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简报范文

2022-05-28

第一篇:财政补助简报范文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示范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单位 (盖章)

实施起止年限

申 报 时 间

一、 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 项目概况

地理位置、资源情况、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类型、装机容量、总投资、预计发电量(上网电量)、电网接入方案等,1000字以内。

三、 工程方案

(一)项目设计方案。

1.设计依据及说明。

2.系统能效计算分析:包括系统效率、衰减率预测、发电量、费用效益比。

3.技术经济分析。

(二) 发电计量系统配置方案。

1.发电计量仪表配置示意图、仪表类型。

2.数据采集方案(记录频次、记录方式、上报)。

(三)运行、维护方案。

(四)建设条件分析。

1.场址条件。

2.电网接入。

3.环境影响。

(五)进度计划与安排。

四、技术示范方案

(一)技术示范内容。

(二)技术示范指标。

(三)技术示范步骤。

(四)技术示范的验收考核。

五、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网发电项目还需提交电力部门准许并网的意见。

(二)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和跟踪设备等关键设备的检测认证报告。

(三)项目的详细融资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四)系统集成商或光伏发电主要产品供应商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工程造价文件等可以证明光伏系统总投资的有关凭证。

(五)对于新建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使用许可证及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建设地太阳能资源及气候条件等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将上述文件准备好后,递交市县级财政、发改、科技部门,然后再由财政向上级财政获取补贴资金。

第二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原则】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确定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程序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考评,量效挂钩。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建立考核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 第四条【内容和方式】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全国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预拨一定比例补助资金、项目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方式下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资金申报】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六条【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省级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60日内,中央财政向省级财政正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并在30日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对于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在30日内分配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预算执行】 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八条【预算调整】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

3 滞留。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对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绩效考核】 各级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专员办按有关要求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执行日期和废止文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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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有关背景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总体目标,明确将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作为重点改革内容。目前,国家已在34个试点城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1048个试点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改工作部署,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自2009年起设立医改补助资金,支持包括公立医院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2012年,随着改革任务逐步细化和改革工作逐步落实,医改补助资金细分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等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近年来,根据国家关于清理整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要求,上述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逐步进行清理整合,2015年整合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和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其中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

5 重点专科建设及其他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的医改工作。

在安排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同时,我们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此前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进行规范:一是对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已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需要持续支持的工作,根据各自特点分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已经出台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形成初稿,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二是对于公立医院能力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一次性或阶段性的工作,暂不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在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详细要求的方式加强资金管理。

2014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提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据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整合后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所涉及的已出台和拟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梳理,结合国务院关于整合制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了《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二条,主要对加强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的

6 目的、补助资金的概念、管理原则、内容、补助方式、资金申报和拨付、预算执行和调整、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执行时间、废止文件等提出要求。

《暂行办法》所称补助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统筹分配,保障重点;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绩效考评,量效挂钩。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间预拨及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也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各级相关部门和财政专员办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事业单位财政与非财政补助之账务处理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28号,简称“原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财政预算的管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引进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分配等科目,部分克服了旧制度对这方面内容会计核算的缺失、事业单位的收入与支出核算不明晰等缺陷。

一、新制度带来的核算变化

1. 财政补助收支核算的变化。新制度的“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该科目下设置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基本支出”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共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科目下参照相关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而原制度的“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原科目是按“国家预算收入”的“款”级账户设置明细账。

并且,此次制度改革前后财政补助收入的获取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原制度下事业单位申请财政补助时,应当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部门;新制度下分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其他方式进行分别核算,且增加了对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核算处理。

在财政补助支出方面,原制度并没有进行单独的说明,事实上财政补助的支出隐含在事业支出里面,但“事业支出”下没有“财政补助支出”的明细科目。而新制度在“事业支出”科目下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设置“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

2.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核算的变化。在原制度下,年终结账时财政补助收入的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虽然“财政补助支出”隐含在“事业支出”科目下,但是“事业支出”借方余额年终将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因而在原制度下没有区分财政补助与非财政补助结转。

