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班牙居留卡续卡
西班牙留学:最新西班牙留学居留政策
根据最新政府规定,持非欧盟类居留的外国人应该在合法时间内申请更换,这里所说的非欧盟类居留包括第一年的工作居留、两年的工作居留。更换居留的时间是在居留到期之日前60天及到期之后90天内这段时间更换,如若在到期后更换的法律规定可以对申请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还是申请人的居留、有效期至少四个月的护照、申请表、保险单。
不同情况提供不同材料
第一种:申请人一直都在原公司工作,而且还继续在该家工作的,只要证明有至少6个月的保险就可以更换居留。
第二种:申请人不在原公司工作,需要证明至少6个月的保险以及提供新的公司或者老板出具的合同以及老板材料。
第三种:不再在公司工作的,只能提供至少三个月保险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由于非自愿原因造成原工作关系终止的;由就业局开局的登记失业证明;参加各种就业技术培训证明;最新的工作合同。
第四种:申请人在更换居留的时候没有工作的,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就可以获得居留的更换。对于持第一年居留的申请人需要提供至少9个月的保险;对于持有两年居留的申请人需要提供至少18个月的保险。此外,对于这种情况的申请人都需要证明是由于非自愿原因造成工作关系终止的以及从失业之后一直都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就业局证明。
如何通过救济途径获得居留
如果申请人没有符合以上更换居留条件,还可以有以下几种救济途经从而获得居留的更换。
其
一、如果申请人的配偶符合以上更换居留条件的,申请人只需要提供其配偶的工作合同保险单以及工资单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共同居住证明就可以更换自己的居留。其
二、如果申请人在领取失业金的,只需要提供在就业局的领取失业金证明。其
三、如果申请人在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只需要提供就业居的经济救济金证明。
其
四、如果造成申请人工作关系终止或中断的原因是由家庭暴力、性别暴力所致,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可获得居留更换。
再者需要提及的是,根据最新的外国人法的规定,以上所有情况的申请人在更换居留时,都需由政府部门对申请人的税务方面进行审查以及申请人在社会融入方面由市政府做出报
告。如果申请人在更换居留时在服刑或缓刑期间的,须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做出审查评定报告。
第二篇: 咨询外国人购买在西班牙房产办理居留条款
A. 对于购买者的要求: -申请居留证号:
在西班牙购房当地警察总局申请,在3-4个星期回复。 -哪一类群体可以申请:
1.外籍人士 必须在西班牙合法存在(就是指申请居留证号时必须要有合法的签证有效期)。申请文件要: a.书面申请表格。(警局提供)
b.护照复印件公证全本或提供护照原件。
c.提供合法文件证实为哪一类型申请许可。(诸如,预付金合同,银行支付证明,出售方房产注册编号文件,等等)
2.外籍人士在本土国同样可以向西班牙官方办事处(如大使馆,领事馆等等)申请。申请文件要: a.书面申请表格。(官方办事处提供)
b.护照复印件公证全本或提供护照原件,证明为旅行者本人。
c.提供合法文件证实为哪一类型申请许可。(诸如,预付金合同,银行支付证明,出售方房产注册编号文件,等等)
B. 要求申请延期逗留或者申请居留许可:
-根据西班牙法律外籍人士在西国不得逗留超过90天时限,如果超过该期限,必须申请延期逗留或在西国居留许可: 1.申请逗留: a.外籍人士在不是常驻或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逗留至6个月。
b.申请文件要:
-申请表格。(由所在地移民局提供) -提供护照原件或旅行证件证实为本人。 -提供正当的理由。
-提供在逗留期间生活保障证明。 -在逗留期间需购买旅游保险。
-出示离境机票需在申请的逗留期限有效期内。 -支付手续费用。
2.第一次申请非工作或商业赢利性质居留,申请文件要: -申请人本人向就近所在地的西班牙官方办事处(如大使馆,领事馆等等)申请。
-申请表格。(由西班牙官方办事处提供) -提供护照原件或旅行证件。
-申请人需提供原住国无罪公证。 -申请人需提供官方健康证明。
-提供财产和存款证明在西国居住期间生活保障,包括家人。
第三篇: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
【法规名称】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入出国及移民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年满十四岁以上之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应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随身携带护照、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
无前项证件者,应携带经主管机关认定之其他身分证明文件。
第 3 条
外国人持停留签证或以免签证入国者,停留期间自入国翌日起算,并应于停留期限届满以前出国。
外国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延期停留时,应于停留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签证许可停留之期间,其合计停留期间,并不得逾六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仍须延期停留者,应报由主管机关核准。
外国人以免签证入国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致无法于停留期限届满以前出国者,应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其所属分支机构申请停留签证。
第 4 条
外国人持居留签证入国或有本法第二十四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入国或事实发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外侨居留证;其居留期间,自入国或事实发生翌日起算。
在我国出生之外国人,由其父母、监护人或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外侨居留证。
外国人经依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注销外侨永久居留证,仍具有居留资格者,得申请外侨居留证。
第 5 条
外国人申请外侨居留证,应备下列文件及最近半身脱帽正面照片二张,送主管机关办理:
一外侨居留证申请书。
二护照及居留签证。
三其他证明文件。
依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申请居留证者,免附前项第二款文件。
第 6 条
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外交人员及其随从人员,指经外交部发给外交官员证、领事官员证、使领馆职员证或外籍随从证之人员;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外国机构、国际机构执行公务者及其随从人员,指经外交部发给外国机构、国际机构官员证、职员证或外籍随从证之人员。
第 7 条
下列外国人申请外侨居留证,其居留期间依其居留目的定之,最长不得逾三年:
一经依公司法认许之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之负责人或其分公司经理人。
二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核准在我国投资之外国投资人或外国法人投资人之代表人。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核准受聘雇在我国工作或执业之外国人。
四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核准在学校、学术或研究机关 (构) 研究、指导或教学之人员。
第 8 条
下列外国人申请外侨居留证,其居留期间依其居留目的定之,最长不得逾一年:
一在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学校或大学附设之国语文中心就学之人员。
二经教育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核准,在我国研习、受训之人员。
三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员。
第 9 条
外国人在我国依亲生活,申请外侨居留证者,得以其所依亲属之居留期间为居留期间,其所依亲属为我国国民者,外侨居留证有效期间最长不得逾三年。
第 10 条
外国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延期居留时,应于居留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
第 11 条
外国人居留目的变更者,应自者实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其所属分支机构重新申请居留签证后,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定其居留期间。
第 12 条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备下列文件及最近半身脱帽正面照片,送主管机关办理:
一外侨永久居留申请书。
二护照。
三外侨居留证或合法居住之期间证明。
四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五最近三年之纳 (免) 税证明。
六财产或特殊艺能证明。
