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民事司法解释论文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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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民事司法解释论文 篇1:

基于信息生命周期理论的疫情谣言治理之路

摘      要:从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到如今全球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每次疫情的爆发都会引发各类谣言甚嚣尘上。疫情谣言危害极大,然而目前如何对其进行治理的研究成果却较少。本文尝试将信息生命周期理论引入疫情谣言治理领域,力图找出疫情谣言生命周期的关键运动影响因素,以此为基础分析疫情谣言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希冀能为我国疫情谣言治理提供理论参考。

关  键  词:疫情谣言;信息生命周期;新冠肺炎疫情

收稿日期:2020-03-04

作者简介:郑阔实(1986—),女,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助教,研究方向为应急管理、网络安全。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全国地方党校重点调研项目“融媒体环境下乡村振兴的媒介推动力及传播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9dfdxkt025;2019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规律及防控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9wt22;2019年吉林省委党校一般项目“网络舆情发展特点及地方政府治理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9YB04。

疫情与谣言总是相伴而生。新冠肺炎疫情疫情期间,有关病毒的讨论呈井喷之势,不断刺激着公众敏感和脆弱的神经。与此同时,各类虚假信息也粉墨登场,众声喧哗。其中既有“武汉‘焚尸’导致空气重度污染”“武汉戒严,三天后解放军接管武汉”等恐慌型谣言,也有“美议员称新型冠状病毒来自中国生物战计划”等政治性谣言;既有“喝酒能杀死新型冠状病毒”“电吹风对着手和面部吹30秒能消毒”等科普类谣言,也有“已发明抗病毒神药”“天热时病毒自然死亡”的期望式谣言;此外还有披着名人马甲的“张冠李戴”式谣言如“钟南山院士说”“李兰娟院士说”“曹彬教授说”,等等。有些疫情谣言是“有毒”的,随时可能诱导公众,加大谣言治理力度已成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决不能让真相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经满世界跑。

一、谣言的内涵界定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谣言是未经证实却可以传播的信息。如《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将谣言定义为“一种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美国心理学家L·波斯特曼认为“谣言是以口口相传方式传播的没有被证实的命题”;法国社会学家卡普费雷提出“谣言是在社会中流传的未经官方证实或已被官方否定的信息”,并肯定了谣言反映社情民意的社会意义。总体而言,西方学界将“未经确认与证实”和“传播”作为谣言的共性特征。

在我国,“谣言”一词古已有之,是指民间广为流传的评议时政的歌谣。此时的“谣言”是中性的,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信息载体和官民沟通方式,这在《诗经》《国语》《后汉书》中均有体现。现代学者则多认为谣言是“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恶意动机”和“虚假性”是其基本特性,持批判态度。如传播学、心理学、社會学等学科在教科书中将谣言狭义界定为“没有任何根据的事实描述和带有诽谤意见指向的负向舆论”;《现代汉语词典》将谣言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随着谣言治理实践的不断深入,学者们发现对谣言狭义的负面界定会使研究有失偏颇,因此有学者将谣言广义界定为“经过广泛传播的真实或非真实的假设”,其词性回归中性。

就疫情谣言而言,笔者主张将其作广义界定,即与疫情本身及其治理相关的未经证实的信息,既包含没有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也包含暂时没有被证实的真实信息。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由于疫情发展的复杂性,疫情期间会出现大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验证真伪、模糊不清的“灰色信息”,如关于某些治疗方法对疫情防治效果的假设、某些意见领袖对疫情发展趋势的预判等;另一方面,由于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对部分疫情信息真伪的判定可能会随着认知的不断提高、信息的不断披露而发生变化。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早期,武汉八位医生在各自微信群中发布的“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1月初,武汉已出现有医生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等信息均先被证伪、后被证实。可见,疫情谣言“未经证实”的特征更为明显,适合“中性”定义。

二、疫情谣言的生命周期及信息关键运动影响因素分析

生命周期是指一个个体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信息作为事物内部结构与外部联系的运动状态和方式,同样具有有机生命体的典型特征。[1]在美国信息资源管理学家霍顿首次提出“信息类似于有机生命体,是一种具有生命周期的资源”的观点后,众多学者纷纷将信息生命周期作为研究对象,关于信息生命周期的测度方法、阶段划分、跃迁机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最终形成信息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认为,直接改变信息的运动轨迹是无法实现的,但可基于对信息生命周期运动的分析来改变信息运动的影响因素,从而实现科学有效的信息生命周期管理。

疫情谣言作为一种“未经证实的”信息,亦有其明显的周期性与阶段性特征,可通过干预、改变其运动影响因素,间接对疫情谣言运动的管理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实现对疫情谣言的有效治理。笔者基于信息生命周期理论,结合疫情谣言的特性,将疫情谣言的生命周期划分为滋生期、蔓延期、衰退期三个阶段。需要说明的是,每个阶段均有相应的关键影响因素作用于疫情谣言的运动过程。

在滋生期,疫情谣言产生、成型,但未大面积传播。美国心理学家G·奥尔波特在其著作《谣言心理学》中提出了最具代表性的谣言判断标准和产生条件,即谣言公式:R=i*a。其中,R代表谣言,i代表事件的重要性,a代表事件的模糊性。荷兰传播学者克罗斯在此基础上将谣言公式进一步完善为R=i*a*1/c,其中c代表公众对谣言的批判能力。由此可见,疫情谣言的产生主要有三个影响因素:一是事件对公众而言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二是公众认为事件真相模糊不清,三是公众对事件的相关信息缺乏必要的判断和辨别能力。并且,谣言的传播范围及影响力与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与公众的批判能力成反比。当重要性和模糊性任意一个趋于零或者公众的判断能力无穷大时,疫情谣言就不会产生。

