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一体化查验分流

2022-10-24

第一篇:通关一体化查验分流

区域通关一体化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实践

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工作

的实践与浅见

--以韶山海关为例

监管是海关传统四大职能之一,内陆隶属海关身处海关监管的第一线,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海关各项通关业务改革的执行者。从监管传统职能的角度来看,监管查验工作通过物流监控、实货查验、进境运输工具登临查验等方式,实际监管货物,有效查发问题,从而实现海关监管目的。从创新监管查验机制的角度来看,海关系统以监管查验工作为切入点,创新开展“双随机”、优化布控查验机制等实践探索,具有良好的改革成效,也是海关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

随着海关各项改革的持续推进,特别是以实现全国海关之间“互为属地、互为口岸”为目标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深入,海关监管查验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笔者以韶山海关为例,在内陆隶属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实践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一、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介绍及积极意义

以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改革为突破口,自2014年9月22日起,海关总署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2014年12月1日起,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正式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范围内的地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口岸、通关模式和查验地点,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

1 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区域通关一体化,简单说就是“多地通关,如同一关”,通过统一执法规范、作业流程、参数设置、验放标准,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等多种措施,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最终实现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拓展物流业务范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实现“全国一盘棋”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更有利于海关执法统一性建设,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做好服务”的企业现实需求,同时也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的重要体现1,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二、区域通关一体化背景下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变化

(一)海关布控查验机制的优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布控查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步骤,为贯彻实施“两个随机”制度,实现随机布控查验在查验总量中的占比提高到90%左右2,即决式布控查验占比减少到10%左右;同时严格执行“查验随机派单”制度。对此,依据《上海海关关于调整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查验工作相关作业流程的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进口分流查验操作规程》等对布控查验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对于区域通关一体化、选择口岸查验的报关单,一般在放行环节触发布控指令,由属地海关利用HZ2011一体化联系单,科室对科室联系口岸海关后方实施布控查验,实现了“选查分离”,同时较过去运用加密传真、关封等方式联系更便捷规范。

1 《中国加入WTO协定书》中承诺:“中国保证WTO协议以及本议定书在其整个关税领土内,包括国家一级以下的政府部门,统一实施。” 2 其中预定式布控查验占比达到60%左右,抽样式布控查验占比达到30%左右。

(二)“双查率”绩效考核适应性变化。2015年6月,长沙海关制定《2015年关区非特殊区域查验绩效考核办法》,在考虑属报和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占比的前提下,调整韶山海关非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查验率考核指标为1.5%,出口查验率考核指标为1%;而特殊监管区域的查验率考核指标继续保持进口查验率6%以及出口查验率3%不变;2015年总署保持15.6%的查获率考核指标不变 3。

(三)海关监管查验物流监控带来新挑战。一方面,随着海关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区域通关,内陆隶属海关监管场所物流功能更加弱化。以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为例,随着通关业务改革不断深化,其监管业务也不断萎缩,2015年4月20日开始运行以来业务逐步递减,2015年10月至12月监管车辆仅1辆次。

另一方面,许可企业自运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出台,对海关如何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申报地海关与口岸海关加强联系配合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令区域通关一体化下的海关监管查验工作遭遇“成长”的烦恼。一是 “做减法”有难度,实施区域通关后,企业转关模式仍有需求,同大步伐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的海关监管环境不适应。二是政策许可企业选择自运,部分海关管理思路上难以接受。自运意味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物流公司,运输车辆情况、运输条件、承运人的守法程度都良莠不齐,也加大了不同海关监管的顾虑。以湘潭综保区“一线入区”的进口货物为例,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除查验分流之外,企业选择区域通关一体化

32016年3月起,不再设立查获率考评指标,各关区仅排序通报,详见署监发〔2016〕4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明确查获标准的通知》。

