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04

第一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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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6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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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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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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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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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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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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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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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2012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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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5日,在第十二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在五洲宾馆隆重举行,这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加挂牌子后首次市级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受到了各界强烈关注。中纪委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专程莅临会议指导工作,并亲自将第一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牌子授予深圳市。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出席会议,与田力普局长共同为示范城市揭牌。

田力普局长在讲话中高度赞扬了深圳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显著成效,盛赞深圳是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一块高地,一面旗帜,将首块示范市的牌子授予深圳,是经过评委会讨论决定的,深圳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至名归。陈彪副市长代表市委市政府感谢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长期以来对深圳知识产权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并就下一步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部署。陈彪副市长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提升深圳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知识产权资源观的观念,紧紧围绕三个方向,坚持做大四个注重,认真完成好九项任务,为全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还发布了2011年深圳市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白皮书、十大知识产权事件和指标体系,表彰了19家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做了典型发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司长徐治江、专利管理司副司长雷筱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陶凯元、党组书记马宪民,深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华楠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康主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企业、中介、行业和科研院所代表共约18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当天,还举行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宣讲会,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马宪民详细讲解了决定出台的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举办十二年来,已成为知识产权界年度重要活动,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市知识产权局的精心组织筹备下,各区、各分局均举办了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为深圳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和创造“深圳质量”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第三篇: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四五”规划纲要和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计划

XX 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四五”规划纲要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我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管机关的精心指导下,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市场监管体系现代化,根据《XX 市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XX 市场监督管理“十四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监管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谋划、有序推进,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

围绕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营商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有效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为实现 XX 市市场监管不断取得新成就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实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商事制度框架,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形成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便利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一)全面形成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全面形成。各种行政审批大幅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各类不必要的证照基本取消,新增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活跃发展,为带动消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二)全面形成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消费维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机制进一步健全。统一的消费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基本形成,消费维权的便利程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发展壮

大,消费维权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消费满意度持续提高。

(三)全面形成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市场监管格局进一步完善,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

三、主要工作 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在“十三五”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向“完善体系、提升跨越”为主的阶段转变。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市场监管格局,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一)坚持以党建引领全局发展

持续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教育决策和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为重点,弘扬“爱岗、敬业、奉献、服务”的市场监管精神。进一步坚强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全力打造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作风建设过硬、专业行动有力”的高素质市场监管队伍。

(二)坚持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完善市场监管和服务,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主消费,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环境。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限,为各类经营者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三)坚持深化“从简服务”工作理念

进一步削减各类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认定,最大限度缩减审批范围。化解“领照容易、领证难”的矛盾,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完善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网上并联审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

(四)坚持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

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完善企业名称管理规范,丰富名称资源。增强企业变更名称的便捷性,提高办理效率。强化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机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取消不合理限制。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五)坚持加强市场广告监管

围绕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商品,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严厉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广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广告监管方式,加强广告监管平台和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建设,健全广告监测制度体系。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违法广告预警机制,完善广告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六)坚持强化产品质量

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七)坚持相关领域规范管理

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商品质量合格、自律制度健全,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好旅游、野生动物保护、拍卖、文物、粮食等领域规范管理。强化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扫黄打非”和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四、重点工作 (一)着力打击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市场的整治,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的行为,加强执法查处。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构建清晰可追溯的责任体系。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二)着力健全认证检测体系

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完善购买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制度,健全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中采信认证检测结果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创新,提高现场快速智能识别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技术水平。加快提升认证认可检测服务市场监管能力,推进其在电商、微商等新兴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维护质量安全底线。加强自愿性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筑牢质量品牌提升基础。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建设。

(三)着力加强日用消费品监管

适应百姓消费品质提升的迫切要求,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的引导和约束功能,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缩小国内标准的差距,提高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程度,逐步实现与国内销售产品同标准、同质量。强化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建材等质量监管,查处“三无”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四)着力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施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规划。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维权机制,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推动完善食品

药品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提高百姓食品药品消费维权效率。

(五)着力维护未成年 人和老年人消费权益

加强对婴幼儿用品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加强对康复治疗、特殊教育市场监管,严格经营资质和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丰富老年人消费需求,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提高老年用品设计、制造标准,确保老年用品的安全性、便捷性和适用性。规范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务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六)着力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