在蔓延期,疫情谣言会借助各种渠道大范围、大规模地传播。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一是谣言编造者和散布者对疫情谣言传播的推动行为。二是新闻媒介的“把关”环节。由传播学奠基人库尔特·卢因提出的“把关人”理论认为,新闻媒介中流动的信息并非完全“客观中立”,而是传媒组织过滤、筛选后的结果。新闻媒介的“把关”能够对疫情谣言的传播起到抑制作用,而信息的客观属性正是“把关”的重要标准之一。三是公众的不良情绪。恐慌、焦虑等心理会使公众失去独立意识和思考能力,陷入沉默或形成极端思维,产生“沉默的螺旋”“群体极化”“集体无意识”等现象,进而加剧疫情谣言的传播,造成疫情谣言的失控。

在衰退期,疫情谣言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显著衰减。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一是网络空间充斥的冗余信息会分散公众的注意力和兴趣点,导致疫情谣言因失去关注而丧失生命力。二是疫情谣言治理各方主体的辟谣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平台、社会组织、疫情谣言涉及事件的当事人等通过多种方式澄清事实、驳斥谣言,阻断了疫情謠言的传播。三是网络舆论场的“自我净化”功能。新媒体时代,网络媒介“先传播,后过滤”的传播模式使得“新闻反转”现象非常普遍,而每一次反转都是对虚假信息的纠偏过程,媒体的自我求证、知情人的爆料以及公众的讨论最终形成合力,去伪存真,使得疫情谣言不攻自破。需要注意的是,疫情谣言在经历衰退期后未必会彻底消亡,其可能借助某些事件再次大规模传播,进入新的生命周期,反复发作。

综上,公众的模糊性、关注度、不良情绪和判断能力,疫情谣言编造者和传播者的行为,媒介的“把关”环节,各方主体辟谣的效果,网络舆论场的“自净”功能等均是疫情谣言生命周期的关键运动影响因素,对其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可以有效抑制疫情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三、我国疫情谣言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疫情信息发布机制不完善导致疫情信息模糊性增强。疫情期间,一旦政府的信息发布与公众的信息需求之间无法达到平衡,就会出现信息逆差的情况。信息逆差越大,事件的模糊性就越强,谣言的生存空间也就越大。因此,加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削减信息逆差,是防控疫情谣言滋生和传播的关键。然而,目前我国的疫情信息发布机制尚存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疫情信息发布权力一元化的体制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疫情信息发布不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授权发布疫情信息的唯一主体,而最先掌握疫情情况的地方疾控中心并没有对外发布疫情信息的权力,只能将疫情情况上报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得到授权后才能对外发布疫情信息,环节过于繁琐客观上削减了疫情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二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信息时存在口径不一现象,导致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受损。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武汉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20年2月19日发布信息称新增确诊病例615人,这一数据远远大于当日湖北全省新增确诊病例349人,引发公众广泛质疑。三是少数官方或半官方机构陷入“塔西佗陷阱”,致使其公信力下降。如武汉红十字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就多次身陷“辟谣门”,由于辟谣针对性不强,且存在用信息封闭换取操作空间的现象,致使公众对其发布的关于“收取捐赠服务费”“拦扣医疗队专用医疗物资”等事件的辟谣信息持不信任态度。

第二,疫情的爆发在引发高度关注的同时也加剧了公众的不良情绪。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众认知与信息传播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显示,90%的公众对疫情信息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其中47%保持每天关注,43%则时时刻刻都在关注。[2]公众对疫情极高的关注度,一定程度上为谣言的滋生提供了可能。不仅如此,极高的关注度所造成的信息过载还会干扰部分公众对疫情信息的准确分析,进而心理失衡,产生强烈的恐慌心理和焦虑情绪。中科院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社会心态》(第一轮)调查报告(以下简称《疫情下的社会心态》)显示,此次疫情期间,从公众的情绪反应来看,整体上最普遍的情绪体验是担忧,79.3%的人都有较为强烈的体验,其次是恐惧(40.1%)、愤怒(39.6%)、悲伤(38.6%)和恐慌(33.4%)。积极的情绪体验较少,只有21.6%的人感到乐观,14.2%的人感到平静(见下图)。[3]这些负面情绪也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空间。

第三,公众对于疫情谣言的判断能力较弱。相较于一般谣言,疫情谣言的欺骗性和迷惑性更强。一是疫情本身具有极大的未知性且附带鲜明的生物学和医学属性,而普通公众由于欠缺相关知识,面对疫情谣言无从辨别真伪。如“新型冠状病毒插入的基因片段是精心选择的,是人工病毒”“瑞德西韦的副作用堪比化疗”等谣言的专业性较强,不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很难辨识。二是一些疫情谣言的内容并非完全主观臆造,而是依托于部分事实将真假信息堆砌在一起形成的“合理想象”。如“火神山医院严重漏水”的谣言在网上广为流传,漏水的确是事实,但并非火神山医院,而是雷神山医院的未交付使用病区。这类疫情谣言虽无医学属性,但仅依靠公众个人依然无法辨识。三是强烈的心理需求使得公众丧失了对疫情谣言的评判能力,部分疫情类谣言准确把握住公众心理应时而生。如“板蓝根能治疗非典”“双黄莲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谣言抓住了公众急需获得安全感的心理,“假借钟南山院士之名提示漱口水可以防止传染”等谣言则抓住了公众期盼权威的心理。

