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电视台广告投放合同
电视台广告合同
编号:
XX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客户名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乙方):
XX电视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
(一)广告发布内容:
。
(二)广告发布频道/频率:
。
(三)广告发布时间:
。
(四)广告发布次数:
。
(五)广告发布时长:
。
(六)其它约定:
。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
备注:
。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待最后支付剩余款项时抵作价款。
(二)第一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人民币
元。 第二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人民币
元。 第三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人民币
元。 补充约定:
。
(三)支付方式:□支票
□转帐
□现金
其他: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
2.如甲方为广告主的,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审批机构对特殊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出具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如甲方为广告主的代理机构,则除提供广告主的上述资料外,须同时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甲方承诺其提供的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于实际投播的日期、广告时长、
段位等相关具体事项,可以广告投播订单的形式另行确定。甲方的订单应当由乙方签字盖章确认。
4.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天前,向乙方提供广告样带及与其版本一致的广告投播订单,承诺内容真实、合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5.甲方要求发布的广告属于依法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的相关审批文件,并保证批准文件的真实、有效。
6.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广告带所涉及的他人民事权利的合法使用许可证明。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7.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8.甲方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广告发布订单的,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乙方损失,损失赔偿额:
。
9.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顺延履行。因发布延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如延迟发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发布资格。 2.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发布广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4.甲方提供的广告样带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前,将修改后的样带交给乙方。如甲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改稿的,乙方有权不予发布,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5.乙方应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本合同文本两年。
6.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应在广告发布日的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时间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提供广告样带造成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
(三)乙方已尽法定审查义务,而因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发布广告的栏目、时长、时段和内容。因特殊原因乙方需将甲方广告调整至其他栏目或时段发布的,需在发布日
的
前,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发布的广告时长、内容错误的,双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错一补一,漏一补二原则给予补播广告,如扣除广告款,则按1:1的原则扣除。
第五条:其他约定
(一)因重大社会活动或事件等特殊原因致使广告无法按约定发布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
。 第六条:补充条款
(一)
。
(二)
。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XX电视台 名
称:(章)
名
称:(章) 地
址:
地
址: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第二篇:电视台广告合同
广告合同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
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移动字幕广告,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
。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电视。
三、单位广告规格为有线台16个频道,白天11:00至14:00之间播6遍;晚上19:00至
四、广告采用甲方提供样稿(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
五、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
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六、广告样稿(样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广告单价,加急费/元,其他费用/元,扣除优惠/元,
扣除代理费/元,播出次数,总计 叁万元整。
八、付款方式转账。
九、违约责任漏一罚三,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经济等违约责任。
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经济合同仲裁或法
院起诉)。
十一:其他 :播出内容甲方可以随时调整,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播出内容及时更新,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甲方)广告发布单位(乙方)根据需要,双方可以单位名称: (章)单位名称: (章)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本合同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进行(公)证签(公)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意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经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账号:年月日
签订日期:2011年 12月15日
第三篇:电视广告投放合同
广 告 发 布 委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布 电视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体为。
三、广告的编排方式、发布总次、时段、发布时间表
详见合同附件(电视广告投放排期表)附件应提供由双方盖章确认。
四、广告采用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打样稿/胶片或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广告样稿/胶片或样带作任何改动。
五、广告费
1、广告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 该费用已含税费、代理费、广告审批手续费、发布费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给乙方。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甲方认可的发布证明资料,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款项支付日期或扣减相应税金后支付,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甲方应于 2010年 12月 31 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帐号:
