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金融工具范文

2022-05-28

第一篇:创新金融工具范文

中国碳金融金融工具创新

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农业经济管理

郝筝筝 112222 2012.02.16

中国碳金融金融工具创新

郝筝筝—112222

摘要:在低碳经济的今天,各国都在积极发展自身的碳金融市场,而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碳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本文首先阐述了碳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然后分别对碳金融工具创新的动因、规范要求、对碳金融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当前我国在碳金融工具创新方面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根据已有的分析结果对当前我国碳金融工具的创新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字:碳金融

金融工具

创新

以《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为起始点,全球快速掀起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浪潮,各国迎来了低碳经济的时代,传统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已无法应对低碳经济的各种要求,我国近年来积极响应和履行国际责任,开发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以节能减排为目标的各种金融工具,推动了我国碳金融的向前发展,然而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碳金融工具还处在发展初期,另外我国现行的碳金融工具对碳金融经济的发展来说已经相对停滞,对碳金融经济的刺激作用不够强劲显现,而从全球经济形势来看碳金融有着快速的发展趋势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其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比重也在不断加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我国碳金融工具进行改进和创新以适应并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

一、碳金融工具的理论基础

(一)碳金融

碳金融一词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在金融界产生的一个新词语,它是由于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类环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外部性,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以达到可持续发展概念上的帕累托最优,国际社会应运而生一种新型金融活动。碳金融给金融业带来了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它既将低碳的理念普及到自身的行业发展中,也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为低碳经济的进步和人类的长远发展提供了保证和动力。碳金融要求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以为低碳经济服务和增强国际竞争力为长远定位,只有如此,碳金融的发展才能长久。

碳金融是由低碳经济的理念催生出来的,同时碳金融的发展也反过来促进了各国低碳经济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实践。为实现这一相辅相成的可持续发展体制不断的发展壮大,人们应加强对碳金融工具的认识和挖掘,因为只有充分地掌握和应用碳金融工具的各种原理和机制,并不断对其进行创新,才能推进碳金融市场的繁荣昌盛。

(二)碳金融工具类型

对应于传统金融工具中原生和衍生的分法,碳金融工具也可大体分为原生碳金融工具和衍生碳金融工具。

原生碳金融工具,或称基础碳金融工具,其主要职能是媒介储蓄向投资转化,或者用于债权债务清偿的凭证,可以包括碳信用交易和碳现货交易。其中碳信用交易又主要包括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两类。

衍生碳金融工具是在原生碳金融工具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金融产品,包括远期、期权、期货、期权和结构化票据等。衍生碳金融工具的价值取决于相关的原生碳金融产品的价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调剂资金的余缺和直接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是管理与原生碳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暴露。首先,在碳远期交易方面,CDM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远期交易,具体操作思路为买卖双方根据需要签订合约,约定规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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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特定数量的碳排放交易权;其次,碳期货、期权交易方面,碳期货和期权交易合约与传统的期权、期货合约的基础资产并无二致,只是基础资产不同而已;最后,碳结构性产品,自 2007年 4 月起,荷兰银行、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和东亚银行等几家外资行和中资的深圳发展银行先后在市场中发售了“气候变化”为主题的结构性理财产品。

其他方面,首先是碳基金,1999年,世界银行成立首款针对CDM 的原型碳基金,从此,各种类型的碳基金层出不穷,按发行主体的异同,可分为世界银行型碳基金、国家主权碳基金、政府多边合作型碳基金、金融机构设立的盈利型碳基金、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碳基金和私募碳基金等;其次,碳担保和碳保理,主要为应对碳金融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和规避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不确定性的;最后,碳拍卖,Bluenext和Citi于2010年1月8日首次推出基于ERU(EmissionReduction Units)的碳拍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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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金融工具创新的动因及遵循规范

(一)碳金融工具创新的动因

1.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形成了碳金融工具创新的巨大压力 气候变化会直接引发一系列的经济问题,如全球气温升高会导致冰川海洋地区居民生活安全性指数的降低,从而对该地区的保险业产生一定的威胁;近年来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频率增大会对银行带来气候变化信贷风险、环境信贷风险和环境法律风险。这些气候变化的问题都与碳金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金融界为了抵御和加大对这些风险的处理措施不得不积极开发新的碳金融服务和业务功能,并在碳金融工具上进行不断地创新,以减轻其自身的压力。

