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论文范文

2022-05-10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地籍调查论文范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地籍调查的相关工作经验,以自我举证制度在地籍调查中的积极作用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如何基于举证实现地籍调查思路的变革,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第一篇:地籍调查论文范文

浅谈地籍调查的初始权属调查

摘要:地籍调查是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法律手段,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进行的调查,是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的技术性工作。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地籍调查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地籍调查 权属调查 宗地

1 权属调查的内容

地籍调查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土地制度。在国民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事件,涉及到国家和相关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进行调查时要十分注意。在地基调查时,权属调查是地籍测量的最基本工作,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权属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确定土地权属来源、宗地或房产涉及的界址、位置、用途以及数量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权属调查的成果,需经土地使用者认定,认定后可做为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测量、权属审核以及登记发证的凭证,该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2 权属调查的基本原则

权属调查涉及到多项工作,其中的核心工作和基础是界址调查。在实际的调查工作中,经常会发生权属界址纠纷的问题,因此,在进行权属调查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查清楚实际情况,结合权源和宗地的实际使用状况,通过实地调查和反复协商,取得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果。进行调查时,必须要充分了解土地的来源,为了避免争议,各项资料要十分详尽。在实施确权政策措施时,应遵循下列的原则:

①维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土地使用中的违法乱纪现象。

②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土地的利用效率。

③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尽量减少人为误差,以使确权工作的质量得以保证。

3 权属调查准备工作

在进行初始权属调查前应首先确定调查的范围,收集调查范围内的相关图件制作工作用图,在工作用图上划分地籍街道、街坊和宗地。根据宗地的划分情况,给每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发送调查指界通知,根据调查范围的大小及时间进度要求,成立若干个初始权属调查小组。

初始地籍调查的范围确定,一般要覆盖城镇的规划区,考虑到城镇规模的不断发展扩大,地籍控制网应覆盖城镇的规划区。而初始权属调查、初始地籍细部测量可只到建成区边缘。在城乡结合部地区,亦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地籍调查。

确定调查范围后,收集调查区内的相关图件作为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用图。如:大比例尺地形图、航片,旧的地籍图。调查工作用图不需要较高的精度,只要具有现势性,能反映宗地间的位置关系即可,其作用主要是为了按计划正确地指导调查工作,避免调查工作中的重漏現象。如果调查范围内没有相应的调查工作用图,可草绘宗地位置关系图作为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用图,该图可以用概略比例尺绘制。

当调查范围内的调查工作用图现势性强且精度满足要求,可以根据初始权属调查结果,进行补测,在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用图上编制地籍图。

当调查范围内的调查工作用图现势性及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或没有相应的调查工作用图,也可先按地籍测量的要求进行测量,形成图件,利用这些图件进行初始权属调查,再根据初始权属调查结果编制地籍图。

4 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宗地权属调查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进行土地调查时,首先需要有申请文件,接受申请文件的土地调查人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对调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性质、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权情况(含共同使用情况)、他项权利状况、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每块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面积进行调查。

进行权属调查时,涉及到界址点的确认,一般情况下,进行界址点指认时,需要由本宗地以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来到现场进行指界,经双方当事人指认的界址,由双方的指界人在界址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共用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界址均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单位使用的土地,要由法人亲自到现场进行指界。

4.1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首先要进行土地使用者的调查,这些工作是指进行核实土地使用者的各项信息,包括单位性质、单位名称或者户主姓名、使用者的联系方式。在进行这项工作调查时,注重法律文件的登记,注重事实,尽量避免法律纠纷。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主要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在进行土地权属登记时要注意查明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同样,城镇的地籍调查时,权属调查同样分三种: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这里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可以细分,主要分为: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未利用地使用权。由于农村土地经常会发生纠纷,所以在进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多方调查核实,争取得到最确切的信息。

在我国土地除以外国家所有,均为集体所有的,因此在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我们一般不对国有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而只进行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此外,对于土地他项权进行登记,一般不记录在“土地权属性质”栏,而是把它记录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里。

