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利用实施方案

2023-06-10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再生资源利用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再生资源利用实施方案

XX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助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XX市市区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县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整顿,构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再生利用循环体系,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使全县所有回收网点纳入规范化管理,所有村(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站),所有再生资源进入指定集散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确保再生资源品种回收率达到90%以上,实现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建设美丽乡村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村(社区)、乡(镇)、县三级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按照“覆盖城乡、因地制宜、高效规范”的要求,加快回收网点、集并中心和集散基地建设,打造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先进完备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1.村级回收点。根据城镇规划和现实需求,合理布局村级回收点,回收点营运面积不少于30㎡。有闲置场地的村,要无偿提供场地;没有闲置场地的,由业主租赁取得场地,确保每村一个,实现“全覆盖”。

2.乡镇集并中心。原则上,各乡镇在紧邻乡镇垃圾中转站旁建一个占地3-5亩的再生物资集并中心。该中心既是乡镇级垃圾无害处理服务中心,也可作为所在地村的再生资源回收集并中心。全县(不含XX镇)共建集并中心15个,其中孔垄镇建一个占地10亩左右的集并中心,兼顾负责沿江乡镇再生物资的集中中转。

3.县级集散加工营运基地。在工业园区建成占地50亩左右的再生物资集散营运基地,负责XX镇再生物资集并和全县再生物资的分拣、打包、外销。在独山循环经济集中区,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再生物资处理加工企业,为全县再生物资处理提供保障。

(二)突出抓好城区网点经营规范。

 

1.按照“方便居民、便于交售”的原则,编制城区再生物资回收网点。回收站点由回收点和中转站组成。各回收点直接面对小区居民,中转站负责对各社区收购点物资的集并。已建成小区每区设置回收点1个;新建小区应配套建设再生物资回收点,与小区基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XX镇各社区原则上每区建一个中转站,负责对所辖居民小区回收物资的集并处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小区回收点:回收点由小区物业腾出位置,原则上面积不小于30㎡,不能露天经营,回收物资不得出店存放。由小区物业或物业委托有意愿者负责收集居民交售生活垃圾中可再生物资,可采取定时上门与定点交售、固定设点与流动收购(车)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回收。回收物品应做到“日收日清”,原则上不作储存,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

(2)社区中转站:在XX镇城区因地制宜共建13个中转站,确保每社区一个。社区中转站应为前店后院,总面积不少于800㎡,主要通过利用集体闲置资产或业主租赁方式取得,负责对各社区的再生物资集并转运。

2.清理规范回收网点。开展回收网点无差别排查,对无照经营户,由市场监管局予以取缔;对有照经营的进行达标验收。验收标准为:(1)符合本区编制数及选点要求;(2)必须是“前店后院”;(3)环评达标。不符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城区回收网点和中转站按编制数统一布局、统一标识、统一管理。

(三)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经营主体。

坚持以市场主体经营为主,县供销社全资企业盛源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以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行业管理、规范经营,协调与乡镇、村的相关工作。

 

(四)打造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推广“互联网+绿色回收”模式,建设在线回收网站、APP系统和统一公开的上门回收服务电话。建立再生资源回收数据库,有计划、有步骤地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联网,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和监控,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企业智能化管理。

 

(五)落实行业规范。

落实再生资源回收标准体系,制定回收和分拣标准。回收站点实行“四统一”和“四规范”,即:统一培训、统一计量器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和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地点。广泛宣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倡导持证上岗。大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环卫回收体系的“两网融合”。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推广先进回收模式,回收企业人员兼职垃圾分类指导员。鼓励企业建设再生资源信息化回收平台,探索“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线上线下融合的再生资源回收模式,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六)强化宣传教育。

一是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和水平。二是发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通过开展广泛的教育引导,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实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

 

三、工作职责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县供销社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牵头工作,落实乡镇集并中心和县集散加工营运基地的建设、投入使用;积极争取项目资金解决再生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加强对村民、居民及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做好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县商务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料收集和日常监管,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县发改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和环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取缔违法、违规经营摊点。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行业安全生产、消防规范和管理。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和小区配套建设项目,在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市场经营管理,严格监督业主规范经营,牵头开展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的规范、整顿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回收摊点、流动收购车及从业人员的清查整顿。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促进再生资源农村回收网点的建设与美丽乡村政策的衔接,争取项目资金的投入。

