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征信体系建设

2022-08-12

第一篇:银行征信体系建设

银行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分析思考

征信是指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信用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用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的行为。通过征信工作,授信银行就可以在提供信用之前就了解受信人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授信、授信的具体额度和方式,从而降低和避免信贷风险损失,这对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近几年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它对规范我国的金融业秩序起到了积

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够完善,社会信用缺失、法制建设滞后等一系列的问题,也制约了银行征信业的发展。这其中较为突出的制约因素,就是配套的征信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征信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信基础法律体系的缺失

这主要表现在,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但是,从国际上看,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具有比较完备的征信管理法规,如,美国有、泰国等国家都建立了相当完备的征信基础法律,都为该国征信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其机构相对独立,资源共享难。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还有一部分直接来自于企业。由于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互不流动互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就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第二,征信市场管理和监管法律体系的缺失

这主要表现在,由于我国目前的信用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归属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导致了信用中介机构陷入要么多人监管,要么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让其一直处于这一状况而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实属不该。我国政府和相关立法机关应当重视。

第三,失信惩戒力度的法律体系薄弱

这主要表现在,我过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条款较少的守信、失信行为,且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因此,在缺乏法律保证和规范的情况下,社会上失信行为自然就多,因为失信者没有受到及时、严厉的失信惩罚,失信的道德、法律和经济成本太低。而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立法制度就可以一方面使市场失信行为减少,另一方面则使社会征信体系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征信业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对症下药,从“征信基础法律体系” 、“征信市场管理和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失信惩戒力度的法律体系”加强这几方面去考虑完善我国的征信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基础。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某一机构的征信业管理职能,使征信管理职能具有法律权威性。并参考、引进国际、国内的成功经验,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我国的征信管理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征信监管立法。征信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立法授权监管是实施征信法规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诚信环境有待发展的情况下,为维护信用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必要加强法律授权机关对征信市场的监管。

再次,加强法的惩戒机制,严格失信惩戒力度。征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戒机制,依法设置惩戒机制就能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

一个法制健全的征信体系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和世界市场的竞争力,我们拭目以待。

第二篇: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设想论文

一、我国征信体系建立的现状及现有模式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2004年12月中旬实现了中国银行等1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上海等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6月底,16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8月底,115家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2005年底,已有12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55家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和56家城市信用社联网接入该系统。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个人的基本信息、开立结算账户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信息,并将个人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的这些信息汇集到其身份证号下。目前,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纪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截至2005年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为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信贷余额的97.5%。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

经过数年的摸索,我国各部门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方案与模式。

该模式类似于欧洲模式,由人民银行作为主导机构进行征信体系建设。在人民银行已有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两大信用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扩建、由人民银行筹建专门的征信机构进行运作,向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种用户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在个人征信方面,人民银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依靠人民银行现有系统和信息资源,减少前期投入并快速在全国建立起数据库,缺点是容易使人民银行对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垄断。

二、我国个人征信建设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征信体系建设模式选择不清晰

由于我国缺少类似美国联邦委员会这样专门管理市场经济的部门,使得全国征信系统建设缺乏协调行动,建设步伐迟滞。由于国务院没有明确主导权和建设模式,各部门都在争夺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导权,建设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将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2、法律体系建设落后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征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征信体系建设的保障是征信立法。完整、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交易和征信系统顺利建设的根本保证。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实现,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这直接影响了我国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3、行业技术标准不统一

由于技术标准不统一,使整个信用体系的数据可信度下降,各体系之间的数据交换成本增加,降低了信用数据的使用效率。

4、信用文化环境不健全

社会总体信用意识虽有提高,但仍处于较低水平。信用文化意识普遍较为淡薄,信用服务需求不显现,新闻媒体对信用宣传的力度也不够。在信用管理专业教育方面,我国现在只有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少数高校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信用管理专门人才匮乏。

