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2023-02-03

第一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19号)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现就贯彻 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 (赣发[2002]7号),深化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重点

(一)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企 制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 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上目标: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 政府统一行使江西省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省属集团 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少数国有大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进行综 合授权。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扩大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适时将 交通、外经贸、粮食、农业、旅游、林业、水利等行业直属企业、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利用 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等形成的各类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和 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 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优化省属集团公司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对现有省属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整合,采取有效手段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优质资产向优势 产业集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用)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和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五)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积极探索企业改制的多种方式和途径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企业可以整体改制,也可以部分改制或整体分解逐块改制;可以通 过新募资本改制,也可以通过出售产权改制;可以通过法人间相互参股、换股改制,也可以 吸收企业职工、社会自然人入股改制。鼓励和吸引非省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省属 国有企业的改制,对不必保留国有资产控股、参股的企业,可以分开招标或以协议方式转让 给企业职工、社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六)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 自主择业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全体员工都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对依法解除劳动 关系的员工,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七)建立健全激励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机制。根据经营者权利与责任、风险与收益相统一的 原则,完善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制度,做到企业经营者的薪酬与其职责、贡献挂钩。省属集团 公司都应积极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经营者期股期权。

(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级政府要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和 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其中:省属国有企业所办义务教育要在20 02年12月31日前全部改变隶属关系,移交属地管理。

三、政策措施

九)评估资产和界定产权。企业改制时均应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 定。资产评估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结果,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省国土资源厅 确认。

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十)核销部分不良资产。对未弥补亏损、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以及应 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或补提后,报经财 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对于企业截至2001年12月底以前形成的3年以上应收款,确实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 ,可按零值计算;对3年以下1年以上的应收款可从净资产中提取应收款余额5-10%的坏账准 备金。已定为坏账处理的企业应收款所涉及的应交未交税收,由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十一)合理提留部分资产。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抚恤 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 在净资产中提足。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改制前1年退休人 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平均水平和改制时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 置换 出来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提留,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予以补足,作为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医 疗费开支。该项提留变现后,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对暂时变现有困难的,可分 变现,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 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 知》(赣办字[2002]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剥离后勤服务性资产。对幼儿园、医院、招待所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 资产,可通过剥离,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移交条件暂不具备 的,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专项管理。对职工食堂、职工培训中心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 营性资产,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采取内部分离的办法,由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待条 件成熟后再予剥离。 (十三)合理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均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推进省属工业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2号)的规定办理出让 手续;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企业,其土地直接进入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交易,交易所得的土 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变更 登记手续,对需转让的土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直接进入当地土地 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上述两项土地出让收 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或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的50%集中用作省属国有企 业改革专项资金。对债转股企业土地收益增值部分的处置另行规定。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权属界定、地价评估确认、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和 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等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协助企业办理。

(十四)妥善处理企业对外担保关系。改制时可经债权人同意,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 银行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也可由担保企业承接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同时接收被担保 企业的相应有效资产。

(十五)资产出售。国有资产出售都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已 实行授权经营的,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收缴;其他企业暂由企业行政主 管部门收缴,同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监督。

(十六)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生产经营企业,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前3年 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税后利润的不超过5%部分,作为原企业的技术积累,一次性从 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 成功的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加大提取比例,但不得超过20%。

经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近5年中企业净资产增值额的1 0-30%,但总量不超过净资产5%,作为原企业的管理成果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 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其中,经营者所得份额,按任职年限长短、 贡献大小等因素,在管理成果积累的切出份额中10-30%之间确定。

企业净资产增值额,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办法确定。

按上述办法切出的技术、管理要素股份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改制时经核销、提留、剥离后 净资产的20%。技术、管理要素分配给个人的股份应实行1:1的现金配股,现金配股后的要素股份在5年 后可以转让和继承。不实行现金配股的人员,对要素股份只享有分红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持有人离开企业时由企业收回。

(十七)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依托省属集团公 司组建若干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处置、经营、管理省属集团公司的不良资产,受托处置 、经营、管理市属、县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和其它所有制企业的不良资产。

(十八)支持企业以物抵贷。银行变卖企业以物抵贷资产所得,免征契税及有关规费,不重 复征收营业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可采取抵贷返租的办法,即经债权银行的 同意,将原有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抵偿给银行,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企业,租回抵偿给 银行的资产,支付租赁费用;或采用分立重组的办法,由企业职工以部分有效资产设立新企 业,并承担相应债务。

(十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

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职工本人不与改制后企业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 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2.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 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 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 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 限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 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 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其中,在 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 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 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 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其退休后的社会 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 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 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均按800元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但 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

本《意见》下发前,已安置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仍维持原办法不变。

4.改为股份制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经本人同意,可以作为入股 的股本金。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留用职工享有同等入股的权利。