县财政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县税务局负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兑现。

各乡镇政府:负责督促本乡镇各村(社区、小区)回收点、中转站、经营人员、经营场地按期按标准落实到位;负责按要求为乡镇集并中心提供3-5亩的用地;负责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培养其垃圾分类习惯,增强其环保意识。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元月1日至2020年元月15日)

制定《XX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元月16日至2020年4月30日)

各乡镇和责任单位完成回收点、中转点、集并中心的建设工作并投入运营,县级集散加工运营基地要争取同步投入运营。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20年5月15日前)

 

再生资源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到位的下达整改意见,验收的结果作为相关政策兑现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县直部门及各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推进协调。

 

(二)强化政策保障。

将乡镇集并中心用地列为公共建设用地,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把城乡再生资源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与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通过财政分级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费收取等多种途径,提高资金保障能力。

 

1.村(社区)回收点、中转站。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将对各村(社区)回收点、中转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补资金支持。

2.乡镇集并中心。各乡镇提供3-5亩土地,与供销社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保“两中心”土地公共事业用途的长期性,然后由县供销社负责地上建筑等经营设施筹建。孔垄镇提供的10亩左右用地,超出标准5亩以上的部分,由供销社购买或租赁。乡镇集并中心经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照12万元/个标准给予奖补。

3.县级集散加工营运基地。由市场主体负责筹建,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工作专班经费保障。县财政列支10万元,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专班的日常经费保障。

(三)强化乡镇主体责任。

各乡镇要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管理队伍,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四)强化监督考核。

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考核排名制度。每年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排名靠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

 

附件:1.XX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2.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标准

3.乡(镇)再生资源集并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1:

XX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长:XX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XX

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XX

县供销社主任

员:XX

县公安局政委

XX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XX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XX

县财政局局长

XX

县住建局局长

XX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XX

县税务局局长

XX

县商务局局长

XX

县发改局局长

XX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XX

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局长

XX

县执法局局长

XX

XX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标准

一、建设条件

1.回收站(点)的营业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

2.门店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当地环境协调。

二、设计要求

回收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售便利、不扰民。

三、营业场所

回收站店内部应悬挂《营业执照》、收购品种、服务公约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

四、存放要求

回收站(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分室内或室外摆放。

五、衡器要求

配备统一的检验鉴定合格衡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年检。

六、消防要求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七、从业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应热爱再生资源回收事业,接受供销社的业务指导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做到“依法经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附件3:

乡(镇)再生资源集并中心建设标准

一、建设条件

1.集并中心的建设用地3-5亩(XX中心10亩左右);

2.户外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名称,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当地环境协调,统一外观标志。

二、建设要求

固定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对环境有影响的加工生产不能露天作业,货场地面道路应平整、硬化,应建有消防安全设备、地下水、电管网及排水系统。

三、布局要求

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满足经营、分拣、加工、办公、生活的要求。

收购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合适的衡器。

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应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分拣设备,应配备剪切机、打包机、装载机、行车等设备。

分类存放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0平方米,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应为混凝土地面。

中转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并配套整体式垃圾压缩机、龙门吊等设备。

服务区:办公管理、生活服务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中间应用绿化带隔离,配套有供电、供水、消防等设施设备,以满足经营生产需要。

四、存放要求

再生资源物资应按不同的品种分类摆放。

五、设备要求

应配备称量、检测、分拣、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六、从业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应热爱再生资源回收事业,接受供销社的业务指导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做到“依法经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二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情况汇报

“MsoNormal” style=““ align=“center”>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情况汇报

“MsoNormal” style=““>**县隶属于福建省**市,全县面积1842平方公里,下辖13镇5个乡4个管委会,人口近百万,具有多年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基础,全县每年回收的各种再生资源约80万吨,其中各类废旧塑料原料40万吨,废旧金属20万吨,废旧纸原料10万吨,废玻璃10万吨。

“MsoNormal” style=““>**县废旧塑料来源范围广泛,包括福建、广东、**江、**、湖北、四川等,初加工后的塑料除提供给本地利废企业外,还提供给福建其它地区、广东、**江等利废企业,目