3 模式通关的,理应许可企业将货物自运入园区4。然而,口岸海关在监管时有所顾虑,一是企业通关前选择口岸查验,加大口岸查验压力,“为内陆海关”放单子做查验,口岸海关动力不足;二是已经放行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再入区,由于此时该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选查”触发的时机已过,虽然各现场海关仍保留了即决式布控的权利,但此时企业采用自运的方式入区,或存监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检疫手续等方面的原因,很多企业仍然愿意选择转关的模式予以通关。对于转关至长沙关区内验放的报关单(如4905验放、4908验放,又称关区内一体化验放报关单,属于狭义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在验放后至特殊监管区域入区这一段,企业可否采用自运的模式?企业自进境地至长沙关区内的口岸采用转关模式,应比全程自运监管更加严密,企业既有需求,该模式也有自运的监管基础,但目前文件对此并未明确规定。目前,部分口岸海关建议确有需求的企业按照更为复杂的二次转关手续办理。

(四)海关统计数据采集更加复杂。由于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一定程度许可物流、报关信息流及资金流自由选择配置,各流程不再集中于一个海关,增大了企业属地海关、进口口岸海关等的统计采集的难度;统一过去“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或者“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模式为区域通关一体化,监管查验绩效考核目标的适应性变化,也要求海关业务统计、执法评估指标等适应性升级。以韶山海关湘潭综合保税区(4917现场)统计评估系统中查验率的数据为例,由于存在一线进出区有实际物 4 《关于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详见加贸处通知 〔 2016 〕 180号,2016年3月16日。

4 流,可以实施查验的备案清单,根据统计执法评估系统关于查验绩效的统计口径,在计算4917现场查验率的时候,既要剔除区域一二线进出境备案清单、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5,又要在此基础上再剔除不可实施查验的报关单(如“9700”后续补税),采集报送该数据较之前更为复杂。

三、2015年韶山海关监管查验工作的实践

以韶山海关为例,该关属于内陆隶属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占比约为53.7%6,监管工作点多、面广、人少、业务种类较齐全。目前主要的监管场所为湘潭综合保税区、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7;监管现场主要为490

7、4917两个现场,范围覆盖湘潭、邵阳以及娄底三地市,属地管理的企业为937家8。2015年监管查验业务数据如下:

4907现场:2015年全年,关区共接受申报进出口报关单4455票,共实施查验31单。其中,进口实施查验17单,查验率为3.0%9;达到1.5%的进口查验要求10。出口实施查验14单,查验率为5.4%,达到1%的考核要求。查获方面,剔除AA类后为6单,查获率为20%,达到了总署15.6%的考核要求;实质性查获率为3.3%。2015年全年,关区内进口的商品主要为华菱湘钢、涟钢进口的铁粉矿、块矿;裳海迪瑞特、立得皮革等裘革皮革企业进口的整张牛皮。出口环节,关区内出口商品主要为湘钢、湘辉的热轧圆钢、涂漆钢板、预应力钢绞线等,邵东的龙丰实业、天时利的一次性袖珍打火机,阳光发品的人发制假发等。

56 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查验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21日。

此比例为2016年2月,H2010通关管理系统中决策支持系统查询的4907现场一体化报关单占比比例。 7湘潭综合保税区、湘潭公路转关车检场均为2015年4月20日封关运行投入使用。 8 统计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包括490

7、4917现场。 9 1-11月来自执法评估系统,其他为人工计数。 10 依据《2015年关区非特殊区域查验绩效考核办法》,详见监管处通知〔2015〕47 号。

5 4917现场:2015年4月20日封关运行以来,4917现场共计接受申报414单报关单(备案清单),其中进口223单,出口191单。进口方面11,查验8单,查验率为18%,达到了进口报关单6%的考核要求。出口方面,查验2单,查验率为7.7%,达到了出口报关单3%的查验率考核要求。查获方面,1-12月,查获2单,查获率为20%,达到15.6%的查获考核要求;实质性查获2单,查获率为20%。2015年全年,湘潭综合保税区一线进境商品主要为纸尿裤、奶粉乳制品,以及发光二极管等转口货物(依据统计数据查询分析系统,下同);二线进出区的商品主要是棉纱、婴幼儿米粉及奶粉等。

