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诈骗研究管理论文

2022-04-17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人寿保险诈骗研究管理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应运而生,已严重危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破坏保险市场经营秩序。

人寿保险诈骗研究管理论文 篇1:

关于保险欺诈的研究综述

摘 要:保险欺诈问题已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国内外不少学者对此作了研究,就此对国内外保险欺诈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主要从保险欺诈研究的特点、角度、现状等方面总结比较,在此基础上探讨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及未来的研究趋势。

关键词:保险欺诈;欺诈识别;综述

一、国际保险欺诈的研究综述

(一)国际保险欺诈的研究特点

1.在实证研究方面,注重对保险欺诈的识别研究。具体地说就是采用回归及其他统计、计量的方法,找出保险欺诈的识别因子,并将这些因子按照识别的贡献赋予不同的权重,代入一定的识别模型中,进行具体险种的欺诈识别分析,以便协助保险人在众多的保险索赔中将疑似保险欺诈案件剔除出来。例如,Bachir and Georges(1997)利用专家系统对加拿大的保险欺诈进行识别;Caudill(2005)应用LOGIT模型对美国机动车保险欺诈的识别。诚然,这种识别并不能达到完全识别的效果,但是,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在面临疑似索赔案件的时候,作为判定的工具。同时,不同的识别模型,识别的效果不同,要考虑险种的特殊性做出修正。

2.在理论研究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成因主要集中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方面的研究。Schiller(2006),Moreno,Francisca and Watt(2006)认为,信息是可还原的,可通过特定模型重构出险的现场信息,剔除受投保方操纵的信号。诚然,Schiller的证明仅仅只是理论上的突破,但不论如何,对信息的精炼始终是贯穿保险反欺诈的一项重要因素。

(二)国际保险欺诈的研究视角及相关研究成果

1.法律视角。实际上各国对保险欺诈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严格程度不同。中国在《保险法》和《刑法》当中简单作了规定,并且这种规定仅限于严重的保险欺诈,不论是手段的恶劣程度,还是欺诈金额较高,上升到保险诈骗的欺诈行为。但是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中,目前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反欺诈的部门。在美国,有专门的保险欺诈法,同时成立专门的保险反欺诈机构。而英国。ABI每定期会发布关于保险欺诈的现状报告。法律和相关的反欺诈机构是防范保险欺诈中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2.心理学的视角。近年来,保险研究越来越重视心理层面的分析。保险经营的是“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来自于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对“不确定性”的心理担忧是诉诸保险的深层原因,并将影响投保人的保险行为。英国ABI在这方的专门调查和研究较丰富,其调查结果显示,一方面人们对不诚实行为的容忍度增大。适当地夸大保险索赔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种容忍度的放大,导致机会主义的保险软欺诈上升。在美国,调查显示有25%的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是可以接受的。另一方面是投机心理使然。在法律和保险合约之间寻找间隙的投机心理。例如,很多国家都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认定为保险诈骗罪。那么在保险合约和刑法之间还有一些灰色空间。对于那种属于保险欺诈,却不属于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被很多人所默认。据ABI调查显示,在英国,40%的人认为适当地夸大保险索赔是可以接受的。

3.实证分析的视角。这种分析着重于解决“保险欺诈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到了什么程度,造成了什么程度的保险损失”。对于保险欺诈这种现象,国际上实证分析中较多采用统计中的因子分析、回归分析、Logit模型、Probit模型分析。这些分析的核心在于试图找出影响保险欺诈的可以量化的指标,并通过建立的模型来检验保险市场中现有的保险欺诈状况。主要有:Picard(2003)研究用optimal audit strategy识别保险欺诈;Caudill(2005)建立了保险欺诈的Logit模型,这些在当今国际保险欺诈的识别中都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模型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前提在于一国的保险市场有比较完善的保险投保、理赔数据。目前,对于中国的保险欺诈研究,数据的缺失是最大的障碍。

