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10-10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

1、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关于加速折旧

(1)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

1、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2006年1-9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计算得出的2006减免税额×9/12。

2、按试点后福利企业政策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即:除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残疾人员实际工资数的l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 所得额的办法)。

实际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

3、2006年1-9月或l-3季度可享受试点前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关优惠政策

(一)乡镇企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l0%,用于补助无偿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 支费用。

“乡镇企业"范围仅限于乡镇(村)集体企业。

(二)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10 %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1、为进一步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考虑到企业助建新农村支出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收入结构调整,“转制后的乡镇企业” 的范围暂包括由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兴办或控股的企业。

2、农民投资为主(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l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三)关于乡镇企业或转制企业的确认问题。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章程、转制文件、投资者身份证明等资料由市经贸局(乡镇企业局)出具确认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后,作为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他资料报主管地税所、直属分局。

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必须直接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三、关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l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参照执行。

(二)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四)从2006年1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其他企业或者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计税工资政策。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总挂钩企业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六)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统一按实际发放数执行,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规定扣除限额以内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发放以前已税前计提的工资,不得并计发放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发生额”应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应付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可作为实际发放数处理。

(七)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仍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捐赠扣除问题 (一)全额扣除的捐赠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按规定比例扣除的捐赠

1、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上述所称艾滋病防治事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以下活动: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以及其他在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的促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公共活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规定

(一)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超市、家政、洗车、美容美发等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的应纳税收入。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含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的税前扣除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借资方企业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改变的,出资方企业从借资方企业取得的收入,能出具借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按“投资收益”处理;不能出具完税证明的,出资方企业按“利息收入”处理,借资方企业视作“利息支出”,按浙地税函[2004]54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按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可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全额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66号)第八条(既有事业编制人员又有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纳税人,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发放给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发放给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地税发[2006]118号第七条废止)。

(六)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含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 在确认财产损失具体金额时,其以前应提未提的折旧部分,暂不允许确认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八)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六、个人所得税其他政策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按规定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后,不得再扣除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按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五)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口径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杭州市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2005年杭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0580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自2006年6月1日起,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九)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进行扣除。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对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暂按成交价的2%实行核定征收。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款项支付方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十)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规定(即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l9200元/年(1600元/月)。

(十二)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结

投行小兵(2011-11-08 14:16:11)

据数据统计显示,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所得税率低于25%的公司共1443家(不考虑统计数据不全的情况),占全部2282家A股企业的63%。

一、零征收(22家):农业和传媒行业等

1、神农大丰:农业免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一)项规定,从事农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南神农种业、四川神农种业、福建神农种业、萧县华强种业、广西中农种业从事的自产种子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贵州神农科技自2010年起从事的自产种子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南传媒:传媒免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以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 1

[2007]36号),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和张家界市新增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从2006年1月1日起,上述地区的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将湖南出版集团的若干下属企业列入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34号)和《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05号),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延长5年,至2013年12月31日。

二、7.5%税率(11家):15%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1、华锐风电: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本公司属于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审批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执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至2008年属于免税期,2009年至2011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008年12月24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签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0811001482号),再次确认华锐风电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09年4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出具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海国税200907JM0500014),确认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0年12月31日之后,经税务部门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复核,如仍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2011年的所得税税率将仍为7.5%,此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将到期,届时公司税后利润将受到税率提高的不利影响。

2、内蒙君正:西部大开发政策

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7年至2008年免征所得税,2009年至2011年所得税减半计征。

公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内国税所函[2006]17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及乌海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乌海国税所字[2007]9号《乌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文件,2007年至2008年免征所得税,2009年至2011年所得税减半计征。乌海国税所字[2009]380号《乌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文件规定,同意公司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乌海国税所字[2010]373号《乌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同意发行人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

君正化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发[2001]60号文件中第五条第三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厅的有关补充通知中:“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五年”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税所函[2008]4 号文件和乌海市国税局乌海国税所字[2008]11 号文件的批复,该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7免征所得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内国税所函[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批复》和乌海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乌海国税所字

