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反担保合同案例

2022-12-04

第一篇:质押反担保合同案例

反担保质押合同

莒县长诚担保有限公司

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长诚担保年(反质字)第

甲方(质权人):莒县长诚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大写人民币:(万元 )字第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方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大写万元)(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如:XX票据或XX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从乙方的存款帐户及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质押物清单:

1、

2、

3、

4、



甲方(质权人):莒县长诚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莒县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德信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担保方河南德信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债权。乙

方依据德信字第号《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借款月利息为% ,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及其

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

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

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

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

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

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

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第三篇: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德信字第

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担保方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甲方以其持有的

有限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债权。乙方依据德信字第

号《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借款月利息为

%

,借款期限自

日至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股东会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第四篇: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 (下称借款人)签订的荣_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农信社___年保字第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_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佰拾 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重庆市峰高水泥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年 月 日在县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15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请的人民币 万元(大写)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出质人以其所有 公司 %的股权(股份)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质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质权人):

2、乙方(出质人):

3、丙方(债务人):

4、银行: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5、目标公司:指出质人持有其股权的 公司。出质人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

7、《委托保证合同》:指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股东的身份并且以权利质押的形式将本合同记载的质物出质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 质押权利详情

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并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分别为: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出资人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 。

2、乙方以其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及所有股权派生的权益质押给甲方。 第四条 质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质物的权利,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权益,仍然属于质物。

2、本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说明,股权是指乙方作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目标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①乙方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出资证明书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②乙方以自己利益并兼以目标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③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质物的质押价值:甲乙双方约定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但是,前述关于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权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

2 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质押反担保期限

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 质押登记

1、乙方将有关质押的事宜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将由目标公司签发的、记载有关质物质押事实的股东名册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存管。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质押登记的,乙方负有依法办理质物质押登记等程序和手续的义务,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效力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享有以下多项权利:

1、甲方对质物享有唯一质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和担保。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在质物上再设定担保。

2、甲方对质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物的受益情况。

3、甲方对质物行使的限制权。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物的,乙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告知甲方。但是本合同签署日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详细的资料:

(1)目标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2)目标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目标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4)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目标公司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导致重大负债的行为; (6)目标公司处置重大资产; (7)目标公司利润分配。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

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动用;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以该收益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5、甲方对质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

3 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质物(补充反担保)或者在15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补充反担保),以弥补质物价值的不足。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宣布处分质物。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 7 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质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质物,并就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办理提存;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质物:

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 质权人的权利

1、甲方可以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2、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 第十一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 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股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主债务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盖章(单位)/签字(个人)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公证处及 备案。

5

(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年 年6

日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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