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处理范文

2022-05-29

第一篇:动物检疫处理范文

动物检疫后的处理

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或国内动物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相应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给予放行。

经检疫不合格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作出封锁、隔离观察、退回、扑杀并销毁、高温以及其它处理方式。

一、动物检疫处理的基本原则

1、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证放行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对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就地处理的原则

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不能运出产地,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如动物在运输中发现疫病时,可以在防止传播的条件下,运往最近的隔离场或屠宰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具体处理中,应根据疫病的不同种类和具体条件,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无害化处理(bio-safety disposal):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

生物安全处理: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适用于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污物及其他有关物品。

(一)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2、销毁 (1) 使用对象:

①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② 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③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④ 从动物体割除的病变部分。

⑤ 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实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⑥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 操作方法

①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② 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 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 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d) 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

e) 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无害化处理 (1) 化制

① 适用对象:除以上销毁使用对象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②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2) 消毒 ① 适用对象

除以上销毁使用对象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② 操作方法

a) 高温处理法: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

b)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1㎡皮张用10L消毒液,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c) 过氧乙酸消毒法: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d) 碱盐液浸泡消毒法: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张消毒。

将皮毛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氢氧化钠)中,室温(18℃~25℃)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e) 煮沸消毒法: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h~2.5h。

各类动物疫病的处理方法

在检疫中检出动物疫病时,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一类动物疫病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31条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3)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二类动物疫病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32条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3、三类动物疫病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34条规定: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4、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35条规定: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5、人畜共患疫病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37条规定: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篇:动物检疫

检疫:是以法律为依据,国家授权特定机关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的商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或者说是为防止疫病的传播所采取的防范管理措施。

生化需氧量: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温度下,水体中有机物经微生物氧化分解时所消耗的溶解氧量。 红下水检验点: 设在开膛摘出心、肝、肺之后,检验心、肝、肺及相应的淋巴结。

白下水检验点:设在开膛摘出腹腔脏器之后,主要检验胃、肠、脾、胰及相应的淋巴结。

法定检疫证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等法定的动物、动物产品(或食品)检验检疫机关及国际兽医卫生组织依法制定的检疫证明为法定检疫证明。

化学耗氧量:用化学氧化剂氧化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质和一些还原物质(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所消耗的氧量。

副产品:指屠宰动物体除胴体以外的部分,包括头、蹄、内脏器官、血液、脂肪、内分泌腺体及皮毛等。

胴体修整:胴体修整是清除胴体表面各种污物,修割掉胴体上的病变组织、损伤组织及游离组织,摘除有碍食肉卫生的组织器官,并对胴体进行修削整形,使胴体具有完好商品形象的加工操作。

人兽共患病:即能在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或感染。包括人畜共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寄生虫病。

白肌肉:即“P S E”肉,也称水煮样肉。仅见于猪肉。其特征为肉色苍白、质地柔软、几乎软塌,表面渗水等。

胴体:牲畜屠宰后放血后去毛、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躯体。

败血症:疾病过程中,血液内持续存在病原微生物或其毒性产物,造成广泛的组织损害,临床上出现严重的全身反应,这种全身性病理过程成为败血症。

红细胞的渗透脆性: 红细胞在低渗溶液中发生膨胀、破裂的特性,称渗透脆性。

消毒和灭菌消毒: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除或杀灭病原微生物。只能将有害微生物的数量减少到不致病的程度,而不能完全杀灭微生物。

灭菌:是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全部微生物,包括致病和非致病微生物以及芽孢。

急宰与冷宰:凡患一般病的屠畜,不能在正常车间屠宰的经动物卫生检验人员送急宰车间屠宰并进行宰后肉品检验及处理的叫急宰。冷宰:指对已经死亡的屠猪(牲畜)进行屠宰或解体加工而言。 光禽:禽类宰杀拔毛后称为光禽。

白肌病:是由于硒和维生素E缺乏引起以心肌和骨骼肌变性和坏死为特征的一种营养缺乏病。

淋巴器官:是由大量淋巴组织构成的器官,位于淋巴通路或血液通路上的形态结构。包括淋巴结、脾、胸腺(腔上囊)。

1、动物宰前检疫的意义

(1)及时发现病畜,实行病、健康隔离,防止疫病散播,减轻加工环境和产品的污染,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

