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创业投资论文

2022-04-28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财政补贴创业投资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本文介绍韩国、新加坡、印度、以色列等亚洲四国在发展创业投资中的经验,提出我国政府对发展创业投资的作用还不明显。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资金、税收、法律等方面为我国发展创业投资提供帮助。

财政补贴创业投资论文 篇1:

创业投资的“活水”正不断滋养创业创新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战阶段。发达国家以及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新兴经济体的成功实践表明,创业投资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的重要新兴力量。作为金融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投资为增强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和动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2015年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启动之年,在新一波创业创新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创业投资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价值日益凸显。

一、创业投资正在成为社会投资的新热点

创业投资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踊跃投身创投事业,社会资金大量涌向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募资金额和投资规模均大幅增长。据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业投资机构募资1996亿元,比2014年增长70.7% ,披露投资金额1293亿元,增长24.6%,披露投资案例3445个,增长79.7%,均创历史新高。截至2015年底,国内创业投资机构超过2800家,管理资本量超过1万亿元,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集聚地。创业投资是反映创业创新活跃程度的晴雨表,创业投资爆发式增长表明,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对我国创业创新的未来发展空间持有积极的预期,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正在不断释放。

创业投资行业结构不断优化。从各国创业投资的发展经验来看,创业投资对于兼具高风险与高成长性的新兴行业具有很强的投资倾向性,且投资对象往往集中在产业发展前沿领域。根据对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业分布情况分析,2015年我国创业投资分布于22个行业,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互联网+、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其中,互联网、电信及增值服务、生物技术和医疗健康、金融等行业吸引的创业投资占70%以上。机械制造、电子及光电设备等行业也是创投机构的重要投资领域。

二、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价值日益凸显

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增值服务”模式支撑创业创新。创业创新过程往往伴随着巨大风险的挑战,而能够为这种高风险“埋单”的往往是愿意承担风险的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创业投资及其提供的增值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帮助创业创新缓解风险和创造价值的特殊投融资制度安排,创业投资的价值特性与创业创新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决定了两者之间具有天然的耦合性。根据世界经合组织科技政策委员会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创业投资是一种向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除向经过筛选的项目投入资金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创业投资者还向投资对象提供明确发展战略定位、设计商业模式、优化公司治理等增值服务。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增值服务”模式,帮助市场主体在创业创新过程中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市场开发能力等,大大提高了创业创新的成功率,有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创业投资对投资项目的严格筛选机制客观上促进了创业创新的优胜劣汰。如何从数量众多的可投项目中筛选出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是关乎创业投资活动成败的关键环节。以获取高回报为目标的创业投资机构,必然要对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并投入大量的资金、时间、技术、管理及专家力量,支持其创新与发展,帮助开展商业化运作和市场开发。创业投资的筛选机制客观上加快了优质创业创新项目的起步成长,提高了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使得创业创新更好更快更有效。

创业投资帮助缓解创业创新的早期风险。与传统的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相比较,创业投资能够优化组合技术、人才、资金管理和政策等创新资源和要素,更好地适应创业创新过程中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据有关测算,由于发展战略、研发、生产、管理、市场等多重风险的挑战,三年内高达90%左右的创业创新可能会失败。因此,企业需要创投机构的资金支持及其独特的创新资源优势,缓解企业在创业创新过程中特别是早期阶段面临的失败风险。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投机构投资于种子期的案例数占22.3%,投资于初创期的案例数占32.6%,二者合计达到54.9%,比2013年提高了11.5个百分点,创业投资阶段进一步向种子期和初创期前移,扭转了国内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成熟期和扩张期企业的局面。这一变化表明,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与服务供给和创业创新的融资与风险管理需求之间的耦合度不断提高,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价值更加显著。

三、创业投资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在创业创新与创业投资领域出台了系统性政策措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扩大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服务。创业投资的蓬勃发展正是得益于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