按照便利消费者投诉的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互联网平台,优化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价格投诉等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工作向基层和新领域延伸,建立覆盖城

乡的基层消费投诉举报网络。推进“12315”与相关行业、系统消费者申诉平台的衔接与联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提示警示和应急指挥。

(七)着力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消费维权的责任链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健全消费品生产、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查。严格落实企业“三包”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问题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在产品“三包”、重点消费品等领域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第三方专业监管和服务。

五、组织保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改革发展纳入议事日程,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具体抓好市场监管发展

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将《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二)坚持加强组织协调

各部门、各地方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作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实抓好。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改革部署,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强化政策支撑,增强要素保障。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三)坚持明确责任分工

各部门、各地方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勇于改革,运用创新性思维、改革性举措,创造性地落实好规划任务。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推进规划的实施。适时开展《规划纲要》执行情况总结评估,分析实施效果,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四)坚持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跟踪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与总结,每年向市政

府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报告,总结规划实施进展,提出推进规划实施建议。在规划实施中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建立规划实施长效机制。

2020 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计划

2020 年,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多措并举,努力推动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以创新服务为手段,聚力优化营商环境 1.发挥职能引领作用。引导企业通过主持或参与制定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附加值等方式,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2.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充分发挥新一轮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纳入市场监管大格局的有利条件,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力度,围绕家纺质量提升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家纺质量合作社的配套支持和指导力度,做好家纺行业的转型升级,提高 X 家纺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3.全力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主动对接重点项目,及时协助解决辖区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各类市场监管服务问题,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动态跟踪制度,点对点进行服务,促进项目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以保障安全为底线,全力加强日常监管 1.全力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的底线,巩固和发展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势头。推进综合治理。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商圈闹市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营造安全的饮食和用药环境。

2.严抓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继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在全市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特种设备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特种安全设备信息化系统作用,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风险管理数据库,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突出重点行业监管。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广告行业整治力度,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非法集资广告、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广告的整治。强化打假治劣,开展产品质量打假行动,为辖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近期,我们针对双节两会等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结合市监职能及近期工作重点,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以“从严治党、提质增效”作风建设百日专项行动,食品安全“春雷”守护行动,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药品安全百日专项整治,特种设备安全“两节”专项整治和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为主要内容的“1+4”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解决好节日期间老百姓衣食住行游购娱”等消费安全问题,确保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节日。

三、以履职尽责为目标,着力健全市场监管体系 1.创新市场监管举措。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探索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实施精准监管,缓解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的效能。

2.提升消费维权成效。积极探索应对“职业举报人”措施,加大消费侵权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整合各举报投诉平台,在及时率和满意度上寻求突破,高质量做好消费维权保障工作,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3.强化市监惠民成效。继续做好计量惠民、计量惠企相关工作,进一步让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得到方便和实惠;扎实推进“放心消费”建设,持续进行市场快检工程。

四、以从严治党为准线,锻造履职尽责好队伍 1.突出政治引领。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继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开展党建工作标准化建设,推进党建阵地规范化打造;系统谋划党建品牌实体化拓展,扎实推进党建活动多样化延伸。

2.从严正风肃纪。强化专项督查和日常检查,深挖“庸懒散慢拖”现象,促进市场监管队伍党风政风始终保持良好态势。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廉政风险防范,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廉政谈话提醒,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3.强化能力建设。针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职能不断拓展的实际,积极抓好各类教育培训,提高全系统干部

职工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引导党员干部在落实中心工作、完成任务目标中当先锋、做表率,高标准完成“四大专项行动”、迎检文明城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扶贫攻坚”等重难点工作赋予的各项任务。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一流的状态,扎实的作风,积极营造“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崭新局面。努力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让市场主体便利,推动全市市场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 X 高质量发展迈上新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篇: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X市场监管工作的作风建设年。全局上下要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指导下,聚焦X实际,对照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安排,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全面规范市场秩序,从严抓好作风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奋力创造新时代X市场监管新奇迹。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xxxxx考察X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大安全、大质量、大市场”监管要求,增强风险意识、紧抓战略机遇,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实干担当,将“作风建设”作为工作主线,激励干部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着力锤炼“七种能力”,顽强拼搏、扎实奋斗,进一步推动X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X加快打造“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的现代化新型城市而不懈奋斗。