4.2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使用权类型调查

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时,应注重实地调查和法律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在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类型和权属来源的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实,初步确定已有的各种证明权属来源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完备、是否合法。在地籍的调查登记表上记录调查结果,同时也要收集各种证明材料以证明土地的权属来源,作为土地登记审查依据。

对于国有土地,它的使用权一般分为以下类型有:划拨型、出让型、国家授权经营型、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型、国家租赁型。进行调查初始权属的时侯,调查一般分为划拨型和出让型。这两种占绝大多数国有土地权属的形式。

4.3 他项权利调查

有时,其他土地使用者在本宗地也拥有的权利这叫做土地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都称为他项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限定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土地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将其土地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享有的依法从该土地处理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包括:通行权、地上权、地下权等。其中通行权是指民事权利人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通行之用的权利;地上权(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指定的地表上下有建筑物、其他构筑物,或以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独立物权。

初始权属调查时,他项权利调查是指调查其申请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4.4 座落、土地用途及共有使用权情况调查

权属调查还包括土地的用途调查,土地的用途调查指的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调查人员查清每一块宗地它的实际用途,调查时需至末级地类,并在地籍调查表填写调查情况。

进行调查时,如果实地使用类别与申请书上写的一致,则调查人员只需在地籍调查表上将申请书填写的土地类别抄上即可。但是一旦实地的使用情况和申请书上注明的批准用途或土地类别不符时,调查人员就必须进一步进行调查,最后不但要明确标注不一致的原因,还要在地籍调表上注明土地实际使用用途。对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与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不一致的宗地,调查人员可将批准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表上,同时也要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5 结论

土地权属调查是地籍测绘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权属调查的正确性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反映权利人的房产信息,将会影响权利人的相关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在进行权属调查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操作,以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梁银娟.权属调查在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实施.科技信息,2011(5):347-347.

[2]杨礼平,李树光,马忠卫.城镇地籍土地调查技术路线探讨.现代测绘,2010(6):37-39.

[3]金德珠.浅谈建设项目用地勘定界工作.山西建筑,2010年(10期):208-210.

[4]赵新华,康火锋,刘治国.二调面积汇总自动化处理方法.中国科技纵横,2011(4):340-340.

作者:吴晓红

第二篇:新时期地籍调查新思路探讨

摘 要: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地籍调查的相关工作经验,以自我举证制度在地籍调查中的积极作用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如何基于举证实现地籍调查思路的变革,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举证 地籍调查 思路 变革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是土地登记申请时由土地权利人自我提交登记资料和宗地调查成果的一项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国际惯例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土地登记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这意味着,土地登记必需的相关资料必须由申请者自我提供,从而土地登记的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地籍调查则因为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的实行,而变为申请之前的必要过程,其成果则成为申请登记的必需要件。实践中,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的滞后、地籍信息化系统应用的普及等,对于许多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同志都是极大的考验,尤其是土地登记一线的老同志,对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还不能准确把握,从而影响了自我举证制度作用的正确发挥。如何更好的实施自我举证制度,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的区别

自我举证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重要制度之一,是指土地登记申请时由土地权利人自我提交登记资料和宗地调查成果。谈到自我举证制度,与之相似、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不能回避。

地籍调查前置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所谓地籍调查前置就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需对批准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先行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出具地籍调查前置成果。地籍调查前置是土地管理工作实践创新的结果,地籍调查前置后土地登记的程序就变为:地籍调查→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证书。需要注意的是,地籍调查前置,仅仅是将过去土地登记的程序中地籍调查环节的顺序进行了调整,提前至整个登记程序的最先,地籍调查仍然是土地登记程序的重要环节,而且仍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咨询、代理等业务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营活动。由于土地登记是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普通老百姓不可能、也没必要了解那么多与土地登记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技术,因此,必须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人来完成。

