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2022-05-02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当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中存在不足,如农作物保费补贴和相关税收优惠范围狭窄、形式单一、补贴比例不高、补贴政策不健全等。本文着重讲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优化设计: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增加经营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再保险的补贴、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体系等。

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1:

安全费率视角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研究

【关键词】 农业保险; 安全费率; 0—1规划模型; 财政补贴政策; 补贴额度测算

精准的费率厘定是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制定保费补贴政策的基础。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不仅需要考虑农户的灾害性损失和保费支付意愿,还需同时考虑保险机构的经营稳定性和超额赔付的承担能力,费率偏高会造成农户有效需求不足,费率偏低会增加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影响到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即过高或过低的费率都会影响到农业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完善保险费率拟订机制”,实现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和“区域差异化”,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和区域差异化也就意味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动态调整”和“区域差异化”。因此以农业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考虑农业风险空间相关的特殊性,研究农业保险的安全费率厘定方法及其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影响,实现财政补贴保费的最小化,以期为我国农业保险费率厘定的精准化及财政补贴政策的改进提供借鉴。

一、文献综述

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能有效避免传统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难题,是我国农业保险重要的创新工具[1]。然而,农作物区域产量保险费率厘定方法是测算保费补贴额度的重要依据[2],现有文献中主要包括经验费率法和统计模型法。

经验费率法是通过计算农作物灾害损失率的历史均值进行费率厘定,例如张宗军等[3-4]利用经验费率法估计了我国大豆和玉米区域产量保险的纯费率;Goodwin et al.[5]认为在历史损失数据样本连续、完整并充足的情况下,利用经验费率法能够得到精度较高、稳定性较强的保险费率。当可利用的样本数据较少时,为提高经验费率法的估计精度,部分学者尝试了一些新方法,如李文芳等[6]、刘锐金等[7]借助Win BUGS软件和Gibbs抽样法厘定了湖北省水稻区域产量保险的纯费率;肖宇谷等[8]利用Bootstrap法对黑龙江省玉米区域产量保险的费率进行了研究,提高了费率估计的可信度。统计模型法是指利用统计模型对农作物灾害损失率进行分布拟合,通过估计拟合分布的数字特征(如损失率期望)厘定农作物保险的费率[9]。统计模型法根据分布拟合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参数法和非参数法,例如刘素春等[10]在研究收入保险时,利用参数法拟合了山东省大豆单产损失的分布,认为损失率服从Johnson SB分布;赵玉等[11]利用非参数核密度法对我国部分省份水稻单产损失率的分布情况进行了拟合。统计模型法在农作物保险费率厘定的相关文献中有大量应用,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研究范式,王克[12]、李政[13]对农作物费率厘定的统计模型方法做了较为详细的综述。

然而,现有文献主要通过测度农作物单产损失率的期望厘定农作物保险的费率,较少考虑农作物保险供需双方的需求,难以直接判断费率厘定结果是否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通常波及多个相邻区域,因此农作物的灾害性损失会表现出较强的空间相关性,容易引发自然灾害的系统性风险[14]。例如,邢鹂[15]对中国不同区域系统性风险比例进行了测算,认为我国省级层面农作物生产系统性风险比例在40%~50%;赵小静等[16]通过系统聚类法对河南省多种农作物灾害损失风险的空间相关性进行了定量研究,结果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系统性风险较高。农作物灾害损失的空间相关性极易造成保险机构的区域并发赔偿,此时,单纯以期望损失率估计某一区域的纯费率可能会使保险机构的赔付支出超过其偿付能力,引发破产风险,降低农作物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为降低破产风险,保险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存在大幅提高实际费率的动机,这样,在未发生系统性巨灾风险时保险赔付将远低于保费收入,挫伤农户参保的积极性,降低保费补贴的资金利用率。为推动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精准测算保费补贴额度,需以提高保险市场运行的可持续性为切入点,探讨农作物保险费率厘定的新方法。

相对于已有研究,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利用统计模型和蒙特卡洛(MC)模拟方法分析了影响农作物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第二,通过构建0—1规划模型,设计了能反映保險机构经营风险的费率厘定方法,且安全费率厘定结果对保费补贴政策具有直接参考意义;第三,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以粮食作物为例,对各省份粮食作物的省际安全费率、附加费率及财政补贴额度的测度进行了实证分析。

