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现象的危害性

2022-07-31

第一篇:三违现象的危害性

“三违”现象的危害性

“三违”现象的类型及特点。通过座谈了解及大量事实证明,“三违”现象的类型及特点主要表现是:

1、盲目性“三违”。少数职工认为,煤矿井下作业只是一种简单的体力劳动,因此,对学技术钻业务和学习安全知识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凭习惯和经验作业,造成盲目性“三违”。

2、无知性“三违”。相当一部分职工由于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较低,自控能力和自主保安意识差,对应知应会技术和施工措施一知半解,很多人违了章还根本不知道错在什么地方,造成无知性“三违”。

3、习惯性“三违”。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区队干部,不能摆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只讲进尺、产量,随意省略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尝到“甜头”的情况下,实施习惯性“三违”。

4、管理性“三违”。 有些区队管理人员,重生产安排轻隐患整改,重制度制定轻现场落实,执行力服从力差,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一拖再拖。甚至有的管理人员明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指挥职工强行作业,造成了管理性“三违”。

5、放任性“三违”。个别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现场管理粗放,对一些轻微“三违”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助长了职工的错误思想,久而久之,造成了放任性“三违”。

6、工序性“三违”。有的职工在作业中不按照规程要求施工,工

第 1 页 共 8 页 程质量差,安全设施不齐全,给后续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留下了安全隐患,造成工序性“三违”。通过对发生“三违”的主体分析,40周岁以下占绝大多数,由于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影响,严重“三违”逐年减少,一般“三违”却相对增加,作业工序、环节多的单位“三违”现象相对严重,采掘、机、运、通单位是“三违”的多发单位,其主要特点是文化程度越高、年龄越大、资历深厚者,“三违”行为越少。

“三违”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三违”的主体是人,人的错误思想是导致“三违”的主要根源。由于职工个体的文化层次、社会阅历、家庭状况、思想素质等各不相同,因而造成“三违”的主观原因也呈多样性,通过座谈了解、综合分析,其主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侥幸心理。有的职工认为自己的自我控制能力强,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自如,偶尔违章也不会出事,碰运气一旦成功,就盲目自信,经常抱着侥幸心理去违章作业。

2、麻痹心理。在单位一段时间没有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有些管理人员、职工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臵之度外,认为做好安全生产是一件容易的事,麻痹思想油然而生,“三违”现象屡见不鲜。

3、习惯心理。由于工作内容、场所、形式单一,很多管理人员和职工干惯了、看惯了、习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形成习惯性“三违”。

4、马虎心理。少数职工在工作中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

第 2 页 共 8 页 注意力不集中,应付公事,糊里糊涂出现“三违”。

5、蛮干心理。有些职工,特别是班组,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一心只想多超产,多拿台阶奖,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就是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甚至有的职工为了早下班,早上井,进班就干,简化作业程序,盲目蛮干,从而导致“三违”增多。

6、取巧心理。有的职工为了达到早上井早下班的目的,投机取巧,铤而走险,臵规章制度于不顾,我行我素,冒险违章违纪,爬飞车、坐皮带、坐矿车,没有充分考虑其违章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

7、轻视心理。一些新进矿的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没有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三违”的危害性,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8、厌倦心理。部分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9、唯心心理。极少数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和来自偏远山区农村的职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往往导致违章作业现象。

造成职工“三违”心理现象的发生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其客观因素主要是职工的文化素质不高,往往形成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产上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

第 3 页 共 8 页 关系,常会产生“上班就是挣钱”、“挣钱就是养家糊口”的单纯认识。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生产战线长、作业条件恶劣,劳动时间长,长期超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心理产生疲倦,滋长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违章作业。

同时,管理不科学也是诱发职工“三违”的重要客观原因。主要体现在管理人员抓管理不讲究方式方法,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对职工高压强管,缺乏民主公正,严重挫伤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现场要求职工按章作业,而自己却违章违纪,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臵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安全形势,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工作有布臵,不检查不落实,制度形同虚设、考核奖惩不兑现,造成职工信任度下降。

在客观因素中,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在不断增加。一方面职工过多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为走样;另一方面,与其它行业相比,职工收人普遍偏低,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稳定;其次,职工家庭和亲属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及生老病死等也会使职工情绪波动,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导致行为失调,出现违章违纪。

强化安全生产,控制“三违”的建议。人是组织管理中最不确定的因素,也是企业安全管理最难以把握的问题所在。煤炭企业安全管

第 4 页 共 8 页 理的核心是“人”,只要人的工作做好了,“三违”就杜绝了,安全工作也就搞好了。许多“三无”区队、班组,月度、实现无“三违”的事实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规范人的安全行为,控制不安全行为发生,是控制“三违”、杜绝事故的主要工作方法。