截止至2015年12月底,韶山海关加强风险研判、口岸海关联系配合、严格依照布控指令实施查验,严格执行人工查验相关规定。2015全年预定式布控及随机抽样布控占比80.5%,除口岸海关实施查验之外,均实施随机派单;同时多措并举完成双查率考核指标。

四、进一步做好监管查验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立足现实为企业减负增效。监管查验场所是内陆海关查验监管工作的“主战场”。然而,韶山海关深处内陆、远离港口,省内主要依托霞凝港、黄花机场,省外主要依托上海市、广东省等地沿海口岸,大部分进口货物需经过境内陆路运输才能抵达相应监管场所。随着海关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区域通关,内陆隶属海关监管场所物流功能更加弱化。对此,应立足现实,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夯实内陆监管查验场所的职能作用。如查验环节,应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 11 根据统计执法评估系统关于查验绩效的统计口径,详见长沙海关加贸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查验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21日;

6 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的规定,“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切实为守法企业减负。

(二)适当增设口岸管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内陆隶属海关身处内地,特别是不断深化通关业务改革后,企业多选择区域通关的模式,物流主要依托各口岸,省内主要是指霞凝港、黄花机场等;省外主要是上海、广东等口岸,这类报关单的查验实效长于其他报关单。H2010通关管理系统查询显示,2015年韶山海关涉及报关单查验实效异常的共有12单,均为一体化报关单,查验作业均涉及常熟海关、外港海关等口岸海关,除查获有异常的报关单外,最长查验作业实效达211小时(含查验处理时间)。而目前的考核指标无论是查验率、查获率还是24小时通关效率,主要是考核属地海关为主,未发挥充分“指挥棒”的应有效能,对此建议总署层面考虑物流监管实际,增设口岸管理的相关指标。

(三)多维度内控机制管控监管查验领域执法风险。应认真贯彻落实总署“严格执行通关监管规章制度,切实强化监管查验工作”的要求,从抓实监管查验领域制度执行和执法风险管控入手,深化落实“双随机”作业,通过每周科务会、每月廉政学习“助查”、处科两级领导干部场地“巡查”、直属海关机动“复查”、监控中心视频“抽查”、不定期内控“检查”及HL2008联系单“监察”,形成多维度内控管理链条,防范查验领域执法风险。

五、从积极的行政法治角度评论海关监管查验工作

从某实例延伸来看,2012年6月,长沙县某市民不慎掉入

7 井盖缺失的管道内受伤,经两年的起诉后,法院判定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4家单位予以赔偿。法院认为,虽然此事件该市民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坠井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但井盖管理是政府城管管理的重要内容,井盖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政府相关部门应负监督和检查职责,因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看出,行政法治有双重含义,即消极的行政法治和积极的行政法治。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应该受到束缚,行政行为必须守法,不得违法,法无规定即禁止。但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合法权益、良好的市场秩序方面,积极的行政法治又要求行政机关以自己的积极行动保证管理效果的实现,比如改革。由此延伸到海关监管查验工作,内陆隶属海关关员身处一线,日常监管查验工作“冗杂繁琐”,各项规定既是束缚也是保护。但若跳出海关角度看监管查验工作,就会感受到查验监管其实不是“有限责任”。

如监管场所设立“停车待报区域”,许可企业在进入监管场所后,实际启运前24小时报关。此时该区域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进口,既有已有报关信息的转关货物,又有停车待报无报关信息的货物,即使不考虑企业伪报违规的可能,海关此时的确难以采集全部的货物信息。但如果出现问题,海关可否因为制度设置因素,海关关员依法行政的缘由免责?跳出海关角度来看,答案是否定的。行政机关既要依法行政,也要对现行的行政制度负责,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来履行职责。若现行制度下行政机关无法完全履行监管职能,从积极法治角度来看,已经是行政机关失职。特别在 “三严三实”“从严治党”等 8 新标准严要求的情况下,深刻吸取天津港“8•12”事故教训,增强安全意识,让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成为海关工作的新常态,也体现了上述两种行政法治的精神。

