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理财分析论文

2022-05-03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银行金融理财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业务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化,金融创新也来势凶猛。而银行金融理财市场中的问题的日益暴露也给理财投资者带来了更多困扰。因而,加强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市场监管变得十分重要。本文将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关于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决策建议进行简要分析。

银行金融理财分析论文 篇1:

基于商业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价

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在我国开始出现多元化格局,但是很多人仅仅关注金融理财产品能够获得比银行储蓄更多的收益,然而忽略了机会与风险共存的道理,其潜在风险程度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主要从金融理财业务的主要渠道分析,进而分析商业银行个人金融理财存在的主要风险,然后根据风险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关键词:风险管理;个人理财;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以个人客户的理财需求为目标,充分运用银行的资源和优势,为个人理财方式、理财目标、实施理财计划和提高理财效率而提供的一整套多功能、专业化、综合化服务。

一、商业银行个人金融理财风险的概念

对于商业银行金融投资理财风险管理的研究,首先是对商业银行存在风险的理论研究。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高风险企业,投资机会和风险总是共存于其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的一体性,且具有必然性。一般来说,商业银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资本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购买力风险、经营风险、外汇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二、商业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

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共有五大环节。一是开发设计环节。由于个人理财业务通常都是一个产品组合或投资组合的开发过程,商业银行容易盲目跟进,“东施效肇”,产生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二是投资顾问环节。商业银行可能没有客观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意向,未能充分揭示风险,产生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三是营销环节。易产生由于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四是投资操作环节。这是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高发的环节。五是后续服务环节。可能会因商业银行未能保持文件和数据记录的完整性与可靠性,未能充分披露相关信息而产生相关风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种类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营运风险、法律风险。

(一)市场风险分析

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市场条件(如利率、宏观经济指标、股市等)发生了变化,可能给银行未来收益带来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基涉及到股票、债券、外汇、基金、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所有这些产品都与市场的变化有关。市场风险是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

1.汇率风险。这主要指各国货币之间汇率的变化导致商业银行资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这主要指随着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商业银行由于个人理财业务金额和期限不匹配而造成自身收益和资产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3.股票价格风险。和投资基金相同,股票是理财产品投资的重点之一。

(二)信用风险的分析

产生于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一直是个人面临的最主要风险。随着金融市场深化以及金融创新,信用风险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生的信用风险,包括投资产品交割前的风险和交割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分析

操作风险有多种定义。操作风险指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包括内控失效风险、流程失败风险、信誉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法律风险、收购风险、系统和技术风险、税收风险和监管风险等。因为银行的业务越复杂,操作的环节就越多,难度也越大,发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产生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还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方面还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障碍。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不满意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限制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也成为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发展道路上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二)我国居民个人理财风险意识不强

由于缺乏对金融理财的风险的防范意识,另外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有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存款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很少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无形中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理财渠道的空间和纬度,造成了近年来的居民储蓄数量不断的攀升。

(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经验有限,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

(四)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个人金融理财业务信息系统薄弱

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三大类主要风险,首先,商业银行主要依赖于复杂的风险计量模型对其进行度量和防范。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搜集和获取相关数据都是十分困难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数据和信息缺失,商业银行无法建立相应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直接影响到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五)我国商业银行缺乏个人理财专业人才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业务,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必须全面了解个人理财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金融分业经营使国内商业银行复合型人才非常不足。复合型理财人才的严重缺乏,制约了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影响了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作者:仝玲玲

银行金融理财分析论文 篇2:

浅谈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业务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化,金融创新也来势凶猛。而银行金融理财市场中的问题的日益暴露也给理财投资者带来了更多困扰。因而,加强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的市场监管变得十分重要。本文将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关于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决策建议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与世界金融的关系密不可分,越来越丰富的新兴金融产品涌入我国市场。单纯的负债业务与经营资产收益已不能满足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各种理财产品的研发与推广逐渐成为其新的目标。而目前的理财市场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理财产品的不合理处理将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1.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银行金融理财业务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能跟上其发展步伐。虽然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各项规章中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定有一定体现,但是对有关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令规定,这使得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2.银行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这使得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被打破,因而“分业监管”也将难以执行,加上各个监管部门组织分工不明,但是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监管。例如,很多银行不能将有关理财产品的专业术语通过合理的途径有效地传达给投资者,导致大量普通投资者无法正确理解所投资的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无法全面有效获知理财产品的真实信息。此外,监管部门对银行金融理财业务的监管并未落到实处,存在大量漏洞,从而影响理财产品信息的有效监管。

3.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素质层次不齐,投资者缺乏金融风险意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理财产品盛行,很多销售者为了完成个人业绩片面强调产品的最高收益,从而加大对其的描述,弱化产品风险揭示,对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提示不直接不具体,从而导致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过分注重最高收益。

