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授信协议范文

2022-06-02

第一篇:客户授信协议范文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根据淄矿集团公司财字【2013】16号文件,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一、 运销科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1、 大客户的认定标准,为单次交易额超过50万元。

2、 客户信息由运销科按月搜集、填制、月末报风险管理部门汇总建立本单位完整的客户信息档案。

二、 矿风险管理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

1、 对初评的客户,要按正常信用标准的50%授信。

2、 每年年末对在档客户全面进行信用评级,授予客户下信用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对于新增客户需要调整信用等级的客户,及时办理授信。

三、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九档

1、 具体评级办法根据客户信息档案、年购煤数量、煤款交付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合作期限、诚信度进行评级。

2、 信用标准只对购煤重点用户的终端客户,中间商不予授信,原则上信用额度不超过一个月的销售额,信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3、 授信办法由运销科按照信用标准、客户信息档案申报矿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进行评级授信。

第二篇:客户授信管理 暂行方案

一、目的

加强资金回笼和风险控制,规范财务、销售等部门工作,加强与客户的交流、合作,监控应收账款,实现公司应收账款目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销售部门。

三、授信管理相关的名词定义

1、授信政策:授信政策指给予客户、销售部门一定金额的欠账。 A、结款期限:允许顾客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 B、授信额度:允许顾客在结款期限赊销的金额。 C、授信标准:指客户获得企业商业信用所应具备的条件。 D、现金折扣政策:企业对现款结算的顾客给予商品价格上的扣减。

2、授信标准:顾客获得信用应具备的条件,也是对客户分级管理的重要条件。具体包括:

A、品质:客户的信用、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它包括经营历史,同行业中的品行,商业、银行信誉和忠诚度等。

B、能力:指顾客偿债能力,包括流动资产的数量、质量、流动负债的比例、资金状况。

C、资本:指顾客财务实力、财务状况,包括实收资本、经营业绩、管理能力等综合能力。 D、抵押:指顾客在拒付款项或无力支付款项时,可以抵押的能力。

四、管理职责

1、销售部门负责对客户授信额度及政策的申报和额度使用管理。

2、财务部负责客户分级、授信政策的审核、授信额度的分解、控制与跟踪管理

3、销售内勤负责客户建档资料、客户建档资料的录入

4、销售中心经理负责授信政策的审批。

五、客户授信标准

1、现金客户不给予授信额度。

2、授信客户必须通过信用评估。

3、授信客户必须是协议(合同)客户。

4、客户授信标准为的客户。

5、公司会根据客户销售量的增减,每三个月重新调整客户授信额度;

6、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授信额度标准,逐级提出申请。

7、销售主管预授信额度为30000元,超出该授信额度,需向上级申请。

8、销售经理预授信额度为50000元,超出该授信额度,需向上级申请。

六、授信原则及办法

1、根据公司应收账款总体目标,公司确定总授信额度。

2、授信额度按销售部门、区域和客户逐级进行分解,公司分解到销售部门、销售部门分解到客户。

3、信用额度允许最高限额,根据月销售额核定。

1)、信用额度最高限额标准为月销售额×(月销售额÷基本任务销售额)或者(不目标任务除以12月任务*60%)。

2)、销售员根据信用额度最高限额分配信用额度。 3)、 超出最高限额信用额度将不得再设签约月结客户。

4)、未签约客户不给予授信额度,原则上现款现货,特定客户可申请按批次购货授信。 5)、 授信期满后,重新办理授信。

6)、在授信期间,规定收款期限超期的,降低授信额度。

七、客户授信操作程序

1、填写客户信用评估调查表。

2、填写客户授信额度申请表(附上客户信用评估调查表)。

3、销售员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销售主管审核。

4、销售主管根据客户授信标准审核提交材料,达到标准签字确认后提交财务部复审,通过审核由财务部存档管理,超出预授信标准,提交上级审批。

5、销售经理根据客户授信标准审核提交材料,达到标准签字确认后提交财务部复审,通过审核由财务部存档管理,超出预授信标准,提交上级审批。

八、授信额度的变更

1、新开发的客户建档时,不给予授信额度(协议客户除外)。

2、客户调增授信额度,若客户连续三个月销售增长幅度超过20%,可以按季申报授信额度调增。

3、客户调减授信额度:

