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缺失对抗性难题论文

2022-04-29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规范缺失对抗性难题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模拟训练作为一种新兴的实践教学法,有着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网络化的模拟训练体系能够化零为整,进一步提升教学训练的效果。面对构建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的诸多现实问题,分析了当前模拟训练器材的症结所在,提出了总体建设目标和措施方法,推动模拟训练体系的建设发展。

规范缺失对抗性难题论文 篇1: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与完善

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设置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技术性因素所导致的立法瑕疵及承载权利义务规范的语言文字涵义的可扩张性,使立法层面的规范仍然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外在障碍和内在缺陷,集中表现在一些规范的制定过于原则,在制度的启动、实施、解除、救济等方面缺乏细致规定,必将使规范在实践层面遭遇适用困境。面对这一难题,笔者认为,较之体系性的评判与问题性的颠覆,规范内的另途寻法或许更具实效。

一、面临的价值判断:诉讼效益抑或未成年人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一开始就注重对犯罪的惩罚方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理念始终是刑罚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程序更多地追求诉讼效益。但是,纵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确实在人权保障、庭审方式、权利救济等方面有巨大进步。面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犯罪,面对二元的价值诉求,司法机关该如何体现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何凸现这些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是完全遵照传统刑事诉讼的指导理念推进程序运行,还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适当突破?是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益就可以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调整?在这二元价值冲突中,寻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诉讼价值的平衡点,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必须正视的冲突:法律规范面临的适用难题

总体来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适用时除了面临一些内部程序上的检视与质疑外,还有诸多刑事司法体系外部的问题亟待解决。如果这“一内一外”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造成规范与实践的冲突,并最终导致规范的虚置和适用无序。

(一)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是冲突产生的根源

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法律与事实、规范与实践之间的不和谐性是固有的,这是由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决定的。即使是“新出炉”的法律规范也不能保证与当下的社会事实完全符合,也不能保证在实践中毫无障碍地适用,这种困境已经开始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显现,必须通过后天的矫正和完善予以解困。

(二)相关制度未进行细致规定是产生冲突的直接诱因

笔者结合实践反馈,主要以以下三个制度的适用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恢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从具体操作层面看,法律规定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但实践中发现,不同的办案人员及办案风格,对于同样的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量刑,从而导致该制度适用上的随意性。同时,法律对所附“条件”、考验期内未成年人的矫正方式及撤销后程序设计等方面都未加以细化,给制度适用带来困难。

2.情况调查制度。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是刑事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项新举措,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适用困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只是规定了调查主体和调查范围两方面的内容,而关于调查方式、手段、措施,调查启动的时间,调查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诸多重要问题均无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会使情况调查工作存在重复调查和相互推诿等情况,另一方面基于各个调查主体角色本能的不同,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必将引起诉讼各方相互质疑、争辩,使情况调查制度难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基于“少年权益最大化”理念,但规范设计上的笼统必将给实践带来困惑:在侦查阶段遇到一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或通过鉴定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情形时,侦查机关是否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在讯问时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可见,统一适用标准的缺失将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办”的现象,使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大打折扣。

4.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操作细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涉及户籍、学籍、档案等多部门,操作起来比较复杂,犯罪记录封存难以一蹴而就;二是未成年人前科评价体系应当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甚至社会非规范性评价,但该制度中设有但书条款,授权有关单位依法查询,有可能造成犯罪记录的外泄,使该制度无法在社会评价体系中获得实质效力。

(三)机构专门化的不同步将减弱规范的适用效果

为有效解决原有司法机构设置和工作模式制约未成年人工作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修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在机构模式上都要求设置专门工作机构或工作小组,条件不具备的也应指定专人负责。虽然“两高”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了机构专门化或人员专业化的规定,但从全国情况来看,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一些地区的法院至今没有单独设置少年刑事审判庭,公安、检察机关没有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机构。还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机构但并无独立的工作地位,如目前有些地区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只有公诉权而没有审查逮捕权,不能独立地行使其专属工作职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机构建设步伐的不同步,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羁押服刑和矫正帮教等阶段,不同参与方在工作理念、适用标准、执法方式上的差别很大,各部门各单位间缺乏统一规范的沟通平台,难以形成工作合力,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

三、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四大指导原则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并保证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在社会观念中得到认可,这是各级司法机关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规范与实践之间的价值冲突,应以下基本原则为指导:

(一)严格依法原则

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这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所谓严格依法原则,是指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既是司法机关贯彻程序法定原则、落实程序制裁理念、确立刑事诉讼法权威的重要表现,也在根本上迎合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单列为篇的根本动因。

(二)细化区分原则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承认这一点,就需要制定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要有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未成年人实行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不仅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对他们处理的公正合法性,同时也有助于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如实行“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刑事政策、有限的定罪范围、不完全的刑事责任、减弱的刑罚制裁、刑罚为辅的干预手段以及专门化的处理机制和程序。

(三)适度扩张原则

适度扩张的对象专指未成年人的权益。无论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制度规定,均有一定可扩充的空间。例如,在未成年人出庭作证问题上,针对启动程序、出庭范围、询问方式、保证机制等方面并无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作适当的制度尝试。但要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的扩张及探索必须以严格依法原则为基础,在不损害法律规范权威的前提下进行。