二、关于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决策建议

1.加快完善银行金融理财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完善的金融理财市场法律体系是保证金融理财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因而加快我国银行金融理财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十分必要。有健全的法令规定才能使理财市场交易有法可依,从而保持良好的理财市场秩序。如由日本颁布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将“证券”一词概念延伸至金融理财产品领域,形成全面的行业法规体系。同时应制定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之前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早已无法应用于金融理财市场中的消费者,因而需出台一部更全面、更权威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費者权利。

2.提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力,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市场体系。虽然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相比一些发达国家还是比较落后的,金融创新水平还有待提升。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成功经验,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统一的、全面的协调机构,加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力,逐步形成完善的金融监管市场体系,从而保证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运行。

3.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除了完善金融理财相关法律法规之外,也必须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自身道德与专业修养的建设,例如,可以设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考试制度,保证理财产品从业人员的较高人文素养;重视售后客户满意度和投诉率,完善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以有效避免不合理销售行为的出现;还可制定一套全面科学的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体系,针对不同消费者风险评级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制定标准的销售用语,使投资者更清晰了解产品信息。相关的监管部门可通过电视、报刊或新媒体方式等渠道将相关金融基础知识传达给普通投资者,让普通消费者更详细了解产品及其运行状况,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

三、结语

金融理财市场体系的完善是保证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理财市场还存在很多监管漏洞,理财产品还未能发挥其重要优势作用,但只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我国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体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将会得到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金储一秀,袁亚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与经济,2011,(11):75-76.

[2]梁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趋同:羊群效应抑或是监管诱导[J].经济与管理,2014,(1):62-66,77.

[3]马延霞.构建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监管体系的探讨[J].新金融,2013,(7):60-63.

[4]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作者:王文君

银行金融理财分析论文 篇3:

中国影子银行的形态、风险及其规制对策

[摘要]文章阐释了影子银行的发展,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态及其风险,并对如何规制这些风险提出了建议——通过构建监预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监管合作;吸收民间金融,重构金融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健全监管法律等手段可有效降低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

[关键词]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规制工具

[DOI]1013939/jcnkizgsc201912042

影子银行是相对于传统银行而言的,作为一种现象,它出现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而作为一个概念,直到2007年才出现。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不少系统性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态及其风险,提出了如何规制风险的建议。

1影子银行的发展回顾

根据麦卡雷(McCulley)的界定,影子银行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尽管不是银行,却履行着银行各类职能的金融机构”。此后,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与论述逐渐增多,影子银行的内涵也得到了更为清晰的表述,但影子银行的确切定义,学界仍未统一。

影子银行是信贷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杠杆收购领域的主要参与者。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目前,影子银行系统正在去杠杆化的过程中持续萎缩,然而,作为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一环,影子银行系统并不会就此消亡,而是逐步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新的、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发展。

美国已提出要求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私募机构和风险资本基金实行注册,并对投资者和交易对手披露部分信息。

尽管目前中国仍然欠缺纯机构性质的影子银行,但中国影子银行的业务是客观存在的,诸如金融理财、信托租赁等,换言之,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中国存在着影子银行,并且影子银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影子银行指不在传统监管范围内,却有履行着银行各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相似的银行业务和民间金融等,它具备透明度低、杠杆化操作以及难以监管的三种特征。影子银行作为现代金融创新发展的产物,对个人资金需求的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化解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然而,影子银行由于监管的空白与欠缺也存在着不少风险,如何妥善地应对并规制这些风险,是充分发挥影子银行效能的必然举措。

2中国影子银行常见形态及其风险分析

21P2P借贷及其风险

P2P借贷,它兼具互联网金融以及影子银行的双重属性。P2P的是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从其业务范围来看,人人贷显然存在着不小的风险,比如非法集资的风险。在我国金融管理体系中,仅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具备吸收公众资金的权利,电子商务公司仅仅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并非金融机构,它在聚集公众资金的同时,本身就有可能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又如,P2P 公司的本质是一种媒介,它促进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的交易,而自己在其中收取一定的利益,也就是说,P2P 公司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也无法承担金融机构借贷风险的能力,资金的管理与流动一定程度上处于真空状态。此外,P2P平台的存在使银行资金更容易流入地下借贷市场,仅江、浙两地就有数以千亿元计银行资金转入地下借贷市场。

22理财产品及其风险

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四种形式:固定收益理财、保本浮动收益理财、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以及金融机构承销的理财产品,其中,前两种产品接近于存款,风险较小,而后两种产品则是虚拟化程度较高的风险型产品,尽管对外展示的收益较高,甚至利率达到两位数,但风险也较大,金融机构在其中仅仅充当掮客的角色,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投资者的本息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表现:一是信息不对称性。个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一方面是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多元性远远超出了个人消费者对信息的搜集、掌握、消化能力,金融产品的个人消费者难以准确地理解理财资金的预期收益;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承销中的不当推广以及投资者自身的盲目投资行为,给理财产品带来风险。二是系统性风险。尽管金融机构对后两类理财产品不承担任何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在产品失败后全身而退,相反,任何理財产品所造成的失利,都有可能给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制造成系统性的风险,甚至引发崩盘。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体系中,理财产品为表外业务,缺乏抵押资产,具有较高的风险,监管机构应该允许在其中小规模的违约,从而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减少盲目投资的行为。