2.低碳经济下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是碳金融工具创新的内在动力

2003年2月24日,英国首相布莱尔发表了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首次正式提出“低碳经济(Low Carbon Economy)”一词,宣布“到2050年英国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从根本上成为一个低碳经济国家”。2005年11月,英国利用其作为八国首脑会议的东道国和欧盟轮值主席国之际,把气候变化问题列入八国首脑峰会的两大主题之一;并于同月召开了20个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环境和能源部长参加的,以“向低碳经济迈进”为主题的高层会议。2006年10月,《斯特恩报告》指出,如果全球每年将GDP的1%投入到到发展低碳经济,可以避免将来每年GDP损失5%—20%,呼吁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近年来,法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纷纷接受低碳经济的感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向低碳经济转型。美国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接受或者反对低碳经济的概念,但其一直主张通过技术途径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与低碳经济的内涵相一致。由此可以看出,向低碳经济转型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在此趋势下世界各国国际经济实力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低碳经济产业的发展和运行程度,故为了加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也需不断地进行碳金融工具创新,以便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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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金融工具创新应遵循的规范

1.坚持“赤道原则”为基本原则

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40余家大型跨国银行已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国内绿色金融创新仍停留在支持企业节能减排的层面,只有兴业银行一家采用了赤道原则,与“赤道原则”在环保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国际标准的差距较大,因此,中国金融业应积极顺应国际趋势,结合国情逐步采纳“赤道原则”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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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金融界可持续发展的自律规范

赤道原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以及全球报告倡议机构(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本身都没有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执行的权利,因而,法律拘束力并不是很强,但它们却分别成为金融界履行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行业标准。因此同时,在为了碳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而进行碳金融工具创新时,一定要以碳金融的根本目的,即全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立足点,任何有违背这一原则而进行的碳金融工具创

新都是徒劳的和不被认可的。3.坚持与实体经济和现实情况相结合 中国的碳金融正处在发展阶段,其发展前景和空间都是巨大的,故对碳金融工具的创新空间也非常大,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环境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异,使得吸纳型创新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在对我国碳金融工具进行创新时,必须坚持创新理念的原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实体经济和现实情况紧密结合,以开发出满足需求、优化配置的技术主导型碳金融工具的创新为突破口。

4.坚持多方位、全面化创新

要达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增长和温室气体排放之间的不断“脱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支持保障。其中,不仅要在行业方面如银行、证券、保险业等同等重视同时创新,也要在各个行业的具体产品和业务上加以关注,同时相关联的市场、机构、政策体制和市场方面也要加以配合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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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金融工具创新对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影响

1.拓展碳金融实施范围,加强碳金融在不同行业的发展

目前碳金融,尤其是CDM项目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其中包括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或不可再生能源)、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矿产品、金属生产、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飞逸性排放、溶剂的使用、废物处置、造林和再造林、农业。然而,碳金融在各个行业的项目分布情况和实施程度却不尽相同,其中特别是在农业和林业。

以农业为例来说明,目前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CDM项目共1640个,年平均核证减排量达到301268738 t CO₂e,截至2012年的核证减排量将大于16×107tCO₂e,其中农业CDM项目仅为107个,占项目总数的6. 52%。农田、畜禽粪便管理系统、生物质燃烧在内的农业温室气体排放是全球温室气体的重要排放源,其排放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22%,这个比例与工业的排放源不相上下,高于交通工具的排放量。

同时,从国家分布情况看,巴西、墨西哥的农业CDM项目最多,减排量最大,项目数分别达到34和23个,合计占项目总数的53. 3%,减排量达到3091998tCO₂e和1544962 t CO₂e,合计占减排总量的57. 2%,其次是印度、马来西亚、智利,项目数分别达到10个、9个和7个,三者合计占项目总数的24. 3%,减排量达到425625 t CO₂e、1589 370 t CO₂e和652292tCO₂e,三者合计占减排总量的32. 9%,我国目前已注册的农业CDM项目只有3个,均为沼气工程项目,占项目总数的2. 8%,减排量达到235298tCO₂e,仅占减排总量的2. 9%,这与我国世界农业大国的地位极不相衬,如表1所示。

因此,若能在这两个行业中积极实施碳金融工具创新,加强碳金融的贯彻力度,便可以大力开发温室气体的减排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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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转换思路,从另一角度大力强化碳金融的发展