5.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时,应根据职工分流安置的不同途径,办理转换或终止劳 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并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按照不超过当地上企业平均工资3 倍的标准提取,由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等因素计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企业改制时,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订立有关协议。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企业按不低于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 活,并代为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上述费用从原 企业国有资产中提留。对离岗退养职工,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7.改制时,下岗进中心的职工应一并解除劳动关系,但改制企业应继续履行原企业再就业 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订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职工自愿解除协议并终止与企业劳 动关系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允许一次性支付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剩余期间的基 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限内,达到离岗退养或协议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改制后,新的下岗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8.企业改制后,必须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为职工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开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接 续手续;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职 工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 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9.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原则上由 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企业确实无法安排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企业破产政策及工伤职工的 待遇标准,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提取有关费用,划给社会保险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发放。1 至6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 ,并终止与企业的工伤保险关系。

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的生活费,配偶、父母按改制时计算到75周岁,子女、弟妹计算到 18周岁,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

10.改制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国有资产(含土地 使用权)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由省属集团公司、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 资产经营机构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的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11.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省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要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 考虑。

12.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制订妥善安置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提请职工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降低改制成本。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收费,以及办 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中发生的契税,予以免征;需要办理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 易、公证、勘估、登记等有关手续的,各中介服务机构要改进服务,并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 准的40%收取费用;对需要办理水、电、气、房产、土地、工商等登记、变更登记或过户手 续的,一律按工本费收取;对改制后企业,在改制时已经过规范评估的、原抵押物 价值未发生变化的,今后办理抵押贷款需有关机构出具抵押物价值认可书时,有关机构不得 再收取评估费用。

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从快、从简、从省地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变相 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改制负担。

(二十一)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该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用于支持省属国有 企业改制,弥补省属国有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改制成本。资金来源主要有:省财政专项 拨款;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售的部分收益;省财政用于省属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省属国有企 业土地出让收益所缴纳的税费;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益的省集中部分等。

(二十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成立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 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体改办、省经贸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 、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的负责同志组 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办,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 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属集团行业办也要充实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力量。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集团公司行业办要抓紧制订本部门、本集团支持和实施企业改革的 总体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其下属企业 的改制方案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其他省属国有企 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省国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备案。

第二篇: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提出了湖南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意见》始终贯彻了市场化改革这一主线,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省深化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湖南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帷幕正式拉开。”3月18日,省国资委副主任张美诚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主要任务: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到2020年竞争类省属国企资产证券化率达80%左右

我省深化国企改革的主要任务,归纳起来就是“结旧、立新”。“结旧”,即2014年全面完成上一轮国企改革任务,2015年基本解决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立新”,即从2014年起,全面启动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按照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发展壮大一批的思路,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到2020年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等方面取得突破和进展。

体现在具体指标上:目前省属监管企业层面国有资产证券化率达到了50%左右,到2020年竞争类省属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要达到80%左右;培育1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行业领先、品牌知名、

1国内一流的优势企业,2至3家主营业务收入过千亿、具有国际竞争力、跨国经营的大型国有控股集团。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上一轮国企改革任务和遗留问题处理。

张美诚表示,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国资管理体制、加强企业重组整合,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国内一流的新型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突破重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使上市公司成为国企的重要组织形态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归纳起来就是“上市为主、三个引进、三个允许”。

“上市为主”,即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使上市公司成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形态。

“三个引进”,即重点引进中央企业、引进大型民企、引进国内外其他优势企业,推动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整合。

“三个允许”,即允许国有资本准备退出企业,允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且国有资本处于相对控股或参股地位的企业,允许创新型、研发类、基金类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员工持股,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张美诚表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头

戏”,是对国有企业相对单一的所有制结构的突破和创新。但也要认识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一混就灵”、“一混就成”,要准确把握好定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遵循企业发展规律,推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

一是积极稳妥。在具体制订方案和实施过程中,要统筹企业、职工和投资者等各方面情况,有计划分步骤稳步推进,看得清、有把握的就抓紧进行;看不清、有争议的要先探讨或通过试点再铺开。二是创新突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是为了吸引资本,更重要的是引进多元股东,包括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相互融合,打破所有制壁垒,让各种所有制共生共荣。

三是规范操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以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加强产权保护,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保护其他资本的权益。在操作过程中,要强化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从明晰产权关系、强化资产评估、规范产权流转和加强资产监管等重要环节来建章立制,杜绝“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的现象发生。

四是一企一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是企业整体上市,但也要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结合企业实际来加以推进,不能搞“一

刀切”,要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循序渐进,切忌“一哄而上”、“遍地开花”。

创新关键: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推进国企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改革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归纳起来就是一项还原、两个职业化、三能用工、四类激励。”张美诚说。

“一项还原”,即还原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功能。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全面推进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逐步落实董事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经理层选聘等职权。