1)、连续三个月销售量呈现萎缩,减幅达20%;该客户为公司签约合作客户,并且近三个月与公司正常合作无不良记录

2)、客户连续2个月没有发生交易行为;

3)、客户付款记录不良;客户拖欠账款超过1个月;或者发生三次以上拖欠货款现象;

或者经常发现退票现象。

4)、签约客户授信额度,按合同签约的授信额度为准。 5)、自提客户不给予授信额度。

6)、财务部每月编制部门及重点客户额度使用情况统计表。

7)、授信额度变更由销售部门申报,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8)、特殊客户授信政策由销售中心经理或授权人特别批准。

九、信用政策管理责任和奖惩

1、各部门擅自扩大信用政策,一经查处给予其直接责任人绩效扣提成1。

2、超过付款期限(或额度)产生的超期款长期利息由当事省区(地区)经理承担。

3、坏账呆帐死账由当事销售人员承担90%,部门主管承担5%,部门经理承担5%,

4、由财务部失职而造成的货款损失,由销售人员承担损失额90%,财务部责任人承担10%。

5、任何管理部门滥用审批权限,产生的账款损失,除警告处分外,同时承当相关损失。

第三篇: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

形式: 部门规章

类别: 经济法 金融 银行

原文

原文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农业银行各经营行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对单个客户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人是指农业银行各级信贷业务经办行,受信人是指与农业银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农业银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

第四条 本办法业务范围适用于农业银行的本外币信用业务,具体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进出口押汇和担保提货等。

第二章 授信原则

第五条 授信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根据不同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贷款方式、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法人代表的素质、管理水平、风险意识,核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及有关的信贷政策,具体确定单项业务的授信额度。

(三)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变化情况,及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影响,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法人代表的变更,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六条 农业银行未实行授信管理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增加信用额度。

第三章 授信的对象与种类

第七条 授信对象即受信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授信种类包括贷款业务授信、贴现业务授信、承兑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一)贷款业务(含打包贷款)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法人代表的素质与管理水平,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贷款总需求量核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贴现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票据贴现的总发生额核定的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

(三)信用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受信人(特指持卡的企业法人)的资信程度和担保情况,给予受信人信用卡透支的最高限额。

(四)承兑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预计需要银行提供承兑的总量核定的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累计的最高限额。

(五)国内外信用证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申请国内外信用证的总额核定的开出国内外信用证及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担保提货的最高限额。

(六)对外担保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向受信人的其他债权人承诺在受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偿付债务的总额所核定的对客户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 授信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授信额度的审批实行逐级审批制,各级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管理,总行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分行授予所辖地市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依次类推。分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为:

一类行: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二类行: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4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三类行: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2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以外币为结算单位的业务授信额度按业务发生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条 授信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受信人向银行提供基本情况;

(二)信贷部门对受信人进行评估,提出信用管理的初步方案;

(三)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定授信额度;

(四)经批准后,形成授信书。授信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业银行内部保管。授信书内容包括:

1.授信人全称;

2.受信人全称;

3.授信的类别、金额及期限;

4.授信复核时间;

5.授信人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一条 总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受信人账面总资产的75%或所有者权益的3倍。

第十二条 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其实行授信管理行各项贷款总余额的10%。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等于各单项业务授信额度之和。总授信额度中以抵押、质押为基础的部分不超过客户提供担保物变现总额的70%。单项授信额度核定如下:

(一)短期贷款(含打包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客户有效资产乘以上期末资产负债率之积的50%。

(二)长期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70%。

(三)贴现授信、信用卡透支授信、1年期以内进口信用证业务授信视同短期贷款授信管理,纳入短期贷款授信额度之内,信用卡透支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透支限额。