第二篇:通关一体化改革

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形成涵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长江经济带通关作业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22日起,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在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用该通关方式。

二、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长三角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

三、取消长三角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一地注册、五地报关”。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体化等

。 构,均可以在长三角地区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四、长三角地区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在长三角地区海关

五、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长三角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自2014年9月22日起,对“进出境运输方式”和“境内运输方式”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申报为“水运中转”。

八、长三角地区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九、长三角地区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舱单状态查询、疑

9月15日,南昌海关将正式启动“昌九通关一体化”改革,迈出了全省通关一体化难咨询等

。 改革的第一步。

15日上午9点30分,九江长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一票准备在九江港出运的出口货物在南昌海关现场业务处进行申报,该票报关单从企业完成无纸化申报,再到海关完成审核并放行,整个过程不到1分钟。货物在南昌海关现场业务处申报放行后,九江海关将依据南昌海关现场业务处发送的放行指令进行实货放行。该公司也成为第一家享受到昌九通关一体化改革“红利”的企业,公司报关部经理黄泗倩称:“原来我们公司在南昌的货物如果想从九江港口出运,我们需要在南昌申报,然后办理转关手续,用海关监管车辆将货物运到九江,或者我们公司派员到九江找当地的报关企业代理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现在,我们在南昌报关后,货物可以直接在九江出运了,不光节约了将近2天的时间,物流成本也大大降低,仅一票货柜的成本就起码减少了两三百元。”

为确保昌九通关一体化于9月15日顺利启动实施,昌九两地海关机构陆续完成了海关通关管理系统的调试、业务验收测试等工作,制定好各业务领域操作规范和相关制度,修订了业务操作指引,并提前在南昌海关官方网站挂出公告,确保企业及时知晓和掌握一体化通关模式下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流程和操作要点。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关企沟通机制,两地海关将在业务窗口为企业现场解答相关政策,并通过“12360海关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保证企业难题急事得到及时处理和答复。同时,在海关涉及企业办理相关海关事务的部门专门设立通关一体化联络岗,负责跨关区相关业务的协调沟通,解决所有跨区域海关内部

昌九一体化通关改革让两地海关机构打破了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为企业提供一种全新的通关流程和方式,企业可以根据通关、物流、申报便利,在两地任何一海关机构、监管场所和报关代理企业间自主选择,对促进江西省外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由于放宽了报关企业跨区报关分支机构备案条件,昌九两地报关企业和区域外的报关企业可以在昌九两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昌九两地任一海关机构进行申报,将促进报关物流企业良性竞争和规范经营。

此次昌九通关一体化改革,是南昌海关响应江西省昌九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南昌海关继推出促进江西外贸稳定增长18项措施之后,又一重大的改革之举。以此为突破口,南昌海关将继续实施赣南通关一体化改革,从而实现江西省全境的通关一体化,为对接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做好前期准备。而全省通关一体化的实施,也将更加有利于江西区域经济发展,让省内生产要素、商品及各类资源实现无障碍流动和高效配置,江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物流成本将再次大幅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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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人员分流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大朝山项目组

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内部退养、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三条渠道。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大朝山正式员工。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养”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二、内部退养

第五条 内部退养是指大朝山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内部退养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养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六条 内部退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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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养: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三十年的大朝山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养,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1) 申报内部退养人员名单

按照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养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研究审核。

(2) 公司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养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缓冲期为三个月,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内部退养待遇