二、具体举措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再发力

1.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推进落实“证照分离”“双告知”“简易注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等改革措施,大力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全程电子化等工作,提高注册登记便利度,让行政审批服务“加速度”,打造更加便捷、高效、优质、公平的营商环境。二是在前期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11+9+11”条措施基础上,对接各经济园区及企业所需,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区域企业发展系列举措。三是为重点项目、亮点项目等开辟绿色通道,着力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做好亲商稳商,助力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四是下放简单审批事项事权,将服务窗口前移,方便企业与群众就近办理业务,节省办事成本。继续做好与行政服务中心“综窗”对接,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提升后台审批效率。五是严格落实窗口各项规章制度,继续优化窗口服务。

2.深化质量提升行动。一是修订《X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开展重点行业培训,健全区政府质量奖奖励工作机制。加强企业质量工作扶持力度,推动落实首席质量官制度。二是进一步推动氢燃料产业质量提升,与相关单位一同推动企业开展质量攻关、质量改进活动。三是联合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质量活动,鼓励街镇持续打造“一镇一品”质量工作特色,推动长三角地区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工作联动。四是加强全民质量教育,利用“质量月”“品牌日”等活动载体,多角度、多渠道开展质量宣贯,进一步提高质量强区工作知晓度。

3.深化标准化建设。一是加强标准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开展企业标准和商品条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企业标准化法律意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二是以“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立项一个、圆满完成一个”为宗旨,聚焦区域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高标准高质量推进试点项目创建。三是发挥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平台作用,重点调研公益性、服务性领域,继续出台更多高质量的区级标准,保持区域标准数量和质量在全市领先。四是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嘉昆太标准化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张家港等地的标准化工作交流互通机制,提高长三角区域标准化整体水平。五是紧紧围绕“10·14世界标准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开展“六进”等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关心标准、关注标准、关爱标准的良好氛围。

4.深化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一是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商标品牌战略,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示范引领作用,新增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质项目、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企业商标。二是以“精准监管+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加大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以社会共治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三是推进地理标志运用工程,通过规范地理标志使用和指导地理标志申请,助力农民增收增产。四是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发展的优势作用,聚焦重点领域,以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挖掘竞争优势,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办好中国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大会、科交会等,以交易许可、转移转化,实现知识产权商业化、产业化、市场化。五是优化知识产权窗口服务流程,探索专利费专项资助“一网通办”。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行动,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六是深化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机制,部署开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专利周等主题宣传培训,发布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突出重点,守住底线,在保障市场安全上再提效

5.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重点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统筹落实企业自有中转查验库和公共中转查验库的设立、指导、监管工作。通过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索证索票和追溯管理,依法查处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监测,督促食品经营者在市场销售各环节加强消杀,开展核酸检测阳性食品流向排查。加强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组织协调区进口冷链食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处置突发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信息事件源,受理有关进口冷链食品突发疫情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开展闲置冷库再排摸、再告知,规范进口冷链食品贮存。

6.保障食品安全。一是做好全年日常监管及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制定,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需要,细化内容、明确要求,规范抽检后续处置。二是以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目标,围绕群众关切,深入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行动,解决突出问题。三是坚持“控制源头、全程监督、风险管理”原则,做好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安全保障。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强化食物中毒预警机制。加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四是完成市级农村自办酒会所管理和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健全对街镇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管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五是继续推进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追溯体系等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X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巩固注册率和上传率“双一百”成效。六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进一步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

7.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一是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强化隐患闭环管理,确保发现的每项问题有整改、有见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开展15年以上老旧电梯排摸,做好90台老旧电梯第三方安全评估,督促相关单位完成问题电梯维修改造,共同推进既有多层住宅电梯加装工作。三是继续推行电梯智能化监管。推动实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加强电梯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四是落实气瓶充装单位、黄金周游乐设施、冬季锅炉、人员密集场所电梯、大型物流企业叉车等专项检查。开展X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双预防”试点单位“回头看”。五是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救援演练,持续推进特种设备“六进”活动和作业人员再教育工作。

