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证办理程序

2022-11-15

第一篇:烟草专卖证办理程序

申请烟草专卖证证明[定稿]

兹有我华谊名苑小区商户XXX同志身份证号为:(00000000000000000000000x),需办理烟草专卖证。现将我小区情况证明如下:我小区共有住宅楼9栋,合计465户。

现需办理相关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

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9月10日

第二篇:烟草证办理

烟草证换取所需材料

1、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已年检)

3、门面6寸照片

4、申请人1寸照片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在一

张A4纸)

5、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6、如果要是企业的许可证还需要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的不需要提供

第三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2 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二)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第六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等行政执法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前”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七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制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涉案材料。移交、借阅、调用涉案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烟草专卖市场检查工作程序

市场检查工作程序(NBYC/ZC-ZM-12) 1.目的

规范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行为,确保零售户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局本级对卷烟零售户的执法检查。 3.职责

3.1专卖监督管理处处长负责对专卖管理所工作计划的审批;3.2专卖管理所所长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卷烟市场净化工作,并组织进行周会执法点评;3.3专卖管理所市场管理员负责本责任片区零售客户的市场检查和12313投诉的处理;3.4专卖管理所市场管理员(内务)负责相关文档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4.程序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标准化专卖管理所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运行规定的通知》(修订稿)、《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修订专卖操作岗位基本文档的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公司关于印发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零售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4.1 编制工作计划

市场管理员应每月在APCD系统违法动机自动量化任务生成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违法动机自动量化-手动修改,出发检查前在APCD系统中编制好当日日检查计划;所长每月、季在工作平台中编制好工作计划,报专卖处长审批,并应在每周工作开始前在APCD系统中编制好新一周的周工作计划。

4.2 执法检查 4.2.1 执法检查准备

市场管理员出门前要查验执法车辆,开具出车单,配齐执法工具,带齐移动执法终端、移动打印机及专卖稽查市场巡查记录本、照相(摄像)机等。

4.2.2 表明身份

两名以上市场管理员出示执法证件,佩带执法徽章,向被检查者陈述礼仪用语。

4.2.3

依法检查 4.2.3.1 日常市场检查

市场管理员在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首先查看许可证;其次,查看经营的卷烟是否合法;最后对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在移动执法终端APCD系统日常监管模块中进行相关操作。检查完毕后,复位所有商品。

市场管理员需要进行内管问题实地走访核查时,应一并进行,具体执行《专卖内管重心下移工作程序》。

对零售户的检查频次为:重点客户每月检查1次以上,一般户每两月检查1次以上,守法户每季检查1次以上。县区局各单位可以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零售户检查频次进行适当调整,但重点户每月不少于1次,守法户每半年不少于1次。

4.2.3.2 投诉(12313)检查

1) 专卖处投诉处理责任人(案件审理员)接到12313转发的投诉内容后,当即向辖区专卖管理所进行转发投诉内容;

2)辖区市场管理员对上门投诉和12313投诉事项处理属于持证户投诉事项的,应在APCD系统中添加临时检查,处理完毕后,除进行系统回复外,同时填写《投诉处理明细表》。

4.2.3.3 执法宣传与约见谈话

市场管理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边执法边宣传烟草专卖法规和执法动态;根据执法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零售户会议,进行专题宣传,填写《宣传教育活动记录表》; 所长对特别零售户可实行约见谈话,填写《宣传教育活动记录表》;

4.2.4 依法处理 4.2.4.1 1)对主体不符(借证、转让、骗领许可证等)的情形,按以下规则进行操作:

a、许可证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非直系或姻亲关系的,则首先制作许可证监管《现场勘验笔录》固定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假借领证(非法转让)的法律事实。

b、向实际经营主体下发《责令改正(行政告诫)通知书》,告诫其一定时间内(一般15日-30日)重新申领许可证;同时一并向许可

证主体下发《责令改正(行政告诫)通知书》,限其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进行10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许可证。

c、在告诫期满后,既未办理许可证,又未申请注销的,按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并依职权予以注销。