(1) 退养待遇按本人退养前一个月档案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80%计发。

(2) 公司继续为退养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3) 封存退养人员档案工资,作为各种保险缴纳费用的缴费基数统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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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退养人员待遇不再随公司整体调薪而调整。 (4) 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 内部退养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正式退休人员待遇,其工资待遇按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如果公司工程建设需要,办理内部退养的、具有高级职称、身体状况和业务能力能够满足工程建设收尾工作的人员,可以返聘到公司工作。其待遇和工作方式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2002年底以前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三、离岗学习

第十二条 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大朝山公司职工,本人有志于深造者,可以选择参加离岗学习。 第十三条 离岗学习职工的条件:

(1) 大学本科以上(全国统考毕业); (2) 40周岁及以下,大朝山司龄5年以上;

(3) 选择的学习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如营销管理、财会、PMP(项目管理)培训、经济评估师、MBA(工商管理硕士)、CPA(注册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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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离岗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核批准,双方签订《离岗学习协议书》,详细规定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学习成绩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对不参加竞聘上岗,又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职工不得参加离岗学习。

第十六条 离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1) 离岗学习职工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发学习津贴每月1600元;

(2) 学习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统筹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离岗前的标准计算,公司部分由大朝山公司负担;

(3) 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

(1) 培训费用是指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在校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

(2) 经公司批准的离岗学习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大朝山公司承担。但因为离岗学习职工违约造成不能完成学业者,培训费用支付办法按《协议书》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欢迎离岗学习的职工在完成学业后回公司竞聘上岗,对不参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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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竞聘上岗的离开公司者,按《协议书》有关条款追究本人责任。

四、待岗培训

第十九条 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大朝山公司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待岗培训。通过待岗培训,提高分流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每年可以参加公司空缺岗位的竞争上岗,但届时公司将同时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条 分流人员参加待岗培训,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以确定待岗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待岗培训以学历、岗位技能培训为主;待岗人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方式,但必须如实提供培训方的资料和费用证明,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期间的待遇

(1) 待岗一年内,由公司统一组织学习培训或自学,在此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以昆明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昆明市职工人均收入市平均基数的150%发放培训津贴;学习培训结束后,由公司提供一次竞争上岗机会,仍不能上岗者,按昆明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昆明市职工人均收入市平均基数的100%发给生活费。

(2) 在培训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由大朝山公司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3) 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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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

培训费用是指培训单位按照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在国内经公司批准进行的培训所需的培训费用由大朝山公司支付,未经公司批准自行参加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施步骤

(1) 大朝山公司在人员定编定岗完成后,各分流人员将需要参加待岗培训的申请报人力资源部;

(2) 人力资源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并通知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其他学习培训方式;凡报考有关院校的,由大朝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在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学习或工作的人员,欢迎他们来公司参加竞聘上岗。竞争不能上岗者,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分流(分流渠道见上文)或继续停薪留职,选择分流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此次改革中竞聘上岗的员工,公司将与其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公司每年因考核淘汰的员工将进入公司人才中心进行培训,下一年再竞争上岗。在公司人才中心期间,停发岗位工资与奖金,只享受培训津贴(见第二十二条),同时按上文待岗培训规定管理。人员解聘补偿办法按照此次竞争上岗后与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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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大朝山项目组

订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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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行分流歧路

在被要求“服务三农”后,昔日冗员充斥的农行还需要继续分流吗?是否还有比现金买断更好的方案?

在今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关于“服务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制方针一经公布,即在业内引起很大争议。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服务三农”是否代表了政策性要求?能否与商业化运作目标相悖?农行是否有动力、有能力找到一条商业化“服务三农”的道路?农行的冗员问题在“服务三农”的目标下是否已不复存在?这些均成为业界关心的焦点。

此前,农行曾经向国务院上报了三份股改方案,均未获得决策层首肯。随着7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调任农行行长,科学合理地设计改革方案就更为迫切。

