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扶贫政策汇编

2023-02-24

第一篇:就业创业扶贫政策汇编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

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 ····················································································· 2

2、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 5

二、职业培训补贴

1.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36号) ··························································································· 8 2.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9号) ························································································· 12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 ····················································································· 22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

1、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64号令) ······································································································ 26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 ····················································································· 32

I

(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1.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3〕73号) ······················································································· 36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摘要)(国办发〔2014〕22号) ················································································· 38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1.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91号) ······················································································· 40 2.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2〕83号) ··························································································· 43 3.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93号) ··························································································· 44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国办发〔2014〕22号) ······························································································· 46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 ····················································································· 48 2.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3〕74号) ······················································································· 50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 ··························································································· 51

4、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II

(日财社〔2014〕19号) ······························································································· 52

5、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4〕93 号) ·························································································· 54

六、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1、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 (鲁财金〔2010〕47号) ······························································································· 56

2、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1〕58号) ······················································································· 58

3、关于印发〈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11〕34号) ······························································································· 62

4、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日银发〔2012〕85号) ······························································································· 72

5、转发省财政厅3部门《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企〔2012〕29号) ······························································································· 78

6、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88号) ··························································································· 86

7、关于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的通知

(日银发〔2013〕65号) ······························································································· 90

8、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日财企〔2013〕32号) ······························································································· 95

9、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III

(日政办发〔2013〕34号) ························································································ 100

10、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鲁财社〔2013〕75号) ····························································································· 101

七、房租(水电费)补贴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接要)

(日政办发〔2013〕34号) ························································································ 103

2、关于房租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4〕94号) ························································································ 104

八、就业见习补贴

1、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1〕21号) ························································································ 107

九、创业奖补

(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示范基地奖补

1、关于印发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4〕18号) ························································································ 119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5号) ························································································ 130

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鲁财社〔2013〕75号) ···························································································· 138

(二)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

1、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IV

(日财社〔2014〕19号) ···························································································· 140

2、转发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会 区工作的通知 (日人社字〔2013〕97号) ························································································ 141

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1、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4〕17号 ···································································································· 143

十一、资金管理办法

1、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1〕51号) ···························································································· 148

2、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日财社〔2014〕19号) ···························································································· 161

3、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日财社〔2012〕20号) ···························································································· 169

4、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社〔2013〕75号) ···························································································· 173

十二、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

1、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2〕50号) ························································································ 182

2、关于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办发〔2014〕8号) ······················································································ 184

V

职业介绍补贴

- 12

(三)财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份留存,两份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四、监督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通过基层平台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进行核实。用于职业介绍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属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资格。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

日财社„2011‟51号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执行。

(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臵、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经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

- 56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2‟36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效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现就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所在地已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支付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期限与补贴标准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不同的培训等级、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

价费发„2005‟174号)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初级工:C类工种600元,B类工种700元,A、D类工种8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600元补贴标准执行。

中级工:C类工种800元,B类工种900元,A、D类工种按10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800元补贴标准执行。

高级工:C类工种1000元,B类工种1300元,A、D类工种15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1000元补贴标准执行。

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为1000元;经培训后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人标准执行。

首次申请补贴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拨付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补贴。第二次申请补贴时,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扣除首次拨付金额,支付剩余部分: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经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80%;培训前学员已成功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100%;培训后学员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标准执行。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中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补贴程序及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培训费用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再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个人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原则上分两次进行: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培训6个月内,根据实现就业情况,第二次提出补贴申请。企业组织培训前,应事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 910

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发„20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我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22日

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五年规划(2014-2018)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要求,制定•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统领,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主线,坚持提升技能、服务就业、终身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至2018年,全市组织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其中,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5万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0.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

三、突出培训重点,实施七项培训

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非我市户籍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 1314