三、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实现思路与建议

1、加快征信法律体系建设

征信立法是征信建设的核心,是确保征信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征信立法,社会信用活动及征信建设就会失去标准和规范。发达国家170多年的征信发展史证实了征信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6部之多,内容涵盖了征信建设的各个环节。,采取的方式是先发展后立法,立法的目的是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法》。界定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范围,确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条件,区分信用数据失实与信用数据造假行为,建立可行渠道使失实信息可以得到及时更正,同时制定对信用数据造假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负面信息的保存期限。个人信用信息并非可以随便公诸于众的资信,相反,它属于个人的隐私。既是隐私就拥有隐私权。而现有个人征信系统所采集的信息中,哪些是公众信息,哪些又是个人隐私,目前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界定,因而,隐私权保护,成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引人关注的焦点。

(2)建立广泛社会联防。社会联防由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雇主、公共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同组成,使失信者或者信用记录差的人,在信用消费、贷款、求职等诸多方面受到制约,促使个人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并尽量避免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交易,从而提高社会的信用意识,提高社会对信用的需求与积极性,提高社会使用信用的意愿。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3)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使现行法律法规中与个人信用制度相冲突的部分得到协调和统一。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

(4)加大执法力度。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治特色鲜明是我国司法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整体的法制观念正逐渐形成,这必然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加强形成动力,从而对淡化执法过程中的人为色彩、加大具体执法的力度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

2、强化央行管理职能,营造良好的协作环境

要不断强化人民银行信用中心的核心地位,逐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与社会各部门可随时在人民银行信用中心的信息库中查找到自己所需的个人信息资料。虽然国务院授权央行管理征信业,但相关部门同样掌握着大量的信用资源。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着相应的信用活动,并且出台了很多具体的和信用相关的管理规则与实施办法。这种自然形成的信用管理职能与分工,尽管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但其负作用不可小视:即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又无法全面整合资源,造成资源浪费。

随着社会对信用的重视,以及征信活动的迅速发展,要求央行进一步统一或协调组织,负责起全国信用管理的统筹安排。在征信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比较全面的监督和规范。

同时,建议成立“中国征信中心”,具体负责全国统一的征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由于我国个人80%以上的融资及其产生的信用信息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集中的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库已经完全收录了这部分信息并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了有利条件,建议国务院明确中国征信中心以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发挥中央银行的主导作用,对全社会各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征集和整合。

3、加强信用标准化建设

所谓的信用标准化可理解为在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的过程。

结合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状况来看,征信体系标准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征信平台建设的技术标准。其中包括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网络基础设施等相关标准。二是信用服务标准。包括信用服务基础标准、信用服务质量体系标准、信用服务业管理标准、信用服务业管理资质标准、信用服务设施标准等,皆在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

同时统一个人信用评估标准。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客观、合理、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现代信用评估方法发展个人信用评估模型,从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两方面对个人信用进行科学评价。

4、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系统服务功能

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征信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征信数据库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信用信息征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决定了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直接影响征信系统的功能发挥。现阶段,要不断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完善系统服务功能。一是要不断提升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水平;二是要以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为导向;三是在此基础上,向经济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信用和使用部门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库的查询使用范围,充分发挥数据库的服务功能;四是要积极推进数据库的标准化建设,为实现各部门、地区间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创造条件。

5、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及专业人才培养

(1)加强宣传力度,普及信用知识。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制度性的工作,要利用新闻、出版、教育、文艺、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意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给守信者以道德上的认同,予背约者以舆论上的谴责。诚信是现代化的社会标志,诚信建设应当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且成为全社会共奉的准则。

(2)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政府应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信用管理课程,为信用管理行业输送后备人才。除大学教育外,我国应在征信行业中大力开展各种短期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建立类似注册会计师的信用管理师资格认证考试,通过资格认证考试推动信用管理行业规范化的进程。

第三篇:关于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探讨

个人征信体系又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牵头组建,是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个人征信体系的数据库的功能又是其核心内容。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有利于我国的金融、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始于2O世纪8O年代后期,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中城市。企业征信方面目前已建立起全国联网的企业征信系统一人行登记咨询系统,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则仍处于初级阶段,有些不足之处尚需改进。

一、建设个人征信体系的意义

(一)有助于帮助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虽然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贷款的因素很多,但贷款机构缺乏可靠途径,得到借款人全面、可靠的信用信息是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日益发展、借贷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状况下更是如此。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通过收集借款人在全国各家商业银行的借款以及还款记录,为他人担保信息,以及身份、职业和居住等个人基本信息,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掌握借款人的异地、跨行负债水平,全面考察其综合负债情况;有利于商业银行掌握借债人的家庭总体负债水平,综合评估其整体还款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的不良负债状况,客观评价其还款意愿;有利于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深入判断其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商业银行更加有效的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减少了放贷时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银行业风险的降低,无疑将有助于国家更好的维护金融稳定。