定位与定岗

为尽快实现整体改制并上市的目标,农行曾在争取财务重组、改善经营效益、优化人力资源等方面努力冲刺。

农行的冗员之困由来已久。据农行2006年年报摘要披露,农行的成本收入比已在2006年下降至50.44%,但这仍比其他银行40%甚至更低的同期数据要高得多。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3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曾有提议,准备以接纳农行一定年龄以上所有员工为代价,将农行的不良资产直接剥离到该公司,由长城以处置不良资产的收益来支付这些分流员工的费用。此方案最终未被各方接受。

然而,农行对待分流冗员的态度,在“服务三农”的改制方针确定后发生了巨大转折。在今年2月的农行新闻发布会上,农行副行长韩仲琦称,在过去三年中,农行分支机构数量已经将近减少了50%,在岗员工数量则减少17万。目前,60%的机构和超过50%的员工都在农村。

他表示,考虑到目前农行机构及人员数量基本符合要求,今年股改进程中农行将不再撤并机构、分流人员。

一位农行研究部的负责人也于近日对《财经》记者表示,因为“服务三农”的定位,在农村地区需要保留足够机构和人员,目前的人员和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要根据业务的需要重新决定。换言之,冗员已不再是农行亟待解决的最迫切的问题。

分流新设想

近日,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城证券研究所和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共同制定了一份关于农行改制的新方案,即建议以一部分农行自身股份代替现金作为给予被分流员工的经济补偿,同时将给予分流员工的股份的投票权集中交由一专业机构托管以参与农行的法人治理。

这一方案的主要设计者、上海隆瑞执行董事尹中余表示,方案最近已通过九三学社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书面计划,但尚未与农行直接沟通。共同参与方案的中央财大教授李薇对《财经》记者表示,原因在于顾虑到农行方面对人员分流这个敏感话题,态度可能趋于保守。

根据这一设想,国家首先应对农行进行注资和不良资产的剥离。据估算,按照农行现有的资产规模,财务重组后若要实现8%的资本充足率,农行账面净资产应达到约1800亿元。将1800亿账面净资产按照1∶1的比例折股,则农行改制后的总股本约为1800亿股。

财务重组完成后,假设以农行部分股份分流三分之一左右(大约15万人)的农行员工,根据近年农行在实行买断工龄的分流方式中,每名分流员工平均补偿约15万元的标准;假设分流员工每人平均将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量为15万股,则国家累计需要向分流员工支付225亿股农行股份,约占农行改制后1800亿总股本的12.5%。假设国家在农行的剩余股份由财政部和汇金公司等额持有,则经过员工分流补偿后的农行股本结构为: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分别持有43.75%,分流员工共持有12.5%。

农行在改制上市后的盈利水平仍有很大不确定性,但即使以农行股票上市后股价在4元计算,15万股也将价值60万元左右,远高于农行此前进行分流的平均补偿金额,可能会形成补偿过度。对此,尹中余认为,作为一种此前从未实行过的新办法,农行可先选择两三个地区支行进行试点,如果在这一补偿条件下员工分流积极性仍不高,则可考虑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相反则可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根据该思路,分流员工所得的农行股票应被锁定在三到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这样实际等于把这部分前员工变成了农行的小股东,其利益与农行改制的成败挂钩。

第五篇:分流申请书

公司领导:

我是公司职工

,根据单位有关政策,自愿申请分流

年。分流期间,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望公司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

申请人:

分流协议书

甲方(单位):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根据单位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分流时间:自

日至

日止,共为

年。

二、分流期间,计算工龄,正常晋升或调整工资不受影响。

三、分流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待遇,并按规定每月向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含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若不按时交纳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分流期间,每月应向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100.00元,办理手续前一次交清。

五、分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及因病治疗等一切费用以及发生民事、刑事、经济纠纷等均由本人负责;若因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单位将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若从事非法活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达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六、分流期满,乙方应提前十五天提出申请要求回单位工作或继续办理分流手续。若分流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到单位报到或未继续办理分流手续的,甲方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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