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法律论文范文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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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生活中法律论文范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摘要 分析了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法律法规、法律观念、监督机制、保护时间、建设基层的环境机构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即建立健全专门的法律法规、加快污水处理的执法程序、完善污水处理法律监督制度、培养专业人才等。

关键词 法律对策;监督;基层环境保护机构;生活污水治理

1 农村生活污水概述

1.1 生活污水的含义和来源

生活污水是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废水,主要是从住户家庭、公共设施、工厂厨房、卫生间、浴室、洗衣房和酒楼等生活设施所产生的废水。通过访问农民和实地考察,笔者归纳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农民日常生活排出的污水;②家庭式养禽牲畜排出的污水;③雨水冲刷地表垃圾、污物所产生的的废水。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可知,每年全国农村总共约产生80亿t左右生活废水,而96%左右的村庄没有排水通道和污水处置系统,村民随意排放生活污水。有人曾生动形象的描述我国农村的居环境:假如将全国的村庄合并为10个村,4个村没有通自来水;3个村将人们饮水的井打在厕所或者牛圈旁边; 10个村庄都把脏水往外泼;9个村庄还在使用传统旱厕;9个村庄随意掩埋垃圾,并未觉得不妥;4个村庄下雨出不来;5个村庄夜里进不去。

1.2 农村水资源污染现状

通常情况下,分布在农村江河湖泊、地表沟渠、池塘水库等各种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我们称之为农村的水环境。众所周知,各种江河湖泊不仅是农村的脉络系统,而且对雨洪早涝起着预防屏障的作用,是农业生产的生命根本。因此,要维护好农村水环境,这是保证农业生产发展的基本。由于农民并未理解到保护农村水环境的重要意义,导致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异常的严峻,出现了农村生活地水源水质变差,并且将进一步恶化。

根据相关专家测算,全国农村每年产生数量巨大的生活污水,污染着农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农村地区的大部分江河湖泊普遍受到污染,严重威胁着农民群众的日常饮用水水质,直接影响着农民的身体健康,严重破坏了农村地区的卫生环境,极容易在部分地区爆发一些流行性疾病。据相关专家表明,农村因为环境问题每年造成数以千亿的经济损失,我国农村水环境与生态状况着实引人深思。

1.3 农村生活污水的主要特点

①面广、分散。农村分散的地理位置造成污水也相对分散,给污水的收集造成很大的难度。②来源多。生活污水种类各式各样,不仅有人畜排泄物、厨房产生的废水,还包括清洁家庭、堆放的日常生活垃圾渗滤而产生的污水。③增长快。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也导致更多污水的产生。④处理率低。由于农村地区相对落后,农民和村干部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加上投入资金不足,污水处理率相对很低。

1.4 生活污水的危害

不经处理就排放生活污水这种行为,严重破坏着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威胁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阻碍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①肆意排放的生活污水流到地势较为低洼的河流、湖泊和池塘等地表水体中,侵蚀着各类水源;造成了水体中N、S、P含量的显著增高,引起水体的富营养化,由此严重破坏了水环境。②部分地区的传染病、地方病以及人畜共患病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生活污水进行传播、扩散的。③农民习惯散养各种动物家禽,畜禽粪就散落在村庄各处,通过雨水就容易被冲刷到水体里,从而污染水体,部分偏远地区自来水并未普及到,很多人仍然以自然水體作为日常饮用水源,假设农村居民的生活饮用水被人畜粪便污染,就极易产生霍乱、痢疾、蛔虫病、血吸虫病等病症,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强的伤害,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如何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我国法律上较为模糊,没有确切的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法律,使得农村污水处理做不到有法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缺少对农村生活污水的防治内容,由于无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依,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增添难度。同时,农村分散型污水处理还没有相应的排放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虽然有些地方政府颁布了针对性的污水处理指南作为指导,如《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等,这的确对生活污水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由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缺少系统性的针对农村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即便是有涉及也仅限于原则性规定或者大方面的界定,并没有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着眼于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

2.2 农村居民法律观念薄弱,对生活污水危害性认识不够

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后,我国已不再单方面注重经济总量的增长,而是越来越重视经济发展结构的调整优化,强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尽可能实现“双赢”,采取了一系列针对保护环境的措施。因此,社会民众也更加关注环境问题,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公众环境法律意识也在同步增强。很多的民众还是以被动的状态参与到生活污水的治理过程中,还有不少人对自己的日常生活与污水处理有什么关联并不了解,对于自己享有的生活健康、舒心的环境权益和怎样维护缺乏必要的了解。尤其在经济与文化都不发达的偏远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2.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导致效率低下

我国环境管理机制,在由各部门的分工负责向统一负责并且分工管理转化过程中,权利下放给新部门的同时,没有撤销老部门的职权,使得机构设置混乱、划分模糊,由此引发“多头管理“的问题。这往往导致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有功劳一哄而上,有责任大家做鸟兽散,极大地降低了执法效率,影响环境执法单位在民众心中的威信力。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农村的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偏远区,环境执法部门更是傀儡附属单位,一但出现环境责任便是他们的过错,他们的责任很大,但是却没有权利、没有发言权,不能“发声“,往往造成他们心有余力不足,成为了互相推诿的主要对象。

