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2022-07-24

第一篇: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农村低保清理规范及申请条件政策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正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永和镇民政工作站对辖区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清理核查采取“村不漏组、组不漏户”的方式,扩大信息核对范围,准确核对家庭信息,全面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清退,对标准不合理的对象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重点核查农村低保中出现的优亲厚友、权力保、轮流保、平衡矛盾保、奖励征地农民保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为了解决问题,把一些不该保障的户纳入低保,如征地拆迁、道路扩建、果园栽植等;二是“吃空保”,在确定低保对象过程中,不是从每家每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之对一些救助对象的人口变化底子不清,调整不及时,致使有的低保户实际人口少而保障人口多;三是要坚决剔除家庭成员中有国家职工人员;四是要解决类别不准确的问题;五是一些低保户举家外出多年,也纳入保障范围;六是分户施保问题突出,在确定低保对象的过程中,没有对困难家庭的所有人员全员纳入,给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等工作埋下隐患;七是一些户主已经死亡的低保户没有及时更新家庭户籍及一折通信息,给低保工作及社会舆论带来负面反响;八是有些低保户不能及时提供个人证明材料,给低保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本次清理规范及评议听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农村低保对象基本认定条件是上家庭年人均纯收

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

1.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2.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脑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3.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键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8元。 4.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役、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收入核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

(7)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8)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第二篇:农村低保政策

一、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农村低保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登记表》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农村低保服务

办理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地址: 县级民政部门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办理程序: 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第三篇:农村低保政策干部

农村低保政策干部“八清楚”群众“五知道”

来源: 甘肃临夏积石山民政时间:2010-07-20 14:43

干部“八清楚”

一、申请农村低保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

二、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1、家庭上年度人均年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本人);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7、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8、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9、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

10、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等。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及村级民主评议;乡(镇)人民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四、乡(镇)评议机构

乡(镇)由乡(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办、司法所、计生办、财政所等负责人组成。

五、村民评议机构

村建立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人员库(每年调整一次),人数不少于25人,每次评议时由包村干部、村干部和群众代表三人共同负责从人员库中随机抽取7人以上组成村民民主评议小组。

六、农村低保分类依据

一类即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

二类即家庭部分成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需要长期保障的。

三类即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四类即单亲家庭、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或父母无扶养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的、有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的困难家庭。

五类即家庭中有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一年内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家庭。

六类即县民政局确定的其他需要纳入的贫困家庭。

七、分类施保及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分六类施保,按季度发放资金。一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70元;四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65元;五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5元;六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计生“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

八、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低保的

一、二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年审核一次;

三、四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半年审核一次;

五、六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季度审核一次。确保农村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二0一0年五月

群众“五知道”

一、农村低保申请程序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入户调查;

3、村级民主评议;

4、乡(镇)政府审核;

5、县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有外地户籍的,提供户籍地有关收入状况证明;

5、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复印件;

6、计生“两户”应提供计生部门证明。

三、农村低保分类补助标准及发放形式

农村低保分六类施保,按季度发放资金。一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70元;四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65元;五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5元;六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计生“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

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实行“一折统”发放。

四、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1、家庭上年度人均年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本人);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7、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8、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9、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

10、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等。

五、监督、咨询电话

积石山县民政局:0930—77216620930—7725002

二0一0年五月

第四篇:农村低保有关政策(推荐)

农村低保有关政策

一、享受农村低保条件

1、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①三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②家中购买使用计算机、空调、移动电话、非营业性机动车辆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③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④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⑤有赌博、吸毒、嫖娼、酗酒行为而先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勇力,但无正当理由不生产劳动的;⑦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二、保障标准

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年纯收入的家庭可申请农村低保,低保保障采取补差的方式,最低保障线减去其家庭人均纯收入即为人均享受水平。

三、申报程序

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民政所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四、低保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由乡镇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农村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进行相应登记,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将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第五篇:临夏州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单

农村低保的原则: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农村低保的对象:具有我州农村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

农村低保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俩户和供养大学生家庭。

三类: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类: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上报一级政府 备案后公布执行。2012年全省平均保障标准为1488元/年〃人。

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当进行调整。 农村低保申请程序:

1、户主申请;2 家庭收入调查公示;

3、村级评议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 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的相关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认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农村低保金德发放:农村低保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月发放。民政部门按实际保障人数将低保对象名册和申请资金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一折统”进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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