8.保障药械化安全。一是加强对药械化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开展无菌和植入类、冷链运输类、医疗器械免费体验店、医疗美容单位、化妆品生产环节质量提升回头看等专项检查。加强互联网药品经营服务企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劣药犯罪和违法售药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医疗器械创新X服务站平台作用,建立精准企业数据库,扩展专业化服务内容,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下沉基层服务点,助推医疗器械行业整体快速发展。三是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备案产品监督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四是拓展不良反应监测覆盖面,进一步提升监测质量。推进医疗器械专业化执法队伍建设,探索基层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管理。

9.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及监督抽查。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双万”行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能力和水平。制定2021年重点企业证后监管计划,加强对许可证获证企业和强制性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强化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审核和后续监管,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做好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后处理工作。推动“X品牌”认证,通过宣传培训、调研走访等方式,鼓励优秀企业积极参与,促进品牌标杆培育。

(三)聚焦民生,强化监管,在规范市场秩序上再深化

10.推进“百日攻坚行动”。非法加油点整治上,加强摸排调查,完善发现机制,落实属地包干责任,采用滚动式、错时检查等方式,提高巡查发现率。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打击力度,落实投诉举报跟踪办理机制,依法从严查处,追根溯源截断非法油品来源,建立被举报或已整治点位“回头看”机制,严防非法加油点回潮。拓宽宣传渠道,发挥舆论作用,继续通过各宣传阵地,通报督察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共治氛围。餐饮项目环境问题整治上,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做好全面排摸和联合整治工作。根据前期餐饮单位排摸结果,以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单位为重点,分类实施集中整治,规范油水处理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督促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等台账。

11.推进依法行政。继续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核、听证等应对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继续做好依法治区和法宣教育,持续开展合法性审查,提升法治工作水平。

12.推进执法办案。一是加强执法办案风险防控,规范涉案物品管理、案件审批流程等,完善执法办案规范体系,持续提高案件质量。针对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安排部署集中执法行动,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以典型案件查办带动形成系列案件,回应民众关心、媒体关注,以执法保安全。二是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三是加强行刑衔接,建立完善联合通报、联合督办、联合办案等机制。

13.推进网络、市场、价格监管。一是依托跨区域协作联盟,与长三角地区电商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建立网络市场监管联动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推动网络市场监管向网络市场治理转变。二是扎实推进“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农贸市场跨街镇“双随机”抽查,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做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非法活禽交易监管。持续推进每月市场例会制度、投诉举报通报制度等,严格落实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三是扎实推进重点民生商品价格监管,确保价格领域市场秩序稳定可控。进一步探索建立转供电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检查等长效机制,确保政策红利落到终端用户。

14.推进广告监管。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违法整治行动,加大场所媒介广告巡查力度,强化广告监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开展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行为,持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聚焦中广国际国家级产业园区发展,强化广告指导,助推广告业健康平稳发展。深化互联网平台广告联席会议机制,探索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广告监管方式。

15.推进计量监管。加强民生六大领域计量监管,开展商品包装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能效水效标识、计量器具型批、计量标准器、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等专项检查。开展标准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创建。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指导企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市监测平台。开展“5·20世界计量日”“9·9眼镜配镜日”宣传活动。

(四)多措并举,强化协同,在推进社会共治上再创新

16.加强信用监管。一是紧紧围绕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企业年报公示管理,提高公示信息抽查质量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质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二是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建立成员单位联系沟通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厘清各平台(系统)功能定位,提高系统使用便利化程度。三是加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营造诚信社会氛围。四是围绕企业“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用好“常态化注销”与“清理吊销”,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经济小区指导模式,搭建纵横贯通联动服务平台。

17.加强无照经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试点完善无照经营“一网统管”长效管理机制。依托区城运中心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全勤网格联勤队员业务培训,完善各街镇综合治理模式,形成无照经营从发现到处置的工作责任闭环,严防无照经营新增和回潮,确保整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18.加强消费维权。一是继续推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ODR”和“X市12315投诉绿色通道”,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二是针对投诉举报突出问题,聚焦“职业索赔”,运用大数据进行全面分析,落实相应解决路径。三是进一步推进消费维权联络点建设,深化“放心消费”创建,不断提升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四是深入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专项行动,推动主要行业、新兴领域和经营场所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全覆盖,引导大型商超、跨省连锁、厂方直营店参照网络无理由退货要求实施无理由退货,推动建立“长三角实体店异地异店退换货联盟”。