(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更好的应对国际竞争

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到2006年我国的银行业将向外资全面开放,内资商业银行将面临外资银行全方位的竞争。目前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中资银行的主要客户和盈利来源是向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从国外银行业发展的经验看,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大型企业将逐步转向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直接融资,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和新的盈利增长点会逐渐转向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贷款。然而,目前中资银行在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的效率、风险控制手段和资产质量方面远远落后于外资银行。例如,美国信用卡的发行可以做到即时甚至预先发行、住房抵押贷款3日办妥、个人信贷不良率2%以下,而我国申办一张信用卡至少需要3周、办理住房贷款近1个月、不良率近年来逐渐上升。造成这种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美国拥有世界上最成熟的征信体系,而我国几乎处于空白。翻全

1 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将方便商业银行获取有关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降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进行授信时所需花费的调查成本,缩短审批时间,提高经营效率。

(三)有利于促进消费信贷和消费健康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

建设个人征信系统,降低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的调查成本,根据风险程度合理定价,缓解信贷市场上逆向选择问题,提高贷款效率,有助于扩大贷款总量和贷款范围,有利于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这一点对实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众所周知,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政府投资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但长期看,这种政策一是很难持久,二是投入产出的效益不高。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指出,“我国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偏低,不利于国内需求的稳定扩大,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和良性循环。在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同时,要提高中低消费居民的消费能力,发展消费信贷,通过不断努力,逐步改变投资率偏高、消费率偏低的状况。”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将在制度和基础建设方面,为个人消费信贷长期、持续、健康的增长创造条件。

(四)有利于确保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

世界银行对拉美等国的研究发现,如果金融体制改革不能使更多的人得到融资服务的话,金融体制改革就将成为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我国目前个人贷款面仍较狭窄,基本限于满足工作稳定的中等收入阶层购房、购车、就业和消费等,如何满足农村城市化造成的进城农民和国企改革带来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融资需求,扩大贷款面,是我国金融系统面临的一个挑战。建立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个人信用档案并积累信誉财富,有助于在没有物质抵押的情况下为个人提供“信誉抵押品”,可以为个人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方便。

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历程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最早是从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开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4年初,井于同年l2月中旬变现l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1年的试运行,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约为3500万人。截至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目前,任何自然人无论在国内任何地方、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留下的借款和还款记录,或开立结算账户时填报的基本信息,商业银行的基层信贷审查人员均可在经当事

2 人书面授权后,进行查询、实现共享。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将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贷前审查的固定程序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启了5.2万个查询用户终端,目前每天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已达到ll万笔左右,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缺陷

(一)个人征信业运作模式定位不清晰,面临市场与政府结合难题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地方区域性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早于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上海、深圳模式选择的是政府推动、市场运转的模式。人民银行组织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目前由政府出资建设,个人信用信息来源于商业银行,主要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其在发展模式定位上尚不够清晰。但无论是区域性是全国性,其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叉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从中受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才不会破坏现有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尺度很难把握。有鉴于此,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运作将面临市场与政府结合的难题。

(二)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

中国信用业呈现出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呈现出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无法满足商业化运作的需要,不利于征信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而这势必会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三)科学的市场化的征信运作机制尚未形成

我国目前专司个人征信的专业性征信公司主要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一家,由于征信公司占据了垄断地位,其运作机制脱离不了“行政化”的影子。人民银行目前运行的个人征信中央数据库是由各商业银行无偿提供数据,使用上仅限于商业银行,且尚未进入市场运行。因此目前个人征信的市场竞争还谈不上,市场化运作机制更是远未形成。

3 (四)行业自律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征信业缺乏统一的行业执业技术和服务标准,从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评估到查询、披露均缺乏统一的技术、服务标准,行业整体尚处于粗放经营发展的阶段。

