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论文

2022-04-29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引导和规范我国广大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作用,对增强公务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服务意识,做到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具有重大意义。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论文 篇1: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时代内涵与完善路径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被赋予了新的要求,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文章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深入分析当前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丰富内涵,揭示长期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深层原因,从内部自律、外部约束、制度支持、政治生态保障四个维度提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对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推进现代公共行政伦理下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带来新的启示。

【关键词】公务员;职业道德;时代内涵;完善路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被赋予了新的要求,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这些挑战关系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关系着现代公共行政理念下政府如何公正地履行公共利益的分配职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16年7月,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意见》在国家公务员局2011年印发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强调的公务员职业道德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坚定信念”和“依法办事”八个字,突出强调了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严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等要求。在当前背景下,深入分析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时代内涵与完善路径,对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推进现代行政伦理下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与长远意义。

一、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时代内涵

公务员队伍是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骨干队伍和中坚力量,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关系到党的使命宗旨的履行,关系到政府的廉政形象,涉及每一位公民的公共利益的正义性分配,是党和国家事业稳定发展与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也必然会强化公务员积极的职业行为。因此,新时代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国家、社会与公务员个人自我发展的三重内涵,对维护党的领导与国家稳定、引导社会道德风气、促进公务员个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保障

从中国传统来看,为官者的道德代表着统治伦理,贤能德政是统治阶层的合法性支撑,内圣外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首先讲求的是为官者的个人品行与行为操守。在现代行政伦理中,公务员道德本质上体现了国家的价值追求和社会利益的分配。一旦国家官僚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失去掌握公权力的正义,就会失去执政合法性。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苏联解体的教训时多次提及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他指出,没有教育管理好党员,官僚系统腐败溃散是导致苏联出现“20万党员时建国、200万党员时卫国、2000万党员时却亡国”现象的原因。可见,如果公务员违背职业道德,在执行公务时失职渎职,那么政府的公信力与党的执政合法性也会遭到破坏。

2.公务员职业道德具有引导社会风气的示范性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具有分配公共资源的权威性,在具体事务中,承担着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与发展职能。公共性这一特殊属性,使其职业道德标准必然高于其他职业,因为其职业身份和工作影响力不仅仅涉及职能岗位内部或分管行业领域,而且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带来影响。孔子言:“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公务员的言行举止和道德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其他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例如被党和人民怀念的好干部杨善洲同志,退休后在深山开始了造林生涯,坚持22年,留下了价值3亿多元的林木无偿捐献国家,其功德造福了当地百姓,其精神感染了无数人民群众。而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为首的“药监局腐败窝案”给该监管体系的职业形象以及政府公信力带来了不可低估的恶劣影响。可见,为官者率先垂范可以带动整个社会走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凝聚人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反之可能会败坏社会风气,对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务员内心成长与职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2018年7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打开视野、不拘一格,坚持干部工作一盘棋,除了党政机关,还要注重从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个领域各条战线选拔优秀人才”。干部人才的选择面放宽了,但是我们党考核干部的标准“德才兼备”,并将“德”放在第一位这一点始终未变且要求日趋严格。2019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干部选拔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全面从严治党的举措,都是为了保障党的作风与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凡是违背公务员职业道德、有损人民利益与党的执政理念的领导干部,都要受到处分。可见,从公务员个体层面来看,良好的职业价值观和行为作风,是其职业生涯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公务员个体追求成就感幸福感、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动力。

二、当前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根源

1.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廉政制度建设,党的作风、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形象与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显著改善。但是,部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理想信念弱化、公仆意识淡化、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享乐主义、失职渎职、懒政怠政等现象。其中一些现象还长期反复出现,难以彻底根除。据《人民日报》2020年1月19日的报道: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136307起(详情见图1),处理人数19412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有124723人。其中涉及省部级干部的问题5起,涉及地厅级干部的761起,涉及县处级干部的9976起,涉及乡科级及以下干部的125565起。