(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竞争择优、社会公示”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驻日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驻日高校参加全市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充分利用驻日高校和技工院校在师资、专业和设备方面的优势。严格按照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招标认定,对中标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后,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及时予以清退。被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其应拨未拨资金,根据被清退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其未拨付资金不再予以拨付,已拨付到培训机构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因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不合格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被清退前实施且达到培训和监管要求的班期,可继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申请培训补贴。

(二)强化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开发适合农民工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做好考核规范、培训教材和考核试题开发;积极推广现场培训、及时鉴定、按时发证三位一体服务模式,为培训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不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工种(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后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创业培训结业要通过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两个环节进行。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须由同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成员实施,考核合格,颁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编号的“合格证书”。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技工院校,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在职培训制度和到企业实践

制度,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创业导师认定制度,每年组织部分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进行培养深造,所需资金从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探索创业培训统一师资制度,对创业培训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师资共享协议,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创业培训实施前,由定点培训机构按创业培训教师特长,从创业培训师资库中抽取教师。

(四)加强基础信息监控。要建立完善基础信息统计、监控制度。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辖区内企业的用工需求、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制定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的需求动向,帮助培训机构尽快调整培训专业方向。加强企业和行业间的信息互通、技能交流和人才流动,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变化,满足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

(五)规范培训教材使用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使用管理,通过定点销售单位订购正版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机构使用正版培训教材开展培训。要认真核查教材征订渠道和财务原始凭证,严格审核教材配备情况,确保学员人手一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教材使用管理台账,保留订购汇款凭证、购书发票、发货清单等材料复印件作为重要原始凭据备查。

(六)加强部门协作。要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构作用,加大与工商、工会、团委、妇联、民营经济发展等部门和工商联等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合作,充分实现政策共享,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政策,有关部门、团体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的方式,实现培训与学员的有效对接,提高培训针对性。

(七)加强培训综合性和公益性。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应按规定安排一定课时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等知

- 1718

(三)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管理和市级培训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市级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定点培训机构在从事职业培训过程中,应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社会新闻媒体资源,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2122

社会保险补贴和 岗位补贴

- 2526

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资格确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街道(乡镇)复核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格。属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程序

(一)面试考核。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安臵计划和就业援助对象报名情况,在优先录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别困难人员就业的同时,组织用人单位面试考核,择优录用。

(二)录用公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录用人员名单在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以及被录用人员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与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属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应当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无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务(人才)派遣。派遣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四)安排上岗。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明确被录用人员岗位职责,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薪酬)。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对安臵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实行先缴后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十七条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以延长至退休。 第十八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对区县在下拨就业资金时加强就业资金绩效考核,实施补贴支出与资金拨付挂钩办法,实现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目标的协调推进。

第十九条 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填写•日照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编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月直接划入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对援助期满后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纳入失业保险;符合城乡低保办理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补充。

自动离职、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以及安臵两次拒不上岗等人员,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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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及岗

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直企业,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企业:

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

三、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劳动保障管理登记手册‣;

3、企业就业备案手续;

4、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凭证、劳动合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录入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上填写应享受人数及金额,签署意见后,传至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有关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拨付。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停发岗位补贴。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在2010年1月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未到期的,剩余补贴部分及标准按本通

- 3334

(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

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3‟7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1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13‟2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各类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期限

各类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补助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止2014年年底。

二、补贴标准

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三、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微企业应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

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立户手册‣;

3、企业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4、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业登记手续(备查);

5、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小微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有关管理规定

(一)关于小微企业的审核。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审核。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拨付。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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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

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日人社办发„2011‟91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根据•山东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包括:

1、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7、失地失海农民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补贴范围之内: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失业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

3、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月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除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按月申报、按季拨付当年缴费补贴的办法执行。

(一)补贴申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灵活就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及类型);

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二)补贴审核及拨付

1、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申请后,登记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档案并参保缴费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信息录入“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网络数据传递。并连同纸质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 4142

第二篇: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6‟2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再就业优惠证‣。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税费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及国家税务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原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年审。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其享受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继续记录在原•再就业优惠证‣内。