2)对经营地址不符的,按以下规定操作:

a、许可证主体同一,但经营地址改变的,则行政告诫其在一定期限内(最长30日内)予以重新申领许可证,逾期则罚款1000元以下,并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

b、许可证主体同一,但经营地址形式改变而实际为同一地址的,则行政告诫其一定期限内进行变更领证(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或街道、村委会、社区等的证明),逾期不变更的则进行“擅自停业”操作,停止供货。

4.2.4.2经营的卷烟违法的,按违法性质和情节使用简处或一般程序处罚。

1)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不实行处罚,通过移动执法终端APCD系统中日常监管模块遵规守法情况子项中进行记录,同时实行行政告诫,并下发“行政告诫”通知,。

2)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真烟案件应在移动执法终端上APCD系统简易处罚模块中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现场打印送达。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二日内必须报专卖监督管理处审查。

3)如需先行登记保存违法卷烟的,市场管理员应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在APCD系统证据固定模块中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并现场打印送达。案件应当日或最迟于次日移交专卖处案件审理员,并取得《涉案财物入库交接单》,进行归档备查。

4)对行政告诫情况应填写《责令改正(行政告诫)零售户登记表》;同时进行回访、跟踪。

所长对本辖区2次以上被处罚的零售户需取消经烟资格的,则填写《取消经烟资格意见表》,应在一周内通过OA办公协同向案件审理员提出意见(案件审理员发现有取消资格的情况,应主动作出取消经烟资格决定);如因买卖、出租、出借或其他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则市场管理员在固定证据后向案件审理员移交案件,案件审理员制作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书,市场管理员据此进行注销操作。

4.2.4.3如无违法情况,则对被检查者进行友好的赞扬,予以评价,并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在APCD系统日常监管模块中进行记录。

4.2.4.4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无证户的应通过移动执法终端APCD系统无证户模块进行相关登记。

4.3 工作动态分析

4.3.1 周会点评分析

所长每周五下午主持所务会议,进行一周执法工作的点评和下周工作计划的落实,并填写《周会点评记录表》。

4.3.2 零售户守法转化分析

市场管理员根据卷烟零售户经营守法情况,每半年(特殊情况一年)对零售户进行一次类别的转化,对三类零售户(重点户、一般户、守法户)实行分类管理。每半年对各片区的既有重点零售户进行一次分析,确已转化为守法经营的,退格到守法户,并重新填写《重点(嫌疑)客户登记表》。

4.3.3 月度工作分析

4.3.3.1 市场管理员每月31日前对本片区的市场状况进行分析,并填写《无证经营户监管明细表》、《异地零售户登记表》、《取消经烟资格零售户登记表》、《三清四明分析表(片区)》。

4.3.3.2 所长综合本辖区的市场动态状况和执法情况,填写《三清四明分析表(所长)》,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专卖处。

4.3.3.3 所长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并填写《宁波市烟草系统教育培训记录表》;

4.3.3.4 所长对所属员工的廉政、违规情况进行分析,并在《廉政、违规记录表》中填写。

4.4 信息录入维护

4.4.1如发生案件的,市场管理员应将案件检查结果当日输入专卖系统进行违规登记,并在专卖系统行政措施中进行相关操作。

4.4.2简处案件最迟于次日输入专卖系统,并结案归档。 4.4.3 市场管理员在每月31日前做好相关电子文档的录入,保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完整。4.5 资料汇总并归档

市场管理员(内务)每月31日前做好相关文档的收集整理并装

订归档。

第五篇: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 申请人与实施机关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

2 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6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注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8

第六章 文书送达程序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9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 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程序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程序,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尽量体现公正与效率以及便民和利民的原则,对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践行“两个至上”、建设“和谐烟草”都大有裨益。它作为个程序性的部门规章,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基本完整的烟草行政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烟草行政专卖机关在执法服务过程中具备了统

一、标准的行为规范。作为基层烟草行政机关有必要迅速吃透其精髓,并按照规定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正确实施。

一、《程序规定》实施的重大意义及深远影响

(一)《程序规定》作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制建设中的一部重要规章,是烟草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促进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