二、安全费率的厘定方法

不同于普通财产保险,农作物保险的标的物存在明显的区域相关性,当多个承保区域同时发生灾害时,保险机构将发生超额赔付,影响到经营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此,提出安全费率的概念,即在原有纯费率的基础上增加附加费率,以提高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性。

(一)理论分析

为便于说明,先定义相关的数学符号。假设保险机构的承保区域为S(如全国),S由子区域Si(如每个省份)构成,i=1,2,…,n,区域Si在不同年份的灾害性损失为随机变量xi,xi服从分布F(xi),期望为μi,方差为σ  ;假设区域Si和Sj灾害性损失的协方差为σ  ,区域S灾害性损失的期望为μ=  μi,方差为σ2。定义σ2= σ  N为总区域S灾害性损失方差的平均值,ρij=σ  /σ  为子区域Si和Sj的平均相关系数,ρ=   ρij为区域S灾害性损失的区域相关系数①。根据方差计算公式,可将区域S灾害性损失的方差σ2利用区域相关系数定义为公式1。

σ2= σi+2  σ  =Nσ2[1+(N-1)ρ]  (1)

假设保险机构在区域S的总保费收入为H= hi,其中hi=μi+zi为保险机构从区域Si收取的保费。本文将hi记为安全保费,μi记为纯保费,zi记为附加保费,纯保费μi为区域Si灾害损失的期望值,当zi=0时安全保费hi即为通常保费定价方法中的纯保费。假设不存在免赔,则该保险机构向区域S支付的灾害赔付为G= xi。将赔付支出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差额?啄=G-H记为保险机构的超额赔付,超额赔付会降低保险机构经营稳定性,并且?啄越大,保险机构的超额赔付越多,经营稳定性越差,当?啄超过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时,将会造成保险机构的破产。为降低破产风险,保险机构需要提高附加保费(zi),但附加保费的提高会提高政府保费补贴率(或增加农户负担),因此农作物保险费率精算的关键是确定恰当的zi值,使保险机构在可控的破产风险下,政府补贴(以及农户的负担)最小。

由于區域Si的灾害性损失xi为随机变量,因此保险机构的总赔付支出G为随机变量(具体表现为不同年份保险机构的赔付不同),保险机构的超额赔付(?啄)也为随机变量。假设保险机构的超额赔付能力为γ,则当?啄>γ时保险机构将破产,若保险机构将破产风险控制在1-θ概率范围内,则有P(?啄>γ)=1-θ,即P(?啄≤γ)=θ,将θ记为保险机构稳定经营的信度水平。定义z=  zi,x=  xi,并取γ=?着× μi,则P(?啄≤γ)=θ可推导为公式2②,其中,λ= 。

P(?啄≤γ)=P[ ≤λ]=θ    (2)

由于分布函数是λ的增函数,因此保险机构经营风险受下面因素的影响:

(1)保险机构可用于支付赔偿的资金量。在遭遇巨灾的年份,保险机构的赔付支出将高于保费收入,需要利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保险机构可用于支付赔偿的资金量越高,保险机构超额赔付能力的可能取值γ越大(意味着更大的?着、λ和θ),保险机构经营风险越低。

(2)农作物灾害性损失的空间相关性。由式1可知,区域S中农作物灾害性损失的标准差σ与区域相关系数 正相关,因此空间相关性越强,区域相关系数 和标准差σ越大(意味着更小的λ和θ),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越高。

(3)承保的保单(区域)数量。保险的本质是利用“大数法则”进行风险分散,保单数量越多,保险机构的赔付支出越稳定,也越接近于期望损失。从上面的分析也可看出,保单数量越多, 越大(意味着更大的λ和θ),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越低。

(4)保费中的附加费用。在保险机构资金量、灾害损失空间相关性以及保单数量一定的情况,保险机构只能通过增加附加费用(z)降低经营风险,且附加费用越高,经营风险越低。然而较高的附加保费会增加农户的负担,降低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因此在农业保险费率厘定时,需在保证保险机构经营稳定性的基础上,计算最低的附加保费,降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水平。

(二)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知,农业保险费率厘定需综合考虑保险机构的资产、农作物灾害性损失的空间特征、承保的保单数量等多种因素,使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处于动态平衡,在保险机构稳定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保险费率的精算。为此构建费率厘定的运筹学模型,如公式3所示,其中zi为决策变量。