三、持证人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累计未满3年的,但•再就业优惠证‣已过有效期,各经办机构继续予以年审。

经年审后延长有效期的•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到享受满3年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为止。“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审批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上述人员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登记表‣,经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再就业优惠证‣年审、补换发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摘自•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70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186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的有关问题

一、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的有关问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

第三篇: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索 引

KC038-K1200-2008-009

号:

文件编

号:

生成日

2008-2-

2期:

公开日

2008-2-

5期:

发文机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 构: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

—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

一、

二、三级肢残,

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

一、

二、三级智力残,

一、

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

一、

二、

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11、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注:财税[2007]92号第六条第

(二)项)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

(注:扬地税发[2007]196号《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篇:2019精准扶贫专题调研报告-范文汇编

下面是小编为您准备的2016精准扶贫专题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后续精彩不断,敬请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中央对扶贫工作作出重大战略调整,提出建立精准扶贫的工作机制。为适应扶贫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摸清贫困人口底数,了解致贫原因,找准扶贫的有效路径,增强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6月30日7月13日,县发改局和xx镇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村组户,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扶贫档案、现场交流、入户走访、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了为期14天的精准扶贫工作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分析

(一)基本情况。

xx镇位于绥江县境东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热同季,平均气温18摄氏度,镇辖国土面积100.89平方公里,辖箭头社区和xx、和平、黄坪、三渡4个村民委员会,29个自然村、109个村民小组,18个居民小组,全镇有7040户24801人,其中农业户4985户19633人,占79.16%,属典型农业镇。有劳动力12648人。耕地面积24394亩,其中有效灌溉面积7500亩。林地面积5000公顷,其中退耕还林面积XX公顷。XX年,镇内生产总值2.03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543元,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9%。

(二)产业分布。

xx镇辖区内有6家企业,可吸纳劳动力400人,贡献产值4000万元。产业以种养业为主,主要覆盖4个村。有养殖大户46户,其中养羊18户、养牛9 户、生猪养殖7户、养兔4 户、养鸡 3 户,养鸭2 户、梅花鹿1户、其它2户,有专业合作社10个。种植业以经济林果为主,主要种植李子、核桃,李子种植14060亩,核桃4000 亩,种植大户55户,有专业合作社25个,主要分布在和平村、三渡村、黄坪村。

(三)贫困现状。

根据XX年登记确认,全镇有贫困行政村2个,分别是和平村和黄坪村,特困自然村29个,有贫困户2468户,贫困人口12463人,其中五保人口数115人,低保人口数2794人,少数民族人口数91人,残疾人人口数562人。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50.25%,这些贫困人口,55%以上集中分布在贫困行政村。加快减贫脱困,确保2468贫困户12463贫困人口在2019年如期脱贫,到2020年与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同步实现小康的目标,扶贫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抽样摸底情况分析

xx镇有贫困户2468户12463人,其中建档立卡2051户8854人,按30%的比例要求,应抽查摸底615户。此次抽样摸底从发改局和xx镇抽调20人组成,分内业组和外业组,内业组主要负责村委和片区的大面座谈交流,并撰写调研报告;外业组主要负责入户填表,汇总分析。通过14天的实地调查,共摸底640户,涉及4个村29个片区2852人。通过选取交通条件较差、贫困面较大、致贫原因复杂的区域开展调查,抽样摸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抽样情况。

一是贫困户属性分类:一般贫困户222户,五保户7户,低保贫困户411户。二是贫困户致贫原因分类:因病致贫370户,占抽样摸底户数的57.8%;交通条件落后致贫295户,占抽样摸底户数的46%;因残贫困125户;灾害造成贫困120户;上学造成贫困108户;缺土地造成贫困120户;缺水17户;缺技术100户;缺劳力贫困175户;缺资金贫困20户;缺可持续发展产业84户;其自身发展动力不足贫困10户。三是贫困户生活条件分类:饮水困难172户;缺粮239户;通路不通畅289户;居住危房205户。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精准扶贫的五结合、五精准、三到位理解还要进一步提高,对到2019年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三基本的小康目标认识还要进一步深化。