23民间借贷及其风险

民间借贷是中国自古以来便存在的一种借贷方式。民间借贷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以及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领域起到了非常突出的作用,但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不小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层面的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民间借贷的趋利性容易导致盲目投资。相比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言,民间借贷通常发生于熟人之间,或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间,双方当事人彼此了解,信息也较为对称。但是贷款人在款项放出之后,便对资金的使用与配置失去话语权,借贷人处于逐利的目的会进行各种投资,甚至将款项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其他人,从而使资金处于无序不定的状态,并形成一定的债务链,而这个债务链一旦崩溃,便会造成整个民间借贷受到冲击。第二,民间借贷的利息相比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而言较高,不少人借款人在款项到期之后,无法支付本利,不得不进一步寻求其他贷款,从而造成滚雪球般增长的本息。第三,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监管相对模糊,既未曾以契约自由原则将此类借贷视作自由商业行为予以正常的保护,也未能从借贷的现实情形出发给予足够规范和保护,只有法律认定为高利贷的,不会保护债权人的部分收益。

3中国影子银行风险的规制对策

31构建监预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影子银行监管中的核心问题,也是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充分发挥影子银行效用的必然选择。首先,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影子银行发展、运行中的各类数据纳入统计范畴,构建全国性的数据共享制度。同时,由于影子银行的业务大多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为了规范影子银行的监控,商业银行必须完善自身表外信息的披露制度,以實现对影子银行反向监测的作用。其次,信用评级机构原为规范金融市场的重要机构,然而,评级机构自身行为的不规范性隐藏了影子银行的风险水平,不仅降低了影子银行自身的透明度,也增加了影子银行的风险积聚。对此,政府需要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在明确评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对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审查,严厉禁止信用评级机构内部腐败问题,提升评级的规范性。最后,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国家强化了影子银行风险的预警机制构建工作,实现了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因此,我国需要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在风险预警中的经验,通过数据分析、构建模型等方式进行风险预警,不断提升我国的风险预警水平。

32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监管合作

如何有效应对影子银行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增多的发展趋势?强化监管是核心。一方面,我国传统金融领域,长期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这种模式对于影子银行并不适用,因为影子银行在业务提供上种类繁多、涉及行业极其复杂,单一部门监管体制缺乏有效性。对此,政府需要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权限的基础上,深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互动,从而提升监管效能。另一方面,政府在影子银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强化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还要密切与其他国家或国际间组织的合作,这是提升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效能的主动追求,也是进行世界性金融风险监控的客观需要。对此,我国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主动与国际金融组织展开合作,积极吸收借鉴国际金融组织的先进监管机制,对特定的风险案例进行细致的分析与总结,从而保证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全面性;二是强化与其他国家合作,尤其是影子银行较为发达且监管经验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充分发挥好国际政府间的合作机制,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和非政府金融组织的协调作用,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性。

33吸收民间金融,重构金融体系

在我国传统的监管模式中,出于稳定金融市场的需求,往往对民间借贷持否定态度,或者实行类似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模式,这对影子银行的发展以及市场功能的最大化是极为不利的。影子银行相比于实体商业银行而言,只涉及存量货币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变动,并不具有信贷、信用以及货币创造的功能。对此,合理化的途径应该是适度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一是民间借贷确实能够化解我国经济中存在的固有问题,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二是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挑战,它能促使银行改革现有借贷系统,从而使银行业务更加健全、完善。将民间金融融入到现有金融格局之中,重构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途径。在此过程中,政府所需要采用的是“负面清单”式的治理模式,只要民间金融本身不和禁止性法律或政策触碰,不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政府就无须强力监管。

34强化信息披露,健全监管法律

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是滋生影子银行风险的重要因素,因而强化影子银行的监管必须以信息的全面性、透明性为前提。监管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内容:一是完善现有信息监管监测平台,公布影子银行的统一数据标准,并及时、准确地录入影子银行运营中的各类数据,以备分析;二是进一步规范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方式,细化其信息披露内容;三是构建信息披露奖惩机制,对那些准确、及时披露信息的影子银行通过公示的方式予以奖励,相反,对那些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影子银行则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信息披露与法律建设是规制银行风险的两条主要途径。影子银行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物,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尚未完全覆盖,即使偶有条款和影子银行相关,也过于宏观,缺乏执行效力。对此,我国立法机关需要重视起来:首先,影子银行无论其外在形态如何变化,金融功能是其核心,法制建设需要以影子银行的功能为导向,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其次,针对目前有关影子银行专门法律的欠缺,立法机关需要从现有法律条文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提升监管效能。

参考文献:

[1]贡晓红影子银行风险生成机制及其规制[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15

[2]沈伟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及规制工具选择[J].中国法学,2014(4):151-177

作者:杨星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国内行政处罚制度论文下一篇:液体压强物理实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