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22-09-14

继承是一种习惯, 更是一种法律行为,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 继承本身的意义要远远超过了遗产的意义。但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需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被继承人有哪些遗产, 这些遗产如何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个问题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是否有债务, 如何清偿这些债务。 (1) 但是, 我国的《继承法》更加关注第一个问题, 并对其具体实施过程进行了详细地说明。但对于第二个问题, 由于受到立法时外界环境的影响, 而没有具体地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继承法》的这一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使得人们不得不开始重新思考这一问题。

一、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

( 一) 债权人利益被侵犯的表现

侵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有两种定义方法, 一种是从广义视角对侵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进行定义, 即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种是继承人和其他人侵害债权人利益; 第三种是受遗赠人侵害自己的债权人的利益。另一种是狭义的视角对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进行定义, 即只包括被继承人对债权人的侵害。

本文采用狭义的定义方法, 因为广义的定义方法范围太广, 无法通过《继承法》对其进行限制。从狭义的角度来看, 被继承人侵害其债权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分别为被继承人的侵权方式和继承人的侵权方式。

1. 被继承人的侵权。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故意非正常地处置自己的财产, 从而降低自己遗产债务清偿能力的行为。 (2) 这种侵害债权人的方式很难被人发现, 但侵害其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十分明显。而被继承人侵害债权人的手段主要有下述几种: 一是故意将自己的财产低价出售或者无偿馈赠; 二是故意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其他债务; 三是和其他债权人串通而损害某些债权人的利益; 四是故意放弃自己应获得的利益。

2. 继承人的侵权。侵害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有时是由继承人进行的, 继承人侵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手段主要有下述几种: 一是继承人故意拖延继承遗产的时间, 不明确自己的选择, 从而使遗产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借此降低遗产的价值; 二是继承人谎报遗产的价值或者是故意挥霍遗产, 使遗产的价值减少; 三是继承人故意不告知被继承人债权人相关信息, 从而使债权人耽误了申报债权的时间; 四是继承人故意调换债权清还的顺序, 从而使得部分债权人不能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串通, 侵害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 二) 对我国各地区无人继承遗产制度的评析

无人继承遗产往往是由于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造成的。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我国大陆地区有无人继承遗产制度, 《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 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大陆地区的《继承法》中有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方法, 主要是规定了遗产的处理方法。根据香港地区继承法的规定, 死亡者生前对遗产未做任何表示, 没有预立遗嘱, 或是所立遗嘱全部失效, 而且又无法定继承人的, 其财产即成为无主财产而归政府所有。如果有依靠死亡者抚养的人或是对死亡者尽过义务的人, 政府可以酌情分配遗产。在我国澳门地区, 采取承认继承主义, 即遗产须在继承人为承认继承之意思表示后, 才发生归属效力。澳门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待继承遗产管理、遗产保佐人、搜索遗产继受人的公示传唤程序及遗产清算。而我国台湾地区则实施的是无限继承制度, 没有继承人继承遗产并不意味着没有人对死亡人的遗产享有权利。

二、遗产继承中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人利益保护困境及原因

( 一) 困境

遗产继承中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困境包括两种: 一种是法律上的困境, 另一种是制度上的困境。

1. 法律上的困境。法律上的困境具体包括三种: 第一种, 是我国现行《继承法》的困境。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 年。当时, 我国社会发展比较落后, 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出的法律条款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迅猛, 在继承方面也出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的《继承法》并没有进行修改, 从而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难以进行抉择。如果根据《继承法》处理侵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则会严重损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二种, 是我国债权人选择被告的困境。如果遗产有继承人, 则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将继承人作为被告, 但如果遗产没有继承人, 即成为无人继承遗产, 债权人就会面临被告选择的困境。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在遗产无人继承时应归国家或集体所用。但我国并没有遗产管理制度, 也没有相应的遗产管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 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 其债权人就不知道该告谁了。第三种, 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困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中举证的原则, 即“谁主张、谁举证”。即如果债权人想要保护自己的利益, 就需要自己拿出证据。但很多时候由于遗产继承中债权人自身能力有限, 很难获得有利的证据, 无法证实被继承人和自己之间的债务关系。

2. 制度上的困境。制度上的困境也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种就是遗产管理制度的缺陷。我国遗产管理制度才刚刚兴起, 还存在很多缺陷, 甚至很多家庭或者个人都不知道遗产管理制度的存在。此外, 我国大部分的家庭都没有遗产申报的习惯。当发生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 债权人不能准确掌握债务人遗产的实际情况以及分配情况。第二种就是无法准确判断无人继承遗产。如要想要保护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人的利益, 那么就要判断遗产是否属于无人继承遗产。现阶段, 无人继承遗产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而自己本身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继承人, 从而使遗产成为无人继承遗产。另一种是继承人自己放弃了遗产继承权, 使遗产变成了无人继承遗产。对于第二种类型的无人继承遗产, 原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是现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第三种, 是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我国还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 按照中国传统“父债子偿”的思想, 继承人清还债务很合理,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思想已经不可取了。

( 二) 困境的原因

1. 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缺失。我国没有遗产申报的习惯, 而遗产属于私人财产, 当事人对其如何处置没有公布的义务, 进而影响了债务人死亡且无人继承遗产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 我国《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遗产继承的时间限制, 即没有明确说明继承人接受或放弃遗产的期限, 这就给部分继承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能。

3. 我国缺少完善的债务清偿方法。关于具体该如何进行债务清偿, 我国现阶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

( 一)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包括三部分的内容, 分别为遗产管理人的选择、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以及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责任。首先, 遗产管理人的选择可以参考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规定, 由继承人推荐遗产管理人或者是由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商讨决定遗产管理人。其次, 遗产管理人制度中还应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例如, 编制遗产清册、保存遗产、清偿债务等。最后, 遗产管理人制度中还应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报酬的获取方式以及遗产管理人应尽的义务。

( 二) 我国要增加搜索继承人和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公告程序

目前, 由于我国在相关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到位, 从而使很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都不知道相关的信息, 自然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公告程序制度应包括公告的机关单位、具体内容、期限等信息的确定, 具体的实施方法可以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

( 三) 应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问题重新进行分析研究

我国现在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方法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这种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的方式是比较简便的, 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遗产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 应重新分析这个问题, 对其进行更加准确的定位。

( 四) 应建立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

建立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而且也更加能体现法律的公允性。通过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可以对遗产进行更加客观的清算, 明确遗产继承的主体, 同时也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并没有关于遗产继承中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继承法》中存在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必须要采取相应的立法、制度上的弥补措施, 以保护遗产继承时债权人的利益, 而不是简单的将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摘要:《继承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 就是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这和我国《继承法》的历史局限性有一定的关系。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比较关心如何解决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问题以及继承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法》中虽然有关于遗产清偿的规定, 但内容却比较笼统, 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 对遗产继承人也没有权利的制约机制。因此, 进行有关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保护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将从就介绍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入手, 分析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人保护的困境及原因, 针对我国遗产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 提出保护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人利益的建议。

关键词:遗产继承,无人继承遗产,债权人,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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