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法律意识研究管理论文

2022-04-17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众法律意识研究管理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经济状态发生巨大转变,公共管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在新常态下应当探索新的出路。基于此,本文主要以新常态基本含义为切入点,分析当前环境下公共管理存在社会治理体系仍需完善、网络舆论引导明显、增加了公共管理改革难度的困境,以此为研究基础,提出公共管理措施,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有益借鉴。

民众法律意识研究管理论文 篇1:

对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法律建议

【摘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而依合意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尚未得到法律的完全认可。本文从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出发,探讨了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法地位;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信用体系

一、引言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为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而依合意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一方面盘活了社会闲置资产,使得社会主体的闲置得以进入流通领域,促使了社会资本能够被运用于生产领域之中,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短缺的企业可以通过民间借贷而筹集到供其正常运转的资金,进而避免企业破产,确保企业度过难关。可见,民间借贷对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当然,民间借贷积极意义的实现是需要以借贷规范化为前提的,不合法、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同时也是对出借者利益的威胁。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就反映出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当今民间借贷存在着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民间借贷行为很有可能触犯到刑法中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由于民间借贷合法性不足,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此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稳定性的特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易引发借贷纠纷。[1]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规则体系的建议(一)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赋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条实质上是赋予了金融机构在开展借贷业务方面的垄断地位,同时也侵蚀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基于此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小规模的资金借贷活动尚不构成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的罪名。然而,如果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超过了一定的规模,则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吸引公众存款,进而以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对借贷人进行惩罚。然后,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在其行为方式、存款数额及其危害后果方面并无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晰,进而使民间借贷处于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这种情况也阻碍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开展。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取消刑法中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从而打破主流金融机构对借贷业务的垄断,进而赋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2](二)尽快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

如上所述,由于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也缺乏相应的规范体系。当前,用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仅有合同法中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民间商业借贷的规范作用是极其微弱的,不足以促使民间商业借贷的有序进行。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赋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为民间借贷的开展提供合法空间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适当放宽民间借贷的利率。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开展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对于利率的确定,实在无须国家过多干预。并且,在借贷市场竞争充分的情况下,某一金融机构很难在市场中形成垄断地位,因此高利借贷也就难以出现。所以,国家应适当放松对利率的规定,而由借贷关系主体在合法范围内自行确定利率。(三)政府应当加强金融法律知识宣传,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法律知識的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一方面政府应当着力提高民众的守法意识。政府开放民间借贷后,公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的同时,政府要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让公众认识到滥用个人权利的危害,进而自觉的杜绝违法行为,避免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提高民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后,很有可能出现犯罪分子假借借贷之名而行诈骗之实,即以高利息为诱饵,诱使公众向其贷款,最后将公众的存款骗取,威胁公众的财产安全。因而,政府应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民众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在进行借贷活动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四)建立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后,民事主体即可以自由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国家对民间借贷不可能加以全程的监控。因而,民间借贷的有序化既需要民事主体具有强烈的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更要求借贷双方具有良好的信用。只有建立了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民事主体在进行交易活动中才不至于担心其资本为对方所骗取,不用担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立是维护借贷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因而,政府应当建立起借贷款机构的信用等级制度,依借贷款机构的资产情况、现有借贷情况特别是合同履行情况而确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可以在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进行调整,对于履行合同情况良好和公众信誉评价度良好的借贷机构予以调高信誉级别,[3]反之则应当削减其级别以示惩戒,也使更多民众免受财产损失。三、总结

民间借贷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而我国法律应当将民间借贷行为赋予合法地位。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就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立法,从而保护民事主体进行民间贷款行为的自由,也保障民间借贷的有序化;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公众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建立起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真正使民间借贷走上合法有序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朱丽静.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1(2):111.

[2]齐欣.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2):69-70.

[3]刘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南方论刊,2011(5):40-42.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作者:王烨

民众法律意识研究管理论文 篇2:

新常态下的公共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经济状态发生巨大转变,公共管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在新常态下应当探索新的出路。基于此,本文主要以新常态基本含义为切入点,分析当前环境下公共管理存在社会治理体系仍需完善、网络舆论引导明显、增加了公共管理改革难度的困境,以此为研究基础,提出公共管理措施,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有益借鉴。