(四)承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期商品(材料)购进总额的30%。

(五)国内信用证、国内担保业务授信视同承兑授信管理,纳入承兑授信额度之内。

(六)对外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透支担保、1年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远期信用证业务授信视同长期贷款管理,纳入长期贷款额度之内。

(七)贸易项下履约担保业务授信根据贸易合同和客户履约能力核定。

(八)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担保提货业务授信根据信用证余额核定。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只对其总公司授信,总公司总授信额度可以分解到有关子公司,各子公司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总公司总授信额度。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期限、调整与中止

第十四条 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 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单项授信额度经上级行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信人应调整授信额度直至中止授信:

(一)受信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二)受信人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等);

(三)受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逾期或欠息;

(四)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七章 授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行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每半年向总行上报授信额度的核定、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分行以下各级行每季向上级行上报授信额度的核定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授信发生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行,直至总行。 第八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及辖属各级行在未经上级行批准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的信用额度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或补救;

(四)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

(五)调整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权利;

(六)取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直至终生在农业银行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客户提供虚假情况或授信经办人员失职引起核定的授信额度错误,对客户停止授信,并限期追回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根据情况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银行授信客户隐性关联识别方法参考

附件五

银行授信客户隐性关联识别方法参考

隐性关联是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关联方式。隐性关联风险已日益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的主要隐患之一,值得高度关注。

识别隐性关联虽然很难,但仍有一定规律性。现初步形成“四关联法”,即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供参考。

一、投资关联“四厘清”。从资本联系入手,查询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企业信息平台,审核企业会计科目数据和明细账,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对分析,摸清企业资本纽带关系。具体做到“四厘清”:

一是厘清股权结构。通过“信用浙江”、“红盾网”等信息平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人)及股权结构(出资比例)情况。在全面了解企业资本构成的基础上,对股东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股东投资情况作进一步的延伸查询,厘清企业与股东、企业与股东的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资本联系,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迂回投资、交叉持股、受同一股东控制等隐性关联情况。

二是厘清资本变动。利用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记录、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了解企业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调整情况。重点对近几年企业的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调整情况进行梳理,分析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原因。若发现企业连续增资与生产经营或发展不相匹配、股东及股权频繁变动、发生不合理股权转让且没有合理解释的,则企业有可能运用资本运作实施控制或影响。

三是厘清对外投资。查阅企业投资明细账,了解企业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重点关注企业长期投资行为。根据企业出资、占比和投资收益情况,分析投资动机和效果。如果发现项目投资收益占企业利润总额比重过高,营业外收支净额占企业利润总额比例过大;或存在投资企业经营内容相近或一致、跨行业投资和小额参股等不符合一般商业原则的投资行为,应进一步查清原因。

四是厘清其他投资。一些企业出于种种考虑,常常以“预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对占用款进行挂账处理方式,掩盖对外投资。可通过查看审计报告上述科目的后附注解,若发现有大量长期挂账款项,或者款项数额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相符,或者有规律地在特定日期收到疑似股息小额资金的,则企业有可能将长期投资计入上述科目掩盖真实投资信息,应高度关注两者之间的隐性关联性。

二、人事关联“四询问”。除通过新闻报道或政府公开信息获取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关联信息外,充分运用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经历和家庭关系及与上下游企业主的关系。具体做到“四询问”: 一是询问法定代表人。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与名义持股人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实际控制人不直接体现股权控制关系,也不在企业中任职。通过实地走访,与法定代表人访谈,了解其从业经历、资金来源、财富积累过程和贷款用途等信息,并有意询问其对企业经营现状、发展理念、上下游信息和行业前景的认识及对授信方案的意见。若企业法定代表人过往经历和认知判断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相称,或者对授信方案条款等不能当场决策,则可能存在另外的实际控制人。

二是询问经营管理层。与企业高管、财务人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背靠背访谈”。一方面从侧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股东关系以及有关企业主的个人爱好、发家史、家庭成员等情况,进一步识别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代理持股情况。另一方面通过询问经营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从业经历及高管人员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同班人马、多套班子,多个企业集中办公,或财务总监身兼数职等可能存在隐性关联的情况。

