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办法方案范文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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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奖励办法方案范文

春节促销方案与奖励办法

元旦已过,春节将至。又到了每年的销售旺季,希望公司全体同仁抓住时机,做好准备把销售冲向一个新的台阶。红红火火,高高兴兴 过龙年。

为此公司制定了春节促销方案:

1、促销活动,

2、任务,3,、奖励

2、首先,大家要明确工作重心:

1、销售任务 (公司全体员工) 2,技术保障(技术部和维修站)

3、渠道运营,

4、仓库配合,

5、后勤保障

3、其次,大家要明确任务以电脑为主:

销售:所有销售人员(除技术人员)计入销售业绩奖励。奖励=所有销售利润的10%

营业:程向青、史伟,电脑任务数为:30台/(每人)。销售20台只记业绩奖励,从21-30台除业绩奖励外,每台再奖励5元,从31台以上每台奖励10元。

渠道:杜修明,电脑任务数为:30台。奖励按销量情况。销售业绩任务:20台,奖励同营业。

技术:张春健、邢增光、李长友、马威、郑威、赵海波,技术人员要以本职工作为主,奖励安排工单。电脑任务数为:5台/(每人)。不计电脑部分业绩奖励,每销售1台奖励20元。

其他人员不计任务数,多劳多得。

仓库:必须做好进出货的工作,销售人员提货时必须持销售单到仓库管理员处提货,否则不予出库。

大家在明确了各自的本质工作、任务和奖励政策后,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做好春节促销活动。

活动时间:2012.1.4--2012.1.23

第二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调查登记条件

一、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 标准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 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金1000元;

4.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600元。

(二)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三)1979年11月6日以后,2007年8月22日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四)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五)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六)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的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补助。

(七)扶助项目的补助标准按《奖扶办法》第三章的第三节执行。

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救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供养待遇、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

三、资格确认

《奖扶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奖励救助对象调查摸底于11月8 日开始,资格确认于11月30日结束。未纳入本次确认程序新增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一律纳入2008。从2008年开始统一按(附件20、21)的规定时间完成对象资格确认。

(一)个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并要求进入奖励救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如实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附件3),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填写《个人申请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须由本人在姓名上按手印, 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

(二)村委会评议。

村委会依照确认规定的奖励救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附件4),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救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对讨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由村委会或村计生专干协助申请人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6),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以及《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报送乡(镇)人口计生办。

第三篇:超产奖励和质量奖励实施办法

一、总则

1、为充分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实现产量和产品质量提升双同步,决定在我公司实施产量超产奖励和产品质量奖励。

2、超产奖励和产品质量奖励施行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

日。

二、实施范围:

3、超产奖励和产品质量奖励的实施范围为:焊接车间各焊接生产线,品管部根据焊接车间总奖励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三、指标定额:

4、焊接生产线无论是实行计件工资制、还是实行计时工资制,都要制定合理的日生产产量定额和产品合格率指标定额。日生产定额和产品合格率指标定额是超产奖励和产品质量奖励的计算依据。

晚上加班三小时左右的,另按日生产定额的40%加计生产定额。

5、各生产线日生产定额由生产制定、产品合格率指标由品管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备案。

四、奖励和处罚

6、超产奖励:

计时工资制生产线:日产量超出定额的,其超出部分,按计件单价的40%计算奖励;未完成定额的,其不足部分按计件单价的40%予以处罚。

1 计时工资制生产线待产量、质量稳定后,经生产线员工集体讨论转为计件工资制的,按计件工资制生产线计算奖励。

计件工资制生产线:日产量超出定额的,其超出部分,按计件单价的20%另行计算奖励;

品管部:

7、产品质量奖励:

产品一次性检验合格率达到指标要求的,给予该生产线

计算奖励;一次检验合格率超出指标

追加给予该生产线

计算奖励。

产品总合格率达到指标要求的,给予该生产线

计算奖励。产品总合格率未达到指标要求的,给予该生产线

计算处罚

五、考核与数据统计

8、产量数据由生产部依据成品发货数和库存数进行核定;产品合格率数据由品管部统计核定。

9、数据统计工作应每日进行并上报,并以生产线为计算单位;数据核定工作可每周进行。

10、产量数据由车间统计员(或仓库管理员)统计,产量数据必须是入库的合格产品;

产品合格率数据由生产线终检品管员记录统计。终检品管员每日应记录一次性检验合格产品数、复检合格产品数、报废产品数。

一次性检验产品合格率=一次性检验合格产品数/合格产品数(入库)+报废产品数;

产品合格率=一次性检验合格产品数+复检合格产品数/合格产品

2 数(入库)+报废产品数;