(五)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入库信息不够丰富全面,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目前尚处于推广、试点阶段,且也只从各有关商业银行收集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的纳税信息、水电费、通讯费交纳信息等尚未采集,与公安、工商、法院、海关、税务的系统尚未联网,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还不够丰富和全面,覆盖率不高。同时由于目前各行都是每月向人行征信管理局报送一次数据,系统在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时效性方面无法做到实时更新,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真实情况有一定的滞后性。

四、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征信运行模式

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信用数据信息互相封锁,开放程度不高,而且征信法制建设滞后,直接学习西方国家走市场化征信的模式难以在短期见到成效,适应不了我国当前对个人征信的紧迫需要。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及征信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联合型征信发展模式。政府主导,是指前期通过国家出资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管理中的主导优势,以保障征信数据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覆盖国内的大多数居民,并保证信用数据的全面、准确、可靠。在数据的采集上,可以把采集银行信用信息作为起点,并逐步扩大范围。目前宜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全国数据库的建设作为政府主导建设的基础,因为人民银行有建立全国性企业征信数据库的成功经验,而且银行业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个人信息数据库最为规范,具备联合征信的数据基础。市场运作,是指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信用数据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健全时.考虑将个人征信系统的经营部分独立出来,成立国有控股的征信公司,允许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参股,并可考虑引进民营和境外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提高我国个人征信服务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同时也应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进入征信领域,

4 鼓励中小资信企业的建立与发展,形成综合性、地方性和行业性征信公司并存的多层次的竞争格局,推动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征信管理局则专注于依法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做到行政与市场相分离,提高整个体制的运行效率。

(二)强化信用管理局的职能,建立多层次的个人征信体系

从国际惯例来看,建立、发展和规范国家信用体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成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征信数据资源才能顺利实现。目前我国已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征信管理局,但其职能仅限于对银行系统的征信系统的管理。应进一步强化现有信用管理局的职能,扩大其管辖的范围,时机成熟时,再在目前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管理局或信用管理委员会。信用管理局(或信用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对全社会信用的专门管理机构,对国家的整个征信行业进行统一规范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征信公司信息产品的质量,使征信公司可以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进行良性竞争,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机制提升中国个人征信的效率和竞争力;制定个人征信业的行政规章。随着个人征信市场和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局可以进一步推动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将部分管理职能下放给行业自律组织,最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完善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

(三)建立合理的信用奖惩机制和和谐的社会信用文化

信用惩罚机制的建立采取法律主导的惩罚机制和道德主导的惩罚机制并重。个人征信法规的建立不仅仅是让失信者受到惩戒,更重要的是让守信者受益。因此,需要在建立合理奖惩机制的基础上,调动多方面的资源,从立法、宣传、教育、行政等多方面人手,开展信用方面的培训教育,将守信与失信的不同的后果深入到人们的道德观念中,通过法律与道德对信用的双重调节,引导并在全社会创建一种诚信的社会氛围,从而造就一种健康和谐的信用文化。

(四)成立行业协会,提升个人征信的行业自律能力和管理水平

为了提高征信体系的运行效率,真正做到行政与市场的分离,必须成立征信行业协会,将政府征信管理部门从具体的市场行为中脱离开来。征信业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协调企业征信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征信行业规划、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快信用产品的研发和标准规范的建设,开展信用产品、信用服务的技术标准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强与国际征信组织和国内外征信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加快个人征信专业人才的培训等。

(五)加快征信行业标准化的制定工作

征信业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业。在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刚起步且地方性与全国性征信服务机构并存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制定出一个全国统一的行业技术

5 和服务标准,使各部门、地方性、全国性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数据能互联互通,既解决重复建设问题,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又避免限制征信机构的特色发展。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制定出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及数据编码标识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

个人征信,已经越来越不再是一个十分个人的问题,在当前的中国,它开始成为一个公众的问题,成为一个金融体系面临的共同问题。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不仅更多的中国人不得不以更高的交易成本进行交易,而且还要忍受更高的风险;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发达,也使得个人在最为继续金融支持的时候,得不到金融体系的信用支持,因为金融体系缺乏足够的信息进行风险的识别;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发达,也使得金融机构在开辟个人金融业务时彷徨不前,丧失了个人金融这个巨大的业务增长空间,而在目前的国际金融界,个人金融已经成为收益最为稳定的金融业务。因此,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宏观调控的基础。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运作模式,对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约束个人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致谢