第四,对于编造和传播疫情谣言行为的司法震慑力不足。疫情谣言有许多形式,或是对某条真实消息加以局部篡改,或是对某些事件或信息的解释、评论或预测,或是毫无事实依据的凭空捏造,或是依据现实碎片拼凑嫁接起来的故事,等等。疫情谣言的治理实践表明,谣言难以完全止于所谓的智者,也难以完全止于真相的披露,法治才是最有效的驱除疫情谣言的手段。目前来看,我国对于疫情谣言违法行为的司法规制还有待加强。一是我国虽已形成了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有禁止造谣、传谣并追究责任的条文,但多为概括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但实际效果还有待检验。二是包括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机关,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内有20余个行政部门对疫情谣言行使管制权,职能重叠,多头管理,“治理盲区”“一事多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对疫情谣言违法行为的处罚普遍存在轻刑主义,惩戒力度较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网络媒介“把关”功能弱化,难以抑制疫情谣言的传播。《调研报告》显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网络媒体了解疫情相关信息的公众比例超过95%。[4]可见,网络媒介已经成为公众获取疫情信息的主要渠道。然而,作为一种互动媒介,网络去中心化的特质使得媒介内容的产生和传播不再依赖中心节点,不存在固定的处于支配地位的传播者,传播权几乎被大众所分享,这也使得其“把关人”角色被弱化。并且,网络信息产生的便捷性和传播的即时性也大大增加了“把关”的难度。大数据时代,数据爆炸式增长,仅仅依靠“把关人”在海量非结构化数据中识别谣言几乎是无法实现的。由于缺少“把关”,疫情期间在一些网络媒体平台中出现了过度追求“注意力经济”、社会责任感淡化,媒体人职业素养缺失、新闻道德失范,网民言论自由随意等现象,导致疫情谣言在网络中大量滋生并广泛传播。

四、加强疫情谣言治理的对策建议

在疫情谣言滋生期:一是完善疫情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各級卫生行政部门要勇于承担主体责任,坚决执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提高疫情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可以考虑将疫情信息发布权进一步下放,允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一定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发布疫情信息或疫情预警信息,以增强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构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打破信息壁垒,保证疫情信息公开的一致性;做好舆情监测,在科学分析谣言所映射的公众情绪和心理特点的基础上以回应公众关切为出发点发布权威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互动性;加大对新闻媒介特别是网络平台的管理力度,引导其弘扬正能量,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二是提升公众对疫情谣言的辨识能力。一方面,要加大公众网络媒介素养的培育力度,特别是要增进公众对于网络媒介特质、信息特质,媒介生态的认识,引导其在面对铺天盖地的疫情信息时有主动质疑的意识和独立批判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疫情科普宣传力度,借助官方媒体、社交媒体、自媒体等渠道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创新宣传方法,采用新闻媒体宣传、图片资料宣传、信息精准推送等方式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搭建专家互动平台,为公众提供专业知识咨询和讲解。及时更新疫情防控知识,使其与最新的科研成果同步,提高公众对疫情谣言的“免疫力”。三是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疫情谣言是信息和态度的双重载体,想达到辟谣的预期效果不仅需要证伪谣言,还要改变谣言背后隐含的不信任态度。应充分发挥权威人士的舆论领袖作用,将公众对权威人士个体的信任转化为对政府对媒体的信任。疫情期间特别是疫情初期,公众普遍会将医学专家作为最为信任的信息来源。《疫情下的社会心态》数据显示,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公众认为医学专家的信息“非常可靠”的比例达42%,高于中央媒体(37%)、政府部门发布(19.39%)、地方新闻媒体(14.79%)。[5]

在疫情谣言蔓延期:一是确保疫情谣言治理有法可依。疫情谣言类型多样、动机复杂、危害程度各异,对其治理不能一概而论。因此,要尽快明确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和客观判断标准,解决目前谣言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完善相应司法解释、健全配套法规制度,解决法律依据不清的问题。要加大对执法主体的技术投入,完善取证规则,增强执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加大惩治力度,落实网络实名制,提高造谣传谣违法成本,对恶意制造疫情谣言者予以严惩;统筹安排、科学设定各部门执法范围、分配执法权限,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谣言治理执法机构,避免因职权重叠出现治理盲区或“一事多罚”现象。要重视法治教育和宣传,积极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疫情谣言”专项宣传活动,借助各平台推送相关宣传资料、用贴近生活的事实案例释疑解惑,提示公众发表言论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在疫情期间,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二是新闻媒介要扮好“把关人”角色。新闻媒介特别是网络平台要提高“把关人”意识,强化常态治理功能。要加大对平台内信息的审核力度,识别并清理违规虚假信息,明确行业红线和底线,解决“把关人”责任缺位的问题;要发展谣言识别和屏蔽技术,提高智能“把关”的可行性和实效性;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研发谣言防控系统,精准识别疫情谣言,提高“把关”效能;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约束,确保其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不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此外,在“用户生成内容”时代,要引导网民特别是意见领袖明确言论自由的边界,督促其对发布的信息严格把关,不编造虚假信息,不传播网络谣言。三是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积极开展群众心理疏导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帮助公众尤其是疫情重点地区的特殊人群排解不良情绪。要做好“心理防疫”,引导公众回归理性,消除谣言滋生和传播的土壤;要加强对公众的道德素养教育,号召公众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守道德底线,自觉抵制虚假负面信息,以免陷入谣言传播链条之中。

