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委托书范文

2022-06-17

第一篇:公司贷款委托书范文

公司办理贷款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与受托人________系____关系。我(们)欲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中德.英伦联邦B区____栋____单元____楼____号的房屋,我(们)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附件、协议,代交首付款及相关费用。

二、代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三、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四、代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五、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六、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代为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住房登记记录信息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九、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X年X月X日

第二篇: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 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 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 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 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 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 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 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 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 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 〈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 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 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 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 息内。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市金 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 件、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计划等; ( 二)公司制定的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三)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 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 市金融办。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 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于月 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委托贷款业务报 表。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资格后, 在本公司的主办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 ―16 ― 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委 托贷款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人、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人根据《三方委托贷款协议》 和《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委托贷款的资金划转、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以转帐方式划转小额 贷款公司的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与自营 业务分开管理,资产负债表内不核算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表 外登记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况,在公司损益中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二十条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中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见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二)进行风险警示,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下调监管评价等级;

(五)取消委托贷款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同时取消其他融 资业务资格;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金融办对办理虚假委托贷款变相从事非法 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公司业务经营资格,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六月四日

第三篇:粤电财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单位委托贷款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系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财务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财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条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按委托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或借款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付费方式和时间由三方协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委托人、借款人,均为广东粤电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委托人、借款人在办理委托贷款前须在财务公司开立活期结算账户。

第五条财务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不能代委托人或借款人垫付资金。委托人办理委托时必须将其自主支配的资金存入财务公司,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总额;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得提取相应的委托贷款基金;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财务公司不得垫资向委托人划转资金,也不得垫资向委托人支付利息。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科目

第六条单位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有:

(一)1311委托贷款: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该科目按委托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二)2201委托贷款基金:核算和反映财务公司收到的委托财务公司发放贷款资金。按委托人分户核算。

(三)218111其他应付款: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约定由借款人支付的,由财务公司暂收的利息收入。

(四)218115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款:核算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

(五)510504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核算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计收的手续费 。

(六)6103委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和反映财务公司代理委托人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情况。该科目按分户核算。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七条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按账户管理的要求在财务公司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并存入委托贷款资金。资金可通过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的活期账户进行划转。结算部凭信贷部提供的《委托贷款基金开户通知书》(通知书有信贷部经理审批签字)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复印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对应每一笔委托贷款业务逐笔开立,该账户只用于委托贷款业务中存入委托贷款资金、归还本金及核销本金。

第八条财务公司信贷部向结算部发出他委托贷款通知书,结算部据此进行将委托人存款帐户资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帐户的帐务处理。存入委托贷款资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贷:2201委托贷款基金(委托人户)

第九条委托贷款借款人应按活期账户管理规定在财务公司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条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结算部根据信贷部门出具的经有权人审批的借款借据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为借款人开立委托贷款账户,并进行放款账务处理:

借:1311委托贷款(借款人户)

贷:2011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计息

第十一条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结息日,若借款人在财务公司有除委托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结算部门应在结息时优先扣收其他贷款的利息及复利。若借款人存款账户中还有足够的款项,再按贷款利率计算并扣收委托贷款的利息。

第十二条利息计结根据借款人活期账户余额和借款利息孰低原则在业务系统进行扣收,不足扣收部分利息转入表外核算,积数仍留在原贷款账户。会计人员应打印出计息及扣息清单作为回单。

会计核算如下: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218111其他应付款(借款人户)

收:6103委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不足扣收部分利息)

第十三条结算部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利息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代扣营业税及附加,并进行账务处理。

借:218111其他应付款(借款人户)

贷:218115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款

第十四条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的规定,结算部应在收到利息的当天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息余额划入委托人账户。

借:218111其他应付款(借款人户)

贷: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第五章 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及手续费收入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在税收管理规定时间内将已代扣税金汇缴税务机关,会计核算为:

借: 218115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款

贷:1002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如需收取手续费时,必须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计收手续费,手续费收入按中间业务收入核算。

借:2011活期存款 (委托人)

贷:510504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归还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主动还款。如借款人没有主动归还贷款且存款户有余款时,信贷部门应根据本次可收回的贷款本息通知结算部门扣收。

借:2011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1311委托贷款(借款人户)

利息扣收按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委托人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结算部应将委托贷款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向信贷部门出具委托贷款结清清单,信贷款部门据此出具委托贷款基金销户通知书。结算部凭通知书办理委托贷款基金提款及销户手续。会计处理如下:

借: 2201委托贷款基金(委托人户)

贷: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第七章 逾期贷款的处理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到期日(含展期后)借款人账户款项不足以归还全部贷款时不需作转逾期处理,结算部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罚息。

第八章 委托贷款展期及本金的核销

第二十条如委托贷款到期如需展期,必须提交信贷部门同意展期的审批表及委托人、借款人和财务公司三方签订的展期合同或协议。操作与一般贷款展期相同,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如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经委托人确认,签署核销文件,经信贷部门签署意见后,送结算部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借:2201委托贷款基金(委托人户)

贷:1311 委托贷款(借款人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协议书(精选

多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

业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19930308

19930401

全文

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 特制定本规定。

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 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 发放的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 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信托公 司不得接受委托。

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

六、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 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八、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委托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 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金。

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必须 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 月最

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付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反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

十二、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 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于本 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

十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 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

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

六、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八、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委托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金。

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

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付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反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

十二、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于本规定。 十

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

十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中投人贷字第_________号

申请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由

______________单位担保,并经______________批准,向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_______年_______月。借款利率,月息为_______‰;年息为_______%按_______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户中扣回。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_________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托、委托、信托贷款、委托贷款

的区别

一.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1.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

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

2. 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 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

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 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

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二.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5.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而言,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比如出

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

三.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

6.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7.

以贷款的用途分,可划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根据项目选定主体的不同以及委托人的不同标准和要求,将贷款分为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所谓甲类信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贷款项目,项目风险由委托人负责;乙类贷款则是由受托人选定项目,风险相应由受托人承担。

8. 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区别

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双方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

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_______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

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

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

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_______%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中国有关部门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篇: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通知单样本、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年委托字第号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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