创业投资引导机制逐步完善。近年来,政府对创业投资领域的支持方式有所改变,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直接扶持方式的运用逐渐减少,更多运用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的创业投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作用,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截至2015年末,我国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仅2015年就新设297支,实际募集资金4254亿元。事实表明,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创投市场的资本来源问题,更是对带动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及新兴产业,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有力作用。

投资退出渠道不断拓宽。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日趋完善,一方面为创投机构提供了大量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也为存量股权投资项目不断拓宽了可靠的投资退出渠道。目前,创业投资已初步形成以新三板为主,股权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并购等方式并重的多元化退出机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做市商制度、优先股发行与转让、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范等配套制度的出台和逐步完善,新三板市场规模大幅扩大,成交量飙升,股权流动性明显改善,在为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平台的同时,也为创投机构挖掘投资项目及投资退出提供了主渠道。据有关专业机构统计,2015年创业投资市场通过新三板实现退出的案例数占51.2%,通过并购、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等其他渠道退出的案例数分别占15.4%、14.2%、10.9%。

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能完全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认真研究和学习借鉴国外创业投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完善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国情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健全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从而推动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三五”时期,随着相关体制机制的改革完善,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的逐步健全,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有望继续优化,这必将有利于实现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良性传导局面,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重要支撑。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所)

作者:吴有红

财政补贴创业投资论文 篇2:

亚洲四国支持创业投资的经验及启示

摘要:本文介绍韩国、新加坡、印度、以色列等亚洲四国在发展创业投资中的经验,提出我国政府对发展创业投资的作用还不明显。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资金、税收、法律等方面为我国发展创业投资提供帮助。

关键词:政府;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高科技企业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也称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向没有公开上市的新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世界上很多创业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发展创业投资的初期都给予其大力扶持。本文分析韩国、新加坡、印度、以色列四国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过程中的经验,为我国发展创业投资提供一些借鉴。

一、各国支持创业投资的经验

(一)韩国的经验

1 政府在创业资本供给中起主导作用。一是给予创业投资资金上的支持。原韩国金大中总统曾亲自主持韩国首届中小企业代表大会,拟筹资一万亿韩元作为创业企业投资基金,把原有的以直接支援为主的扶持方式改为投资来间接支援,并以公共基金为启动基金,形成官民共同的投资基金,集中支援处于创业初期的风险企业。二是给予政策上的支持。1999年以来,韩国年均贷款利率维持在4%~5%的超低水平,以便重点支援中小创业企业和出口部门。三是引导大企业参与,多方合作筹集资金。韩国推出由政府、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较大的产业集团组合投资的新方式,集中财力和人力大力发展前景好的创业企业。

2 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扶持。一是给予法律保障。韩国于1998年和2002年相继修改了《培育高科技企业特别措施法》,1999年制定了《科技创新特别法》,明确了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发展中小创业企业的政策和责任。二是给予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可减免2年内国家税、所得税和法人税的50%,全免地方税、取得税和注册税。创业投资人才可享受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创业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三是给予场地支持。包括规定实验室工厂的特例,给予城市型工厂登记的特例,制定培养创业企业的地区特例,政府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四是对创投企业给予信息、技术支持。韩国努力构筑创投企业信息网络,通过专门的网站向中小创投企业提供产品、市场、经营等方面信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工作效率。五是帮助创投企业打入国外市场。通过专门机构及电视、互联网等手段扩大对中小创投产品的宣传,组织各种形式的海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中小创投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六是帮助创投企业解决人才难题。政府积极扩大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国际合作,增强创投企业对国外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同时吸引外国知名研究所与韩国高科技创投企业合作。

3 积极完善创业板。韩国模仿美国的纳斯达克于1996年设立了韩国的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高斯达克(KOSDAO),为韩国创业投资的并购、回购、转让、退出提供服务的平台。韩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二板市场发展和中小企业上市铺平道路。