1、培育职工健康的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有些职工摆不正自己的位臵,被动地接受管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管理,将自己游离于企业发展之外。基于这种现象,必须通过深人扎实的宣传教育,帮助职工把实现自我价值构筑在企业发展的平台之上,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态支配自己的行为,履行工作职责,实践安全生产,忠诚企业,真诚工作,形成企业与个人相互依存、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2、要实现正规循环作业。对于这个问题,决策层要严格要求,操作层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合理的工作量,要养成规范的操作习惯,不搞突击生产,不搞疲劳战术,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要严禁搞献休加奖加分做法,更要清查处理“超工作量加倍计奖计酬”的土政策,确保职工正常合理的休息,有充沛的精力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去。在施工地点远、战线长、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的情况下,应考虑“四六制”作业、班中给职工送餐送水、强化劳动保障保护,使职工感到企业的温暖、组织的关怀,自觉筑牢狠反“三违”的思想防线。

3、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和规范。安全管理要从源头抓起,对工

第 5 页 共 8 页 程的设计、施工、投资和设备的购臵都要实行终身制。不管什么时候出现问题,都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良好基础。要建立健全垂直式指挥系统,提高执行力、服从力,形成矿长、分管矿长、各分管专业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共同遵循服从指挥的原则、逐级指挥的原则、一个上级的原则、上级对下级不能越级指挥但必须越级检查的原则、复命制的原则、紧急情况下上级有权越级进行总体指挥的原则,以充分发挥集体和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凡因违章发生的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承担,并交纳现金,严禁区队集体支付,让违章者拿着现金交罚款,感到心痛,花钱买教训,教训自然深刻。干部下井应统筹安排,执行“三三制”,早、中、夜班各占三分之一,消除井下安全管理和检查的盲区,消除产生“三违”的土壤。

4、高度重视安全投入和装备问题。无论企业多么困难,资金如何紧张,都要保证安全的投入和治灾防灾的经费。同时,要加强加大安全培训的投入。安全培训工作是投资最少、见效最快、回报最持久的特殊投资。要通过加大安全培训的投入,加强基地建设,增加培训装备,配强硬件软件,努力构建强有力的安全培训体系,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塑造本质安全人。

5、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安全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是人们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的准则。要实现安全生产,建设本质安

第 6 页 共 8 页 全型矿井,需要对职工进行全方位不间断教育。要做到环境育人、活动育人、培训育人、典型育人、宣传育人,使广大职工深刻理解和知道“安全是大事,安全是大家的事,更是自己的事”,筑起心中的安全防线。职工是安全的主体,对职工的关怀就是对安全的高度重视。要把井下职工视为最可爱的人,在政治上、精神上、生活上,待遇上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基层区队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克服简单粗暴,动不动就骂人等恶习,稳定一线职工队伍。

治理“三违”的措施。查处“三违”、处理“三违”的目的是消除“三违”,为此,需要多措并举,集教育、处罚、帮助于一体,综合治理,方能取得明显实效。通过调查座谈,其主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追查分析:由矿安监处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三违”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发现“三违”人员参加,共同分析产生“三违”的各种原因,找出主要根源。

2、现身说法:“三违”人员在本单位安全活动时,结合自身“三违”事实,谈认识、谈体会,吸取教训,保证不再违章。均由各基层单位党政主管负责落实。

3、停班学习:停班学习的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一般“三违”集中学习一周,严重“三违”集中学习一个月,集中学习由教培部门负责。

4、帮教提高:科级以上的领导、支部书记、工会女工协管对“三

第 7 页 共 8 页 违”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三违”人员提高思想认识。

5、行政处罚:按照企业文件规定的相关条款,对“三违”责任制进行处罚或处分。

6、张榜公示:通过公示栏、局域网等形式公布“三违”人员名单、内容及处罚结果等内容,让大家进一步接受教训。

7、媒体曝光:由企业宣传部门组织,通过企业內部新闻媒体对 l“三违”人员的追查、分析、处理进行爆光。

8、亲属签字:“三违”人员在停班学习期间,通过反思,写出安全保证书,家属或亲人在安全保证书上签名。由单位支部书记负责。

9、建档立卡:对各类“三违”人员有安监部门负责建立追查、处理档案,记录清楚。

10、业务考试:停班学习期满前一天,由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对“三违”人员进行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时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办法执行,考试不合格,将延长停班学习时间,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8 页 共 8 页

第二篇:“三违”现象的分类和整治措施

综掘三区 区长 任学存

最近几期《督察通报》显示,春节以来的七周,全矿各周“三违”次数分别为6

1、8

1、8

6、7

6、9

2、7

7、71次,虽然略有下降的趋势,但仍然远高于节前的安全水平。究其原因,较浅层面的是由于职工节后产生了懈怠情绪,更为重要的是安全思想教育、安全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原因。到4月8日我矿即可实现安全生产5周年,在这样关键的时间段,“三违”次数仍然保持如此高的水平,安全形势着实堪忧。面临严峻的安全形势,如何降低控制“三违”乃至杜绝“三违”已经成为全矿上下共同关注的课题。

通过对《督查通报》中我工区和其他单位的“三违”现象分析,我们发现“三违”不仅次数多,形式也不尽相同。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我们暂把“三违”分为以下两大类:行而不知和知而不行。

行而不知即管理者或职工已经有了“三违”行为却没有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一方面是因为“三违”人员不了解相关各类规定,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育培训的失位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包括“三违”人员思想上认知水平较低,不能识别“三违”的严重危害。

