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探讨论文

2022-05-09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食品安全法探讨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长久以来,食品安全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和谐发展。为整治食品商业圈,我国于2009年制定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法律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其实效性。因此,司法机关须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重视及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发挥其的价值,进而使其成为切实为人民服务的良法。文章从三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實效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效用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法探讨论文 篇1:

探讨美国食品安全法对金华市的启示

【摘要】食品安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食品安全是食品消费的前提。文章从美国食品安全立法的过程、美国食品安全法解读美国食品安全法的成功经验,其经验对我们食品安全的启示。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责任 启示

引言

食品安全的准确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食品的安全是关系着人们生存权的基本权利,食品安全是“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得到为了生存与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 在1991年,国际营养大会给出了食物安全的新定义:“在任何时候人人都可以获得安全营养的食物来维持健康能动的生活”。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人们健康和社会正常生活。虽然政府已出台了措施,但与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建设体系相比较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史中,始终贯穿国家的政策导向,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

一、美国食品安全立法的过程。

了解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的历程,对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会有清晰的认识。从1906年美国颁布《纯食品药品法》揭开了美国食品安全立法的脚步。先后出台了 1906 年《肉类检查法》、1939年第一个食品标准在美国诞生,制定了罐装番茄、番茄泥和番茄酱的食品安全标准、 1944 年通过《公共健康服务法》、 1996年通过 《食品质量保护法》另外还包括1958年《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蛋制品检查法》、《禽肉制品检查法》等法律。美国还在1933到1938年对《纯药品食品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修改后的法案叫做《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美国 2009 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

二、美国食品安全法

目前,美国有七部食品安全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食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质量保障法》《公共卫生服务法》。此外,还有综合性立法《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2009 食品安全执行、评估、标准、定位法》和《2009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并拥有预防性的措施。此外,2011年颁布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举措和监管。

三、美国食品安全法对我市食品安全的启示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我国政府也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美国食品安全法方面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政府责任与食品安全的关系。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存权,所以保证食品安全是政府所肩负的基本责任之一。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是不断完善的。1906年的《纯食品药品法》和《肉类检查法》的出台正是公众再也无法忍受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糟糕的卫生条件而强烈要求政府改变这一情况关注食品安全的产物。1960年《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这源于当时立法上“生命和健康是不能剥夺”的呼声。借鉴以上内容,敦促我市政府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要在立法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扩大立法途径,完善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矛盾。

(二)食品安全需要立法的完善。美国宪法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系统由政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负责。国会和各州议会颁布立法部门制定的法规。司法部门的裁决基于有效指导原则:例如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及其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法规,否则将受到惩处;联邦﹑州和地方行政部门在食品和食品加工设施管理方面对保证食品安全起到互相补充和互相依赖的作用。我市政府除了学习和借鉴国际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成熟的法律法规和立法原则,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制定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杜绝地沟油﹑假奶粉等这些有毒的食品侵蚀着民众身心健康的事件再次发生。

(三)加强食品安全立法的效果。在美国,总体上有《食品质量保护法》在各个方面建立了由《联邦食品要品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查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法律组成的监管体系。在对美国政府的责任控制上《美国联邦法典》规定政府机构要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制定明确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要进行处罚。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由美国农业部和卫生部来管理,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局负责肉类和家禽的产品安全和进口的此类产品的检验。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再参照美国的食品管理办法,例如:食品供应链每个环节的所有人都必须承担责任。我市政府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立法依法,加强监管,分工明确,不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遏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做好食品安全预防、监督、食品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食品的进出口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要求政府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应有效借鉴美国食品安全法的经验,完善法律法规,着重地解决现实问题,以促进金华食品安全的发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食品安全法的成功经验将为开放时代的金华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参考文献】

[1]王艳林.食品安全法概论[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44.

[2]陈荣溢,蔡纯. 浅析谈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J].中国检验检疫,2011(l2)P77-787.

[3]李克强. 浅谈美国食品安全监督提体系[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1(07)P39-40.

[4]王浩正.中美食品安全立法与实践中政府责任状况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08)

[5]许先华,范彬彬,杜德庆.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中国食品监管的启示[J]. 湖北农业科学,2011(11)

[6]李腾飞,王志刚.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修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调研世界,2012(9), P61-64.