在疫情谣言衰退期:一是构建政府权威主导、媒体及时跟进、社会广泛参与的辟谣联动机制。疫情期间,谣言层出不穷,各类辟谣平台随之大量涌现,鱼龙混杂,公众极有可能会因自身辨识能力不足而无法准确选择最值得信赖的信息源。对此,应搭建国家层面的官方辟谣平台,同时组织各类新闻媒介通过其信息传播渠道联动发布辟谣信息,为公众提供中心化的权威信息源。尤其在新媒体时代,网络媒介同时扮演着谣言传播者和澄清者的双重角色,协同网络媒介参与辟谣,可显著缩短从虚假信息甄别到辟谣信息发布的流程,简化传播环节,提升疫情期间辟谣信息的时效性和影响力。要引导疫情谣言涉及事件主体积极参与辟谣工作,澄清事实、驳斥谣言。要丰富疫情谣言治理模式,鼓励各类民间辟谣组织主动承担职责,成为净化舆论环境的“反击者”和“疏导者”。二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精准辟谣。一方面,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疫情谣言的内容分类、传播路径、议题场景等属性进行相关性分析,在全面系统地掌握疫情谣言传播的深层次原因和差异化特征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疫情谣言采取不同辟谣策略。对于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破坏型谣言,坚决粉碎清除;对于带有询问、求知心理的求证型谣言,积极沟通,说明真相;对于旨在发泄不满、愤怒情绪的宣泄型谣言,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加以遏制;对于由明显利益驱动的利益攫取型谣言,及时封堵谣言信息源;对于以博取公众关注为目的的娱乐恶搞型谣言,依靠网络空间自我净化。另一方面,运用机器学习算法辅助人工审核虚假信息,对其进行技术拦截和精准打击。要建立谣言分级预警机制,对疫情谣言的危害性和影响力进行评估,确定辟谣优先处理等级。要运用数据挖掘技术使辟谣信息精准送达已感人群和易感人群,避免谣言死灰复燃。

總之,疫情谣言的传播动机非常复杂,对其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矫枉过正。诚然,在疫情谣言猖獗如过街老鼠的特殊环境下,对其进行理性分析难免有“为谣言正名”之嫌,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我们探索真相的理由。对于疫情谣言的治理,应深入到社会心理以及公众舆论中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利用疫情谣言来窥探民情,提高政府公信力,这才是疫情谣言治理的长远之道。[6]

【参考文献】

[1]索传军.试论信息生命周期的概念及研究内容[J].图书情报工作,2010,(13).

[2][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众认知与信息传播调研[EB/OL].国家信息中心官网,http://www.sic.gov.cn/archiver/SIC/UpFile/Files/Default/20200226101829580669.pdf.

[3][5]王俊秀等.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社会心态调查报告——基于2020年1月24日-25日的调查数据分析[N].北京日报,2020-02-10.

[6]郭小安.治理谣言应遵循差异化和复杂性原则[EB/OL].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20/0310/c209043-31625648.html.

(责任编辑:刘亚峰)

On Epidemic Rumor Management based on

Information Life Cycle Theory

Zheng Kuoshi

Key words:Epidemic rumours;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information life cycle

作者:郑阔实

闲话民事司法解释论文 篇2:

论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网民数量将近5亿,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网络主体传播信息的自由和无距离,使得一些虚假信息迅速放大,形成网络谣言。近年来,我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网络谣言发生了数十起,造成了诸多社会负面影响,网络谣言为何肆意横行?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对此进行探讨很有必要。

一、网络谣言概述

所谓谣言,通常认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或指一种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网络谣言,本质上属于谣言的一种,只是传播渠道有别于传统的谣言,通常认为是指通过电子邮箱、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网络介质而传播的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的话语,从我国发生的诸多网络谣言事件来看,主要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网络谣言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以为几个方面:第一,从发布者和传播介质上看,具有隐蔽性。第二,从谣言传播利用的手段上看,更具欺骗性。第三,从传播的速度上看,具有即时性。第四,从内容上看,可以具有最大的多样性。第五,从危害程度和范围上看,具有瞬时爆发性和受害地域广泛性。第六,从消除负面影响上看,具有持久性。第七,从散布者的出发点上看,具有攻击报复、宣泄诱惑、强迫炒作性等特征。

网络谣言肆意传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当前所处社会转型期对未来发展的风险性与不可预见性的认知,自然灾害、公共事故频发,政府舆论引导不够,互联网自身属性局限,少数不法分子和低素质的网民及少数网企责任缺失和传统媒体的判断不当,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导致了我国网络谣言得以产生、迅速传播并成为公众焦点热点。

二、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导致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原因是多方面,但我国当前对网络谣言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其中重大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规制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一是《电信条例》对互联网出版、登载新闻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规定了网络媒体的资格和准入监管,该条例规定网站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经营性网站实行审批制。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对非法有害信息的治理。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是《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网民的权利保障。第2条规定侵害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资金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制裁。第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聪颖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同时还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做虚假宣传及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观以上所述,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并非无法可依,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立法无疑是粗线条的,无法彻实有效的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归纳起来,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不到位:一是法律体系建设不到位。具体表现为第一,现有法律法规对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不能迅速迅猛发展的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第二,现在法律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完善的治理程序和治理机制;二是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机制不到位。我国目前对网络实行的监管体制是分头监管,主要由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新闻办、工信部、公安等七个部门进行监管,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和职权重叠的现象。三是网络谣言侵权及犯罪行为惩戒制度不到位。在现实生活,一旦侵权事件发生,通常由于侵权主体难以认定,取证艰难,很难去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网络媒体通常以媒介中立、技术中立、消极审查义务对其责任进行抗辩不承担责任,仅由网络用户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这显然违背了义务分担原则,此外,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和删除机制”也为其提供了护身符。要追究相应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也非易事。