知而不行即管理者或职工明知自己的行为违章、违规、违纪,有发生事故的隐患,却依然我行我素,无视安全生产规定。这种“三违”的性质更加恶劣,带来的危害也更加严重。结合我工区的实际情况,知而不行“”三违的表现又分如下几种:

一是作业人员的懈怠引发的“三违”。有的职工认为按照规程操作费事费力,为了图一时的方便省力,少走几步路,少看一眼,出现了违章作业,为生产安全埋下了隐患。如第八周我工区某职工站在皮带上作业时未拉紧停闭锁,事后工区领导追查其“三违”原因,该职工回答自己就是因为距离紧停闭锁二十多米不愿走过去拉上闭锁才出现了违章作业。

二是日积月累养成的坏习惯引发的“三违”。虽然大部分人都知道是违章,但因为听惯了、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久而久之把违章当成了正常的行为。这种“三违”有一个重复出现的特点,在一些有经验的老职工身上表现的尤为明显。作业过程中,安装两帮底部锚杆时,部分职工不按规定吹眼重复出现了多次,导致锚固质量不达标。有些青年职工刚参加工作就在老职工的“传帮带”下出现了这种违章作业的现象,长此以往形成了习惯性“三违”。

三是片面追求工作量忽略安全生产引发的“三违”。有些职工甚至管理人员不能正确看待工作进度与安全的关系,一味地要进尺,盲目追求工作进度,从而引发“三违”现象。在第十一周中,我工区某班迎头支护前未找净活矸活岩,施工锚索后不及时二次加压,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当班班长想多干一排活,多挣一排分,忽略了职工的安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值得肯定,但是干工作要讲究科学有效的方法,不能一味蛮干,威胁安全生产形势。

四是技术工艺上的落后和作业环境较差等客观因素引发的“三违”。由于现场作业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操作人员无法应变,也有可能导致“三违”的反复发生。如在《督察通报》中反复出现职工站在锚杆机上安放锚固剂的现象,这就是因为有的巷道较高,迎头空间小、浮煤陡,无法架放梯子,职工图方便省事,引发了“三违”。这也要求技术人员和职工群策群力,促进技术工艺的革新。

五是工作中的偶发失误引发的“三违”。部分技术人员和职工由于一时的粗心大意,容易忘记日常性的工作,虽然日常工作琐碎,但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如技术员不能及时测读记录顶板离层仪读数,瓦斯传感器不及时前移等等都属于这类“三违”。

将“三违”划分类型后,通过对不通过类型的“三违”对比分析,我们认为降低“三违”发生率的有效措施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将培训与现场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技术人员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最新的《作业规程》,严格执行一月一传达制度,使职工明确“三违”的范围;结合现场工作实际,开展区队、班组、个人三级安全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的对象(新工人、采掘工、岗位工、管理人员等)开展多规格、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技能培训。

第二、强化安全思想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采用一事一例分析法,分析事故和隐患产生的原因人经过和危害,让大家感觉身临其境,提高培训效果。通过思想教育使职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实现外部压力促安全向自我加压促安全的转变。

第三、区队实现科学的制度化建设。区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监督制度、奖罚制度等。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制定适当的奖励政策以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鼓励盲目要进尺、要产量;建立科学的监督制度,班长以身作则,是现场监督的主要执行者,职工之间互相监督,做到互保互助。

第四、做好技术工艺创新革新,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针对现场条件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区队全员特别是技术人员要开动脑筋,从职工的角度出发,积极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职工的工作省时省力省心;区队要注重在技术工艺方面的创新革新,制定相关措施鼓励小改小革。

第五、认真总结吸取“三违”教训,避免“三违”重复发生。由偶发失误导致的“三违”,只要责任人细心注意,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因此,责任人要认真反思、做好检查,找出自身在思想上的错误,杜绝日后工作中的“三违”。

第三篇:煤矿“三违”现象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4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44.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45.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46.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4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4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5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轻微“三违”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53.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5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59.空顶作业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6

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6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67.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6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6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7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二)一般“三违”

7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7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74.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7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76.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7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78.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9.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8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81.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8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8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84.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8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8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8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8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90.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9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9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9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94.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95.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96.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97.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9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00.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101.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10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0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04.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105.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 10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107.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08.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10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11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11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14.高档工作面貌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5米范围内动棚的。 115.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 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

118.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119.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20.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2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 123.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2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25.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

12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28.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129.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30.以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31.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32.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133.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34.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5.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136.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137.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138.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139.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41.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142.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143.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

144.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145.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46.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147.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48.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4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150.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15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15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53.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154.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15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5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157.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158.炮采或高档工作面端头支护3处使用不全的双楔梁肖子的维护工。

159.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铰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处使用不带绳水平肖子的。 160.手扶钻杆打眼的。

161.未按设计位置,施工峒室或车场的。

16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63.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16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65.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轻微“三违”

166.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67.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168.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四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67.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168.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69.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17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71.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172.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173.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174.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75.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176.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177.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78.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7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80.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81.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82.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 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18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8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18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86.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87.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88.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18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190.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191.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二)一般“三违”

