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石采选行业准入标准

2023-05-24

第一篇:萤石采选行业准入标准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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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联原[2010]87号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现予公告 。

各有关部门在对萤石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生产和出口、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标准为依据。

附件: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一、总 则

(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五)新建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

(七)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萤石浮选厂。

四、资源综合利用

(八)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并应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企业应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

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须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九)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十)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

(十一)充分利用现有矿山的资源,鼓励矿山结合生产依法开展深部地质找矿。

(十二)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五、主要产品质量

(十三)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萤石》(YB/T5217—2005)标准要求。

六、环境保护

(十四)采选生产过程中应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十五)企业必须按照环保、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义务。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六)萤石采选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七)萤石采选生产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矿产开采企业应设置地质测量机构,配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大中型矿山应配备3-5人,小型矿山2-3人;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十九)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矿山开发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大中型矿山2-3人,小型矿山1-2人。

(二十)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

八、监督与管理

(二十一)重点萤石资源地区应制订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标准;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二)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本准入标准。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本准入标准要求的,应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二十三)萤石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报表。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萤石产品;用户也不得购买其生产的相关产品。

(二十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取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工信、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当地萤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萤石采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二十六)国土资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开采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十七)行业协会组织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国内外萤石市场的分析研究;促进采选生产工艺技术发展与应用;推广行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标准企业的评价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价意见。

九、附 则

(二十八)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萤石采选生产企业。

(二十九)本准入标准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本准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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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专题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一、总 则

(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 1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五)新建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

(七)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 萤石浮选厂。

四、资源综合利用

(八)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并应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企业应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

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须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九)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十)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

(十一)充分利用现有矿山的资源,鼓励矿山结合生产依法开展深部地质找矿。

(十二)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五、主要产品质量

(十三)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萤石》(YB/T5217—2005)标准要求。

六、环境保护

(十四)采选生产过程中应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污染 3

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十五)企业必须按照环保、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义务。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六)萤石采选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七)萤石采选生产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

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矿产开采企业应设置地质测量机构,配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大中型矿山应配备3-5人,小型矿山2-3人;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十九)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矿山开发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大中型矿山2-3人,小型矿山1-2人。

(二十)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

八、监督与管理

(二十一)重点萤石资源地区应制订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标准;对不符合

准入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二)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本准入标准。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本准入标准要求的,应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二十三)萤石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报表。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萤石产品;用户也不得购买其生产的相关产品。

(二十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取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工信、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当地萤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萤石采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二十六)国土资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开采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十七)行业协会组织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国内外萤石市场的分析研究;促进采选生产工艺技术发展与应用;推广行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标准企业的评价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价意见。

九、附 则

(二十八)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萤石采选生产企业。

(二十九)本准入标准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本准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篇: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7-10-14 浏览次数:400 工信部发布《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具有萤石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优先向公告企业配置,这是本月中市场传出萤石资源明年将整合的前奏。

本月中旬,一位氟化工产业政策制定高层人士曾表示,国家级的萤石资源整合在2012年将有实质性突破,同时预测在“十二五”末,中国整个氟化工产业将达到1500亿元产值,约为2009年的5倍。时隔不过半月,工信部就发布了相应管理办法,体现出国家对萤石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的紧迫性。

据上海有色网(SMM)调研,8月初以来,包括天业通联、永太科技和多氟多在内的三家上市公司,竞相收购萤石矿资源。同时,五矿集团、湖南郴州氟业等萤石相关企业,正把收购萤石资源作为企业今后发展的重点。

上海有色网(SMM)认为,萤石作为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是一种可用尽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国虽是萤石资源大国,但由于盲目开采、乱采乱挖等现象屡禁不止,致使高品位萤石资源已经出现短缺的局面。而萤石资源整合将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市场配置秩序,随着加工技术不断提高,萤石矿产的可持续应用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各界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监督,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电话:010-68205567 010-68205569 邮箱:wangww@miit.gov.cn 附件: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生产装置; (四)具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 (五)符合准入标准的规定;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 (九)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符合上条规定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企业生产经营及生产指令性计划执行情况; (六)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七)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在企业设立、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复审、核实。

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公告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或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的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四)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不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 (六)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的企业,整改合格后满1年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优先向公告企业配置。 公告企业若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收回其未完成的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第四篇:清洁生产标准 采选煤炭行业_环保部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200□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行业 Cleaner production standard - Coal mining and mineral processing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0□-□□-□□发布200□-□□-□□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HJ/T□□□-200□ 目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规范性技术要求 (2 5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7 6 标准的实施 (12 i