三是询问近亲属成员。部分实际控制人往往采取由其近亲属注册成立企业的方式达到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企业的目的。通过询问企业主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个人信息、过往经历和任职情况,并通过“信用浙江”信息平台查询其近亲属名下企业。如果近亲属在上下游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或者近亲属名下开办企业与借款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资金拆借或担保关系,则该近亲属的企业与借款企业之间存在隐性关联。

四是询问交易对手。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交易对手往往为其所在行业上下游企业。如果企业交易对手并非上下游企业,且在受托支付后短期内有资金回流,则应引起关注。可通过询问交易对手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关系等情况,挖掘借款企业与交易对手的真实关系。若发现借款企业与交易对手参股同一企业,或存在相同的自然人股东,交易对手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为借款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的,则企业与交易对手间可能存在隐性关联。

三、融资关联“四关注”。以企业资金流动为根本,通过查询企业往来明细账、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信息,了解企业融资活动情况,分析企业融资需求、融资结构和担保关系。具体做到“四关注”:

一是关注融资需求。根据企业日常经营情况,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若出现测算数据与银行负债相差甚远,企业日常经营情况显示不需要增加银行融资的,企业业务渠道单

一、主营收入下降但融资需求不降反增的,贷款期限与实际周转不匹配,借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却需要长期周转使用的,要考虑借款企业是否向隐性关联方“输血”。

二是关注资金流向。一般隐性关联企业间往往互相提供或协助提供融资服务。对有存量信贷的,应查询企业现金账和银行现金流水,关注信贷资金去向的前三道和还贷资金来源的后三道银行账户流水,跟踪信贷资金的实际用途和还贷资金的来源,若信贷资金最终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且难以提供合理解释,还贷资金并非来源于上下游企业或他行贷款,需要进一步核实,判断借款企业与用款方(还贷资金提供方)之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

三是关注担保关系。借助人行征信系统、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银行内部风险监测系统,查询企业与担保有关的信息,理清企业担保圈、担保链。对借款企业担保方单方面提供大额担保,且担保方非上下游企业,第三方提供抵、质押担保,企业之间大量频繁互保,借款企业及其担保方办理借款业务为同一经办人等情况,要加强原因分析,判断其是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四是关注往来动因。检查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相关会计凭证和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账,通过分析企业资金往来情况及动因,识别隐性关联方。若出现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中有较多的大额款项,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时间较长;会计凭证显示经常有大额非经营性资金流入或流出;主营收入下降但资金流量不减反增等异常现象的,应引起关注,进一步查清是否存在隐性关联。

四、交易关联“四分析”。围绕企业经营活动,挖掘企业经营圈,查询企业交易凭据、有关账户及其明细账,分析借款企业购销业务、劳务提供及财产转让等业务背景和动因。具体做到“分析”:

一是分析交易真实性。部分企业往往通过不必要的交易途径,与关联方订立合同,并附带发票和相关交易文件,形成一笔表面合法的交易。通过审核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等手段来甄别交易的真实性。如果发现增值税发票缺失或存在疑点,票据金额与收款人业务经营规模不匹配,贴现资金在两家或多家企业间多次划转最后回流出票人的,则相关企业之间可能存在隐性关联。

二是分析交易公允性。通过对企业上下游企业的交易合同、发票及银行账户流水审核其产品交易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或交易惯例,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如果发现故意提高或降低价格从而达到虚增或虚减利润,收取或支付不合理技术使用费、劳务费等,经常与另一企业一致行动,共同或配合完成某些项目,以及其他严重偏离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则相关企业之间可能存在隐性关联。

三是分析交易持续性。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交易对手和支付数额具有连续性和趋势性,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通过查看企业大额交易历史记录,重点关注特殊时点的大额交易情况。如果企业在申请贷款前迅速以资产转让、关联购销等方式提升利润水平,或者在获得银行融资后,突然对某一交易对手有大额支付,且其资金往来十分单一,则可以根据交易的突发性、单一性和不可持续性,进一步核实企业之间的隐性关联关系。

