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协议范文

2022-06-05

第一篇:社保代理协议范文

社保代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代理社保业务合作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保卡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代办社保卡业务是指甲乙双方在符合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乙方委托甲方为本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障卡代理银行,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申办、换领手续的业务。

第二条 社保卡申请人必须是参加_________市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乙方根据《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征得员工同意基础上,给员工申办社会保障卡。申办时,乙方收集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审核无误后,填写一式二份《_________市_________银行代理社保卡业务申请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甲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资料,集中为乙方员工代理申办社保卡,以及为申办成功的社保卡配发银行的个人医保账户存折、个人金融账户存折和_________借记卡。

第六条 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派人凭《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登记回执》到甲方领取社保卡、存折、借记卡,并及时配套发放给员工。乙方应要求员工更改其初始密码。如因乙方不善保管社保卡、存折、借记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要求员工更改初始密码而造成乙方员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甲方每笔收取_________元存折工本费、_________元借记卡工本费。代收_________元社保卡工本费。

第八条 乙方员工使用社保卡、存折及借记卡,应遵守《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______市______银行______卡章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乙方员工遗失社保卡、存折或借记卡,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甲方(储蓄柜台)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如在办理挂失前存款已被冒用,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甲方对因本次代理社保业务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可视作自动延期_________年。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如其中一方要求变更、终止协的,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纠纷由毁约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第二篇:人事代理服务协议(确认版-社保)

宁波杰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人事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甲方部分人事工作的事宜,达成本人事代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五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月向乙方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

(2)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开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员工的人事变动信息。由于通知滞后造成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参保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立即电话通知乙方,同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电邮、传真效力等同)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依法让参保人员享受工伤待遇,支付其工伤工资等相关费用,并负责垫付医疗费。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配合乙方负责办理。

(4)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发生职业病的,一切费用都有甲方承担。

(5)参保人员在非工作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致死的,丧葬费、抚恤金等相关费用都由甲方承担。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人事变动信息,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提供各类服务。

(3)甲乙双方仅就本协议的约定存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甲方与参保人员的所有法律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涉。

3、双方共同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

(2)双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进行交涉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另一方有义务赔偿由于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或乙方搬迁办公地址,均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及多支出费用的,搬迁方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人事管理服务项目

第六条服务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代理服务(甲方若还需其他人事代理服务的,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选择乙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应由甲方依法确定缴费基数,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基数进行缴纳。如因甲方确认的社保缴纳基数有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七条 代理服务费

(1)代理服务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双方协商确定由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元/人/月,且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向甲方出具相关发票;

(2)代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3)双方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用;并根据政府的政策随时进行其他必需的调整。

第八条 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劳动保障局

于每月日前,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根据乙方开局的发票总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代理服务费,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章约定按时支付代理服务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金额2‰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第五条第3款第(1)项约定,由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协议解除与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书面要求违约方改正,自守约方书面提出要求改正之日起超过三十天违约方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终止和续签按如下约定:

1、本协议到期即行终止;

2、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如愿意续约,应在期满前三十天续签本协议。本协

议续签的,双方可就协议期限和其它需要变更的条款进行协商变更;

3、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条款仍继续有效,有效期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不得被用于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或创设任何使该第三方得到受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内,除争议部分外,其余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协议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要变更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三十天内,双方应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第三篇:驻中山办事处社保代理 中山事业单位社保代理 中山外资企业社保代理

为公司、驻中山办事处、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办理社保服力项目:

1、 办理员工租赁手续: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录用手续。

2、 建立员工工作档案:为租赁员工在租赁期内建立包括工作情况、业绩情况、培训、健康及考核等方面内容的工作档案。

3、 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为租赁员工建立个人工资帐户,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工资、奖金发放等工作。

4、 代缴各类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企业为租赁员工办理缴纳社保、医保。

服务内容:

1.办理招用工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增员手续。

2.代买中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

3.办理每月增减员及劳动员工各项社保相关福利待遇的申请手续;

4.办理与社会保险及劳动用工手续相关的用工备案等其他事务。

5.提供正规地税社保费和服务费用发票。

6.代发社保卡,提供专业的社保政策咨询。

一、问:我是非中山户口的,之前公司有买社保。现在离职了,还能继续买社保吗?

答:可以继续买社保,但是必须挂靠我们人力资源公司才能买,自己买不了的。

二、问:我是自由职业者,社保要买多久才能拿退休金,退休后医疗保险有保障吗?

