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案例集范文

2022-06-27

第一篇:心理咨询案例集范文

小学生心理辅导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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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能主动与同学交往了

(学生心理辅导案例)

案例介绍

刘某,女,10岁,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成绩一般,中等智商,性格内向,在人面前不拘言笑,上课从不主动举手发言,老师提问时总是低头回答,声音听不清,脸蛋涨得绯红。下课除了上厕所外总是静静地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发呆,老师叫她去和同学玩,她会冲你勉强笑一下,仍坐着不动。父亲是银行的一位领导干部,每晚一般都坐在刘某身边陪学习。对孩子学习的问题,教育方式粗暴,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刘某的父母除了对她学习要求严格外,别的方面可以说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无忧无虑。在班上值日生工作不会做,做别的事也做不好。

案例分析

父亲望女成凤的愿望强烈,但往往采取粗暴的教育方法,使孩子对学习产生了恐惧感,从而产生逆反心理,对学习的兴趣不浓,学习成绩不理想,渐渐地形成自卑感,总觉得自己不如同学,不愿主动与同学交往。

刘某在家从没做过家务,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自理能力很差,值日生工作不会做,班上与她一起做值日的同学免不了说她懒,她觉得很没面子,因而更不愿与同学交往。

辅导方法

1、利用游戏活动,创造交往的条件。上活动课时,教师主动邀相信能就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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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她玩游戏。同时,引导其他同学与刘某共同完成游戏活动,活动中引导刘某主动与同学交往、合作。

2、指导家庭教育,改变不良的教育方式。刘某的父亲每天下午放学常到学校接她,教师经常利用这种机会,与他交流,反馈情况,共同商量解决孩子不良心理状况的办法,建议家长选择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孩子的进步给予肯定、表扬。同时,适当地让孩子做家务,提高孩子的自理能力,从家务劳动中锻炼与家人交往的能力。

3、创设良好的班级人际氛围。利用心理辅导课、活动课等时机进行群体性的心理辅导,让学生知道与人交往、帮助他人,不嘲笑、鄙视能力比自己差的同学是一个好学生应具备的好品质,从而主动地在学习、劳动上帮助刘某。

4、培养刘某交往的语言表达能力,提高其与同学交往的信心。刘某成绩一般,上课又不主动发言,在与同学交往中不善言辞,很是木讷,教师利用心理辅导课给她进行语言训练,通过自讲、和同学对讲,在讲中记,在记中练,在练中习技巧,扫除她与同学交往过程中的语言的障碍。

辅导效果

通过辅导,刘某学习成绩不断提高,下课能主动与同学交往、做游戏,上课能举手发言且声音较大声。家长也反映在家学习主动,乐于把班级的事讲给父母听,主动帮家长做些家务。

相信能就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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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再胆怯了

(学生心理辅导案例)

案例介绍

李某,男,11岁,某小学四(2)班学生,成绩很好,上等智商,性格内向,中等身材。在课堂一直不敢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一回答问题就脸红,胆颤心跳,担心回答不对。从小就胆小,独来独往,人际关系欠佳。集体活动很少参加。放学回家后,钻进房间,看电视、看书,再也不出门。

案例分析

父亲一向在外做生意,母亲在家务农,也没有时间多管,从小和母亲住在乡下生活,直到三年级才转学,跟随父亲,到我校就读。父母一天忙到晚,李某整天只能一人独自在家,缺乏父母的关心。父母没有更多的时间带他到公共场所,参加集体活动,缺少锻炼,造成了性格孤僻,胆怯的心理。于是不愿主动与人交往,对同学冷淡,不理采,好象比较高傲的样子,伙伴们也不敢与他接触,所以人际关系不佳。

辅导方法

1、鼓励多与人交谈:做到有话就说,有事就谈。做自己感兴趣的事,多与老师交谈,说出自己的心理话,教师并与他制定出改变胆怯的心理计划。

2、引导交友:教师介绍班上性格外向、活跃、学习成绩很好的同学和他交朋友,让他们互相交谈,共同商讨解决胆怯的办法。

相信能就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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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写观察日记:让李某每天写一篇日记,把每天的所见所闻写下来,并且读给同学或家长听,让家长在日记后面签上家长意见,增强他的胆量。

4、参与课外活动:带他参与课外活动,并且让他担任一个角色。如由一个普通的参与者到当协助主持人,或者由协助主持人变为当主持人等,来参与组织开展活动。让他从不敢说到敢说,既增进了他与同学之间的友谊,也增长了智慧。

5、引导阅读:让李某阅读课外书籍,每读一篇写下读后感,写完后,每天自己对着墙壁大声读两次,既充实了知识,也可以改变心理状态。

6、创造课堂发言的机会:上课时教师引导他回答问题,多给他说话机会,只要他稍微有一点进步,及时给予他肯定、表现,增加他的信心。

7、与家长联系:经常家访,与他父母交谈,及时把李某的情况反映给家长,并提出要求;尽量抽时间带孩子参加社会上各种娱乐活动,让他得到锻炼。

辅导效果

通过辅导,李某的胆怯心理现象,逐渐消失,性格方面有很大的改变,经常见他出现在集体活动的人群中,并能独挡一面,组织活动,并很成功。在课堂上也积极举手回答问题,在学习上也进步很快,成了每个同学的好朋友。

相信能就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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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才实学是“偷”不来的

(小学生心理辅导案例)

案例介绍

王某,男,13岁,某小学六年级(3)班学生。王某好动、坐不住,注意力不集中,常两眼望窗外,或借故站起来,走动,上厕所、捡他人掉下的物品等。经常不做作业,有时抄袭他人作业或请人代写,考试时有舞弊行为。成绩属中下。美术、手工劳动等成绩较好,语文、算术成绩较差。王某系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父母、祖母对他百般疼爱,常给予零花钱,但对其学习关心不够,只看分数,很少过问他是如何学、学的怎样。其母在街办企业当出纳,其父是业务员,家庭经济比较宽裕。

案例分析

王某个性好动是不能独立完成作业的主要原因。班主任曾怀疑有“多动症”,但经医生检查,尚无生理上的病因。

王某是独生子,得到父母及祖母的疼爱。给王某的零用钱很多,因而养成自己不喜欢的事情即以金钱为代价请人代劳的行为。父亲经常不在家,母亲及祖母又过份宠爱王某,因此虽发现王某请人代写作业的情况未及时制止,以致于发展到考试舞弊。

王某在学校常请客,与邻座同学关系好,因此,其舞弊行为不但没有受到同学检举,反而乐为代写。

辅导方法

1、个别谈话:直接了当地指出王某舞弊行为是错误行为,帮助相信能就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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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制订改正计划,端正学习目的。

2、与家长联系: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个别访谈等方式,使王某家长及家人了解王某的行为和正确的管教态度,并能配合学校的辅导措施,改善王某的学习环境。

3、调整座位:安排负责任且学习态度良好的同学与他同座,一方面检查其回家做作业的情形,一方面影响其学习的态度,并作为王某的学习榜样。

4、改变家庭作业方式:适当减少家庭作业的份量,除了抄写的作业外,配合思考、计算、图画、手工等方式,引起学习的兴趣。

5、行为矫治:以契约和积分的方式,逐步改变不良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强化好的行为。

辅导效果

王某经过一个多月的辅导和强化训练,其请人代写作业、考试舞弊行为明显改善,上课也专心了,学习成绩进入班级前10名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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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写作业的孩子

(小学生心理辅导案例)

案例介绍

丁某,男,10岁,小学三年级学生。成绩较差,不遵守纪律,上课总是搞小动作,注意力不集中。不肯写作业,常因不写作业而旷课。常干扰同学上课,爱拿别人的东西,同学们不喜欢他。他自己抱着破罐破摔的态度,不接受同学的帮助。父母是个体经营者,无暇顾及他的学习,发现问题既态度粗暴,动辄出手。

案例分析

他不遵守纪律,干扰同学上课,爱拿同学的东西,有的同学对丁某的屡教不改而排斥他,看不起他,有的甚至讥讽和挖苦。这使他对班集体产生抵触情绪,而不接受同学的帮助。

由于贪玩,完不成作业而旷课,又不愿意接受同学的帮助,学习成绩越来越差,导致恶性循环,没有了学习兴趣。在学校中无法获得成功的体验,结果是自信的丧失,从而丧失了对整个学校生活的兴趣。

丁某的父母是个体经营者,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都不固定,少有时间顾及孩子的学习。可一旦发现孩子旷课或不完成作业,就态度粗暴,大打出手。这种方式令丁某反感,产生逆反心理。

辅导方法

1、个别面谈。常与丁某作个别面谈,以全面了解其心理状况,问题行为产生的心理原因。在谈话中了解到,其实丁某也想完成作业,只是因为上课管不住自己,没有认真听课,不懂就不会写了。碍于自相信能就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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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他又不愿接受同学的帮助。

2、与家长沟通与协调。

①通过家访,电话联系,家长到校面谈等多种方式,了解丁某的家庭情况及其在家的表现。

②对家长的教育态度表示理解,同时指出这样的教育方式不但得不到效果,反而会令孩子产生逆反心理。要求家庭多给丁某温暖,共同做好转化工作。

③指导家庭对策。(如定期检查孩子的作业;指导学习,帮助孩子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多抽时间与孩子交流,对孩子的进步给予及时的鼓励。)

3、与丁某共同制定计划,对他作出一些具体要求。

①要求丁某不论是否完成作业,都要坚持到校上课,认真听讲。 ②给两个星期作为适应期。在这两个星期里,别人一次做完的作业,允许丁某分两次做,但一定要做完。

③给一个星期作为过渡期。在这个星期里,要求丁某跟别人一样,每次作业都要一次完成。考虑到丁某基础较差,允许他当天要交的作业最迟不能超过放学前交。

④巩固期。要求丁某不仅每次作业能一次完成,还要和同学们一样,按时交作业,并且准确率要有提高。

4、创造良好的环境。指导丁某与同学交往的技巧,并安排丁某参加集体活动,担任一定的角色,加深与同学们的友谊。

5、给予鼓励,重建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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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丁某能坚持来校上课,对他的行为给予肯定。并鼓励他,既然能做到坚持来校上课,相信他在课堂上也能管好自己。

②无论是在适应期、过渡期,还是在巩固期,只要他能达到预定的目标,都给予表扬,以肯定他的能力。

③当丁某在课堂上能较认真地听课时,适当提问一些浅显的问题让他回答,并给予鼓励,让他获得成功的体验,提高学习积极性。

辅导效果

通过辅导,丁某不再旷课了,作业也能按时完成了。和同学的关系也有了改善,在他的努力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期末考试有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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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学习态度转变了

(小学生心理辅导案例)

案例介绍

王某,男,9岁半,小学三年级学生。父亲是工人,母亲为某副食商店售货员。王某的智力水平属于中上等,二年级时学习成绩在班里还属于中等偏上,但进入三年级后,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期中测验两门主课均不及格。王某的性格比较外向,嘴很甜,人乖巧,有人缘,虽不是班里的少先队干部,但在朋友圈中说话有人听。遵父母之命,王某近半年来下午放学后也常帮助爸爸卖菜。如果儿子表现好,生意做得也称心,父亲就给儿子以奖赏,或给买点好吃的东西,或给点零花钱。久而久之,王某对帮助爸爸摆摊卖菜产生了兴趣,而对学习的兴趣则越来越下降。王某的母亲对孩子也十分放纵,她很少过问孩子的学习情况,晚上吃过晚饭后,为图家中清静,经常催着孩子出去找同学玩,10点钟以前不要孩子进家门。鉴于以上一些原因,王某的厌学情绪愈益增长,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他甚至对同学说:“学习什么,真没劲,还不如跟我爸爸跑跑腿,要吃有吃,要钱给钱,那多够味!”

案例分析

王某的厌学症无疑是家庭不良因素影响的结果。父亲业余经商捞外块,把孩子也拉上了,还不时有所奖赏,予以“积极强化”;母亲图清闲,晚上10点之前不让孩子进家门;父母都很少把孩子的学习放在心上。处于这样的一种家庭氛围,在孩子看来,学习成绩好坏无相信能就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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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反正爸爸妈妈不计较这个,只要乖乖听话,让父母高兴就行。儿童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小学生特别是低、中年级学生,其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受家庭教育的影响很大。父母的主导倾向是什么,对孩子有何期望和要求,往往是孩子愿不愿意学习和怎样去学习的指示器。因此,娇治王某的厌学症,关键要从改变家庭环境入手,帮助王某的家长切实认清教育子女学习的意义和责任。

辅导方法

1、厌学的倾向表现在王某身上,但其直接原因却在于家长的“模型示范”和放纵自流。因此,学校应同家长取得联系,全面介绍和分析王某近来的学习变化,充分肯定其优点和长处,委婉地指出由于家庭的影响而导致孩子厌学的情况,晓之以理,融之以情,力求引起家长的重视和警惕。

2、教师抓住王某这一典型事例在全班进行教育,但不要点名公开批评。可以少先队队会的方式,引导同学们围绕“重钱轻学”的问题进行讨论,使大家明确少先队员到底应该怎么办?是应该“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还是学不学无所谓,有钱吃喝自在就行?这不仅对王某是一种教育,而且对激发全班同学的学习动机也有积极意义。

3、适当组织几名学习好的同学或班干部定期到王某家中帮助他补习功课。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给王某以具体的帮助和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对家长的暗中提醒和促进。在采取这种措施之前,事先征得家长的同意。如果王某的家长不同意这样做,则不勉强。

4、教师更好地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教学的直观性、趣味性、生相信能就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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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努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大力开展课外活动,通过课外活动进一步增加学生的学习乐趣和对学习的吸引力。这种课内外学习气氛的不断改善和活跃,对于调动王某的学习热情,克服厌学情绪,可以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辅导效果

经一段时间的辅导,王某学习态度较以往认真,逐渐能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学习成绩有所提高,下午放学后不再跑农贸市场帮父亲卖菜。家长也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父亲不再要孩子放学后,帮自己卖菜,母亲也时常过问孩子的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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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能就一定能