七申请人最近五年内之本国及我国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申请人系依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者,免附第一项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之文件。
第一项第四款所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之检查项目,依行政院卫生署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办理。
第 13 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但书所定之出国,其期间每次最长以二年为限。
第 14 条
外国人于居留期间内,有出国后再入国之必要者,应依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出国前向主管
机关申请核发重入国许可。
前项重入国许可分为单次及多次使用二种,并得于申请外侨居留证时同时申请之;其效期,不得逾外侨居留证之效期。
外侨居留证经撤销或注销者,其重入国许可视同撤销或注销。
永久居留之外国人得凭外侨永久居留证及有效护照重入国。
第 15 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三十四条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限令外国人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出国。
第 16 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由其关系人或其本国驻华机构于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或由主管机关查明后迳为登记。
主管机关办理前项登记后,应即将登记事项通知其遗产税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税捐稽征机关。
第 17 条
外国人因原发照国家或其他国家拒绝接纳其入国而无法强制驱逐出国者,得在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条件后,核发临时外侨登记证。
前项外国人之查察登记事项,准用外国人居留或永久居留查察登记办法。
第 18 条
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设立前,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但书、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及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事项,由内政部警政署办理;第三条第二项前段、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及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之事项,由外国人居留地警察局办理;第十五条及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事项,由内政部警政署或外国人居留地警察局办理。
第 1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四篇:(三)居留许可申请
(一)申请一年居留许可
首次来京任职、受聘的三资、内资、国有企业、驻京代表处的外籍工作人员、受聘于大学等单位的外国专家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应持“Z”签证入境;驻京记者处的外籍记者及其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应持“J-1”签证入境;外籍留学生应持“X”签证入境。上述人员入境后应在3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居留许可,申请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1.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2.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4.随行家属提供任职或就业单位公函,配偶提供结婚证明、父母或子女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或亲属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5.三资、内资、国有企业、驻京代表处的外籍工作人员及来京受聘的外国专家,还需提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三资、内资、国有企业还需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持“L”、“F”签证入境的企业法人代表、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还需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外国驻京新闻机构的外籍记者,还需提供《记者证》原件及复印件。
9.留学生还需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未持普通护照的外籍留学生应换持普通护照并提供放弃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相关证明(外交部公函)。
10.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任职、受聘单位印章,粘贴一张近期两寸半身正面淡蓝色免冠照片。
外籍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可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外籍留学生可申请与其在京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当就读院校公函与《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学习期限不一致时,以就读院校最终答复意见为准。另外,企业法人代表、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在《就业证》有效期为两年的情况下,可申请两年期居留许可。但上述人员申请居留许可有效期均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申请居留许可延期时,除免交《健康证明》外,申请材料同上。
(二)申请二至五年居留许可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北京市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对国家或北京市经济文化发展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点专业技术人员。
5.在京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有影响的外籍华人。
7.在京任职、受聘的外籍留学归国人员中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8.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上述人员须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1.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2.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4.随行家属提供任职或就业单位公函,配偶提供结婚证明、父母或子女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或亲属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5.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还需提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6.在京任职、受聘的外籍留学归国人员,还需提供《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公函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公函。
7.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和投资者还需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持“L”(旅游探亲)、“F”(访问)签证入境的上述人员,还需提供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国家各部委等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
10.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粘贴一张近期两寸半身正面淡蓝色免冠照片。
上述人员可申请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居留许可,但申请居留许可有效期均不得超过本人护照有效期和《就业证》、《专家证》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证明上签发的期限。
第五篇:办理居留许可申请函
武汉市出入境管理局:
*******有限公司是一家中韩合资公司,现有韩籍员工*****,英文名字:***** 护照号码:M5847****。其妻子####,英文名字:xyz护照号码:M4134###。现为其申请办理居留许可至2019年4月20日。(与主申请人居留签证时间相符) 望予以批准。
*******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