HJ/T□□□-200□ 前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煤炭采选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及行业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煤炭采选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每三到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XX月XX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ii HJ/T□□□-200□

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行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成七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矿山生态保护、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采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901-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197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35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8970-1988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MT/T 5014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MT/T 810 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煤炭采选行业 1 指开采地下煤炭资源并进行物理加工的行业,可以划分为煤炭开采和煤炭洗选加工两个子行业。煤炭开采业的产品是原煤(露天煤矿称为毛煤,煤炭洗选业的产品是不同粒径和灰分等级的商品煤。

3.3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

指落煤、装煤、运输、支护、采空区处理等工序全部实现机械化。 3.4 选煤水闭路循环

指选煤水中的煤泥全部厂内机械回收,洗水全部复用。

3.5 煤炭工业废水

是煤炭开采和选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其中,采煤废水指煤炭开采过程中,排放到环境水体的煤矿矿井水或露天煤矿疏干水。选煤废水指在选煤厂煤泥水处理工艺中,洗水不能形成闭路循环,需向环境排放的那部分废水。

3.6 煤矸石

指采、掘煤炭生产过程中从顶、底板或煤夹矸混入煤中的岩石和选煤厂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洗矸石。

3.7 煤层

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10m以上煤层; 中厚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m的煤层; 薄煤层: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下煤层。 4 规范性技术要求 4.1 指标分级

本标准给出了煤炭采选行业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的三级技术指标: 一级: 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级: 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 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4.2 指标要求

煤炭采选行业清洁生产的指标要求见表1~表3。

表1 煤炭采选行业清洁生产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煤炭采掘 清洁生产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 煤炭采掘 1.总体要求

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煤炭采掘、煤矿安全、煤炭贮运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有降低开采沉陷和矿山生态恢复措施及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措施

2.煤矿机械化掘进比例/% 100 95 80 3.煤矿综合机械化采煤比例/% 100 95 80 4.井下煤炭输送工艺及装备

长距离井下至井口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实现集控 采区带式输送机,井下大巷采用机车牵引矿车运输 采用矿车为主的运输方式

5.井巷支护工艺及装备

井筒岩巷光爆锚喷、锚杆、锚索等支护技术,煤巷采用锚网喷或锚网支护 大部分井筒岩巷采用光爆锚喷、锚杆、锚索等支护技术,煤巷采用锚网喷或锚网支护,部分井筒及大巷采用砌壁支护,采区巷道金属棚支护

部分井筒岩巷采用光爆锚喷、锚杆、锚索等支护技术,煤巷采用锚网喷或锚网支护,大部分井筒及大巷采用砌壁支护,采区巷道金属棚支护

6.采区回采率/% 厚煤层不小于 77 中厚煤层不小于 82 薄煤层不小于 87 75 80 85 7.工作面回采率/% 厚煤层不小于 95 中厚煤层不小于 97 薄煤层不小于 99 93 95 97 地下部分

8.露天矿煤层综合资源回采率 /% 厚煤层综合机械化采煤 97 中厚煤层综合机械化采煤 95 薄煤层综合机械化采煤 93 9.矿井安全监测监控 设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0.瓦斯抽放系统

设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和井下临时瓦斯抽放系统,装备矿井瓦斯抽放监控系统,并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1.矿井水系统 设有矿井水排水设备(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检修水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2.井下通风系统 设有两套规格型号相同的矿井通风设备及附属装置(一套备用,通风机的返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矿井安全装备 13.煤矿安全应急系统

制订有煤矿矿井瓦斯气中毒、冒顶、塌陷、透水、煤尘爆炸、通风不畅等事故应急抢险预案,配备应急抢救器材

14.贮煤设施工艺及装备

原煤全部进筒仓 原煤部分进筒仓,其它进设有洒水喷淋装置的室内煤库 原煤部分进筒仓, 其它进设有挡风抑尘措施和洒水喷淋装置 的煤场 地面部分 15.煤炭运输 有铁路专用 线,铁路快速装车 系统

有铁路专用线,铁路一般装 车系统

箱车公路外运 16.原煤入选率/% 100 80 17.原煤生产全员工效/(t/工

100 50 20 表2 煤炭采选行业清洁生产的生产工艺和装备要求(煤炭洗选 清洁生产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煤炭洗选 1.总体要求