4.信息经济学视角。这是最早的研究方向。从Arrow(1971)的《风险分担理论文集》开始,保险欺诈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被广泛研究,Botch(1999)在其《保险经济学》一书中,也着重分析了道德风险引致的保险欺诈。Arrow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保险合约的不完备性和执行的不可完全监督性,导致的保险欺诈,因此认为,对保险合约进行改进,使其具有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是解决的根本之道。而Borch侧重投保人的偏好与保险人的偏好差异,导致为了追求各自目标效用函数的最大,而背离保险合约的行为。从二者的差异来看,Arrow将解决的路径诉诸合约的完善,或者改进;而Botch诉诸于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偏好引导,并且加大保险欺诈被识别的惩罚,以改变被保险人的收益结构,达到约束保险欺诈行为。而Moreno.Francisca and Watt(2006)在其共同的研究中发现,配合理赔审计情况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抑制保险欺诈并非总是有效,它要求保险合约是可续保的,以便符合反复多次的博弈条件,将探讨的激励—约束的有效性进行跨时期的界定,同时要求动态地观测投保方的信息。

5.宏观因素分析。保险承保的是“不确定性”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增大或减少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例如,失业的上升、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交通事故的增多,立法的废除或建立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人们的保险行为。事实上,不同的制度背景下,保险欺诈的实施和程度有很大区别。

二、国内保险欺诈研究现状

国内对保险欺诈的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保险欺诈并不严重,这主要得益于当时的市场结构:当时保险公司数量较少,被保险人难以实行跨公司进行连锁欺诈。其次,当时保险金额也较低,保险欺诈的数额也较小。但是近几年保险欺诈快速上扬,但是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仍然鲜见。究其原因:第一,保险公司之间各自为政,为了公司声誉,对保险欺诈的披露较少,也没有专门机构统计欺诈数据,这给保险欺诈的研究带来难度。第二,研究的单向性。随着产权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推进,国内大多数的研究均向这个方向倾斜。第三,中国保险研究的宏观性。中国的保险研究注重宏观方向,对于微观问题的研究较少。保险欺诈作为一种保险经营中的现象,更多地被认为是保险公司自身的事情,并不深刻地从行业及全社会严重性的角度加以探讨。

国内为数不多的保险欺诈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研究的议题集中在保险欺诈的特征分析。例如,宋军(2005)对中国机动车保险中的欺诈特征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加强中国保险欺诈的防范及保险公司完善自身的承保和核赔的流程,从制度上建立保险欺诈的防范体系。而国际上,较多地集中于保险欺诈的识别分析,中国目前鉴于保险理赔数据还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掌握,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统计机构,因此,识别的数据获得的成本太高。

2.研究的工具单一,鲜有实证分析。由于数据来源的困难,同时也由于中国保险研究技术的滞后,国内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以定性研究为多,定量研究鲜有。这数据来源的困难有两方面:首先,中国1998年建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前没有专门的保险数据统计机构,所以,纵向的数据获取较为困难;其次,中国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经历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早期数据中产寿险的理赔数据难以区别,而据此再提炼出机动车保险的专门数据更是不易;最后,随着财产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分额,经营的重心还停留在扩大保费,对于保险欺诈往往并不深究,识别出的保险欺诈也仅仅是取消保险合同,拒绝赔付,较少诉诸法律程序。

3.研究视角中,法律视角较多,其他视角较少。目前国内对于保险欺诈,主要是研究其中的保险诈骗。例如,李记华(2003)研究保险诈骗的特征及对策。事实上,当保险欺诈已经产生,并数额较大归属保险欺诈罪的时候,其分析已经是事后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了,而且,不论是从发生的频率,涉及到的被保险人数量等方面来看,保险欺诈显然比保险诈骗更为广泛,造成更大的危害。但是,中国目前的保险法律中,还没有形成对保险欺诈的清晰界定。能够进入法律审核的还仅仅只是保险诈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国内外研究列表如下:

作者:崔松 栾菩菩

人寿保险诈骗研究管理论文 篇2:

对保险反欺诈工作的几点思考

摘 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应运而生,已严重危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破坏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为了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2]69号)文的精神,我国保险业可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从立法保障、行业推动、信息技术、文化培育等方面,夯实反欺诈工作基础,全面推进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建设,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

