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论文

2022-05-04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2004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执行,这意味着我国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也让市场的发展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现代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都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其市场地位也越来越突出。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我国监管方面不断的出现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论文 篇1:

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其最大优点是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管理,来提高投资的效率。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涵义,以及基金监管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针对我国基金监管中一些需要加强完善的地方,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监管体系;最后,提出了完善监管体系的相关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建议

中图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证券投资基金是以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通过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以及与之相独立的托管机构的托管,集合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以证券投资理论为指导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同时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分享收益的一种证券信托投资方式。简言之,就是“大家凑钱买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管理能力,来提高投资的效率。它具有投资额小、费用不高;专家理财、风险较低;买卖方便、变现性强;专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点,对活跃证券市场、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业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建立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制订具体可行的措施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基础。因此,如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引导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基金业规范、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

一、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涵义以及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监管”是监督管理的简称。证券投资基金监督,是指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对基金的发行和交易等活动以及参与基金市场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以使基金市场有序运行的行为。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除了基金的发行和交易等活动以及对基金市场主体实施督促、检查之外,还包括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等行为。基金监督和基金管理,各有侧重,同时又紧密联系,共同组成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整体含义。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基金的监管部门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基金进行监管:

(一)基金资产的独立性

基金的资产必须开设单独的账户,并且必须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如果基金托管人同时托管几只证券投资基金,应对不同的基金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在这种要求下,即使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破产,基金的资产也不会受到影响,从而保护了基金受益人的权益。

(二)基金的投资范围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都对本国基金的投资范围加以严格限制,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绝对禁止基金投资于他们认为是高风险的市场,甚至将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如期货、期权等派生金融产品)、流通性差的金融资产、基金管理人无法有效管理的资产排除在某些基金的投资范围之外。

(三)基金的投资对象

即使在允许的投资范围之内,基金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投资,而必须按照既定的基金类型选择具体投资对象。例如,股票基金就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在股票上,不论债券的利息率有多高。类似地,债券类基金必须有不低于某一比例的资金投放在债券上,区域性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必须集中在特定的地理区域,部门基金也不能“不务正业”地越部门投资等等。

(四)基金的风险控制

其实,前面的第二、第三点从本质上说也是对基金的风险控制,这里想要强调的是对于基金的金融风险的技术控制,主要是对于风险的集中程度的限制。例如,一个基金在某一类金融产品上投资不能超过基金总值的某一比例,基金在某个发行者(如企业A)所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如普通股票、优先股票、各期债券、可转换债等)上的投资总额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基金根据某一投资顾问(公司)所作的投资应在某一特定的数额之内等等。

(五)利益冲突的防范

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一定要避免与基金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日本的基金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不能在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交易,只要这类交易为涉及交易的基金持有者之外的人谋取利益,或使得涉及交易的某一部分特定的基金持有者得到利益而其他的基金持有者受损。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监管体系

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这符合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与特征。一方面因为我国的基金业刚刚起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相互监控的意识薄弱,加之基金法规不健全,集中型的管理体制更为适合我国当前的基金业状况;另一方面,从世界基金管理的趋势看,集中型管理逐渐被更多国家采用。所谓集中型管理,是指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一种体制模式。

(一)政府行政监管体系

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因此,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首先应该是政府机构。政府要通过行政立法、执法、运用行政职能,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政府行政监管。当然,法制建设和组织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的现实选择是通过一个权力强大的证监会加强监管来弥补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缺陷和弥补政府行政监管的有限性。中国证监会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的核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但在实践中,证监会一直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痛疾。有鉴于此,当前我们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在切实执行的基础上保证各项法规的有效性建立起管理机构的可信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体系

基金业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在政府统一集中监管之外,能够弥补政府因监管成本过高和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监管体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中国证券业的自律机构目前主要是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基金公会制定投资基金运作规范与执行守则,监督日常运作和解决各基金间的矛盾的权力。2002年12月4日,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改组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委员会。作为证券业协会内设的议事机构,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协会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自律、服务、传导”三项基本职能,坚持求实、创新、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业自律体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和推动证券投资

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三)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筹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它的角色和职能决定了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它的一线监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能代替的。证券交易所是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容易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实时监控。因此,只要证券交易所加强市场的实时监控,就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防止风险和危害的扩大。

(四)社会监督体系

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第一,要利用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制定完善的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及审核内容,选择一些经营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进行审计,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力度;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基金信用评级是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进行,根据各种基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基金整体运作做出综合的评判;第三,建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基金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等组成评审团,定期对基金人和托管人进行考评,并将结果公布于众,从而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五)投资者监督机制