2.公务员职业道德问题的根源

(1)市场经济转型带来的价值多元化使理想信念受到冲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巨大的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时期,公务员的职业价值观也在经历前所未有的考验。首先是在思想与个性解放的背景下,官员的观念不断受到个人主义、实用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思想侵蚀。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这加剧了一部分官员心理的不平衡。在商人的请托送礼等强大攻势面前,不自觉放弃了职业道德的坚守,使权力被资本所俘获。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披露了2015—2017年22名违纪违法者的悔过书,其中有9人明确提到“心里很不平衡”“心里开始不平衡”“心理受到冲击”,占比达到41%。所有的忏悔中都提到了在金钱与权力的迷失中忽视了党性修养,私欲贪念占据上风。

(2)传统文化的等级意识及“差序格局”与现代公共行政伦理存在张力。中国古代行政文化精华与糟粕并存。我国历史上强调官德修养,强调官员自身的约束力,但两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人治”传统与等级思想对官员道德与行为也带来不良影响。其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等级观所滋生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与共产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官员与老百姓是“仆主关系”的执政宗旨、“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赋权理念等存在内在张力,这些行为作风不仅恶化了官场文化,也影响了普通民众对官员和政府的评价。其二,我国传统社会仍然呈现出人情大于法理的亲缘关系格局,这种关系格局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会公共意识的生成,与现代社会的治理理念存在差距。现代社会,人口高速流动,传统格局被不同程度地打破,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显著提升,对社会的公共服务与公共利益分配提出更高要求,这必然要求公务员群体在行使公权力时公私分明,具有较高的职业公德,然而传统文化的影响与乡土社会的关系格局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仍带来干扰。

3.配套机制不完善使隐性的官员道德失范难以预防和制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体系建设,修订、出台了诸多关于公务员道德规范的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总体看来,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等道德失范问题进行严厉惩治打击,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前期的防范机制还未完善,特别是对于失职渎职、懒政怠政等问题的发现查处及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使某些利用职务便利产生的隐性道德失范现象难以从根本上消除。

三、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内外兼修,软硬兼治,多管齐下,在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理念下,融合现代公共行政伦理探讨有效路径。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自律修养是内部路径

理想信念与自律性修养是道德行为规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行动的内在动力与精神支持,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内部路径需要从这两个维度切入。一方面,公务员要坚定理想信念,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用共产主义指引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公务员要重视培育道德自律意识。道德是他律与自律的共同体,而形成内在自觉与自律更是道德的最终价值追求。因此,只有不断增强公务员的自律意识,才能使其职业道德内化为行动自觉。道德自律形成的关键是对内心的审视,即做到慎独,只有如此,才能保持与良知对话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保持初心。

2.树立法制的刚性约束是外部路径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要求公务员加强道德自律,但道德自律必须以他律为辅助条件,即需要有外部的刚性约束起到威慑作用。不少国家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进行了立法。例如英国自1889年就出台了《公共机构腐败行為法》,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陆续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等一系列公务员法律;20世纪90年代,新西兰、澳大利亚、德国、日本、韩国等也分别通过了各自的反腐败法。相较而言,我国的公务员道德规范分散在浩如烟海的文件中,且刚性约束不足。

3.健全制度机制是支撑路径

邓小平在总结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时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因此,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还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要与一系列公务员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的配套机制,做到提前预防,防微杜渐。例如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职业道德审查机构,明确可行的失德处罚条例,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失范起到了良好的预防作用。

4.净化政治生态是长远保障路径

政治生态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宏观环境。2015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抓作风建设要着力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他指出,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当前,我国的国家治理开始走向现代化,意味着要加强顶层设计,从更深层次更系统的制度层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在此基础上以重塑公共行政伦理为目标的制度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它需要我们消除传统的官本主义体制与“有权就有一切”的封建政治逻辑,把责任与服务民生发展的政绩当作评价官员的标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破权力的封闭性,让社会参与并对公共权力的运行实施有效监督。这就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总结地方治理的创新经验,借鉴国外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先进做法,从治理主体、治理制度、治理技术层面入手,为权力运行的正当性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的生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并出台了一系列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的严格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指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一件大事,关乎党的命运、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人民的福祉,是百年大计。公务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织保证,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对推动国家的政治文明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公务员局负责人就《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答记者问[EB/OL]. http://renshi.people.com.cn/n1/2016/0707/c139617-28531291.html.