二是由于政策原因,实施过整村推进项目的村不能列入贫困行政村,而昭通市出台的关于精准扶贫的行动计划有些是针对贫困行政村和特困自然村的,但事实上,有些村虽然实施整村推进项目,但仍然未能大面解决贫困问题,这种政策上的划分,使得有些贫困村和自然村在脱贫过程中,政策和项目上会受到一定影响。比如三渡村,XX年实施了省级整村推进项目,目前该村仍有贫困户354户贫困人口1945人,现有卫生室也属危房,迫切需要改建。

三是竹产业的发展不容乐观,受道路交通差、运输成本高、收购价格低等因素制约,竹产业未能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比如,和平村

16、17队,群众种植8000余亩竹子,但2个组未通公路,竹子不能实现经济效益,群众种竹积极性受影响,对通过竹产业发展脱贫致富信心不足。

四是挂钩帮扶不到位,帮扶措施乏力,更多是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挂钩对象的贫穷问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精准扶贫。

五是建档立卡的数据与此次抽查摸底的数据有出入,一方面,有贫困户未建档立卡,另一方面,人员或是致贫原因等栏目与实际不符。六是留守儿童现象,xx镇现有留守儿童842人,占总人口的3.4%。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这一大批留守儿童是未来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留守儿童的学业、心理、健康以及前途问题,也无法实现脱贫目标,甚至若干年后,会成为社会发展的另一个问题。

三、致贫原因分析 (一)基础设施薄弱。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个是道路交通不便,这是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xx镇和平村、黄坪村和三渡村3个行政村没有通硬化公路,镇内乡村公路193.5公里, 27个自然村未通硬化路,和平村马家沟和三渡村雷家2个自然村未实施过通达工程。

一是由于山区环境恶劣,乡村公路晴通雨阻现象突出,加之管护机制不健全和维护经费不足,导致xx镇境内已有乡村公路有效使用率只有30%左右;

二是由于不通公路造成边远山区房屋改造成本增加,农民手中有钱也不愿进行房屋修建或是改造;三是由于不通公路,运输成本增加,现有资源得不到有效开发利用,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在xx镇四个村均存在这种情况;四是生活居住地与生产土地之间道路不通,比如三渡村西平片区。

(二)文化低观念落后。

调查结果表明,贫困农户的劳动力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贫困人口中高中以上文化所占比例很小,贫困人口平均受教育时间大大低于全县人口平均受教育水平。由于这部分劳动力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发展家庭经济缺计划、缺技术、缺管理能力,即便是外出务工,收入也与非贫困户有很大差距。加之贫困户思想观念落后,小农意识根深蒂固,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凡事都等国家和社会的救助,更有甚者,宁愿守着土地受穷,也不愿加入产业化经营,捡小利失大利。比如,和平村部分群众小农意识明显,思想上依赖性重,土地闲置,自身能力有限发展不起来,但又不愿意参与土地流转,让有能力的人发展产业,宁愿闲置。

(三)子女上学致贫。

有部分贫困家庭收入只能维持日常生活,一旦子女进入高中或是考上大学,需要支付一大笔学费和生活费,无形中加重了经济负担,对于尚未脱贫的农民更是苦不堪言。据抽样调查了解,因供养子女读书而致贫的,他们占抽样贫困户的17%,一个高中生每年需支出9000-10000元,一个大学生每年要支出15000-XX0元。这类贫困户随着子女成长,读书毕业和就业后,一般都能摆脱贫困,通过采取帮扶措施也容易见到成效。

(四)因灾因病因残返贫。

一是自然灾害。有的家庭本来经济状况差,主要收入又源于自给自足、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若遇旱、涝、风、雪、雹或是虫害、疫情等自然灾害,无法抵御,导致种植业减产减收,养殖业遇瘟疫,就可能造成贫困或是返贫。