2.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保护时间不恰当,效果欠佳

在我国,无论是对生活污水的法律防治还是对生活污水的法律制裁,多都是在污水产生之后进行的补救措施,不注重事前的预防,典型的表现就是缺乏对正在发生的水资源污染的法律制裁。农村生活污水事后的防治就是一种典型的“亡羊补牢”的模式,这种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农村生活环境的恶化,起不到很好的效果。

2.5 未建设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缺乏专业的环保人才

某些乡镇地区,村一级干部对生活污水的给予了很低的重视程度,认识不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的重要性。这些村干部由于年龄层次的关系,缺乏生活污水治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并不积极。除此之外,农村地区几乎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农村水污染的检测与治理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有关环保上的工作都由村干部代管。由于个别村干部重经济轻环保,导致农村环境管理混乱,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没有污水处理的专业人才,村干部受限于知识水平,也无从下手。

3 如何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法律对策

3.1 建立健全专门的农村环境的法律法规

建立例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专门的系统法规,对各种农村环境污染都要做出具体的规定,对于违反者严厉处罚。建设和发展基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动农村水资源的保护,使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设施维护能够遵循相应的制度和标准。

3.2 加快完善农村污水处理的执法程序 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协调好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村环境执法程序机制,即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环境监理站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单位负责宣传教育,环保法制部门负责处理与收缴等。与此同时,还应实行环境执法权利的分离。要实行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目标主体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相关人员,形成强有力的齐抓共管执法程序机制。还要进一步加快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的各项程序,如规范环保审批和验收程序,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等,使农村环境执法程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农村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3.3 完善对于农村污水处理的法律监督制度,做到内外监督相结合

3.3.1 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基层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整个环境保护机构部门之间的监督两个部分组成。在实施过程中,要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执法检查活动,坚决打击执法不严、以权代法、以罚代法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3.3.2 并重外部监督。仅仅依靠环境保护机构的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社会的力量强化对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监督。首先发动农民参与到环境执法的工作监督中,让农民认识到环境执法关系中自己的家园建设,关系着自身的健康,因此必须发挥农民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其次,还要发挥社会环保组织的强大监督作用。

3.4 加快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培养专业的环保人才

首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地区设立基层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各乡镇地区的生活污水處理等各项环保工作。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公开考试进行录用,多为专业的环保知识人才,制定完善的工作机制,在考核目标中,要加强环保所占的比重,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的进行。

3.5 丰富宣传形式,使农村居民主动接受环保法律意识

要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得农村居民了解到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农民的危机意识,了解到生活污水的危害,使其主动改变胡乱排放污水的不良习惯。具体方式可以丰富多样,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比如办展览会、开展文艺表演、张贴宣传画与宣传标语等,使人们潜移默化的接受环保知识,做文明农村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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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梦琪

第二篇:20条法律法规影响你我生活

养老“并轨”迈步、高招改革实施、医保“漫游”提速……2015年,多项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改革起航,载着充满期待的人们,“驶”向更公平、更公正的生活。

企业违法可拘留责任人

按日计罚,加大环境违法成本。从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式施行。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违法,责任人面临拘留处罚。

预算公开入法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后,从1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预算公开”入法、部分“开闸”地方发债、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这部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写入立法宗旨的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是将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对象,更强调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监护人当尽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料的7种情形,比如,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再如,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的,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也将失去监护人资格。

不动产可以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给公民享受法律保护财产的权利。不动产登记刚上路,但已产生影响。“中国没有房地产普查制度,不动产登记可以作为房屋存量情況的普查和摸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房地产室副主任刘卫民点出其对房地产行业的深意。短期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推行将抑制房价上涨。

火车票实名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三项新规施行。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在让广大旅客能够快捷进行购票和查验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

高考少一点加分

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实施,取消体育特长生等5项加分项目。同时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等加分项目。未来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将从紧从严,鼓励各地全部取消。

高考公平事关千万考生的切身利益,少一点加分项目,就会多一点高考公平。

股权所得咋交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办法》明确,个人在沪深两市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获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何种行为将成为纳税对象,办法规定非常全面,可谓史无前例的全覆盖。

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为引发环境问题辞职

因政府部门存在的多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环境出现严重后果,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多数央企负责人降薪

2014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从2015年正式实行。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适用企业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

流动人员档案费取消

中央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芯片银行卡开始推广

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各发卡银行新发行的芯片银行卡应符合PBOC3.0规范。PBOC3.0规范是指《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3.0)》。与PBOC2.0相比,PBOC3.0安全性进一步增强,并增加了更多非接触式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可在公交、高速公路收费等领域更为广泛运用。央行此前还提出,2015年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及重点行业领域新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应为芯片卡。