关键词:保险欺诈;反欺诈;困难和建议

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欺诈行为日渐猖獗,已严重危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吞保险机构效益,破坏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2009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破获一件规模巨大的保险诈骗案,这个遍布全国的骗保组织所骗的医疗保险金竟高达5亿美元。2013年曝光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涉及约3000个投保人。研究表明,在金融危机、经济增速低迷时期,保险欺诈犯罪不仅在部分地区、个别行业呈高发态势,而且表现出专业欺诈、联合欺诈、跨国欺诈等新特点,从而导致反欺诈工作面临更加艰苦复杂的境地。各国保险行业如何建立科学长效的反欺诈体制机制,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危害性

关于保险欺诈的定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6年在《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中明确地将保险欺诈定义为:欺诈实施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其主要类型包括保险业内部欺诈、保单持有人欺诈和保险中介欺诈三种。2012年中国保监会颁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保险欺诈定义为: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非法经营、保险合同诈骗等三大类。该定义概括和列举了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保险欺诈风险点,也是我们打击保险欺诈的重点,包含俗称的“三假”案件,即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

关于保险欺诈的危害,一是间接推高保险产品价格,直接损害投保人利益。保险赔付率是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欺诈导致的高额赔偿和给付必将推高保险费率,费率的提高最终以保险费的形式转嫁到广大投保人身上,导致诚实的客户为保险欺诈买单。如美国保险研究理事会1996年研究发现,涉嫌欺诈的汽车碰撞事故赔案中,每赔付一美元的同时就有17-20美分赔给了诈骗方,车险购买者每年因欺诈而增加的保费支出高达52-63亿美元[1];二是破坏保险公司稳定经营,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保险欺诈案件的增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提取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和绝对额度,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严重的将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倒闭。如美国自1969—1990年间共有302家保险公司倒闭,其中30%的保险公司倒闭原因归咎于防治保险欺诈犯罪不力[2];三是诱发犯罪影响社会安定,直接侵害保险消费者的生命财产。由于保险欺诈成本低,收益高,保险欺诈人常为获利铤而走险,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如上世纪有着“毒夫少妇”之称的阿根廷人波利娜门云萨先后用毒药或制造车祸的手法谋杀了10位丈夫,从中得到人寿保险金共150多万美元[3]。

二、国际反欺诈经验与启示

面对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立法先行、政府推动、公司为主、行业联合”四位一体的保险欺诈防控体系,有力地打击了保险欺诈犯罪,取得显著的治理效果,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建立完善司法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自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先后颁布《保险反欺诈法》、《保险欺诈调查法》、《车险承保前检查法》、《汽车理赔信息储存法》等一系列法案,明确规定保险欺诈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内容上对欺诈警示条款、强制报告义务、特别调查科、承保前的车辆检查等予以强制规定,对从事反欺诈正常调查取证行为的保险机构予以豁免民事法律责任等。由此,从法律支持和保障方面,为保险反欺诈工作保驾护航。

(二)建设层级组织体系,形成联动机制

1993年美国设立全美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由政府机构、消费者组织、执法机关、保险公司共同发起成立,其工作目标是推动和促进反欺诈立法,全力打造全美反保险欺诈信息交流中心,对反欺诈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协调支持等;美国有3类机构专门负责保险欺诈调查与起诉:保险公司特别调查机构、各州反保险欺诈局和全美反保险欺诈办公署。美国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专门设立特别调查科,作为常设机构承担反欺诈日常工作;各州保险反欺诈局作为官方组织,主要负责组织指导保险业反欺诈工作,调查本局举报热线收到的保险欺诈举报,处理保险公司移交的疑似欺诈案件;全美反保险欺诈办公署(NICB)成立于1992年,主要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的保险欺诈案。由此,通过建立行业性组织和分层次的欺诈调查机构,形成覆盖全美的反欺诈组织体系。

(三)重视运用新技术,提升工作效率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成为保险业反欺诈的有力武器。美国保险服务办公室(ISO)所推出的ClaimSearch系统,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和挖掘程序,使得保险公司、执法部门能够借助该系统及时发现索赔案件的可疑指标或线索,目前该系统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索赔数据库;全美反保险欺诈办公署(NICB)通过建立索赔信息的统计分析模型,来预测和识别索赔人复杂的行为方式,同时开发索赔评级系统,根据评级得分的高低来确认是否有欺诈成分。由此,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推广,显著提高了反欺诈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