[2]何毅亭.“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EB/OL].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6/0527/c1003-28383304.html.

[3]齐卫平.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作风建设话语创新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22(5).

[4]刘玉瑛.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的重要部署[N].先锋,2018-11-15.

[5]个别官员“求神拜佛信鬼神”原因何在[N].法制时报,2016-05-06.

[6]法制时报.落马官员忏悔录“说”出3种贪腐心态[N].2017-07-05.

责任编辑:赵春燕

作者:王芬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论文 篇2: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围际视野及经验借鉴

[摘要]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引导和规范我国广大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作用,对增强公务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服务意识,做到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具有重大意义。国外很多国家向来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价值理念和规范要求,对改善公务员的职业素质,提升行政效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对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关键词]公务员;职业道德;国际视野;实践路径

公务员职业道德是公务员职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公务员政治信仰、工作宗旨、职业理念和道德品质的具体体现,对引导和规范其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作用。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对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一、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国外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以行为准则的形式逐条阐述,内容丰富。

(一)奉行法律至上。几乎所有国家对公务员的伦理要求,首要的都是合法性价值观,违法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最大缺失。公务员的合法性伦理价值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公务员的行为必须严格守法、依法;二是不但自己守法,而且还要做到对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积极举报;三是不但要遵守法律条文,而且还要尊重法律条文所蕴含的思想价值,如“社会公平、民主”等价值理念。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务员,存在着权力行为失范的潜在风险,因此,突出法治精神,强调“法律至上”,成为防范公共权力恣意行使的重要屏障。

(二)忠于宪法和国家。这是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首要内涵。国外公务员普遍被要求行使公权力时须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宪法。西方文官制度明确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官员都应当以良好的态度为民众服务。美国1978年颁布的《政府道德法》和1989年的《美国政府道德改革法案》,均规定政府部门中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做到对国家忠诚。《大韩民国宪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要把国民利益作为价值基础。《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1999年)提出“国家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英国文宫守则总纲》规定文宫应该效忠国家。

(三)强调诚实和正义。在西方传统价值理念中,诚实被视为精神生活的重要基石,正义被视为道德的核心。具体行业行为中所指的诚实和正义,强调的是从业人员具备并坚持遵守高尚的道德原则或专业标准的品质。对于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务员而言,美国德克萨斯工业大学教授蒙哥马利·范瓦特指出:“具有正义感的人在其生活和行为中会表现出信仰和行动的一致,公务员所具有的正义感可以带来强烈的社会责任心。”英国要求所有公务人员必须是遵守诚信的模范。韩国公务员新任职时要向所属机关首长宣誓:“本人决心以正直和诚实的品质投身于公务。作为一名正义事业的实践者,决定在根除腐败的斗争中起表率作用。”

(四)崇尚敬业和尽责。西方国家要求公务员在工作上恪守责任,必须要树立公共责任行政观,务必做到权、职、责三者统一。美国要求公务员恪尽职守、负责尽职,为民众服务不得有歧视行为,不得违法兼职,不得假公济私、图利他人。意大利对公务员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的规定包括:遵守上班时间、不准旷工、生病必须请假、爱护公物、执行上级命令、不能在生病期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准公物私用、不可兼职等。许多国家规定,公务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将被视为渎职。有不少国家还要求公务员在工作中注意形象,不准在办公时或在办公场所吸烟、看报、聊天等。
二、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实践路径

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实践路径,既受到本国文化传统影响,也受到不同政治体制、政治主体与行政领导者特征的影响。就其实践方式而言,主要呈现以下四种路径。

(一)注重道德立法,完善制度体系。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最常见和有效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办法就是由政府主导颁布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从法律的层面把公务员的道德问题变成法律问题,以此来加强公务员的道德建设。英国在1889年颁布《公共机构腐敗行为法》,首次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作了界定,并提出处罚措施。新加坡在1970年颁布《公务员纪律处分程序条例》来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管。加拿大在1973年颁布了针对公务员的《道德法典》,目的是保证官员廉洁从政。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陆续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等一系列公务员法律。20世纪90年代,新西兰颁布了《新西兰公务员行为准则》,法国、德国、韩国分别通过了各自的反腐败法。