为在模型中表达概率θ,技巧性地引入了“0—1”变量ηt:当ηt=1时,条件(a)表示第t年保险机构的赔付支出超过保费收入的金额不能高于保险机构能承受的范围,此处用?着 μi表示,不同保险机构可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调整?着,实现保费的动态调整;当ηt=0时,- h  ≤?着 μi恒成立,赔付支出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差额可能超过?着 μi,利用条件(b)使ηt=1的个数不低于T×θ个,则(a)与(b)两个限制条件使得第t年超额赔付在?着 μi范围内的概率不低于θ,即P[G-H≤?着 μi]≥θ。条件(c)表示保险机构在所有年份的累计赔付支出不能超过累计保费收入,否则保险机构最终将处于亏损状态。

对保险机构而言,只要zi足够大,则保费收入一定大于赔付支出,存在满足所有限制条件的zi值,即该模型具有可行解。对政府(农户)而言,在保障水平一定的条件下,所支付的财政补贴(缴纳的保费)越少越好,因此以 zi /μi的最小值为目标函数,使各区域zi占损失期望μi的比例最小。求解模型可得到各区域的最优附加保费zi,μi+zi即为在满足保险机构可持续经营条件下,各区域所需支付的安全保费,假设第i个区域的保障水平为Mi,则(μi+zi)/Mi和zi/Mi为农作物保险的安全费率和附加费率。

(三)数据模拟

为验证模型求解结果与理论分析的一致性,利用蒙特卡洛方法进行数据模拟。数据生成过程(DGP)如下:

假设有100个区域Si,每个区域农作物灾害性损失率服从分布beta(1,10);假设各区域农作物种植面积、单产和单价均为1,则各区域灾害性损失x服从beta(1,10)分布。由beta分布的性质可知,各区域灾害性损失的均值μ=1/(1+10)≈0.09091,标准差σ= ≈0.08299。基于该数据生成过程生成的数据是独立同分布的,由独立同分布数据的中心极限定理可将公式2变为公式4,其中Φ(λ)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布函数。

P[ ≤λ]=Φ(λ)    (4)

设定?着=0,θ=0.975,则根据公式4并对照标准正态分布表可得λ=z /σ=1.96,进而计算得到保险机构承保区域个数(n)不同时,农作物附加保费的理论值z。

利用@RISK5.0软件生成100个beta(1,10)随机数,作为100个区域的一次灾害损失样本数据,随机模拟1 000次,产生1 000个灾害损失样本(即生成1 000×100的随机数矩阵)。将?着=0,θ=0.975和上述随机数作为初始数据,利用LINGO11.0软件编程求解模型4可得不同承保区域个数(n)情况下的最优解( i)。由于样本的随机性导致 i的估计结果存在一定随机波动,将 i估计值均值的95%置信区间和理论值z进行对比,如图1。

可以看出:第一,理论值z与估计值 i均值的95%置信区间具有完全一致的变化,且z一直处于置信区间内,说明模型求解结果与理论分析具有一致性;第二,随着承保区域个数n的增加,理论值z与估计值 i均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但下降速度呈现递减趋势,说明随着承保区域数量的增多,保险机构需要在各区域增收的附加保费会降低,但降低的幅度会逐渐缩小。

由理论分析结果可知,保险机构能够用于超额赔偿的准备金越多,其应对某些年份巨灾赔付风险的能力越强,能够承受的超额赔付?啄=G-H=?着 μi越高,即?着与z应呈现负向变化关系。?着<0表示保险机构要求保费收入高于赔付支出,可理解为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除赔付支出外,还需要有一定剩余,用于支付运营成本或形成利润,因此需收取更高的附加保费;?着>0表示保险机构具有一定的资本积累,可用于支付巨灾年份的超额赔付,可以减少需收取的附加保费;?着=0表示保险机构要求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处于平衡状态。

利用上述数据生成过程,设置θ=0.975,在不同的承保区域个数(n)情况下,当?着分别取0.1、0.01和-0.1时,利用模型4计算得到最优解 的均值z。保险机构的承保区域个数n与z之间的对应关系如图2。可以看出:第一,承保区域个数相同时,?着越大,保险机构需要收取的附加保费越低;?着越小,保险机构需要收取的附加保费越高,与理论分析结果完全一致;第二,无论?着如何取值,承保区域个数越多,保险机构在各区域需收取的附加保费的均值z存在基本相同的下降趋势。