四是分析交易对等性。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调节利润、转移资金、获得银行融资,常见的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资源或者利益的索取、另一方对其利益的奉献。在一定时期内,如果发现交易一方总是与另一方发生注入优质资产、提供利润输送、无偿担保或抵押等在商业利益上体现非对等关系的,应着重分析交易背后的原因与动机,多数情况下企业与其交易对手间可能存在隐性关联。

第五篇:银行客户经理授信调查报告撰写培训

小型生产企业授信审查要点

一、信审人员在审查小企业授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般情况下,小型生产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由家族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对其生产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2.企业规模较小,对上下游客户定价能力不强,经营较易出现波动,抗风险能力差。3.由于管理不够规范,财务报表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与盈利状况。因此对小型生产企业授信应遵循以下不同于大中型企业授信的原则:

(一)现场考察与书面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鉴于小企业授信的特殊性,信审人员应积极参与实地考察申请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股东及主要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以便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评价。信审人员参与实际调查是贴近市场,提高小企业授信审查质量的必要手段,但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人。

(二)遵循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侧重定性分析的原则

在小企业审查中要注重业务部门现场调查结果,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要结合申请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侧重定性分析结果。

(三)遵循第一还款来源与担保并重的原则

对小企业授信首先强调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但拥有对授信申请人具有控制能力强、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押担保条件同样非常重要。

二、小企业授信审查要点

对小企业授信,除按我行大中型企业授信审查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外,应根据小企业授信审查的基本原则,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对申请人条件的合规性、调查要素的全面性、抵(质)押物价值认定及抵(质)押率的合理性、授信方案在法律方面的合规性(非专业意见)等提出审查意见。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审查小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情况

这部分审查主要以定性审查为主。要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发展历史、个人品行、信用状况、个人资产、负债状况、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从业经验、经营管理能力、有无对外担保进行审查。对家族背景进行审查、对股东个人审查判断主要基于定性判断,要求信审人员在业务部门调查结论的基础上,结合业务部们有关人员与小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往时间、结识过程、了解的深度、信审人员现场调查的感觉,做出审查评价。对于经办业务人员及相关领导与授信申请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要进行审查。

(二)审查分析授信申请人所在行业情况

申请人所处行业在当地具备明显产业集群特点的,首先要看小企业是否处于当地主流行业,该行业是否为我行支持的行业,我行对该行业中企业授信质量及授信总量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需要分析申请人在同类企业中在各项要素上的地位(盈利能力、负债水平、销售渠道、上下游关系),原则上我行支持中流以上企业。

申请人所处行业在当地不具备明显集群特点的,重点分析销售渠道和消费市场的稳定性、产品的特殊性、盈利能力的保障程度和保障方式。

对于为大型企业配套的小企业要分析大型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竞争程度、发展趋势、产品寿命周期等因素。

(三)审查分析授信申请人发展前景

根据申请人所处行业的背景情况,通过分析申请人近两年来产品的产销量、产成品及原材料、能源价格变化情况,产品的寿命周期,销售渠道,分析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前景及盈利能力。对于给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尤其是大企业的经营将直接影响其生存的小企业,要对大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由于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小企业的发展前景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还要分析小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技术背景。如果实际控制人具备特殊的个人或家庭背景,分析对企业销售渠道、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从而分析对企业最终还款能力的影响。

原则上我行应选择已经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产品前景良好、主业突出,处于快速成长阶段的企业作为授信对象。对已经发展成为集团性公司,尤其是搞多元化经营,关联交易频繁的企业,应选择控制信贷比重与逐步退出的策略

(四)审查授信金额及用途是否合理

这部分主要是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真实性,对授信资金监控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要注重定量分析。对于销售小于3000万元(含)且资产总额小于4000万元(含)的小企业,单户授信敞口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小企业一般掌握在授信申请人最近1年营业额的20%以内。