二是突遇重病。贫困户家中若有长期生病或重大疾病患者,又或者是突遇劳动力死亡伤残的,不仅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高昂的医疗费用,导致一些农民债台高筑,甚至重新返贫。

三是基本医疗服务条件差,看病贵看病难,和平村、黄坪村无卫生室,三渡村卫生室属危房,对贫困农户来说,生病以后不能及时治疗,往往是扛、拖,久拖成大病,治疗费用就成了更加沉重的负担。

(五)缺钱缺项目缺劳力缺土地。

一是缺资金和缺项目,此类贫困户经济状况相对较好,帮扶措施主要从提供增收项目,提供产业扶持以及提供资金、信息方面给予帮助,使其尽快摆脱贫困。二是缺乏劳动力,此类家庭中有残疾人、体弱或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不仅对家庭没有收入的贡献,反而还增大支出,导致家庭长期陷入贫困之中,难以脱贫。这类家庭要给予重点关注。三是缺少土地,有部分外迁人口到本地结婚组建家庭,由于要照看老人孩子不能外出务工,自己又没有土地,无法增收创收。在此次抽样摸底调查中,缺土地户数所占比例在18.8%。

(六) 现有项目实施难度大。

随着青壮年劳力大量流入城市,农村常住人口大都剩下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加之有的项目需要农民自筹部分资金,在农村实施项目过程中就出现劳力紧缺和自有资金短缺问题,导致有的项目无法实施,就算勉强实施,后期项目管护人员和资金不到位,也不能有效解决农村基础条件。比如,三渡村20户相对集中的农户饮水问题,上级项目资金配套到位,当地群众无法自筹剩余资金,导致有项目也实施不了。

(七)特殊群体贫困。

镇内留守空巢老人的基本养老方式就是土地养老、社会保障养老,有的连生活自理都很困难,养老问题令人堪忧。由于务工子女收入低,又要供养学生,不仅敬奉父母的生活费很少,而且很少回家探望,致使留守老人经济能力非常微弱,同时内心还承受着对子女的思念。

四、精准扶贫计划

围绕到2019年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三基本的目标,认真落实精准扶贫要求,通过交通水利等基础项目的实施以及劳动力的培训等措施,带动实现大面脱贫,努力做到贫困行政村四通四有,贫困自然村五通一有,贫困农户十有一保障。初步测算,需要投入资金20808.5万元,其中:交通需要投入资金14360万元(行政村硬化公路1260万元,自然村硬化路8600万元,通户间路4500万元);解决安全住房上级补助资金964万元,特殊贫困户60平方米,安全住房资金500万元;学校改扩建1020万元;卫生室建设60万元。

(一)贫困户通硬化户间道问题

全镇3个行政村未通硬化公路,27个自然村中未通硬化路,和平村马家沟和三渡村雷家2个自然村未实施过通达工程,贫困户硬化户间道情况不容乐观。

按照贫困行政村通硬化公路、特困自然村通公路、贫困户通硬化户间道的总体要求,2019年,全面完成3个贫困行政村14公里通村公路硬化建设,共需投入资金1260万元;完成29个自然村172公里通硬化路建设,共需投入资金8600万元;完成特困自然村通硬化户间道757公里,共需投入资金4500万元。解决道路交通共需资金14360万元。

(二)解决贫困户有安全住房问题

全镇29 个特困自然村中,有 804户群众需要解决安全住房问题。其中有779户居住在d级危房中,有24户居住在c级危房中。按照解决贫困户安全住房的总体要求,到2019年,全镇计划改造d级危房779户、c级危房24户,共需补助资金964万元。同时,全镇约有100户特殊贫困户需整合各类建房补助3至5万元,合计500万元,修建60平方米安全住房,建议采取灾后重建帮扶模式,县镇村组联合,一户一策解决住房问题。