(四)最佳效益原则

一般地讲,一定效益的产生或获得总是以一定成本的支出作为前提和代价,在规范与实践之间产生冲突时,有必要对各种选择进行成本权衡,选择最佳效益是人类行为的重要原则,也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解,至少应当涵盖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本身的愿望或要求,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个体理解,而不是作为家庭或者学校的附属部分;二是在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甚至局部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生存、学习需要。如关于未成年人作证问题,既不能片面考虑未成年人利益而拒绝全部作证要求,也不能为实现一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而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应在两者间寻找平衡点,尽可能在保证未成年人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参与庭审质证(该原则已经在“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通知其出庭作证”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

四、对接体系的构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策

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应是对抗性的,而应该是合作性的;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不应是擅断性的,而应该是合法性的。法律规范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两者之间的对接是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事务的必要途径。

(一)以司法解释为路径

相较于法律规范严格且需时日的过程性操作,我国司法解释具有灵活、务实、针对性强的特点,运用得当可以巧妙地化解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冲突。例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及情况调查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曾引来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的热烈探讨。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针上述三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对其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在推动制度规范顺利实施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发展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开了一个好头,但完整、完善、高效的制度的建立仍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探索,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充分重视通过司法解释的管道来达到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对接,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功能,寻求正义实现的科学路径。

(二)以改革探索为方向

通常来讲,规范与实践的关系是先由立法机关出台法律规范,再由司法机关去适用法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务部门调研工作的广泛开展,许多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始主动进行一些改革探索,然后再推动成果的政策化、制度化。因此,可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工作新途径,大胆地进行改革试验,是司法机关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不断进步的努力方向。

(三)以辅助制度为补充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积累了大量成熟的经验,形成了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情况调查、暂缓判决、法律后果二元化、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污点消除、社会观护及社区矫正等,其中一些制度已经被纳入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适时将另外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充分吸收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去,如法庭教育、圆桌审判、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和简案快审等,通过赋予未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及保障措施,满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及教育惩治的实践需要,推动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四)以循序渐进为要求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急不躁,使每一项改革之举都于法有据,使每一项完善之策都稳妥务实。因此,在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程中,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稳妥务实的工作要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不断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审判、帮教工作长远发展。

作者:宋冀峰 赵皙

规范缺失对抗性难题论文 篇2:

对军事训练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的思考

[摘           要]  模拟训练作为一种新兴的实践教学法,有着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网络化的模拟训练体系能够化零为整,进一步提升教学训练的效果。面对构建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的诸多现实问题,分析了当前模拟训练器材的症结所在,提出了总体建设目标和措施方法,推动模拟训练体系的建设发展。

[关    键   词]  模拟训练;实践教学;教学改革

为积极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能打仗、打胜仗”的重要指示,军校紧紧围绕提升实战化能力的教学目标进行了“一体化培养”“实战性对抗演练”等教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功。但是在实践教学环节和教学目标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亟须构建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进一步提高作战人才的培养质量。创建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不仅是各军队院校教育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全面提高任职教育特色人才培养质量的可靠保证。

一、构建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的意义

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教学内容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因此,实战化教学改革不仅要从理论教学入手,更要注重实践教学的改革,使实践教学内容更加贴近部队、贴近实战。虚拟现实、分布网络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军队院校教育训练手段的更新。以模拟器训练为代表,其直观形象、沉浸感强、效费比高等优点深受学员和教员的欢迎。将其网络化对于促进教学改革、提升实战化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联合作战体系的发展趋势

现阶段的实践教学环节受限于相关教学条件等因素,还未形成体系,不能够满足实战化教学的需求,理论教学内容有着“重理论、轻实践”的特点,致使学员专业理论相对扎实,而实践动手能力偏弱,缺乏必要的联合演练和实践训练,对自身岗位在作战体系中的定位和认识不足。学员到部队后存在适应本职周期长、装备操作不熟练、流程不清晰等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独立承担战备值班任务,和部队的实战化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已经有大量的模拟器材投入教学使用,但只能进行本专业内容的一些实践操作,无法形成有效的实战化训练体系,难以组织联合作战演练。学员只有到部队以后通过日常训练和演习才能逐渐认识到通过自身的岗位定位、兵种作战体系和其他作战单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因此,有必要构建网络化的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为实践教学提供专业化的模拟训练平台,使学员了解和掌握作战流程,拓展专业知识和指挥能力,树立体系作战的概念,培养联合作战意识,克服理论水平高、执行能力弱、联合意识差和纸上谈兵等问题,让课堂教学与实战训练无缝对接,从根源上解决院校学员的“水土不服”问题。

(二)教学训练改革的客观要求

军兵种院校是“缩小版”的军兵种作战体系,具有体系化作战人才相关的所有专业和装备。但由于装备使用和训练要求,往往在实际开展中只能分散组织,点线较长,除了完成教学训练大纲规定的内容外,也无法充分利用院校自身资源,按照体系作战的方式和特点组织综合性高、对抗性强的教学和训练,没有充分发挥兵种院校的优势。

各军校需要构建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突破场地、人员、装备和空间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发挥资源的整体优势,使学员能够在体系作战的综合演练和实践中,加深对兵种作战方式、特点和体系结构的整体认识,树立体系内联合作战的基本意识,增加对相关专业的了解,增强各作战单元间的协调意识,利于学生到部队后能在最短时间内胜任本职工作,更加贴合部队实战的需要。