192.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19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19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195.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196.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197.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198.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99.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200.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201.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布用的。 202.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203.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204.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20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06.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用绝缘绳固定好的。

207.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208.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209.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23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31.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232.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 233.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3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23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3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37.井下使用电缆的 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23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23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4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4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242.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243.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 244.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 24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4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246.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24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248.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 249.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

250.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251.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252.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5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25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 255.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25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257.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258.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259.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60.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26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262.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264.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 265.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 266.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267.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 26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69.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270.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271.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

272.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274.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275.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76.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 277.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 278.小绞车安装后 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 279.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280.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28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28

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28

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28

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28

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28

6、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的。

28

7、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28

8、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28

9、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290、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29

1、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9

2、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29

3、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9

4、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29

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29

6、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29

7、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 29

8、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29

9、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30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 30

1、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30

2、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 303.站在道心头不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 30

4、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0

5、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30

6、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 30

7、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30

8、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30

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31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311、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312、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313、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314、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315、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316、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317、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轻微”三违”

318.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 319.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20.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点勾人员。

321、岗点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 五 、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32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2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2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32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26、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27、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28、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330、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3

31、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

32、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3

3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3

3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

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3

3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3

37、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3

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3

39、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340、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3

41、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3

4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3

4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

44、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3

45、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3

4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

347.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348.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4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45.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346.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348.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349.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350.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351.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352.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353.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35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355.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356.瓦斯检查第

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5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35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59.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360.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36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362.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363.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364.人为破坏风筒者。

36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36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36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368.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36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37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371.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372.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373.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7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37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37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37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38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381.不按规定测尘的。

382.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383.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38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38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386.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387.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388.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389.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390.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枣矿集团字(2006)211号文件规定的。

391.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392.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 轻微“三违”

39

3、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39

4、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六.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395.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99.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400.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40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0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0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0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0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40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0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七、其它

(一)严重“三违”

408.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410.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412.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41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414.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41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41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42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42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424.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425.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426.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42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427.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42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432.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43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43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436.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438.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43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440.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441.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第四篇:建设“三违”现象分类定性细则

2009年1月1日

一、矿建部分

(一)、严重“三违”分类细则

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

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的;

4、跟班的班长、队长、项目经理、副经理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职工早升井、晚入井的;

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不落实不整改的。

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生产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7、入井不戴安全帽、矿灯,喝酒的;

8、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 无安全措施的;

9、井下爆破时,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0、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

11、刁难、谩骂、殴打安监员或瓦检员的;

12、在井下打架斗殴的;

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

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

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16、掘进工作面发现透水征兆,不采取措施超前探放水的;

17、不使用前探梁和十架联锁防倒装置支架或使用不合格的;

18、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项作业的;

19、炮掘工作面爆破崩倒、崩坏支架不先进行修复的;

20、打眼或架棚时,不先进行敲帮问项找掉浮石,或顶板破碎时无专人观察顶帮的;

1

21、掘进工作面在揭露老空巷道前,未制定措施或不严格执行安全措施施工的;

22、掘进工作面下山掘进时,不按规定设置防跑车装置的或有防跑车装置不正常使用的;

23、斜巷掘进不按规定设置躲避峒的;

24、掘进机司机在开动掘进机前,不发出信号,检查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的;

25、综掘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

26、综掘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切断电源和磁力起动器的;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

27、修复独头巷道时,不严格执行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或人员随意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的;

28、工作面相对掘进贯通前,综掘面50米,炮掘面20米,不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

29、掘进工作面拉门或贯通时,对电缆、管线、设备不采取保护措的。 30、领用的火药、雷管存放在同一容器内,乱扔、乱放或丢失的;

31、无封泥、不使用水炮泥或化学炮泥的

32、裸体爆破、明电爆破、短母线爆破的;

33、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常进行装药或爆破的;

34、爆破前,班组长不亲自布置专人按规定设警戒,警戒点不挂警戒牌、不设警戒栏的;

35、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的。

36、瓦斯超限作业或出现瓦斯积聚的;

37、通风系统内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风、循环风、微风、扩散风、老塘通

2 风,或一台风机供多头作业的;

38、损坏密闭或通风设施的;

39、掘进工作面产生的盲巷未及时封闭的;

40、局部通风机安装不合理,岩巷无风电闭锁,煤与半煤岩巷无“三专两闭锁”,无双风机双电源的;

41、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掘进工作面内不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

42、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4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不立即采取措施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听从命令的;

44、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45、爆破作业地点或运煤转截点没有防尘喷雾洒水设施的,破坏防尘管路或设施的;

46、井下通风巷道出现积尘堆积的(长度超过5米、厚度超过2毫米)。

47、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设备、设施的,破坏监测设备、设施的或私 调整监测设施的;

48、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务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49、井下地点无风作业的(含局扇停风不撤人); 50、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51、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的;

52、突出煤层发生突出预兆而继续作业的;

53、防突采掘面回风侧设置调量门的;

54、防火注浆管路及抽放管路不及时接到位的;

55、井下一组风门同时支开或损坏通风设施的。

56、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3

5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的;