三、完善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建议

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这是一个摆在我们每一个法务工作者面前的现实问题。笔者以为,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借鉴他人的有益经验的路径来完善。

(一)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网络谣言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有效防治网络谣言,世界各国相继制定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德国1997年起,为了解决经网络传输的违法内容,在《民法典》和《刑法典》框架内逐步建立涵盖11类法律的互联网法规体系,以规范互联网秩序。在专项立法方面,出台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美国的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2000年,印度颁布《信息技术法》,涉及网络管理的刑事诉讼、行政管理等内容。韩国制定了《电子通讯基本法》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虚假信息散播者。概括起来,世界各国的网络法律规制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法律体系比较完善,除了民法、刑法的明确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二是法系条文周全、慎密,具体、可操作性强;三是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严格,惩罚力度大,威慑力强。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制定更加具体的网络法规及实施细则 ,或者根据司法实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且与我国的《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具体来讲,主要要完善以下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对网络谣言侵权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网上侵权主体的认定、损害结果的认定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这是急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在立法中明确执法主体,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三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严厉的惩治措施,加大对造谣者的惩罚力度。我国目前对造谣者的惩治力度小,非常不利于对网络谣言的规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散布虚假恐怖信息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其他针对社会层面不特定对象散布谣言均以行政责任追究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于网络谣言所造成的后果,只追究网络造谣者和传播者行政责任,处罚明显偏轻。如《德国刑法典》第276条明确规定,凡是明知传闻有误,并会在广大人群范围内产生不安,由此危害公共秩序,还有意散布者,应被处以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如果这一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违法者应受到最高5年监禁的处罚。因此我国应当对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予以完善。

(二)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和问责机制,及时公开真实信息,澄清谣言

具体来讲,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透明、快捷、权威的信息发布机构,如谣言控制中心和政府官方微博等,使广大网民能够及时、准确、便捷的获得可靠信息;二是建立政府信息与网络谣言信息赛跑机制;三是建立多样化的辟谣机制;四是构建网络谣言应急预案体系,五是要建立政府问责制度,在网络谣言事件中,因为政府监管不力、信息发布不及时或刻意隐瞒事件真相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实行事后问责。

(三)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互联网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强化网络服务器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非常必要。互联网提供者的义务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二是监控义务,三是协助调查的义务教育。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三方面的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但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

(四)通过立法保障,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特征,使得造谣者隐居幕后,普通民众通过诉讼方式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不易获得匿名造谣者的真实身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款关于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如不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不能得到确认,没有明确的被告,致使法院无法立案,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韩国在2005年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律,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自此,韩国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人身攻击和侵犯隐私权等情况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明显。同时,网络实名制使得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法律等社会调整机制得以在网络世界中继续适用,建立了他律机制。

(五)加强和完善互联网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在立法不完善,政府监管缺位的情况,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可以有效补充法律规范、政府监管的规制和调整。较之政府监管,行政自律监管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及时性、预防性等特点,行业自律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网络监管中的重要力量。英国于1996年成立的互联网监管基金会,成立十多年来,与政府部门合作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此外,日本、澳大利亚等都是注重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国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协会虽有所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自身制约不完善,部门设置不健全等。因此,我们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单位,以实现真正的互联网行业自律。

(六)提高网民网络诚信意识和网络法律责任意识

网民应当增强自身守法意识,做有责任的公民。政府应对网民进行守法教育,引导其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让网民参与到网络谣言的监督中来。

(作者单位: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作者:刘勇华

闲话民事司法解释论文 篇3:

冬夜寒梦:花季少女面对人生歧路

6年多前寒冬的一个深夜,13岁的女学生贾小红和王风玲在校园宿舍内被歹徒强奸,而校方为保全声誉没有及时报案。在没有抓获歹徒的情况下,针对学校的失职行为,两女孩愤而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最终赢了这场官司。

贾小红和王风玲也许没有想到,正是由于她们的这一壮举,竟奇迹般创造出全国首例遭歹徒奸污的女学生状告学校赔偿案。我作为当地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深感此案法治意义非同一般——

校内被奸

时间回到6年多前的一个夜晚。

2001年11月18日晚8时20分,一阵急促的下课铃声,驱散了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莘莘学子们的紧张心理。完成了一天的学习任务,同学们有说有笑,如释重负。三五成群地向各自的寝室走去。因该中学是一所封闭式管理学校,所以负责本校寝室管理的男教师李方,例行公事般地对9个男女学生宿舍进行了检查。在确认没有异常的情况下,下令同学们关灯休息,然后他自己也回到了寝室。

可能是考虑同学们晚上要起来上厕所,各寝室大都没有锁门。可是谁也没有想到。看似正常的疏忽,却给歹徒留下了可乘之机。以致于两名女学生遭遇洗刷不掉的羞辱。

深夜11时50分,一个黑影幽灵般闪进了四楼9号女学生宿舍。当他拉亮电灯看到熟睡后那一张张姣好的面容时,双眼顿时发出了淫邪之光。待选准目标后。黑影又悄悄拉灭电灯,迫不及待地脱掉衣服钻进了一个女学生被窝。