(三)实现教学资源一体化和集约化的重要途径

现阶段军校内既有理论知识扎实的理论教员,又有实操经验丰富的装备教员;既有作战部队使用的现役装备,又有用于模拟训练的训练器材。但是,囿于没有形成网络化的训练体系,提供不了有效整合理论教学和实装教学的平台,学员难以获得装备使用和联合作战的实践经验,只能在长期的作战训练中才能补足短板,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装备和时间。

通过构建完善的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组成可以综合演练和集群对抗的作战体系平台,不仅可以加深学员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可以根据联合和对抗性演练的方式,查找问题、反复训练和实践,使学员积累丰富的经验;同时,体系化训练还能为军事研究提供平台,运用先进的网络化导调监控手段,组织不同专业的教员对一些新战法进行验证、研究、探讨和改进,形成新的戰术和理论,既是“模拟战场”,又是“实验室”。体系平台的构建能够避免实装训练中的装备和人员安全事故,具有极强的安全性,还能有效节约人力、物力及实践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学资源的一体化和集约化。

二、现有基础和构建体系目标间的差距

各院校都有一定数量的模拟训练器材,为构建网络化模拟训练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但是和构建体系目标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建设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的总体目标

网络模拟训练体系的总体目标为理论教学提供了网络化的实践平台,既能满足本专业的实践需求,又能满足兵种作战体系内的联合演练需求。从运行方式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的应用。

单机级别模拟训练,即模拟单机作业和实践操纵。主要用于本专业实践内容的教学,并承担部分原先由部队在实际装备上完成的基础性科目训练任务。通过实践教学使学员加深对专业基础理论的理解,熟练掌握装备的操作和使用,了解设备的基本性能,积累实践操作经验,缩短到岗后基础性科目的训练实践,节约训练成本。

多专业级别模拟训练,即以团队日常作战训练为蓝本,组织多个专业间的联合实践教学,使学员熟悉部队的日常工作流程,了解相关专业和本专业间的关联,增强协调配合的意识。同时可进行其他综合性教学和科研内容演练,如不同作战专业之间联合作战的组织配合问题、新战术研讨等,根据演练结果查找和纠正问题进行点评,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操作等。

对抗性级别模拟训练,即组织红蓝双方或以主要假想敌为主要作战目标,为达到某个作战目的组织的对抗性模拟训练。也可作为毕业学员联教联考的新方式,更加客观地对毕业学员做出评价。通过演练,更好地改善部队训练成果进课堂的教学效果,增强学员对作战目标、作战方式等特点的认识,积累作战训练经验,树立联合作战的基本意识,熟悉主要假想敌的作战特点和主要武器性能,满足未来联合作战的要求。

(二)利用现有基础构建模拟训练体系存在的问题

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的总体目标对模拟器材的性能提出了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既要在性能上接近装备的实际状态,又要作为一个基础单元在整个训练体系内运行。因此,利用现有器材构建模拟训练体系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当前已有的部分模拟器材比较老旧。由于研制使用较早,部分模拟器老旧、运行效率低,受限于当时的研制条件,与实际装备的使用性能差距较大,在此基础上构建模拟训练效果较差,甚至演练结果失真。网络体系构建后,不仅需要各个单机设备的接入,还需要设备共生平台的构建,目前还缺少高技术来支撑模拟战场环境。

2.现有模拟器材的开发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无法接入同一网络形成共通共享的模拟训练体系。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的构建需要大量单个的模拟器材单元,既可以单独使用,又可以接入网络,作为网络体系的一个工作单元参与网络。但是目前开发的模拟器材在研制时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形成一个个“孤岛”。尽管可以作为单机模拟器使用,但无法接入网络,融入模拟训练体系中。而在整体规划布局上也缺少统筹,一些模拟器进行了重复建设,而在性能指标上又参差不齐,难以进行统一的改进利用,造成大量训练资源的浪费。

3.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问题。军事应用场景的特殊性对模拟器的使用和网络体系的构建都提出了更高的安全保密要求,而模拟软件的更新以及底层数据的维护都有赖于便捷网络的联通交互,如何构建仅由指定分布式模拟器组成的网络联结体系是需要仔细研究和克服的难题,这也有赖于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和数据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

三、构建模拟训练体系的方法和措施

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在建设过程中要明确功能,综合布局,统一规划,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单个模拟器的建设,要注重整体性和扩展性,既要满足当前单机训练的需求,又要注意日后的系统升级和发展,以适应未来装备的发展。不同模拟器之间的连接,要考量兼容性以及数据传输的时效性,实现真正的互通互联。建立网络资源中心,将网络化电子教材、教学软件和课件等配套系统同步建设,把网络化教学、网络化训练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要做好体系需求分析,建立完善统一的标准

在构建网络化模拟训练体系时,首先要注重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结合兵种作战要素和作战单元要求,结合各专业相关人才培养的需要,做好训练系统的功能分析,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其次要充分考虑网络训练体系的实时性、可靠性和安全性,预先构建好体系构架和网络基础;再次要研究各类型装备衡量作战效能的基础要素,化繁为简,确定单个模拟器和训练体系间的标准数据接口及规范文件,保证单个模拟器作为一个基础单元加入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中,充分发挥模拟器材的效能。