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煤炭洗选、煤泥水闭路循环、煤炭贮运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

矿井 选煤厂

由封闭皮带运输机将原煤直接运进矿井选煤厂的贮煤设 施

由箱车或矿车将原 煤运进矿井选煤厂的贮 煤设施 原煤 运输 群矿 选煤厂

有铁路专用线将原煤 运进群矿选煤厂的贮煤

设施,厂区公路硬化 由箱式货运汽车将原煤运进 群矿选煤厂的贮煤设施,厂区公 路硬化

由汽车加盖蓬布将 原煤运进群矿选煤厂的 贮煤设施。厂区公路硬化 原煤贮存原煤全部进筒仓 原煤大部分进筒仓,少量转 载落地煤的贮存采用设有洒水喷 淋装置的室内煤库 原煤部分进筒仓,其 它进设有挡风抑尘措施 和洒水喷淋装置的贮煤 设施

中煤、矸石、煤泥 贮存

中煤、矸石分别进入封闭的中煤仓、矸石仓,多余矸石 进入排矸场处置,煤泥经压滤、烘干处理后进入设有挡风抑

尘措施的煤泥贮存场 中煤、矸石和经压 滤、烘干处理后的煤泥分 别进入设有挡风抑尘措 施的贮存场。多余矸石进 入排矸场处置 防噪措 施

破碎机、筛分机采用先进的减震技术,橡胶筛板溜槽转载部位采用橡胶铺垫,设立隔音操作间

2. 备 煤 工 艺 及 装 备 原煤

破碎

筛分分级除尘措 施

破碎机、筛分机、皮 带运输机全部封闭作业, 并设有单元袋式除尘系 统

破碎机全封闭、筛分机加集 尘罩并设有单元袋式除尘系统、 皮带运输机转载点设洒水除尘系 统

破碎机全封闭,筛分机、 皮带运输机转载点设洒 水除尘系统 3. 洗

煤工艺装备洗煤 工艺 设备 提高洗

煤效率、 减少资 源损失、 提高资 源利用 率

由原煤的可选性确 定采用先进的洗煤工艺 设备,重介工艺实现分送 比重自动控制,跳汰工艺 采用数控风阀,自动排矸 装置。生产全过程均实现 数量、质量自动监测控 制,并设有自动机械采样 系统

由原煤的可选性确定采用先 进的洗煤工艺设备,生产全过程 均实现数量、质量自动监测控制, 并设有自动机械采样系统

由原煤的可选性确 定采用成熟的洗煤工艺 设备,实现单元作业操作 程序自动化,设有全过程 自动控制手段 4. 煤

泥水处理煤泥水闭路循环

采用先进高效浓缩机,并添加絮凝剂的煤泥水处理系统, 尾煤采用压滤机回收,并设有相同型号的事故浓缩池,洗水 复用率达95%以上,吨入洗原煤补充水量<0.10m3 采用普通浓缩机,并 添加絮凝剂的煤泥水处 理系统,尾煤采用压滤机 回收,并设有相同型号的 事故浓缩池,洗水复用率 达90%以上,吨入洗原煤 补充水量<0.15m3 5.煤炭洗选全员工效/(t/工 洗动力煤 600 洗炼焦煤 100

洗动力煤 400 洗炼焦煤60 洗动力煤 100 洗炼焦煤50 表3 煤炭采选行业清洁生产的其它指标要求 清洁生产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二、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1.矿井原煤生产电耗/(kW·h/tce 5 15 20 2.露天煤矿采煤油耗/(kg/t0.5 0.8 1.0 3.煤矿生产水耗/(m3/t矿井(不含选煤厂 0.2 露天矿(不含选煤厂 0.1 0.3 0.2 0.4 0.3 4.煤炭矿井生产坑木消耗/(m3/万t大及特大型煤矿 5 中小型煤矿 10 10 25

15 30 5.洗煤吨煤补水量/(m3/t0.1 0.15 0.2 6.洗煤吨煤电耗/(kW·h/t 5 6 8 7.洗煤吨煤浮选药剂消耗/(kg/t 1 1.5 1.8 8.洗煤吨煤重介质消耗/(kg/t 1.0 1.5 3