(二)加强道德监督体系建设,实施全方位监督。基于监督体系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既是对相关规章制度的促进与落实,又是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一旦公务员有不道德行为,可以及时对其本人予以提醒,甚至可以面向社会公开。1945年后,美国成立了权责统一的职业道德监督机构,1979年专门设立道德规范管理办公室,该机构于1989年升格为面向总统负责的独立机构。加拿大政府也设置了专门负责公务员伦理的部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除了设立独立的权力监督机构外,还有一套成熟的监督机制,包括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公民监督、审计监督、政府内部机构监督与专员监督等。

(三)强调教育引导,提升道德自律。发达国家在强调法纪约束与监督的同时,非常注重公务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培训,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自律。国外大都主张对公务员应该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重视对公务员的日常道德教育和伦理训练。比如,美国就通过制度化的伦理咨询和伦理培训来加强对公务员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法国行政学院和德国行政学院的课程设计中,对那些即将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学员,开设了大量的行政伦理课程。日本具有比较完善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机制,有“较低层次”“较高层次”“中庸”和“统合”四种培训模式。新加坡专门设立公务员学院,进行在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培训。

(四)强化惩处力度,严惩不端行为。为了规范公务员行政行为,西方国家对于公务员的不端行为都采取非常严厉的惩处措施,相关法律法规中详细规定了对公务员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惩罚措施,不仅规定了经济处罚、剥夺公职权力、较重的刑罚,甚至规定了不得再次担任公职或与原来职务产生联系的就业机会的时间限制。美国《政府伦理法案》对违反规定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判处10000美元以下的处罚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两项并处。英国对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公务员滥用公共权力,存在如贪污受贿等行为,将被开除职务,并取消退休金领取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韩国防止腐败法》规定因腐败行为被免职的公职人员,“自退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与退职前3年所属部门业务有密切联系的法人、团体就业”。
三、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经验借鉴

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实际,目前我们要着力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道德立法,完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制度。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强化与威慑的作用,是发达国家公务员管理中比较成功的一种经验与途径,值得我们学习。汤普森认为,公共组织及其行政人员都高度依赖于外部因素的控制,这些外部因素是通过法律、立法监督和官僚等级制度表现出来的。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立法来控制公务员的权力行为,深化其职业道德建设。

近年来,我国虽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公务员道德标准的制度文件,对公务员的政治道德、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道德、个人道德等做了一系列规定,但这些制度文件最终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公务员的约束力不够明显。因此,必须通过科学立法,逐步使公务员道德规范走向法制化,使公务员在各个管理环节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道德监督约束机制。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拒绝腐败受贿必须要建立与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防微杜渐。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党委部门要牢牢抓住发现、培养、选拔、任用等几个环节,认真地履行监督职责。努力拓宽监督渠道,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到监督工作中去创新监督形式。权力来源于人民,必将受到人民的监督。从小事情洞察大问题,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公务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谋。

发挥好监督体系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建设作用,关键在于建立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程监督体系。要依据各部门、各职位的特点、问题与工作流程环节等,设计监督内容与配备工作人员。除了完善目前的公务员个人财产与收入申报制度、礼品收受登记制度外,还要针对公务员公务活动、职业关系、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工作效能等问题进行监督。事前公开公务员工作程序、规定职业道德要求,事中检查,事后检验。此外,要让服务对象与各级主管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相关人与利益矛盾当事人的制约监督作用,邀请社会各界与民间机构的志愿者,通过专业化监督技能培训成为监督专员,进行专项专员的专业化监督。