(三)解决行政村学校建设和贫困户的上学问题

全镇现有学校8所,校舍面积9408平方米,在校生1484人。到2019年,在校学生1800人,校舍面积应达到12808平方米,共需改扩建大河小学、莲花小学、大田小学、新桥小学等4所学校建筑面积 3400平方米,需投入资金1020万元,可确保贫困户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基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解决贫困户有病能医治问题

黄坪村、和平村无村卫生室。三渡村卫生室属危房。XX-2019年建设行政村卫生室3个。每个卫生室建设资金不少于10万元,面积在120160平方米。共需投入资金60万元,其中争取国家资金30万元,整合投入资金30万元。同时,加大农村医疗保健体系建设的推广力度,实施中医入户、健康普查、能力建设等五项工程,多渠道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五)解决行政村和特困自然村通卫生自来水问题

全镇4个行政村所在地有2所学校未实现集中式供水,集中居住农户20户以上的地方集中式供水未全覆盖,11个自然村已通卫生自来水,18个自然村未通卫生自来水,但部分群众建有水窖。

(六)解决特困自然村产业建设问题

特困自然村中,有5个村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有6个村人均纯收入达到4000至5000元,有8个村人均纯收入达到3000至4000元,有10个村人均纯收入还处于3000元以下,农民普遍处于贫困状态。

到2019年,建成以特色畜牧业(猪、牛、羊、鸡、兔等)为特色的养殖示范村6个,建成以特色种植业(核桃、李子等)为特色的种植示范村8个。最终保障贫困行政村,村村有特点,村村有产业,户户有饭吃。

(七)解决特困自然村高稳产农田建设问题

全镇耕地面积24394亩,其中:中低产田地面积19515亩。按照特困自然村到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户达到户均有1亩以上高稳产农田的要求,还需要建设高稳产农田1631亩,需投入资金326万元。

(八)解决特困自然村农户致富技能培训问题

XX年底,全镇特困自然村29个共计5015户19783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854 人。共有农村劳动力9428人(男5186人,女4242人),其中,小学及以下文化5057人、初中以上文化4371人,掌握务工技能的2357人。外出务工3772人,占劳动力总数的确40%;年务工总收入6500万元,农民人均年务工收入1.7万元。总体上看,特困自然村劳动力素质偏低、技能缺乏,务工比例不高,务工工资偏低。

到2019年在xx镇 4个行政村29个特困自然村培训培养农村劳动力3000人,投资按500元/人计算,合计150万元,力争特困自然村实现户均1人掌握1门致富技能,不断推进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保障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稳定增加,实现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九)解决行政村和特困自然村有文化场所问题。

文化活动场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文体活动室、文体活动广场、农家文化大院和农家书屋。目前黄坪村和xx村有文化活动场所,特困自然村有5个文化场所。到2019年需完成行政村文化活动场所2个,特困自然村文化活动场所24个,共需投入资金405万元。

(十)解决行政村和特困行政村通广播电视问题

已有4515户安装了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村村通、户户通和接收设备。目前,29个特困自然村500户未通广播电视。到2019年,采购、安装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村村通、户户通设备500套,总投资17.5万元。拟向上级争取资金250元/户,县级财政补助100元/户。

(十一)解决行政村有小超市问题

已通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成小超市(农家店)的行政村有1个,其余3个行政村没有小超市。

按照贫困行政村四通四有中有便民实惠小超市或小卖部,能基本满足当地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的总体要求。到2019年,需建设行政村小超市3个,共需补助资金6万元。

(十二)解决行政村和特困自然村通通讯的问题到2019年,到行政村通讯覆盖需提升改造建基站4个,到特困自然村通讯覆盖需建基站18个,实现全镇移动网络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和建议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精准扶贫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从长远考虑、从现实出发,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强化措施、健全机制,确保精准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一)转变思想观念,坚定脱贫信心。

我国扶贫开发始于80年代,通过近30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由于扶贫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不少扶贫项目属于粗放式漫灌,针对性不强,更多的是在扶农而不是扶贫。于是顶层设计,明确提出建立精准扶贫机制,切实解决扶贫工作存在的漫灌问题,改漫灌为滴灌。