(四)重视普法警示宣传,培育诚信文化

美国等发达国家向来重视反欺诈的培训和宣导,不仅通过在中小学必修课中增加反保险欺诈内容、建立反保险欺诈专业网站、举办专家论坛或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而且把普及知识、提高公众反欺诈意识融入日常生活中。如美国反保险欺诈联合会将保险欺诈的典型案例定期刊登在《华尔街日报》、《福布斯》、《纽约时报》等著名的报纸和杂志上,在NBC、CNN等影响力极大的广播电视公司黄金档节目中定期播出保险欺诈案例等;NICB和CAIF利用其拥有的人力资源优势,通过设立专业培训机构、出动众多反欺诈专家,为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培养优秀的反欺诈人才。同时,在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中开设专业反欺诈课程,有的放矢地帮助保险从业人员提高反欺诈的意识和技能,筑牢反欺诈第一道防线。由此,通过多渠道的普法宣传、案例警示、专业培训等方式方法,稳步推进反欺诈宣传,营造诚信守法的文化氛围。

三、我国反保险欺诈实践

中国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欺诈风险的管控。一是建立组织架构,规范反欺诈监管。保监会稽查局专门设置了负责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处室,各保监局成立了反欺诈处或责成稽查处组织负责辖内反保险欺诈工作,稳步建立了上下联动的反欺诈监管体制。同时,为加强欺诈案件管理,建立和规范了案件报告、风险预警、内部问责、移送司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专项治理行动,净化行业发展环境。2009年保监会组织部署保险业全面开展“打三假”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销售假保单、编制假赔案等行为。2012年保监会配合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破案会战”行动,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提高了保险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识假、防假和打假的风险意识和能力。三是密切沟通联络,加强区域合作。保监会通过签署《海峡两岸共同防范保险欺诈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三方反保险欺诈监管合作协议”等,深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反欺诈的合作交流,为共同有效打击保险欺诈犯罪打下良好基础。四是做好顶层设计,指导行业反欺诈工作。为遏制欺诈案件多发势头,适应IAIS对国际保险监管的新要求,保监会2012年8月公布《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2]69号),旨在通过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工作体系,着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积极贯彻保监会《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完善制度规范、开发建立数据监测平台、加强培训宣导等推动反欺诈常态化内控建设,提升保险业核心竞争力,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四、反欺诈工作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一)保险司法环境存在“三难”现象,反欺诈工作需要法律支持

《保险法》和《刑法》的有关条款是我国目前规制保险欺诈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保险欺诈的法律约束还十分不足。如目前保险司法环境普遍存在“三难”现象,即立案难、取证难、量刑难。虽然最高检所作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保险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执法机关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以既遂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条件。而保险公司查勘识别虚假赔案的手段有限、能力不足,所取证据与立案标准存在差距,致使保险诈骗案件立案困难,追责乏力,间接导致保险欺诈犯罪愈演愈烈。建议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推动完善刑事立法,从保单特别调查、理赔数据分析、承保车辆检查、民事责任豁免等方面为反保险欺诈提供全面的法制保障。同时,联合公安部门加强保险诈骗案件立案、侦办,切实加大保险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

(二)政府主导作用有望加强,行业反欺诈组织亟待建立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日益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援助,保险公司就很难将反欺诈行动付诸实施。如果缺乏保险监管机构的介入,源于调查手段的粗陋,就很难查处那些重大疑难欺诈案件。如果缺乏行业性数据分析处理机构和机制,就很难识别跨公司、跨地区、系列化的保险欺诈案件。总之,任何忽视和不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反保险欺诈举措,都难以取得明显成效。建议按照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调动社会多方力量,构建包括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道路交通管理、医疗鉴定机构等多方参与的诸如保险反欺诈联盟性质的组织,承担确立行业性反欺诈标准、提供行业性数据分析服务、推动数据共享、提升公众反欺诈意识等职责,从整个消费链条建立行业紧密合作的机制,有效提升反欺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存在缺陷,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

部分保险公司存在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对案件风险防范缺乏足够重视,承保、财务或理赔等方面内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如产品设计存在漏洞、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岗位技能培训未及时跟进等,在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建议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督促引导保险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反保险欺诈监督制约机制。一是针对基层机构开展反欺诈审计或合规督查。二是做好风险监测和预警,充分利用信息系统、高科技手段、行业或医疗机构交流平台等及时监测、预警欺诈风险。三是切实推进欺诈风险管控的缺陷整改,强化内部问责和外部追责机制,完善反欺诈长效内控机制。