通过上述分析,很明显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必然要求地籍调查前置,但地籍调查不再是包含于土地登记程序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自我举证制度的实施必然要求有成熟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作为支撑,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登记人员及机构来服务土地登记代理市场。而地籍调查前置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不受自我举证制度的必然影响,无论是否实施自我举证制度,都可以实行地籍调查前置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2 积极推进自我举证制度的优势

实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土地登记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可以进一步优化土地登记程序,以减少政府部门工作量,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一是更加便民,体现了土地权利人的主体地位。过去土地登记的地籍调查等事务性工作只能是全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包揽,这样一方面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另一方面,“一对多”的供需关系使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疲于事务性工作,不能全心依法行政,降低了工作效率。自我举证制度让土地权利人成为自主维权的主角,在办理土地登记中,根据相关中介的信誉、价格等市场综合情况自主选择中介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土地权利人不再是被动接受政府要求登记的对象,而是主动请求政府给予合法权益保护,大大方便了土地权利人;二是优化了土地登记程序,提高了土地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从地籍测绘等沉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土地登记行政工作,更有利于政企分开、依法行政,同时避免了因地籍测绘等事务性工作引起的相关土地登记诉讼、赔偿等责任,提高了土地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全权委托给中介机构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受委托开展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在内的地籍调查工作是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的合法职能和业务。根据《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七项:一是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二是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三是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四是查询土地登记资料;五是查证土地产权;六是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七是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一项明确规定可以受委托开展地籍调查工作,而地籍调查的概念是指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土地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用于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地籍调查本身就包括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见图1)

其次,确权是行政性工作,不等于权属调查。权属调查不是行政性工作,仅仅是确权过程中的一部分事务性工作。确权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确权以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为基础,是指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4 自我举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措施

4.1 存在的问题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按照此规定,土地登记是一种自愿行为,实行自我举证,地籍调查成果应由申请人自我提供,即通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在执行此项规定时,实际工作中碰到很多问题,如:(1)由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有偿服务的,对于贫困户等弱势群体,由于经济困难,没能力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地籍调查,如何进行自我举证?(2)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更正登记,如果还是让申请者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地籍调查也不妥,申请者也无法接受。(3)按照《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收土地前,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即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成果上报前,须经地籍管理业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也就是说,新增建设用地,在报批前,界址已是很清晰了,已相当于进行过地籍调查。用地批准后,在土地登记时是否有必要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复地籍调查?

4.2 对策措施

为解决自我举证制度下宗地地籍调查引发的主要问题,尽快尽好的推行土地自我举证制度,应及时针对问题制定相应措施。

4.2.1 修改《地籍调查规程》中不适合《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部分

(1)重新设计土地地籍调查表。

按《土地登记办法》,针对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重新设计地籍调查表,把地籍调查员改为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土地登记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地籍调查结果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审核,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地籍调查单元宗地要考虑空间概念,修改平面地籍调查指界,需要对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进行地籍调查指界的要制定相应的地籍调查表。(建议修改后的地籍调查表见附后表)

(2)改行政行为的指界规定为平等的民事行为规定。

自我举证制度下的指界系指界双方平等的民事行为,既然是举证,当然证据说明问题,不能通过下违约指界通知书强制性定界。建议定界时,充分考虑证据。建议修改认界规定如下:双方对相邻的界限达不成协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①指界双方有下列材料的,按提供的证据直接定界,定界后将定界结果(地籍调查表)送达给对方。第一,相邻指界方有土地证的,其宗地界限以已发证的界限定界;第二,双方若一方有用地批复和勘测定界图或能证明自己界限的用地文件,以合法的用地界线直接定界;第三,若申请者已办理房产证,其用地界限不超过房屋占地界限,申请者同意以房产界限为界定界的,可以直接定界;第四,对于法院判决的按判决书指定的范围指界。②双方对相邻的界限均拿不出依据,可以按下列办法办理:第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有异议的界限暂不定界,只对无争议的界限定界,将争议界限划出,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待双方对争议界限达成协议后,凭协议办理变更地籍调查。第二,若双方对界线达不成认同,又不同意将争议界限划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2.2 实行多机构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并没规定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办理,鉴于中介代理机构地籍调查不能满足所有情况的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建议地籍调查分下列情况办理:(1)对于贫困户等弱势群,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具有土地登记代理人资质的人员或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中介代理机构免费进行地籍调查;(2)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由于地籍调查征地时前置,该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所以在界址确认时可以由国土资源部门中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人员进行界址确认,同时填制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时,直接提供成果。