正在熟睡的女学生贾小红突然被一种异样的感觉惊醒,睁眼一看,发现一个黑影正在一边抚摸自己身上敏感的部位,一边脱自己的内衣,她顿时明白了什么,不由自主地发出了一声惊叫。黑影见状赶紧用双手狠掐贾小红的脖子,待其昏过去后,便疯狂地实施了强奸。

贾小红的惊叫声惊醒了梁玲玲、朱艳红、王建平、高丽君、安晓静等10位同学。当她们明白了是怎么回事后,正欲呼救,却被黑影的凶狠威胁声吓退,只好按照黑影吩咐用被子蒙住了双眼。

女学生的胆小举动,更加助长了歹徒的嚣张。稍事休息后,他又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另一名女学生王风玲,将其掐昏后,再次施以强奸。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同寝室女学生们竟然没有人敢吭一声,任由歹徒肆意妄为。

满足了兽欲的歹徒做完这一切之后,堂而皇之地又一次拉亮电灯,并用衣袖半遮面孔。恫吓女学生们不准说出此事,然后大摇大摆地于0时20分消失在夜色之中。

但得意忘形的歹徒万万没有考虑到,就在他拉亮电灯示威的一瞬间,梁玲玲、朱艳红等众多同学看到了他的体貌特征:身高1.72米左右,体形略胖,长方脸,年龄30多岁,偏分头,上身穿黑茄克,脚穿皮鞋,走起路来响声较大,说话时嘴中喷出的酒气让人大老远都能闻到。事后,贾小红和王风玲在接受我采访时说,她们怀疑这个歹徒好像自己熟悉的一名教师,原因是当时宿舍内那么多女学生他都看不上眼,偏偏选中我们下手,显然是有准备而来。

直到歹徒离去将近10分钟后,已苏醒过来的贾小红和王风玲的声声啼哭。终于唤起了寝室长陈娇的责任感,她立即向寝室值班教师汇报了此事。

得知学生遭到强奸的情况后,学校校长姜光十分震惊。赶紧组织人员在校园内寻找犯罪嫌疑人,但为时已晚。作案歹徒早已销声匿迹。无奈,姜光急忙与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班主任付红、刘帅赶往女学生宿舍,一方面让女生们自查一下有没有丢东西,另一方面告诫贾小红和王风玲不要再哭,就当是做了一场噩梦,同时还说现在离上课时间还早,大家要安心休息,不准乱说话。吩咐完毕,三人随之离去。

尽管命令如山,但仍然难以让女学生宿舍得到平静。经历了这场变故,不谙世事的贾小红和王风玲闻听部分同学的窃窃私语声,内心痛苦到了极点,她们殷切盼望着黎明的早点到来。一些胆小的同学,则将头部缩进了被窝里。

11月19日。贾小红和王风玲因有伤在身,全天没有上课,而是坐在宿舍内发呆。校长姜光在亲眼看到二人颈部有明显伤痕和双眼红肿的情况后,吩咐一位教师到镇卫生院买了一些消炎药,并让人从学校食堂打来了饭菜,安慰二人安心养伤。

当时,校内大部分学生知道了这件事,私下纷纷议论,甚至有几名女学生声称要转学。对此,校长姜光也是焦急万分,面对突如其来的事件,他感到从未有过的压力。于是,便紧急召来学校政教主任以及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班主任付红、刘帅商议此事该如何处理。经过一番商议,4人终于达成了两点共识:一是想方设法做好受害人及其家长的工作。力争息事宁人:二是隐瞒事件,因为此事一旦传出去,不仅会对学校自身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有可能出现学生转学及新学期生源减少等不良后果。据此,年轻的校长姜光拍板决定:下令全校师生不准将此事外传。暂不向警方报案,并电话通知受害人家长来校协商解决办法。

这个决定却给学校惹来了一场官司。

状告母校

当年刚满13岁的贾小红和王风玲两位同学不仅同年同月生,而且同天踏入初中的校门。在班级里学习成绩均名列前几名。尤其是贾小红天生一副好嗓子,喜欢唱歌朗诵,多次在学校里担当文娱活动的主持人,师生们不时夸她将来必有所成。王风玲虽不善言谈,但却肯下苦功,因而也受到班主任的多次好评。两人万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意外。一时间痛不欲生,真不知道今后的人生之路该怎样走过。

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父母都是老实的农民,平常节衣缩食供女儿上学。当他们于11月19日晚接到学校电话告知女儿被小偷打伤的消息后,便急忙从家中赶到学校。在校长办公室,姜光告诉他们说,昨夜学生宿舍里进来了一名小偷,没有偷走东西却把小红和风玲打伤了,现在学校已经买了药给她们治疗,没什么大事,等过几天伤好了,再让她们回家,你们放心回去吧。

毕竟做母亲的心细,对于姜光的一番话,贾小红和王风玲的母亲不敢太相信,她们抽身来到女学生宿舍。却意外发现女儿并非校长所说只是受了点外伤,而是一副痛苦不堪和精神恍惚的可怜模样。见到亲人到来,贾小红和王风玲同时扑进母亲怀中,声泪俱下诉说了自己受辱的经过。