11、生产部应于每月7日前汇总、计算、核定各生产线上月产量、超产量,并计算应发超产奖励额;

品管部应于每月7日前汇总、计算、核定各生产线上月一次性检验产品合格率、产品合格率,并计算应发的产品质量奖励额。

生产部、品管部计算核定的超产奖励数据和产品质量奖励数据,经分管副总批准后反馈给焊接车间各生产线和财务部。

七、奖金核算与发放

12、车间可以提取奖金总额的

%用于奖励非生产一线人员;生产线可提取部分奖金奖励对提升产量和产品质量有特殊贡献的有关人员。

13、生产线各员工的奖金由生产线主管按系数法计算确定。由财务部在发放员工工资时一并发放。

14、各员工的奖金系数原则上按各工序的劳动强度、工艺技术难度、员工技能水平、资历、劳动态度等按0.8—1.2确定;奖金系数确定按照公平、公开、合理、协商原则进行。

八、配套措施

15、各生产线主管(班长)应主动听取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合理调配并不断优化各生产工序和岗位,提高生产线产能、提升产品质量。

16、鼓励有生产管理能力、技能水平好的员工,通过班组推荐和自荐,竞争出任生产线主管。

第四篇:员工奖励办法

维护部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部门经营管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提倡奖惩制度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严密的考核为依据。在奖励上针对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小,采用不同的形式奖励;对违反部门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员工,要给予严肃处罚。

第二章奖励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综合类奖励:每年由公司各组织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体系按照公司先进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二、专项奖励:

1、专业技能认证:特种作业证(登高证、电工证、电焊证)、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广电等)上岗资格认证;

2、工程施工奖励:部门不定期对班组维护项目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好的班组给予经济奖励。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综合类奖励:按照公司奖励标准执行;

二、专业技能奖励:

1、特种作业证(登高证、电工证、电焊证)50元/月/项,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广电等)上岗资格认证本专业人员200元/月、非专业人员一次性奖励300元或按公司奖励标准执行;

2、对于获得各级别技术能手的职工,部门可给予现金奖励;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3、竞赛组织工作完善、成效显著的班组,给予500元的现金奖励;

4、上述奖励通过绩效工资的形式予以发放;

第三章 惩 罚

第一条 惩罚范围 适用于部门项目管理; 第二条 惩罚标准

一、维护管理

1、不戴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管理人员罚款2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每一人次罚款200元;

2、扶梯的支撑,临边洞口围护,用电管理,施工围挡等安全方面有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罚300元;

3、 施工中出现质量通病和质量缺陷时,造成分项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除返工外,每次罚款100—5000元;

4、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 其它罚则

1、 有关各方必须按时参加客户或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不得迟到和无故不参加会议。迟到每次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罚款100元;

2、 未尽事宜,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另行通知。

维护部 2017.6.5

第五篇:奖励办法

创先争优奖励办法

为深入落实市局关于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我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实现我局整体工作争优上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先进的原则以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二、奖励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局机关股室、各分局、征收厅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各类文明创建、竞赛比武、岗位考试、资格考试等。

三、奖励标准

(一)、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岗位考试的奖励标准

1、全省统一排名,标准如下: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第四名至第十名4000元;十名以后全省排名靠前,被通报表扬的2000元。

2、全市统一排名,标准如下: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三名以后全市排名靠前,被通报表扬的1000元。

(二)、参加省市各类比武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奖励标准

1、省级标准如下:第一名每人10000元,第二名每人8000元,第三名每人6000元。

2、市级标准如下:第一名每人5000元,第二名每人4000元,第三名每人3000元。

(三)、本局组织的各类考试、比武竞赛的奖励标准

本局统一组织的岗位考试、岗位比武、竞赛等奖励标准: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

(四)、取得“三师”执业资格人员奖励标准

注册会计师5000元,注册税务师5000元,律师5000元。

(五)、被评为优秀党组织、优秀党员的奖励标准

凡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党组织:奖励该组织党员活动经费1000元;优秀党员:奖励200元。

(六)、读书明星奖励标准

在我局读书学习活动综合评比中,被评为读书明星的奖励200元。

(七)、服务明星奖励标准

在我局服务明星评比中,被评为服务明星的,奖励300元。

(八)、被上级通报表彰的奖励标准

在省、市各级明察暗访中被通报表彰的或者被媒体表彰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颁发局长特别奖,对于被批评或曝光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九)、各类荣誉及典型经验奖励

各部门获得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及经验介绍的,视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十)、精神奖励

对在创先争优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视情况给予通报表彰,对单位给予一定的考核加分奖励,对个人在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十一)、其他未明确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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