《土地登记办法》和《物权法》实施不久,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如何进行自我举证制度下的宗地地籍调查不断进行探索、完善、规范,制定出符合新规定的《地籍调查规程》。

参考文献

[1] 王善刚,凌杰.大比例尺城镇地籍调查综合技术的探讨[J].硅谷,2010(12):151.

[2] 陈新胜.地籍测量在城镇建设中的应用探讨[J].四川建材,2009(4):164-165.

[3] 顾天襄,金慰吾.芬兰地籍测量与地籍管理[J].铁道勘察.1988(4):29-32.

[4] 刘广社,师军良,谢国防.国土地籍调查工作探讨[J].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38-40.

作者:付东谱 邢立宾

第三篇:高职《地籍调查与测量》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摘 要:随着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重视,一些大型的和土地相关的项目陆续展开,地籍调查与测量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本文针对高职学生就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进行改革提出了一些观点。

关键词:地籍调查与测量;教学;改革;实践

1 概述

《地籍调查与测量》课程是工程测量技术专业的一门核心专业课程,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测绘学院工程测量技术专业自1993年创办以来便开设该课程,该课程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即大二第一学期进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地籍调查与测量逐步显示出其在国民建设中的重要性,近几年的学生有的在顶岗实习期间就参与了与地籍相关的项目,有的毕业生甚至最近几年做的都是与地籍相关的工作,因此如何对原有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的学生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以该院《地籍调查与测量》课程为例,对该课程教学改革进行了探讨。

2 课程教学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该课程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其中地籍调查部分涉及到了很多地籍概念,有些概念比较抽象,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有些概念比较相近,对于初学者而言很容易混淆;有些概念又涉及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讲解的过程中学生往往容易陷入误区。在地籍测量部分,其具有一般地形控制测量的特点,但在质和量上又有别于地形测量,尽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一再强调其和地形测量的不同,但有些学生依旧认为地籍测量就是地形测量,影响了对其准确的理解。

2.1 教师的实践经验问题 全国第一次土地调查和第二次土地调查间隔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期间测绘技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但大型的土地测量工作却没有做过。有些教师因缺乏实践经验在授课过程中未能将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教学只能是车轱辘话反复的讲,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强。其次,这门课程和其它课程的交叉性较强,其内容涉及到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数字测图、测量平差、房产测量等课程,如果教师知识储备不够的话,很难做到详细的讲解。这门课程表面看似简单,但想把这门课程讲的更加透彻和精彩,不光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得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2 教材选用问题 教材的选用也至关重要,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地籍调查与测量》教材可谓是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共用界址点是否编号的问题,不同的教材看法就不同。有些要么直接使用本科教材,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并不适合高职学生;有些虽然是高职教材,但实际上是本科教材的“浓缩版”,还是不能适应高职教学的需要;有些甚至是本校教师的自编教材,编写质量也是参差不齐。

2.3 学生基础薄弱问题 随着生源的逐渐减少,学生的质量也在不断的下滑,学生培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而且现在的学生想的不是多学点知识,而是更为关注毕业后的工作问题,在学习方面显得较为浮躁。因此理论知识讲的稍微深入一些,大多数学生就有点力不从心,甚至有些学生会出现厌学、弃学的情绪。总体上学生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方面显得较为薄弱。