[2008]255号及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海国税政字【2008】74号文件的规定,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免征2008-2011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

三、10%税率(55家):软件企业

1、神州泰岳

公司2006-2009执行的所得税率分别为7.5%、10%、10%和15%,依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京政发[1988]49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公司2001成立至今,各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公司自2001-2003免征企业所得税,2004-2006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被认定为2007、2008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07、2008享受10%的所得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12月18日,公司取得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三年。因此,公司2009-2010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2、拓尔思

根据《2008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等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2008年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公司可执行15%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 年、2009 年和2010

年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当年执行10%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12.5%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

1、九牧王

本公司系成立于2007年3月16日之前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本公司于2008年后仍可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经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批准,本公司自2008年起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其中2008、2009为免税期,2010年至2012年为减半征收,实际适用税率为12.5%。

2、上海新阳

本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正式投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39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起计算。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沪地税松三(2009)00001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批准,本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本公司2008、2009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至2012减半按1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15%税率(1118家):高新技术企业

本公司2009年2月16日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编号为GR20084300041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1号文),本公司2008-2010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税务局确认的公司报税资料,2011年1-6月暂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

六、小总结

1、农业企业免税、软件企业10%的税率和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都有明确的规定,实务操作中不会有大的争议。不过现在经常出的问题是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的资格认定问题,这个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企业不去刻意取巧或造假就好。

2、7.5%的税率小兵倒是有点保留,或许只有中关村现在敢这么做了,根据税法基本原理,税收优惠叠加的只能择一享受而不能累计,而这个显然是累计的。当然,企业取得了当地税务部门的减免税收的批复是可以认可的,小兵也建议不论哪种情况如果有税收优惠尽量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批复,这样会好很多也不会有后患。

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现在比较纠结,主要是国发【2007】29号文的解读,小兵总结一下,应该是这个意思:①如果以前有合规的“两免三减半”之类的优惠,那么可以享受到期满;②如果以前是合规的15%的低税率,那么要逐年过渡到15%;③如果是以前没有国家级依据的税收优惠,则一律自2008年起执行25%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是否合规的依据就是该文后附的表格中的那些情形,当然现实中还是有很多地方只执行政策不关注限定条件。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以后的项目中政府越权审批的税收优惠会越来越少,从目前的形式来看,地方税务部门执行税总政策的力度和观念一直在加强,这是好事情。

第三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背景

我国中小企业覆盖面广,占企业总量比重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发展的生力军,是创造就业的主渠道。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小型微利企业季(月)度申报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经营月份数)

(3)2015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六、什么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确定。查账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九、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本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我公司上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企业根据本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下一期预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的所得税。

第四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二、政策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政策解读:

1、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是工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企业一个纳税内,所获取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一般是纳税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则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

二是其他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除了工业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都适用本项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作为认定标准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概念都与第一项的相关概念的内涵一致。

2、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这里的“符合条件”,除了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本身的认定标准限制外,实施条例还可以规定其他的条件。所以,本条

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即便是符合本条例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若属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也不得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因为,国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确保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会对企业的投资方向等作出调节,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项目,甚至不同的投资主体,确定不同的政策导向和待遇,并会根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适时调整这些政策,对特定行业实行鼓励、限制或者控制政策。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作为宏观调控政策重要手段的税收政策就不宜再给予鼓励和扶持。所以,本条规定,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本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

第五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11-12-28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报特邀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

人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符合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满足: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0年,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和财税[2011]4号文件,分别规定2010年度和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日下发的财税[2011]117号文件除了在时间上对小微企业政策延续到2015年底外,在优惠对象范围上也有了扩大。据统计,本次政策调整后,全省国税系统管辖企业中预计新增5万余户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到6万之间)受惠。

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除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专门政策外,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融资难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鼓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继续执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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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对促进我省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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