第二篇:违法放贷案例集

总计15篇,标题分别为:《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 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森豪公寓虚假按揭,三银行被骗15.6亿,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北京农商行被骗7.08亿 8银行干部"放水"受贿近千万》、《海南:两名银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郑杰、钟辉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农行爆出重大违法经营案 内外勾结骗取巨额贷款》、《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未认真审核按揭贷款资料,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违法放贷主要有几种行为方式:一是利用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贷出,第一篇即是此种方式;二是在金融骗子糖衣炮弹下陷落,不认真审查资料,放松警惕,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导致巨额款项成为呆账、赖账,金融骗子有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也有虚构购房合同、个人消费等获取虚假按揭贷款,这是违法放贷的主要方式;三是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杨文》一篇即是此种方式;四是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银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农行》一篇就是例子;五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违法放贷款于己用且不偿还,最后一篇对内部人员骗贷的特点进行了详尽分析。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躲在村里变成游民受审时称不知是否犯罪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冯伟,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本报去年10月27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

48岁的冯伟大学文化,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冯伟为自己辩解说,正常情况下银行的贷款都必须要通过信贷部专门办理,便于上级银行监管,但是行长霍海音特意以资金部名义开了专户,专门用于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贷款,而贷款的审批、资金去向等,全部都由霍海音一人说了算,他只是在执行霍海音的指令。检察官说,这些违规发放的贷款基本谈不上有贷后管理,因此这些已发放的‚高利贷‛中,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冯伟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而冯伟和霍海音违法发放贷款,显然有悖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色,冯伟作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明知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却仍与霍海银设臵账外账,不做贷前审查,无视放贷风险,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已完全背离了自身所应履行的职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他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定冯伟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而该行行长霍海音,被认定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亿余元,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同时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已于2004年被判处死刑。目前冯伟已提起上诉。

■对话

总结教训:不要乱签字

记者:十三年的生活状态怎样?冯伟:不想再谈这个事情了。为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逃亡了13年。

记者:你觉得自己是否犯了罪?冯伟:我一直不知道因为什么抓我,直到2010年才知道。 记者: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吗?冯伟:当时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那个年代很普遍,即便是违规,但是我想都是领导的问题,跟我没关系,我只负责把手续办好,把账记好就行了。

记者:你逃亡期间与前妻和孩子的关系怎样?冯伟:不谈这些问题。

记者:后悔出去逃亡吗?冯伟:这个没法说……生活就是这样吧。这么多年,有得有失。

记者:能总结出什么教训?冯伟:现在我总结一条教训,不要乱签字,签字就要负责任。

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 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

1亿巨款去向不明

许兴元,案发前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为增加本单位的存款额并为本单位赚取1.5%左右的体外循环息差,许兴元违反金融管理制度,将吸收的客户存款1.25亿元人民币不入账,和本单位资金1300万元人民币,共计1.37亿元人民币以单位名义借贷给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等单位使用。案发后仅追回赃款1133万元,其余1.26亿元去向不明。

经审查,案发地检察院以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此案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改变管辖权,由市检二分院审查。

担保存单系伪造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像往常一样认真审阅卷宗,起初并没觉得该案有什么特别之处。随着对证据材料的反复审查,案情逐渐清晰——许兴元之所以敢违规将巨额资金借贷出去,是因用款人提供了一张由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9000万元人民币存单做担保。后经鉴定,该存单系伪造。

案情似乎很简单但检察官和书记员却不约而同察觉到几个疑点:用款人是谁?伪造的存单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的‚杰作‛,还是许兴元被犯罪分子利用?

关键人物浮出水面

带着种种疑问,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许兴元。许兴元供述:他确实不知道作保的存单是伪造的,只怪自己轻信了朋友,没有审核存单的真假。许兴元说出了那个所谓的‚朋友‛,也就是实际用款人的名字——陆峰。

检察官凭着职业敏感马上意识到陆峰是揭开此案谜团的关键人物。只有陆峰到案,才能查清许兴元供述的真假,才能查清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还是有组织有目标的金融诈骗犯罪团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并存?二分院决定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陆峰的监督函。

挪用公款还是玩忽职守?

随后,二分院检察官与基层检察院、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有关案件定性的问题组织了案件讨论会。检察官认为:首先,许兴元虽然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但目的并非为个人使用,而是为了给单位拉存款,给单位赚息差,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法定要件;其次,如果陆峰到案后查实许兴元确实是被骗,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根据犯罪时间适用修订前刑法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对此,反对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上亿元的经济损失,难道仅是‚玩忽职守罪‛?

如果定挪用公款罪,许兴元将面临无期徒刑的制裁;如果检察官的审查意见正确,定玩忽职守罪,等待他的不过是最高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两种可能的结果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使检察官感到如泰山压顶般透不过气来。

面对强大的反对声音,检察官坚定地坚持自己的意见。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固然可恶可恨,于情理应重罚!然而于法,毕竟要罚当其罪!如果过分强调危害结果,认为不重罚则于理难容,岂不再次陷入早已被法理和实践所否定的客观归罪的误区。对于终将被送上被告席的许兴元来说,他的公正又何在呢?

首犯陆峰落网北京

对许兴元犯罪定性的争议日渐胶着,争议越大越激励检察官把对陆峰的追捕追诉进行到底!一次次给公安机关打电话,一封封地给公安机关发监督函,可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尚未追捕归案‛。一时间,陆峰成了藏在神秘面纱背后的隐身人,抓捕陆峰的工作陷入困境。

与此同时,来自北京和外省市的信息表明,近几年发生于全国数省市的特大金融诈骗犯罪案件都与同一个名字——‚陆峰‛联系在一起。此‚陆峰‛与彼‚陆峰‛是同一人吗?一个大大的问号画在眼前。检察官几乎预感到那层神秘的面纱就要被揭开,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将要暴露了。

承办人再次向公安机关发出一封监督函,要求加大追捕力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1999年8月9日,一个振奋人心的日子,重大金融诈骗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陆峰在北京落网!

5.5亿巨款被挥霍一空

陆峰被捕后,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突审。承办检察官为查清许兴元的犯罪事实,也参加了对陆峰的审讯。

陆峰,34岁,江苏人,体态偏瘦,戴一副金丝边眼镜,透出几许精明,记忆力惊人地好。出人意料的是,陆峰几乎没做任何狡辩,就供认了自己的全部金融诈骗行为,其同伙13人也相继被追捕归案。

据交代,在近四年的时间里,这伙金融骗子跨地区疯狂作案20余起,诈骗金额高达5.5亿元人民币,几乎挥霍一空。陆峰的犯罪手段其实很简单,就是想方设法去结识在各银行负责信贷业务的负责人、主任等,先拉拢关系,交往成为所谓的‚朋友‛后,趁对方放松警惕,就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然后逃之夭夭。

许兴元犯玩忽职守罪

陆峰说,许兴元就是被他选中并利用过的诈骗工具之一,许兴元对假担保存单的事一无所知。陆峰的供述解开了当初在许兴元案件中的所有疑问——许兴元只是陆峰诈骗团伙周密部署下的一个工具。许兴元为提高业绩,片面追求存款余额,却忽视了金融安全的防范,使诈骗团伙趁虚而入,造成国家财产的巨额损失。

检察官随后将许兴元以玩忽职守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市二中院完全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许兴元有期徒刑4年。在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许兴元泪流满面,他激动地说:‚我以为再也见不到老父老母了,没想到检察官这么公正,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陆峰被判极刑

半年后,检察官再次见到陆峰,是在其诈骗团伙被移送二分院审查起诉之后。因与许兴元案件有关联,检察院把陆峰诈骗团伙的案件也交给了同样的承办人。在吃透了120余本,摞起来足有一人多高的卷宗材料,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后,检察官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罪名将陆峰团伙送上了法庭,2001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陆峰、成敬死刑,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

森豪公寓虚假按揭,三银行被骗15.6亿,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

尽管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并非第一个受害者,但‚邹庆案‛正式浮出水面却是自中行始。

2005年初,在中行申请上市期间,审计署受命对中行进行了一次内部审计,森豪公寓虚假按揭的问题始被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之中。北京市检察机关随后就此展开立案侦查,并将相关涉案人员相继羁押并逮捕。

2005年4月,中国银行对外披露称: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由邹庆担任法人代表的北京市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森豪公寓为幌子,采取假按揭的方式,从中行北京市分行申请按揭贷款199笔,涉及公寓273套,形成风险敞口6.449亿元。 森豪公寓位于东二环朝阳门桥向西100多米路南,停工已久。该楼盘1997年左右即开始宣传,1999年左右已经封顶。当时报道称住宅部分的开盘均价高达2500美元/平方米,而商用部分的均价更是高达3500美元/平方米。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该案中,邹庆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并以购房人名义与中行北京分行签订个人按揭贷款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的手段,骗得上述巨额贷款。

同为该案被告的原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徐维联在作证时称,到2002年上半年出现开发商不付月供的情况,要求他们付款,他们就是不还钱,保证金账户里也没钱。这时意识到这个项目有问题。

曾为邹庆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的郭玉敏提供的证言称,几个亿的按揭款下来后,由华运达房地产公司的账汇入到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账上,再汇往用款公司,包括外地、本市的,而最终的指示,正是来自邹庆。

截至一审判决日,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已累计归还本金人民币6517.842539万元,尚有贷款本金总额人民币57976.157461万元没有归还。2004年,中行北京分行将上述项目未还贷款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三银行集体陷落

森豪公寓并非唯一的诱饵。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庆时代投资公司)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的邹庆采用同样的手法,从中行北京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1.07亿元。

截至宣判日,华庆时代投资公司累计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仅1329.45万元,尚有本金近9400万元没有归还。

不幸的是,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也并非唯一的‚上钩之鱼‛。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8年间,邹庆在担任华运达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赛格纳公司、华之强公司等关联公司期间,以开发森豪公寓项目、太利花园项目、北京青年宫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采取关联公司相互担保以及用后贷还前贷的方式,先后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现为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展览路支行(现为北京银行展览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累计骗取贷款人民币8.0826亿元。而最终追缴的数额更为寥寥,仅为人民币1.6万元。

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汉中分行则陷落于邹庆等人所营造的信用证陷阱之中。

1998年4月,时任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邹庆、华运达经贸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韩智德,虚构进口贸易事实,在以该公司名义委托中国惠通(集团)总公司代理进口货物的过程中,采取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73.5万元后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项下附随单据的手段,通过惠通公司骗取农行北京分行开立的金额为美元225万元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而据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运输业务部、汕头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1998年间,上述信用证附随国际运输提单上所提的船舶没有到港记录。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处的传真函证明了上述国际运输提单上所提船运公司在香港无注册记录。

随后,邹庆等人又分三次,以类似的手法骗取资金美元162万元、美元186.6万元、美元229.5万元,并将上述信用证项下款项在香港议付后予以非法占有。 未了局

事实上,在森豪公寓审贷期间就能发现虚假按揭的蛛丝马迹。原中行北京分行消费信贷业务科工作人员尚进的证言称,其同事曾电话查访四五个申贷人,均否认自己买房,有的材料发现申贷人学历不高,年纪轻但收入高。

尚进称,而且该项目月供还款,不是贷款人还,而是从华运达房地产公司保证金账户还。审卷、面签时没有发现申贷人资质证明出具的公司过于集中,后来汇总才发现,但款都放了。 检方认为,正是由于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疏于防范,才让邹庆得手,造成严重损失,涉案三人应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7月4日,徐维联、尚进、张笑非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案发前,三人分别任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信贷员。

2007年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对备受社会,特别是房地产界关注的‚森豪公寓‛系列案中的涉案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审宣判,三人均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同时被判的还有两名律师,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获刑。

骗贷者、银行工作人员、出具文件证明的律师,一条虚假按揭的链条完整浮现。

北京农商行被骗7.08亿 8银行干部"放水"受贿近千万

重金打通银行高管,以虚假按揭等方式骗贷7.08亿元。今天上午,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涉嫌骗贷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8名为骗贷‚放水‛的银行干部一同受审。检方指控,北京农村商业银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长、副行长等人在这起骗贷案中收受贿赂近千万元。

此案共18名被告人,涉及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等共8个罪名。

银行‚试水‛房贷遭遇巨骗

现年30岁的胡毅早年经营过房地产,后来开办了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个人房贷的信用担保业务。时间长了,他也找到了银行信贷的漏洞,曾以虚假按揭在一家全国性银行的北京分理处骗贷。2007年前后,胡毅开始重点攻关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胡毅很快和北京农商行的一位高管搭上了关系,并由此结识了北京农商行CBD支行行长田军、行长助理刘利华、授信审批部经理闫雪松、副经理张嘉。

胡毅在案发后供述自己骗贷的初衷是,他运作过司法拍卖项目,但苦于没有足够资金,所以想用骗来的贷款参加司法拍卖,竞拍地产项目后再加价卖出,最后将贷款还给银行,如此实现‚空手套白狼‛。

恰巧,北京农商行此时开始‚试水‛房贷业务,正在寻找合作伙伴,没想到刚开张就撞上了胡毅这个巨骗。

领会行长心思送上宝马轿车

‚胡毅给人的感觉不是很聪明,但是胆大、敢干。‛承办此案的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告诉记者,胡毅的骗贷手法既简单又拙劣:华鼎公司曾从事过二手房贷担保业务,手头有大量的个人客户贷款资料,胡毅就利用这些旧材料,编造虚假的购房事实骗按揭。

为成功骗贷,胡毅不惜本钱拉拢CBD支行行长田军。一次聊天时,田军说他看中宝马的某款车型,可在北京‚没看到有卖的‛,让胡毅帮着扫听扫听。胡毅心领神会,没过几天就把这款宝马车买来送给了田军。

CBD支行是北京农商行一级支行,下辖大郊亭支行和十八里店支行等4个支行。田军安排胡毅在大郊亭支行办理按揭业务,将胡毅介绍给了大郊亭支行行长孙建华、副行长李欢。

银行按揭有严格的业务流程,其中的面签环节要求放贷员必须与房屋买卖双方见面,查实之后才可放贷。但田军等人以督促下级银行开展房贷业务为名,一再催促大郊亭支行尽快向胡毅放贷,所以华鼎公司的按揭业务竟然可以做到免面签。