58、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不加防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的;

59、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签发合格证的; 60、擅自在井下拆开矿灯者或发放不合格或失爆矿灯的; 6

1、井下照明使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电源的;

6

2、井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设置保护接地的或破坏保护接地装置的; 6

3、机车运行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站在车外、车上操作的; 6

4、人车运送人员的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的;

6

5、乘车人员将不准随身携带物品随身携带,或将身体露出车外者; 6

6、乘车人员在机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上、下车的; 6

7、提升运输斜巷行车时行人的;

6

8、提升运输斜巷无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的; 6

9、斜巷上车场在连车挂车前先将安全设施打开的;

70、小绞车地锚不牢或损坏,或四压两戗不全不牢固进行提升的; 7

1、绞车绳锈蚀、断丝严重或钩头不附合规定,继续使用的;

72、停送电不严格执行工作牌和操作牌制度,无牌停送电的; 7

3、随意调整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的; 7

4、对不使用保护,强行送电的;

7

5、蓄意使用钢丝、铁丝或其他导电材料代替保险丝的; 7

6、使用不规范的销子、钢丝绳连接矿车的;

7

7、在架线巷道内作业,有触及架线危险作业的,不采取停电、接地短路措施的;

7

8、用皮带运送大型设备、物料的;

4 7

9、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80、井下带电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的;

81、多挂车、不带电放车的。

82、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

83、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 8

4、边打眼边装药的

85、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86、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

87、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

88、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 8

9、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 90、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

91、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 9

2、双吊桶提升时同时打开井盖门的

93、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二、一般违章现象分类定性细则

1、规程、措施贯彻不到位,没达到全体施工人员全部领会并签字的;

2、发现工作地点有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治理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汇报并继续从事生产的;

3、不经批准随意改变施工程序但并未造成任何危害的;

4、掘进支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5、工作面物料放不齐整,使人行走不便的;

6、小绞车司机开车前不进行全方位检查的;

7、小绞车司机无把钩工开车的;

8、电缆管线悬吊不整齐的;

9、发现提升运输巷警示灯坏不及时更换或不及时汇报的;

10、斜巷地滚严重磨损不及时更换的;

11、不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爆破器材但又不构成严重“三违"定性的;

12、违反“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规定,但又未构成严重“三违”定性的;

13、在施工现场或矿井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未经批准的点火人员。

14、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

15、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

16、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7、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18、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

19、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 20、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

21、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挂防护链的把钩人员。

22、人车、罐笼超员时没有制止的把钩工。

23、井下机电硐室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4、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25、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

26、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

27、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

6

28、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安全管理人员。

29、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 30、安全重点工程无值班的责任人。

31、群体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的工作安排者。

32、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

33、单位未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34、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3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36、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37、车、钳、电工,不戴安全防护的操作者。

38、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40、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41、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42、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43、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

44、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45、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起吊指挥者。

7

46、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

47、掘进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48、掘进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

49、工作面临时支护不按规程支设的作业人员。

50、开工前、爆破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

51、开工前、爆破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

52、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支护工。

53、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未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班组长及操作者。

54、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度的支护施工,未搭建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支护工。

55、掘进巷道支护厚度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

56、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者。

57、处理同一架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58、安装锚杆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

59、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支护工。 60、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

61、锚杆巷道中安装前探梁卡环的锚杆,外露丝长度、抗拔力不符合作

8 业规程规定的。

62、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人。

63、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

64、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65、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66、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 6

7、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责任者。 6

8、综掘机、扒斗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 6

9、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70、延伸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71、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人员。

72、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73、停掘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

74、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 7

5、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司机。 7

6、未正常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司机。 7

7、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人员。

78、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责任人。 7

9、移动扒斗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斗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9 80、倾斜巷道掘进牵移都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的责任人。 8

1、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8

2、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扒装机司机。 8

3、扒装机缺少挡绳栏而继续使用的司机。 8

4、扒装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班组长。

85、利用巷道、采煤工作面正规支架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

86、综掘工作面检修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在其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

87、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88、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

89、炮采、炮掘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严重飞扬的操作者。 90、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 9

1、岩巷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

92、掘进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的责任人。 9

3、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打眼工。 9

4、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

95、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9

6、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97、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98、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 9

9、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100、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

10 10

1、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保险带的、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 10

2、用井口起吊设备(伞钻起重梁、电动葫芦、卸扣、钢丝绳) 未进行检查的

10

3、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10

4、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0

5、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

10

6、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

10

7、立井施工钩头未设双保险的

10

8、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

10

9、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置的 120、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 1

21、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

1

22、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

三、轻微违章现象分类定性细则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穿单位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