(二)利用已有的基础条件,减少构建体系的成本

目前已简称的模拟训练器材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力量,且部分模拟器在某种程度上仍然能满足训练的需求,因此需要根据网络化模拟训练系统对模拟器材的性能要求,对已有器材进行分类改建。对于性能尚可符合体系要求的模拟器,通过改写软件接口,增加网络模块的方式,使其接入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中进行利用;性能基本符合要求或部分性能缺失的模拟器,可通过改写软件的方式使其达到性能标准后,接入网络作为基本单元运行;不能升级改建的器材,则作为最基本的程序训练器使用,进行基本的装备实操教学活动;对于性能明显不符要求且不能进行升级改建的模拟器,应进行重建,并根据教学需求再次利用,这样可以物尽其用,也可以减少构建新的网络化模拟训练体系的成本和时间。

(三)重新研制模拟器材,注重整体性和扩展性

新建的模拟器材要根据装备的实际性能和技术资料,详细做好功能划分和实现,分析以往模拟器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利用新的技术条件来满足使用需求。一方面要注重模擬器整体性能的实现,以飞行模拟器为例,训练器材要在飞行性能上尽量与实际飞机相符,不仅要满足飞行座舱实习、飞行基础性科目训练,还要做好操纵品质、飞行性能、系统逻辑关系等方面的研发,使模拟器在进行战术训练时,飞行员能最大限度地与实际飞行感受一致;另一方面还要预留接口,为模拟器的升级更新提前准备,注重装备的更新和发展,避免模拟器只针对某一阶段技术状态进行开发,即便装备更新换代,模拟器也可以和新装备性能保持一致。

(四)提前规划数据采集,着眼未来智能发展

21世纪是大数据的时代,信息就是战斗力。长期以来,军事领域的数据采集与应用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相较于民用、商用的大数据利用,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低能性。模拟训练中的人机交互,人与人之间的协同训练,以及各种协同战术配合等数据有着重要的军事研究价值,将其中的各项操作决策数据加以采集、分类、挖掘,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知识库,以备需要时能及时提取运用,为将来军事智能化储备数据做基础。未来的战争必然与大数据和云计算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庞大的演练数据中提纯有效信息,对接指挥系统完成计算分析,辅助指挥决策。

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的构建能够为模拟训练、教学科研等提供实践平台,对人才培养和战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加强网络化、模拟化、对抗性训练的教学训练建设,是全面提高新时代备战打仗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日益完善,网络化模拟训练也将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手段日趋成熟。本文在分析研究现有模拟训练器材的基础上,围绕联合作战体系的发展趋势,结合教学改革训练的实际需求,仅仅对网络化实践教学模拟训练体系的构建方法及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将来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技术难题需要面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分析。

参考文献:

[1]叶德骏,朱雄南.加强武警部队战斗模拟实验室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7(9):20-22.

[2]王文竹,李智,陈勇,等.面向军事模拟训练的云数一体化平台技术研究[A].第21届中国系统仿真技术及其应用学术年会论文集(CCSSTA21st2020)[C].中国自动化学会系统仿真专业委员会、中国仿真学会仿真技术应用专业委员会:中国自动化学会系统仿真专业委员会,2020:5.

[3]谭本宏.创新运用模拟化网络化基地化训练模式不断提升新时代部队练兵备战质量层次[J].国防,2018(3):5-7.

◎编辑 薛直艳

作者:魏东 杨斌 李伟

规范缺失对抗性难题论文 篇3:

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中“文化折扣”现象省思

摘      要:從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视角出发,采用文献研究、逻辑分析法对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过程中“文化折扣”现象进行梳理、分析,归纳其原因并提出解决理路,以期为优化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实践提供新思维与新方法,为当下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的话语体系建构开拓新的向度。研究认为:中华武术文化传播“文化折扣”现象产生的原因有3方面:一是武术文化信息触达呈现“碎片化”特征,传统媒体的“渠道霸权”被“万物皆媒”解构;二是中西方语言障碍,导致武术文化“信息解码”出现偏差;三是武术文化话语权缺失,导致武术文化信息无法实现认同。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过程中“文化折扣”现象的治理方略具体表现为:坚持理论创新,建构系统完整的中华武术文化外译话语体系是叙事之要;创新传播策略,建构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华武术文化传播矩阵是发展之基;坚持守住武术文化之“魂”,尽快完成中华武术现代化转型为创新之核;坚持深耕用户,满足用户需求,讲好中华武术故事为行动之标。

关  键  词:体育文化;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文化折扣

Reflection on the phenomenon of “cultural discount”in the 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 for Chinese Wushu

LI Xinhou

(Institute of Sports Science,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Shanghai 200438,China)

习近平主席曾提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1]。文化自信来源于崇高的理想信念,不断强大的综合国力以及深厚的历史积淀与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武术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方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媒介手段,还是增强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方面。鉴于此,如何向世界传播和体现中国精神、蕴藏中国智慧的中华武术文化,提升中华武术文化感召力,是一项重要的时代学术研究课题。