此外,还要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在西方,大众传媒被称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被称作“无冕之王”。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具有影响决策、监督政府、影响政治社会化等功能,其独特的作用是其他形式难以取代的。对舆论监督功能既要有法律保护、制度保障,又要有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制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实现法制化、普遍化、经常化,不受地区、部门等人为干扰,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三)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是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根本措施。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教育的效果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要符合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性质,尤其是要强调公共性这一本质属性;二是要突出针对性,依据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的实际状况,设定培训教育的内容体系;三是要注重层次性,既要形成普遍的职业道德要求,又要注重不同层级,尤其是中高级公务员需要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

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为公务员的道德自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需要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不断改进培训的方式和方法。第一,定期对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训时应该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对不同部门的人员采取“本山取土、就地取材”的方法进行职业道德培训。第二,在日常行政工作中,对其灌注职业道德的思想,使职业道德的规定固化成日常工作和生活的习惯和修养。第三,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公务人员在面对各种冲突时所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通过案例帮助公务人员在面临行政职业道德困境时做出适当的路径选择。第四,树立优秀的职业道德榜样,推崇“正能量”的示范力量,指引公务人员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行政人主动发挥自律作用,不断地“关注自我”和内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每位政府公务员都必须时刻提醒自己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为实现國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责任编辑:沈洁

作者:马倩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论文 篇3:

浅谈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几点认识

[摘 要]《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制定和印发,标志着我国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领域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意义和方法等方面,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准确的把握,从而保障这项战略任务得以顺利进行。

[关键词]公务员;职业道德;官德;制度建设

在2011年10月,国家公务局制定印发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并在印发通知中明确指出:“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也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那么我们该如何去完成好这一项战略任务、是否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呢?下面笔者就谈一下自己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几点认识。

一、官德与公务员职业道德

“官德”这个词,作为传统社会要求官员遵循的道德规范而为人们所熟知。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仍然把这个词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这个概念的同义表达,以至于我们可以经常在报纸、杂志甚至学术期刊上看到关于加强“官德”建设方面的文章。在一般意义上而言,这样的用法并没有大的问题,因为从权力的行使层面而言,古代的官和现代的公务员在职能上是比较相似的;然而从严格的意义出发,“官德”与公务员职业道德却是具有不同涵义的,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因而其对象承担的社会角色有本质差异。“官德”一词产生于我国的传统社会,而传统社会的一个重大的特点就是等级森严,官与民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社会阶级,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官的社会等级要远高于民,因而往往其扮演着民之父母发号施令的角色,因此有“父母官”的称呼。而在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当今社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已经使得人民成为了真正的主人。公务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是相同阶级层次下的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公务员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代理者,承担的是为人民提供服务的社会角色,因而我们要求其努力成为“人民公仆”。

第二,两者的核心要求不同,因而其发挥的功能有本质差异。产生于传统社会的“官德”,尽管也有“爱民”、“勤政”等道德要求,但其核心要求仍然是“忠君爱国”。把“忠君”列于“爱国”之前正是封建王朝专制统治的写照,因此对于一个官员而言,最为本质最为重要的道德要求就是维护好封建王权的统治,避免王权更迭的情况发生。而在当今社会,公务员一词中的一个“公”字充分说明了其代表公共利益、服务人民大众的性质,因此无论对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有着那些方面的具体要求,其本质、其核心都必然将归结到为人民负责这一根本点上。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官德”与公务员职业道德二者之间的差异,因此在当今社会,尤其是随着《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出台,我们应该减少或者避免使用“官德”这个概念,而是更为规范地使用公务员职业道德这个概念。

二、明确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的意义

职业道德这一概念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与公务员联系在一起也较为常见,比如我国《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七款就要求公务员“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然而,把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道德建设的一个明确方向却是比较罕见的,可以说以中央文件下达的形式出现自建国以来还是首次。实际上,这种做法并非仅仅是为了区别于“官德”概念,也并非仅仅是为了表达规范,而是更有深意。笔者认为,明确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具有以下两点的重要意义。

第一,明确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使得公务员道德建设更具有针对性。对于公务员的道德规范,最为直接、最为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在于使得公务员在职业活动中更加规范、更有效率、敢于负责、勇于承担。从这一点上看,职业道德作为建设方向显然更加有针对性,更易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实际上,纵观世界政坛,把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道德建设的重点项目或者主要内容,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共识。