即使如此,胡毅仍嫌大郊亭支行手续繁琐,他和大郊亭支行只做了40笔左右房贷后,就转向CBD支行下辖的另一个支行——十八里店支行。

在十八里店支行,行长朱立国、副行长史振勇对胡毅大开绿灯,甚至还派银行员工上门提供‚房贷服务‛,数亿虚假贷款的发放畅行无阻。‚大家知道胡毅是上级行领导认识的关系户,贷款审查就不是那么严格了。其实只要放贷员一个电话,就能发现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其实都是假的。‛公诉人说。

据检方指控,胡毅及其前妻李京晶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指使下属,虚构二手房交易的事实,采取冒用借款人员身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方法,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250余笔,共计人民币4.47亿余元。

拿钱砸干部上下通吃

胡毅之所以能成功骗贷,在于他拿钱砸人的手段,一条线上的人,他从上面开始砸,一直砸到底。重金面前,本应司职信贷安全的银行干部却成了骗贷者的保护伞。

据公诉人介绍,对于负责信贷的银行干部,胡毅平日安排吃饭宴请、洗浴桑拿拉关系,逢年过节还要送购物卡、现金。在这些银行管理者眼中,年纪轻轻的胡毅俨然就是有实力有人脉的大老板,一开口就能带来上亿元的房贷业务,双方就此达成了‚‘胡总’吃肉,我们喝汤‛的默契。

检方指控,从2008年至2009年2月案发,田军收受了胡毅给予的人民币360万元以及轿车2部、手表5块、玉石及象牙雕件等价值350余万元的物品,款物合计人民币710万余元。

胡毅还以信贷审批为脉络,将银行上上下下掌管此事的干部统统拉下了水。检方认定,胡毅向CBD支行行长助理刘利华行贿价值5万余元的金饰品、手机等物品,向授信审批部副经理张嘉行贿人民币30万元、港币100万元,向十八里店支行行长朱立国行贿人民币10万元和笔记本电脑1台,向十八里店支行副行长史振勇行贿107万余元款物,向大郊亭支行行长孙建华行贿港币10万元和手表1块,向大郊亭支行副行长李欢行贿港币5万元。

据公诉人介绍,骗贷过程也露过马脚:两名被盗用身份资料的‚购房人‛意外发现了自己名下的莫名按揭,农商行总行获悉后曾指示调查,却被田军等人敷衍塞责。

一枚公章戳破骗局

2008年底,十八里店支行遭遇房贷审计,田军等人这时才得知胡毅已无力偿还房贷按揭,一旦断供,假按揭之事必然引爆。为堵假按揭的窟窿,田军等人又想到了另一种从银行‚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小企业贷款。

小企业贷款是银行对生产经营稳定、产品需求成熟、销售渠道可靠、具备一定信用的小企业客户发放贷款。但在田军等人的指点下,胡毅从‚执照贩子‛那里买来40余家无真实经营背景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公章等全套手续,再以这些空壳公司在十八里店支行骗取小企业贷款。

据检方指控,胡毅骗贷45笔,共计人民币2.61亿余元。按照几名被告人的如意算盘,他们准备以小企业贷款的资金填补假按揭的窟窿,并预谋在小企业贷款1年之后,以小企业破产和清理不良资产等方式,使数亿元欠贷无疾而终!

然而,这个看似天衣无缝的‚局‛,最终竟毁在了一枚公章上。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为支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贷款,前往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信贷卡。细心的银行柜员发现,这家成立1年有余的贷款企业,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没有沾过印泥,银行详查发现贷款支取账户竟牵扯多笔小企业贷款,于是报警。面对闻讯赶来的民警,李京晶供出了这起7个亿的骗贷大案。

得到李京晶被抓的消息,胡毅连夜逃到了天津,此后他让手下每天换一家酒店为他开房,却仍于一周之后落网。

海南:两名银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2-03-25

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两名信贷员,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事前不做认真调查,事后又疏于监管,导致278万余元银行贷款无法追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日前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3年初,原琼铁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连某在公司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用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集资楼为抵押物,通过朋友周某联系,向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申请职工集资楼按揭贷款。为此,连某等人召集了一批社会人员,冒充琼铁公司的112名职工,并伪造了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交给城建支行,欺骗城建支行与上述冒充人员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骗取该行596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城建支行该项业务的信贷员,未依职责认真审查连某提交的上述个人按揭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按建行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建议给予贷款,并报告给作为部门经理的被告人梁某。而梁某对刘某提供的资料也未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也未核实,即作出同意意见并报行长提交审贷会,使该笔被骗贷款顺利获得批准。

城建支行在原琼山市房产局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备案登记后,于2003年1月23日至2月28日,将596万元陆续划入琼铁建材公司的贷转存账户。之后,大部分款项被连某提现用于个人挥霍,至今仍有本息278万多元未追回。

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违法发

放贷款罪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2-03-25

案情

1996年年底,江西省某电子公司的谭峰(已判刑)通过原中国某银行江西省信贷处科长徐某与时任中国某银行东乡支行行长的淦某相识,并商量贷款事宜。由于谭峰不能直接在东乡支行贷款,谭峰便与淦某商量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获取,并由淦某于1997年1月27日找到某乳胶制品厂厂长陈某,由陈某与谭峰签定虚假购销合同的办法办理了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1月30日,谭峰将该汇票贴现得款983269.07元,3月25日,谭峰归还某乳胶制品厂100万元。 1997年3月24日,淦某以同样的方式为谭峰办理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谭峰在将该汇票贴现后归还了某乳胶制品厂100万元;1997年7月2日,淦某、谭峰和陈某三方再次签定一份购销橡胶200万元的假合同及承兑汇票协议,由淦某为谭峰办理了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谭峰将该汇票贴现后仅于同年7月23日归还某乳胶制品厂50万元,余款150万元至今未归还某乳胶制品厂。

分歧

关于被告人淦某的行为如何定罪,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淦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400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给国家造成人民币150万元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本案中被告人淦某行为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的构成要件,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淦某虽为东乡县支行行长,但其并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去挪用江西某乳胶制品厂的资金,且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被告人淦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刑法第三章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刑法中的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2-03-25

「案情」

被告人:杨文,男,34岁,湖南省岳阳市人,原系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职员,住该行南湖家属区第2栋1单元2楼。1998年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6年5月至1997年10月间,被告人杨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在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东茅岭分理处任主管会计的职务之便,经中间人撮合,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被告人杨文用这种方法先后作案7次,将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蒲圻市支行(以下简称蒲圻农行)、湖南省棉麻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棉麻公司)、湖南省衡阳县南岳镇信用社、南岳区独秀信用社、湖南省青少年基金会等单位共2500万元的存款不入银行帐,非法借给湖北省武汉市谭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氏公司)和岳阳市恒昌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使用。由于用资人在资金使用期限届满后大部分资金不能如期归还,以致案发时尚有2200万元资金没有收回,经追缴赃款赃物折抵后,仍有1300余万元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审判」

1999年4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文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杨文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文有投案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被告人杨文辩称,其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杨文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将1700万元资金用于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施行之前的行为,而当时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单行刑法均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文非法发放这1700万元贷款的行为构成犯罪。(2)关于此类犯罪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文的行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3)被告人杨文牟利的目的不明显。(4)被告人杨文之所以犯罪,同出资人与用资人恶意串通有很大的关系,且出资人有明显的过错。(5)被告人杨文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文从轻或减轻处罚。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文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无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2500万元资金用于非法发放贷款,致使资金大部不能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杨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文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非法发放1700万元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杨文的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罪,其行为已延续至1997年10月1日以后,应全部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即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其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文在1996年5月从蒲圻农行吸收的资金300万元,因到期后已经将本息如数偿还,未给蒲圻农行造成损失,对此可以不作犯罪认定。被告人杨文在作案过程中获得赃款3万余元,且多次接受用资方的邀请到外地游玩,其牟利的目的明显。直至案发,本案尚有2200万元的贷款未能收回,后以追缴的赃款赃物折抵,仍有1300余万元无法追回,显属损失特别重大。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且能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2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文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郑杰、钟辉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杰,男,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中专文化,住福清市融城桥溪路23号,系深圳亚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1号楼19楼3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被监视居住,十一月八日被逮捕,二000年一月五日被监视居住,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卫宁,广东君诚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人钟辉,男,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高中文化,系工商银行深圳湾支行下沙办事处会计,住深圳市田贝三路田苑新村28号301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拘留,十二月三十日被逮捕,二000年三月二日被监视居住,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被逮捕。

辩护人廖耀雄,广东国欣律师事物所律师。 辩护人田彦群,深圳市罗湖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均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以深检刑一(2001)诉字第4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郑杰构成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钟辉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师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杰及其辩护人孙卫宁,被告人钟辉及其辩护人廖耀雄、田彦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九九五年,被告人郑杰与深圳尚青模具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子勋(在逃)商谈贷款事宜,双方商定由黄子勋将尚青公司的贷款资料提供给被告人郑杰,而被告人郑杰以尚青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所贷款项中的300万投资到尚青公司。由于尚青公司是台商与沙头角商业贸易公司合作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均由中方厂长保管,故黄子勋为了让郑杰从银行获取贷款投资到尚青公司,便与会计张国英(在逃)私刻了尚青公司的假公章,并用该假公章在人民银行办理贷款证。贷款证领回来后,黄子勋在未通过董事会的情况下私自委任被告人郑杰为尚青公司副董事长,并将尚青公司的贷款证、假公章及其私章交给被告人郑杰。后被告人郑杰在工商银行开了一个帐户,号码为:28724201034,作为贷款帐户,此帐户未入尚青公司财务会计帐,预留印鉴为被告人郑杰的私章,故尚青公司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全部由被告人郑杰自己支配使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被告人郑杰以尚青公司的名义利用伪造的‚深圳尚青模具有限公司‛印章、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购销合同等一系列虚假材料,向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申请开出承兑汇票九笔,总额计人民币6500万元,未还清的二笔,金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申请贷款三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全部未还。被告人郑杰诈骗银行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5942797.92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钟辉作为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信贷员,在办理尚青公司申请贷款和承兑汇票的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履行信贷员职责,在未对尚青公司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详细调查,且对尚青公司申请贷款和承兑汇票的原因和购销合同及贷款用途没有核实的情况下,撰写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调查报告,导致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向尚青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承兑汇票6500万元,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杰诈骗银行贷款和票据,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钟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杰不认罪,认为抵押是真实的,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辩护人孙卫宁也认为抵押是真实的,被告人无诈骗的故意,构不成犯罪。 被告人钟辉不认罪,认为其已尽了调查义务,也进行了请示和汇报,没有隐瞒和欺骗,郑杰贷款也有物业抵押。其辩护人廖耀雄和田彦群认为银行的损失未定局、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人钟辉的责任较小,构不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五年,被告人郑杰与黄子勋(深圳尚青模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在逃)谋议骗取银行贷款,由黄向郑提供尚青公司的贷款资料,而郑以尚青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其中的三百万投资到尚青公司。此后,黄子勋伙同其公司会计张国英(在逃)私刻了尚青公司的假公章,并用该假公章在人民银行办理了贷款证;黄还在未通过董事会的情况下,私自任命郑杰为尚青公司副董事长;黄将贷款证、假公章及其私章较给郑。郑在工商银行开了一个帐号为28724201034的贷款帐户,此帐户未入尚青公司财务会计帐,所留印鉴为郑杰的私章,骗取银行的贷款由郑杰个人支配。

被告人郑杰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和二十六日以尚青公司的名义,用伪造的深圳尚青公司印章、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购销合同等一系列假材料欺骗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骗取承兑汇票二张,金额为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实际诈骗一千一百万元人民币;以同样手段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和七月四日、八月二十日诈骗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贷款三次,骗得贷款一千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钟辉作为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的信贷人员对被告人郑杰以尚青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和承兑汇票的原因、购销合同及贷款的用途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撰写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调查报告,导致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被骗贷款二千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记录在卷:有被告人郑杰向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申请承兑汇票和贷款时使用的虚假的证明文件《申请书》、《董事会决议》、《承兑协议书》、《借款合同》、《法人证明》、《购销合同》、《法人委托书》等;有被告人钟辉撰写的内容严重不实的《调查报告》;有黄子勋的供述,证明其同被告人郑杰谋议由郑杰以尚青公司的名义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向银行贷款,并为郑杰私刻了尚青公司的公章、办理了贷款证,还将《法人委托证明书》交给郑杰,郑给其五十万人民币;证人杜继荣的证词,证明被告人郑杰代表尚青公司与其代表的深圳市长城国际贸易公司签定的购销钢管合同三份均为假合同,因其公司并没有钢管卖给尚青公司;尚青公司出纳李梅春的证词,证明被告人郑杰所开的贷款帐户并不属于尚青公司;尚青公司中方代表梁启明的证词,证明被告人郑杰不是尚青公司的副懂事长,其董事会也未通过过增资决议;尚青公司副董事长刘荣祥的证词,证明不认识被告人郑杰,不知到公司申请承兑汇票之事,张国英不是董事会成员;为被告人郑杰申请承兑汇票和贷款抵押人福清市展宏商业城法人代表梁韦清的证词,证明其为被告人郑杰担保是被郑杰欺骗;审计报告,证明被告人郑杰于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和二十六日从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开出承兑汇票二张,金额一千五百万元,尚欠一千一百万元,于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七月四日和八月二十日又从该行贷款一千万元,均未归还;被告人郑杰和被告人钟辉均对被告人郑杰尚欠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二千一百万元人民币无异议。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申请贷款和申请承兑汇票贴现的方法,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严惩;被告人钟辉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玩忽职守,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和开具承兑汇票,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杰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钟辉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杰犯票据诈骗罪的罪名,因其行为与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相符,而不成立,不予支持;然其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本质上是诈骗银行贷款,应按贷款诈骗罪予以处罚,诈骗数额应以被告人实得数额为准。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而旧法的法定刑又轻予新法,故应适用旧法处断。被告人郑杰及其辩护人的以抵押是真实的来否定诈骗的故意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因抵押是否真实与被告人郑杰是否有诈骗的故意无关,而且抵押人的证词证明其抵押是被骗的,故不予采纳。被告人钟辉及其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钟辉无罪的辩护理由,为事实和证据所否认,且被告人钟辉的过失行为与银行被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郑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钟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因被剥夺人身自由而折抵刑期(即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3、被告人郑杰诈骗银行二千一百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农行爆出重大违法经营案 内外勾结骗取巨额贷款