“两个职业化”,即建立国有资本职业产权代表制度,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职业化、专业化产权代表;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

“三能用工”,即深化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四类激励”,即对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实施目标管理,负责人薪酬与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竞争类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完全挂钩,并实施期股期权、岗位分红、激励基金等中长期激励,到期根据考核结果行权或兑现;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

科技成果入股等激励方案;对国有创投企业,鼓励采用市场化项目收益分成、项目团队跟投等方式。

张美诚指出,《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改革”。《意见》明确公益类和功能类企业,省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委管理,其余省属企业由国资监管机构党委管理;竞争类企业,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省委对竞争类省管企业只任免党委书记、提名董事长人选,其余省属企业由国资监管机构党委管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重要支撑: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集中统一全覆盖

深化国企改革和深化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互为促进。张美诚归纳为“一统

一、一优化、两主体、三分类”。

“一统一”,即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集中统一全覆盖。今年要完成党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与下属企业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逐步实现统一监管,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集中统一全覆盖。

“一优化”,即优化国资监管方式方法。 要积极探索“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主要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依法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落实好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干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把应该由企业管理的事项全部交给企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要做到监管但不干预、支持但不包办,将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两主体”,即组建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其中,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开展股权运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现有省属监管企业,可以通过加强重组整合,抓好企业存量资产盘活、增量资产集中、同类资产合并,打造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和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对目前尚未纳入统一监管范畴的政策性投融资平台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待理顺管理体制后,再视情况进行重组整合。

“三分类”,即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定位,按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进行分类。其中,省属企业主要集中在竞争、功能两类,市州企业主要集中在公益、功能两类。对公益类企业,主要是重要民生领域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以实现公共政策性目标为主,引入行业监督和社会评价;功能类企业,主要是投资运营平台和重要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竞争类企业,按照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进行放开,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承担社会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4年03月20日

第三篇: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2]135号)

各市、且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

五、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与社会保障能力和随能力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改制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再与地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企业将安置费呈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同时原企业应与职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分以下下情况处理: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今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一次性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今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企业一次性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费用分段计算,其中,按改制前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的费用,财务上按扣减国有股分红、国有股份顺序依次处理,按改制后企业职工工作年限计算的费用,由本企业承担。改制前未支付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应在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支付金额和办法。改制为非国有(含国有不控股)企业的,应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改制时由企业以现金一次性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更多支村的,也可以入股或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和经济补偿金,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在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办法。

……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农发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胆探索,强力推进,切实做好减员分流工作,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战略性重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仍存在着分流人员再就业困难、产权制度改革不够规范、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难度大等问题。

为了巩固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成果,认真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转换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五个确保”的要求,严格落实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把推进改革和创造就业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规划,并制定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为分流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在改革中既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又要鼓励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和仓房,拓展经营网络,增加就业岗位。巩固保持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6万人的成果。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组织结构创新

(一)通过重组整合和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粮食流通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以现有的基础设施为依托,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合理经济流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粮食供应功能,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原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战略性整合重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在产粮大县,主要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股份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产粮大县以及粮食供应困难的山区、水库移民区,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对改制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仍然偏多的地方,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改革力度,逐年减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国有资本的运行状况,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用途。要认真做好企业改革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根据有利于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由政府授权部门对改制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

三、政企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规、政策,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向企业摊派任何费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形成多种市场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市场格局。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当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可委托指定具备资质的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政府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为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和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制度。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企业制度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和考核体系。董事会和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一人兼任。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并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考核制。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有效激励工资分配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四)加强与省外粮食企业的联合和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扶持省外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食品工业企业到我省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县建立原料和加工基地,逐步形成生产基地化、原料专业化、经营规模化、加工本地化,以此带动我省产粮农区的经济发展。加强与省外主销区粮食企业的联合,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对于省外主销区的国有粮食企业在我省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产销区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快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五)加强粮食企业统计、财务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把改革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管理,以管理进一步巩固企业改革发展成果。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统计工作,配备统计人员,改进统计方法,改善统计手段,保证统计经费,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核算,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降低成本费用,控制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企业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快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损耗,保证库存粮食安全。

四、认真做好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工作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主要指国有粮食企业中的城镇粮食供应店、面粉厂、油厂、饲料厂、食品加工厂、粮