从根源上说,抑制温室气体有两个思路,一是减排,二是吸碳。从减少温室气体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说,由于一方面,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已经积极地施行了各种减排方案,并在此领域进行了不断的金融业务和工具创新,故其发展已经逐趋于成熟阶段,再进行创新研究的空间和潜力有限;另一方面,过度的减排要求会对一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造成一定的抑制,这种抑制可以从减排的高成本和对某些高能耗产业的限制上体现出来。然而,另一思路吸碳却未被充分的应用,在近年来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可以在一些森林管理机制、加强造林和再造林等方面来吸存二氧化碳,采用这些措施来吸存二氧化碳以达到抑制温室气体所需要的成本要比直接在化石燃料利用时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的成本更低,同时也不会对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造成过多的影响。

研究表明,在能源生产中限制碳排放的边际控制成本每吨为25—120美元,改善化石能源使用效率以减少碳排放成本每吨为100美元。而Dixon et al (1993)估算热带地区造林储存每吨碳的成本为6—60美元,温带地区每吨为2—50美元。《波恩政治协议》和《马拉咯什协定》同意将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第一承诺期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同意用森林植被抵消本国的减排指标。因此,大力加强林业CDM项目,引进各种林业方面的碳金融工具创新,以促进社会各界从积极植树造林、减少林业消耗以及支持林业发展的各种金融活动对于我国的碳金融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3.碳金融工具创新为碳金融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潜能 如今时代,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兴元素已经在世界各地快速发展,传统金融理论和实践已无法适应低碳经济时代的要求,故有必要进行金融创新,以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而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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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又在于碳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

积极推进碳金融工具创新可以为碳金融市场开辟新领域,把更多的资金配置到低碳产业上,同时,碳金融工具创新在低碳经济的不断实施过程中会进行更进一步的开发。这样,碳金融工具创新和低碳经济的发展两者之间不仅是目标和手段的关系,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故大力着眼于碳金融工具的创新工作对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碳金融工具创新在中国的进展和不足(swot)

(一)内部优势

1.碳金融工具创新需求迫切

我国的碳金融业务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现阶段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交易介入较少,参与碳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有限,但我国也正在这些方面进行积极努力以从根本上大力跟进国际碳金融发展的步伐,如一些银行已经开始积极借鉴国外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经验,纷纷开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银行业务,故我国现阶段在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同时也会同时产生对碳金融工具创新的迫切需求,以加大碳金融发展的步伐。

2.碳金融工具创新潜力大 如上所述,我国正处在碳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故有关碳金融的各方面工作都会逐渐进入正轨并积极发展起来,对于其中的碳金融工具创新也是同样的,我国可供碳金融发展的领域广泛,开拓程度较大,在碳金融工具创新这块更是拥有者巨大的挖掘潜力。

(二)内部劣势

1.人们积极性不高,对新型碳金融工具不敢尝试 由于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很多碳金融业务在各行业都缺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碳金融业务以及投资活动中人们常墨守常规,而不愿甚至不敢去积极探索更好更有效率的碳金融应用工具。同时,我国现有的碳金融市场还缺乏碳排放的二级市场及相应的金融衍生品、保险业务等金融手段的支撑,这就在很大程度进一步加大了人们进行新型碳金融工具应用的风险度,故此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工具的积极创新。

2.创新质量不高

尽管我国已积极投身于碳金融的大力发展中,特别是商业银行,但对比欧洲、美国,我国的银行对碳金融的参与还仅仅是碳金融业务的初级信贷阶段,不论是碳金融二级市场的建设、碳金融投资力度、在国际社会的参与程度我们离全球碳金融的发展速度都存在差异,这在其他碳金融的涉及领域问题都同样存在。我国对碳金融工具的创新还仅仅停留在初级的衍生扩展阶段,而没有达到真正质量上的高度。

(三)外部机遇

1.碳金融广阔的市场前景为碳金融工具创新提供良好环境。 据世界银行统计,自2005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总金额从1018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6315亿美元,四年时间增长了约120倍。交易量也由2005年的10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CO₂e)迅速攀升至481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CO₂e)。发展低碳经济正成为世界各国寻求经济复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碳金融逐渐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抢占未来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随着低碳经济发展和碳交易活动更加活跃,碳金融必将成为未来重建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秩序的重要因素,如图1所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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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碳金融广阔良好的市场前景下,碳金融工具的创新也会紧随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延伸。