2005年03月25日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关键词:农行 违法经

营 点击:2283次

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勾结骗贷高达11498.5万元

在中行、建行接连发生金融大案的同时,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日前又爆出内部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贷款事件,金额高达11498.5万元。

今天银监会发布公告称,2004年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业银行内蒙古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农村信用社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11498.5万元。

目前,内蒙古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机构进行了严肃查处,对农业银行包头市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罚款,暂停农业银行包头市分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限制达茂旗联社所辖各信用社开办大额存款业务,暂停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同时对案件相关责任人提出纪律处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对43名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3人、5年任职资格1人,开除公职13人、留用察看1人、撤职7人、降级3人、记大过5人、记过1人、警告5人、通报批评2人、辞退4人、免职3人。

银监会表示,2005年,银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问责制‛,有效震慑金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力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

本文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布时间:2012-06-14 7月6日,湖南省永兴县首例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案件在该县法院审结,因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悔罪表现,均被法庭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并处罚金四万元和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袁某某系湖南省永兴县农村信用社柏林信用社信贷员,被告人罗某某系湖南省永兴县农村信用社业务股副股长。2006年

6、7月份,该县复和乡的胡海生(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化名‚胡海全‛、‚李勇‛,用虚假的身份及资产证明等资料向该县农村信用联社柏林信用社申请贷款。身为柏林信用社信贷员的被告人袁某某和身为该县农村信用联社业务股副股长的被告人罗某某,未对胡海生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及抵押物等进行严格审查,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发放贷款,致使胡海生于同年12月份分别以‚胡海全‛名义骗得贷款46万元,以‚李勇‛名义骗得贷款45万元,合计91万元。贷款至今未追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袁某某人民币17万元,此笔款后由袁某某领回4.5287万元、公安机关罚款1.93万元、转给柏林信用社10.5412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向法庭递交悔罪书表示认罪,并请求判处缓刑;二被告人请求亲属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4万元和3.5万元。二被告人所在单位出具意见证明二人平常表现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证明二人符合判处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身为该县农村信用社职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农村信用社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未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抵押物情况的真实性、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而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胡海生以虚假身份申请贷款,仍为其填报材料申请贷款,从而造成贷款被骗,情节严重,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递交悔罪书表示认罪,请求判处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未认真审核按揭贷款资料,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两名信贷员,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事前不做认真调查,事后又疏于监管,导致278万余元银行贷款无法追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日前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3年初,原琼铁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连某在公司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用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集资楼为抵押物,通过朋友周某联系,向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申请职工集资楼按揭贷款。为此,连某等人召集了一批社会人员,冒充琼铁公司的112名职工,并伪造了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交给城建支行,欺骗城建支行与上述冒充人员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骗取该行596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城建支行该项业务的信贷员,未依职责认真审查连某提交的上述个人按揭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按建行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建议给予贷款,并报告给作为部门经理的被告人梁某。而梁某对刘某提供的资料也未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也未核实,即作出同意意见并报行长提交审贷会,使该笔被骗贷款顺利获得批准。

城建支行在原琼山市房产局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备案登记后,于2003年1月23日至2月28日,将596万元陆续划入琼铁建材公司的贷转存账户。之后,大部分款项被连某提现用于个人挥霍,至今仍有本息278万多元未追回。

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

中国法院网讯 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亚军打着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名义,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诈骗金融机构贷款78万余元。而身为信用社主任的韩文喜,却违反贷款审批规定,违法发放贷款,造成382万余元贷款无法收回;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信用社资金185万余元。近日,这起涉金融安全的犯罪案件,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案,两名被告人卢亚军和韩文喜分别被判十五年和二十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卢亚军,男,现年42岁,原系界首市供销社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韩文喜,男,现年50岁,曾先后担任界首市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东城信用社副主任。

该案案发于2004年7月。当时界首市一名机关干部尹某到韩文喜所在的信用社联系贷款,结果被该社工作人员告之,其已在此处使用过三笔贷款。从未在此信用社贷过款的尹某感到奇怪和惊讶,遂到该市信用社反映情况。韩文喜得知消息后怕罪行败露,即安排他人写了一份假证明,证实该三笔贷款与尹某无关,该贷款应由出据者归还。后,信用联社对该事进行调查,即发现韩文喜违规向卢亚军等人发放多笔贷款的事实,遂以韩文喜、卢亚军、田某合伙诈骗贷款报案。同年8月20 日,韩文喜、卢亚军被批准逮捕。

阜阳中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卢亚军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以个人、亲戚、以及冒用他人名义,通过被告人韩文喜,从信用社数十次贷款,至案发尚有49笔计236.5万元贷款未能偿还。在贷款过程中,卢亚军多采取贷新款还旧债、结清利息的方式,因此既有借贷转帐,又有领取现金的情况。法庭经认真细致的调查,最终认定卢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数额为78.5万元。

被告人韩文喜在担任该市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期间,结识了卢亚军及界首市某采购供应站法定代表人田某,并违反发放贷款审批规定,先后为二人签批发放贷款。其中,卢亚军有49笔计236.5万元,田某有31笔计146万元贷款均未能归还。

此外,被告人韩文喜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冒用或虚构他人姓名的手段,从该信用社贷款137.55万元被其占有未归还,他还采取收贷不入帐手段,占有所收取贷款及利息47.55万余元。 阜阳中院以贷款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亚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韩文喜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银行副行长首被定违法放贷罪 3个月放贷四千万

在审批过程中没按规定核查借款人的真实资信成就了借款公司的行骗行径

副行长首被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

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3年起,商业银行开始推广个人消费信贷,为了多拉贷款完成任务,不少银行轻松放贷,在审批过程中对借款人资信的真实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几年后,那些借贷款造成的呆账、坏账、死账接踵而至。

记者今日获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子军,在3个多月时间里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他因此被一中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悉,这也是法院在贷款潮过后,首度以此罪名对银行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数额巨大

3个多月违法放贷近4000万元 现年54岁的李子军曾经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副行长。

据了解,在他任职期间,正好是银行刚决定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扩大到昌平支行的时候,作为副行长的李子军主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两项业务。

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有两笔:2003年9月至12月间,李子军在任职期间,在该行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万元,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损失1363.8万余元。

2003年9月,李子军在与北京众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昌平支行损失1006.8万余元。

审批宽松

虚报月薪也能蒙混过关

据了解,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颁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2003年9月,工行进一步明确,银行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审查程序,要求银行的贷款调查员需与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进行面谈或者到借款人的家庭及单位核实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但是工商银行昌平支行的工作人员却表示,由于在2003年,徐某代表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众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子军代表的工商银行昌平支行签订了《汽车贷款消费合作协议》和《房产抵押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两家众实公司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和首付款方面的确认,并保证贷款资料的真实性。

基于此,银行工作人员仅仅对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即核对身份证等资料是否提交等项目,至于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亲自办理贷款的昌平支行工作人员表示,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她看到众实公司的股东孟某的月收入赫然写着‚34万‛,在明知此项资料与孟某的真实收入情况相去甚远的情况下,她仍然办理了贷款——而这些,都是报李子军通过的。

在审批过程中,李子军也从未要求银行贷款调查人员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

连锁反应

企业假贷款应对财政危机

按照工商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规定,办理汽车贷款的汽车经销商应该是生产厂家指定的一级代理商或者经生产厂家认定的4S专卖店,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但实际上,众实宏业公司的股东证实,该公司既不是汽车经销商,也不是一级代理商,注册资本仅为150万元,此后追加至816万元,并不符合发放贷款的规定;而众实房地产公司,实际上也是众实宏业公司以汽车消费信贷为名,向银行假贷款以后,注资成立的。

没想到在2003年,两家公司都陷入了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资金紧张这一‚燃眉之急‛,公司的负责人和股东‚策划了‛以员工购车买房的名义,向银行假贷款缓解企业危机的策略。

据了解,目前该公司的高层人员,已经因涉嫌合同诈骗和高利转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判决

法院首判副行长违法放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子军和他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贷款事项,均是经过集体研究并请示了领导,目前的损失不能完全归咎于其个人。并且,李子军也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好处。

但仅仅没有按照规定核实这一‚疏漏‛,不仅成就了借款公司的行骗行径,还使得银行和一些被伪造的借款个人蒙受了巨大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子军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资信进行核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根据李子军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李子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法条链接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确立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本版文/记者王巍本版制图/毛京东

■案发简述

涉案公司的负责人和股东‚策划了‛以员工购车买房的名义,向银行假贷款缓解企业危机

涉案公司利用公司门卫、保安和司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编造这些人在公司的职位收入,向银行贷款

银行工作人员仅对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

银行向涉案公司发放了近4000万元的贷款,该公司逾期未能还款。此后,李子军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浮出水面

信贷员违规放贷暴露信贷管理漏洞 发表于:2011-05-10 09:44 浏览(1767) 摘要

2010年9月12日,黑龙江梅里斯公安分局接到举报,梅里斯区达呼店镇信用社信贷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法发放贷款,并冒用他人名义违法放贷款于己用且不偿还,数额巨大。 近年来,国内银行机构在抓业务经营的同时,对内部管理有所忽视,导致内部员工利用熟人及职务之便非法骗贷的案例激增。对此,我们建议各商业银行在信贷人员管理方面,抓思想教育,抓法制教育,抓技能培训,逐步规范操作行为,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加快信贷队伍建设,促进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案件回放】贷款流进自己兜

王某曾担任复兴村、民主村管片信贷员,官儿不大,权力不小。在职期间,他曾多次利用职位之便,放贷归自己所用。2004年9月、12月,冒用村民王某、朱某的身份,贷款7.5万元,至今仍未偿还;2005年11月,冒用村民荣某、杨某等人的身份,以‚五户联保‛的形式,贷款10万元;2005年12月,又以‚搭便车‛的形式,违法放贷给黄某、王某每人4万元,至今仍有4.61万元不见踪影;2006年12月,冒用周某、鄂某等人的名义,以‚五户联保‛的形式贷款7.5万元。

王某在信用社工作多年,练就了一身‚冒名顶替‛的本领,抓住当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身份证保护意识差的弱点,以多种骗术索要了身份证的复印件,加之自己是‚内部人‛,办事方便,神不知鬼不觉就将贷款以他人名义放到自己手里。

2010年12月13日,分局专案组和华丰派出所得到线索,在梅里斯区育德家园一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王某如实供述了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之间,利用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冒名他人为自己贷款25万元且未偿还及违法放贷10万元的犯罪事实。

【案件分析】内部人员好作案 从该案可以看出,银行内部人员作案不同于外部人员作案,因其深谙银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金融业务操作程序,作案的策划比较周密,作案后不易被及时发现。具体来说,具有如下特点:

1、主要表现为挪用、贪污和索贿、受贿。内部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采取多种形式将国家、企业或银行资金转给个人经商、办企业,甚至进行投机倒把、诈骗等活动。有人干脆直接将掌管的信贷资金用于个人炒股和放贷;有的内部人员在办理吸收存款、收回贷款业务时不入账;有的假冒他人之名套取贷款,窃取和截留客户存款,有的监守自盗,中饱私囊;有的负责人甚至私自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搞账外经营,牟取暴利。

2、作案手法非常隐蔽,不易查处。银行内部人员作案凭借自身得天独厚的条件,最能窥测银行业务活动的薄弱环节。有的采用盗用银行密押,伪造文件和重要凭证作案;有的采用收贷收息不入账,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掩盖犯罪行为,直接贪污、挪用;有的利用发放贷款接受贿赂谋私。作案后,千方百计掩盖作案事实,毁灭痕迹,制造假象,转移赃物,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

3、有较高的智能性。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银行内部人员作案呈现智能性的特点,他们利用‚近水楼台‛的优势,运用高科技手段有针对性地研究诸如破解加密技术,模拟防伪标志等手段实施作案。

在该案中,王某便是利用了自己‚内部人‛的身份,躲过贷款业务审查的部分环节,将贷款以他人名义挪腾到自己手里。

【风险提示】信贷管理存漏洞

我们认为,该案表面上是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村民信用意识薄弱骗取贷款,深层原因在于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存在漏洞。如果其他职位上的员工对工作负责、能够切实执行银行机构的相关政策,违法放贷事件也不会发生。国内银行机构在信贷管理上存在着贷款经办人法律意识薄弱、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力不强等风险。

第三篇:安全经验分享案例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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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操作

二、现场作业

三、工艺、安全

四、火灾、爆炸

五、车辆交通安全

六、办公室安全

七、工作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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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操作

工作中切勿三心二意(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09年10月的一天,维修工张某正打算修理碱库碱泵,该泵物料为淡碱。工段安排人员停泵、关闭阀门并排料,阀门关闭后排出淡碱,排料结束后泵蜗壳里有少量碱未排出,维修人员开始拆泵,泵拆卸下来后,有少量碱洒落在泵周围。张某掏出手机查看,在搭档喊他抬泵时,仍然看着手机,抬泵过程中没有注意到脚下的碱水,突然摔倒在碱水上,造成局部轻微烫伤。

二、案例分析

1、检修作业前,碱未完全排净;

2、排碱前应用水清洗置换;

3、修泵时,人员不应玩手机。

三、经验分享

1、加强对检修人员的设备安全检修制度的教育和学习,杜绝再发生类似事故;

2、严格按照作业要求开展检修工作,杜绝违章操作;

3、对修泵时排料的方式方法整改,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瑞祥有机 潘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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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料软管脱落导致皮肤灼伤(图片)