三、产品指标

1.洗炼焦精煤硫分 0.5% 灰分 8% 硫分 1% 灰分 10% 硫分 1% 灰分 12% 2.洗动力煤硫分 0.5% 灰分 12% 硫分1% 灰分 15% 硫分1% 灰分 19% 3.原煤开采限制政策

禁止开采灰分>40%;硫份>3%的煤层(作为化工原料用煤除外。含硫大于1.5%的原煤必须配套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四、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洗煤废水SS产生浓度(mg/l≤5000 洗煤废水COD cr产生浓度(mg/l≤5000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浓度(mg/m3≤1600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前含尘浓 度(mg/m3 ≤30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 载点等除尘设备前的含尘浓度 (mg/m3 ≤300

煤炭工业所属装卸场所无组织排 放限值(mg/Nm3 颗粒物1.0 煤炭贮存场所、煤矸石堆置场无组 织排放限值(mg/Nm3 颗粒物1.0;二氧化硫0.4

五、废物回收利用指标 1.抽采瓦斯气利用率/% 90 80 60 2.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70 60 40 3.中煤、煤泥综合利用率/% 100 *4.矿井水利用率/% 水资源短缺矿区 100 一般水资源矿区 80 水资源丰富矿区 60 (其中工业用水100 水质复杂矿区50

90 65 40 80 30 80 50 40 80 30 5.露天矿疏干水利用率/% 100 80 70 六.矿山生态保护指标 1.塌陷土地治理率/% 90 80 60 2.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 90 80 60 3.排矸场覆土绿化率/% 100 90 80 4.矿区工业广场绿化系数/% 30 25 *根据MT/T5014,水资源短缺矿区是指现有水源供水能力(不含可利用矿井水量﹤最高日用水量60%的矿区;水资源丰富矿区是指现有水源供水能力(含可利用矿井水量﹥最高日用水量2.0 倍的矿区;一般水资源矿区是指现有水源供水能力(含可利用矿井水量为最高日用水量0.6~2.0倍的矿区。

续表3 煤炭采选行业清洁生产的其它指标要求 清洁生产指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七、环境管理要求 1.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2.环境审核

按照ISO24001建立并 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备

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齐全有效 岗位培训 所有岗位人员进行过

严格培训,取得岗位资质 证书,有岗位培训记录。

主要岗位人员进行过严格培训,取得岗位资质证 书,有岗位培训记录

原辅材料、产品、能源、资源消耗管理

有原材料质检制度和原材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对能耗及水耗有考核,对产品合格率有考核

资料管理

生产管理资料完整、记录齐全 生产管理

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和考核制度,实行全过程管理 ,有量化指标的项目实施定量管理

设备管理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定期对主要设备由技术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并限期改造,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低效率的设备进行淘汰,设备完好率达100% 主要设备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主要设备由技术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并限期改造,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低效率的设备进行淘汰,设备完好率达98%主要设备有基本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主要设备由技术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并限期改造,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低效率的设备进行

淘汰,设备完好率达95%生产工艺用水、用电

管理 安装计量仪表,并制定严格定量考核制度 对主要用水、用电环节进行计量,并制定定量考核制度

3. 生产过程环境管理

煤矿事故应急处理 有具体的矿井瓦斯气中毒、冒顶、塌方、通风不畅、透水、煤尘爆炸等事故状况下的应急预案,有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验收、审查合格文件

4.废物处理处置 设有矿井水、疏干水处理设施,并达到回用要求。对不能综合利用的煤矸石设专门的煤矸石处置场所,并按固体废物处置要求采取覆盖、绿化、防自燃等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有专门环保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并纳入日常管理 5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计划

制定近、远期计划,包括煤矸石、煤泥、矿井水、瓦斯气处置及综合利用、矿山生态恢复的计划,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三

制定近期计划,包括煤矸石、煤泥、矿井水、瓦斯气处置及综合利用、矿山生态恢复的计划,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

制定日常计划,包括煤矸石、煤泥、矿井水、瓦斯气处置及综合利用、矿山生态恢复的计划,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

同时”验收合格文件 时”验收合格文件 时”验收合格文件 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记录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和运行监管机制 环境监测机构

有专门环境监测机构,废水、废气、噪声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均具备监测手段

有专门环境监测机构,废水、废气、噪声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具备部分监测手段,其余外委

废水、废气、噪声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监测外委

相关方环境管理 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原辅材料的供应方、协作方、服务方的环境管理要求 6.矿山生态恢复管理措施

具有完整的矿区生产期和服务期满时的矿山生态恢复计划,并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且付诸实施