(二)规范识别机制,解决要扶谁的问题。

一是在已全面完成扶贫建档立卡任务的基础上,驻村工作队和镇村干部要通过走村入户的举措,再次核实做细有关工作,特别是全面掌握贫困户人口、耕地、致贫原因等基本情况,以便下步提出精准扶贫具体措施。二是建立完善扶贫信息网络,对扶贫对象实施规范化和动态化管理,扶贫对象稳定脱贫后从台账中退出,返贫的重新纳入台账管理。三是建立返贫防御机制,有些贫困户在脱贫后又会因灾等返贫,因此有必要建立防御自然灾害的扶助机制,重大疾病救助机制,子女就学援助机制,通过日常的防御和应急的防御手段及运用文化科学知识,控制脱贫农户返贫,以巩固和发展扶贫成果。

(三)实施分类政策,解决怎么扶的问题。

一方面是对贫困户分类化解,由于贫困原因和程度不同,贫困户扶持需求也不尽相同,有的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依靠社会保障维持基本生活;有的因病因灾致贫,但尚有劳动能力,可提供打工就业机会或扶持农业生产。总的来说,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紧扣贫困成因、贫困程度梳理分类,然后因人而异分类施策。另一方面是对时间分步实施,从XX年到2019年共计5年时间,建议把贫困村的帮扶分为三轮实施完毕,两年为一轮,第一轮XXXX年,帮扶50%的贫困村和贫困户,使之率先脱贫;第二轮20172018年,帮扶40%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稳定先前脱贫群众;第三轮20192019年,帮扶剩余10%的贫困户以及因灾因病等原因又返贫的群众。

一是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对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生产和务工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通过加大产业培育扶持和就业帮助力度,因地制宜发展一些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区域特色产业,扩大转移就业培训和就业对接服务。比如,发展种养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推进互联网+与特色农业的深度融合等。针对调研中竹产业发展信心不足的问题,建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解决竹的销路问题;通过技术创新增加竹的附加值;尽快改善交通降低运输成本。

二是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特别是低保特困户、智障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因大病大灾生活困难无法翻身的人,要通过社会保障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

三是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要通过调整民政救助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增加大病报销比例和救助力度,发挥医疗救助保障对防贫、脱贫的重要任用。建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解决先有钱才治病和治了病才报账的矛盾,对信用等级高,评估其经济偿还率高的大病家庭,试点推行先看病再给钱模式,逐步缓解看病难问题。

四是通过移民搬迁安置一批。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将这部分人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地方,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比如,和平村三节田,黄坪村马马丘在xx期间,规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五是通过教育和科技培训减少一批。一方面,保障贫困户子女受教育权利,杜绝少年新文盲的产生,认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实施好特困学生关爱基金项目,资助辍学的贫困生复学,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加大对劳动力的科技培训,结合劳务输出、移民培训等项目的实施,整合县内培训资源,建立扶贫培训基地,采取群众点菜、政府下厨方式,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使大多数贫困人口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

六是通过思想教育扶志一批。对于那些不思进取、好吃懒做,自身动力不足的贫困户,一方面从思想教育、考核导向等方面入手,让挂钩干部做到真正用心扶贫、潜心扶贫;另一方面做好对群众的正面宣传、教育、培训和组织工作,实施扶志工程,引导贫困户树立崇尚致富、脱贫光荣的理念,让贫困户真心想脱贫、真心想致富,充分激发自身原动力。

(四)坚持规划先行,解决扶什么的问题。

建议在《云南省乌蒙片区绥江县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XX2020年)》中,就精准扶贫工作提出工作措施,相关部门拟定行动计划。xx镇根据县级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列出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

一是目标精准。紧扣全镇2468户12463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总目标,立足镇情实际,注重与脱贫摘帽、同步小康指标相衔接,实事求是制定各项扶贫目标,不提好高骛远的指标数据。