利用相同的数据生成过程,通过求解模型4对θ和ρ不同取值情景进行比较,结果见表1。

可以看出:第一,在信度水平θ一定的情况下,农作物灾害性损失空间相关性越强(即?籽值越大),保险机构需要收取的附加保费越高,当区域相关系数从0增加到0.6时,承保区域附加保费的均值从0.01424增加到0.01813,增加了27.32%;第二,在区域相关系数ρ一定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对稳定经营信度水平的要求越高(即θ值越大),其需要收取的附加保费也随之增加,当信度水平从0.95增加到0.99时,承保区域附加保费的均值从0.01227增加到0.01693,增加了37.98%。从均值比较的t检验结果来看,随着空间相关性(ρ)或信度水平(θ)的提高,附加保费的增加在统计意义上也是显著的。

三、粮食作物安全费率及其财政补贴额度测算

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增强粮食的抗风险能力是夯实农业基础地位、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2020年我国粮食总播种面积116 768千公顷,总产量66 949万吨,单位面积产量5 734公斤/公顷。本文以粮食作物为例,基于1978—2020年全国各省份粮食产量数据厘定粮食作物保险费率,验证上述方法的可行性并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参考。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一)数据处理

由于粮食生产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粮食单产存在一定的增长趋势,因此需要通过趋势拟合计算得到单产的相对随机波动(RSV)序列。粮食作物单产趋势拟合有多种方法,主要包括直线移动平均法、HP滤波法、回歸分析法以及时间序列预测方法,如灰色模型、ARMA模型等,各种方法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缺点,本文采用非参数局部线性加权法估计我国各省粮食单产趋势,该方法能够较好地克服其他模型中存在的模型设定或参数选择问题,能够更好估计农作物灾害性损失风险[17]。限于篇幅,本文仅以河北省粮食单产为例给出趋势拟合的简要过程,趋势拟合结果如图3所示。

根据趋势估计结果,将单产分解为y  =   +e  ,其中   为第i个省第t年的粮食单产,y  为第i个省第t年粮食单产的趋势估计值,e  为估计残差。由于存在增长趋势,估计残差不具可比性,因此将估计残差转化为波动率R  =e  /   。当波动率小于0时,粮食实际单产小于趋势单产,即为粮食灾害性损失率序列,方便叙述起见,将损失率序列转化为正值,即第i个省第t年的损失率为max{0,-e  /   }。

假设2020年我国第i个省粮食单产趋势   ,种植面积为m  ,粮食单价为c  ,则第i个省粮食灾害损失(保险机构需要赔付的损失)序列为xi=max{0,e  /   }×   ×m  ×c  。

(二)估计结果

将全国作为总体承保区域,基于各省粮食生产和灾害性损失数据,设置保险机构稳定经营的信度水平θ=0.95,在?着分别等于0、0.1和0.3的情况下,利用LINGO11.0软件求解模型3,计算得到各省份粮食灾害性损失率的期望和附加保险费率。本文给出了三种不同情况下,各省份粮食费率计算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第一,粮食灾害损失风险和保险费率存在较大的省际差异,损失风险中最高的为辽宁(期望损失率4.97%),最低的是新疆(期望损失率0.46%),较大的省际差异要求保险机构针对各省份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政府也需要制定不同的保费补贴比例;第二,?着越高,各省份需负担的保险附加费率越低,越高意味着在发生巨灾时保险机构能够负担的超额赔付越多,能将超额赔付在多个年份中进行分散,所需收取的附加保费较低,因此若能有效提高保险机构处理超额赔付的能力,将有利于降低粮食作物保险的费率;第三,各省份的期望损失率低于保险机构的安全费率,若以期望损失率估计费率(现有文献中的通用方法),则会低估费率,造成保险机构经营的不稳定。

无论农户还是保险机构都不愿意承担附加费用,然而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适合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进行干预,因此,本文尝试从安全费率出发测算粮食作物所需的财政补贴额度。本文以近5年粮食平均出售价格的均值作为2020年粮食价格,乘以总产量得到总产值,然后以总产值为基数,结合表2测算的附加费率,即可得到附加费补贴额度。在?着分别等于0、0.1和0.3的情况下,各省份粮食作物的附加费补贴额度的统计情况如表3所示。