前全县已自发形成了以废旧塑料为主的再生资源集散地。

“MsoNormal” style=““>**县**尾镇地处324国道与省道三**公路的交汇处,是**县南大门和重要交通枢纽,区域总面积58.81平方公里,总人口7.8万人,下辖20个行政村和1个社区居委会,**尾镇作为**县废旧塑料回收再生利用的重镇,辖区内现有从事经营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共有300多家,其中塑料初加工企业40家,从业人员2万多人,年回收废塑料35万吨,占**县总量的近90%。

“MsoNormal” style=““>废旧塑料回收利用行业在给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二次污染等环境、安全的一些问题,急待予以突破性解决。由于缺乏资金、技术引导、政策扶持等原因,当前,我县废旧塑料加工手段仍较落后,没有上档次的专业技术设备,基本上是手工水煮,清洗原料进行加工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

河道,造成水源污染;由于产业特性,导致了一些集镇区内待处理的各种废旧塑料随处堆置,占道经营,影响了城镇的文明形象,人居环境大打折扣。这些现象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影响当地广大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破坏了投资环境。

“MsoNormal” style=““>最致命的是,无证照经营户较多,多数家庭作坊户,集中程度低,不仅给工商管理和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更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科学发展。因此只有整合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实行园区管理,引导建设加工示范企业,才能促进全县循环经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MsoNormal” style=““>正是在上述背景条件下,**县政府为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更好地推进**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存环境,根据**经贸函商业108号《福建省经贸委

员会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通知》要求,提出了由福建省**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同时为加强对**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领导,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成立**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8年11月成立**县再生资源协会,加强对行业规范经营的指导。

“MsoNormal” style=““>为了进一步完善再生塑料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我县已在**经济开发区改性塑料园建设**县大型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该项目建设,自项目启动以来,县委、县政府就以前所未有的攻坚力度和措施,超常规推进项目建设,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协调推进项目推进中的各类工

作。出台了《**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县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尾镇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壮大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县国税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扣除中央退税后地方净得财力的60%和县地税征收各项税款的地方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作为奖励基金给予企业鼓励;加强与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化工研究院、福建轻工研究院等6家科研院校的科技成果对接和转化,其中福建师范大学还在我县建立了“福建省改性塑料技术开发基地**分中心”和“福建师范大学科教基地”,今年年底省经贸委、省改性塑料技术开发基地还将联手在我县举办改性塑料发展专场对接会。 “MsoNormal” style=““>在县委、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努力下,上述的该项目获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给予180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支

持,大型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总计划用地565.5亩,其中一期工程用地省政府已批150亩,由“五区二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培训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建筑构筑物,总建筑面积9.7万平方米。配备清洗机、烘干机各50台套,建设废旧塑料集中清洗中心,形成年清洗塑料30万吨的能力;建设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等公用工程设备配套设施;配套服务器、交换机等硬件,物流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等软件,建设再生塑料回收利用基地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建设期3年,总投资1.77亿元。本项目一期工程建成后可入驻再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100户,再生资源交易户200家,年可回收利用30万吨再生塑料,年交易加工额将实现20亿元。该项目已于2010年10月动工建设,计划2012年12月建成,2013年10月投入使用。

“MsoNormal” style=““>**县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是专门从事废旧塑料、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轮胎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的回收利用公司。**县再生资源公司公司股东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目前已在全县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18个,基层回收点206个,同时对各站点实行“七统

一、一规范” 管理。在县外设立较具规模的废品回收公司45家,其中:福建22家、广东10家、**江5家、江西3家、江苏等地5家。二〇一〇年我司完成再生资源回收交易量43520吨,交易额8653万元,创税1656万元。

“MsoNormal” style=““>我公司在**县赖店镇留仙综合仓储中心投资30万元建设250KV变压器和机井。建设并引进一家PE造粒项目,年可生产再生PE颗粒5000吨;并与**县供销社兴农中心合作,

建设PET 瓶片清洗生产线一条,年可清洗加工再生PET净片3000吨,年利润近100万。在枫亭租用场地20亩,建设金属分公司,主要接收全县回收站点回收的废旧金属,进行分类、分拣、整理、简单加工及仓储。并在枫亭投资生产PVC磨粉、回收清洗加工五**用塑料破碎料、生产电力电信线管、农用灌溉管材。 “MsoNormal” style=““>