2、安全措施已编制,但针对性较差。

3、入井作业人员,施工时头灯未安插在矿灯帽上的。

4、在工作面不按指定地点随意乱放工具和材料的。

5、在工作面随意打闹的。

6、井下脱下劳动保护休息的人员。

7、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

8、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胶靴严重破损的人员。

9、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员。

10、乘坐罐笼、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人员。

11、进工作面时未先敲帮问顶的。

12、氧气瓶横放进行使用的。

13、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进行分类保管,但未挂牌的。

14、工作日作业两班及以上作业的机械设备实行交接班制度而未执行的。 L

5、手动或电动卷扬机使用时,乱绳起吊。

16、钢丝绳扣用作起吊时,未经外观检重。

17、配电箱、柜内配线混乱、无章。

18、使用碘钨灯具时,其距可可燃物(包括可燃灯杆)的间距不符合要求(300mm)。

19、灯具非正常带电部分未接地。

20、设备重复接地数量及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21、现场电缆电缆敷放混乱,该悬挂的未悬挂或悬挂不符合要求,保护的木

保护,该埋设的没埋设。

22、手持电动工具未定期作绝缘检测,无记录。

23、用电设备防雨设施不完善。

24、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老虎”等用电设备。

25、人在离宿舍时,电褥子等用电设备未按要求断开电源。

26、电缆(线)盘柜等带电设备,接触或距离氧气、乙炔、气带及易燃易爆 用品过近。

27、临时用电电缆(线)接头过多或接线不合理。

28、电焊机等用线设备的接线柱等带电部位,在无防护罩或护罩损坏的情况

12 下,送电使用。

29、使用木质及其它可燃材料作配电箱或开关箱、柜不完整。 30、在施工现场接地极制安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如使用螺纹钢、铅材等)。

31、用电设备移动时,未切断电源。

32、保护零线截面不符合要求(铜线≥10mm2,铝线≥l6mm2)

33、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小于2.5 mm2,手持设备≤1.5 mm2或采用独股线芯。

34、将用电设备的电缆的芯线直接插入插座,而不使用合格的插头。

35、配电室通风、防雨雪措施不符合要求。

36、配电室内设计布局不合理。

37、现场临时用电线杆,没有设专用电杆。

38、开关箱与设备间距离大于3m,其问电缆长度大于5m。

39、用电设备停止作业施工,人员离开时,电源开关未断关。 40、电话机距离迎头或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41、掘进工作面挂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工。

42、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的操作者。

43、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

44、吊盘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

45、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

二、建筑部分

(一)、严重是哪位

1、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未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的;

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

13 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注实施监理,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制的。

4、施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未配备齐全有效的;

5、起重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的安拆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

6、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

7、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8、无审批的规程措施施工的;

9、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合格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11、施工现场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以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2、施工现场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3、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对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

14、施工负责人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15、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作业人员进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16、施工单位未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17、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18、使用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属于已被淘汰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9、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20、发现违反《安全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4

22、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帽、安全带的;

23、多层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4、起吊设备、物品时,绑扎不符合规定的;

25、随意从高空向下扔杂物的;

26、安监人员脱岗或不按时、按地点交接班的。

(二)、一般违章现象分类定性细则

1、未建立安全责任制;

2、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

3、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

4、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6、理人员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7、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

8、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

9、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10、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

11、安全措施不全面;

12、安全措施无针对性;

13、安全措施未落实;

14、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5、交底针对性不强;

16、交底不全面;

17、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18、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9、安全检查无记录;

20、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15

21、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

22、无安全教育制度

23、新入厂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4、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

25、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

26、每有一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7、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

28、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29、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30、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

32、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

33、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

34、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5、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36、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

37、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合格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8、未使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帽、安全带的;

39、新入厂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40、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的;

41、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无记录的;

42、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43、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的;

44、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的;

45、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的;

46、现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的;

47、起重臂、物下站人;

16

48、安全技术档案无专人管理;

49、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0、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5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52、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53、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

34、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

5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56、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人员。

57、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5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60、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61、氧气、乙炔瓶间距不符合规定; 6

2、酒后上岗作业;

63、塔式起重机无任何安全手续;

64、施工人员攀爬脚手架、井字架或随吊兰上下;

65、施工人员私自拆除或随意挪动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66、起重机械作业中违反起重“十不吊”; 6

7、起吊设备、物品时,绑扎不符合规定的; 6

8、非专业人员操作机械设备;

69、对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用电设施和电器设备未建立定期的检验、

17 检查和维修制度,未建立相应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70、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或电气配电线路出现故障未及时报告检修,使设备带病运转;

71、检修电路时未悬挂“禁止合闸”等明显标志牌; 7

2、使用用电设备不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轻微三违

1、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围挡

2、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1.8m的围挡

3、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

4、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5、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

6、无门卫和无门卫制度

7、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卡

8、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

9、工地地面未做硬化处理

10、道路不畅通

11、无排水设施、排水不畅通

12、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

13、工地有积水

14、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

15、温暖季节无绿化布置

16、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堆放

17、料堆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18、堆放不整齐

19、未做到工完场地清

20、建筑垃圾堆放不整齐、未标出名称、品种

18

21、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

22、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

23、宿舍无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24、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

25、无床铺、生活用品放置不整齐

26、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

27、无消防措施、制度

28、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

29、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30、无动力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

3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

3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的、责任未分解到人

3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

34、大门口处挂的五牌一图、内容不全

35、标牌不规范、不整齐

36、无安全标语

37、无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38、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