以数千年大历史观之,武术传往海外古今有之,中华武术文化曾伴随着“万里驼铃万里波”的蜿蜒丝路,伴随着“万国衣冠会长安”的盛唐气象,自信而大度地走向海外,谱写了壮丽的文化交流篇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成为国家武术运动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2],因政策导向问题形成了“以竞技武术套路为主、格斗对抗项目为次的发展格局”[3],中华武术在对外传播之路上也大踏步前进。然而,由于中西方文化差异和语言隔阂,导致中华武术文化传播过程中的“文化折扣”现象产生。这种“文化折扣”现象必然影响国外习武者和武术爱好者对中华武术文化的理解,从而阻碍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鉴于此,如何规避和治理“文化折扣”现象、更好传播中华武术文化,成为当前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学术问题。

全面、深入探究“文化折扣”现象是提升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的逻辑起点。然“文化折扣”现象是一个相当庞大而复杂的论题。当前学界虽然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关注,且有学者从武术国际话语权、体系化传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等[4-8]角度涉及到“文化折扣”现象的治理策略,仍缺乏深度、系统的研究,存在较大的学术研究空间。因此,本研究依据喻国明[9-10]提出的“文化折扣”分析理论,深刻剖析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中的“文化折扣”现象,进而分析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产生“文化折扣”的主要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理路,以期为减少和消除由于“文化折扣”所带来的价值损耗,提升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效果与质量提供新思路与新方法,为充分展示中华武术文化的独特价值和魅力,向世界展示更为丰富多彩、生动立体的中国形象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为当下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的话语体系建构开拓新的向度。

1  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中“文化折扣”现象研究的理论支撑

所谓“文化折扣”,是指“文化贴现”,这是1988年加拿大学者霍斯金斯和米卢斯首次提出的。霍斯金斯等[11]认为:“扎根于一种文化的特定的电视节目、电影或录像,因为国内观众拥有相同的常识和生活方式,或在国内市场很具吸引力,但在其他地方吸引力就会减退,因为那里的观众很难认同这种风格、价值观、信仰、历史、社会制度和行为模式。”故而,“文化折扣”即指代文化传播过程中因为文化结构差异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传播效果和影响力削弱的一种现象。

荷兰心理學家霍夫斯泰德对“文化折扣”现象进一步研究,提出“文化折扣”量化研究的开山之作——“文化五维理论”,他指出测量“文化折扣”应具有的5个维度:个人或集体主义倾向(individualism,collectivism,成员只关心自己和家人或更倾向于强调自己属于某个群体)、不确定性规避(uncertainty avoidance,成员面对不熟悉的情形时产生危机感的强烈程度)、权力距离(power distance,成员对不公平权力分配的接受度)、男性或女性主义(masculinity,femininity,社会更强调成功或更追求生活品质),以及长期或短期取向(long-short-term orientation,成员更注重节俭并坚持为将来作打算,或更注重活在当下)[12]。而国内学者喻国明[9]则提出了文化传播过程中的3个关键性节点:“信息触达”“信息解码”“信息认同”。信息触达,解决的是“看得到”的问题;信息解码,解决的是“看得懂”的问题;信息认同,解决“说与做”的协同问题。相比较而言,笔者更赞同喻国明提出的三节点理论,故将其作为本研究的理论依据。

依据上述理论,本研究认为,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过程中的“文化折扣”现象是指,由于中西方语言、文化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使国外习武者在学习武术套路、竞技武术散打或者其他拳种对抗性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文化隔阂”与“文化解码”偏差,也就是由于国外习武者不能正确理解武术文化的内涵,因此致使中华武术的跨文化传播无法收到预期效果。具体包括以下3方面内容:一是传统媒体的“渠道霸权”被“万物皆媒”解构;二是语言障碍导致武术传播“信息解码”偏差;三是话语权缺失导致武术文化传播无法实现文化认同。

2  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过程中“文化折扣”现象解读

2.1  传统媒体的“渠道霸权”被“万物皆媒”解构

目前,中华武术文化传播内容采集、加工以及社会发布的特权被“人人都是传播者”所解构。由此导致,一直以来传统媒介在社会传播领域中的“渠道霸权”被“万物皆媒”所取代。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碎片化”和“垄断化”传播同时也成为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渠道的当下现实。一方面,个性化、分众化的自媒体分流了一直以来集中于主流媒介的渠道依赖;但其明显缺陷是,更多是由于人和人之间彼此关系中的直觉需要所决定的,因而其资讯构成在总体上存在着明显结构性偏态[9]。另一方面,“寡头独占”也是今天中华武术文化线上传播的突出表征。现有研究表明,基于“社交链条”构造起来的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和基于“智能算法”的内容分发平台(如今日头条、抖音)已经占据了线上流量80%以上的份额,由于这种平台上的算法是依据对于用户需求和兴趣洞察的个性化定制,同样存在着内容结构上的极大局限和偏颇[10]。尽管以上两种平台存在局限和偏颇,然传统主流媒介“压舱石”和“定盘星”作用的丧失留下的“影响力真空”,正被以上两种平台所取代,由此也直接导致中华武术文化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撕裂与信任关系的丧失。

中华武术文化的社会舆情生成、传播受限于两个方面:其一,网络舆论场对于新近发生的林林总总的舆情个案进行扫描、筛选、蕴蓄与赋能,使其成为一个网络热点;其二,只有当传统主流媒介跟进报道,实现其“社会地位的授予”,它才能真正成为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热点,“引起各方职能部门的关注与干预,进入社会舞台的中央”[12]。综合而论,一个重要信息的传播有赖于两类平台之间的协同与接力,其对社会影响力的造就缺一不可。然当前,中华武术文化信息传播呈现“碎片化”特征,传统主流媒介渠道和新兴媒介渠道二者之间并未能有效结合起来,从而导致“折扣”现象。