“MsoNormal” style=““>谢谢! “MsoNormal” style=““>

“MsoNormal” style=““ align=“right”> “MsoNormal” style=““ align=“right”> “MsoNormal” style=““ align=“right”> “MsoNormal” style=““ align=“right”>**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MsoNormal” style=““ align=“right”>

2011年6月18日

“MsoNormal” style=““> “MsoNormal” style=““> “MsoNormal” style=““> “MsoNormal” 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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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xx]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新政发[xxxx]93号)文件精神,以及克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克州供销社大力推进“新网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克政办发〔xxxx〕52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全州“新网工程”建设,特别是再生资源市场回收利用网络建设。进一步探索规范我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秩序的有效途径,xx月xx日至xx日,我们邀请州公安、工商、经贸委组成调研组,由供销社何银兮主任带队,分别前往阿克陶、乌恰、阿图什市就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建议报告如下:

一、外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经验做法目前有些城市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管理体系和回收网络,有的城市已形成回收--加工--交易产业链,规模化程度较高,再生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已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一是建立再生资源管理体系,确定了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有的城市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有的成立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公司,初步搭建了以覆盖全市的初级回收网络为基础、带动再生资源利用向产业化发展的体系,整合、收编流动回收人员,形成了回收网络。三是开通了“再生资源网”,建立了电子商务信息网络系统,推行网上回收。四是建立了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和加工利用园区,由龙头企业对回收站以挂靠方式实行集约经营、规模管理,初步形成产业集群,逐步达到产业化、规模化。

二、我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全州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约52家,其中已备案43家,备案率为82%,总营业面积约4628平方米,年营业额约达2260万元,从业人员总数约350人。总体上看,我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经营场所不够规范,加之没有相应扶持政策,制约了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一是法制建设滞后。目前我州尚无一部专门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法规或办法出台。二是缺少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准入门槛低,回收站点设置没有纳入城市整体规划,未形成回收网络体系,分布不合理,基本是自发设立,大都设置在居民区、公路两侧,露天堆放回收物品,脏、乱、臭现象普遍。如阿图什市遇刮风塑料袋子漫天飞,随意就地焚烧装车剩余零星物品,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正常生活,影响社会和谐。三是经营无序,市场混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大多是外来流动人员,以捡、收废品为生,一些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计量器具缺斤短两,坑骗服务对象。还有一些商贩非法收购、销售被盗的电力、通讯、城市公共设施,废品收购站成为窝赃、销赃的场所,破坏了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四是回收队伍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低。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结构复杂,素质较低,良莠不齐,无回收专业知识,回收队伍松散,缺乏组织管理,以个体经营为主,随意设置回收站点,有相当数量的是无照经营。五是未形成产业化和规模化。再生资源企业规模小,缺少龙头企业主渠道的带动,尚未形成集约经营。没有大型的综合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造成资源外流。再生资源加工业还是个空白,失却了废品附加值和经营商机。供需双方缺乏畅通的营销采购平台,回收利用率低,造成了资源浪费。六是部门各自为政,监管不到位。我州再生资源管理涉及发改、经贸、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但没有牵头主管部门。各部门职能分散,各管一摊,责任均分,压力均摊,看似职权分立,相互制衡,实际上遇到问题时往往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再生资源管理的意见建议注重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再生资源产业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朝阳产业,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再生资源回收总值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目前我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不论是规模,还是产业化,尤其是末端的加工利用方面,都潜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和发展,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参照外地的经验做法,结合克州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成立州、县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任组长,发改委、经贸、财政、工商、公安、国土、环保、供销社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州再生资源市场回收利用网络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由供销社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发改委、经贸、财政、工商、公安、国土、环保、供销社等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兼任,推进全州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建立再生资源回收集中分拣、处理、储存交易中心。州、县市在城市郊区,分别各建设一个再生资源回收集中分拣、处理、储存交易中心。州人民政府在新蓉皮革厂旁协调解决300亩左右的土地建克州再生资源回收集中分拣、处理、储存交易中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全部搬迁进入中心,市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集约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这样,既可以壮大全州的再生资源产业实力,抑制再生资源和经营商机的流失,还可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城市污染,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建立再生资源行业管理体系。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管理秩序,从源头上阻断收脏、销脏渠道,借鉴外地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应由供销社指导社属企业和再生资源协会,负责全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实施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发挥主导作用,采取挂靠形式对分散、流动的回收人员进行整合、收编、培训,建立起覆盖全州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推广网上回收业务。进一步还可开发覆盖整个行业、能够提供货源、价格、交易场所等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系统。