一、前言

公共管理作为管理社会中公共事务的工作,其以公共项目、社会问题及公共资源管理为主。其中,社会问题即为教育活动、社会福利及公共设施等;公共项目则是与相关政策标准相结合,制定行为要求与规范;公共资源包含公共信息、人力、自然等资源。因此,在社会发展中,公共管理具有重要作用,面对当前的新常态环境,应当结合管理困境,制定突围策略,进而为公共管理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二、新常态基本含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去安徽中首次提出新常态概念,明确我国已经迈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并且,于“十二五”期间实施了优先增长方式战略性转移,从能源密集型出口投资转移为经济放缓型。同时,国内与服务消费成为当前重点内容,各个行业均在技术创新与低碳技术开发中投入众多精力,该转移模式已经明确我国不再以经济增速为唯一标准,加强了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关注。中央提出在体系与治理能力方面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实现协同、高效、法治与民主。新常态发展主要体现在政治、文化与经济这三方面:政治新常态,是指我国应遵守法律规定进行改革,基于依法治国前提,推动公共管理变革,实现现代化公共管理,保证其管理法制化与合理化;文化新常态是指通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进行法制精神的宣传,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办事。在新常态下,需要对社会管理方式进行优化,以构成社会团队、公民与政府参与的大格局,加强社会治理监督;经济新常态是指通过新常态保证经济稳定性,推动器实现良好发展,与政策相结合,提高其发展质量,挖掘经济增长点,注重应用创新思维。

三、新常态下的公共管理的困境

(一)社会治理体系仍需完善

新常态下公共管理工作应当以国家政府层面加以思考,以社会治理效率与经济发展为核心,结合社会不同价值取向,实现多元化发展。我国近几年在建设社会治理体系方面获得良好成绩,但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表现在社会法制建设进度韩漫、中央与地方内部机构需优化、提高社会民主水平等,上述问题对于我国社会治理效率与能力造成一定影响,难以有效完成既定目标。所以,尽管我国在多年发展后,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稳定的社会经济体制与政治布局,但社会公共管理仍需提高,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与其中,激发其主动性与积极性,进而为公共管理创造更多价值。

(二)网络舆论引导明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及思维模式均造成了影响。以公共管理而言,基于互联网所形成的不同思潮催生了不同的价值观,导致人民心中管理者良好形象有所降低。并且,受到管理者问题,在公共管理中存在权力越位或缺位情况,对管理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如,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借助网络媒体迅速发酵,引起民众不满,对事件关注力度较大,为管理部施加了巨大压力。由此可知,网络舆论将会消解人们心中公共管理权威性。

(三)增加了公共管理改革难度

我国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各行业面临着愈发多面的形势,进而加大了公共管理改革难度,需要创新公共管理工作,建设现代化公共管理,方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为了保证公共管理工作开展顺利,则应当在改革中立足于全局做好顶层设计,以构成合理科学的管理框架,以此为基础安排各项管理事务。但是,在具体时间中,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难以有效协调,尤其是基层实践中,无法充分将顶层设计价值发挥出来,发挥其对整体公共管理的指导性作用。并且,部分地方未能将公共管理改革落实,开展工作存在偏差,对公共管理改革造成了阻碍,进而降低了其工作效率。

四、新常态下的公共管理的出路

(一)提高公共管理能力

公共管理在新常态背景下,其主体范围也随之延伸至不同层面,包含社会组织、政府、公众等,均为公共管理的主体。而不同主体由于治理能力存在一定差异,应当提高其管理能力。以政府层面而言,促进政府管理能力的提高,是指提高其组织机构与运行制度能力,强化政府结构、行政体制与治理方式的变革,完善内部人才选拔与绩效考核等机制,注重培养人员管理能力与道德品质等,从内部制度、人员素质、机构结构等多方面出发,提高其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以公众层面而言,则应当注意提高现代化社会公众发展水平,健全民主制度,为公共管理中民众参与提供畅通渠道,如媒体平台、网络平台、电话等,让其能够在发现公共问题后,即可通过相应渠道进行反馈,且对公共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加以监督,将群众当家做主价值与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此过程中,政府还应当制定相应政策,加强宣传,唤醒民众的民主意识,建立公共管理沟通与信息共享平台,有助于民众了解当前动态,监督公共管理工作,为民众参与治理进行鼓励支持,使更多民众能够主动积极的参与到公共管理之中;以社会组织而言,提升器治理能力主要在于发挥其组织力量,强化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焕发活力,在监督管理中带动其实现协同发展,进而推动公共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落实顶层设计机制