2.2  语言障碍导致武术文化传播“信息解码”偏差

任何理论的存在和传播都依赖于一定的语言载体,后者质量的优劣对前者有制约作用。毋庸讳言,语言隔阂是导致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文化折扣”现象产生的关键因素。随着中国与世界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中华武术专业术语外译存在表达缺乏统一标准,特别是硬译的问题,导致海外受众对武术动作产生“误读”[8]。例如,太极拳“云手”动作,有学者将其直接翻译为“clouds hands”;又如“玉女穿梭”直接翻译成为“fair lady works at shuttles”。以上两个动作的翻译虽然一定程度反映了原汉语意思的外在动作特征,但却不能表达出该动作的真实内涵,也就造成了译文的“文化折扣”。

其次,中华武术文化外译过程中还存在错译问题。例如,译者将“南拳北腿,东枪西棍”译为“south is fist,north is leg,east is spear,west is cudgel”,汉字语言本意表达的是武术流派的鲜明的地域特征,英文含义则由于“直译”而改变了原文内容本意。又如“太极拳”这个武术拳种名称,当前有些学者将其译为“traditional Chinese Taiji”“Shadow boxing”和“Tai Chi boxing”,然“boxing”指代拳击,根本无法体现“太极”一词的文化内涵,也无法反映太极拳的技艺特征,还会给习武者造成对太极拳含混不清的印象。

最后,武术拳理的翻译存在不精确的难题。例如,有学者将“柔中有刚攻不破,刚中无柔不为坚”,译为“softness combining with hardness is invincible;hardness without softness cannot sustain itself”[12]。这位学者将内涵深奥的武术哲学思想用简洁易懂词汇表达出来,但译文将太极拳技击中“刚柔相济”的技理本意做出了改变。根本原因在于译者缺乏太极拳实践方面的经验,导致翻译过程中对拳理本意的“误读”,因而无法对技理内涵进行准确的传递和深度表达。综合而论,将中华武术专业术语直接翻译成英文,动作内涵和意境几乎损失殆尽。由于翻译即“背叛”,故导致中华武术文化对外传播几乎处于“鸡同鸭讲”的状态,表面看来不亦热乎,然在不同群体的意象却迥然有异。

2.3  话语权缺失导致武术文化传播无法实现文化认同

文化认同是影响武术文化传播中“文化折扣”现象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在体育运动领域,奥林匹克运动都是以“规则明确、公平竞争、尺度客观、评价准确”为特征的,是西方体育文化走向世界的标志性代表,促使西方竞技体育在世界体育竞技中始终居于强势的主导地位,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如今,西方競技体育文化中“超越对手、挖掘身体极限、永远争第一”的理念也已经逐渐被世界各国、各民族所认可,成为各国体育项目竞相模仿的对象。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竞赛机制的实行,直接促进了人类体育事业的高速发展,“同时由于赛事机制的相对完备,所以人类很多格斗术也想模仿跨入竞技体育领域”[13]。不言而喻,西方竞技体育处于“中心文化”支配地位,以单向传播的路径,对外输出自己的文化价值理念,并且对以中华武术文化为代表的东方体育文化及其他地域的不同体育文化进行渗透和侵蚀,旨在迫使其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理念相契合。正如文化殖民主义的代表性人物萨义德所讲:“文化成为了一个舞台,各种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力量都在这个舞台上较量。”[1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竞技体育成为展示中国改革开放成果的一个重要窗口,此时,整个中华民族的体育梦就是“金牌梦”。在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武术这类“非奥”项目想要在竞技体育领域争得一席之地,唯一的出路就是努力争取进入亚运会乃至奥运会,这也导致中华武术走上过度模仿西方竞技体育文化之路而逐步失去自我,并逐步“异化”成为具有“西方奥林匹克体育文化”气息的体育竞赛项目,“对先人留下来的多姿多彩、繁花似锦般的各门各派、多种不同拳种的中华传统武术没能大力扶植、全面发展,偏离了‘百花齐放’的方针,出现了所谓‘一花独艳’的偏向[2]。这种舞台化的花拳绣腿一家独霸,占据了整个中华武术发展的空间,致使中华武术逐渐变得单调,也摧毁了中华武术核心层面的内容”[2]。鉴于此,由于话语权缺失,致使中华武术话语阐释的丰富性和有效性被弱化,其跨文化传播也相应地成为一种缺乏主体“声音”的话语西化“实践”,呈现出“个别”臣服于“普遍”之下特征。

3  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中“文化折扣”现象的治理策略

3.1  善利其器:打造中国独特的武术文化传播矩阵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世界的叙事权、话语权掌握在欧美西方国家,中国在这一话语体系中基本只是处于模仿传播的地位,导致西方世界眼中的中国并不是真实、客观的中国。为此,笔者提出创新中华武术文化传播策略,认为应从海外受众角度出发进行传播策略的创新,建构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华武术文化传播矩阵。