基金的投资者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损失的承担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所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作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投资者有权查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顾问的账目和经营状况,有权决定修改说明书和信托契约条款,基金的其他当事人必须接受投资者依法提出的各种监督要求,并建立严肃的举报制度和查处程序,使投资者能够有效地对基金进行监管。

(六)对监管者的监管机制

由于在资本市场监管中,时常出现监管者的行政指导代替依法监管的情况,既然政府管制有可能不尽如人意,那么就有必要设法对监管部门也加以监管。首先,应建立对监管机构的公开听证制度,听证或是潜在的听证会中否决是防止监管机构滥用行为的一种广泛而又有效的监管方式。其次,成立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业绩评价委员会。这样的委员会定期对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成为对监管机构进行拨款和监管机构人事任免的重要依据。最后,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并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

构建多渠道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是加强证券投资监管的重要举措。其具体表现在:

(一)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监督

在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业进行监管。在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指引。总的说来,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

(二)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基金立法应当继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更大的权利。同时也应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的赔偿。

(三)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机构其实不一定是由银行来担任。但为了防止托管机构出现道德风险,挪用基金资金,将基金委托银行保管是最合适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四)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产生。发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竞争市场,建立独立董事的竞聘机制,以独立董事来决定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CPA)的聘任和报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完善基金管理人报酬机制。

(五)完善信息披露和道德建设

中国现有法律对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投资组合、成本收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及一般行为操守等。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要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以及基金规模和基金份额变动的情况。

提高CPA行业的进入门槛,保证进人者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限制CPA行业的过渡竞争。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提高CPA的职业风险以保证CPA的独立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诚信教育,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四、总结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相信随着理论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经验的积累和监管技术手段的不断改进,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将不断得到完善,从而为进一步充实和繁荣资本市场,做出重要的贡献。

作者:郭承运 刘 昕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论文 篇2:

从宝盈基金案例看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问题

摘 要:2004 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执行,这意味着我国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也让市场的发展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现代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都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其市场地位也越来越突出。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我国监管方面不断的出现问题。笔者通过对宝盈基金公司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得出:完善相关法律、完善外部监管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管和加强基金托管人监督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宝盈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问题

1868年,英国就有了世界上第一支基金。1924年,美国有世界上第一支开放式基金。而中国基金行业发展得也不算晚。从20世界70年代到现在,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至今已经是快速发展阶段。所以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和数目都在不断的扩大和增长。就目前这个形式,若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制完善起来,那么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将会成熟起来。宝盈基金正是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不完善下的产物,它各方面的失败都体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缺乏。因此,本文想通过对宝盈基金案例现状的分析,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完善给出一些建议。

1.宝盈基金案例的现状分析

1.1宝盈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

通过宝盈基金官方消息,有三家股东在宝盈基金下,都是中铁信托、成都工业投资集团和对外经贸信托。他们三家分别拥有的股份是49%、26%和25%。

他们三家看似相互之间毫无关联。中铁信托原为衡平信托,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在2009年11月,由银监会批复中铁信托可以从事股权投资的资格。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是成都市的国有投资公司。对外经贸信托隶属中石化。经过基本的了解后,三家公司都是国企,但是表面上三家是没有任何的亲属关系。但是《关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反馈意见函》中所提到,那属于成都工业投资集团的26%是属于中铁信托的。

1.2宝盈基金案例的基本情况

事件起因:由于BY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在市场中业绩欠佳,某些产品甚至排名垫底,在2005年10月,中国铁路公司对其进行收购,由于中国铁路公司总共购买72.39%的股权,从而成为BY公司大股东。自此,公司更名为中铁信托。公司股权模式由于中铁信托一股独大使得之前的大股东被迫转变为向东。在2009年,BY鸿利基金和BY泛沿海基金均出现业绩垫底的情况,其中 BY 鸿利基金凭借着 9.37%的业绩增长率在市场相同型基金产品中倒数第一,而 BY 泛沿海基金同样也在同类产品中名列倒数。

由于业绩不佳,在2010年初总经理被迫请辞的谣言开始快速传播,其所分管的基金产品在分红中出现问题,使得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态势,BY基金管理公司也因此陷入多重危机,成为整个基金行业甚至证券市场关注的焦点。同年一月,深圳证监局对BY基金管理公司展开了有关的审查,最终查到了该公司的确存在若干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9年9月9日,公司已经对总经理在BY泛沿海基金的工作做了暂停处理,并且将其写入内部文件《关于因申购“光大证券”失败事件对 BY 泛沿海基金经理陆的内部处理决定》中,但是并没有明确写出总经理岗位的替代者。在2009年12月另一位总经理上任,担任BY泛沿海基金经理一职,但是前任总经理不断接受现任总经理的指示对基金进行管理与操作,内容包含仓位买卖与价格确定。并且据调查在公司尚未进行书面授权之前,多位基金经理已经开始进行相关基金操作职责。例如,杨某在2009年7月已经开始实际控制BY核心优势基金,并已经开始对其进行交易的操作。但是其正式授权书则在2009年8月方才下发。