 (二)新加坡的经验

首先,政府对创业投资大力推动。新加坡创业投资事业的主管机构是经济发展局(EDB),它扮演着企业发展的“服务者”和“催化剂”的角色。EDB还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力争将新加坡建设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体。其次,政府主导创业投资基金。1985年,新加坡政府成立由经济发展局(EDB)主导的经济发展局投资公司(EDBI),它以产权投资为目的,联合当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对新加坡高新产业的项目进行直接战略投资,投资对象主要是投资创业初期的高新技术型和有持续竞争力的企业,并提供税收奖励措施。此外,在EDBI里还有许多其他投资部门,如创业发展计划(SEEDS)、EDBVM管理有限公司、BioOne资本公司、TIF风险有限公司,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重点。再次,政府着力保护知识产权。新加坡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居亚洲第一,并以此成为全亚洲创意和发明商业化的最佳地点。新加坡国内有诸如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新加坡唱片业协会和新加坡协调中心等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印度的经验

1 在财政上扶持创业投资。印度创业投资业是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政府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提供补贴以分担创业投资者的部分风险。如,1986年颁布的《研究开发税务条例》,对所有技术引进项目收取研发税,把其中的40%用于为风险基金提供补贴。

2 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府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长期资本利得全部免税,同时红利收入也免税。而海外投资者可利用《印度——毛里求斯税收条约》实现在印度投资的双重避税目的。根据印度《所得税法》,外国创业投资公司获准在印证交所登记注册,即可享受在印度获得的创业投资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根据印度证交所有关共同基金的法律规定,外国创业投资(基金)没有成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制规定。这给外国创业投资公司又带来一项税收优惠,因为外国创业投资公司可借用非关联的资产管理公司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从而避免附属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税收负担。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投资于印度的风险企业。

3 政府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一方面,印度政府直接进行创业投资是由于创业投资本身的特点,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目标出发,以实际投入支持并鼓励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私人风险资本不足的情况下,政府的及时投入对某些重要领域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相应领域。印度认为创业投资需要政府和民间资本的共同参与,应吸取西方国家介入创业投资业方面的教训,逐步改变最初的政府直接介入的方式而形成了官助民营的创业投资模式。政府不再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和风险公司的主要经营者,而主要承担引导与帮助的职责。制定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4 政府积极引入海外创业投资基金。印度能进入创业投资的民间机构很少,而海外风险资本的进入弥补了国内民间资本的不足。印度约有50%的创投资金来自海外机构投资者。海外资金的进入给企业带来全球视角,增强了国内竞争力,促进了国内各项法规的健全,降低了整个创业投资业的系统性风险。

(四)以色列的经验

1 完善投资法规。以色列采取了对高技术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贴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并制定了《投资促进法》,对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项目给予不同程度

的投资补贴和减免税优惠。同时,大力引进国外机构投资基金进入国内创业投资。近年来,政府正考虑放松养老金、保险金等机构投资进入创业投资的限制。

2 进行税收激励。2002年7月,以色列新的税收政策实施,使国外投资者在以色列高科技企业初创期的创业投资中的资本利得税被永久豁免。受税收政策激励,以色列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的初创期都引入了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创投资本。同时,以色列政府不限制海外基金在各行业中的投资权益及比例(除银行、保险及国防相关行业),并保障这些海外投资公司能顺利回收投资。政府鼓励高科技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及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并在税制上做出安排以配合这种激励机制,持股职工可得到一定程度的资本利得税减免,从而刺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职工的积极性。

3 政府实施股权投资计划。以色列于1993年设立了YOZMA有限公司,以构建以色列创业投资市场的基础设施。其目的是推动民间基金投资高科技产业的种子期、初创期,借此建立多元化投资平台,推动创业资本投资高科技企业。YOZ-MA设立了9个创业投资基金,每个创业投资基金都有私人投资。首先,YOZMA没有提供损失保证补偿。YOZMA向创业投资基金注资,同时配比40%的私人投资,两者共同承担风险。其次,YOZMA的结构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激励效果。YOZMA在取得投资回报前允许私人投资者购买选择权,代价是成本价+名义利率+投资+投资组合公司资金未来利润的7%。YOZMA对其他投资者的补贴激励投资者监管投资组合公司。最后,YOZMA没有自己做出投资决定。投资项目的选择是由基金管理者和其它受激励的投资者共同做出,投资项目的成长性直接与这些私人投资者的收益挂钩。这在政府资金和被投资公司中间插入了具有极大激励效应的金融中介。YOZMA模式被认为是有高度激励性的投资模式,作为投资决策人既承担风险也能享受回报。这样,以色列的创业投资市场实现了快速发展。