新制度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创新性地引入了“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两个科目。其中,“财政补助结转”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务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则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期末,将财政补助收支均转入“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贷: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借: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贷: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年末,应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借: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项目);贷:财政补助结余。或者:借:财政补助结余;贷: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项目)。

(2)由于财政补助的方式可分为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方式以及其他方式,相应地也就产生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两个资产类科目,其中“财政应返还额度”下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

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按实际金额上缴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或者注销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额度,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银行存款等。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3)事业单位发生需要调整以前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的事项,通过“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科目核算。

二、新制度下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

1. 非财政补助结转核算。非财政补助结转用于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的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新制度在定义“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时候,重点突出了“专项”两个字。

具体规定如下:期末,将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本科目;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入本科目。对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年末,完成上述专项资金结转后,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将已经完成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借: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贷:银行存款等。留归本单位使用,借: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贷:事业基金。

2. 非财政补助结余及分配。新制度下,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则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本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新制度对“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的主要财务处理作了如下说明:年末,需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转入到本科目:借:事业结余;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或者: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贷:事业结余。同样,需将“经营结余”科目的贷方余额也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科目下:借:经营结余;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应计算出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按照提取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年末,按规定完成上述处理后,将该科目余额结转入事业基金: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贷:事业基金。或者:借:事业基金;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3. 各个科目之间的结转关系。对于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会计核算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科目,可以用结转流程图(详见右上图)加以清晰说明。

三、新制度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 补助收入来源仅限于“同级财政部门”吗?新旧制度对“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定义是不同的。原制度中的财政补助收入来源可以是财政部门也可以是上级单位,但是在新制度中仅仅提到了同级财政部门。我国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章第十五条对财政补助收入的定义如下: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虽然新制度的规定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但却没有考虑财政拨款在实务中的运作的各种情况。例如,事业单位A的财政补助收入是由财政部门先拨付给A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再由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付给A事业单位,而且是A事业单位用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经费。这种经费如果不能记入“财政补助收入”,那么应该记入什么科目?

2. 上缴上级支出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结转问题。新制度对事业收支、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均按专项资金和非专项资金分别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及“事业结余”科目,但新制度并没有要求对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进行分类结转,而是在期末全部结转入事业结余。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支出类科目分专项资金和非专项资金进行分别结转,以便于加强监管。

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及会计分录处理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部门预算经费申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是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内财政性资金补助。

(一) 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要求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1.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规定用途申请取得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额度都要事先经过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增加或减少财政补助收入,应当首先编制追加或减少预算,在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按变更后的预算申请取得财政部门补助收入。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财政补助收入区分为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应当分别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具体支出科目申请,取得后应当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混淆。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财政补助收入用途。

2. 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申请取得财政补助。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在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仍然运用传统的财政资金实拨方式。财政部门在确定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的同时也确定了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

3. 事业单位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安排收入和支出。将财政补助收入与财政专户返还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的收入同时缴入收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统一管理。

(二) 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有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财政实拨资金三种方式。三种支付方式业务流程不同,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也有所差异。

1.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取得财政补助的程序是:事业单位在需要支付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因此,事业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委托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照财政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在实际使用了财政资金的同时确认财政补助收入。

2.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取得财政补助收入的程序是: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到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收到的用款额度,可以用于结算和支付。因此,事业单位在收到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上所列的用款额度确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用款额度不是实际的货币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零余额账户不是实存资金账户,是一个过渡性的待结算账户。

3. 财政实拨资金方式下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在财政实拨资金方式下,取得财政补助收入的程序是: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入请求。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资金直接拨入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因此,事业单位在收到单位的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上所列的收款金额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在财政实拨资金方式下,事业单位收到的是货币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是实存资金账户。