一、案例

2006年6月19日凌晨0:50左右,吡虫啉工段蒋某在放满第四桶氨水关阀门时,氨水放料管突然从短接处脱落,氨水直喷到身上,蒋某立即到水池边冲洗,后到更衣室换衣服,上了烫伤膏后到厂医务室处理,厂医张洁建议到医院观察,医院医生要求住院治疗观察,防止发炎。

二、案例分析

1、工段放料管缺少严重,到处乱拔共用,日常对放料管松紧检查不到位;

2、员工放料前未查放料管松紧情况,事后自身处理不到位;

3、工段对员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教育不到位,员工对物料物化性质了解不到位。

三、经验分享

1、加强管理,配齐所有抽、放料管,定期对抽、放料管松紧度进行检查;要求所有放料管短接口必须朝下,减小放料管脱落时物料对人体的伤害;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3、形成事故案例,杜绝今后类似事故的发生。

农药事业部 袁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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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入沟内烫伤(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08年4月30日22时许,正值出炉熄焦,李某到熄焦塔东侧查看熄焦情况,过回水沟时,将沟上铁栅钢筋于焊缝处踩断,右足跌处沟内,造成烫伤。

二、案例分析

1、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直接原因;

2、炼焦车间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及时发现回水沟铁栅存在隐患;

3、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漏洞,危险部位、危险场所的安全设施及措施不完善。

三、经验分享

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自我防范意识;

2、在回水沟铁栅上铺一块铁板作为人行通道,另将铁栅全部重新加固;

3、在危险部位、场所处悬挂警示牌。

瑞祥有机 孙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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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仪器割手(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03年10月17日早班,电解工段水位岗位盐水支管直角玻璃弯破裂,当班人员及时更换,右手拿直角玻璃弯左手拿橡皮塞在将直角玻璃弯插入橡皮塞过程中用力过猛导致直角玻璃弯爆裂造成右手虎口处刺破。

二、案例分析

1、 操作人员更换直角玻璃弯用力角度不正确;

2、 该员工用力过猛;

3、 直角玻璃弯未加以润滑。

三、经验分享

1、 操作人员更换直角玻璃弯时尽量手抓住直角玻璃弯的顶端;

2、 更换直角玻璃弯时要用力均匀;

3、 更换直角玻璃弯前用水沾一下加以润滑。

瑞祥氯碱

陆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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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沟打火引发的思考(图片)

一、案例

2014年6月16日,瑞泰公司电工发现电缆沟打火,后逐一停机泵确认是哪路电缆。

二、案例分析

1、当时地沟积水比较严重,地沟做得不认真,积水渗漏到电房地沟,交接不严;

2、电缆接头使用的胶布不规范;

3、电源开关选择有问题,选择开关偏高。

三、经验分享

1、对配电房所有的地沟检查做了防渗漏,对地沟进行了专项检查;

2、对电缆接头进行检查;

3、检查所有的设备的保护是否符合要求。 热电分厂 朱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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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未到位,碱液喷溅(图片)

一、案例经过

一次在检修二效采盐泵时,当时泵进出口阀门已全部关闭,二效也已经抽空,就安排保全工拆泵,可是泵盖螺丝刚松,就有大量的碱往外喷,幸好检修人员有所防范,未被碱喷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后来检查是由于一效锥底阀门关不死,泵进口阀门也关不死,导致一效内的碱泄漏。

二、案例分析

1、一效锥底阀门、泵进口阀门关不死,导致碱液泄漏;

2、人员在检修前未能将危害辨识分析全面。

三、经验分享

1、在作业前一定要做好工作前安全分析(JSA),辨识危害因素;

2、在蒸发检修,由于管道阀门长期被碱盐磨损,多数阀门关不死,因此我们在检修过程中一定将效体、贮槽内的碱抽空再进行检修。

氯碱分厂 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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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穿戴不能忘(图片)

一、案例

2008年8月酸库检修水泵时,因为是水泵所以没有配戴安全面挡。突然水泵旁边酸管道发生爆炸,由于没有配戴面挡导致检修人员面部有硫酸烧伤。

二、案例分析

1、检修人员安全措施不到位,劳保穿戴不整齐;

2、工段未对酸碱管道进行及时定期的检查;

3、检修人员掉以轻心以为在检修水泵时就不需要配戴安全面挡。

三、经验分享

1、加强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2、通过此次事故,了解到不管在检修任何设备是要注意检修环境,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3、工段对酸碱管道要进行定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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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接线插头发生的短路(图片)

一、案例

某次UPS厂家来人检修,因为新设备的接线(电池至UPS)是直接接上去的,而以前旧设备接线是有插头的,因此需要把插头剪掉。在剪之前,拉掉电源的开关,直接用剥线钳就剪开了。结果,只听见“砰”的一声,伴随一阵烟,一道弧光,剥线钳坏了,还好,人没事。很明显电缆上有电,剪电缆时造成短路了。

二、案例分析

1、厂家来人检修,监护的人想当然了,以为已经断掉电源开关,电缆上应该没有电了;

2、没有进行验电。作为仪表工,很少把自己与强电紧密的联系起来。认为空开分了,就没电了,没有考虑空开也有坏的可能。

三、经验分享

传统的经验是有用的,有时候对我们的检修帮助很大,但是,在强电回路中检修时,我们还是要认真履行操作规程,否则轻则拖延我们的检修时间,重则发生安全事故。 热电分厂 郑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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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泵阀门未关埋隐患(图片)

一、案例

2012年的一天,一次机泵检修过程中,当机泵拆下时,蜗壳无物料排除,所有人都以为,阀门已关闭,现场已经安全。当准备靠近抬泵时,突然蜗壳进口喷料,物料是稀碱,喷到检修人员身上,将检修人员灼伤。由于逃生出口被油桶堆积堵住,受害人无法及时逃脱,又造成二次严重灼伤。

二、案例分析

1、进口阀门被物料料渣卡死,没有完全关闭;

2、机泵蜗壳进口处,被物料料渣堵住,检修人员没发现,随后料渣被冲开,喷料;

3、排料口被物料堵住,排料人员没有通排料口,就以为物料被排净;

4、检修人员拆泵时,没有预留好逃生路线。

三、经验分享

1、机泵检修必须首先确定阀门是否关闭;

2、检修工作要穿戴好劳保。当拆下机泵时,在远处观察蜗壳是否有物料堵住进出口,保证安全情况下进行清理;

3、排料时,感到排料异常,应通排料口,确定余料是否排尽;

4、检修前,先确定好逃生路线,发生危险时以最短的时间逃生;

5、加强安全检修知识培训。

瑞祥有机 尹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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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未到位,碱液喷溅(图片)

一、案例经过

一次检修二效采盐泵时,当时泵进出口阀门已全部关闭,二效也已经抽空,就安排保全工拆泵,可是刚松泵盖螺丝,就有大量的碱往外喷,幸好检修人员有所防范,未被碱喷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二、案例分析

1、经检查,一效锥底阀门关不死,泵进口阀门也关不死,导致一效内的碱泄漏;

2、人员在检修前未能将危害辨识分析全面。

三、经验分享

1、作业前一定要做好工作前安全分析(JSA),辨识危害因素;

2、鉴于蒸发检修管道阀门长期被碱盐磨损、多数阀门关不死的状况,我们在检修过程中一定要将效体、贮槽内的碱抽空再进行检修。

瑞祥氯碱 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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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上班 酿成命案(图片)

一、案例经过

某电厂,2013年3月1日,燃料运行值班工李某酒后上班,在意识模糊的状态下,被当班班长赵某安排到原有的运行岗位(原煤仓皮带机)工作,工作中投煤掉入原煤仓窒息死亡。

二、案例分析

1、酒后上班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班班长在运行人员酒后的状态下安排运行,导致发生了事故。

三、经验分享

1、加强班组管理,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状态不好的禁止上岗;

2、加强劳动纪律,禁止上班期间或上班前饮酒,管理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劳动纪律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纠正,并严肃考核。

瑞祥有机 尤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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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伴热带接线盒内未使用绝缘夹套导致烧毁(图片)

一、案例

2014年某天中班下午16:00左右,结晶岗位员工巡回时发现电伴热带柜某一线路断电,及时联系电工,确认开关断开后,找到这一线路的接线盒,打开后发现接线盒内接头部分应该有的绝缘夹套现在已被胶布代替,胶布已被烧毁。电工随即去除了胶布,换上了绝缘夹套。

二、案例分析

管理不善,绝缘夹套配件未及时配齐。对胶布包裹高温带电部位,未进行风险识别,抱有侥幸心里。

三、经验分享

1、加强电学知识培训,让岗位员工了解电学方面的知识和重要性;

2、及时配齐绝缘夹套配件;

3、加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无小事”观念。

瑞祥有机 丁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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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佩戴不齐全 涂料流坠眼中(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2年某工地污水处理站重建工程中,施工人员进行地下管线保温层刷底漆,在刷管线底部时,不慎被环氧煤沥青滴到眼睛里面,造成眼睛伤害。

二、案例分析

1、施工时人员位于管线下方使用滚刷刷漆时,由于滚刷蘸的环氧煤沥青过多,在涂刷过程中,涂料从滚刷上脱落,直接滴到了施工人员的眼睛,造成眼睛的伤害;

2、未佩戴防护眼镜。

三、经验分享

1、在施工时了解天气情况是否满足室外防腐要求;

2、滚刷蘸涂料时,应无流坠;

3、施工人员管下施工时要佩戴护目镜;

4、要有同伴配合和监护。

瑞祥有机 尤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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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动机械险酿伤害(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5年的某一天早上,盐酸当班合成工安排好正常生产工作后,开始维护自己的设备及属地卫生。在简单维护好一台正在运行的机泵后,准备转身擦拭另一台机泵,稍未留神手中纱头的一根线头被旁边转动的机泵搅入,进而整只纱头被带入机泵联轴器中,这位合成工幸亏松手及时,才未发生更严重的事故。

二、案例分析

1、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对转动机械危险性的认识;

2、工段设备安全培训不到位,仍有人员维护运行中的设备;

3、维护工器具不合要求,不应采用纱头进行机泵的擦拭。

三、经验分享

1、组织员工的设备安全培训,特别是转动设备的培训,规范其维护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2、上报上级部门,寻求一种替换纱头擦拭机泵的物品。

瑞祥氯碱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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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管被水封住造成贮槽变形(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2年8月某天,离子膜操作工将高纯酸库翻至小库,泵开启后约1分钟其听到响声随即发现高纯酸大库开始轻微变形,操作工立刻停翻酸泵,未造成更坏的后果。

二、案例分析

1、排气水封液位高,漫过排气管,启泵后导致罐内负压至致罐体瘪;

2、员工操作时检查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排气管被水封住。

三、经验分享

1、 整改高纯酸大库排气系统,提高设备本质安全;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高责任心,仔细操作。

瑞祥氯碱 孙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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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了这双鞋才没受伤(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6年5月18日,瓜洲镇某工厂内一名工人在作业时,被一块重达1吨的钢板砸中左脚,幸亏工人当时穿的工作鞋内有钢片保护,受伤的脚部并无大碍,但因为钢板过重,鞋内钢片将他的脚趾牢牢卡主,被送往医院也无法进行手术,消防队员到场后,才成功将他的鞋子剪下。

二、案例分析

1、工作中要牢记“四不伤害”,安全第一;

2、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3、工作中切勿有侥幸心理,及时穿戴了劳保防护用品,也一定要小心谨慎。

三、经验分享

1、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制度的教育和学习,杜绝再发生类似事故;

2、严格按照作业要求开展工作,杜绝违章操作;

3、加强劳保穿戴管理,避免事故发生。

瑞祥有机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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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渣站员工穿过施工现场摔倒受伤(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5年8月20日上午9:30左右,煤渣站员工李庭盛劳保穿戴不齐,穿过禁止通行的脱硫施工现场,不幸被地面焊接使用的接地线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二、案例分析

1、进厂人员劳保穿戴不齐;

2、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明知是施工现场,还强行穿过;

3、施工方焊接接地线不规范。

三、经验分享

1、加强管理,规范员工劳保穿戴;

2、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用围栏及警戒绳围住。规范员工上下班通道,施工现场禁止通行;

3、对施工方加强监管,规范现场施工,对违规现象及违规操作,及时制止,要求及时整改。 热电分厂 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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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氏泵机封喷料事故(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09年的5月,盐酸液氯操作室还未合并,液氯三班操作人员在室内,突然听见操作室北侧玻璃上哗啦啦响,大量液体物料喷溅在玻璃上面,原来是东纳氏泵机封硫酸喷出,所幸当时无人靠近现场受伤。

二、案例分析

1、日常机泵的巡检力度不够,未及早发现隐患;

2、硫酸泵周围的安全设施不到位,无防护屏风;

3、泵机封处护罩不合规范,未能有效遮蔽。

三、经验分享

1、加强日常机泵的巡检,及早的发现隐患;

2、更改机封护罩设计,做到能有效遮蔽;

3、加强机泵周围安全设施;

4、严格执行计划检修,保证设备本质安全。

瑞祥氯碱

王 伟

20 / 79 蒸汽软管脱落 员工被灼伤(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0年4月8日,某公司高温胶岗位1号线脱水真空度下降,班长立即赶向现场处理,发现泵内有少量结晶,需要用蒸汽加热吹扫疏通物料,班长抓住蒸汽软管,打开蒸汽阀门,当用蒸汽软管甩头对着真空泵吹扫时,软管前端用铁丝捆扎的钢管突然脱落,铁丝挂住了班长的工作服口袋,软管管口蒸汽对着其腰部吹扫,造成腰部及背部12%面积烫伤。

二、案例分析

1、真空泵没有蒸汽伴热管,造成物料结晶,堵塞管道;

2、缺乏蒸汽软管连接方式的管理规定;

3、安全意识薄弱。

三、经验分享

1、真空泵前、后管道加蒸汽伴热,防止物料结晶;

2、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的物料,铁丝连接捆扎软管一定要扎牢,不可大意;

3、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瑞祥有机 孙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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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作业