2.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碳金融工具创新的经验和不足

我国虽积极配合《京东议定书》等国际碳减排的有关协约并努力做出行动,但在碳金融的起步上还是比一些发达国家慢了很多,然而,现在我国正在从各个行业各个方面积极加大碳金融的发展壮大,在此期间的碳金融工具创新便可以充分有力地借鉴之前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并同时紧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进一步创新研究。其中对一些适用的碳金融工具我们可以在经济技术相类似的条件下直接借鉴过来,而另外一些碳金融工具的成果我们虽不能直接适用,但却可以通过分析其产生的条件和过程,从而从创新方法上加以借鉴。

(四)外部威胁

1.人们对碳金融的认识程度低,金融机构对碳金融工具的创新理念不够重视 碳金融概念在中国金融市场上还不够成熟,很多投资企业和金融人士对碳金融的运作模式、交易规则、利润空间等都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导致了人们不愿意或者不敢对碳金融的相关业务和工具进行运用和实践。而一些对碳金融市场颇有了解的金融机构,由于碳金融的普及度和竞争压力相对较弱,致使其只是单纯引用已有的或者借鉴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碳金融工具,而不能结合本国特点进行不断创新。

2.政策、法律、制度不完善 政策方面,政府对碳金融的相关优惠政策没有加以明确规定,更没有对各个相关行业碳金融工具的积极创新提出政策上的支持和优惠;法律方面,对于违反低碳经济的经济运行模式的制约程度不够,环保制约标准没有达到统一且可行的要求;制度方面,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业务缺少相应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制度。这些都导致了碳金融工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并通过在业务种的不断应用而得以发展创新。

3.碳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中介机构不完全

在发展碳金融方面,我国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天津排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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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等碳交易市场,并成立了中国碳基金和中国绿色碳基金两大碳基金。但是我国仍然没有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等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一个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体系没有形成,这制约了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使得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交易中处于低端地位,没有谈价格的话语权和定价权。此外,由于CDM 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审批程序复杂,开发周期较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机构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其项目和交易风险,更难以开发或消化大量的项目。故此,不能给碳金融工具的创新提供良好的温床。综上所述,我国的碳金融工具创新正处于初级阶段,并会随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开拓进展,其中会面临各方面的机遇和挑战,并同时隐含着自身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其可以从下图2中直观地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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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建议

借鉴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发展经验,结合我们的国情和碳金融工具发展现状,针对当前我国的碳金融工具创新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一)完善政策,健全体系

碳金融作为一个新生市场具有参与者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碳金融的发展是一个艰巨、繁杂的系统工程,若要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强化对碳金融工具创新需求的培育,政府应出台明确的扶持、引导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统一的交易机制,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的场所;并同时制定专门的能效行业监管口径,建立统一的碳金融交易规则,加大财税、环保、监管、信贷、外汇等配套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碳金融发展机制,为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

(二)加强碳金融工具创新的激励机制

为积极发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等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碳基金、碳信贷、碳期权期货等碳金融工具,并在这些基本工具基础上通过与具体行业和业务的结合而进一步对碳金融工具进行创新,就必须要就相关政策能够做出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同时,对积极参与和实施碳金融工具创新的企业个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激励,以此带动其他民众的积极性和对碳金融工具创新的关注度,从而不断克服碳金融工具创新在我国固有的一些缺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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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三)强化碳金融宏观认知普及度

要加强碳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不但要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创新业务,还要引导其他经济主体,如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方、市场投资者等参与碳金融市场,激发碳金融市场的活力;同时,要强化我国所有公民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人公有责任参与并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意识,要培养主人公意识就需要大力强化人们群众对碳金融的认识,理解碳金融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做出的贡献所在。因此,政府应通过组织各种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碳金融的认知程度,以便碳金融能够快速在我国大力普及和发展。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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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武,袁增霆. 推进碳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J]. 中国经济报告,2010(1). 王卉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学出版社,2008.39. 杨宁.低碳经济下金融工程的创新[J].财经界,2010,(10). 王卉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学出版社,2008.84. 李建国,严玉平,魏林根,周军.农业CDM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开发障碍[J].江西农业学报,2008, 20(9). 高春雨,李宝玉,邱建军.农业CDM发展现状、障碍与对策措施[J].中国沼气,2009(6). 刘伟平,戴永务.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研究进展[J].林业经济问题,2004,24(4). 罗晓娜,林震.低碳经济下的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J].经济与管理,2010,24(9). 袁艺,王双进.我国发展碳金融SWOT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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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保险市场金融工具创新的现状与发展