六、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具有相应的资质代理/投放发布甲方的广告发布业务。1
2、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的申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理顺与甲方及广告发布媒体之间的关系,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4、推广期间每周配合甲方发布两篇新闻稿,新闻稿由甲方提供。
七、乙方审查义务
乙方负责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并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因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侵犯他人的权利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或被追究责任,或者由于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不适当引起消费者的反感,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商誉损失。
八、违约责任
1、各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具备从事本合同广告发布业务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全部已付款项,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应严格按双方约定(广告播出时间段及广告长度等)播出甲方确认的广告,如发生错播、漏播及播放长度不足的情况,乙方须按错一补
一、漏一补一原则进行补播处理,广告的错、漏播查询须在广告播完后的二个月内进行。
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处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就本合同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已发布的广告内容未经甲方签字确认,或与甲方提供的样稿/胶片或样带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广告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广告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并应向甲方支付广告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若因此侵犯他人权利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送达
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
甲方:;
乙方:;
双方约定的非邮寄送达的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须按以上通讯资料、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如以人手传送,以联系人签收之时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进行,则以联系人确认接到传真时视为已送达。如以邮件邮递形式进行,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以邮局在信封面盖收邮戳之日为发出日,自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如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讯资料进行的传送视为送达。
十、甲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按本合同送达条款中记载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件邮递方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诉讼。
十二、其他
1、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甲方所在地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
日期:
乙方(盖章):代表:日期:
第四篇:电视媒体广告投放合同
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在广告发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发布《 》栏目播映广告。
2.广告发布媒介为: 电视台
3.单位广告规格为: 共 次。
4.广告采用所投放产品广告的企业提供的样带或标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带内容。在广告发布期间,甲方若更改样带内容,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因该电视广告样带内容产生的所有法律、法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5.乙方有权审查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作出修改。
6.广告的发布时间、时段及形式:
广告时段:发布周期内的
发布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期
7.广告投放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1)甲方以 ¥ 元/期 为单价,共计投放 期,合计投放金额 RMB 元( 圆整);
2)付款方式:
第二条:流程
1.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之前将广告发布内容(广告带)交付乙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广告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广告专业发票;
3.乙方在甲方广告发布周期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由广东电视台提供的广告播出证明;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仅对本广告素材或内容负责,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独立承担责任,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甲方必须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款项。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广告服务;
2.乙方有权审核甲方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广告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甲方广告错播或漏播,乙方应按错一补
一、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正常广告播出飘移30分钟以上视为错播。若甲方的广告错播或漏播,乙方未进行及时的补播,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错播或漏播的广告费,并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2.媒体因临时转播重大事件、新闻、特别活动等不可抗拒原因或执行电视台上级指令的宣传计划进行节目调整导致甲方广告播出时间飘移的,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方可视为正常播出,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漏播处理;如广告因上述因素且甲方提前收到书面通知不能播出,甲方可选择等值扣款或顺延播出。
3.如果甲方在广告发布周期内终止广告投放,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预付的广告订金不予退还;
4.广告监播以广东电视台提供的广告播出证明为准。
5.甲方如对广告播出情况有异议,须在广告发布周期内及周期届满后15日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已正常播出,乙方应对甲方的异议及时处理。
6.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广告内容、时段、时长、栏目,否则视为错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错播的广告费,并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第六条:知识产权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而产生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包括由甲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和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前15个工作日,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合同期限,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甲方未办理续签手续,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时段不予保留。
2.如因甲方在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了法律纠纷,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退还甲方未发布部分的广告费。
