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通知

2023-05-16

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通知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部门《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展我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由我区核发《收费许可证》,并实施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均应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国家和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政策的行为。

三、年审时间安排

我区年审时间为3月21日至5月17日。

四、年审所需材料

(一)各收费单位需提交的年审材料:

1.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本单位法人

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收费票据。

3.填写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计表》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登记表》。换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需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到原发证单位领取,或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网址/bsdt/bgxz/)。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公章。收费收入数据填报要完整、准确,不得重复计算。

(二)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年审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年审材料(年审时间安排请见附件1)。

五、年审流程

(一)审票

各年审单位携带年审材料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到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二科,审查单位收费情况。票据审验合格后,由物价检查科室在年审登记表收费执行情况中填注票据审查意见。

(二)审证

各年审单位票据审查完毕后,持《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除年审票据外的全部年审材料到区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审验《收费许可证》并进行年审登记。

特此通知。

4月28日至5月17日 区属各委、办、局、地区办事处及

其它单位。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2:00—5 :30

审票地点

地址:百子湾西里303号1517室(检查二科) 联系人:林建海

电话:65090668

审证地点

地址:百子湾西里303号1319室(价格管理科) 联系人: 海湧

电话: 65090529

第二篇: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

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

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第三篇: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

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文件

合价费审„2010‟1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转移示范区建设,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7‟9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皖价费„2010‟1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4月15日起,对2009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持有合肥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施行政事业性 -1-

收费的单位均为收费年审对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年审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

1、是否按规定申领、变更及换领《收费许可证》;

2、是否亮证收费;

3、有无遗失并公告作废及申请补发;

4、有无涂改转借行为;

5、其它需要审查的情况。

(二)收费情况

1、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09年度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越权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情况;

2、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09年度落实国家、省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涉农、涉企和国家、省各项优惠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3、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09年度票据缴销领用及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4、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09年度收费项目的收入、支出情况;

5、审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开设使用银行帐户;是否严格执行市政府74号令,按银行代收制规定实行收缴分离。-2-

6、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2008年度年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7、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认真填写年审自查登记表;

8、审查学校类服务性收费及代收代支情况;

9、收费公示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年审安排

(一)4月15日至4月25日为自查阶段,请各收费单位登陆“合肥物价网”(http://),并同时打印纸质表格一份,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收费年审审查期间与其它资料一并提供。

(二)4月26日至5月底为集中审查阶段,市年审办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年审。根据收费单位的实际情况,年审实行送审和上门审查两种形式。年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年审材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资金管理等情况审查后,应及时填写《合肥市收费年审审查登记表》。

(三)年审结束后,市年审办下达《年审结论书》,认定被审查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并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对年审合格、基本合格单位,在相关媒体或合肥物价网上进 -3-

行公告;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将按规定暂扣《收费许可证》,由年审办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后视情况进行复审,经再次审验仍不纠正的,吊销《收费许可证》,终止其收费行为。

对年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物价、财政、纠风办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向企业收费的乱收费行为,将给予严肃查处,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到实处。对执行政策好,并能积极配合审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年审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要按年审工作要求如实填写年审表格,主动提供年审所需资料,各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收费年审,协助年审办开展年审工作。自查中应逐项认真填写表

(一)、表

(二)、表

(三)中的规定内容和相关数据,以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数据的准确和完整,收费单位如果没有表

(四)中的收费项目可以不填写。

(二)具体年审时间、年审方式,由市年审办向各收费单位下达《年审通知书》另行确定。各收费单位也可“合肥物价网”(http://),从“通知公告”区查询,并及时准备好《合肥市收费年审自查登记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收费依据的合法文件、财务帐本、报表以及相关资料,按时接受年审,积极配合市年审办做好年审工作。

-4-

上门审查的单位按《年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送审单位按照送审的时间安排,将以下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⑴、《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收费依据的合法文件;⑵、填写好的《合肥市收费年审自查表》;⑶、2009年度的收费帐本(包括总帐、明细帐);⑷、《票据购买本》和2009年度收费票据存根(每个月提供壹本)。

(三)市属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审,否则,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皖价费„2002‟308号)的规定,由物价部门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四)通过收费年审,使各收费单位收费的政策观念进一步增强,各项收费有合法有效的文件依据,做到不擅立项目、不超范围、不超标准收费,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公示制度。

(五)参加年审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好有关收费政策,把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减免政策,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减免政策,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对工业企业收费作为今年收费年审的重点。在开展年审工作中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严格审核,促进年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5-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收费年审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市政府办

公厅、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合肥市物价局2010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400份

-6-

第四篇: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对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1997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应当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核。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为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除了要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要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批准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中注明“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四、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一律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连同《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一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将本地区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时,要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的要求,将本地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安排等情况,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多的质检、国土、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加强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宣传,努力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改善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加大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力争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附 件:

1.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下载:xls 文件

2.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下载: xls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部、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审计厅、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纠风办: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过连续的集中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几年来,涉企乱收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涉企收费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企业发展活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广大企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使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二、加大力度,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这一中心,积极开展工作。

(一)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清理完成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严禁强制入会。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

(五)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收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六)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检查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的落实。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领导

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汇总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人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涉企收费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对照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宣传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减负工作的建议,提升企业战胜困难的信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省级其它各主管部门也要按照隶属关系将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第五篇:2012关于部署省(中)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范文

关于部署2011年度省(中)直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辽有关单位:

为掌握分析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正式颁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要求,在各收费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我局顺利完成了我省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为确保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施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标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负责向我局统一报送上年度收费情况。中直驻辽有关单位参照上述要求向我局报送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二、各单位2011年度收费统计报表报送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报表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收费管理一处。

三、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顺利实施,加强我局与各收费单位的工作联系,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辽有关单位在报送今年收费统计报表的同时,将你部门(单位)收费统计责任人员名单报送我局。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我局。

四、本通知附件中所附收费项目是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列出的,请对本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认真核对和填写,如有收费项目遗漏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田佳林

联系电话:8689243586892265(传真)

附:各部门现行收费目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行政许可档案保存期限下一篇:乡镇团委每月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