39、无厕所,随地大小便 40、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

41、无卫生责任制

42、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

43、无淋浴室或淋浴室不符合要求

44、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无专人管理

45、无保健医药箱

46、无急救措施和器材

19

47、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

48、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49、无防粉尘、防噪音措施 50、夜间未经许可施工

51、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52、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

53、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帽、安全带的;

54、班前未对所用设备、防护用具进行安全检查;

55、模板拆除未设置界线且无监护人的;

56、宿舍有违章用火、用电现象的;

57、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

58、未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59、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

60、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及各种小型用电设备操作工人上岗时未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1、混凝土振捣器操作人员不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

62、施工人员赤脚或穿拖鞋进入现场或穿带钉易滑鞋从事高处作业; 6

3、随意从高空向下扔杂物的;

64塔式起重机在进行回转、变幅等动作前部作鸣声示意;

65、卷扬机在操作人员离开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吊笼未降到地面;

三、安装部分 (一)、严重三违

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20

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

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4、跟班的班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的;

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不落实不整改的;

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生产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7、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

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9、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

10、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 ll、刁难、谩骂、殴打安监员或项目经理的;

12、在施工作业场所打架斗殴的。

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

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

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16、在班前会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17、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内打麻将、玩扑克、喝酒、睡觉的;

18、违章走电车道、绞车道的;

19、电工带电作业或高压试验时未按规定执行的; 20、多层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井筒、高空作业没有佩带安全带或没正确使用安全带的:

22、起吊设备、物品时绑扎不符合规定的:

23、机电、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网或“五口”、“四临边"未按规定做好防护的;

25、随意从高空向下乱扔杂物的;

21

26、起重机和吊车吊装重物底下站人的。

27、起吊用的索具未经计算,且小于规程规定的安全系数的;

28、自制的抱杆、起重梁未经载荷计算,且小于规程规定安全系数的;

29、井筒作业跟班项目经理不下井指挥或早升井、晚入井的; 30、井筒施工绞车司机不经培训或无证上岗操作的;

31、氧气瓶和燃气瓶相隔不符合安全距离,燃气瓶上未加装回火阀的;

32、各种施工机具无操作规程,且无指定负责人的;

33、操作角磨、无齿锯等电动工具不戴防护眼镜的;

34、在2米及以上高处,且在大雨、大雪、六级以上大风天作业的;

35、在正在起吊作业吊臂下站立或行走的;

36、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未按规程规定妥善保管的;

37、绞车、稳车的控制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不设或不起作用的;

38、绞车、稳车锚地埋设或生根点受力不符合整机规定的;

39、脚手架拱、拆,跳板的铺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0、施工现场用电设备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50KW以上者,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

4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5台及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50KW以下者,无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

42、供配电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的;

43、局部照明工作灯及潮湿作业环境的照明电源没有使用小于等于36V电源电压的;

44、在特别潮湿、导电良好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灯具没有使用小于等于12V电源电压的;

45、基本保护系统没有采用TN-S系统的;

46、没有设保护接零、接地、过载、短路及漏电保护系统的;

47、在施工作业地高大架子、井字架、龙门架或在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

22 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没有安装防雷装置的;

48、各种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没有按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和操作的;

49、电气作业时,没有按要求穿戴必须的防护用品作业的;

50、在潮湿或金属结构架上作业时,没有按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要求选用电动工具作业;

51、在狭窄场所(地沟等)或金属容器(管道内、锅炉等)作业,没有按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选用手持电工具作业的;

52、线路带电作业的;

53、电力传动装置系统、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线路断开后,开关手柄没取下或无上锁、无悬挂标示牌的;

54、绝缘棒或传动机械拉合高压开关,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的,雨天无人监护的;

55、电气设备所用的保险丝(片)及断路器容量,不按其负荷容量选用或用其它金属线材代替保险丝的;

56、切断电源、操作手柄无上锁或无标示牌;

57、用电设备没有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保”的。

(二)、一般违章现象分类定性细则

1、佩戴安全帽,但未系好防脱绳带。

2、高空作业己系安全带,但未正确进行栓绑。

3、已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但签字不及时的。

4、井筒装备在吊盘中施工时,板手、手锤等到工具未系绳固定防坠落的。

5、高空作业,未携带工具袋,进行抛扔抛接的。

6、未过期的旧安全带,使用前未进行坠落实验的。

7、冬季施工,在施工场地生火取暖的。

8、绞车、稳车传动、啮合部位未定期保养、检查的。

23

9、汽车超载运输设备及材料的。

10、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照明的。

11、施工现场未设置防爆、消防器材的。

12、配电箱内设置杂物。

13、保护接地(接零)线未按要求使用黄绿相间的线芯。

14、电焊机、开关柜未垫起或垫起高度不符合要求。

15、现场宿舍内乱敷乱放缆线。

16、开关箱、柜等未上锁。

17、开关箱、柜内开关负荷标识不明确或未标注。

18、开关等护罩、消弧罩不完整。

19、接地系统电阻无定期检测,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20、配电柜和母线没有按要求按相序涂漆。