(2)及早检出宰后检验难以检出的疾病。

(3)防止宰杀国家禁宰的牲畜,如耕畜、种畜、幼畜和适龄母畜等。 (4)及时发现疫情,并为疫病防治积累资料。

2、专职肉品卫生监督检疫员的职责。 答:(1)查验证件,卫生监督:凡无有关证件或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设点经营。

(2)市场肉类监督:对上市肉类进行卫生监督检验与处理,凡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一律不准出售。

(3)劣质肉类检验:取缔腐败变质、脂肪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性状异常的肉品,以及运输过程中被农药、化肥污染的肉品。

(4) 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形式向肉类经营者宣传兽医卫生要求和经肉感染人的人兽共患病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自觉抵制购入和销售病、死畜禽肉。

(5)了解疫情,保证肉品卫生:肉类监督检验应坚持在站内集中进行,不得直接在交易地点进行,以免不能充分地实施检查或造成交叉污染。必须与当地畜牧兽医工作者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产地畜禽疫病动态几屠宰检疫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以防病肉上市。

3、剖检淋巴结的原则及猪头与胴体被检淋巴结的选择 剖检淋巴结的原则:

(1)选择收集淋巴液范围广的淋巴结 (2)位置浅表而便于剖检的淋巴结 (3)能反应特定病变过程的淋巴结 猪头与胴体被检淋巴结的选择: (1)颌下淋巴结 (2)颈浅背侧淋巴结 (3)颈深淋巴结 (4)髂下淋巴结

(5)腹股沟浅淋巴结 (6)腹股沟深淋巴结 (7)腘淋巴结

4、什么是黄脂与黄疸肉?如何鉴别这两种肉? 黄脂肉( 黄膘肉):是指皮下或腹腔脂肪发黄,质地较硬,而其他组织器官无异常的一种色泽异常肉。由于饲料因素和动物机体内色素代谢机能失调所致。

黄疸:动物机体因某些中毒性疾病、传染病及发生溶血性疾病时,致使胆管排泄发生障碍,大量的胆红素进入血液、组织液,将全身许多组织染成黄色。 二者的鉴别:

黄脂:黄染部位仅见脂肪,尤其是皮下脂肪。肝胆无病变。吊挂2 4 h后颜色变浅或消失。

黄疸:疾病引起胆汁代谢障碍而造成的。全身皮肤、脂肪、黏膜、巩膜、肌膜、关节囊液均显黄色。大多患病动物的肝脏和胆道都会呈现病变。胴体在室温下放置1昼夜后,其黄色会更加明显。

5、市场肉类监督检验的程序

(一)询问情况

(二)查验证件

(三)运输工具和包装物的卫生状态

(四)检查兽医验讫印章

(五)肉品检验

6、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1)无害化原则 (2)减量化原则 (3)资源化利用原则 (4)生态化发展原则

(5)污染治理的经济适用原则

7、检验“必检淋巴结”的意义?

答:(1)必检淋巴结能反映病原体侵害机体的途径、程度甚至性质,尤其是传染病,在淋巴结中形成特殊的病理形态学征象。 (2)猪机体内淋巴结众多,分布广,必检淋巴结是收集淋巴液较广、最能反映机体病理状态的代表器官,必检淋巴结多位于机体浅表层,便于剖检,可以减少对猪的机体破坏,保持生猪胴体的完整和不被损伤。

(3)必检淋巴结的检验剖检面较小,可避免组织切面过多,招致细菌侵入,以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和商品价值。

(4)必检淋巴结检验技术操作简便,容易掌握,为进一步开展试验室检疫检测和准确定性提供重要依据。

8、注水肉检验的方法。

答:注水肉检验的方法包括: (1) 视检 (2) 触检

(3) 放大镜检查 (4) 刀切检验法 (5) 加压检验法 (6) 试纸检验法 (7) 熟肉率检验法 (8) 肉的耗损检验法

9、食品检验检疫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 ?