(三) 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应设置“财政补助收入”总账科目核算财政补助收入。部门预算中将支出预算区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分别安排资金来源考核其实际执行情况。为将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与相关的财政补助收入进行对比,考核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应在“财政补助收入”总账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为了进一步反映出事业单位对财政资金的用途,即用于何种事业活动,并且与财政部门的财政总预算会计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的明细科目相互对照,事业单位应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再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设置明细账。

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的不同,分别借记“事业支出”、“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例1】 20x9年10月9日,某事业单位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主管财政申请支付第三季度水费110 000元。10月18日,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为其向自来水公司支付了105 000元。10月23日,该事业单位收到了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到账通知书。该事业单位应于10月23日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事业支出 105 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 105 000

【例2】 20x9年3月7日,某科研所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为开展某项科学研究项目,向主管财政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180 000元。4月6日,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达了170 000元用款额度。4月8日,该科研所收到了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该科研所应于4月8日,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70 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 170 000

在财政补助收入总账科目的贷方,作明细登记如下:

项目支出——科学技术——基础研究——专项基础研究

【例3】 某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0x9年6月7日,该单位受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日常事业活动经费25 000元。6月7日,该事业单位应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 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 25 000 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是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二是按人员定额从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中列支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都在专用基金中核算。但两者有差别: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的开支,如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对后勤服务部门的补助,对单位食堂的补助,以及单位职工公费医疗支出超支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个人方面的开支,用于单位职工基本福利支出,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在有些具体支出项目上,福利基金和福利费也可以合并使用。 按结余一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结余分配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按编制人数定额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其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使用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问题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有些企业对福利基金缺乏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特别是一些老企业和小厂小店,职工的集体生活福利条件很差,没有很好地使用企业福利基金加以改善。 (二)有些企业的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比较乱。一些不属于

职工集体福利性质的费用,如共青团活动经费、消防人员奖金、三废罚款、企业管理费超支等,也在福利基金中支付。

(三)管理不善,浪费严重,突出的是医药费浪费很大。全市企业职工一年的医药费支出高达一亿四千五百多万元,平均每人每年六十元左右,有的单位高达

八、九十元。

第四篇:老旧船舶更新财政补助标准明确

(2014-03-07)

【摘要】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等补助系数最高

2月28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布。《办法》规定,提前报废更新的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可根据船型获得不等的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其中,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 (拖)船的船舶类型补助系数最高。

《办法》对中央财政设立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报废更新补助专项资金补助的范围、标准及申请等作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船舶首先要满足“2013~2015年在交通运输部认可的国内船舶拆解企业拆解完毕,单壳油船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且提前报废拆解”的条件。同时,更新建造的船舶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在技术上要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

对于补助标准,《办法》规定,单船补助金额为补助基数与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相乘的结果。其中,船舶类型系数以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 (拖)船的最高,为1.5;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次之,为1.2;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位居第三,为1.0;驳船最低,为0.6。

此外,《办法》还规定,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或单壳油船拆解后建造新船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各申请50%的补助资金。拆解船舶后不新建船舶以及新建船舶总吨小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

来源:中国船舶报

第五篇:最新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自查报告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展开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我局征缴股,具体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确保工作获得实效,到达预期目的。

二、召开专题会议,扎实贯彻执行

3月18日下午3时,全局干部职工召开了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自查专题会议。会上,分管副局长组织学习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展开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函〔2014〕62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展开2014年社保基金现场监视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主要领导就此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要责备局干部职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扎实展开自查,认真核对数据,梳理情况,查找题目,分析缘由,及时整改,做好迎接省人社厅的抽查。

三、制定措施,扎实展开专项自查工作

依照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局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自查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到征缴股、支付股、财务组及办公室,就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分配机制,2012年、2014年中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构成及到账情况,资金分配往向及划拨时间,未及时划拨到位的资金数额及缘由,支付待遇结算中是不是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题目及其他相干相干工作逐项分配到股室,逐项进行自查,对各项数据和补助资金与县财政部分进行严格核对,对存在的题目进行梳理,分析缘由提出整改方案,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