首先,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内外宣传联动的主流舆论格局,抢占中华优秀武术文化信息传播制高点。媒体是夺取国际话语权和实现中华武术文化“走出去”最重要的载体。因此,应充分发挥电视长视频的高品质与公信力功能。党媒固有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能促使电视长视频在传播链条之中始终扮演着中华武术文化精品创作和“超级宣推”的角色。同时,专业团队工匠般的创作方式使其成为中华武术文化精品内容的重要供给站,这些中华武术精品内容经过视频网站、短视频等平台进行新的裂变传播,最终形成广而强的渗透力。“民族的就是世界的”,讲好中华武术故事需要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挖掘宝藏,借助新媒体、新技术让中华传统武术火起来、活起来,紧紧围绕“技击实战”这一武术的本质属性,重点展开中华传统拳种及对抗性项目的传播与推广工作。让饱含“刚健自强,厚德载物”民族精神的中华拳种对抗性项目成为传播上具有强大传播力的“爆点”。充分发挥视频网站中华武术文化垂直化探索和圈层化传播作用,力争为每一位受众建构“细分化影院”,中华武术题材电影、武术历史人物故事和武术课程教学等分众题材借助陌生感催生兴趣破圈,再通过社交媒体引发新一轮围观。

其次,着力打造智能电视、网络视频、两微一端、移动短视频等各具特色的传播媒体构成的中华武术文化传播矩阵。在这个差异化的矩阵中,媒体成为中华武术文化内容输出的原点和起点,顺势发力、彼此借力,形成中华优秀武术文化精品内容多渠道分发、多形态拆解的立体方阵。努力构架“大屏端负责超级宣推与精品创作,网络端成为移动书架与前沿探索,微信微博端形成舆论话题,短视频实现精准到达”的新型中华优秀武术文化传播链条,在中华优秀武术文化表达方式、技术运用、细节挖掘等方面下功夫,于“润物细无声”中开展信念教育、凝聚文化力量,让中华武术文化变得更具有“穿透力”。

3.2  话语主动:建构系统的中华武术文化外译话语体系

中华武术文化外译话语体系的构建作为跨文化交流和传播的桥梁,应顺理成章地成为中华武術文化“走出去”实施的战略利器。新形势下,推进中华武术文化外译话语体系的建构,聚焦重点、难点和支点。

“重点”应立足中华武术文化本体特征,不断推进中华武术文化外译基础理论研究,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华武术文化。具体来讲,在于加强对中华武术文化精神、中华武术文化价值的多视角研究,顺应对外传播规律,进行中华武术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打造融通中外的中华武术文化标识性话语。具体到方法论上,想要搞好中华武术专业术语外译工作,需要克服“西方文化优越论”,立足受众对中华武术文化传播内容的理解,采取“和而不同”的态度,采用“据中释中”“据西释西”的范式,即不放弃自我的前提下进行平等的对话交流。

“难点”在于探索武术发展规律,创新武术呈现方式,筑牢中华武术文化传播工作的思想内核和价值依归,构建良好的中华武术社会形象,促进当下国外受众对中华武术的认识与理解。

“支点”应立足中华武术动作术语的独特文化内涵和象形表达。在翻译时需要在理解动作攻防技击含义的基础上进行注释,做好补偿性处理,关键在于将汉语文化引入译文,方便外国习武者的理解。如,“玉女穿梭”如果单纯从字面意思出发,可以翻译为“fair lady works at shuttle”,虽保留汉语的神韵,对于外国读者来说,他们很难了解其真正含义,“玉女穿梭”实为“穿掌架打”,将其译为“blocking strike with pierce palm”,这样既保留了中华传统文化特色,也能让外国习武者理解动作内涵。例如,“如封似闭”这一太极拳动作,有学者将其简单的翻译为“apparent close-up”。然从太极拳动作攻防实战的内涵出发,“如封似闭”这个动作既有向下的化劲防守之用,也含有向前掷放对手的进攻之招法,因而将其翻译为“apparent close and counter with push”,这种翻译方式固然接近武术动作原义,然理解起来却颇费一番功夫。因此,想真正做好武术专业术语文本的翻译实为不易,既需要译者懂武术,更要懂武术动作攻防含义。良好的英汉双语能力也是译好武术专业术语文本的必要保障,同时还需对武术文化的精髓有深入了解,在此基础上译者才能为读者呈现出既地道又形象生动的武术专业术语译本。

3.3  守正出新:坚守武术文化之魂完成现代化转型

抛弃传统、丢弃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文化命脉。因此,需要紧密围绕“攻防技击”之“根”,守住“刚健自强,厚德载物”之“魂”,尽快完成中华武术的时代跨越,进而完成体系化传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14]。

首先,坚守中华武术“根”与“魂”,应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刚健自强、厚德载物”精神作为砥砺品格的精神熔炉,也将其作为从事中华武术技艺修炼的精神动力。“刚健有为,厚德载物”的伦理精神,既是中华民族一以贯之的优秀精神品格,也为中华武术注入了文化灵魂,更是增强中华武术文化“近者悦,远者来”的感召力的源泉和独特价值[9]。具体来讲,其一,国家管理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明确武术运动设立的初衷就是弘扬、传承“刚健自强,厚德载物”民族精神,突出武术传播方向性和导向性。其二,在比赛这块“磨刀石”上练就铁肩硬骨,在训练中不断完善武术运动员知识体系,夯实基础能力,提升专业技能,使习武者体悟武术修炼的真谛,即“强身健体、修身养性”。