另外,在BY公司的内部制度中规定买入备选股票时,该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5%与五千万元两者熟低。然而在2009年2月20日,该公司内部决定把北京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以及南京银行等五个股票放入到备选的库之中,而且不再有五千万元的阀值约束,而是保留在了5%的基金净值的阀值限制。

公司投委会要求在1月19日各基金根据相应比例进行相应股票仓位提升,并且要求在三天内实现。但是在2月5日时又再一次进行调整,要求股票仓位下降,在3月25日公司又一次要求在两到四个交易日内实现减仓处理,在七天后,也就是4月2日,公司再一次突然发布消息,要求在两到四个交易日内实现加仓处理。

也就是说公司在一年内从1月9日到2月11日期间一共进行调整三次,让操作经理进行买卖部分的股票。1 月 9 日和 21日这两天当中,公司又根据规定比例买入了 21 只股票,在 2 月 11 日的时候又将其卖出,而且还规定了仓位和价格,然而这些方面的操作都没有看到内部有关的决策依据。

2.宝盈基金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2.1宝盈基金停止发行新产品

真正的在2010年的100期募集后,宝盈基金就没有发行过新产品了,这个时期居然长达34个月。对于宝盈基金一直未发行新产品,基金公司一直未给出解释。业内对宝盈基金未发新产品的原因进行了猜测。原因一,可能是基金公司内部的种种问题,导致基金公司的管理层对宝盈基金进行的限制。原因二,因为宝盈基金的问题,基金公司对成本问题有所顾虑,因此一直止步不前。

尽管宝盈基金一直希望靠销售量来取胜,可是效果并不好。2010年后,宝盈基金的资产规模排名只能维持在50多名。

2.2违反相关规定

基金公司有两个违反行为。第一,持有宝盈基金的股东中,一个持有49%的股份,另一个帮大股东持有股份。但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到,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还有本公司的权益不能被其他公司所持有。第二,很多次的基金操作并不是由基金经理来操作的,而是由未授权的第三者。

2.3基金公司投资十分混乱

原则上基金经理根据投委会要求制定投资计划,并且充分研究相关报告,同时结合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以及投资实际具体分析,以详细分析为依据确定所属基金具体需要采用何种方式执行计划。在这个过程中,投委会是做出要求的那方,而基金经理是结合市场和要求做决策的那方。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投委会若不断的干扰基金经理的判断,并为其做出决策,那么投资活动将变得混乱。单方面的按照投委会的做,可能会出现对投委会有利的投资,但是对宝盈基金的整体来看是不利的。

3.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3.1解决宝盈基金案例问题的对策

3.1.1消除股东之间的矛盾,把宝盈基金的发展推上正轨

想要让宝盈基金发展起来,首先基金公司的管理层得对宝盈基金有所重视。而想要管理层对宝盈基金的重视,股东得重视宝盈基金。股东之间的私人恩怨和争斗一直是宝盈基金止步不前的障碍。股东之间的争斗会影响到宝盈基金,主要因为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利的内部竞争。为此,基金公司需要作出两个变化。第一,完善好宝盈基金的决策制度,明确好各自的决策权。第二,股东之间的争斗不得影响到股东对宝盈基金的发展。在每次进行决策时,基金经理应为其介绍宝盈基金的市场和发展状况,应说服管理层把宝盈基金往好的方向推。

3.1.2遵守法律法规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未完善的大环境下,基金公司应遵守当前的法律法规。不应该投机取巧和钻空子。并且基金公司应该建立自己的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股东该有多少股份,股东只能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不应让未任命的基金经理来经手基金的发行,投资等事宜。规定好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后,应设立相应的监督部门,由专业的人员来监督公司。监督部门来建立惩罚机制,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检查,若违反规定应该怎么办。在遵守大环境下的法律法规下,建立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惩罚体制,从而促进公司有条不紊的发展。

3.2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研究对策

3.2.1完善相关的法律

我国证券投资的基本法是《信托法》、《公司法》,核心法律是《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这几部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部分提到很少,并不想国家上的对细节上的东西规定的比较明确,中国的法律大都是原则性的。因此,我国应该就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提出一部比较完善,能保障投资人的权利的法律。从而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外部環境。

3.2.2建立外部监管机制

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有法可依,当法律健全后,相应的执法部门也应提高有效性。比如证监会。建立好证监会的制度系统,不能让该部门的存在如同虚设。对该部门应该建立好良好的赏罚机制。若该部门监管不到位,发现有违规的情节,应给予严格的处罚。

4.总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证券投资基金更是迅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促进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完善,给中小型投资爱好者提供便利。但是我国对证券投基金的监管并不完善,投资市场中仍存在许多漏洞,使得证券投资基金无法健康有序发展。而宝盈基金案例就是在这个环境中生存的基金,由于外部监管的不完善和自身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本文通过分析宝盈基金的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解决问题,希望宝盈基金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未来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元月. 宝盈基金打新专户产品巨亏[N]. 北京商报,2015-08-17(007).