贾小红与王风玲的母亲满怀气愤心情,回过头来找校长姜光当面质证此事。在真相大白的情况下,强烈要求校方立即将女儿送往医院疗伤。并尽快报案,以便早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好为女儿报仇雪恨。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姜光感到再也难以隐瞒,于是只好于11月20日上午10时,一面陪贾、王两家父母将小红和风玲送到县医院疗伤。一面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可是,校长姜光自当天支付每人200元之后,便撒手不管。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组织力量展开侦查,可惜案发现场已遭到严重破坏。歹徒遗留下来的所有证据湮灭,失去了最佳破案线索和时机。尽管警方在此后的几个月里尽了最大努力,但直到现在案件也未侦破。

事后我在采访贾小红和王风玲遭歹徒强奸时的情节时,贾小

红说,自己当时正在经期,醒来时发现床单上有一团血红的脏物,后不知何故,床单莫名其妙地不见了。王风玲说,自己的床单上虽然没有留下什么,却有一带血的卫生纸,事后才知道是贾小红用的,案发后学校将床单拿走,给她买了条再也无颜和同学们一起读书了,于是就双双辍学回家,帮父母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此后,她们最害怕夜幕的降临,最害怕见到同班的同学,因为一些同学的掩嘴一笑,就会使她们想起那个噩梦般的时刻。再加上村里人不明真相的谈论,更令贾小红和王风玲恨不得以死了却此生。昔日活蹦乱跳的身影不再,取而代之的是终日沉默不语,更不敢去公众场所玩耍。

对此,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父母都认为,女儿身上所发生的这一切不仅是歹徒造成的,更重要的是学校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女儿出事到现在。各自遭受数百元经济损失不说。校方竟然不管不问,仅支付每人200元便想了断此事。难道女儿人身受到了伤害,精神遭受了巨大打击和摧残就只能认命吗?为维护女儿尊严,贾小红和王风玲的新床单,说是留下这样的床单不吉利。贾小红和王风玲同时还说,由于自己不知道什么是重要物证,所以案发后就让母亲将内裤洗了。不然穿着嫌脏。警方提取走床单、内裤等物证,因已经受到人为处理,所以也化验不出什么结果。

为了进一步证明女儿是在校园宿舍内被歹徒强奸的事实,案发后的第8天。贾小红和王风玲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有关部门做了伤情鉴定。登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诊断结果是:贾小红为“外阴正常,处女膜3点处破裂”:王风玲为“外阴正常。处女膜5点、8点处破裂。”次日,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确认,贾小红和王风玲的身体损伤系掐颈引起的机械性窒息,其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一个月后,经过医生的精心治疗。贾小红和王风玲两位同学终于痊愈出院。经过这次伤害,她们觉得父母带上干粮,凭着庄稼人那特有的吃苦个性,奔波于上级公安机关、司法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等有关单位之间,期望能给女儿受辱一事讨个说法。但得到的回答如出一辙:案件未破,歹徒未抓获,我们也无能为力。眼下只能找学校协商解决。可学校的态度更坚决,你们找作案歹徒讨说法去吧。

经过多次和学校协商未果,在公安机关没有抓获歹徒的情况下,贾小红和王风玲终于忍无可忍。她们同父母商量后,果断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2002年3月6日,贾小红和王风玲以共同原告身份,以学校疏于管理、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为由,一纸诉状将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严格审查后,依法于当日受理了此案。

法庭论辩

经过两个多月的漫长等待,贾小红和王风玲终于等来了2002年5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的这一天。当日,因为不愿和曾有恩于自己的母校教师面对面论辩这场官司,贾小红让父亲贾大山、王风玲让母亲袁玉娥替自己参加诉讼,同时还花钱请来了一名律师帮助誓讨公道。

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校长姜光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贾小红、王风玲的起诉状副本后,深感事态重大。也请了两名律师和自己一道参加庭审应辩。

庭审中,原告贾小红和王风玲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9名与二原告同寝室住宿的学生证明,二原告确系在学校寝室内被人强奸,学校也没有开设有关安全方面的课程,全校9个男女寝室只有一名男教师具体管理:第二组证据是医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第三组证据是学校出具的二原告在校遭歹徒伤害的证明:第四组证据是二原告住院疗伤的11份原始单据。基于此。二原告认为,被告对此事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失费。

被告中学对二原告在校内寝室被歹徒伤害的事实当庭认可,但辩称:一是法院应依法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因为二原告被强奸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在尚未结案,只能待刑事案件侦破后才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再继续进行民事审判。二是本案中的两个原告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因为在刑事案件没有侦破之前,二原告是否受到伤害。是否受到同一加害人伤害都不能确认。即使受到伤害且为同一罪犯所伤害,但她们受伤害的程度、造成的损失及精神的损害又不尽相同,她们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即使合并审理,也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判决应分别作出,起诉当然也应分别起诉。现在二原告用一个诉讼请求向被告主张权利,显然不妥。三是被告履行了管理教育职责,且制订了10多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并无不当,二原告受到侵害系第三人造成,被告不能对此负任何责任。四是事发后被告已报案并积极为二原告疗伤,同时还补偿给每人200元现金,二原告现在又索要赔偿,显然是以怨报德。五是二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因为二原告受到了侵害,被告不是直接加害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应对直接侵害人提出。据此,被告认为,原告所诉无凭无据,应依法中止诉讼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且都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所以法院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结果。

2002年6月23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贾小红和王风玲在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封闭式管理的校舍内遭受歹徒致伤后强奸,对尚未成年的二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作为直接管理者,对二原告在校期间负有相应的教育和保护义务,虽然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实施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仍未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及精神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及无相应证据证明的二原告诉请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应等刑事结案后才能确定校方责任等多种理由,因不管刑事案件侦破与否,被告均应承担教育与保护不当造成二原告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失责任,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已付给二原告的现金各200元,依法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贾小红医疗费333.04元;交通费56元,精神损失费9500元,共计9899.04元,赔偿原告王风玲医疗费152.06元,交通费40元,精神损失费9500元,共计9692.06元。