第二,明确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使得公务员道德建设更有操作性。操作性作为完成一项任务、一项工程的重要指标,将直接关系到这项任务、工程的建设情况。良好的操作性,则必然提高建设进度,反之,也则必然给建设带来负面的影响。近些年来,随着对公务员道德状况的社会关注度的不断提升,促使一些地方政府开始采取一些新方法来加强公务员的道德建设,其中就有关于家庭道德方面的考核。然而这种考核,由于其内容的特殊性,必然导致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困难重重,因此我们看到虽然已有很多地方政府在这一方面有所尝试,形成星星之火之状,却始终无法形成燎原之势。相比于其它方面的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建设显然在操作性上更胜一筹,也必然更易于产生实际的效果。

在认识到以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的重要意义之后,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那就是以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再关注公务员其它方面的道德状况。对于公务员的道德要求,我们应当以职业道德为主要方面,同时兼顾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内容。因为公务员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道德状况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因此在注重职业道德的同时,仍不能放松对于公务员其他方面的道德要求。使公务员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标的基础上,全方位地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从而为国家和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

《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出台,其直接效果就是使得各地、各部门广泛地开展了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与轮训,同时也积极开展了其它相应活动,如职业道德演讲、征文等等,产生了很好的效果。然而,自《大纲》出台以来,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6学时的培训起不到什么作用,也无法使得公务员职业道德有根本性的改变。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质疑,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错误认识。在此,笔者想要强调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要正确认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定位。很多人在质疑职业道德培训作用的同时,实质上是把职业道德培训错误地定位为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部内容,因此过分要求其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实际上在《大纲》的印发通知中,党中央就已明确指出“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并提到了一些相应的方面,包括“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文化养成”、“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监督评议”等等。因此,我们必须从全局地角度出发,正确地看待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位置及其发挥的作用。

第二,要充分正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意义。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之所以能够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首要部分,就在于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职业道德培训能够提高公务员在相关问题上的重视程度,从而有力地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另一方面,职业道德培训还能够通过正确的思想观念引导公务员做出正当的行为选择,从而有效地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

总之,我们应当在正确认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定位和意义的同时,大力推动职业道德培训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创新培训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作用和效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使得培训流于形式,只重视量的积累而不重视质的改变。同时还要注意培训学员的考核、监督方法,避免使得培训沦为不注重过程、只注重结果的应试教育。

四、其它相关方面的制度保障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其应当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除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以外,还需要其它相关方面的保障与配合。结合《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及其印发通知中所提到的内容,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保障工作。

第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道德和法律本来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各自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功能。然而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呈现出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可以说良好的道德素养,有利于促使人们遵纪守法;而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可引导人们形成好的道德习惯,反之亦然。因此,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而言,推进职业道德的法制化进程势在必行,同时这也是西方国家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领域所取得的一项成功的经验。

对于我国而言,与西方国家在相关领域具备的完善法律体系相比,无论在宪法的规定上、还是在具体法律法规的出台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同时,习惯以纪律化的方式来规范职业道德相关方面的问题,也必将由于法律效力的低下而降低了公务员对相关问题的重视程度。因此,对我国而言必须要加快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相关法律体系的建成,就目前而言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就是要尽快出台一部具有明确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其它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第二,要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必须要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员进行监督。同时实行监督,还是发挥道德他律性作用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监督可以激发公务员的道德责任感,督促其谨慎从事,严于律己,而不敢肆意妄为、有恃无恐。

我国在对公务员的监督方面也下了很大的功夫,可以说从形式上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既有着内部的行政监察、审计监察等专业监督,又有着外部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检察院等权力监督。只是这个看似完善的监督体系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却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监督效果,这里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因此我们应大力推动监督体制改革,努力提升监督机构的独立性,避免监督活动受到体制制约和其它干扰。同时,我们还应更加积极地推动网络监督等新型监督形式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督促公务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作者简介:时洪宇(1984-),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中共吉林市委党校哲学教研室助教,吉林大学外国哲学硕士。主要从事哲学、行政伦理学研究。

作者:时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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