做授信审查时,可通过对授信申请人近两年销售情况及增长率、原材料采购需求、购销结算方式、资金占用时间、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缺口情况等方面判断授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信审人员可以要求业务部门查阅授信申请人纳税申报单、内部原材料(商品)采购记录(发票)、内部销售记录(发票存根)等说明其生产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的合理性。

充分分析企业的总体偿债能力,主要通过测算银行债务敞口与净资产的比率、银行债务敞口与销售收入比率,并与行业内参数进行比较,考察企业是否存在短期银行负债过度。由于明显短贷长用而引起短期负债过度的企业,应具体分析起源,并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价,对于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现金流和新增利润的项目投资,可视实际情况予以适度支持。

通过审查申请人资金使用控制措施是否有利,判断我行授信是否可能被挪用,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五)审查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授信期限是否合理

这部分审查要注重现场调查结果,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注重分析申请人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由于小企业再融资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再融资不能作为还款来源。

1.还款来源审查

一般来说,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都应以其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因此应重点审查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销售回款是否及时。信审员可以要求业务部们调查生产企业的电、水、汽使用量、企业的购销合同及执行、纳税情况,申请人的银行现金往来、个人储蓄以及申请人个人控制资产经营的情况,以判断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有稳定、充足的还款来源。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分析可以作为判断还款能力的辅助手段。

对于有其他银行债务的授信申请人,要审查其以往履约记录,分析债务到期时间,判断其在偿还其他银行债务之后是否会出现资金缺口,是否会影响生产经营,是否有充足资金偿还我行贷款。如果授信申请人有对外担保,要分析被担保企业的情况,判断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给授信申请人可能造成的影响。

2.授信期限审查

要结合申请人的生产周期,生产淡旺季及销售回款时间,审查授信期限是否合理。对于贸易型企业,要结合申请人的购货及销售时间,收款方式,判断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及授信期限是否合理。

(六)审查授信担保能力

原则上,决定是否对小企业进行授信,应首先判断授信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但是考虑到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对小企业授信必须重视担保能力的审查。对于所有小企业授信原则上应以对授信申请人控制能力强,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押担保作为授信担保的主要方式,并由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对于抵押担保,要重点审查抵押物变现能力及变现价值。一般情况下不接受机器设备的抵押担保。

以商品住宅、门市房、写字楼(均含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根据抵押物所处地段建筑物及土地的可比价格,变现能力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可以为我行接受。根据抵押物目前的使用情况,审查我行抵押是否可能存在瑕疵(如果抵押物在抵押给我行之前已经出租,则根据抵押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期结束之前我行处置抵押物存在一定难度)。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原则上采用以出让方式取得且权属清晰、转让行为不受限的出让土地设定抵押。

以厂房、机器设备抵押的要确认抵押物的权属关系,计算并判断抵押价值是否合理。由于设备、厂房变现能力相对较差,所以我行接受这类抵押主要是作为约束申请人的还款行为的手段,不能以此作为还款来源。

2.如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原则上应该是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要重点审查担保公司选择担保单位的标准,以往赔付情况,对外担保总额与净资产相比是否适度(按国家规定,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担保公司应该有我行核定的担保额度。

3.如果代偿能力较强的优质企业或大型生产厂商为配套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该审查大型生产厂商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确定其担保能力。由担保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函(根据担保单位公司章程决定)。

4.如果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要审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给申请人核定的保险额度,我行授信只能用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核定的保险范围内的产品出口,并且要审查申请人出口是否有违反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规定的行为。要对保单的免责条款进行审查。

(七)对授信调查质量进行评估

对授信经办人员的授信调查过程、次数、基本方法,经办人员的从业经验、与授信申请人的关系及熟悉程度进行评估。

(八)审查小企业授信定价是否合理

由于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其授信的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要高于大中型企业。为覆盖我行授信风险,在定价时要充分考虑授信的风险成本与管理成本,确定高于大中型企业的合理的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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