保险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金融工具的创新与配置。保险市场金融工具有利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开发设计,有效提高保险企业的运行效率,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良好发展,因此,保险市场金融工具的创新势在必行。

一、推动保险市场金融工具创新的意义

(一)繁荣金融市场,丰富投资种类。

保险业的特征决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经营特点开发新型投资产品,满足不同市场需求,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保险公司不仅提供保险保障,也提供投资工具的服务。在趸缴保费和均衡保费体系下,投保人预先缴纳了超过年保险成本的一笔资金。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投保人付出了将资金投资于其他项目获取收益的机会成本,因此,保险公司通过事先承诺投保人给予这部分资金一定的投資回报率的方式进行资金运作,为投保人创造新的投资工具,通过专业的投资渠道降低投保人的投资风险。

(二)优化投资组合,降低行业风险。

为了保证足够的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计、销售各种创新型保险产品,把一部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保险公司通过发售保单获取资金,其经营具有负债性,负债的期限结构取决于保险公司的险种结构。在保险市场开展金融创新,通过将大量资金分配于长期债券或者将投资连结型保险资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证券如股票等方式,可以使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与长期、固定利率负债的持续期相匹配,运用金融工具创新带来的多元化投资分散行业风险。

(三)推动衍生市场发展,实现大金融共赢。

保险资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可以扩大金融衍生品市场,为优化金融衍生品市场投资者结构、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体系、更好地发挥金融衍生品规避风险与价格发现的功能、不断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创造条件。随着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衍生品的发展,保险市场传统的以再保险转移风险的机制开始扩大到资本市场,同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拓展了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为保险公司转移风险、提高承保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再保险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保险市场中金融工具创新的问题和优化策略

(一)保险市场金融工具创新的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金融工具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诸多层面还存在着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险市场的内部创新能力还不够,对于新型的保险产品发展方面还相对比较迟缓,在创新的活力以及局面上有待优化。由于在金融工具的创新能力不足,这就会对整个保险业的竞争力提升有着阻碍。还有是保险市场金融工具创新以及配置,没有金融市场相关机制的支持,主要就是在利率市场化发展方面比较困难,以及在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上相对比较高等。另外,对于保险市场的金融工具创新中的理性经济人相对比较缺乏。我国的保险市场供给者有着市场主体地位的是国有保险公司,但受到产权改革没有完善化,一些代理人在理性方面就比较缺乏。缺乏保险以及金融工程学师资队伍以及应用人才。这些方面的问题就使得金融工具的作用发挥没有充分化。还有是在外在制度对金融工具创新也有着约束性,政策上的扶持力度不够,以及在已取得的创新成果配套保障措施上相对比较缺乏。以及在创新配套的技术上比较有限等。

(二)保险市场金融工具创新的优化策略。

第一,要能将外延式以及内涵式的发展关系进行良好的处理。我国的保险业在当前的发展中还没有实现精细化经营目标,在经济的发展上是采用的外延式发展方式,这就必然会对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相应的影响,而保险企业的发展就要能够在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配置的方向进行积极迈进,并能在内涵式的发展方面得到充分的重视,将保险产品的知识含量能够得到有效的提升。第二,为能对保险市场的金融工具进行有效创新,就要能够在政府的执政能力水平上进行提升,将行业的积极引导发展方面进行强化。保险市场的良好发展就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政府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就要能够在保险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信息披露上得到充分重视,将信用评级的作用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还要加强基础建设。第三,对当前的资本市场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将保险投资的多元化发展能得以有效实现。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政府就要能够在资本市场政策方面结合实际进行积极地调整。要能对保险资金进入到资本市场业务的范围进行扩大化,将投资业务也要能够进一步的放开。还要能够对外国保险公司的资本市场进行放开。第四,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良好环境要能得以有效的培育,将金融创新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从而保障金融工具的有效创新。在金融工具的创新方面要能有一定的载体,可通过相应的法律进行支持,这样才能保障金融工具创新的内在动力。第五,要能够和其它方面合作进行加强,将保险企业的整体运营效果能良好的呈现。在保险金融工具的不断发展下,保险业要能和其它的一些金融业进行联系,将保险衍生工具发展领域要能得到进一步拓展,只有如此才能有助于保险行业的良好发展。第六,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保障保险市场金融工具创新的动力。在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可通过保险公司以及其它校企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三篇:【天职研究】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50:40)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准则(一)