在顶层设计落实中,为避免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存在差异性,则应当制定落实顶层设计机制,建设有助于自上而下改革的制度,以顶层设计为指导,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以此为其依法治理提供依据,予以其治理权限,选择科学治理模式。通过此种方法,有助于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到公共管理改革之中,让其结合法律规章制度等,实现持续性改革创新,推动地方实现现代化公共管理,提高其治理能力。并且,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组织自治合法性与效率,从上至下的贯彻落实公共管理顶层设计。在创新型社会治理中,包含操作层面治理与价值层面治理,所以在构建制度体系中,也应当保证其工具性与价值性兼备,基于国家宪法及相应法律,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和创造社会公众价值,实现多元化治理的发展,鼓励社会不同领域与层次的社会组织共同加入至协同管理内。而在具体治理中,则应当强调治理方式的合作性与协商性,從以往的刚性管理逐渐转变为柔性管理,建立完善治理平台,各地区均应当在辖区范围内明确人员职责,履行自身责任,不可出现缺位或越位情况,社会问题如若需要政府协商,也应当做好自身辅助工作,不可一方毒打影响社会治理目标,完善绩效目标,做好评估反馈,进而提高治理效果。

(三)创新公共管理方式

现代公共管理中,开展工作应当采取更加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方式,以推动社会治理向智能化、科技化方向发展。具体管理中,应当转变以往僵化、死板的管理理念,创新公共管理方式,应用先进技术,全面了解公众的需求与期待,準确定位社会不同群体需求,方能设计与公众目标要求相符的公共产品。并且,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做到社会公平,分析其他政府部门能够在公共管理中提供哪些服务,通过建设政府内部系统平台,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进而提高公共管理有效性,推动国民经济实现稳步增长。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态势较为稳定、健康与持续,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影响,国际生产要素与资源方面贸易往来较为密切,降低了国际生产资料成本,也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国际竞争中市场会将生产方式与经济落后的企业淘汰,还会加快管理与产业技术的创新,进而推动公共管理的发展创新。所以,在公共管理中,应当将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相联系,实现高科技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

(四)形成稳定价值秩序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常态受其影响导致我国当前公共价值缺失较为严重,出现了各种追名逐利、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政府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加强舆论引导,肃清社会不良价值观,明确公众需求,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通过大数据分析、互联网评价等方式,维护民众权益,避免造成其权益损害,否则易造成社会降低对正负的信任。同时,还应当以政府为出发点,强化公众管理宣传,加强对违法乱纪行为处罚力度,去昂华建设国家法治体系,为民众营造良好道德风气,保护公众利益,满足群众需求。并且,以制度保障的方式将宪法权威性充分体现出来,将法律价值融入至公众意识之中,建设服务型政府,对新常态下自身职能定位重新审视,建设以中央为主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法制化与民主化进程,做到公民期望决定政府蓝图,公民满意度决定政府绩效,公民要求决定服务内涵,公民反馈决定政策方向等,为工作人员树立公仆意识,形成完善系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有效开展公共管理工作。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常态包含政治、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内容,意味着我国社会环境面临着新改革,打破传统思维模式,公共管理在此种环境下,也应当进行新探索。因此,可从公共管理能力、顶层设计落实机制、公共管理方式、价值秩序这几方面出发,结合当前环境制定新政策,以推动我国社会实现稳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作者:王萌楠

民众法律意识研究管理论文 篇3:

论网络舆情的法治化治理

摘 要:互联网媒介的快速发展促使网络公共空间迅速形成,网络舆论是宪法中言论自由权利、批评建议权利等在网络空间内的延伸与拓展,在当前民众法律意识以及民主意识逐渐增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呼声日益高涨的现实情形下,国家对于网络舆情的治理必须走向综合的法治化治理道路,兼顾网络秩序维护与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破除以往片面的维稳思维,借助于法律体系完善,治理原则界定,治理模式转变,等,寻找到民众权利诉求同政府秩序维护之间的平衡点,实现网络公共空间秩序维护与公民权利保护的统一。

关键词:网络舆情;法治;治理;秩序;权利

一、引言

网络空间的急速扩展为民众言论自由以及批评建议权利行使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场域,在这个“人人都能发声,传播无处不在”的时代,信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扁平化传播,从而造就了网络言论的广泛流传与极大丰富。[[]]网络空间的复杂性交杂于网络传播特性为网络舆情提供了生长土壤。兜载了大量民众观点的网络言论场域搭载于网络传播快车实现观点的扩大化流传,极易形成合流之势造就舆论产生进而形成影响力较大的舆情,为国家治理施加压力,基于秩序维护目的,政府维稳同民众维权之间的博弈便自然而然渗透其中。而在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呼声渐高,民主权利意识与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形下,国家单一的管制模式以及维稳思维显然不能适应多变的网络世界,且与民众所追求的正义实现、权利保护也相去甚远,由管制走向治理,平衡政府秩序维护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张力,是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唯一正确路径。[2]