4 构建投资网络。以色列大部分创投资本来自国内外富有的个人和家族群体。政府将国外天使资本、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跨国公司及个人有效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庞大的投资网络。政府实施一系列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创业投资准备阶段所遇到的问题,还设立了针对中小企业管理与培训的机构。政府相关机构如贸易研究院、工业研究中心等,也为中小企业的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正是这些无形资产的投入,使国内外天使资本对以色列创业投资充满兴趣。

二、启示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亚洲各国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中都发挥了主导作用。中国也可争取政府的部分资金投入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这样,可调动政府在投资项目的组织及提供信息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风险极高的高科技企业的研发阶段(种子阶段),由国家直接出资进行重点支持,既弥补了这一阶段民间资本不愿投资的资金缺口,又可与国家科研项目相衔接,保证较高的成功率,而且还会增强民间资本投资的信心。但也要控制出资比例,比例过高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使创业投资资金失去其应有的风险意识和活力。此外,我国也可通过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如财政补贴和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具有鼓励和导向作用,财政担保可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由于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产业尚处于培育阶段,还无法为创投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银行贷款仍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通过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来为银行转移一部分贷款风险,既能缓解当前创投企业缺乏资金的困难,又可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找到出路。

(二)吸引海外资金,拓宽资金渠道

韩国、印度、以色列政府都重视吸收国外资本参与,发展国际合作创业投资。我国要借鉴以色列建立多种资本相互融合的模式,即政府+民间资本+海外资本,这是一种以政府为基础加上民间与海外资本的“1+2”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增强了资本实力,而且有利于资源的优势互补。我国应拓宽风险资本的渠道,鼓励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创业投资公司,同时鼓励民间创办创业投资共同基金。为此,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尽快依国际惯例健全资本市场,并通过有力的监管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还要制定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如,允许高科技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出售、企业的配股融资政策向外国投资者适当倾斜、制定吸引海外华人和留学生回国创业的优惠政策等,以鼓励他们积极取得国际创投资金支持,回国开办高科技企业。

(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创业投资者的利润高低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收益税,所以创业投资受政府税率和税赋的影响很大。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活动的支持力度不够。因此,应借鉴韩国、印度的相关做法,努力增强创业投资企业对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的吸引力,鼓励外国创业投资者在我国设立机构进行创业投资,并给予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者充分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当前应加大我国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为鼓励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的建立,可考虑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所得制定一个较长的免征期,然后按低档税率征收。对风险企业应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决定了应给予其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在对其资本所得采取免税政策的同时,进一步使其所得税的免税年限延长至3至5年。另一方面,对企业投入科研经费,年增长幅度超过一定幅度的,可考虑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所得税,并对企业自用的高科技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创业投资者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如,应允许创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抵扣制度。提高创业投资者的免税率,并减少税率级次,扩大各档次级差,使其在获利年度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给予法律保障

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创业投资的相关法规,保障创业投资者的利益,建立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要学习韩国和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创业投资的对象很多是高科技企业,也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保护知识产权对创业投资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尚不完备,执法力度不够。今后应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创业者的收益。

作者:杨隆丰 王铁山 赵守国

财政补贴创业投资论文 篇3:

创业投资的产业集聚研究

摘 要 发达的美国创业投资业已经形成在硅谷等地区形成聚集投资的现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反观中国创业投资经过多年的发展也日趋走向成熟。本文运用迈克尔·波特的钻石理论,通过分析论证了创业投资已经初步形成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区域聚集的现象,这对继续推动我国创业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创业投资 区域聚集 钻石理论

一、引言

创业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和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创业投资在支持创新者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众多的创业资本聚集在同一地理区域进行创业投资,是资本区域聚集化特征。在创业投资发达国家美国,已经形成了明显的区域聚集现象。创业资本聚集现象在硅谷表现最为明显。