答:社保规定最少买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享受每个月的退休金直到离开人世,退休后也能享受到门诊和住院的医疗保险的报销。

三、问:如果我在其他地方买了社保,还能在中山买社保吗?如果我的社保中途断了,那之前交的钱还有没用呢?答:能买广州的社保,现在社保是算累计,不是算连续的,所以就算断了也没关系,继续买就行了

一.代办中山社保服务内容:1.办理招用工手续;2.代买广州工伤、失业、医疗、养老社会保险 ;3.办理每月增减员及劳动员工各项社保待遇的申请;4.办理与社会保险及劳动用工手续相关的其他事务。

二.代办中山社保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补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签订社保代理协议;

4、核算费用及明细表;

5、确定参保;

更多信息,详情敬请咨询:

骏伯人力集团中山分公司

联系:蔡小姐

手机:13005553397办公电话:0760-23881633-607(来电请注明找蔡小姐)

办公QQ: 2546377768

邮箱:2546377768@qq.com

公司网址:http://

地址:中山市石岐东明路28号峰华28大夏A座6楼602

第四篇:六 社保代理 社保挂靠实施办法

社保代理/社保挂靠 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社保代理的法律规定依据

【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行为,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属中介服务性质,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

第三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也可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非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没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第四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

(一)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五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电大)毕业生;

(四)尚未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

(五)流动就业人员;

(六)因私出境人员、国际劳务输出人员;

(七)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八)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九)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可为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管理:保留劳动者原有身份、原技术等级(职称)、原已经确认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二)代委托单位向有关部门申办招聘广告、用工申报合同鉴证、职称评定、护照办理等手续;

(三)代委托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手续;

(四)应委托方要求,出具据实记载的证明材料;

(五)代办职业培训报名、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的报考、评聘手续及出境定居,留学政审(含代办护照)等有关手续;

(六)为用人单位代办流动就业人员就业证等证件;

(七)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应填写申请表,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件、拟委托代理人员的名册、劳动年审手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属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履历表,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流动就业人员应提供外出就业登记卡或流动人员就业证;失业人员要同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书;属在职人员的,应提供现所在单位同意委托代理证明。

(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代理方应在接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方与代理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双方各存一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由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样式。

第八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调档通知。原档案保管单位应按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转递、交接档案手续。

第九条 劳动者档案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应及时予以登录。

劳动者档案的管理期限以协议规定为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委托方因调动(流动)需转移档案,应填写申请,凭调入单位同意调入及调档通知等证明材料,到代理方办理调档手续。代理方应及时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如下办法移交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资料:

(一)已办理参保手续,且没有中断缴费的,原单位应将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其它缴费记录手册、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或资料、工龄审定表、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等有关资料移交代理方;

(二)已办理参保手续,但有中断缴费情况的,原单位应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将上述有关资料移交代理方;

(三)未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属于单位委托的,由代理方协助委托单位补办参保手续。属个人委托的,可由代理方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协议定期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交代理方,由代理方向有关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从有关规定。

因委托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造成中断缴费记录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代理方出具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委托人办理退休手续后,代理关系即自行终止,代理方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实行社区管理。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不予建立代理关系,已建立代理关系的,解除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一)委托方应出具的有关材料欠缺,或材料虚假的;

(二)委托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不缴欠缴代理服务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三)委托个人因出境定居、死亡事制裁等难以履行代理义务的; (四)约定代理期满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解除代理关系的。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委托方应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一)代理方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的;

(二)代理方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的;

(三)已批准出国留学,出境定居的;

(四)协议约定的终止代理关系的条件出现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代理期满需续约的,代理双方应在代理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协议期间,委托单位发生结业或重组行为,应当在发生结业或重组行为前30日内书面通知代理方及本单位职工,及时办理解除代理协议或变更委托主体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依照本办法第十

三、十

四、十

五、十六条规定解除、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在达成一致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结算及档案等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解除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方应按下列情况移交档案和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一)委托人调动的,档案及保险关系资料转移至调动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协助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二)委托人退休、出境定居、失踪或死亡的。移交至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退休手续或协助将社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委托单位发生重组行为的,转移至续签变更代理协议的主体,或双方约定的单位。

属情况之二,且劳动者属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英雄、劳动模范,其档案应按规定移交当地档案馆。 第十九条 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机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条 委托与代理方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应当完善有关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五篇:社保代理

社保外包,社保代理公司,十年信誉,信心保证

一)、社保外包对象

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外企驻穗办事处;自由职业者;直销人员;委托我处代办社保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社保外包好处

1、管理便捷:对于分公司及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员工,劳动、人事事务交由骏伯公司统一管理,客户只要对应骏伯公司的客服专员,将全国的人事事务轻松搞定,不用在分支机构设立人事部门或人事专员职位,而利用骏伯公司庞大的、全国的、专业的服务平台。

2、降低成本:简化总公司对分公司遥控管理环节,降低了这方面的管理成本。

3、提升员工满意度:解决驻异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员工的社会保险等福利所产生的工作地点与购买社会保险所在地分离的问题,让员工切实享受到了在工作地享受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的便利,得到员工的认同,解决了分公司(办事处)员工的实际问题,实现了各地分公司(办事处)的本土化管理。

(三)、外包服务内容

1、代买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险;

2、办理每月增减员及劳动员工各项社保待遇的申请;

3、负责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办理及生育津贴的领取;

4、负责企业工伤事故理赔手续办理;

5、为企业提供社保知识的咨询服务;

6、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7、办理与社会保险及劳动用工手续相关的其他事务。

公司简介: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政府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成立的知名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骏伯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服务内容包括:劳务派遣服务,社保咨询及代理,生育保险咨询,办理广州户口。联系人:开先生

手机:18665647020办公QQ:2628459114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03号

欢迎您的来电,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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