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23-05-20

第一篇:幼儿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三义永幼儿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幼儿解决生活困难和接受学前教育,培养贫困幼儿积极进取、勤俭自强的优良品质。同时,也为了规范对贫困生的资助与管理工作,结合幼儿园的特点,特制定本资助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全面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乡幼儿园就读的具有我乡常住户口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孤儿。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6、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子女。

三、资助比例、标准

资助比例、标准,按中央、省、市最新政策和标准执行。

四、建立资助组织与资助组织职责

学校成立组织小组,校长任组长,资助管理员、会计、班主任任成员。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有专人负责贫困生资助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库,并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个三人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初审,并按贫困程度对提出申请的贫困学生进行排序,结合资助比例规定,确认具体资助名单。

五、申请资助程序:

1、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幼儿园(或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由乡镇或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确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及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等证明。

2、审核和公示:

①幼儿园(或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儿园(或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儿童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儿童名单。 ②初步评审的受助儿童名单,要在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园(校)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若有异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评定。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由幼儿园填写《教育资助汇总表》,附公示材料,上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六、资助金发放

受资助幼儿经审批确认受资助后,学校按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并由幼儿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受资助幼儿(或监护人)签字,一式三份,上报两份,学校一份备案。

七、资助期限

享受资助的幼儿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学年内如无特殊情况,受资助幼儿不变。对于新增的要严格按照《资助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学年一审核,其家庭状况好转的,即不在享受资助。

八、相关要求

1、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宣传栏、通知、家长会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到幼儿园所有家庭,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幼儿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2、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资助档案,将幼儿资助申请表、贫困证明、公示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加强资金管理。资助经费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我园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资助经费管理细则,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及名册登记、档案保管工作。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期末或学年末在本园校务公开栏公示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对待资助工作,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实施方案的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加强幼儿学籍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对在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 月 日

第二篇:横店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为贯彻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园困难幼儿家庭入园难的问题,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领导小组

1、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施海燕

组员:各班班主任教师

2、具体工作

以园长组成的资助贫困生管理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拟定评审。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年满3—6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三、资助项目和标准

对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照上级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四、具体实施方案

(一)传达有关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1)领取表格

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据实填写,凡是本园在园幼儿都可以申请资助,首先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招收适龄、本地户籍幼儿)

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园规章制度; (2)提供材料

(1)低保家庭儿童。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2)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3)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4)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烈士子女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两份; (5)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需有有县级医院医生的诊断书、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共同出具的意外灾难等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6)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注:申请时必须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和按规定复印的复印件,原始证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儿童监护人。 2公示、审核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由各班班主任初审。

(2)经审核确认后幼儿园将初审的结果在园公示5天。

(3)公示后,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领导小组复核审查、核对,正式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上报上级审批。

(三)资助资金分发

由中心学校发放到受助儿童监护人卡中。

五、建档立案

由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整理相关资料,总结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经验,建立专门档案,将监护人申请、公示、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实施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我园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充分认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重大意义,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园长直接负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二)完善幼儿信息建设。我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加强资金管理。资助经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我园严格加强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及名册登记、档案保管工作。幼儿园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幼儿家长的监督。

第三篇:实验幼儿园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确定的“明白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留守儿童。农村计生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

第二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

资助项目为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保育教育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50元,生活费为每生每年375元。

第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农村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等证明。

2、审核和公示:

①幼儿园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儿园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儿童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儿童名单。

②初步评审的受助儿童名单,要在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园(园)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若有异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评定。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资金发放

将资金通过银行卡发放形式,发放给受助儿童监护人,监护人在签字确认。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受助儿童信息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及图片、工作执行情况等分建档备查,并安排专人加强管理。

2、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骗取专项资金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实验幼儿园

第四篇:民办幼儿园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一、招生及收费要求

1、民办幼儿园每年3月-4月、8月-9月为正式招生期,此期间招生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注册并将学生相关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等)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考虑到民办幼儿园办学性质问题,在正式招生时间段外民办幼儿园可以继续招收学生,但在正式招生时间段外招收的生源不享受任何国家补贴(学前教育免费教育补助、学前生活补助等)。

3、在正式招生时间段外招收的学生需要注册学籍系,每月整理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如有学生转学或退学需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4、按照《关于规范城镇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藏教财【2012】16号规定:考虑到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问题,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及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可在财政补助标准以外(每生每年3600元),收取一定费用,收费项目为:保教费、交通费、幼儿读物费、杂费(含被褥折旧费、美工本、水彩笔、毛巾、茶杯、餐具等),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年生均6400元(即含财政补助在内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每年生均1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后执行。

5、伙食费及服装费为代收费,需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原则,不得强制。伙食费不得高于年生均2300元,服装费不得高于年生均180元,由幼儿园报当地价格、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代收费标准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6、民办幼儿园可开办特长班、补习班等,但需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原则,不得强制,并向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免费教育补助”拨付规定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城镇学前教育阶段实行公办学校免费教育、民办学校定额免费补助政策的通知》藏财教字【2012】79号规定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享受“学前教育免费教育补助”3600元。市教育局将依据民办幼儿园正式招生期在学籍系统中完成有效学籍注册的学生人数拨付“学前教育免费教育补助”。 在正式招生时间段外招收的学生不享受“学前教育免费教育补助”由民办幼儿园自行与家长解释沟通。

三、民办幼儿园学前生活补助拨付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西藏地区农村户口、低保户、道班工学前子女均享受国家“学前生活补助”。市教育局将依据民办幼儿园正式招生期在学籍系统中完成有效学籍注册的学生中符合享受国家“学前生活补助”学生数及学生相关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等)复印件发放“学前生活补助”。且“学前生活补助”由我局拨付到民办幼儿园用于西藏地区农村户口、低保户、道班工学前子女生活质量提升及相应学杂费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学前生活补助”具体使用情况需向主管部门汇报)。在正式招生时间段外招收的学生不享受“学前生活补助”由民办幼儿园自行与家长解释沟通。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第五篇:幼儿园幼儿资助工作自查报告

幼儿资助工作自查报告

做好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是为维护幼儿园乃至社会稳定,增强幼儿对党和国家热爱之情,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大措施。解决好幼儿园贫困家庭幼儿的经济困难问题是我国政府的责任,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广大公民机会均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现将 2012— 2013学我校在幼儿资助工作方面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完善制度: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幼儿资助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家庭经困难幼儿进行评议和认定,对贫困生助学等进行认真的评选。

1、成立了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 以学校领导成员、居委会领导成员为成员的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

2、以校长为组长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定小组对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名单与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出困难幼儿名单上报学校审定。

3、上榜公示,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儿童家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并做好评审记录。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

二、建立、健全幼儿档案:资助项目、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 助标准、 资助流程等材料一一归档, 随时接受上级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1、我校对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家庭情况调查,要求每名幼儿都填写幼儿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由幼儿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 委会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通过信件、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2、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 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准确无误将急需救助的困难幼儿评定出来,平时还要做到掌握幼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显著变化,及时调整其家庭经济困难档次。

三、积极落实、帮助到位:

1、按照上级安排,第一时间落实好各种资金的评定、发放,使有困难的幼儿得到帮助,并且及时领取到资金。

2、做好被资助的幼儿名册。 3.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调整救助策略并时刻对幼儿进行感恩教育关爱教育,真正把学校的资助工作落实到了实处回顾本的幼儿资助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不足,比如说帮助的范围还不够广,还是有些需要帮助的幼儿没有得到帮助。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使真正需要帮助的幼儿都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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