何维权[推荐]

房屋挡光如何维权?

建设单位与被遮挡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可以给予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补助金额=每个窗户面积×降低日照时数×补助标准

每个窗户面积(平方米)和降低日照时数(分钟)的计算以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每分钟。

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因为“采光侵权”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是越来越多,业主为了被剥夺的采光权,一次又一次的与开发商和非法搭建者改建者对簿公堂。

一、采光权之保护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同的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第四十条,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属于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另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此外,在地方法规、规章中也存在大量有关采光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权。

由上述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民的采光权,公法与私法均作出了规定。从公法的角度讲,主要是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上对公民的采光权加以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从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从相邻关系着眼,赋予公民采光权。受害人完全可以依照相关法规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投诉到政府行政部门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采光权是基本的人权,是基本的物权,具有排他的物权性

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放弃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但是采光权可以通过契约约定而放弃。经由邻地照射而来的阳光,其采光利益仅在邻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阳光,如果通过契约放弃了是完全可以的。放弃的代价可以双方约定,可以与采光权受到侵犯使得的赔偿标准一样计算,甚至可以花费更高或者低廉的价格。放弃采光权是权利人的一种自由处分权,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采光权是物权。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肯定了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光线属于老百姓的私有财产。

三、采光权之损害物及责任主体

目前,造成采光权之损害的建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章建筑,另一类是合法建筑。 违章建筑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搭建、改建已有的房外设施。

违章建筑物损害了邻人的采光权,其责任主体是违章建筑的搭建者、改建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另一类建筑就是合法建筑,即开发商依法取得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的高层建筑物。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开发商,即合法建筑之受益人。

每每出现了合法建筑采光权侵权纠纷之后,老百姓将开发商诉之于法院,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恢复原状”就不适用了,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开发商赔上一点钱作为终结。开发商也愿意赔钱。

三、谁有权力保证老百姓的采光权?

从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谁有权利从根本上保证老百姓的采光权呢,规划部门、城建部门和人民法院是具体的实施部门,作者认为前两个部门也应该成为责任主体!

这要区分违章建筑和合法建筑(合法建筑:暂定义为已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证)。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

第三条 在长春市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长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 旧城区主日照面为东、西向的既有住宅和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更新改造时,更新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卧室、起居室(厅)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七条 对不满足本办法日照标准的既有生活居住建筑,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时数。

第八条 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认定一个主日照面。山墙不得认定为主日照面。

第九条 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需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标志性建筑。

第十条 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属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

(二)临时性建筑;

(三)建筑外墙面擅自拆改的采光门、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采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模拟新建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经过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的分析报告。 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应当以《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为依据。《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因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报送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及享有的最低日照标准在其施工现场、政府网站或者指定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遮挡建筑应当在满足被遮挡住宅日照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其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的遮挡面至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的遮挡面或者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有凹凸变化的,建筑间距应当按照遮挡建筑或者被遮挡住宅突出部位的外缘计算。住宅单元采取错落式布局的,应当逐个计算每个住宅单元的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住宅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住宅底部为非住宅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住宅层的高度。

第十六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短边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短边宽度。

第十七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且被遮挡建筑为既有住宅的,新建建筑与既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短边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短边宽度。

第十八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被遮挡建筑为既有住宅的,新建建筑与既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或者短边与被遮挡住宅的主日照面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住宅的短边相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条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最近点计算。

第二十一条 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二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拟建建筑使周边既有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一)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周边既有生活居住建筑所在地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且改变后的新建建筑为非生活居住建筑的;

(二)拟建建筑与周边既有生活居住建筑所在地均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按照近期改造计划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并分期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新建建筑降低周边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新建建筑降低周边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给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的空间环境等造成一定影响,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可以给予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补助金额=每个窗户面积×降低日照时数×补助标准

每个窗户面积(平方米)和降低日照时数(分钟)的计算以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每分钟。

第二十六条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因规划方案修改、建设时序等原因,使先期建设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时数降低,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不予补助。

自本办法实施之后,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生活居住建筑,在其周边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使其原有日照时数降低,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对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利害关系人或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原日照分析单位对分析结果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日照分析单位再次复核;利害关系人和建设单位就共同委托日照分析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日照分析单位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的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出现错误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所售房屋日照时数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最低日照标准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

长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载明生活居住建筑依本办法应享有的最低日照标准。

第三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情形,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所有权人要求的补助金额,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而未达成补助协议的,不影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已建成的建筑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时,其日照标准和建筑间距可按照当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原有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时数降低的补偿、补助,不适用本办法;已经签订补偿、补助协议的,按照原协议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4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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