(四)社会公众反欺诈意识薄弱,反欺诈法律知识需要普及

近几年,为切实解决理赔难等舆论热点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对保险理赔服务的需求,各保险公司采取一系列举措简化理赔手续、提升理赔时效,特别对小额快速赔付案件,难免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理赔质量为代价,对案存疑点没有足够时间开展调查,而保险消费者往往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迫使保险公司快速支付赔款。建议通过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公众保险和法律意识。首先,建议扩大普法的对象和范围,不仅面向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更应面向公众、新闻媒体、执法机构,明晰社会公众应尽的法律职责,包括车辆维修和医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真实服务,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部门和保险中介部门应为保险事故做出客观真实的责任鉴定。其次,建议采用多种形式揭示保险欺诈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如在中小学必修课中增加反保险欺诈内容,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介进行欺诈案例警示报道,引导公众自觉抵制保险欺诈,从源头上防范欺诈风险。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卫新江.汽车保险欺诈与反欺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裴光,王柱,刘杨,陈婕妤.台湾地区保险反欺诈经验和启示[J].保险研究2009 (11).

[3]万里虹.人身保险欺诈及其防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作者:宋德琼

人寿保险诈骗研究管理论文 篇3: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摘要: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保险行业也面临着快速的发展和变革,使用新型营销理念与信息技术给传统的保险行业带来了挑战。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研究保险行业的发展方向,对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了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以探索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保险行业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大数据”;保险行业;应对措施

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保险行业的总体利润也在持续提高,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有着直接联系。当前时代下,保险收费的增速较高,互联网渠道对保险行业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推动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保险公司抓住机遇,借助互联网力量推动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得保险行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机遇,为保险行业注入了巨大活力。随着科技发展与国家政策的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各大保险企业需要探索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如何优化自身的管理与服务水平,以提高产品质量,从而抓住市场发展的机遇。

二、“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为保险行业带来的机遇

(一)拓宽发展渠道

互联网的发展给保险行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渠道,拓宽了保险销售的范围。与传统的销售渠道相比,互联网平台更加便捷,可以向消费者展示全方位的产品,为消费者量身定制产品,比以往的上门推销方式更能让客户接受。例如,现在的私家车主很多都在网上购买保险,网上的信息量更大,可以提供的产品更多,方便车主找到适合自身的产品。

(二)优化销售模式,提升客户满意度

销售是保险行业的重要环节,传统的保险行业主要是业务员推广销售模式或电销模式,可能影响客户的日常生活,甚至会让客户觉得是骚扰,也让客户对保险业务员敬而远之。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保险行业的销售模式也在改进,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解决传统销售模式的弊端,通过线上平台实现与客户信息的交流,从而加强对业务流程的控制,优化销售模式,提高销售效率。

(三)回归保险互助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购买保险的成员共同分担风险。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保险回归到了互助的本质,通过互联网模式,使得保费可以低于线下销售渠道的保费。例如对民事行为的承保,承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从理论上而言承保责任越多也就越能够提高风险抵抗能力,通过承包人之间的风险共担降低了保费。

三、“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

(一)信息披露失真,客户满意度不足

互联网能够加速信息的沟通效率,让人们能够接触更多的信息量,但是信息不对等的现象依然存在,线上交易模式使得保险公司在宣传方面强调吸引眼球,夸大产品的功能,导致消费者难以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销售只是保险的中间环节,客户重视的是理赔过程,如果在销售上花费功夫,不在理赔方面做好服务,那么客户满意度将会降低。

(二)商业模式与产品需创新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销售模式主要有第三方平台、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等模式。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这些模式有一定的缺陷,例如第三方平台模式缺乏有效的监管,官网销售模式缺乏有效的宣传。同时,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很多新型保险产品应运而生,但是產品存在同质化严重的现象,产品创新不足,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三)监管不力

互联网时代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关于互联网环境的立法工作和监管体系还存在较大的缺陷,这对保险行业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容易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也容易让消费者失去对互联网保险的信任。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保险的法律,但是内容不够详细且存在与法规相互冲突的地方,执法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不利于对保险行业监管。