感谢我的导师杨学昌教授,他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四年里,我们没有红过脸,没有吵过嘴,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只是今后大家就难得再聚在一起吃每年元旦那顿饭了吧,没关系,各奔前程,大家珍重。祝愿大家:平平安安,快快乐乐,顺顺利利,开开心心。我们在一起的日子,我会记一辈子的。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

[1] 李同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策略[J].《农村金融研究》.2009,(6):38–45. [2] 晓伊.5问“个人信用报告” [J].《中国经济信息》.2009,(6):21–28. [3] 沈益昌,王裕文.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福建金融》.2009,(4):36–46. [4] 董震.浅谈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J].《金融电子化》.2009,(3):25–31. [5] 林愚.信息不对称与个人征信体系建设[J].《中国信用卡》.2009,(3):60–69. [6] 侯爱民.关于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9,(3):58–66. [7] 王向文.中美个人征信体系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09,(3):12–22. [8] 高明.个人征信系统优化方案的思考[J].《金融电子化》.2009,(2):19–26. [9] 雷继平.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J].《法律适用》.2009,(1):21–28. [10] 高强.征信体系、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业务拓展[J].《浙江金融》.2010,(11):22–30. [11] 方丰.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与个人征信体系[J].《金融与经济》.2009,(9):16–24. [12] 王玉琴.发达国家征信体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4):33–45. [13] 黄萍.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J].《长白学刊》.2008,(5):65–74. [14] 吕罗文.基于数据仓库模型技术构建个人征信系统[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9,(4):55–66. [15] 王漪.关于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考[J].《经济论坛》.2008,(12):46–55. [16] 熊其康.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目标规划及阶段构想[J].《金融论坛》,2009,(9):31–39. [17] 冯敬阳.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模式选择及法律构建[J].《西南金融》,2009,(8):36–45.

第四篇: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关系中国经济平稳增长大局;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要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而征信体系建设正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核心基础;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也是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手段。

一、金融机构现有的征信方式

1、现场调查

信贷人员通过到企业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品质、经营状况和担保相关情况。银行现场调查质量越高,贷款风险度越低,反之,贷款风险度越高。现场调查通过面谈以及其他各种渠道了解客户的家庭结构、人品、社会信誉、不良嗜好等,客观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调查产品市场前景,了解产品销售利润率,掌握获利能力,测算贷款期限与产品生产周期匹配程度,从而预测还贷能力。对抵押担保物进行调查时,主要核实企业担保能力、抵押资产实际变现能力,保证担保法律效力和足值变现。

2、人行的征信系统

征信系统所提供的跨区域、覆盖各商业银行的信息,为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信贷审批、风险管理、资产保全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持。2010,我市人民银行完善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为辖内每一户新增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实现新增中小企业信息征集的全覆盖。借助内外力量,积极开辟信息源 1

征集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努力提高已入库中小企业信息更新数量和质量,以进一步夯实“促征”基础。

3、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房地产登记、法院、出入境、公安派出所、劳动等部门掌握着企业的大量信息,银行通过一定的人际关系可以有选择地了解与中小企业有关的行政信息。比如项目贷款,可以通过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了解贷款使用信息,项目进展信息、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信息、项目质量信息、项目合作伙伴信息、设备购买信息。通过项目在银行开户的项目账目往来、企业和主管机关有关项目的计划、请示、批复、进展汇报、阶段总结汇报文件,监控项目进展信息。

4、与专业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合作

比如针对部分企业财务报表不实的情况,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报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由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和资信评估公司出具的抵押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信等级评定报告,以防抵押资产价格的高估,使用外部评级结果作参考来进行信用风险的度量。

5、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和通报

利用监管部门牵头建立的商业银行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降低银行间信息不对称。

二、征信体系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1、降低银企双方交易成本

完善的征信体系能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征信体系能大规模高效率地收集、加工、处理交易的信息,尽可能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银行能迅速从众多中小企业中鉴别出信用的优劣,降低银行为了防范企业道德风险所花费的信息成本、实施监督和保护产权的成本。