案件未破

就在此案宣判的当日,我在主审法官的安排下,见到了本案两位受害人贾小红和王风玲。与此同时,还从法官口中了解到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对一

审判决结果的意见。该学校负责人在接到判决书后表示强烈不满,当即决定要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一审判决有失公平。片面采信了原告的诉请,而没有客观公正地考虑校方的争辩意见和所面临的困难。两名女学生在校园内遭到伤害是事实,但那是歹徒造成的,现在她们“反咬一口”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实在是“大逆不道”。完全忘记了教师辛勤培养的恩德,法院又怎能不顾及这方面的因素呢。再则说,学校自身也很困难,平时只能依靠学生交的学杂费来维持生计,就连教师工资都不能足额发放,从哪里弄钱赔偿学生呢,难道学生就不能体谅学校的苦衷!

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尽管说得“入情入理”,但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故已失去了上诉权利,所以只能自觉履行一审判决书上的赔偿义务。

当时贾小红和王风玲因为出了那件“丑事”,案发后王风玲就一直辍学至今。她说害怕看到老师和同学们那异样的目光,真的好难驱散心中那团阴影,所以只好待在封闭落后的家乡。帮父母干一些农活。与王风玲不同的是,贾小红已经于2002年2月28日重返校园,但为了避免别人说闲话,她只好转入邻乡一个中学读书。贾小红说,要尽最大努力忘掉这件事,好好学习,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谈及对打这场民事官司的看法,贾小红和王风玲不约而同地说,与母校对簿公堂,我们也十分不忍心,但我们想通过这种行为,提醒学校今后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教育,以保证学生们的人身安全。同时,虽然我们赢了这场官司,但我们更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早日破案,严惩罪犯,替我们报仇雪恨。

2002年10月15日。贾小红的父亲贾大山和王风玲的母亲袁玉娥找到我,一脸无奈地说,这场官司判决期满后,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并没有按照判决赔付我们损失,我们无奈只好于上个月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说起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状况,贾大山说,女儿在学校学习成绩很好,但有一条令人伤心,那就是新学校发现贾小红口才好,打算让她担当本校文娱活动的主持人,贾小红拒绝了,因为她不想再引人注目,只想过普通人的生活。

为了了却受害少女贾小红和王风玲及其父母的心愿,现特意将原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于2002年1月1日和7日晚写给贾小红和王风玲的信件摘录如下,权当慰藉受害少女并作为震慑作案歹徒的通缉令:

小红和风玲同学:

作为一个母亲,我能深切地体会到你们二人及爸妈等家人的痛苦。你们刚刚13岁,金色年华仅迈出了第一步,千万不能被这件事情击倒。要知道人生之路并非都能够一帆风顺,只有坚强勇敢、勇于面对现实的强者,才能牢牢把握住生命的航向。因此,希望你们能够迅速走出这起不幸的阴影,摆正生命的航标,重新鼓起生命的风帆,向胜利的彼岸驶去。你们应当知道,皮肤毛发皆受之于父母,他们含辛茹苦地把你们拉扯大,对你们抱着很高的期望。虽然遭受了一次挫折,但是面对父母家人的关爱,你们没有自暴自弃的权利。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你们应该懂得这个道理。

作为公安局长,我无时无刻不在牵挂着这个案件。因为我深深知道,它关系着两个鲜活生命的前途和未来。我每天都要听取案件汇报,尽管目前由于证据湮灭,给此案侦破带来一定困难,不过请放心,警方决不会放过任何线索和疑问,一定深挖细查、穷追到底。在这里,我给你们保证,警方不管付出多大代价,花费多少时间,都一定要将歹徒捉拿归案,绳之以法,为你们报仇雪恨。

需要说明的是,案发后,校方对你们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这种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作为校方,没有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致使学生受辱,已是失职。事发后,又百般遮掩,那更是不允许的。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已严肃地向校方提出了这个问题,要求他们加强安全防范,坚决防止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同时,作为受害方,你们也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校方赔偿损失。最后,祝你们全家幸福。

终获赔款

尽管受人崇敬的任长霞局长已经英年早逝,但她的这番话,无疑给贾小红和王风玲注入了活力。由于本案被执行者系教书育人的特殊单位,所以当地法院也有点为难。法院的观点是,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查封校舍,拘留负责人等,显然不够妥当,且难以达到和谐司法的效果,于是就只好向贾小红和王风玲发放了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延伸执行触角的一种方法,申请执行人领取该证后,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也不用再交申请执行费,可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即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此后的几年中,尽管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父母数十次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处于搁浅状态,并被迫中止执行。

2006年冬季,借助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强劲东风,登封市法院恢复了对本案的执行。其间,执行法官经过多次登门向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新任校长说法明理。该校长终于答应想尽一切办法支付赔偿款。

2007年春节前夕,贾小红和王风玲终于从法官手中,接过了母校赔付的现金各2000元。2008年3月6日,她们再次收到第二笔赔偿款各7500元。而对于剩余的389元和192元赔偿款,贾小红和王风玲则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至此,两人的合法权益已基本得到了实现。

沐浴着温暖的阳光,目前正在上大学的贾小红和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的王风玲,重新开始了新的生活。

(文中人物均是化名)

(责编 吴为)

作者: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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