(四)信息安全风险较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各项数据来制定更适合客户的产品,使产品更符合客户的需求,但是也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例如,客户信息可能发生泄露,使客户受到诸如诈骗、骚扰等事件,这与互联网的安全机制不成熟密切相关,互联网安全机制的脆弱使得信息系统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在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行业信息安全应该受到重视,只有提高对信息安全方面的保护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保险行业的应对措施

(一)改善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模式

在互联网时代下,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互联网背景下经营管理模式的研究,突破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传统的保险业务业务链较长,从产品的设计、销售到理赔过程,包含了一系列的环节,这些复杂的环节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运营与管理成本,降低了保险行业的盈利空间。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保险工作,能够精简保险公司管理的各项流程,使保险公司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客户的维护与理赔服务上,通过互联网能够有效的整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配比,撤销不必要的业务岗位。

(二)加强产品创新,开发新技术,适应客户多元化需求

传统的产品模式和服务模式在当下难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产品的创新,开发新技术,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来分析客户的潜在需求,创新互联网推广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客户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的新产品不仅在互联网平台上推广,同时还需要与线下网点相结合,将传统营销模式和互联网营销模式相结合,从而使客户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到满意的服务。另外,要加强对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提高客户的满意度,让客户能够最大限度地感受到保险公司服务的专业性,提高客户的回购率。

(三)培养互联网保险人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对保险公司的人才提出了更为专业的要求,需要保险公司人才具有数据管理、网络运营、产品设计、产品推广等多方面能力,需要各方面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性人才。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人才极度缺乏,且整体素质普遍较低,缺乏对高端人才的储备。保险公司在推广产品,加强管理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将员工素质的提升放到战略性位置上,打造出专业能力较高、经验丰富的保险人才团队,紧跟时代潮流的发展,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运营水平。

(四)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体系需要得到加强。互联网作为新兴产物,其发展需要通过引导与监督,才能使互联网保险行业得到规范,从而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加强客户的信任感。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还不够成熟,客户信息泄漏导致客户受到诈骗、骚扰等事件频繁发生,这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方式,维护市场秩序,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网络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网络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例如在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方面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距离安全化的网络管理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此必须要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专注于服务功能的升级,向客户提供信息咨询、网络交易纠纷处理等多方面的功能,并提供医疗、生活、财产等多方面的保险。随着互联网保险的高速发展,目前的网络风险控制和网上支付困难等问题是制约网络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我国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技术和经验,例如在通过CA认证技术,解决拒绝服务或网络攻击等问题上多下功夫。同时网络环境发展也必须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要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保险的竞争环境,促使其实现规范化、合理化的发展。

(六)有效整合渠道

保险公司要整合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实现内部渠道和公司之间各渠道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对客户进行深入挖掘,对投保人持续提供新的产品推荐。首先,从产品角度而言,保险公司要针对不同营销渠道的特征,以客户的需求为核心,对不同營销渠道的产品有效整合,使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在同一个保险公司能获得满足。对不同销售渠道的产品,还需要与同行业以及其他金融公司建立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产品。并通过同一种产品对不同公司的客户进行整合,让不同公司渠道的客户能够购买到同一种产品。其次,要从客户的需求出发,开发多元化的产品,根据不同的营销渠道特点、不同的保险责任、不同的销售渠道、不同的客户特征来开发产品,例如孕妇保健产品、学生保险产品等,从而设计出个性化的保险方案。最后,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应该尽量扁平化,从而实现横向协作的高效化。由集团总部牵头,各成员公司参与,在公司之间设立联席会议机制,把下属公司的业务、财务、客户资源有效整合,降低内部损耗,实现资源共享。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应该针对新时代下的发展需求,积极转型,对公司销售和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加强对产品、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不断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并培养互联网保险人才,加强人才团队的建设。另一方面,国家需要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规范保险行业的发展环境,通过全方位的监管使互联网保险行业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李琛淇.“互联网+保险”对保险业就业影响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7,36(08):143-145.

[2]任晓聪.“互联网+”时代保险金融发展困境与路径探寻[J].管理现代化,2016,36(05):11-13.

(作者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作者:包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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