由于中国大陆各省市在包括地理、政治、经济等因素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创业投资在中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形成了创业投资主要集中在北京、深圳、上海三地的区域聚集现象,本文将尝试运用迈克尔·波特的钻石理论来分析其成因。

二、创业资本聚集分析

北京、深圳、上海三地为经济、科技、教育发达地区,而在这三地区,创业投资聚集也十分明显,无论是风险资本金额,还是创业投资项目数,这三个地区都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在中国遥遥领先。据统计,北京地区创业投资机构数量为45家,上海市有42家,深圳则有40家之多,远远多于天津、浙江、江苏等地区。

三、迈克尔·波特钻石理论

迈克尔·波特认为,产业集群的实质是一定的企业围绕着某个产业聚集在一起所形成的某种联系。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主要有四个: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支撑产业,企业战略、结构和同业竞争,两个附加要素,机遇和政府。该模型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只有在每一个要素都发挥作用的条件下,才能创造出企业发展的环境,从而促进企业投资和创新,因此,地理集中是必须的。由于地理集中而形成的产业集群可以使四个要素整合为一体,从而更容易相互作用和协调提高,形成产业竞争优势。

图1 迈克尔·波特竞争力分析体系(钻石模型)

注:来源:迈克尔·波特(1990,2001)。

四、创业投资聚集的成因分析

钻石理论提供了分析产业聚集、区域竞争力的框架和方法,结合创业投资行业的特点,本文将运用该理论分析创业投资在北京、深圳、上海三地聚集的成因。

1.企业战略、结构和同业竞争

创业投资与一般投资不同,它是一种高风险和参与性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者不仅提供资本,它还经常帮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提供咨询服务,通过直接参与管理,对项目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够做出及时反映,从而减少投资风险。由于地域距离影响着监管和参与成本,所以创业投资表现出区域集中的特点。同时,创业投资者经常会合作对一个项目进行投资,以降低风险。而每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则同时投资多项项目,以分散投资风险,这样就要求被投资的企业能相对集中,以便管理。这使创业投资在其发展上,首先是聚集,在有一定基础的地域内先快速发展起来,再以辐射作用带动其他区域的发展。

2.要素条件

所谓要素条件指将基本条件,如天然资源、教育、劳动力的质与量,以及科学技术潜力和基础设施等项,转换成特殊优势的能力。

3.需求条件

对创业投资而言,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是风险资本的最大需求者,特别是高科技创业企业。一个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水平如何是决定该地区创业投资活动是否活跃的内在因素,因此地区创业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创业投资的聚集程度。

4.相关和支撑产业

对创业投资而言,这些相关和支撑产业主要包括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正和仲裁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事务所以及创业投资行业组织等,正是由于这些相关和支撑产业的支持,才形成了创业利润的完整体系。

5.政府和机遇

政府和机遇也会对创业投资行业产生重要影响。从创业投资法规轨迹来看,据统计自90年代以来,深圳先后颁布了310多个有关高新技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北京出台了创业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办法。上海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明确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并在税赋上给予减免等优惠政策。

总体而言,中国快速成长的宏观经济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而北京、深圳、上海三地良好的投资环境、完善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鼓励创新和扶持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等都为创业投资聚集提供了必要条件。北京、深圳、上海三地发展创业投资互有优势,同时也存在相互竞争关系。

五、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得出中国创业投资当前主要聚集于北京、深圳、上海三地的结论,并尝试运用迈克尔·波特的钻石理论,从区域竞争力角度分析出创业投资区域聚集的深层次原因,可以为地方政府推动本地创业投资发展提供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目前创业投资已经形成了区域聚集,但是由于中国创业投资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当前创业投资的区域聚集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其他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本地独特优势,通过制定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鼓励措施,出台相应的创业投资政策和促进高科技发展政策,也会吸引创业投资的转移,从而改变当前创业投资区域相对聚集的格局。

作者:张效梅 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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