二是思路精准。在推动群众脱贫致富的同时,提高全镇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和村容村貌,提升村民素质和村风文明程度,着力三化兴三农,在产业链上创新扶贫模式。

三是措施精准。针对xx镇的自然条件,尊重群众发展意愿,重点在产业发展路子和措施上作出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安排。同时台账的内容和实施举措要具体细化到每家每户。四是保障精准。要求根据规划迅速分解责任,注重加大调度、督导力度,抓好任务落实。

(五)建立融资机制,解决扶贫资金的问题。

一是建议全县对涉农资金进行科学规划和统筹使用,由县政府协调,设立专户,乡镇组织实施,县直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整合资金集中连片打造。

二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将财政专项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

三是要把扶贫开发政策与财政金融政策要机结合起来,引导信贷、保险等金融资源到贫困地区去,适度提高贷款额度,增加贴息比例,延长贴息周期,积极探索有效缓解贫困农户资金困难的新途径。建议县级研究制定出台金融扶贫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加金融资金对扶贫开发的投放。四是强化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建立完善透明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和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检查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六)强化宣传动员,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

一要做好群众宣传动员工作,利用好1017扶贫日,注重通过会议动员、入户引导、参观学习等形式宣传政策、发动群众,使脱贫致富、建设美好家园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增强自我求变、自我发展的志气和信心。

二要准确把握群众需求意愿,切实了解贫困群众的意愿与期待,从群众最迫切的需求着手,在基础设施、转移就业、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种养业方面优选排列其帮扶需求。

三要体现群众主体地位。尊重群众意愿,顺应群众期盼,回应群众关切,将知情权、决定权、管理权交给群众,对产业发展、公益事业建设等扶贫项目,均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议定建设内容并自行组织实施。四要出台脱贫摘帽激励机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提前脱贫摘帽的,原定扶持政策不变、投入力度不减,并给予适当奖励。

(七)加强基层组织,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农村的脱贫致富,领头雁很重要。

一是要积极探索党建带扶贫,扶贫促党建的新模式,把扶贫开发同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组织配套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鼓励和选派政治坚定、民主作风好、工作能力强、熟悉农村工作、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村工作。

二是要强化镇党委书记、农村党支部和致富带头人培养建设,真正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

三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新农村指导员的作用,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和积极性。

(八)细化管理考核,确保精准扶贫实效。

着力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做到四到位。

一是挂钩帮扶到位。认真落实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每一户贫困户明确一名责任人,建议由挂钩单位对挂钩村派驻扶贫工作组,主抓精准扶贫工作。同时,积极争取东部发达城市对口支援我县,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爱心人士参与扶贫,引导农村致富带头人以传帮带的方式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

二是措施管理到位。帮扶单位要根据扶贫专项规划以及工作方案,细化帮扶措施。同时,建立帮扶工作进展和措施落实情况反馈机制。县级层面也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

三是成效管理到位。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对各类扶贫资源到村到户、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对象教育培训就业增收情况、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准确反映扶贫成效。四是责任管理到位。建立精准扶贫考核管理办法,对各级帮扶单位和结对帮扶责任干部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精准扶贫责任落实情况、计划推进情况、扶贫效果、结对帮扶干部管理情况和群众满意度。

(九)关爱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在贫困人口中有一部分家庭面临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甚至两者都有的现象。

总之,构建精准扶贫,就是要通过建立既具体、细化,又全面、系统的工作制度,引导广大干部把群众当成与自己戚戚相关的亲人,把群众的困难疾苦当成自己的痛,对贫困群众用真心、动真情、出真招,做到真帮真扶;为群众的致富梦和小康梦携手努力、合力帮助贫困群众加快脱贫致富、同步小康步伐,早日过上美好生活

第五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浏览次数:34 日期:2007-04-16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汇编(2007-2-6)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1999年11月2日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行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关于所得税

(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五、关于进出口税收

(一)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出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三)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六、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二)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 财税[2000]25号 财税[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四)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三、关于税务管理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二)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

(三)款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2005-11-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十

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

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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