近年来,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进展快速,行政实体法立法方面日臻完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进程也明显加快,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烟草行政机关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工作方面提出了更好的要求,因此,为尽快适应国家行政法制建设和烟草专卖管理实际需要,加强烟草专卖行政程序立法建制,保障行政权的正确行使,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已成为迫切之需。2007年3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应时而出,而今年起实施的《程序规定》就是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办理许可证等相关内容的权威性阐释和细化。《程

11 序规定》的实施,完善和丰富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执法服务依据,必将有力保障和促进烟草行政管理向更为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化、进步化的发展趋势迈进。

(二)《程序规定》能够保障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权的正确实施,能够提升烟草行政机关的社会执法服务形象。

《程序规定》对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受理、审查与审批程序、注销程序及相关文书送达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且对相关细节进行了统一的量化或质化,遏止了原来无法律或者法规可依,各地方由于对法律、规章理解不同,或者客观情况相异等原因导致的在行政许可行为中“自我解释”、“各自为战”的状况,使烟草专卖机关在行政许可执法行为领域的行为方式方法、标准、期限更加统一规范、透明和公开,切实保障了烟草专卖机关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行政许可权。它对具体执行实施机关及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理念上要彻底摈弃原先的认为行政许可就是发不发证的简单问题,而是要树立法律和服务观念,实体与程序并重,把办理许可证行为提升到法律的严肃、规范的意识中来,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循《程序规定》的要求,不得有丝毫的偏差和失误。同时,《程序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受服务权、知悉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彰示了烟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外部形象。

(三)《程序规定》的实施能够使烟草专卖机关的行政许可工作受到了更广泛更明确的监督。

对于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现实上的监督途径大多来自行业内

12 部监督,对外部的监督仅满足于“无行政复议变更或者行政诉讼败诉”即可,而《程序规定》对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实际上起到了“透明窗”的作用,它将烟草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一整套程序展现在行政相对人面前,这样,就促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具体执法服务人员严格内部纪律、严格内部审查与审批程序,而且在每个程序上规范、完整地依法、依规办事,杜绝“人情证”和“关系证”,克服“冷、横、硬、拖”的衙门作风,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自觉地接受管理相对人监督。

二、《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申请人与实施机关,申请程序,受理、审查与审批程序,注销程序,文书送达程序及附则,完整地涵盖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事项的整个流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是说明了规定出台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确定了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是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与样式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是规定了为方便申请人、提高办事效率,受理和审批机关应当积极推行电子信息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申请人与实施机关。第五条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是各级烟草专卖局;第六条规定了因从事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提出许可申请的,需由省级烟草局受理审查而由国家局审批发证的四种情形;第七条规定了由地市级烟草局受理审查而由省级局审批发证的两种情形;第八条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申请主体资格进行设定,并确定由县级或地市

13 级局受理和审批发证。

第三章,申请程序。此章是《程序规定》的重点之一。第九条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七种类型,并将此七种类型又细分为许可及管理两类事项;第十条规定了申请人有提交申请材料及负责材料真实有效的义务;第十一条列举了七种申请方式,并规定了以非书面格式方式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提交申请人确认;第十二条明确了申请人有委托他人办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权利;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新办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名称;第十五条和第十七规定了生产经营类及零售类许可的变更申请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名称及期限;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取得生产经营类及零售类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当重新申办的情形;第十九条规定了延续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及期限;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停业及恢复营业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及期限;第二十二条对补办许可证的申请所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歇业申请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受理、审查与审批程序。此章内容亦为《程序规定》的重点。第二十四条是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法及程序,此条对受理许可证申请时所可能遇到的六种情况及处臵措施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需要两级审查、审批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途径进行了明确;第二十六规定了对审查审批生产经营类及零售类许可证的方式,即生产经营类的以书面方式为主,零售类事项申请应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七规定实地核查时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第二十八条规定多个申请人因彼此受合理布局所

14 限时,应该坚持先后顺序的公平原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了烟草专卖局认为需要、或者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时,应当组织听证,并对听证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这里不能忽视的是烟草机关的公示、通知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许可证的受理部门及审批部门的工作衔接及相应的期限;第三十二条规定审批机关针对许可类事项及管理类事项应当分别出具相应的决定书或者办理通知书;第三十三条确定许可证的期限为发证之日起5年之内。

