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州市户籍管理中心
苏州市户籍准入暂行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
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苏府〔2007〕1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
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
(一)至
(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本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苏州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苏府〔2003〕67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泸州市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九月五日
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2003]4号)、《公安部户籍管理七条措施》、《省公安厅关于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办法》和《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泸委发[2003]10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城镇建设发展中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了实施我市经营城市、经营人才的战略决策,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户口政策的引导作用,以集聚人口为重要内容,坚持放宽迁移限制,促进人口流动,实行实有人口管理的原则,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我市的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具体改革意见
(一)取消户口性质,按居住地域登记户口。
取消城乡“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体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按地域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城市、集镇建成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发展中的“乡场”和“中心村”建成区内的居民也可适时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的居
民登记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调整入户政策和户口注销政策。
1凡新生婴儿出生后一月内可随父或随母入户。违法生育婴儿也应及时准予入户,同时应向计生部门通报。
对各种原因形成的未落户人员,进行清理、核查,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入户。
2取消被刑法处罚、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和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办理恢复手续。
(三)放宽户口迁移及投靠限制,实行挂靠户口托管制。实行“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迁移或投靠落户的基本条件,放宽户口的迁移和投靠限制。1 以“法人”组织为依托,放宽集体户口条件。
凡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以建立集体户口,录用、聘用、雇用人员均可入户,可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建立集体户口负责人管理制度。
“法人”组织变更或撤消后,集体户内人员仍在市区工作、生活的,经市区内亲友同意,可将本人及其随迁亲属户口迁入亲友家庭户内。
2 放宽人才入户条件。
凡在我市就业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或者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才或者用人单位认定的人才,以及在我市创办开发型、孵化型、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愿意迁移户口的,可依次在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城镇亲友处和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落户,并可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的在校学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入工作地的,需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的,允许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3 吸纳经济建设所需的其他人员。
凡在我市投资经商人员、长期就读学生和长期务工人员,愿意迁入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经商、学习、务工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4 夫妻、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之间可相互投靠,不受年龄、原户口性质、市内外等条件的限制。
(四)调整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政策。被省内院校招收的大、中专学生,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户口在原籍保留或迁入就读学校。毕业后,拟在我市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生,可以自愿回原籍落户。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户口适度提前整体转类。对即将开发的城市建设规划区,可适度提前将规划区内的农
村居民按行政村或社建制整体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完善保障制度,确保改革措施的落实
凡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居民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农村公益事业的各项负担。在执行户口改革政策中,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宣传,严格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一次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落户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篇:非广州户籍子女入户广州条件
入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可申请来市入户:
(一)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二)本市部队的军官,具备随军条件的小孩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随军入户;
(三)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四)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可申请入户;
(五)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的,可申请投靠本市亲属入户。
(未成年小孩指16周岁及以下。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凭学校证明可延至19周岁以下)所需材料:
申办小孩入户需提供:
(一)父母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下同)
(二)父母的《结婚证》
(三)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还需根据下列不同类型提供相关证明:
(一)属1997年2月1日之前出生的小孩,母亲在外地且未入户的还需当地派出所出具未入户证明;
(二)属19周岁以下就读初中或高中的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三)属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入户的,还需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及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地址:
广州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电话地址
办证大厅
广州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
(广州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
公室)
越秀区公安分局第一综合办证
厅
越秀区公安分局第二综合办证
厅
海珠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荔湾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荔湾区公安分局第二综合办证
中心
天河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黄埔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番禺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花都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
增城市公安局综合办证
办理流程:
需申请来市入户
(一)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提出入户申请
(二)填写《入户申请表》
(三)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
凡被批准来市入户 海珠中路72号 83115713 西湖路88号 83116465 办公地址 电话 东华东路367号 87773411 宝岗大道金龙大厦2楼 84392730 光复中路245号 鹤洞路42号之三 瘦狗岭路613号2楼 港湾路83号 富华东路155号 建设北路185号 荔城大道137号10栋 83117462 83127087 87502755 82286220 848221
49、34808744 86972260 8262997
1(一)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二)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篇:广州户籍证明
广州户籍证明
我是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想把户口调回原籍,原籍派出所要求提供户籍证明,但是广州天河公安局说是已经不再开户籍证明,不知道改什么办?不知道有没有懂这个的?户籍证明已在去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取消掉了,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是不允开的。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的,去原籍派出所问下,他们不是要你提供户籍证明吗,你可以要求他们给你开张介绍信。、领榷广州市区入户卡》。需要出示以下材料:广州市人事局同意调进的复函原件;接收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向广州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关证件原件;申报
材料时已办理并附了学历、学位鉴证的人员请同时出示相关鉴证原件;已婚人员其中一方调入,请同时携带结婚证和配偶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件原件;已婚同调人员请同时携带结婚证原件;已婚人员其中一方属广州市户口,请同时携带结婚证和配偶的学历、学位、职称证、广州市户口簿原件;离异人员,请同时携带离婚证原件,有子女随迁的需出示子女判决的有效证明原件。
2、办理领榷准予迁入证明》。请携带上述需要出示的材料、相关证件验证原件和《广州市区入户卡》一式两份,前往广州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办-理-证-件复核和领榷准予迁入证明》。的要求,到综合办证厅办-理-证-件复核的人员均要提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执业资格等证书和验证证明原件,具体情况请咨询市控人办,电话:83116370、8311619
9、83113701。)
3、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请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准予迁入证明》、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
门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广州市区入户卡》第一联迁入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前往现户口所在区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4、办理流程图。
户籍证明,是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
就是说,你的户口现在在哪个派出所,就由它来开具。
拿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去开就行了,工本费5元。单位证明
兹有身份证,为我公司正式职
员,现需到贵处办理入户手续,望批准办理为感!
特此证明!