[7]张一凡.中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监管对比以及对于中国的启示[J]. 法制博览,2013(7)

[8]周超.美国食品安全现代法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启示[J]. 湖南社会科学2012(5)P117-120.该课题是金华市金社课2013 (129号)

作者简介:颜志辉,女,汉族,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从事英语教学与管理。

作者:颜志辉

食品安全法探讨论文 篇2: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分析

摘 要:长久以来,食品安全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和谐发展。为整治食品商业圈,我国于2009年制定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法律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其实效性。因此,司法机关须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重视及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发挥其的价值,进而使其成为切实为人民服务的良法。文章从三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實效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效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意义;法律实效

自古以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论述不胜枚举。其中,“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三鹿奶粉”事件以来,我国加大了对食品的重视力度,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及制度,以确保食品安全。实践证明,遵守、执行、适用是《食品安全法》法律发挥效用的必要条件;客观秩序、民众满意度是评判其好坏的标准。就《食品安全法》而言,其法律实效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强制力、社会三部分内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给人民生活、社会发展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进行了全面分析。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笔者从“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机构、“食品召回制度”、“‘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三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做了深入探析。

一、明确政府监管权责归属

《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前,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失效主要包括责任体系、预防机制、监管力度等内容。毋庸置疑,《食品安全法》与民生,在规划、制定过程中,“监管体制”在民意征集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根据民意结果显示,很多人反对监管分权,换句话说,多个部门分管食品运营各个环节,其表示:部门职责划分不明,极易产生监管盲区;监管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且逃避责任;监管成本高,执行效率低。与此同时,大多数人建议设立唯一监管主体,对其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实现“权责统一”,进而达成全过程(产地、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监管的目标。

修法之后,食品安全法中增添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构,其主要功能是 “议事协调”[1]。这难免与卫生部职能有所交叉,不利于划分权责。由此可见,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不是致力于部门建设、完善,而是依托法律对各部门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任定卫生部担任监管主体,严格遵守、执行法律,以得到民众的高度认可,进而最大程度发挥其效用。此外,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需与其他部门合作,“食品安全委员会”则可以发挥其“议事协调作用”。如此,便能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平稳、有序,从而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现象。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起步比较晚,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因此,西方国家优秀的监管经验值得学习、借鉴。例如:欧盟监管层历来坚持监管公开化、加大公众参与监管力度。以提高民众对食品法律的满意度。为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应切实遵循“质量和独立性原则”,也就是说,欧盟食品安全局与欧委会界限分明,并做到执法透明化。

二、细化食品召回制度

经研究发现,我国虽然出台了多部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皆忽视了对食品召回条款的制定,即便涉及到食品召回,大都过于笼统,毫无规范作作用。笔者以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为参考标准,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细内容进行了总结。

1.健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

我国在食品召回法律方面较为匮乏,主要表现为食品召回等级划分、食品召回类别、食品召回程序、召回食品的处理方式等[2]。因此,我国应根据风险对食品召回等级进行合理划分。此外,还应丰富食品召回的类别,设置具体的食品召回程序、处理方案等,从而实现健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目标,以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2.确立权责统一的食品召回管理机构

极度欠缺食品召回法律法规的现状,导致我国至今没有设立专门的食品召回工作机构。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必要任命相关部门对食品召回进行监督、管理。当企业未及时、主动开展食品召回活动时,相关部门就可对其进行适宜的惩罚,以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从而将不达标的、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产品清除。笔者和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同,一致赞成卫生部门担任食品召回管理主体,如需其他部门配合,可向议事机构寻求帮助。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赔偿作了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其对他人财产、人生等造成损害,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生产过程中产品不达标、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还须向其赔偿十倍支价款。就这条法律来讲,其虽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其表达的意思不够明确:监管机构是否作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组成部分,精神损害是否进行赔偿、惩罚赔偿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内容、惩罚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是什么[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条文存在着很多问题:权责不统一、法律规定不明晰等。近年来,极具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绝,难以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对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经济发展等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应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划、制定,进而促使食品法律体系得以健全。我国应通过采取明确政府监管权责归属,细化食品召回制度,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有效措施,以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效,进而切实为人民谋福祉。希冀,在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下,我国能够在食品安全方面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乐.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实效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4.

[2]朱文鑫.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实效分析[D].南京师范大学,2014.

[3]陈利.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2.

作者简介:

田凤华,辽宁大学2015法律硕士(非法学)。

作者:田凤华

食品安全法探讨论文 篇3:

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任重道远

自2009年6月1日起,中国开始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这部已出台四个月的法律将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开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

公众看法:新法诸多亮点备受关注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取消食品“懊饧熘贫”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事赔偿优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拔侍馐称”繁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媒体视点:新法实施重在执行

南方报业网有评论称,《食品安全法》求新图变,众所期待。过去数年来,舆论对此条分缕析,建言献策,已成汗牛充栋之重。而与此同时。公众屡经食品安全事件侵袭,苦痛与希望都于新法中凝聚。与食品安全问题上焦灼的民意相比。公众恐怕无心探讨新法之卓越精美,却更加期待这一部法律的实施,能将陷于困境的食品安全真正带出生路。

正如公众已知的现实,法不难立,而难于其必行。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完全称得上是天大的事。但这件天大的事情,屡屡为无情的事实所洞穿。立法尽心尽力的探讨,不止于建构一部形式精美的法律,而在于真正推动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积弊已重的食品安全领域,这部《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显然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求解的开始。这正是《食品安全法》向舆论交出的第一声承诺。