四、自查情况

我县各级财政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主要触及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每一年6月底(因居民医保基金是上年9-12月份征收次年医保基金),我局根据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参保情况,上报当参保人数和各级财政应承当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同一上报各级财政部分,对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助资金进行申报和补助。具体补助情况为:

1、2012年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到位情况:

截止2012年6月底,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为21484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心为156元/人,省为58.7元/人,县为25.3元/人。中心应补助资金335.15万元,已到位425.95万元,超拨90.8万元(其中含2011年超拨60.05万元);省级应补助资金126.11万元,已到位资金126.11万元(含2011年超拨56.23万元);县级应补助资金54.36万元,2012年实际补助41.56万元,2011年超拨12.8万元,2012年县级配套资金54.36万元已全部到位。

2、2014年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到位情况:

截止2014年6月底,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为29297人,个人参保缴费收进为256.9万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心为188元/人,省为63.3元/人,县为28.7元/人。中心应补助资金550.7836万元,已到位373.24万元,2012年超拨90.8万元,实际应补助86.7436万元;省级应补助资金185.45万元,已到位资金185.45万元;县级应补助资金84.0824万元,2014年县级配套资金84.0824万元已全部到位。

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分配机制情况:

每一年6月底(因居民医保基金是上年9-12月份征收次年医保基金),我局根据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参保情况,上报当参保人数和各级财政应承当的补助资金,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情势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同一上报各级财政部分,对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助资金进行申报;各级财政部分经过审核后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地方财政,由我局通过县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划拨到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和门诊费分配使用。

4、检查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题目及处理情况:我局在平常检查中采取抽查、走访参保病人等诸多方式进行检查,未发现虚报冒领的现象;我局和各乡镇社区未发现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加强力度对虚报冒领、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督导,做到早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整改,杜尽此类现象的发生。

五、2014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基金决算中异常题目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2014基本医疗保险本年收进合计26391300.99元。其中:兼顾金收进12064071.4元,个人帐户金收进14327229.59元,利息收进610593.31元。基本医疗保险收进同比2012年25974125.68元增加了1.6%,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数19597人,比2012年的19585人增加了12人。

2、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支出26661211.83元,其中:兼顾金支出13117176.69元,个人帐户金支出13080035.14元,上解调解金支出464000.00元。比2012年的支出28692871.6减少了2031659.77元,减少比例为7.6%。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14年收支结余-269910.84元,年末滚存结余1811520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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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4年收进10097106.77元,利息收进256287.77,同比2012年10,293,316.21元减少了196209.44元。2014年累计支出10528944.38,其中:住院支出8822192.38元,门诊兼顾支出677660.00元,上解支出919,000.00;同比2012年支出12432242.92元减少了1903298.54元。2014年收支结余-431837.61元,年末滚存结余6755701.29元。

(三)特殊职员医疗费

现有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60人,离休干部13人,本年特殊职员医疗收进745721.18元,累计支出391,300.44元,本年收支结余354,420.74元,年终滚存结余-344,779.07元。县财政将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纳进年初预算,划进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妥善解决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医疗费题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挂帐,由医保局按月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由我局向县政府提出请示,财政局向县政府提出建议,县政府同意后财政划拨。

(四)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不平题目分析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收进增加缘由: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做到了应保尽保,扩大了参保面。支出减少缘由:一是2014年部份定点医院还没有到我单位划拨住院挂帐用度,约500万元;二是2014年个人帐户金还没有发放(以2014年12月31日止),造成2014年医疗用度支出减少。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进减少缘由:由于中心财政结算居民医保补助资金截止于2014年2月底为25008人,2014我县居民参保人数实际为29297人,所以补助未足额到位,造成收进减少。支出减少缘由:2014年尚有部份定点医院未到我单位划拨住院用度约300万元和门诊兼顾支出用度45万,造本钱支出减少。

我局作为经办机构会在下一阶段工作中积极横向联系有关单位,并及时向上级汇报、请示,变被动为主动,确保各级财政补助金的足额、按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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