放料喷溅事故(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3年1月份某工段进行中试调试时,两名员工合作进行BN装桶作业,因BN具有强腐蚀性,员工劳保穿戴齐全,放料毕,一员工使用空压吹扫放料管道内余料,另一名员工负责现场计量,计量人员将放料管塞进桶内人躲在立柱后,吹扫时由于气体流速过大管道弹出,物料喷出,喷溅至躲在立柱后面的员工身上,导致该员工脖颈处烧伤起泡。

二、案例分析

1、作业前意识到安全隐患但未做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

2、劳保配备不齐全;

3、违反作业规定,放料操作方法不正确(氮气阀开启过快,计量人员对放料管未有效固定);

4、中试部门及工段首先对相关安全措施考虑不全面、存在缺项;其次是作业过程检查督促不到位;再次是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未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经验分享

1、完善相关作业安全规程,分析各项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关措施;

2、加强作业过程的跟踪和检查督促;

3、注重劳保穿戴及配备;

4、编写事故案例,组织学习,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 农药事业部 蔡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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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桶未洗净酿事故(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5年11月23日,次钠发货过程中,突然发货包装吨桶发生爆鸣,大量次钠喷出,并伴随部分氯气外溢。原因系次钠吨桶内装过酸,清洗不彻底即用来装次钠,次钠与酸发生反应,生成氯气而发生爆鸣。

二、案例分析

1、装货容器发生改变,工段风险辨识不足;

2、次钠发货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新装货容器进入场地装货未及时汇报即开始发货;

3、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不能及时的识别出风险。

三、经验分享

1、加强安全管理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风险辨识的能力;

2、加大现场管理力度,规范现场发货作业程序;

3、深化对外来人员的教育,教授其基本的安全常识。

瑞祥氯碱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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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踩钉板扎伤脚(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3年某天,当时日班员工陈某正在六楼检查一氯精馏罗茨泵真空异常,地面上杂物较多,看不清楚,就在泵旁边左看又看,突然感觉到脚底板一阵钻心疼,抬脚一看,原来一脚踩中地面上一个带钉子的木板,当时穿的是劳保鞋,没有想到一下子就扎通鞋子底,扎到脚底出血了。

二、案例分析

1、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于地面异常环境没有注意;

2、地面存有带钉的木条,现场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3、劳保鞋没有防穿刺功能。

三、经验分享

1、在工作过程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培养;

2、及时清理、打扫现场生产区域地面,保证无杂物存在;

3、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功能更加齐全的劳保鞋,提高安全保障系数。

农药事业部 袁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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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未遂事故(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4年4月4日环氧工段一名新进外用铲车工到甘油精制装货时,发现甘油精制路北与分析室之间的路上被锦湖一辆下双氧水车辆占据车道三分之二,铲车试图通过,开到路崖上,不慎压到有机车间尾气吸收水外排管道,造成管道变形。

二、案例分析

1、新进外用铲车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2、厂区内装卸货车辆占据车道;

3、外用铲车工安全意识低。

三、经验分享

1、工段对此次事故进行分析并对工段铲车工安全告知;

2、建议公司对装卸货车辆加强管理;

3、对装置外围马路边的管道制作防护。

瑞祥氯碱王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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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储槽连通阀门“不当家”(图片)

一、案例经过

某日工段组织大修对储槽进行清洗。准备清洗的A储槽与相邻的B储槽有一根连通管道,中间设有阀门。工段将连通的阀门关闭,将A储槽的物料翻空后打开人孔进行清理作业。时间不长,发现有物料从人孔中溢出,清洗人员随即撤出,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但是大量物料溢出损失加大,污染周围环境。

二、案例分析

1、经判断为中间连通管道的阀门不当家,阀芯脱落;

2、没有安插盲板,做到双重保险;

3、工段在进行相关作业时未能考虑到意外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三、经验分享

1、工段要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

2、在进行有危险性作业时要仔细检查各个环节,确保万无一失;

3、要安插盲板确保万无一失。

瑞祥氯碱 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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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废碱溅伤眼部(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5年的某一天,环氧工段一辆承包商卡车在转运浓度为5%左右盐酸废碱,连接的金属软管有漏料现象,围堰内结存了少量碱液。洪泰装卸有限公司的操作人员上车查看液位,下车时正好踩在围堰边上而滑倒,坐在碱液里,腿部、裆部被碱液浸湿并有一滴碱液溅入右眼。现场人员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其眼部和腿部20分钟左右,冲洗后送至医务室用生理盐水冲洗眼部10分钟左右,后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因应急处置正确及时,碱液未对眼睛造成损伤。

二、案例分析

1、工段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2、装卸物料地点选择错误;

3、承包商安全意识差;

4、未按要求执行装卸货操作规程。

三、经验分享

1、加强承包商员工的安全教育;

2、转运物料人员现场佩戴防护眼镜;

3、工段加强宣传转运物料的安全告知;

4、加强工段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

5、加强承包商、工段管理人员装卸货规程学习。

瑞祥氯碱 张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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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脚手架做吊物支撑险酿成大祸(图片)

一、案例经过

某化工企业一5m³搪瓷反应釜大盖穿孔需检修更换。该搪瓷反应釜位于生产装置顶楼,紧靠楼顶北侧围墙,距离地面直线距离约40米。为了节约费用,检修过程中未联系吊车辅助作业,而是在检修前联系基建部门搭设了一三角行脚手架,脚手架上方挂一手拉葫芦,人工起吊、更换搪瓷反应釜大盖。在大盖起吊至一半过程中,三角行脚手架一支撑突然变形,脚手架以及反应釜大盖整体迅速向北倾斜倒塌,撞到楼顶北侧围墙戛然而止。

该起事件万幸反应釜大盖撞到楼顶北侧围墙,如果没有围墙阻挡,或者起吊高度超过围墙高度,几百公斤反应釜大盖就会从顶楼坠向一楼,撞击该生产装置北侧公用工程管架。该公用工程管架有该企业氯气、氢气、强酸强碱类物料、中压蒸汽总管,后果不堪设想。

二、案例分析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没有真正牢固树立,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观念,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2、没有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使用脚手架做吊物支撑;

3、检修前没有认真做好JSA安全分析,仔细识别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做好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经验分享

1、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严禁使用脚手架做吊物支撑;

2、检修前认真做好JSA安全分析,仔细识别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做好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作业前认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确保其符合相关使用要求;

4、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5、强化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安全警示性教育。

瑞祥有机 周 胜

28 / 79 个人防护不当险受伤(图片)

一、案例经过

一次盐酸冷凝酸管道检修,检修人员拆卸管道,由于是在管道下方作业,且管道内仍有少量余料,当一名检修人员抬头拆螺丝时,有几滴高浓度的盐酸溅至脸上、眼睛。随后他慌忙爬下脚手架,到洗眼器处赶紧冲洗。所幸未造成伤害。

二、案例分析

1、此检修工未佩戴防护器具,作业时面挡未及时放下;

2、监护人员监护不力,未能及时阻止其作业。

三、经验分享

1、检修措施落实要细致,管道、设备需用水进行置换;

2、加强检修人员安全教育,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加强员工监护培训。

瑞祥氯碱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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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光机角磨片突然飞出伤人命(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4年7月16日上午8点多钟,在扬州湾头镇茱萸湾一家石器加工点发生一起悲剧,一名29岁加工男子切割作业时,角磨磨片突然飞出到该男子脖子部位,男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经过

角磨工作时图方便把角磨保护罩拆卸掉,磨片意外飞出根本没有遮挡保护,故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三、经验分享

1、选择工具和附件时,一定要选择大厂家,正规品牌,质量才有保障;

2、外壳、手柄不得出现裂缝、破损,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

3、磨光机防护罩齐全牢固,防护罩破损、损坏不准使用,严禁拆掉防护罩打磨工件;

4、启动后,应先空载运转,检查确认机具联动灵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5、应检查砂轮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6、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向摆动;

7、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超过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化设分厂刘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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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机泵出口未关闭启动被烧毁(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09年6月某化工厂在启动大型循环水泵时,未先关闭泵出口启动泵,导致启动时瞬间电流过大,电房开关烧坏。

二、案例分析

1、启动循环泵时未检查泵出口阀门;

2、对循环泵出口阀门是否需要关闭启动不了解;

3、对循环泵出口打开启动存在侥幸心理。

三、经验分享

1、启动循环泵时按机泵操作标准执行;

2、对员工进行机泵知识培训;

3、加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无小事”观念。

瑞祥有机

丁 杰 31 / 79

违规排放酸气险呛伤(图片)

一、案例

2003年的某天,吡虫啉工段二氯工序合成工马某,在巡回二氯工序碱吸收的时候,发现测PH取样口的收料桶已满,于是,将收料桶拖拽至稀废水池边,将废液倒入稀废水池,在废液倒入废水池的一瞬间,大量黄绿色气体从废水池喷出,由于拖拽废液桶时用力过猛,气体喷出时马某正在大口地喘气,猛呛一口后,马某随即闭住呼吸,往上风处跑去,当时已有强烈的窒息感,后来在班长的帮助下,吸入将近一瓶二甲基硅油,并喝了大量雪碧后,感觉才有所缓解。

二、案例分析

1、当事人在进行更换尾气碱吸收时没有按照规定佩戴防毒口罩,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夜班人员违规操作,将盐酸直接排入稀废水池内;

3、当时废液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存在一定的乱排现象;

4、环保管理比较松懈,稀废水水质的检测工作没有执行。

三、经验分享

1、严格执行清污分流规定,加强对废水的检测;

2、制定严格的废液处理规程,明确各股废液的去向,杜绝乱排乱放;

3、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确保工段员工对岗位可能接触到的物料有足够的认知;

4、加强员工日常操作过程中的劳保用品穿戴规范性检查,严格执行劳动纪律。

农药事业部 袁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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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改造要注意(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0年9月,施工队对废旧管道进行改造。由于管道里的易燃易爆物物料没有清洗干净,在切除管道时,产生大量的火花,导致发生爆炸,一人腿炸断,另外一人身上起火,救火的人也跟着身上起火。

二、案例分析

1、管道在清洗时没有洗干净,一头阀门没有拆除;

2、切割管道人员没有再次检测管道里是否有易燃易爆物;

3、没有检查管道是否通畅。

三、经验分享

1、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2、通过此次事故,了解到不管在切割管道还是对管道进行补焊事,要保证管道干净,通畅;

3、救火时要先保证自身安全,方法要恰当。

分享人:瑞祥有机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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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被撬杠打伤事故(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07年10月17日,福化公司因冰机电机轴承坏,工段与电控协商更换电机。王某与三名维修工用三脚架吊装电机至地面,在通过两冰机中间过道时,移至操作平台空地时,由于通道过窄,王某在用撬杠撬电机时,撬杠脱手滑向维修工脸部,导致其颧骨骨折。

二、案例分析

1、物的不安全状态,通道过窄,不方便检修作业,需将电机移出检修;

2、人的不安全行为,王某使用过长、过重的撬杠去撬电机,没有用力握住导致撬杠脱手;

3、管理因素,对维修工日常检修安全规范教育不够。

三、经验分享

1、规避物的不安全状态应采取措施,在作业过程中,采用适当的工具进行作业;

2、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监护;

3、加强维修工的日常维修管理,对作业危害因素进行强化培训。

瑞祥有机 周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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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施救 扩大伤亡(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07年9月1日16时左右,扬州市宝应县健宝有限公司组织工人清理藕制品的腌制池,该公司1名工人下到腌制池进行清理作业时,感觉不适,于是停止作业,在向池上爬的途中摔下,随后有8人下池施救相继中毒,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

二、案例分析

1、 在夏季高温期间,腌制池底的盐液等残留物产生的硫化氢气体积聚在池内,浓度超标,工人没有佩戴防护用具,造成硫化氢中毒是主要原因;

2、清理腌制池前,事先没有对作业场所进行有害气体检测,导致有害气体超标危害作业人员;

3、在清理过程中,没有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也没有制定应急预案;

4、施救人员冒险施救,造成伤亡扩大。

三、经验分享

1、加强安全教育。使职工们了解有害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危害性和特点,提高防范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

2、完善安全管理。凡进入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前,对危险场所空气进行采样分析,对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强制通风置换等措施,制定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措施;

3、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的能力;

4、强化安全监护。进行危险作业时,安排有应急救援知识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设备。

瑞祥有机尤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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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使用非防爆工具违章作业(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5年5月4日,我在皂化巡回时发现一名检修工在检修时使用不防爆的铁锤敲击管道,当时发现已经有少量火星,我立即要求检修工停止作业,并收回检修操作票,与检修工交流,告知环氧属于易燃易爆装置,重大危险源工段,检修需使用防爆工具,若使用不防爆的器具,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二、案例分析

1、工段对检修人员安全教育不力,未告知工段特殊部位的检修要求;

2、开具操作票人员未对检修时的危险辨识考虑周全,JSA分析不清;

3、工段需加强现场检修作业监护。

三、经验分享

1、对重大危险源区域检修人员进行重新安全告知,对使用工具进行规定;

2、工段在操作室配备防爆工具;

3、对工段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修作业规定重新学习,告知JSA分析重要性。

瑞祥氯碱 张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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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板不固定导致坠楼(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3年,某建筑工地负责人巡视现场,在脚踩脚手架木垫板时,由于木垫板两端未有效固定,踏翻木垫板,不慎从三楼脚手架坠入一楼地面,造成全身多处骨折,颅内大量出血。送医院经多日抢救,虽转危为安,但落下半身不遂、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等后遗症。

二、案例分析

1、人的方面: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带,自恃艺高胆大,麻痹大意;

2、物的方面: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未按相关规定搭设脚手架;

3、安全管理方面:安全检查、安全监护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

三、经验分享

1、脚手架搭设要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2、脚手架搭设时应将木垫板铺平,并且两端要用铁丝固定,不能将木垫板直接置于脚手架上;

3、不能有艺高胆大,麻痹大意的思想;

4、劳保穿戴一定要规范、整齐。 分享人:瑞祥有机 周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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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腐蚀,人员险坠落(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4年底在检修盐酸二次汽管道时,需要关闭蒸汽总阀,阀门在管架上,下方有一处钢平台,操作人员爬上去,当时平台花纹板看上去还可以,可是当操作人员一用劲关阀门时,花纹板突然断裂,险些就掉下去了。