第五章,注销程序。注销程序在许可证管理中不可或缺。第三十四到三十六条规定了各种实施注销程序的情形,包括提出歇业申请的,发证机关发现存在六种情形应当依职权注销的,管理过程中发生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及被吊销营执照的各种情形;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对注销许可证事项的办理程序、文书要求及公示方式进行了统一明确规定。

第六章,文书送达程序。本章共五条。第四十及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文书范围及文书制作要求,送达方式、途径及期限;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在30日内,通过广泛的途径进行公告;第四十三条规定公众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查阅权时应当出示证件;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许可材料必须立卷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不收取费用、办理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为则、《程序规定》的解释权属烟家局以及实施日期等。本章共四条。

三、《程序规定》的亮点及重点注意事项

(一)是《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两人以上办案、办事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这个制度的提出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当属首次,它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正执法、充分保护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是针对具体情况,将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了有效的分类。根据经营内容、方式及范围分为生产经营类和零售类(第三条),根据申请的事项内容的不同分为七种类型(比起<许可证管理办法>增加了补办申请),并根据申请的性质分为许可及管理两个类型。以上的分类对于在实际工作中“按方抓药”,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三)《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以非格式文本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随着网络信息科学的发展及人们生产活动方式的变更,此条的规定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及前瞻性。

(四)对委托代理人权利义务有了明确地规定,规定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第十二条)。委托代理本身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加以采用,就是便民原则的体现,但如果疏于对委托人资格的审查,由于委托权限、委托人真实意思、申请事项等情况的不确定性,就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的在处理事务时处以被动的境地,所以说这一条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五)对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及管理过程中,相对

16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行政机关所须制作的各种内外部文书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第

三、

四、

五、六章)。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进一步统

一、规范行政机关内外部工作,起到了标尺的作用。

(六)将注销程序和文书送达程序分别列为章节,凸显了行政管理中法定程序的重要性。由于各种现实的原因,在具体行政活动中,重实体(如颁发许可证)、轻管理的的想法和行为是存在的,而所有这些都与现代的法制理念、原则宗旨是不相适应的,要做到公正和规范执法服务,就必须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对于程序完成的各种情况,务必通过痕迹化的管理来实现,这就要求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文书材料来支持。这里有必要说的是,原来对注销程序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盲区,从未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化的办理程序来操作,而大多采用简单地删除相对人信息的方式来代替,从而客观上忽略了相对人的权利,也忽略了内部审批这个重要程序。

(七)规定了行政许可文书的立卷归档制度(第四十四条)。作为烟草专卖行政工作的一个部分,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必须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八)告知程序贯穿于整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中。广义的告知包括对申请审批事项的社会性的宣传和公告,以及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个性化的告知。告知的方式包括各种行政许可相关文书的送达以及必要的口头说明和解释。除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告知的事项外,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还包括以下六个内容:第一是受理机关及审批机关的对外电子邮箱地址等(第四条);

17 第二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三是审批许可证时需要听证的,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第二十九条);第四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听证的时间及有关事项(第三十条);第五是审批期限延长后,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第六是对依法注销的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九条);第六是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内,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第四十二条)。告知的原则是明示、全面、准确,不能浮光掠影式的走过场,也不能缺斤少两式地应付敷衍。

(九)是明确了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的实地核查取证制度(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对于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规定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且制作记录并由核查人员及被核查方确认。现场记录作为证据且加以固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准确掌握申请人和申请条件,为作出合法、正确的许可事项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十)对时效的规定牵扯到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全部。时效制度的设立,能切实保障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合理运作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地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规定》中对时效的规定有针对行政机关的,也有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设定的,无论是哪一种,作为行政机关,都要按照规定的效来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神圣职责,《程序规定》是在具体执法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作为基层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该切实转变执法服务观念,切实按照程序办事,努力增强法治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责任意识等,进一步提高文明、规范的执法服务水平,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公正廉明、便民实效、诚实守信的执法服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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