汽车4S店垄断维修模式将被打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起所有上市新车必须公开维修技术资料,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向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汽车生产企业所授权4S店在新车保修期间滥用汽车保修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惯用做法,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维修选择权和汽车保修权利。

空气指数将成为硬指标

2015年1月1日起,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将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向社会发布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6项指标的实时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空气质量指数将成为“国家卫生城市”的硬性指标。

创业就业扶持举措“着陆”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高校要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并加大对他们的资金支持……2015年,一系列鼓励、扶持创业就业的举措实施。

养老“并轨”方案公布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表示,养老“并轨”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近期就要印发。约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养老“免缴费”时代,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医保“漫游”提速

201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各地医保不再各自为战,“漫游”入轨提速。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亿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流动人口将不再为报销而“垫支”或“跑断腿”。

“民告官”渠道更顺畅

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剑指“民告官”三大顽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告政府可口头起诉,行政首长需出庭,防止地方对司法干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拓宽行政诉讼渠道,力争破除“告官不见官”“胜诉不执行”的藩篱。

出租车规范经营许可

2014年10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

驾照新规实行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开始执行。有27条最容易被处罚,如果全犯了要扣掉126分。其中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这次的《驾照新规》增加了一条规定,校车拥有道路使用优先权,也就是说私家车要避让校车先行,否则扣6分

柴油车退市

国家工信部定于2015年1月1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公告》,施行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生活日报》2015.1.1、《中老年时报》2015.1.1))

第三篇:关于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 要: 筠连县,偏安宜宾西南部,由于煤炭资源分布不均、人口基数大、贫富悬殊,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且有越演越烈之趋势,有鉴于此,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值得我们思考。行文围绕法律展开讨论,从法律制度层面、法律监督层面和法律意识层面对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思考,期冀通过法律途径,对该问题的有效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法律监督;法律意识

一、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代课教师是农村中小学中由聘任主体支付劳动报酬的长期(代课一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的非在编制人员,他们是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农村中小学出现的一个新的教师群体。现今,对代课教师的退休生活保障,存在着诸多问题:1.对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只在宏观上有所规定,不能有效实施。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就成为具文。作为规定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的法律条文不具体,从而影响其操作实施。2.法律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不到位,阻碍了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的渠道,致使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得不到有效落实。3.条件不符,资格不够,不被视为符合享有退休生活保障权的主体。代课教师,一般只被视为学校的临聘人员,属于学校的非在编制人员,因此被认为不能享有退休生活保障,故而,也只能按期领取聘任主体给付的劳务费用,“五险一金”社会保障没有着落。

二、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的法律依据

代课教师是中西部地区特殊的教师队伍,他们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背景下特殊的也是必然的产物。代课教师享有退休生活保障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鉴于此,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课教师,在因年老、疾病等缘由退休时,其生活保障权理应受到宪法保护。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代课教师作为学校工作人员,其享有宪法规定的退休人员退休生活保障权这一基本权利,在其因病、年老退休时,国家及其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保障,以维系其基本的生活。

三、解决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的因应之策

(一)注重法律制度创新,科学性与具体化相结合

国家层面讲,应注重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创新,保障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在处理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时,有法可依,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给予代课教师更多的人文关怀,切勿追求只注重结果的功利主义,而要从农村实际出发,正视代课教师的作用,对那些任教时间较长,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根据其实际状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或者退休金保障;对那些年老、多病及无人赡养的代课教师,也必须合理地给予补偿,做到科学性与具体化有机结合,促使代课教师退休后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代课教师的生计问题,免去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加强法律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拓宽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救济渠道

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根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系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因此,如果对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的侵害,符合公益诉讼提起条件,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维护代课教师合法权益。而社会舆论监督媒介,如期刊、报纸、杂志以及影视等,应该充分发挥其社会宣传、导向作用,给予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更多的关注。一方面,社会舆论监督媒介应及时、有效地为代课教师提供更多关于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渠道及信息,保证代课教师在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有效保护其享有的退休生活保障权。另一方面,“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社会舆论监督媒介应加大对学校以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的监督力度,让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的流程在“阳光下”运作,保证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权得到切实保护。

(三)加大法律普及力度,增强代课教师的法律意识

作为新常态背景下现代化建设的一份子,代课教师享有的退休生活保障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平等的保护。与此同时,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达致苏力先生所言的“送法下乡”之目的,而作为权利主体的代课教师,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根据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再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代课教师作为劳动者一方,如果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者与学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同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课教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积极争取宪法及相关法律保护的退休生活保障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束语:

在四川省农村教师队伍中,代课教师仍旧占据着较大比例,落实和处理好代课教师的退休生活保障问题,密切关系着该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对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的处理,四川省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在依法治国的基调下,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围绕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加强法律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和提高代课教师自身法律意识,加大对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问题的关注力度,促成代课教师退休生活保障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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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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