【天职研究】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准则

2015-11-04天职专业委员会天职国际

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

(50-40)

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准则

(一)

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适用于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所有主体。也就是说,几项准则对适用的主体类型并没有例外,无论是上市还是非上市公司、金融或非金融机构。但是,这几项准则并非适用于主体的所有金融工具,比如保险合同满足金融工具定义,但不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相反,某些并未满足金融工具定义的非金融项目合同,特别是某些商品合同,与金融工具具有类似特征,则被纳入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范围内。

一、对子公司、联营和合营及类似投资

投资方与子公司、联营和合营之间的投资安排,实质上也满足金融工具(即权益工具)的定义,但是,此类金融工具核算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合营安排、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合并等准则,并不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但是,其中某些特定投资的列报和披露也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具体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要求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按照该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但是,如果涉及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的,该衍生工具的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对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不予合并,并且对这类其他子公司的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性主体对于为其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的投资的核算,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该类投资,则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对于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4)企业在结构化主体(包括纳入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适用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但企业对结构化主体不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企业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另外,在合同安排准则发布之前,是否可以将所持有的联营或共同控制主体的部分投资单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并未明确。该准则发布后,该问题得到明确:当主体拥有一项联营中的投资,该投资的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或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及类似主体,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基金间接持有,则该主体可选择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联营中的该部分投资进行计量,无论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及类似主体,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基金是否对该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主体作出该选择,则该主体应当采用权益法对未通过风险投资机构,或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及类似主体,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基金间接持有的其余联营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贷款承诺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贷款承诺描述为:在预先设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提供贷款的固定承诺。此类承诺常见于个人以住宅抵押贷款或其他法人主体的额度贷款中。

尽管贷款承诺满足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但是,实务中,大部分的贷款承诺不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范围。然而,以下贷款承诺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范围:

(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如果相关风险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管理的,或者此类指定能够消除会计处理的不匹配,则指定是适当的);

(2)承诺能够以净现金或者交付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进行结算;以及

(3)此类承诺与主体最近的过去经验中出售过的,由贷款承诺产生的资产属于同一类别。

此外,以低于市场利率提供的贷款承诺也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范围。此类承诺采用与其他金融负债不同的计量方法: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后续按摊余成本摊销计入损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是,产生于此类承诺的负债可能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因为通常没有可收取的现金对价。

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中对“净结算(netsettlement)”的相关指引很少。固定利率的贷款承诺,赋予借款方以明确的现金金额结算合同价值的权利,属于净结算。但是,分步骤支付的贷款不属于净结算,比如,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的贷款,是按工程建造的完工程度分步骤偿还的。

实务中,大部分贷款承诺可能通过双方的重新谈判变为净结算。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合同一方是否具有净结算的现实能力,即考虑的是合同条款本身,或者根据市场管理是否允许净结算。

三、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因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负债的计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核算和列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准则)规范。因此,保险合同的列报不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对于保险合同中嵌入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予以分拆后单独核算的衍生工具,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核算,其列报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如果保险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本身就是一项保险合同,则该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和列报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四、股份支付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虽然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股份支付安排的核算和列报单独由股份支付准则规范。因此,有关股份支付安排的列报不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对于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如果该合同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而且企业不是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而持有,则该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合同的列报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对于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的,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五、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一般,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如实务中某些商品期货买卖合同,黄金、白银租赁合同等,因为合同并未形成任何一方收取、交付或交换金融资产的现时权利或义务。但是,很多此类合同以标准化形式在有序市场中进行交易,就像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一样。实质上,商品期货合同通常是被“平仓”,而不是出售。此类可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结算的合同,产生了一项金融工具。但是,应当综合具体情况分析,此类合同是否作为金融工具核算。

可以视为金融工具处理的买卖非金融项目合同,需要满足的两个核心条件是:(1)该合同可以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2)该合同并非根据主体的预期购买、出售或使用要求、以获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为目的而签订并继续持有,即并非一项“正常”的购买或出售。

(一)“净结算”的合同可以“净结算”的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包括:

(1)合同条款允许任何一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以交换金融工具方式结算;