答:检验检疫能力是一个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各国都把发展检测技术和方法置于优先地位。

(1)速测化: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确定食品的安全性。例如酶联免疫法、放射免疫法、受体传感器法、金(荧光素)标记法、cDNA标记探针法、基因芯片技术等。

(2)系列化: 欧美国家对农药残留的检测已从单个化合物的检测发展到可以同时检测几百种化合物的多残留系统分析,兽药残留的检测也向多组分方向发展。

(3)精确化:目前,发达国家对残留的限量越来越低。这对检测方法的精确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对二恶英及其类似物,检测方法灵敏度的要求达到超痕量水平(10—~10),需要用高分辨质谱分析和采用稳定性同位素稀释技术的严格质量控制手段。由于色质联机结合稳定性同位素稀释技术具有灵敏、特异、可靠的特点。

(4)标准化:食品检验检疫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因此食品检验检疫技术标准化就尤为重要,各国和国际组织都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检疫技术的标准化不仅仅国内有需求,而且已呈现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传统方法不断完善并推广应用,另一方面,新技术层出不穷,正在或有待建立通行标准。

(5)高技术化:高新技术在检验检疫领域的应用已越来越广泛。首先,残留检测技术进一步更新换代,包括气相色谱与质谱联用技术、液相色谱与质谱联用技术、毛细管电泳与质谱联用以及气相、液相色谱与多级质谱联用技术等。

10、动物的宰后检验与检疫的意义和特点。

答: 意义:动物的宰后检验与检疫是动物卫生检验最重要的环节,是宰前检疫的继续和补充。 特点:1. 病理变化不典型。2. 屠宰加工速度快。3. 胴体不准随意切割。

11、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包括哪些? 答:(1)除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以及肿瘤、全身性水肿、脓毒败血症、过度瘠瘦、黄疸和各种普通病引起的肉品病变。

(2)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 (3)屠宰加工质量:不带毛、血、粪污等污染物。 (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5)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6)农药、兽药、激素的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 (7)外伤骨折挫伤后的淤血、脓肿、炎症及皮炎。 (8)其他因素引起的肉品品质变化。

12、肠衣的常见缺陷及卫生处理。

答:

(一)污染

卫生处理 轻度污染的肠衣,经仔细清除污垢后,可以作为食用。污染严重,无法去净粪污碎屑的肠管,作工业用或化制。

(二)腐败

卫生处理 轻度腐败的肠衣,可晾在阴凉通风处驱味,或用0.01%~0.2%高锰酸钾溶液冲洗,以抑制腐败分解。轻微腐败肠衣经处理后可以食用,但不宜继续保存。呈明显腐败的肠衣,作工业用或化制。

(三)褐斑

卫生处理 有轻度褐斑的肠衣,先用2%的稀盐酸处理,再用苏打水溶液洗涤,除去褐斑后可以作为食用。有严重褐斑的肠衣,不能作为食用。

(四)红斑

卫生处理 通常形成红斑色素的微生物只在肠壁表面生长,不但容易除掉,而且这些产色素微生物对人无害。一般不影响食用,故不作处理。

(五)青痕

卫生处理 一般不作处理。

(六)生霉

卫生处理 轻度生霉的肠衣,如果没有明显的感官变化,而且易于除去霉层的可以食用。严重生霉的肠衣,作工业用或销毁。

(七)肠脂肪的酸败

卫生处理 肠脂肪酸败的肠衣,不能作为食用,应作工业用或销毁。

(八)昆虫

卫生处理 发现啮痕或被昆虫分泌物污染的肠段,不能作为食用。

13、什么是红膘肉与放血不良肉肌肉?二者如何鉴别?