通过表3可以看出:第一,随着?着值的增大,附加费财政补贴额度随之减少,当?着值由0增大到0.3时,全国补贴额度由2 619 991.17万元减少到1 728 146.74万元,说明保险机构的资本积累用于支付巨灾年份的超额赔付时,可以有效减少政府财政补贴;第二,我国粮食作物的省际附加费补贴额度存在较大差异,以?着=0为例,全国附加费补贴额度最高的省份是黑龙江(1 086 744.00万元),最低的是北京(8.29万元),两者相差极其悬殊;第三,我国对粮食主产区补贴额度相对较高,仍以?着=0为例,粮食主产区(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附加费补贴额度均值为194 537.29万元,非粮食主产区(其余18个省份)为5 055.91万元,是非粮食主产区的38.5倍。

四、结论

本文在对保险机构安全保费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保险的供需双方,在保障保险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农户缴纳保费的最小化,通过构建0—1规划模型设计了农作物区域保险安全费率厘定的新方法,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精准化”改革提供依据。具体结论如下:

(1)安全费率的蒙特卡洛模拟结果显示:模型优化结果与理论分析结论一致,且农作物保险的安全费率与保险机构的可支配资金量和承保区域数量呈现负向变化关系,与农作物灾害性损失的空间相关性呈现正向变化关系。

(2)对我国粮食作物安全费率与附加费率的估计结果显示:当?着=0时,我国粮食作物省际安全费率的均值为2.75%,其中费率(损失率期望)均值为1.86%,附加费率均值为0.88%,省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3)对我国粮食作物附加费补贴额度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粮食作物的附加费补贴额度在省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粮食主产区补贴额度相对较高,是非主产区的38.5倍(以?着=0为例)。

利用本方法厘定的農作物区域保险安全费率测算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额度有三个优势:第一,保险机构经营风险的内生性,模型将保险机构的资本情况(可用于超额赔付的资金量)、对经营风险的态度(稳定经营的概率)、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情况作为参数和限制条件,因此费率厘定结果是预先设定保险机构经营风险的结果,保证了农业保险市场风险的可控性,市场风险的可控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第二,实现了费率厘定的动态化和区域差异化,模型对保险机构的所有承保区域进行综合考虑,对各区域的费率进行估计和优化,有利于实现区域差异化定价,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模型参数(如保险机构可用于超额赔付的资金量),形成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费率的动态调整为补贴政策的动态调整提供了依据;第三,费率厘定结果可直接为保费补贴政策提供参考,附加费率是超出期望灾害损失的部分,考虑最简单的情况,若农户是风险中性的,愿意并能够按照期望灾害损失缴纳保费,则附加保费可作为各区域农作物保险财政补贴的参考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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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海平 李士森 尉京红

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2: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优化设计

【摘要】当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中存在不足,如农作物保费补贴和相关税收优惠范围狭窄、形式单一、补贴比例不高、补贴政策不健全等。本文着重讲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优化设计: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增加经营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再保险的补贴、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体系等。

【关键词】农业保险 财政补贴 优化设计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它是农业保险的重要主体。201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指出: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减少(根据实情必要时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玉米、水稻、小麦等作物保险的覆盖范围和风险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产品保险予以支持。扩大森林保险和畜产品保险的范围和覆盖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努力探索涉农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范围小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品种少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中央保费补贴的农产品只有15种,近几年有一些地方特色产品,如药材、烟叶、苗圃、茶叶等高价值经济作物加入地方政府补贴项目中,但至今未能建立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支持体系,只是单单依靠地方政府支持。虽然2013年开展了渔业险、农房险、农机险、农作物制种险以及重点国有森林险的保费补贴试点,但种植业所涉及的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中仅有粮食、油料作物、棉花、糖料作物,养殖业涉及的也仅有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农业保险中央补贴险种覆盖远远未达到农业要求。难以满足地区的差异化需求,难以满足新型农业中的新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极大削弱了农业保险的效果。与此对比,美国的农保财政补贴品种多达150多种,基本上实现了“能补则补”。可见,我国的农保保费补贴的品种范围还较为狭窄。