(2)合同虽未明确允许任何一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以交换金融工具方式结算,但主体对于类似合同具有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以交换金融工具方式结算的实务惯例(无论是与同一交易对方签订互抵合同,或于合同履行或失效前出售合同); (3)在同类合同中,主体具有交割标的商品,但在短期内又将其出售的惯例,目的是从商品的短期价格变动或销售商毛利中赚取利润;以及 (4)作为合同标的的非金融项目易于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未详细解释何为“易于转换为现金”,一般理解,非现金项目是高度标准化、可替代的,并且存在活跃市场中的现货挂牌价格,该活跃市场能够在不显著影响价格的情况下消化主体所持有的全部数量,则该非现金项目时易于转换为现金的。是否存在非金融项目的活跃市场,还要考虑其质量、地理位置或规格重量等特征。

(一)“正常”出售和购买

在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中,如果主体根据其预期的买卖政策和习惯(“正常”出售或购买),以收取或交付该非金融项目的目的,继续涉入或持有,则此类买卖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范围。满足正常购买或出售的合同,包括两个主要特征: (1)继续涉入; (2)持续持有。

判断一项合同的实质是属于正常的商品购买或出售,还是一项金额工具,关键在于合同是否建立了一项收取、交付或交换金融资产的现时权利或义务。即,金融工具是在合同签订时即产生了一项具有明确对象,且在未来某一日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现时权利或义务。而正常的商品购买或出售,是以获得该商品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为目的,所获得的商品,还需要企业通过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才能出售,且出售对象并未明确,因此,并未产生收取或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现时权利或义务。

案例:确定一项铜期货合同是否属于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范围 XYZ公司涉入一项以固定价格购买1000kg铜的远期合同。合同允许XYZ公司在12个月后交割铜产品实物,或者以铜公允价值的变动为基础,支付或收取现金净结算。

该合同包含了一项衍生工具,因为它没有初始净投资,合同是基于铜价格,并且将在未来结算。但是,如果XYZ公司意图对该合同进行实物交割结算,并且,历史上未以现金对同类合同进行净结算,或者,虽然对铜产品执行交割,但在短期内又出于铜产品短期价格变动将其卖出,以赚取利润,那么,该合同作为待执行合同处理,而不是衍生工具。

1.同类合同的净结算

如果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可以采用净结算,但是,主体有对同类合同净结算的惯例,那么,该合同应被视为能够采用净结算。净结算可以是涉入另一项与合同对方的抵销合同,也可以是在合同执行前将其出售。此时,合同不属于“正常”买卖合同或“自用”合同,应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处理。

准则并未明确何种程度的必要过去惯例才能证明主体可以按净结算合同处理。但是,不是任何过去未按净结算处理的历史,都证明主体不能按净结算处理。比如,由于行业原因,主体被迫大幅低价交割合同产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事项进行判断。

对于“同类合同”的认定,准则也未明确。一般,应当考虑的是其商业目的是否属于“同类”,即,是用于投机交易还是为实物供应,而不仅仅考虑合同条款。

2.电力及类似“终端用户”合同

确定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是否适用于向“终端用户”,如零售客户,出售非金融项目(如电力或天然气)的合同,是一个特殊问题。对于供应商来说,非金融项目通常是易于转换为现金的。因此,此类供应合同似乎可能被认为是可以净结算的合同。

此外,终端用户合同中,客户可以按其需要以市价购买足够的非金融项目,也就是说,供应商没有控制交易是否发生的合同性权利。因此,在供应商的角度,此类合同可以视为一项卖出期权,不满足正常出售或购买的豁免。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属于一项金融工具: (1)非金融项目对于客户是必需品;

(2)客户没有可以将非金融项目再出售的市场; (3)客户很难储存一定数量的非金融项目;以及 (4)在一定时期内,供应商是非金融项目的唯一卖方。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内的明显期权在经济理性下是不会被零售客户执行的。客户将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进行购买,无论该数量是有利还是不利的,并且没有将超额购买的部分再出售的现实能力。对于供应商,此类合同与市场价格相比,有可能是正价格也可能是负价格,这样,就排除了期权的一个关键特征,即,对于持有方(客户)仅有正价格,而对于授予方(供应商)仅有负价格。因此,此类情况下,此类合同不应作为卖出期权处理。

终端用户合同也可能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范围,此时,供应商有能力在短时间内涨价。同样的,客户也能够取消合同而免受损失,并更换另一家供应商。这些特征很可能消除合同相关的公允价值。