答:红膘肉: 皮下脂肪由于毛细血管充血、出血或血红素浸润而呈粉红色时,即为红膘肉。放血不良肉肌肉:组织颜色发暗,当切开肌肉时,可见暗红色区域,挤压切面有血滴出;皮下静脉血液滞留,脂肪组织内可见到毛细血管,甚至发生红染,透过胸腹膜的浆膜,可看到结缔组织中的血管,肋骨两侧的血管清晰可见。

鉴别:红膘肉仅见于皮下脂肪。放血不良肉肌肉肉组织颜色暗红。

14、简述旋毛虫的检验及处理方法

答:检验包括显微镜检查法和集样消化法

处理方法:

1.宰后检验在24个肉片标本内,发现包囊或钙化的旋毛虫不超过5个者,横纹肌和心脏高温处理后出场。超过5个以上者,横纹肌和心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2.上述两种情况的皮下及肌肉间脂肪可炼食用油,体腔内脂肪不受限制出场。 3.肠可供制肠衣,其它内脏不受限制出场。

第三篇:动物检疫证明

动物检疫证明本网讯(记者李慧敏)昨日,记者从县畜牧兽医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我县启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该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黎有志介绍,这批新证已经在我县出市境的动物产品上率先启用,本市境内流通动物产品上的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将陆续停止使用。

新版动物检疫证明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4种;新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有“大标签”和“小标签”2种。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

据了解,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的启用有如下优点:一是突出可追溯性,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设立了货主“联系电话”、“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特别是“牲畜耳标号”等项目;二是体现防检监三者有机联系。既要查对填写牲畜耳标号、实施各个环节动物检疫工作,又要对检疫结果予以即时处理,对检疫处理结果负责;三是“一票通”及时便民。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适用于产地、流通、屠宰检疫等各个环节,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销售、加工经营者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减少换证程序,做到了及时便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4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第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七条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八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产地检疫

第十条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一条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第十二条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六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疫管理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涂改、伪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对不出具或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检疫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或者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检疫员应当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任免、奖惩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国务院物价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第四篇: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生猪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生猪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丶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生猪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 八丶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丶违反上述条款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场长工作职责

一丶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与技术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前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经营管理计划。

二丶严格按照生产程序和各项技术要求,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三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四丶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措施。 五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组织开拓销售市场,开发原材料供应基地。

六丶负责落实场规场纪,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团结全场上下一心,圆满完成生产计划和利润指标。

防疫员工作职责 一丶严格执行养殖场免疫程序,配合技术人员对各种疫苗的免疫效果进行检测。牢固树立养重于防丶防重于治的理念。 二丶负责全场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对免疫批次丶日龄丶头数丶免疫日期和疫苗产地丶批号丶使用剂量等情况,认真写记录。

三丶负责全场的消毒组织工作,并负责场内医疗器械丶防疫器械的卫生消毒工作。 四丶严格按技术规范使用和保存疫苗。临近失效期的疫苗必须及时报送厂长处理。失效疫苗不准使用。稀释后的疫苗要求两个小时内用完,疫苗瓶及剩余的疫苗要集中保存妥善处理。 五丶注射器要清洗消毒后使用,坚决执行一畜一个针头制度,局部用碘酒消毒。 六丶严格执行养殖场消毒程序药品的使用规定,每次消毒液亲自配置,并记录消毒对象丶用药名称丶配比浓度。

饲料员工作职责

一丶组织好养殖场生猪各阶段饲料的工作计划,严把饲料的质量关,数量关,严禁霉败变质饲料和其他不合格饲料进场。发现有霉变或其他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场领导反映处理。

二丶按时按量准备好各舍各品种饲料。

三丶及时翻仓和晾晒,严禁饲料在场内发生霉败变质,严禁使用霉败变质原料。 四丶加工按规定程序来操作,搅拌要均匀,计量包装要准确。 五丶每种原料使用时必须准确过秤,严禁估计或过秤不准。 六丶配合技术人员做好饲料投药工作。

七丶按时上报当天饲料的加工丶发放和余缺情况,月底配合统计保管人员清库。

第五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 物

格 证 明

(适用于第16

附件1

亚运会国内参赛马匹官方兽医监管记录汇总表

附件2

亚运会国内参赛马匹免疫记录

附件3

亚运会国内参赛马匹规定疫病临床健康检查对照表

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件4

亚运会国内参赛马匹健康检查记录表

时间:年月日

附件5

亚运会国内参赛马匹实验室检测报告汇总表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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