(二)形式少 财政补贴形式单一

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我国的综合实力不能像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展所有形式的财政补贴。目前我国主要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形式是保费补贴,加上还有一些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费用补贴,总体来说补贴项目较为单一。虽然少数试点地区的地方财政对保险机构给予了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但是补贴实施范围狭窄,补贴比例比较低,效力不大。另外,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还未建立完善[1]。当前环境恶化、极端气候频发,导致农业保险的风险性进一步增大,提高农业保险体系的风险管理水平,为其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是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风险分散不够 缺乏防范巨灾的再保险机制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自然灾害频繁而多样,损失范围广。例如2013年黑龙江遭遇严重的洪涝灾害,保险公司支付的农业保险赔款达到27.16亿元,每户得到的赔款为5000元,远大于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2014年海南省遭遇两次台风袭击,农业保险出现了超巨额赔款[2],造成许多保险公司的动荡甚至破产,严重阻碍农业保险的进行。究其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国家层面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机制,尚未建立多层次的逐级风险分散模式。再保险机制稍显薄弱,再保险收入占总保险收入的比重较小,在巨灾发生时风险转移效率低,损失严重。探索防范巨灾风险的完善的再保险系统市当前急需解决的目标之一。

(四)补贴比例差异小 缺乏合理的补贴结构

财政[2013]73号文件规定,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对种植业的补贴至少是25%,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地区的种植业补贴比例分别为40%、35%;地方财政对养殖业的补贴比例至少是3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地区的养殖业补贴比例为50%、40%。其中,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稍微高一些,一般为80%。中央财政根据总产值和富饶程度,对于东部、中部、西部的补贴比例实行差异化补贴比例,这是值得肯定的。市县级的补贴比例是由省级政府确定的,但由于没有中央立法规定,不能严格做到因地制宜的制定补贴比例,造成不合理的补贴结构,只会加大贫富差距。

(五)监管力度小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

一方面,没有投保的农户对保险存在认知偏差,以为农业保险是政府帮保险公司赚钱,从而对投保的积极性不高。而那些选择投保的农户,为了自身利益,往往选择投保风险高的地块;或者为了套取财政补贴,出险后很大可能选择虚报、夸大损失。这势必会导致较高的赔付率,损害保险公司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繁琐、赔款交付期限过长,签订不严格的承包协议,受灾后理赔仅作均摊处理,这又会危害农户利益。还有一方面,就是保险公司和基层政府的责任分工不够明确,会使保险公司倾向于依赖政府,降低主动性。保险公司办理业务不够精细,没有建立专门的服务组织来确定投保的数量、面积和具体地点,很可能会造成多重投保或骗保现象。有的地方政府随意干涉决定理赔金额;有的出于私心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赔付或返还保费补贴资金等[3]。

二、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建议

(一)扩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

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才能有效的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首先,建议增加保费补贴险种,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的补贴险种范围,有主次的挑选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关乎国民生计的农产品进行补贴。以农产品的风险大小、规模、种类等因素为依据,继续实行差异化的补贴政策。其次,进一步补充地方特色农产品的保费补贴项目。有着地方色彩的农业一般有标志性、宣传性、高效益等特点,可以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带动发展相关产业,形成地方规模经济效應。支持鼓励开发特色农产品险种,把地方特色补贴险种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保障特色农业发展。

(二)拓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形式

在开展了农业保险的104个国家和地区中,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点:①保费补贴,是对农户的补贴,为的是减少农民支出,提高参保率;②经营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这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补贴;③其他补贴项目,如农业保险的推广补贴、损失评估补贴、研发和教育培训补贴等。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形式只有保费补贴,这与当前迅速发展的农业多样化不匹配,需要拓宽当前的补贴形式,提高对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等实施程度[4]。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政府提供的管理费用补贴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而对其进行的再保险补贴,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巨灾带来的高额赔付造成的资金短缺,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但相应的,为了避免带来的保险公司责任淡化、经营低效率等负面作用,建议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约机制。准确测定不同地区的业务费用率,根据开展业务费用的真实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费用率补贴。尽量通过保费补贴、再保险补贴、损失评估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来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稳定顺利的推行。

(三)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 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由财政支持的统一的再保险保障体系,各级财政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可以扩大风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机构抵御农业巨险的能力。