二、案例分析

1、平台花纹板腐蚀严重,未能及时发现;

2、员工自身安全意识不够。

三、经验分享

1、在作业前一定要做好工作前安全分析(JSA),辨识危害因素;

2、工段要加强安全死角检查;

3、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

瑞祥氯碱 周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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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机进线短路打火(图片)

一、案例经过

11月10日上午,一员工劳保穿戴整齐,切割机准备下料时,发现切割机进线处的护罩已坏,进线裸露,当时告诉另一员工,另一员工说:“容一容,还有几块板下一下就好了,不会出问题的”。不料,这时就在下料的过程中进线线路短路造成打火。还好,由于劳保穿戴整齐未造成人身伤害。

二、案例分析

1、切割机进线裸露还继续使用,造成短路,引起打火;

2、使用前电动工具未保证完好;

3、存在侥幸心理。

三、经验分享

1、 操作前劳保穿戴整齐;

2、 操作前必须检查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外观、声音等);

3、 操作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 每次操作前认真检查设备的完好性;

5、发现设备隐患要停止使用,及时检修。

化设分厂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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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吊不当 吊物坠落(附图片)

一、案例经过

某工段进行技术整改时,检修人员用葫芦进行管道吊运,准备在二楼作业。检修人员在一楼固定好挂钩后,便离开现场,此时岗位操作工并不知情,当管道吊至一楼半时,绳索松动管道脱落,坠落至一楼地面,当时一检修人员正站在葫芦下方,幸好避让及时,只是擦伤。

二、案例分析

1、 吊物捆绑不牢固;

2、 吊物下方站人;

3、作业信息传递、现场监护不到位。

三、经验分享:

1、专人吊运,专人监护,作业期间拉警戒线;

2、吊运物一定要绑固牢靠;

3、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能及责任心。

分享人:瑞祥有机

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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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分析不到位 受限空间作业中毒(图片)

一、 案例经过

2008年8月20日,某油田施工队在城市污水管网改造中,作业人员在新老污水管网进行对接的过程中,由于向老污水井外侧对接未通,两人贸然进入井内查看情况,随即导致两人昏迷,另外三位施工人员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进入井内实施抢救,也导致当场昏迷,经消防员施救终因中毒时间过长,五人全部抢救无效死亡。

二、 案例分析

1、两名施工作业人员未做工作前安全分析,贸然进入污水井作业造成死亡事故;

2、救援人员缺乏救护知识,盲目施救,造成二次事故的发生;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培训不到位。

三、 经验分享

1、加强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管理;

2、加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

3、强化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掌握一定的安全常识和自救、互救知识。

瑞祥有机 尤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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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使用非防爆工具违章作业(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5年5月4日,我在皂化巡回时发现一名检修工在检修时使用不防爆的铁锤敲击管道,当时发现已经有少量火星,我立即要求检修工停止作业,并收回检修操作票,与检修工交流,告知环氧属于易燃易爆装置,重大危险源工段,检修需使用防爆工具,若使用不防爆的器具,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二、案例分析

1、工段对检修人员安全教育不力,未告知工段特殊部位的检修要求;

2、开具操作票人员未对检修时的危险辨识考虑周全,JSA分析不清;

3、工段需加强现场检修作业监护。

三、经验分享

1、对重大危险源区域检修人员进行重新安全告知,对使用工具进行规定;

2、工段在操作室配备防爆工具;

3、对工段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修作业规定重新学习,告知JSA分析重要性。

瑞祥氯碱 张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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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艺、安全

物料收集定置管理不到位,造成环境影响(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4年1月7日下午,BCL03工段两名岗位劳务工清理水蒸馏池的残渣,将临时清理出的碱性水蒸馏残渣投入到残渣桶内。刚刚投进去即从桶口溢出烟雾,现场越来越大,两名岗位劳务工迅速撤离到上风口,随后工段负责人到场安排其他人员用消防水进行冲淡,用湿麻袋将桶口适当覆盖防止桶内物料喷发,现场烟雾较大,造成环境事故。半小时后,烟雾才慢慢消失,现场恢复平静。

二、案例分析

经调查,事故的发生由以下原因造成:

1、收集残渣使用的空桶内有残余的三氯氧磷等忌水性物料,与碱性物质和水剧烈反应;

2、劳务工在作业时没有检查好;

3、工段定置管理不到位,生产性物料收集不规范处理,随处乱放,并且没有标识。

三、经验分享

1、规范管理,物件定置,标识齐全及时;

2、工段应完善清渣的作业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3、劳务工应定期教育,作业要受控,最好由正式员工现场指导。 农药事业部 花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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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维护要小心(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0年5月,王某某在对生产工段的机泵进行维护的时候,当时机泵处于运行阶段,他用纱头对外漏的余油进行擦拭,最终导致纱头被旋转的机泵卷了进去,王某某当时一身冷汗,还好当时运行的机泵功率不大,本人并无大碍。

二、案例分析

1、检修人员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2、生产工段未有人在现场进行监护;

3、机泵处于运行状态。

三、经验分享

1、加强对检修人员的安全学习与培训;

2、生产工段派专人对检修人员进行监护;

3、对于要维护的机泵一定要让其处于停止状态。瑞祥有机 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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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工器具缺陷导致设备坠落倒地(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2年的一天,盐酸精制酸塔返厂维修后进行吊装就位。在利用葫芦吊装设备准备就位时,现场悬挂的葫芦挂钩发生脱落,设备砸落楼层,并碰坏北侧副产淌酸管道,所幸未造成人员的伤亡。

二、案例分析

1、吊装设备存在缺陷,未能及时进行检查;

2、票证开据不全,葫芦吊装缺少作业票;

3、现场作业监护不力,设施检查不到位。

三、经验分享

1、作业前对工器具进行细致检查,确保完好无缺陷;

2、葫芦吊装作业必须开具吊装作业票,并根据票证内容逐一检查作业前措施;

3、加强检修现场的监护,监护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细致检查工器具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加强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其维修辨识能力和安全意识。 瑞祥氯碱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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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火灾、爆炸

副产碱洗塔爆鸣事故警示(图片)

一、事故经过

2014年5月某天下午5点左右,盐酸副产碱洗塔发生爆鸣,当班班长立即汇报调度,请求二氯工序降低负荷,对爆鸣碱洗塔实行紧急停车。所幸此次事件未造成人及物的损失。

二、原因分析

1、 尾气量超出副产吸收系统吸收能力,未能及时处理碱洗塔冒气情况;

2、管理人员对不正常现象导致后果预估不足。

四、 防范措施

1、与车间协调,保证二氯尾气输送正常;

2、碱洗塔换型,增强吸收能力;

3、开展各级安全教育,加强对不正常现象的监控和管理。

瑞祥氯碱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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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家庭免于用电火灾(图片)

由于电线的缺陷或者电气设备的缺陷导致家庭火灾是世界范围内的主要问题。每年来自美国的数据表明,家庭用电问题是53600起火灾的主要原因。这些火灾导致500人的死亡,1400人的受伤,同时导致14亿美元的财产损失。

你能做些什么:

●了解电灯和照明设备灯泡的正确的瓦数限制,灯泡瓦数过高会导致过热而引起火灾;

●电源延长线只在临时的情况下使用,电源延长线远远没有家庭固定电线那么安全;

●注意发热的开关或者插座,如果过温度高于室温,这些设备可能有问题并导致火灾;

●不要忽视插座、开关、设备和工具的一些爆裂声、吱吱声或者嗡嗡声,找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彻底的检查一下。

翻译: 氯碱分厂 邵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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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滏恒6.2爆炸起火事故(图片)

一、案例经过

6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滏恒股份有限公司,炔敌稗车间2号氨解釜进行丁炔氯氨解反应,23:40,氨化岗位操作工董某向存有丁炔氯的氨解釜进行第一次通氨作业,作业前氨解釜记录仪温度显示为40.6℃,通氨前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开启氨解釜搅拌器;23:50,通氨结束时,温度显示为43.0℃——高于技控指标3℃,压力为0.45MPa。6月2日1:15,董某第二次向氨解釜进行通氨作业,此时釜内温度已达60.1℃,压力0.41MPa,在此过程中,釜内物料温度持续上升;1:25,温度显示123℃,压力0.41MPa;1:27,董某启动了搅拌器,釜内未反应的液氨急剧气化,压力瞬间达到压力表上限:3MPa,安全阀、爆破片均有动作,但未能有效泄压,最终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

二、案例分析

1、设备自动化联锁控制缺失,通氨作业及搅拌作业均通过手动开启,搅拌电机没有与通氨切断阀设置自动联锁;

2、紧急联锁关停系统失效,通氨管线上自动切断阀与手动阀并联,起不到紧急时切断物料的作用;

3、安全附件设计、选型有误,安全阀、爆破片虽有动作,但未能有效泄压;

4、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反应釜通氨前未按操作规程开启搅拌,第一次通氨反应温度超标,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第二次通氨过程中反应釜内局部过热引发暴沸,造成反应釜内未反应的液氨急剧气化,引发爆炸。

三、经验分享

1、加强生产工艺管理,杜绝工艺超标;现场安全联锁措施要有效投用,高危工艺要实现自动化控制;

2、选择合适型号、规格的安全附件,并定期校验;

3、加强员工岗位知识、能力培训,确保员工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正确及时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瑞祥有机 周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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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头管理不善也是隐患(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06年9月的一天,公司某工段常日班人员去现场检修,在路过某岗位反应釜时,突然发现反应釜夹套保温层冒出轻微火光,迅速联系当班人员用水浇灭。事后对着火点进行检查,发现反应釜保温层内有一擦拭设备带有油污的纱头,着火系带有油污的纱头在高温下自然引起的。反应釜主要原料易燃易爆物质,如果当时发现不及时,后果较为严重。

二、案例分析

1、设备卫生责任人缺乏防火安全意识,擦拭设备后为图方便、省事,随意私藏乱放纱头;

2、工段对擦拭设备用纱头管理不到位,没有采取集中、定点、统一的管理。

三、经验分享

1、加强工段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工作责任心教育;

2、对擦拭设备用纱头管理采取集中、定点、统一的管理,尤其是易燃易爆区域。

瑞祥有机 周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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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车辆、交通

等红灯不落车锁 女司机易遭抢劫(图片)

一、案例经过

2015年5月10日晚9时,江苏南京市区周女士开着车正在等红绿灯,两名青年男子突然走来,一人猛拉车门,一人飞速抢走放在副驾驶座的手提包。周女士吓出一身冷汗,呆坐半晌后才敢下车张望,两名男子早就跑得没影了。

二、案例分析

1、被抢的大多是独自驾驶小车的女司机,她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没有开车落锁的习惯;

2、拉车门案件主要集中在红绿灯路口、停车或堵车路段、加油站、地下车库、银行门口等;

3、大多借问路或问事等让司机开窗,借机抢劫。

三、经验分享

1、车主首先要保护好自己,财不外露,贵重物品应放在隐蔽地方;

2、单独驾车在车流量大或人车混行的路口时应注意锁好中控门锁,车辆缓行或停车时要查看是否有陌生人接近;

3、遇到陌生人拦车或其他状况,不要轻易打开门窗,实在需要沟通可将车窗摇下一指宽,不影响对话又可以避免遭遇伤害。

瑞祥有机 尤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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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电力企业案例集思考

一起违法建设引发触电伤亡事故的思考

编者按 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违法建筑物引发触电伤亡的事故。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成为多方关注的话题。

线路保护区内建房酿成触电悲剧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去年6月30日傍晚,湖北武汉市某区一栋在建四层楼突发触电事故。房主张某在吊运钢筋的过程中不慎碰触10千伏高压线,当场造成包括张某在内两死一伤。距离事故点不到5米处,有一块写有“高压危险,禁止建房”的警示牌。但是,警示牌并没有引起建房者的重视。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8年3月,区供电公司检查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这条10千伏线路29号杆附近有人打地基。检查人员在告知房主无效的情况下,便将标有警示内容和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警示牌悬挂在离房屋最近的29号电线杆上,以此提醒建房者注意安全。从该线路巡视记录可以看到,2008年上半年,检查人员分别记录了有该处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和采取的警示措施。据检查人员介绍,房主对他们的多次劝说和警示置之不理,区供电公司无法阻止房主的违法建设行为。

法院判定

供电企业无责任

事故发生两个月后,房主家属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主张法院判决区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并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6万元。

区供电公司在充分取证的前提下,依法据理应诉,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主张某没有取得任何建房许可和手续,系违法建设。依据判决适用应遵循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法院对供电企业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理由予以采信。

法院判定原告主张供电企业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法律思考

齐抓共管消除违法建设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兴建建筑物的情况比较严重,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如何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话题。

笔者认为,要消灭线路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做好保护电力设施和用电安全知识宣传。宣传要有针对性,用身边的案例来说明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的危害性,提高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加强规划。供电企业应积极与土地及规划部门联系,在规划城镇发展和宅基地审批时尽量避开电力线路,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供电企业发现违法建设,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向建房户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向县一级政府部门汇报,并申请强制拆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判决生效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授权代理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一居民窃电被查,在委托女婿到供电公司补交了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后又开始反悔,反将供电企业告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窃电补交电费后又反悔

2009年2月18日,上海市民张女士的电表被供电公司查出安装了窃电装置。她连忙委托女婿小李去供电公司处理此事。小李在承认窃电并签署了承诺书之后,按规定补交了数千元的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

回到家,小李说完处理结果,张女士心疼补交的电费,于是坚称家里装的并非窃电装置,只是个节能器,不能算窃电,更不应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随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返还所交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反之,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女士虽然只是口头让小李去处理此事,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小李就是张女士的代理人,小李的意见即代表张女士的意见,他与供电公司达成的协议即代表张女生的意思。既然小李承认了窃电行为,认可了窃电处理金,也就代表张女士也承认和认可了整个窃电处理过程。即使之后张女士不同意小李的处理方式,作为委托人,她也必须接受处理结果。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女士要求返还所交费用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授权代理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据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分析,基于委托关系的代理行为,其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因此,若在窃电处理时,窃电人委托他人来处理窃电事宜,签署承诺书,并支付相应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则可以认为窃电人 同意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认可代理人交付补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的行为。窃电人交费后反悔,以代理人没有授权为由认为代理行为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在营业区内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窃电事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补收电费和加收3倍违约使用电费的方式进行处理。

