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及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

2022-11-05

当今经济竞争中, 商业秘密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 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商业秘密被侵犯也有了新的形式和特点, 这引发了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诸多新问题, 这些问题仍然需要我们去把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提及的商业秘密, 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并非上述所提到的两者内容都是归纳为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必须充分满足保密、价值、秘密、实用这几个重要特性。在当今现有的不同产业、不同公司部门以及相关的科研开发时期都到处隐藏着商业机密。传统环境中商业秘密主要依赖于物理媒介进行记录保存, 这类物理媒介都具有一定的特点, 即具有体积大不易运输的特点, 同时不易存贮。而在电商环境下, 企业的商业秘密都依靠一些高科技的手段进行存储, 如数据等形式, 借助于电脑以及磁盘等进行记录、保存以及后续的管理和调整。这一类商业秘密存在的主要形式概括为:

( 一) 通过电脑、磁盘、优盘等方式记载和传输的管理方案、知识策略等。

( 二) 公司通过电商环境营销时所构建的网络框架和资源传递平台。比方商家诚信、商品介绍和资金流通的重要信息。

( 三) 通过安置入口密码、解码文件密钥和输入正确口令等方式来确保企业在网络环境下安全有序的进行交易。谨慎来说, 以上这些所谓保证企业能够顺利交易并且信息不会泄漏的措施并不归纳在商业秘密的范围内, 但是这些的确能够更好地维护商家的经济利益, 并对它们的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同时也影响着各企业的发展与未来规划。所以, 作为公司保护商业机密的外在延续, 这些措施也应该算是公司商业秘密的范畴。本质上讲, 只要是公司通过网络媒介传递的有价值信息但还没有公布于众的, 而且拥有商业机密特性的技术经营方面的内容都归属于电商环境下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

综上所述, 电商环境下有关商业机密的特性和内涵都不应该有相应的变化, 但是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则具有一些高科技的特性, 储备的媒介也会以数字图像和电子云端等高精尖的方向迈进。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商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之处

( 一) 法律中定义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较狭窄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经营者”是防范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法律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应当和法律主体相同, 即经《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经营者”成为了法律上商业秘密的主体, 并且这一法律主体仅仅限定为经营者这一较窄的范围。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经营者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联营组织、个体工商户, 也就是除了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的个人、个人合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自然人和民事主体, 无法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我国对行为主体的规定有相当的局限性。事实上, 在现实经济活动当中, 不仅一些参与了技术开发活动、研究发明活动但是并不参与到经营活动当中的人需要保护, 诸如网店和内部职工等类似的关系也需要加以适当秘密保护。在企业等经济主体发生的许多经济行为当中, 尽管有实现约定签署的报名协议以及后续采用的很多保密手段, 但是由于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员跳槽而导致的商业秘密纠纷仍然经常发生。但是诸如此类的状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 鉴别权利范围, 这就是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一个漏洞。

( 二) 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

目前一旦发生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经过法律渠道侵权主体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损害赔偿, 这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被侵权以后, 通过司法程序, 进行民事诉讼能够得到的必然结果。在诉讼过程中所依据的损害赔偿判定标准直接体现出来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中被侵权方的权益保护程度, 这一判定标准是否合理也影响经济行为参与者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设计使用的救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侧重于体现国家在市场秩序管理过程当中所扮演的角色, 而并不是以对私人权利的救济为主要目的, 使用单一的补偿性赔偿制度, 即并不一定能够赔偿被侵害的全部损失。而在经常发生的商业纠纷案件当中, 除了可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为, 被侵害方的间接损失和潜在利润损失都比较大, 而这些损失都是不能直接进行估量的, 从而无法依据法律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往往这些无法估量的简介损失和潜在损失远超过侵权方在侵权期间所能够获得的利润。因此, 目前法律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的补偿性赔偿力度不足以威慑经济行为当中时常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 三) 电商环境下对商业秘密侵权举证难度增强

商业秘密通常作为一种未经相关部门登记的、未被法律直接认可的无形资产, 主要依靠商业秘密权利持有人通过一些个人的、安全系数并不高的保密方式给予一定的保护, 其秘密性这个必要的构成要件在已经发生的一些诉讼案件当中对诉讼程序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碍。从很多有关商业秘密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中来看, 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诉讼举证的难道己成为共识, 而在不断发展的电商环境下, 不断革新的高新技术不仅更加具有专业性, 和在网络当中存在分许多风险都给诉讼的取证带来很大的挑战, 使得发生侵权行为后的举证更加困难。现代社会中不断飞速发展的各种高新技术给商业侵权行为带来更多便捷, 是侵权行为呈现出更多样化的特征。很多行为人不在采取以前的诸如窃取资料、偷偷记录等简单的方法窃取商业秘密, 更多的行为人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或者各类存储器进行复制窃取商业秘密, 更甚者通过安装窃听器、监控器进行偷拍偷录等新的手段盗取商业秘密。而这些侵权行为发生后, 被侵害人很难确定侵害人的具体手段方式等, 从而难以对侵权人进行举证。而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经常会销毁所使用的存储器、监视器等工具, 对侵权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进行隐藏, 导致权利人无法找到相应的线索举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这样的情况还会导致权利人遭受多次侵害, 并且无法进行诉讼举证。

三、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 一) 拓宽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

更进一步的完善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法律条文中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当中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 突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身份的狭隘限定, 打破仅仅将经营者作为权利主体的局限性规定, 从而在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当中的商业秘密主体进行充分的认定, 不基于其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确定其为商业秘密主体, 而是基于经济行为中已发生的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事实, 从而使得除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可能作为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有利于对商业秘密主体的保护, 从而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如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市场中介组织服务人员的保密责任, 明确企业雇员和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侵害后赢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 二) 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后的赔偿立法方面, 多采取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经司法诉讼以后侵权人除了要对被侵权方进行直接损失赔偿外, 还要向被侵权人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增设惩罚赔偿制度, 使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 一方面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中实际赔偿远低于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这一不足, 加强对权利人的充分保护, 另一方面, 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从法律角度对侵权行为做出更多警示, 加大了侵权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的责任追究, 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 当这一侵权成本远高于其侵权所能带来的利润后, 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而我国现行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对侵害商业秘密赔偿的规定就过窄, 对侵权人的制裁力度较轻, 无法形成更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补偿性的赔偿是很多侵权人不惧索赔, 无视法律, 仍然肆意盗取商业秘密使立法目的落空。所以, 除了应该加大赔偿力度为被侵权人提供跟多损失补偿外, 还应适当的增加一部分惩罚性补偿, 从而更好的惩罚侵权行为, 对权利人进行保护。

( 三) 采取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举证责任并未做出规定, 我国一直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这种规定使得诉讼结果对原告实质不公, 侵权人常用隐蔽的证据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使得权利人在获得证据证实侵权行为的不合法性这一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困难。为解决这种困难, 可改变方式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应用到具体的诉讼程序中, 就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即要求案件当中的侵权人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 权利人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确实性和既定的侵权事实, 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己方无过错, 若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己方无过错行为, 则判定其为过错方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需要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侵权方与被侵权方之间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

四、结语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新特征, 对网络环境中产生的商业秘密进行合法的保护, 以适应电商环境中产生的商业秘密保护新问题, 我国应充分完善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适应新环境中的新要求。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 对不断产生的新形式的商业秘密进行更充分的界定与保护, 加大对采用新手段进行侵权的行为人的打击力度, 为电商的安全迅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摘要: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迅猛和国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越来越普及, 使本已凸显出来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形势更加严峻。本文以电商环境下商业秘密为视点, 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和不足, 提出具体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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