政府要加强补贴主体地位,保险机构加快开发保险新产品、扩大再保险业务,这将是巨灾分散机制未来的构建方向。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一个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数据累积、信息共享等专门进行农业再保险的服务,中央政府提供相應的财政补贴。政府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多种补贴方式等扶持政策增加再保险公司的收入,减少再保险公司的亏损。整合具有承保能力的组织机构,形成全面有效的再保险体系。

同时,还可以建立农业巨灾准备金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和保险公司划入部分的结余组成。另外,政府可以探索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从而建立长期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机制。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现行的政策法律对这些农保提供的税收优惠范围小,力度也不够大:①倾向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有限,只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②对农业保险相关的合同免征印花税;③准予保险机构税前扣除相应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后者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25%,涉及业务的也只是限定在种植业。

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建议加大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扩大税收优惠范围。①首先,将目前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农户家财险、人身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也可以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补充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加宽松的税收条件。②其次,免征政策性农保的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农保业务减征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用以补贴政策性农保的风险损失。③最后,提高政策性农保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保体系仍处于发展阶段,应该允许各地保险公司全额扣除提取的巨灾准备金。

(五)合理减少贫瘠地区地方政府的补贴分担

今年,中央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望超过150亿元。到了地方,从省、市到县甚至乡镇,各级财政部门都会给予一连串的补贴资金来配合。因为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农户三者的补贴比例之比为2:2:1,所以今年的地方政府也将补贴150亿元。这笔资金巨大,对较贫困的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一种财政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差异化的补贴比例政策无疑是最优的选择。

差异化财政补贴方案,简单来说,就是在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力度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贫困县市综合财力的真实情况,给予不同的补贴比例来减少差距;另外,逐步减少县级财政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甚至可以取消特别贫困地区的保费补贴。

参考文献

[1]李琴英,郭金龙.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财政补贴问题及建议[J].中国农村金融.2012,(08):14-15.

[2]池小萍.加快发展湖北农业保险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9):29-30.

[3]段学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问题研究进展与展望[J].经济纵横.2012,(03):22-25.

[4] 黄颖.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J].世界农业.2015,(02):91-92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15A790035);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重点项目(14B910001);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4SJGLX265)。

作者简介:黄颖(1982-),女,河南信阳人,信阳师范学院讲师,河南省大别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业保险。

作者:黄颖

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3: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摘要: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金融保障,而适当的财政补贴是支撑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补贴,从而实现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同时,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地域平衡性差、补贴目标偏狭等问题,亟待改进。本文围绕上述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改善性的建议举措,希望能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保费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其中,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必备的一项金融服务支撑。但是建立健康合理的农业保险体系,恰当的财政扶持干预手段,则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源于两百多年前的西欧国家,是一种结合农业生产和金融保险服务的新行业,用以夯实国家经济基础,鼓励农业发展,维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20世纪初,农业保险的概念正式进入中国。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1.基本状况。中国农业保险体系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由一些私营公司自发形成。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曾先后在1950年、1953年和1982年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发展较为缓慢。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04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调整。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预算,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大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各地,参保农户达到1.83亿户次,保费收入达到240.1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2.体制特点。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特定立法予以规范,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做了统一的规范,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在单独立法的同时,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②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相继做出了规定,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③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主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①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②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2007年,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有3个层面: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②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但是赔偿额过低,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③补贴目标偏狭。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转变政府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计算,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额度也并不大,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2.放宽地方定价权限。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模式,将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赔偿上限、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等事项的决定权适当下放到各市、县政府,由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进行灵活统筹安排。适当允许各市、县政府调整保险费率,提高保费水平,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补贴投入和比例,以鼓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推行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还应切实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为主、保险企业和农户为辅的定价机制,实行多元化的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法,使农业保险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形成更加灵活的财政补贴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3.拓宽财政补贴范围。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进一步拓展范围,除了平衡农户的保费支出外,还应当适当支持保险公司的赢利。在对农户投保保费进行补贴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规模,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所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风险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减少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降低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等政策,鼓励农业保险公司继续开展和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解决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热情不足的问题,从而鼓励各大农业保险机构继续开展并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朱敏.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5).

[2]王功民.我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考[J].中国畜牧业,2012,(5).

[3]张祖荣.农业保险的保费分解与政府财政补贴方式选择[J].财经科学,2013,(5).

作者: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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