二、我国网络舆情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自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舆情已经突破了原有的特征展现出新的发展特点,这也为我国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挑战。

(一)网络舆情传播主体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

据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4.3%,较2016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6.7%。手机网民占比达96.3%,移动互联网主导地位强化。在年龄层分布上,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2.1%。中等学历群体为网民主体,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比1.6%。[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上网人群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化趋势,农村网民数量占据一定比例。

(二)政府仍面临较大舆情治理压力

近年来,对于网络舆情管控,政府发生了较大的态度转变,最初所进行的简单管理,即對敏感词汇管理已经不能满足其管制需求,对网络行为的规则化管理已经成为其较为常规的管理方式;与此同时,其还注重借助自己声音对民间杂音进行稀释,以加强对网络舆情不良发展的控制。[3]但是,面对网络世界中繁多复杂的网络舆情事件,单一的政府力量控制仍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且我国对于网络舆情管理并未建立起系统的治理机制,法律体系较为滞后,管理倾向具有从严特点,从长远发展来看,其不利于健康有序的网络言论空间形成,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网络舆情治理机制构建

网络不仅仅是技术发展的代表,更是公民言论自由度、政治参与度扩大的代名词。网络技术赋权,促使民众间的隔膜打破,传统管理者的权威遭到消解,新的传播方式颠覆了以往的舆论控制渠道,具有正面意义以及非理性因素的舆论相互渗透在网络空间,为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带来机遇与挑战。因此,我国在进行网络舆情治理时,应当在规制失范行为同时,注重对其中所含有的公民权利的保护,寻求秩序维护同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治理机制。

(一)完善立法,构建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在网络舆情法律规制方面存有较多问题,如立法主体较为繁杂,立法层级具有偏低倾向,法制系统性、权威性不足等。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在现有法制基础之上进行相关立法,以弥补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法制缺陷。

一是推动基本法构建。对于网络这一不断发展壮大的领域,我国还未有专门的部门法体系对其进行系统规制,网络基本法应当应当予以构建,明确网络空间内的基本行为准则、权利义务关系,为下位法的设立、实行提供依据。

二是稳妥推进单行法构建。在进行充分的网络舆情发展态势、民意调查基础之上,对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梳理,颁布相关舆情治理单行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网络舆情治理原则,明确舆情信息判断标准、国家权力行使范围、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使合法性。确认网络违法信息的监控权和处置权归属以及运用空间,科学界定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知情权与隐私权、网络舆情和造谣诽谤等的界限[4],避免政府权力扩张造成公民权益损害。

(二)构建多元化主体治理模式

国内外研究表明,网络舆情的治理有赖于法律调整、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技术支持和公众参与等各方力量的共同推动。在当前,多元主体治理的需求愈发旺盛,形成政府主导到行业自律的多元化协同管理局面是未来网络舆情治理的必经之路。政府、网民、网络企业、等网络空间参与者基于信任、平等、自由进行约定,形成协商下的官民共治理念,政府在网络舆情管理控制中的单一主导地位逐步消化,其他网络行为主体力量得到逐渐加强,最终成为网络舆情规制的显性自治力量,从而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复杂的网络舆情治理。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公共空间形成为公民权利维护、公权力监督、言论自由权利扩展等开辟了新的天地,与此同时,网络世界的乱象显现,如负面网络舆情的产生也为国家网络空间治理带来难题。但是基于网络舆情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以及负面影响分析,我国在进行网络舆情治理时应当从宏观以及长远视角出发,在借助国家力量进行舆情治理的同时,发挥其他网络参与主体的帮扶力量,打造多元主体协同的法治化治理局面。此外,在民主与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公民维权与自主意识不断深化的今天,国家对网络舆情的管理不应桎梏于对抗式维稳思维,寻求公民权利维护与秩序维护的平衡,推行全面系统的法治化治理机制才是正确的网络舆情治理道路。

注释: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网信网: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ac.gov.cn/2017-08/04/c_1121427728.htm,2017年8月4日

参考文献:

[1]夏燕.自媒体时代律师网络言论规制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7,(3):37-51.

[2]张璇.网络舆情有限治理的法治化:秩序建构与权利保护的统一[J].江苏开放大学学报,2015,26,(6):71-75.

[3]吴旭红.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及其治理范式的转变与创新[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108-111.

[4]毛欣娟,张可,王新婷. 国外网络舆情规制经验及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16-123.

作者:蔡尔琪 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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