其次,中华传统武术文化尽快完成“文明跨越”。“文明跨越”即“现代化转型”,即传统武术技艺的核心技法由实用格斗术转型为“具有安全保障的文明对抗”,并跨入竞技体育的轨道,通过竞赛推动技术的快速发展[14]。不同传统拳种的核心都是既“偏于一隅”又“精于一隅”的技击术,对于一些有影响力的拳种,完全可以立足于其所“偏”或所“精”的那一方面,提炼其核心技法,并制定适合其特色发挥的规则,大力开展各拳种的技击对抗形式的比赛,从而实现传统武术拳种核心技法的现代转型[15]。当今传统拳种发展的唯一出路是化繁为简,提纲挈领,立足于“偏于一隅”或“精于一隅”的技击术,整理核心技法,并把安全前提下的两两自由对抗作为主要活动形式[16]。

最后,立足社会实践,遵循时代潮流进行改造,制定适合各自核心技法发挥的最适宜竞赛规则,将技击对抗比赛常态化。通过国家武术运动管理部门主导和举办不同拳种依据自身特点运用自身核心技法进行的对抗性比赛,来实现传统拳种核心技法的现代化转型,从而使传统武术跨入飞速发展的快车道。与此同时,对传统拳种中不能应用于对抗比赛的其他技法可以通过套路组合、套路表演的形式予以保存,从而形成“打练结合”的中华武术的新技术体系。换言之,中华武术拳种将运用技击对抗、防身自卫的技击术转化为具有更高层精神需求的安全文明对抗游戏,本身就是极富创造性突破。唯此,传统武术才能在现代社会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3.4  行动之标:满足用户需求引起共鸣讲好武术故事

中华武术文化想要“走出去”的关键点在于“用户思维”。说到底,就是把定位、聚拢和扩大海外习武者受众作为一项基础任务来抓,在用户获取、留存、激活和转化等方面进行更多探索,提升海外习武群体规模和用户活跃度。

首先,增加中华武术文化“商品”的体验性、参与性。充分借鉴西方武技,夯实中华武术核心技艺,形成适宜规则执导下的对抗游戏即武术项目“游戏化”,增强“趣味性入口”,唤醒普通国外民众的主动性和参与感,吸引更多海外受众从“学习”转向“实践”。正如威廉·斯蒂芬森提出:“选择性会聚的典型是大砍价、移民潮等等-包括我们对于大众媒介不停倾倒的娱乐内容的反应。这些东西的共同特征是特别刺激,可以满足我们的个人嗜好、需求与希望。”[13]“入口的趣味性设计”是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实践的第一步,亦是最为基础的阶段。中华武术博大精深,其中不乏徒手较量、短兵、长兵等对抗性项目,这些中华武术对抗性项目相比较单一的套路而言,更具有趣味性和创新性。鉴于此,可以优先推广太极推手这类文明、技巧性强的对抗性项目,使其走入民众生活、走进青少年。

其次,在“趣味入口”的基礎上,可以增加习武者之间的交流、反馈。即习武者之间通过习练相同的武术技艺,在“招法精熟”的基础上增加对抗切磋,在“激烈而有限制的徒手自由对抗”攻防过程中,达到“锻炼身体,掌握格斗技能、修炼品德”,体验“技艺之巧”“技艺之妙”的目的。回顾历史,如果没有李小龙谁能知道咏春拳?正因为功夫影帝李小龙,利用高超精湛的中华武技战胜国外格斗高手,才掀起了一波世界性的武术学习高潮[14]。

最后,需要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在文化交流中绽放中华武术文化精神的夺目光彩,凝聚“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的共识,使中华武术文化与世界其他优秀武技文化交流互鉴、取长补短。以多元的文化符号、文化覆盖,辅以独具匠心的中华武术文化魅力,中华武术文化的航船才能在当代长河中行稳致远。

时代需求是武术跨文化传播研究的根本推动力。本研究旨在从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的视角,系统探究“文化折扣”现象,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略,以此裨补此前中华武术跨文化研究的不足。鉴于此,笔者提出需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问题,转变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思维。其根本在于提高综合国力,提升中华武术文化传播力;难点是守住中华武术文化的“魂”,提升本民族文化自觉,提高受众意识;重点是满足大众用户需求,提升武术文化感召力,增强中华武术文化认同话语;支点在于“用户思维”,说到底就是中华武术文化“商品”再生产需要满足海外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所需,使之产生发自内心的满足感,在不同国家、地区起到春风化雨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创新传播方式,构建中华武术文化传播矩阵,提升中华武术跨文化传播效果。归根结底,武术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和探索,我国独特的中华武术文化传播和表达需要在不断创新与开拓中走向成熟。“滴水不舍,可渐积成大海;拳石频移,可垒成泰山”。我们需要大胆地尝试中华武术文化与其他民族体育文化的交流、碰撞,从而寻找到一条使中华武术文化拥有强大穿透力的跨文化传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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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1-12-1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武术拳种的传承发展体系研究”(19BTY113)。

作者简介:李信厚(1984-),男,讲师,博士后,研究方向:武术文化和武术历史。E-mail:lixinhou1184@163.com]

作者:李信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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