19.加强技术支撑。做好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6个计量标准装置到期复证以及二等铂电阻标准装置、烘干法水分测定仪检定装置的建标工作。做好药品检测项目的新增扩项及2015版药典涉及检测项目的变更。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开展6S知识培训。继续开展内审、管理评审和客户满意度调查。修复完善特种设备网上报检系统。做好特种所检验资质换证迎考工作。

(五)党建引领,强化教育,在建设干部队伍上再提升

20.强化党建引领。一是压紧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持续做深做实组织力提升“3+”工程,以党支部按期换届选举工作为抓手,配齐配强书记、党务工作者力量,分层分类开展理论、实务培训。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重点,健全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支部基层工作。二是广泛开展“奋发有为迎建党百年,激昂向前创市监先锋”主题实践活动。通过提升班子政治建设、打造标杆性基层支部、健全支部工作联系点制度、严格落实党员教育管理等方式,持续强化“党委+”向心统领格局、“支部+”活力驱动格局、“党员+”先锋带动格局。三是深入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责任清单,细化责任内容。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六责联动”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要求,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

21.强化作风建设。一是开展“讲政治、守纪律、勇担当”作风纪律建设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通过健全支部组织生活制度、联动开展政治谈话、深入开展警示剖析、建制堵漏排查岗位风险等七项举措,协同发力,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抓好纪律建设、推进干部履职担当。二是深入建设“四责协同”机制。以推进党委综合性责任项目、班子成员个人责任项目、基层责任项目为切入点,层层协同,科所联动。重新修订各单位(部门)廉政风险一览表,抓紧抓细履责风险防控工作。持续深化“四责协同”向基层延伸。三是深化党委全面监督。突出重点项目,坚持问题导向,形成监督合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配合区纪委监委派驻组开展相关工作,对接开放式监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四是抓紧党纪党规学习和警示教育,继续通过廉政谈话、专题辅导、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方式,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五是启动新一轮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落实常态化管理,巩固文明创建品牌。进一步弘扬志愿者精神,加强典型宣传。发挥群团组织凝心聚力作用,推进“青”字品牌创建,深化“雅韵市监”主题社团建设。

22.强化队伍建设。一是健全后备干部科学管培机制,探索“理论培训+岗位实训”的双训模式,建立并细化正科后备、副科后备、优秀青年等不同层次后备干部个性化培养方案。设立“青蓝”实训站,为每位后备干部确定带教老师和实训导师。二是继续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优化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结合《后备干部培养办法》及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高质量的干部考察。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和使用力度,建立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储备库,加强干部轮岗交流执行力度,搭建科学年龄梯队,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三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构建“脱产培训、短期学习、日常教育”相结合的培训体系。试点推行处级领导干部授课制度,提升培训实效。做好嘉昆太温楚干部培训和交流工作。

23.强化基础建设。一是加大信息宣传力度,突出重点、亮点工作的深度挖掘,加强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监督,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二是做好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强化主动公开的深度与广度,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聚焦提升满意度、办理效能、疑难信访处理,提高信访整体办理质量。加强信访矛盾隐患排查和化解。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落实数据资源共享的安全管控措施,做好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和运维保障,提升信息安全防范能力。四是加强财务管理,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执行预算支出标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规范公务卡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好“三公经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五是完善后勤保障,继续加强办公用房、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确保全局整体工作高效规范运转。

第五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改工作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办[2009]265号 【发布日期】2009-05-31 【生效日期】2009-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265号)

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做好医改有关工作,局党组决定成立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和卫生部的部署,研究医改工作中涉及我局职责的重要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邵明立 局长

成 员:张敬礼 副局长

吴 浈 副局长

李东海 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

李继平 副局长

边振甲 副局长

秦怀金 办公室主任

刘 沛 政策法规司司长

张 伟 药品注册司司长

王者雄 药品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王立丰 稽查局局长

李云龙 中检所所长

李国庆 药审中心主任

张爱萍 认证管理中心主任

杜晓曦 评价中心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与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和卫生部的对口联系,负责协调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医改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医改配套政策,负责督促检查医改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吴浈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政策法规司许嘉齐副司长担任。办公室建立司局联络员工作制度,黄果、李茂忠、翁新愚和单宝杰四位同志担任联络员。办公室成员由局政策法规司、药品安全监管司和药品评价中心有关人员组成。邱琼、兰奋、程刚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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