21、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堆放杂物,有杂草等。

22、手持用电设备的负荷线有接头。

23、室外灯具距地面距离小于3m,室内小于

2、4m。

24、电器、灯具等的相线未通过开关控制。

25、宿舍床上装设开关。

(三)、轻微违章现象分类定性细则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穿单位发放的工作服和工作鞋。

2、安全措施已编制,但针对性较差。

3、入井作业人员,施工时头灯未安插在矿灯帽上的。

4、施工作业现场,吸烟不在规定地点的。

5、佩戴过期安全帽。

6、氧气瓶横放进行使用的。

7、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进行分类保管,但未挂牌的。

8、工作日作业两班及以上作业的机械设备实行交接班制度而未执行的。

24

9、手动或电动卷扬机使用时,乱绳起吊。

10、钢丝绳扣用作起吊时,未经外观检重。

11、配电箱、柜内配线混乱、无章。

12、使用碘钨灯具时,其距可可燃物(包括可燃灯杆)的间距不符合要求 (300mm)。

13、灯具非正常带电部分未接地。

14、设备重复接地数量及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15、现场电缆电缆敷放混乱,该悬挂的未悬挂或悬挂不符合要求,保护的术

保护,该埋设的没埋设。

16、手持电动工具未定期作绝缘检测,无记录。

17、用电设备防雨设施不完善。

18、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老虎”等用电设备。

19、人在离宿舍时,电褥子等用电设备未按要求断开电源。

20、电缆(线)盘柜等带电设备,接触或距离氧气、乙炔、气带及易燃易爆 用品过近。

21、临时用电电缆(线)接头过多或接线不合理。

22、电焊机等用线设备的接线柱等带电部位,在无防护罩或护罩损坏的一哺;地下,送电使用。

23、使用木质及其它可燃材料作配电箱或开关箱、柜不完整。

24、在施工现场接地极制安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如使用螺纹钢、钳 材等)。

25、用电设备移动时,未切断电源。

26、保护零线截面不符合要求(铜线≥10 mm 2,铝线≥l6 mm 2)

25

27、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小于2.5 mm2,手持设备≤1.5mm2或采用独股线芯。

28、将用电设备的电缆的芯线直接插入插座,而不使用合格的插头。

29、配电室通风、防雨雪措施不符合要求。

30、配电室内设计布局不合理。

31、现场临时用电线杆,没有设专用电杆。

32、开关箱与设备间距离大于3m,其间电缆长度大于5m。

33、用电设备停止作业施工,人员离开时,电源开关未断关。

26

第五篇:什么是安全生产中的 “三违”现象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要杜绝违章,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违章: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违章包括: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违章。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根据对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是由于违章而导致的。违章是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

事故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会对个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对企业、社会、国家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要保障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要保障企业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而控制事故发生的关键就是杜绝违章。 违章的现象难以杜绝,究其原因主要有:

侥幸心理。有一部分人在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后,慢慢滋生了侥幸心理,混淆了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长期违章迟早要发生事故的必然性。

省能心理。人们嫌麻烦,图省事,降成本,总想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效果,甚至压缩到极限,降低了系统的可靠性。尤其是在生产任务紧迫和眼前即得利益的诱因下,急易产生。

自我表现心理(或者叫逞能)。有的人自以为技术好,有经验,常满不在乎,虽说能预见到有危险,但是轻信能避免,用冒险蛮干当作表现自己的技能。有的新人技术差,经验少,可谓初生牛犊不怕虎,急于表现自己,以自己或他人的痛苦验证安全制度的重要作用,用鲜血和生命证实安全规程的科学性。

从众心理。别人做了没事,我福大命大造化大,肯定更没事。尤其是一个安全秩序不好,管理混乱的场所,这种心理向瘟疫一样,严重威胁企业的生产安全。

逆反心理。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的时候,人们常常产生这种心理。把同事的善意提醒不当回事,把领导的严格要求口是心非,气大于理,火烧掉情,置安全规章于不顾,以致酿成事故。 那么如何做开展好反违章活动呢?首先要领导重视,全员参与。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我做起”的理念,以完善“三项制度”为核心,以杜绝“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实现“三个转变”为标准,以形成先进安全文化为目的。其次,是做好反违章的基础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如用形象生动的事故录相片、典型的事故案例或发生在身边的违章事故,经常对班员进行教育,使全体员工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靠近伤害,甚至断送生命;事故的后果是,“一害个人、二害家庭、三害集体、四害企业、五害国家”。另外,要明确反违章的工作方法。着眼于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全方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预控、可控、在控。还有,要在活动期间进行监督检查,要认识到:制止违章是对违章者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是对工作、对集体极其负责的表现。处理违章人员时,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处理一个人,教育一大片”,人人警钟长鸣。

生命是宝贵的,它属于我们只有一次。同时人也是脆弱的,我们应该把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但是,人们往往到生病时才知道健康的重要,发生事故才知道违章的可怕,受到伤害才知道安全的可贵。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16种人:一是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险蛮干的“危险人”,三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四是盲目听指挥的“糊涂人”,五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凑凑和和的“懒怠人”,八是委屈满腹的“气愤人”,九是难事缠身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十三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四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五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十六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三万活动总结报告下一篇:社团招新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