单位名及加盖公章
年月日.
广州户籍证明代办
户籍证明已在去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取消掉了,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是不允开的。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的,去原籍派出所问下,他们不是要你提供户籍证明吗,你可以要求他们给你开张
介绍信。
有人嫌麻烦宁愿放弃
“有的人觉得算上路费,时间成本高,宁愿不要优惠了”,某按揭公司市场部负责人黄先生说,本来9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总价就不高,加上一些人还是会“报低价”,算下来优惠的契税并不算太多,就宁愿不要优惠了。
他还透露,虽然广州十区都在实施,但不同区做法不一致,“夫妻双方不同户口的,还要同时去两个地方开证明,海珠区就是这样的要求”,黄先生说,公司有客户是两夫妻,一个是汕头人、一个是江门人,被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到汕头和江门同时开具证明才能申请优惠。
无查询条件可签保证书
地税人士表示,2014年11月15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住建部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八点落实细
则。其中规定,对跨县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应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再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凭证。文件要求从去年10月1日起执行。地税人士强调,政策都是一视同仁要求查询住房登记情况,只是具体操作办法全国各地各自视情况制定。
有市民担心,省内一些小城市根本找不到出具证明的部门,这样即使在家乡没有住房,也不能享受契税优惠。对此,地税人士表示,如果一些小县城镇不具备条件而不能提供证明的,纳税人也可以签署《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承诺购买的是家庭唯一住房,享受契税优惠。
广州早已要求提供保证书
记者昨日以购房者的身份致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契税征收点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当地无法开具房屋信息登记结果,可以签署诚信保证书,“再视情况确定。”地税人士表示,其实早在新
政策出台前,广州已要求提供《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要求纳税人保证所购房屋“属于本人家庭唯一住房,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干法律责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跟《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的内容是一致的。
2014年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新政中,不用再提供户口所在地的计生证明,但需要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而且是广州拟迁入地出具的计生证明。这个证明应该如何办理?广州人事代理网给出如下提示:
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复印件
第一步:您的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开具的婚育证明且需加盖“计生办”等字样的公章并注明计生办电话及经办人名字,
第二步:凭户口所在地开的计生证明及个人相关材料前往广州拟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婚育证明并注明计生办电话及经办人名字。
提示:因广州拟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计生证明较为难办,所以要在您要提前亲自去一趟广州拟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登记您的计生情况、办理居住证等事宜,这样广州拟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才不会拖延您办理的时间
户籍证明的格式一:
*****单位:
兹证明***系我所农业户口,其本人****年*月*日 生人,性别,年龄,家庭成员状况,。经济状况
日期:年 月 日
户籍证明的格式二:
我市xx区xx路xx楼xx号居民李四,男,汉族,199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为:440506xxxxxxxxxxxxx。 特此证明!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xx年8月8日
注:户籍证明的格式都是统一格式,若为了证明户籍,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就可以证明。户籍证明只有在迁入、
转出户口时才开,开的时候需要你的住房手续,以及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户籍证明的格式三:
常住人口 编号: ××
户口类别: ××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 之 子
姓 名:×× 性 别: ××
曾 用 名: 民族: ×× 婚姻状况: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职 业:
文 化 程 度 : ××
公民身份证号码:××
籍 贯:××省××市××镇
工 作 单 位:
家 庭 住 址:××省××市××镇××路××号
×× 公安局
盖 章
备 注:
有效期限两个月
证 明
派出所:
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系我村村民,xxxx年xxx月因上大学,户口由我村迁移至xxxxx,现因毕业申请户口迁回我村,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其迁回。
特此证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落户申请
凤翔县彪角派出所:
我叫王培刚,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8511102653,原籍陕西省凤翔县郭店镇导子营村二组,2014年因上大学户口由陕西省凤翔县郭店镇导子营村二组迁移至兰州商学院,现因毕业回原籍工作,同时为方便照顾年迈双亲,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请予审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五篇:广州户籍证明 代办
广州户籍证明代办户籍证明已在去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取消掉了,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是不允开的。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的,去原籍派出所问下,他们不是要你提供户籍证明吗,你可以要求他们给你开张介绍信。
有人嫌麻烦宁愿放弃
“有的人觉得算上路费,时间成本高,宁愿不要优惠了”,某按揭公司市场部负责人黄先生说,本来90平方米以下的房子总价就不高,加上一些人还是会“报低价”,算下来优惠的契税并不算太多,就宁愿不要优惠了。
他还透露,虽然广州十区都在实施,但不同区做法不一致,“夫妻双方不同户口的,还要同时去两个地方开证明,海珠区就是这样的要求”,黄先生说,公司有客户是两夫妻,一个是汕头人、一个是江门人,被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到汕头和江门同时开具证明才能申请优惠。
无查询条件可签保证书
地税人士表示,2010年11月15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住建部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八点落实细则。其中规定,对跨县(市、区)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应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再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凭证。文件要求从去年10月1日起执行。地税人士强调,政策都是一视同仁要求查询住房登记情况,只是具体操作办法全国各地各自视情况制定。
有市民担心,省内一些小城市根本找不到出具证明的部门,这样即使在家乡没有住房,也不能享受契税优惠。对此,地税人士表示,如果一些小县城镇不具备条件而不能提供证明的,纳税人也可以签署《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承诺购买的是家庭唯一住房,享受契税优惠。
广州早已要求提供保证书
记者昨日以购房者的身份致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契税征收点咨询,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当地无法开具房屋信息登记结果,可以签署诚信保证书,“再视情况确定(是否享受优惠)。”地税人士表示,其实早在新政策出台前,广州已要求提供《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要求纳税人保证所购房屋“属于本人家庭(成员范围为购房人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单独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本人及父母)唯一住房,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干法律责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跟《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的内容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