2、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

完善现有征信系统,整合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规范信息采集、加工,并通过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加工、处理、研究和分析,将交易中各种分散的、零星的信用信息统一收集起来,转化为简单明了的评级信息,对于银行来说,解决了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没有足够信息来源和专业知识的问题,明显可以增加信息容量、鉴别信息真伪,并优选出满意的中小企业,对企业的信任度依信息真实程度而提升,这样就扩大了放贷人基础。

3、形成中小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随着全社会信息意识的不断提高,征信系统信息将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活动中,如申请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开具信用证、保函等金融服务;申请担保、评级、保理等信用中介服务,从而为企业展示自身的信用水平和信誉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约束了虚假信息,即信息真伪的辨别有了参照系。银行既可根据事后的风险信息进行跟踪检验,又可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与征信系统信息进行综合比对,验证企业信息真伪及其程度。同时通过这个平台,约束贷款行为。

三、完善征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1、加强窗口指导,夯实征信基础

持续征集,拓展征信范围,完善系统功能。人民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给予了我们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在实践探索中牵头起草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文件和措施。不断丰富和充实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也是系统生存之根本。

完善政府职能,健全政府信用管理体系。政府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导向、监督管理的职能。一是加快制订和建立与中小企业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断完善,以规范企业信用体系,促进企业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使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能做到客观、公正的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二是提供信息服务,搭建银企互动平台,定期、批量为金融机构筛选、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并在企业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企业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有效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为其对中小企业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同时加大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方面的财政补贴、担保等措施,携手银行为优质中小企业的成长创造条件,通过扶优限劣,以点带面,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

2、完善征信系统功能,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市场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鼓励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方式和手

段,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有关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向担保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其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此促进中小企业担保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征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多种专业化信用征信服务,推动信用交易的发展,提高全社会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一个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给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自我公开、自我展示的平台,让更多的企业、银行了解中小企业,打破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瓶颈,给中小企业带来资金、带来商机、带来发展的前景,因此对中小企业本身的信用培育就更为重要。2010年是中小企业服务年主题活动,以此为契机,作为人民银行要及时加强宣传,组织银行、企业开展征信知识培训,要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信用环境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取得相关政府及部门的支持。中小企业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各级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督促企业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准,建立科学的信用交易风险防范制度,鼓励企业关注自身信用财富的积累,通过对下游客户的信用风险的控制和自身营运资金的快速周转,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提高自身的信用能力,灵活运用“信用”开拓市场、融资,让其真正认识到信用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

3、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加强惩罚力度

通过监管渠道有效监管,实现根据法律对违反信用原则的中小企业进行适量惩处;呼吁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对失信的中小企业在惩罚期内,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在法定期限内,政府工商注册部门不允许有严重违约记录的中小企业任何主要责任人注册新企业;允许征信机构在法定的期限内保存并传播失信企业的原始不良信用记录;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制定执行法案的具体规则等等。

对失信的中小企业的惩戒,除了政府的作用外,则主要靠各类征信机构生产的信用产品的大量销售对失信企业产生约束力和威慑力;靠对失信企业信用产品负面信息的传播和一定期限内的行为限制,使失信企业必须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

面对中小企业产业结构日趋多样的态势,各个部门、机构应在全心呵护中小企业、用心支持优势企业、细心培育前景企业、热心帮助困难企业、爱心扶持创业企业的过程中,继续加大创新举措,通过切实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保持对中小企业的稳定支持。

第五篇:什么是征信体系

作者:金投网

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 比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就是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银行协会的第一个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于1973年在东京建立,之后,各地的银行协会相继建立了25家地方性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地方性的银行作为会员参加“信息中心”。到1988年,全国银行协会把日本国内的信息中心统一起来,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的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与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持续中心的运行与发展,然而不以营利为目的。

同时日本征信业还存在一些商业性的征信公司,如“帝国数据银行”,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000户上市公司和和230万户非上市企业资料,占领70%以上的日本征信市场份额。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之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现在,日本正在制订和完善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法律,重点确定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医疗信息、通讯信息的开放程度。 日本的有关信用管理法律主要有:1988年12月颁布了《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行政机关保有的由计算机进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护;1983年《贷款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做了初步规定,规定对信用信息机构保有的信息只能用于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或支付能力;1993年日本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信息公开法纲要》,对征信机构收集政府部门保有的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对信用管理活动发挥着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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