[2]侯小溪. 同门基金抱团重仓股降至4只  宝盈基金连续抱团“吃药”超5季[N]. 证券日报,2016-09-05(B01).

[3]苏长春. 宝盈基金“打新”专户爆仓悬疑[N]. 北京商报,2016-01-22(C03).

[4]程丹. 宝盈基金等机构被罚  暂停3个月业务资格[N]. 证券时报,2016-04-16(A02).

作者:朱洁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论文 篇3:

构建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摘 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逐渐成为了资本市场中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提出了几点具体措施。

关键词: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的证券投资,具有投资额小、费用不高,专家理财、风险较低,买卖方便、变现性强,专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点,对活跃证券市场、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青睐。近年来,在我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驱动下,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业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如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引导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基金业规范、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

1 监管的原则

1.1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避免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综观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历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被各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基金立法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来抑制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证券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对投资者的保险系和赔偿基金,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为经营不善的基金公司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

1.2 依法监管原则

这是世界各国都严格执行的原则。规范、有序的基金市场离不开严格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滥用监管权必将导致基金市场的混乱和危机。因此,有关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必须健全,可操作性强;监管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防止滥用监管权;监管者要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独立性,保证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专业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再监督,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这两大规范基金发展的杠杆。政府通过制定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对基金业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这是基金监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业的复杂性、技术性、庞大性,政府监管必须辅之以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没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石。

1.4 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的原则

基金监管要以保证金融部门的稳健运行为原则。为此,监管活动中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技术手段、指标体系设计和控制能力等都要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出发。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有金融机构无力继续运行时,监管机构要促成其被监管或合并。

2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的监管属于资本市场监管的一部分,基金监管体系的构成是建立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 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的一种体制模式。具体来说,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2.1 政府行政监管

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两大特征:政府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性的组织;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因此,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首先应该是政府机构。《证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的核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当前我们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职责,即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计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基金市场和立派之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能够弥补政府因监管成本过高和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监管体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有利于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国外基金成长史证明,基金的发展需要行业自律。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国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辅导、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对其进行资格认证;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普及基金知识;仲裁基金纠纷,并与政府主管机构及国际同行沟通。

2.3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基金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的配合,国家监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各国都比较注重证券业交易所的管理,以发挥证券交易作为第一道监管闸门的作用。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它的角色和职能决定了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它的一线监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能代替的。证券交易所除对基金上市管理外,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各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容易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实时监控。因此,加强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实时监控,就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防止风险和危害的扩大。

2.4 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趋向理性化、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第一,要利用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制定完善的审核程序,标准及内容,选择经营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进行审计;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基金信用评级应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进行,根据基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基金整体运作做出综合的评判;第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加强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2.5 投资者监督机制

整个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对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约建立起来的,如对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的强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损失的承担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代理问题。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设计上减少基金持有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监督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类,事前监督主要是持有人大会制度,事后监督主要是持有人诉讼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对侵犯其作为基金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制度。对持有人大会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对持有人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2.6 基金内部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代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无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基金,基金内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基金制衡机制弱化。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及制衡机制,就必须在投资基金内部形成权力、经营和监督“三权分立”而又“ 三权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注意发挥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 构建多渠道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监督

在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也进行监管,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指引,总的说来,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这样才能使法律覆盖显示,为基金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3.2 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基金立法应当继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更大的权利。同时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的赔偿,有益于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 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机构其实不一定是由银行来担任。但为了防止托管机构出现道德风险,挪用基金资金,将基金委托银行保管是最合适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3.4 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产生。发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竞争市场,建立独立董事的竟聘机制,以独立董事来决定CPA的聘任和报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完善基金管理人报酬机制。

3.5 完善信息披露和道德建设

中国现有法律对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包括投资组合、成本收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及一般行为操守等。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要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以及基金规模和基金份额变动的情况。提高CPA行业的进入门槛,保证进入者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限制CPA行业的过渡竞争。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提高CPA的职业风险以保证CPA的独立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诚信教育,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作者:刘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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