2.4 实训方面的问题 该院人才培养方案里面虽然制订了这门课程的理论课时和实训课时,但这门课的实训是一大难题。地籍分为调查和测量两个方面,地籍测量是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实训难就难在调查上,本来该院打算把学校的幼儿园作为一个宗地进行相关的实训,但实质上学校本身就是一块宗地,这样实习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使学生走入误区,因此这个方案被否定了。想在校外进行实训,远的地方条件根本不允许,近的地方进行调查时还需和农户进行协商,有些农户并不愿意配合。最终只能在校内把调查部分简单做一下,主要还是以地籍测量为主。

3 课程的教学改革

3.1 积极参与产学结合项目 2008年该院承接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甘谷县城镇地籍调查项目,从开始的培训,项目的设计、实施,过程检查到最后的检查验收,该院教师都积极地参与其中。不仅可以及时地了解到国家最新的法规和政策,也熟悉了整个项目的流程,并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的进行改正和总结并反馈给教学。此外,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宅基地三权发证等项目该院部分师生也参与了集中,通过项目的参加,教师增加了实践经验的同时在授课时可以把一些典型的案例以及项目实施的经验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引入到教学过程中,丰富了课堂教学。有些参与过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学生,还成为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发证工作中的骨干。

3.2 综合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该课程概念多、文字性强,涉及到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多,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满足不了教学的需要。可以借助多媒体课件、网络教学等手段,综合运用来提高教学效果。例如:第二次全国农村地籍调查时,主要采用的是航片调绘的形式。如果只是在课堂上口头讲实地应该如何调绘学生只会一头雾水。采用多媒体的手段加以讲解,教师讲的轻松,学生学的也更为容易。目前网络上可以找到《地籍调查与测量》这门课的精品课程,对于课堂上没有搞清楚的问题,学生可以在网络上继续学习,也可以把问题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授课老师,课堂学习、网络学习、课外解答的授课方式,受到了学生的一致好评。

3.3 加强教材建设 笔者认为要想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地籍调查与测量的流程,可以将整本书分成几个项目,每个项目下面设置若干个模块,按照生产实践流程和地籍调查与测量规范编写成项目化教材。使学生通过教师的讲解、实践操作以及课本的参考,能够学以致用,在参与类似的生产项目中能够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快速地投入到生产中。

3.4 密切关注学科的最新发展,引入新技术、新方法 以往的课本主要以传统的测量方法为主,没有将现代测绘新技术深入到教学之中。如在讲解面积计算时,要融入GIS技术,利用GIS软件进行面积计算的优点、计算的方法等。现代地籍测量数据的处理已经发展到自动化,地籍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的建立已经成为发展趋势,地籍信息系统在土地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些知识也应该加入课程并列为重点内容。

3.5 实践教学标准化 尽快的建立并完善实习实训基地,把综合实习作为一项生产任务来做,由老师下达任务书,各实习小组收集相关资料并结合任务要求,结合相关地籍测量规范编写技术设计书,然后由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实施。整个实习完全按照生产实践流程进行,各种登记、调查表格完全制作成生产用的表格统一发放给各小组,最后各小组提交成果并作技术总结。在实习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实习教师在必要的时候予以指导,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4 结论

经过近三届学生的测试,《地籍调查与测量》这门课程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重视,农村宅基地三权发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产测量等国家重大测绘项目也已陆续开展,需要大量的具备地籍调查与测量知识的人员,所以地籍调查与测量课程作为高职工程测量技术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只能加强不能放松,才能培养出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相契合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永川,郭玉珍.高职“地籍测量”课程教学改革思考[J].地矿测绘,2011,27(4):43-44.

[2]欧龙.高职高专地籍与房产测量课程教学改革思考[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8(5):73-75.

[3]梁玉保.地籍调查与测量[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王筱君(1983-),女,河南新乡人,讲师,在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从事教学工作,主要研究方向:测绘工程与地理信息技术。

作者:王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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