供电企业认定的窃电事实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来认定的。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等。

柳州盗割电线犯罪团伙被严惩

案例

一团伙疯狂盗割电线近万米

据《柳州晚报》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个犯罪团伙在短短两个月内,疯狂盗割正在运行中的铝质电线近万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近日,这个犯罪团伙的成员终于被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

团伙成员郑某、覃某、陆某3人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其中郑某、陆某已是“三进宫”。2008年9月至11月间,以郑某、温某(在逃)、覃某为主的盗窃团伙,先后11次窜到柳州市融安县的大良镇,柳城县的东泉镇等地,用胶钳、钢筋剪、电杆爬等作案工具,在夜晚大肆盗割正在运行中的铝质电线,总计9820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使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受到严重影响。郑某等人将盗窃来的电线先后4次拿到陆某处销售。柳城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破,2008年11月20日,郑某、覃某被抓获归案,次日涉嫌收购赃物的陆某也落入法网。2009年4月29日,这3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3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郑某、覃某有期徒刑14年和13年,以收购赃物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解析

破坏电力设备须严惩

据安徽宿松供电公司法律顾问石洲介绍,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电杆等器材。

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的设备。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无论其后果是否严重,均可构成此罪。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作为量刑的轻重度而已。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电力设备失火、发生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按照《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郑某、覃某等人大肆盗割正在运行中的铝质电线,造成该输电线路供电中断,使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受到严重影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该增容却视而不见,该年检预试也置之不理。供电企业印发整改通知书,但客户置若罔闻,往往造成停电事故后,矛头开始指向供电企业。因此——

须全面正视电力执法难题

现象 执法遭遇尴尬

客户不增容

停电毁电器

今年8月20日10时许,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商场市场服务中心发生一起因客户变压器零线烧断造成的停电事件,事件还造成部分居民家电损毁。这台变压器产权属于眉州商城市场服务中心,由于变压器投运多年,商场用电负荷逐年攀升,变压器过载和三相负荷不平衡导致零线烧断。而商场一直没有进行年检预试,也没有按东坡供电局的要求进行增容。

据了解,这样的停电事故在东坡供区内时有发生,每次停电的影响面积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压器负荷大幅增长是一种普遍趋式。但很多客户为了少交基本电费,迟迟不进行增容。

据介绍,基本电费即固定电价,代表供电企业成本中的容量成本,即固定费用部分。《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以客户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或以客户最大需量进行计算。

由于供电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印发整改通知书,客户往往置之不理,而一旦因负荷不够导致停电,客户往往责怪供电企业。

年检预试能拖就拖

用电隐患迟迟难解

眉山市青神县一家制品公司由于多种原因,企业内的职工家属区用电一直没有进行独立计量,居民每月用电量都从企业生产用电总表内扣减。由于家属区供电线径偏小,社区负荷大,供电质量不能得到保障,甚至出现过断线等严重隐患,居民对此意见很大。

其实供电企业早就要求制品公司进行年检预试,并对社区用电进行改造。但是,制品公司始终无动于衷,居民用电难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根据《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用电检查管理》规定,客户必须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的预防性试验和周期校验。据介绍,目前这种不按要求对 用电设备进行年检预试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供电企业只能给印发整改通知书,但即使客户不执行,供电企业也无能为力。

分析 执法主体执法能力欠缺

《电力法》实施后,电力行政执法权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但电力执法越来越难。对此,东坡区经委相关负责人大倒苦水。据介绍,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苦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行使执法权确实有些力不从心。他举例说,目前能源股一共有两人,除了电力,还有管理加油站等一系列工作要做,而就是电力执法,他们的主要精力大多消耗在协调电力施工征地拆迁等工作中。目前,地方政府都在强化发展软环境,增强服务功能,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在执法时特别是处罚时往往有些底气不足。

对策

解决难题需各方努力

如何打破这一尴尬局面呢?

东坡区司法部门相关人员认为,首要是加大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以案说法等形式的宣传,只有让客户真正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供电管理的阻力。

东坡区经委相关人员则认为,要提高电力执法能力,大量充实执法人员显然也不太现实,最有效的办法是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与供电企业以及用电客户的沟通,也就是说,要从业务的熟练度上要效率。

当地供电企业负责人说,供电企业必须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整体联动机制。

眉山市新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新年认为,执法权回归政府是一种基本的立法取向,也是不可逆转且无可争议的趋式。而关键在于执法的过程中,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做到以法说事。

电力是一个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行业,而电力执法也只有从各方面发力,才能解决这一难题。

私自增容属违约用电

四川省成都市民龚先生来电:前些天,一个经营酒店的朋友因私自增容被供电企业查处。想咨询一下,这种做法算违约吗?

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法律顾问解答:用电客户与供电企业之间的供用电关系是基于供用电合同的行为。

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产供销方面是同时完成的。合同双方应当在用电量大小做一个约定,如果用电方私自增容,对于电网来说,就可能破坏这个平衡的供求关系。因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对于客户用电量的约定是一个重要的条款,这是基于对用电设备和用电线路的安全、可靠的综合考虑。客户如果没有征得供电企业的同意擅自增容,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造成设备损害或其他损失,违约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客户的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二款规定来承担,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用户还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3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吊车违规施工致人触电身亡

供电企业提醒:在线路保护区施工须报批

事件

第一天上班触电身亡

10月27日13时许,山东省青岛市沧口区永年路附近,一辆大型吊车进行吊装供热管道时,吊臂靠近一条35千伏高压线发生感应电触电事故,造成一名扶着吊车指挥施工的工人触电,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据了解,施工单位使用大型塔吊,吊装的暖气管道长度10米多,施工现场上方就是一条35千伏高压线。施工单位事前没有进行报批,作业现场也无任何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

据死者工友介绍,死者是第一天到这里上班。事发时,他站在塔吊车旁指挥着吊车上的司机进行吊装作业,没想到,吊臂超越了与高压线间的安全距离,没等碰到高压线就发生了触电事故。而这名工人正好手扶着吊车,造成了触电。事后,吊车司机已不知去向。死者的工友异常痛惜,纷纷责怪吊车司机不应盲目操作。

分析

违章作业酿惨剧

事发后,笔者采访了青岛供电公司线路二工区主任韩吉辉。

据韩吉辉介绍,按照《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第六条对此类施工要报批也有严格规定。

经调查,肇事施工单位在35千伏高压线保护区内施工,没有向任何部门申请,也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吊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理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作业证才能上岗,对在高压线周围作业应该知道其危险性,并应引起高度重视。但从现场来看,塔吊司机没有此类安全常识。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35千伏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为10米,一旦超越了保护距离,不用碰到高压线,就会发生触电事故。由此可见,这是一起典型的违章作业导致的事故。

措施

加强检查宣传

防范外力破坏

随着青岛市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建设施工的项目越来越多,几乎每一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

据韩吉辉介绍,青岛供电公司为加大防范外力破坏的力度,缩短巡视周期,每发现一个开工的建设施工项目,立即与施工方签订保护电力设施协议,并要求施工方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特种车辆驾驶员进行现场培训,给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加强对施工点的巡视,对一些重大、较危险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督,直到作业结束。

针对造成外力破坏事故较严重的吊车、翻斗车、自卸车等特种车,该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建立了特种车辆驾驶员档案,印制了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资料和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安全案例,以及《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通告》,发放到驾驶员手中,提醒驾驶员注意施工安全,有效遏制了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

链接:浦城一村民私架电网被刑拘

11月6日,福建省浦城县忠信镇洋塘村村民黄某,以私架电网破坏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11月5日夜,浦城县居民巫某背着猎枪,乘着黑色的夜幕来到忠信镇洋塘坞山垅田边,准备打野猪。不料,他的双脚触及黄某私架的电网,被电击成重伤,昏倒在草丛中。自以为电到猎物的黄某赶到现场却发现被电成重伤的巫某。随后,黄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表示,巫某因重伤已被送往医院治疗,私架电网的黄某破坏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私架电网致人死亡必被惩

杨某在野外狩猎时,不幸触到非法架设的电网身亡。警方连夜展开侦破,顺藤摸瓜,终将非法架设电网者绳之以法。

案发

一男子野外触电身亡

10月14日23时许,浙江省诸暨市五洩派出所的报警电话骤然响起,值班民警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马剑镇相公殿村对面山上有人触电,已被送往医院抢救。

民警赶到诸暨市人民医院时,伤者已经死亡。经查,死者杨某系五洩镇西皇村人,当晚杨某兄弟及朋友王某、陈某、侯某一起,到马剑镇山上打野猪。

杨某兄弟俩、陈某三人来到相公殿村对面的山上。到达一片栗子林时,走在中间的杨某突然“啊”的一声倒地,走在后面的陈某看到杨某脚腕处有火星,便知其触到电网,他们马上拔掉桩头断电。而后,陈某等人将杨某送到医院抢救,可是杨某却再也没有醒来。

侦破

两嫌疑人落网

案情重大,警方立即兵分两路展开工作。一路由参与打猎的王某带路,找到案发现场,对现场及周边进行勘察。另一路对辖区猎户及狩猎爱好者进行走访了解。

15日5时,民警找到案发现场,发现现场附近有几幢老房子,只有一幢房子住着一位七十多岁的潘某,其他房子均无人居住。

民警经走访发现,马剑镇平阳村的张某有私架电网的嫌疑。情况汇总后,警方开始对张某进行调查。

6时许,民警发现,张某正在家中杀野猪,其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将其带回调查。检查潘某房子的民警传来消息,称在潘某家中发现引电至野外的电线,潘某已初步承认有人在其家里接电私架电网的事实。

审讯中,张某很快承认在潘某家私拉电线用以电野猪的犯罪事实。潘某也指认是张某在其家里拉电线设电网。

真相

私架电网闯大祸

今年年初,马剑镇平阳村村民张某承包了相公殿村对面山脚的一块田畈种植水稻。10月初,张某发现那里的稻田有被野猪拱过的痕迹,遂想出架电网电野猪的念头。

于是,张某买来变压器,找到住在田畈附近的唯一住户潘某讲明来由。潘某应允后,张某将变压器及捕兽报警器放在潘家二楼,220伏照明用电经变压器升压至数千伏,由两路电线输送到外面,一路引至路一侧的田畈,一路引至路另一侧的栗子林“电网”就做好了。

10月14日晚,杨某不幸身亡,张某还不知有人触电,直到次日民警找到其家,他才知闯了大祸。

目前,张某和潘某都已被警方依法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示

私架电网违法

私架电网致人死亡的张某及为张某提供电源的潘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长期的禁猎使野生动物开始繁衍起来,当地一些村民偷偷用电网、野猪夹等工具捕猎野生动物,但这种私架电网、放置野猪夹等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力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未经供电企业许可,禁止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鉴于张某、潘某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公安和供电企业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联手开展收缴电网、野猪夹等危害公共安全器具的专项行动。

为何房地产公司负赔偿责任

事情经过

沈阳一居民洗澡时

触电身亡

2007年夏天的一个夜晚,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居民王某在家中洗澡时,遭电击致死。

其实这起悲剧本可以避免。就在事发当日中午,王某发现楼道内电表箱漏电,曾向房地产公司报修,房地产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维修,但未查出漏电原因,并告知报修人不用担心。

王某家属认为,作为事发小区内的直管公房及公益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单位,沈河区某房地产公司对此次触电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近50万元。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检测时发现,王某所在小区一楼电表箱地线被剪断,楼内用户地线相连且悬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该低压照明电路设施的产权人,对电路有维护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义务。房地产公司对该电路未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造成地线缺失,且该公司接到受害人的报修后,在委托另一家公司修理电路时,应该预见到王某居住区的低压照明电路存在事故隐患,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防范义务。但房地产公司在通知委托公司修理电路时,既不对王某居住区的照明电路进行严格检查,也不采取切断王某居住区用电电路等措施,没有履行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履行的安全防范、排除危险的义务。房地产公司的这一过错行为造成王某触电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给付受害人家属36万余元。

法律分析

供电设施产权归属

决定谁应负责

据沈阳供电公司法律顾问周英男介绍,这起案件并不复杂,经司法鉴定已取得明确结论,是由非高压电路地线的缺失造成的,而焦点在于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谁,也就是谁应对地线缺失负有维修、维护的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 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客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客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客户负责保护。

据此看来,本案中电表箱后所接地线产权属于用户,此用户即为供电设施产权人,也就是案中房地产公司。

安全提醒

电气线路一定要接地

一条地线,却酿成如此大祸。事后,笔者采访了沈阳供电公司安全监督部副主任付东,他提醒广大居民在生活中注意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目前,居民用电通常是单项交流电,即火线和零线。另外还必须有保护作用的地线。地线也称保护线,用于对人身安全的防护。通过地线将电器的可导电外壳(也就是金属外壳)接地,在电器发生漏电等电气故障时,人触摸接地的外壳,不会导致触电。地线是用与地面同一个极,就是说,用地面作导体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地线悬空且相连,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房地产公司作为该低压照明电路设施的产权人,对电路有维护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义务,应当对责任区内的照明电路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线路和设施的完好。作为居民也应当密切注意家中电器的运行状况,同时确保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可靠。

另外,他提醒大家一旦发现公共电气线路有问题,一定及时向设施的产权人通报,以便及时修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供电企业因故中断供电如何通知客户

天津市静海县某企业用电负责人问: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因检修供电设施或用户违约用电等需中断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如何事先通知用电客户?

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法律专责解答:《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约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供电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用户有窃电行为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用户拖欠窃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供电企业只有依法事先通知用户,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第五篇:教学设计案例集封面

肥 西 县 江 夏 店 学 区 中 心 学 校

教学设计、案例、叙事集

( 2011-----2012学第一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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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中心校(本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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