总结那些骇人听闻的食品安全事件,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三聚氰胺有毒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瘦肉精、吊白块、地沟油之类事件,不能说此前法律默许这样做,更不能说法律支持或鼓励这样做,恰恰相反,诸多法规对此都有相应规定,并无纵容鼓励之说。但事实却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甚至是伪劣产品,长驱直入寻常百姓家。直至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这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深重之痛,首要仍在于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这种难以尽述的体制之痛,不仅存在于街头巷尾、引车卖浆的小商小贩身上,也不只是违规种植、自产自销的城郊菜农身上,在三鹿有毒奶粉案件中,它甚至公然发生在国家知名企业身上。甚至也不仅仅是市场失灵,行政监管领域也出现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渎职失职的严重事件,导致食品安全险象环生。

置于这样的认知背景下,《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真可谓任重道远。这部牵动舆论的法律,能否走出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运行现实,为食品安全力挽狂澜,重建公信,完全有赖于自今日开始的严格施行。全新变革的监管体制,能否为多头监管之下的敷衍塞责找到出路,能否实现对监管者本身的鞭策监督,避免监管者乱法扰乱食品安全之源的事件重演,都仍待在现实中接受考验。

《新华每日电讯》文章强调称,食品安全法关键在执行。近年来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表明,在法制建设领域,与制订法律相比,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更为重要。透过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发现,尽管问题直接表现在食品生产领域,但要害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如果监管部门能尽职尽责地监管食品生产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办事,不法分子也不会为了利润而肆意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因此,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最重要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

专家观点:新法开启食品安全监管新阶段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标志着已实行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的终结。陕西科技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授宋宏新教授告诉记者,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决不是两个字词的简单变化,而是意味着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进入一个新阶段。

从阜阳大头娃娃到三鹿奶粉,从苏丹红到蒙牛特化苏OMP添加剂事件,食品安全已关乎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及健康安全。宋宏新教授表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不仅取消了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而且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从生产、流通、进出口等诸多环节都作了明确详细规定,分别由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履行监管职责。宋宏新教授表示。这一措施将改变过去交叉管理、缺位管理的漏洞。

宋教授认为,除了明确监管责任,最重要的是生产企业应该提高准入门槛。对于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从业技术的培训应及时跟上。因为“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靠监管出来的。”

中国著名食品专家、中国农业大学胡小松教授指出,目前我国食品监管中存在种种问题和弊端。首先,国家进行QS认证,就意味着国家为贴有该标识的所有产品担保,可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能力为每一件产品把关。其次,所谓合格率指标。是基于有限的标准、指标和检测来评价其产品中无限的可能问题,这就有可能出现“合格”或“优质”标称下的产品存在“严重不安全”的问题,会出现知名品牌、免检产品、优质产品存在严重问题的可能。三聚氰胺事件正是如此,这种做法将严重影响国家公信力。

胡小松强调,食品安全不是检测出来的。而是控制出来的。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防控前移,从农业源头抓起。“农田技术”是基础和保障,“车间技术”是核心与关键,“货架技术”只能是辅助手段,因此要高度重视“农田”与“车

间”技术来治理根本性问题。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家和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购买高端检测仪器,其实这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中国食品安全首席专家、中国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院士认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问题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而此前媒体炒作的很多所谓食品安全事件,都不符合这一定义。事实上,我们目前主要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是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的问题。其次是化学性污染的问题。

陈君石强调,《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一件大事。但切不可认为,有了《食品安全法》,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就会马上改观,新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不再出现。因为,我国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规范化以及提高中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素质还需相当长时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机构和制度的建设也不可能立竿见影。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一定会在法制和科学的轨道上扎扎实实地前进。

监管声音:新法实施保障系统有序

卫生部织密综合协调网: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六项主要职责,包括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等。

卫生部部长陈竺说,截至目前,卫生部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了一批食品卫生法配套法规,提出了废止和修订的意见;起草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暂行管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等配套规定。

同时,卫生部还筹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拟订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议事规则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发布机制。

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市场行为,陈竺表示,卫生部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自2008年12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经过4个多月的整治,严肃查处了一批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公布了一批严重危害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清理规范了一批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了一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并清查梳理了一批不符合法规标准的食品添加物。

农业部把好食品安全源头关:农产品质量是食品生产的首要关口。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各级农业部门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

此外,农业部门将按照法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术交到农民群众手中。

陈晓华说,农业部将继续完善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加快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抓紧制定《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质检总局全程监督生产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已清理了质检部门现行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启动了修订或者废止程序。

此外,质检总局全力抓好“四查、四建、四落实”:一查生产企业,督促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查重点产品,建立分类管理、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查重点行业和地区,建立重点区域治理整顿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四查自身监管工作,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

工商总局严格巡查食品流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介绍说,工商总局已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格规范食品许可和登记注册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关;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

同时,工商总局还建立健全了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严格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监管食品广告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严格履行和落实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职责。

“通过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王东峰说。

作者:王酃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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