3.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费用,延迟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后,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延迟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未发布部分的广告费。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服务合同条款未尽事宜或条款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等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收款银行帐号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第十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件二:乙方在 电视台播放广告的授权委托书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第五篇:电视台广告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书
广播电视中心电视广告代理经营
合同书
甲方:中原油田广播电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广播电视中心本着面向市场,引进现代广告经营管理理念,做好做稳广告业务,更好地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宗旨,对中心的广告业务实行代理经营。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特聘乙方为甲方的广告业务代理经营方。根据《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 代理期限及相关约定:
代理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此期间乙方向甲方交纳广告代理经营款。
二、 代理范围:
负责代理中心PYTV-3科教频道、多彩中原频道的广告业务,乙方在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在上述二个频道的广告时段自主招商发布音视频广告。同时,乙方可用甲方广告部相关资质证件申请微信公众平台,并可在代理期间合法经营管理该微信公众平台。
三、 代理金额: 乙方在代理期间,须向甲方交纳广告代理经营款项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整。乙方对所代理的广告时段,在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下,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四、 付款方式和时间:
1、乙方代理经营期间,须向甲方交纳50万元的保证金,在乙方依法依规经营且按时交纳代理经营款直至履行完本合同,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2、乙方在每月的1日前付清次月的代理经营款25万元,直至本合同履行完毕。
五、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政府及上级部门需要发布的行政性、公益性和工作需要发布的信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播出。
2、乙方代理经营广告时段的确定以甲方广播电视节目安排表中的广告时段为准。如甲方需要直播、录播节目,广告时段应随节目的变化而作适当调整,应按广告服从节目的原则处理。
3、乙方必须严格规范广告业务接纳、审查、登记、播出程序,应做到每笔业务有原始依据,有合同凭证,有主管部门对客户广告发布的审核意见,广告安排时间只能在规定的广告时段中。特别是对当今社会关注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和学校形象宣传、招生等广告内容,必须要由工商局、食药监局、教育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签注允许发布的意见。所有广告节目和成片必须由甲方广告审查员审定后方可播出。
4、甲方提供现有的广告部正常使用的整套设备、办公用具和办公场地给乙方使用。经点验完好交付使用的设备,乙方应正确使用和自行维护,代理经营期间的日常使用维护费及办公耗材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可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应按《劳动法》履行相关合同手续,并报甲方备案,乙方所有聘用人员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6、乙方负责经营期间要引进和播出的文艺节目(含电视剧集、电视片),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节目应提交甲方先审后播。
7、乙方在经营广告代理业务时,必须按《广告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费),涉及宣传、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配合协调。
8、乙方的一切广告经营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各相关部门监督与管理。乙方如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造成政治、经济法律责任的,一切后果自负。
9、乙方发布广告的形式与手段应与甲方现有设施相适应,不得更改或增加采、编、播环节设备及功能。
六、 广告经营管理:
1、在代理期限内,乙方所签定的广告合同必须接受甲方的审查、监督,乙方若以甲方广告部的名义违规、擅自开展业务,所发生的法律、经济及其他纠纷,其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当。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广告经营权,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承接的广告业务,必须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登记业务凭证,本内自行保存,年终移交甲方保存。乙方不得签订超代理期的广告合同。
3、乙方因开展广告业务需要引进的文艺节目(如电视剧片等)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由甲方审定签字获准后方能播出。乙方因违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或政治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对乙方的广告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现违规性质的广告有权决定撤播。
5、乙方在经营中必须统一使用正规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
6、乙方所接广告业务,应当符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广告播出时段管理,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保证广告质量,加大公益广告发布数量和力度,杜绝荧屏污染。为丰富荧屏节目,鼓励和支持乙方自办房产、生活类广告专题栏目以提高收视率。
7、如遇国家对广播电视播出体制作重大政策调整,合同无法执行或必须更改的,乙方应交纳的广告代理经营款按照实际代理日乘以日平均代理经营款计算。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停电、设备故障等造成本台二个自办频道同时且连续24小时以上无法播出的,甲方可按实际损失酌情补偿乙方,同时乙方须在连续停播24小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偿申请,以便于甲、乙方共同确认并核实停播事实及造成损失的大小,乙方逾期提交视为自动放弃补偿。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停播不足48小时的,甲方不予补偿。
8、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以广播电视中心的名义对外从事有损中心形象与利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违约责任:
1、合同期限内,甲、乙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或乙方逾期不交纳广告代理经营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或乙方若有有关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需要协商,须提前30天告知对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若未在当月按时交清次月代理经营款,甲方应在当月下达《催款通知书》;乙方若次月仍未按时交清代理经营款,甲方下达《催款通知书》和《合同终止意见书》,并扣罚20%保证金,本合同在乙方欠款经营三个月后自行终止,甲方不退回乙方的保证金。
4、若乙方累计4次(非连续)未按时交清代理经营款(甲方下达《催款通知书》累计4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回乙方保证金。
八、乙方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保证金。乙方在经营期限结束后,在没有违背上述条款的情况下,优先享有下一轮广告代理经营权。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并与甲方协商修改相关条款。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