4、重新确认现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质。在全州范围开展大规模的联合行动,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业户进行普查和清理整顿。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者)重新进行申报,供销社组织成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联审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审成员单位,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一站式”联合会审许可。经审核同意后发给市场准入证;不符合条件或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市场准入证。

5、制定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尽早出台我州有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法规办法,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再生资源回收又是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行业,也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大多属于弱势群体。对此,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在资金、税费、就业、经营场地及运输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篇: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质。

再生资源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等,报废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回收综合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利于改善城乡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事业发展。

第六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与发改部门统称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通信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负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负责推广应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县级以上财政、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科技、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配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发展规划以及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行业利益,协助加强行业管理和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鼓励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分类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相链接的示范化基地,支持建设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并发展拆解中心、综合利用基地,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再使用、再生利用联动发展的产业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资金,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和科学研究。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第十二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洪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鼓励社区自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社区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回收再生资源的类别。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登记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第十六条 设立回收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得影响社区容貌;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得影响社区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

(四)对回收物品及时清运,回收站至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的分拣、集散、储存,初加工等应当在集散市场进行,集散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

(二)设有隔离围墙,不影响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定期消毒;

(六)具备防火防盗设施;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和处置,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收购合同应当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不得收购无出售单位出具报废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持有注明物品品种、数量的收购合同。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应当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要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焚烧废物。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油田、供电、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随意对废弃物进行焚烧。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并结合地膜补贴开展“交旧领新”或“以旧换新”工作;鼓励建立乡村物业管理站,建设田间垃圾收集设施,对农村垃圾(废旧农膜、塑料制品、农资包装瓶袋等)进行定点堆放、定期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按照避免资源浪费,抑制废弃物产生,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原则,尽可能延长用品的使用年限,鼓励使用再生制品。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植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扶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向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提供贷款。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经费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开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纳入技术改造计划,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施,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高新科技,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高新科技,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限制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禁止转让、生产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便于识别其材料的性质和种类。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应当标注再生品标识,便于循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卫生、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

再生资源利用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集中审定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并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州、县市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促进产品包装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提倡企业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负责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企业建设项目给予贴息和相应的税收支持。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优先购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采购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十条 司法或者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理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等,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进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所获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规定的,按照《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13届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利用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各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市供销总社具体实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环保、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安全监管、税务、质监、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管理信息。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统筹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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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企业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纳入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计划,采取并完善回收利用措施。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流动回收、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社区开展经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

第八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网点建设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城乡建设等规划,应当包括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与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应当在社区确定再生资源回收站或者日收日清的便民回收点,促进垃圾分类处理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分选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利用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选址适当,具备一定的经营场地,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和作业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网点布局规划和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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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就申请人经营场所选址、建设是否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和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征求所在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第三章 回收利用规范

第十五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如井盖、井蓖、消火栓)等废旧金属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和声像制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禁收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并协助其做好回收登记、出具证明等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依法进行查验和登记,并按要求保存登记资料。

第十八条 本市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由行业单位系统内统一收储、自行处置,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处理。

第十九条 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应当携带收购合同或者出售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的交通工具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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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回收、中转、分选、加工处理过程中,不得占用公共场地;

(三)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异味等污染,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规范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本企业设在社区的回收站点、从事社区回收的工作人员和用于社区回收的运输工具进行统一标识。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其生产中的余料或者经营的产品,在销售、消费、报废后有回收利用价值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对生产加工的可回收利用产品及其包装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使用可回收利用标识。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金,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发展、网络体系建设、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培训等项目。

符合国家退税或者减免税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科研或者技术开发项目,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经贸、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符合本市重点项目有关规定的,纳入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优先购买再生利用产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再生利用产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回收禁收物品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查验、不登记或者不按要求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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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发现运输物品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属于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废旧金属专用器材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站点,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和环保、消防等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不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或者环保、消防等要求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工商、环保、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资源回收利用 命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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