仅有很少数的能源供应商会将此类合同视为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并按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此类终端用户合同是不能净结算的,因此不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但是,一般理解,供应商在可以将非金融项目变卖为现金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将其视为可以净结算的合同。这是因为,合同对方并没有将非金融项目(以及合同)变卖为现金的能力。以此可推导出一个重要原理:如果合同中的一方不能将合同相关的非金融项目变卖为现金,则该合同不属于可以净结算的合同。

本文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研究委员会成员撰写,摘自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转载需注明出处。

第四篇:P96:什么是金融工具、衍生工具、套期工具、权益工具

库存现金属于金融资产分类四类中的哪一种?银行存款属于金融资产吗?

什么是非衍生金融资产

什么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付款额还有最高最低吗?

P101:现行利率风险头寸、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

P119历史损失率?

P123例13:2005年5月收到上年现金股利40万元,书上做了两笔分录,是否可以做一笔分录:借银行存款4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40 ?

第七章练习

四、计算分析题

1、甲公司和丁公司同为远大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甲20×7年至20×8年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资料如下: ⑴20×7年4月1日,甲公司以原价为2000万元,累计折旧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作为合并对价,从丁公司取得其子公司A公司60%的普通股权,合并日A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000万元,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在合并过程中,甲公司支付相关法律费用20万元,相关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为什么借:管理费用 20贷:银行存款 20?购买方在进行企业合并时所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要计入合并的成本,在这里为什么不计入合并的成本?

七章例12:

1、账面价值:1000+1140=2140(万元)、处置收入:3500。“差额1340万元不是处置这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中,的“1340万元”是否应是“3500-2140=1360”?

2、“B企业今年有资本公积600万元”,是不是指“B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600万元”?如果是的话,例子是否举错了?

P150:为什么乙公司固定资产入账是117万元,而不是100万元?是不是材料的公允价值都是不含税价?设备的公允价值都是含税价?

P153:为什么支付补价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可以这样吗:借 固定资产345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3350000银行存款100000

本期退回的前期多交的税费,算不算是“本期退回的税费”?

P39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什么要减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P395:(13)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0000(元)是怎么来的?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还包括持有并准备增值后的建筑物吗?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用于资本增值应当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吗?

如果对建筑物计提折旧,考试的时候是不是非要写“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又不是摊销无形资产,是否可以把“(摊销)”两字去掉?

第五篇:金融衍生工具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但按照交易方式和特点进行分类是金融衍生工具最基本和普遍的分类方式,大多数对衍生工具的研究也是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因此,本文简要介绍这四类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展开论述的对象。

1.金融远期

所谓金融远期是指规定合约双方同意在指定的未来日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相关资产或金融工具的合约,目前主要有远期外汇合同、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远期合约通常在两个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签署,其交易一般也不在规范的交易所内进行,所以,金融远期合约的交易一般规模较小、较为灵活、交易双方易于按各自的愿望对合约条件进行磋商。在远期合约的有效期内,合约的价值随相关资产市场价格或相关金融价值的波动而变化,合约的交割期越长,其投机性越强,风险也就越大。

2.金融期货

所谓金融期货是指规定交易双方在未来某一期间按约定价格交割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合约,目前主要有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债券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等。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远期合约十分相似,它也是交易双方按约定价格在未来某一期间完成特定资产交易行为的一种方式。但金融期货合约的交易是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完成的,合约的内容,如相关资产的种类、数量、价格、交割时间、交割地点等,都是标准化的。金融期货的收益决定与金融远期合约一致。

3.金融期权

所谓金融期权是指规定期权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或约定的时期内,按照约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相关资产或金融工具的权利,也可以根据需要放弃行使这一权利的合约,目前主要有外汇期权、外汇期货期权、利率期权、利率期货期权、债券期权、股票期权、股票价格指数期权等。为了取得这样一种权利,期权合约的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即期权费。期权分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个基本类型。看涨期权的买方有权在某一确定的时间以确定的价格购买相关资产;看跌期权的买方则有权在某一确定时间以确定的价格出售相关资产。

4.金融互换

金融互换也译作“金融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合约有效期内,以事先确定的名义本金额为依据,按约定的支付率(利率、股票指数收益率等)相互交换支付的合约,目前主要有外汇互换、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债券互换、抵押贷款互换等。互换合约实质上可以分解为一系列远期合约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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