机制造、宾馆餐饮等)的改革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统一部署进行。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资金问题。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可根据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市、县级粮食部门中调剂使用。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可采取整体转制、股份合作、拍卖、租赁承包、破产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要严格按照程序,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依法审批后实施。要按照“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原则进行。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两年内完成,2007年年底完成改革的60%,2008年年底全部完成改革任务。改制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劳动关系,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债务清偿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情况复杂,改革难度大,各地一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企业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五、提高粮油加工业水平,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一)要转变观念,创新模式,着力提高粮油加工业水平,拉长粮食产业链条,加快粮食产业化进程,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要按照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分工、上下游配套、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突出专业面粉、工业化主食、速冻方便食品、饼干烘焙食品四个重点,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实现粮食加工品种多样化、系列化、专用化。在产粮大市和产粮大县,要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业,重点催生、培育一批起点高、带动力强、效益好且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的龙头粮食加工企业,创立名牌产品。要以资本运营为纽带,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的基础设施为依托,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整合资产、资金、技术、品牌、人才等要素,组建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集团,到2010年底全省争取达到60家。要树立新的经营理念,注重品牌信誉,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模式,积极向国际市场扩张,到境外寻求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打造我省的跨国粮食食品加工集团。符合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粮食企业集群示范基地,以优质粮食产业为重点,以较强的集散能力和辐射面带动周边粮油产业,推动粮食产业化向纵深发展。

(二)积极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农户和农村经纪人、集体组织的有机结合,在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龙头企业+科技+种植基地”、“公司+协会+农户”等现有组织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发展新型的组织运行方式,完善相互间的利益关系。积极探索在粮食购销、加工和实施产业化经营中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机制,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利益共享。

(三)实施“退城进郊”战略,推动城区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向更适合粮食物流和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地区转移。大中城市的粮食企业要抓住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发展时机,在区域规划上做文章,搞好整体搬迁,引进战略投资伙伴,扩大粮食产业化规模,为企业发展壮大和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载体和平台。要面向市场,集中发挥科技、信息、人才优势与组织协调作用,利用优惠政策、激励与合作机制,实行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运作,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开辟市场,提升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大力开辟农村市场,建设新型的农村服务体系。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充分发挥粮食系统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活跃和服务农村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开辟农村市场,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土地、房产、人才、经营优势,积极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等农村服务组织。探索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粮食流通机制。

(二)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业,加快粮食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建设。要面向市场,转换机制,积极开展“订单收购”、“预约收购”、“委托收购”、“联合收购”、“上门收购”等,实行主动服务、全程服务,方便群众售粮。大胆探索并应用现代销售手段,鼓励粮食企业在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沿边口岸设立销售网点、对外窗口,发展代理商,建立直销市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网上交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粮食期货市场,充分发挥其引导生产、稳定市场、规避风险的作用。

加快粮食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建设。利用我省资源和区位优势,引入现代物流理念,聚集和整合粮食物流市场资源,着力构筑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物流信息网络、政策法规体系“三大平台”。着力积极构建大型、复合型粮食现代物流企业,加快实现河南粮食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一体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努力把河南粮食现代物流产业做大做强。以郑州现代物流枢纽建设为契机,依托优质小麦生产加工基地,优化粮食物流结点网络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和专业物流市场,培育大型粮食物流集团,增强其凝聚力、带动力和辐射力,并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粮食物流体系。

(三)适应农民消费新观念,积极开展农村粮食连锁经营。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活为重点,努力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扩大粮食经营服务网络。继续发展和完善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储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扩大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围绕发展标准化农业,不断加强粮油食品安全网络建设,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以品牌效应拓宽市场。

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解决粮食领域和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包括粮库技术改造、粮油加工产业升级、农村粮食产后减损、产后安全保障、粮食质量快速检测、现代粮食物流及粮食流通信息技术等,促进企业新产品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转化和应用。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中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做好财务挂账、企业信贷和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做好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的确认及剥离划转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要抓紧剥离到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账责任,保证账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经清理审计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随资产走和防止逃避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制定分年消化和处置计划,逐步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借款或依法处置。

(二)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的支持力度,促进粮食产业发

展,搞活粮食流通。国有粮食企业要搞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积极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支持,掌握商品粮源,促进粮食购销。积极探索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性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落实好粮食企业税收政策。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小康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各级粮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农发行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为改革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化解改革中的矛盾,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第五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5年09月14日

来源:新华网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

2 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要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重要关系。增强活力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加强监管是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采用的科学方法。要正确处理推进改革和坚持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正确处理搞好顶层设计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推进,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优胜劣汰、经营自主灵活、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更加成熟,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监管手段和方式不断优化,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

——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主导作用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

——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四)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

4 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区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五)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对这些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也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特殊业

5 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对这些国有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

(六)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七)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八)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6 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要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

(九)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企

7 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十一)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对特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

(十四)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坚持以

9 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培训等的作用,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依法实现关闭或破产,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推动国有企业加快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培养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国公司。

(十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抓紧制定

10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六)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于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十七)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多类型政府

11 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逐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十八)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十九)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

12 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二十一)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试点。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明确职责定位,强化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二十二)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

13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十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

14 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聚精会神抓好党建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中央企业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明确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以强

15 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二十六)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八、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二十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强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完善和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二十八)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二十九)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探索、实践、创新。全面准确评价国有企业,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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