具有较完整的矿区生产期和服务期满时的矿山生态恢复计划,并纳入日常生产管理

5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5.1 采样和监测: 本标准各项指标的采样和监测均按照国家标准方法执行。详见下表: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总悬浮颗粒物 重量法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GB/T 15432-1995 2 二氧化硫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8970-1988 3 颗粒物、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5-2000 4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5 pH 值

玻璃电极法 水质 pH 值的测定 GB/T 6920-1986 6 SS 重量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GB11901-89 7 COD Cr 重铬酸钾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GB11914-1989 SS 、COD Cr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8-91 8 SS 、COD Cr 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 规定 GB12999-91 5.2 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均采用煤炭采选行业和环境保护部门最常用的指标,易于理解和执行。 5.2.1 回采率

按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别测算实际采区回采率并取整数,测算公式为: S W R = 式中:R -实际回采率,%; W -开采区内的煤炭采出量,t ; S -开采区内的动用资源储量,t 。

有多个采区开采同一个煤层的,实际开采回采率是指全矿井的采区总回采率,测算公式为: ∑∑×w w r R = 总 式中:R 总-采区总开采回采率,%; r -各采区实际开采回采率,%; w -各采区动用资源量,t 。

对不分采区的小煤矿,按动用块段测算实际开采回采率。 T S W R −=

式中:R -采区回采率,%; W -采区煤炭采出量,t ; S -采区动用储量,t ; T -采区损失煤量,t 。 工作面回采率为: S W R = 式中:R -工作面回采率,%; W -工作面煤炭采出量,t ; S -工作面动用储量,是指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t 。 露天煤矿综合资源回采率为: S W R = 式中:R -露天煤矿综合资源回采率,%; W -采出量,t ; S -动用可采储量,t 。 5.2.2 原煤入洗率 S

W F = 式中:F -原煤入洗率,%; W -年入洗原煤量,t ; S -年生产原煤量,t 。 5.2.3原煤生产全员工效 RG W T = 式中:T -原煤生产全员工效,t/人; W -矿井年原煤产量,t ; R -全部原煤生产人员出勤人数,人; G -设计年工作日,d 。 5.2.4 洗煤水复用率 S W R = 式中:R -洗煤水复用率,%; W -洗煤用水复用水量,t ; S -洗煤水总用水量量,t 。 5.2.5 洗煤生产全员工效 RG W T = 式中:T -洗煤生产全员工效,t/人; W -年精煤产量,t ;

R -全部洗煤生产人员出勤人数,人; G -设计年工作日,d 。 5.2.6 资源能源利用相关指标 (1 矿井原煤生产电耗

R N D = 式中:D -原煤生产电耗,kwh/t ; N -年原煤产耗电量,kwh ; R -年原煤产量,t 。 (2露天煤矿采煤油耗 R N Y = 式中:Y -露天矿采煤油耗,kg/t ; N -年原煤产耗油量,kwh ; R -年原煤产量,t 。 (3煤矿生产水耗 R N S = 式中:S -原煤生产水耗,m 3/t ; N -年原煤产耗水量,m 3; R -年原煤产量,t 。 (4煤炭矿井生产坑木消耗 R N K =

式中:K -煤炭矿井生产坑木消耗,万t/m 3; N -年原煤生产产坑木消耗量,m 3; R -年原煤产量,万t 。 (5洗煤吨煤补水量 R N S = 式中:S -洗吨煤补水量,m 3/t ; N -年原煤生产补水量,m 3; R -年洗煤产量,t 。 (6洗煤吨煤电耗 R N D = 式中:D -洗煤生产电耗,k W·h/t ; N -年洗煤生产耗电量,k W·h ; R -年洗煤量,t 。 (7洗煤吨煤浮选药剂消耗 R N D = 式中:D -洗煤生产药剂消耗量,kg/t ; N -年洗煤生产耗药剂量,kg ; R -年洗煤产量,t 。 (8洗煤吨煤重介质消耗 R N D =

式中:D -洗煤生产重介质消耗量,kg/t ; N -年洗煤生产耗重介质量,kg ; R -年洗煤产量,t 。 5.2.7 矿井水利用率 R N S = 式中:S -矿井水利用率,%; N -年矿井水利用量,m 3; R -年矿井水产生量,m 3。 5.2.8 抽采瓦斯气利用率 R N M = 式中:M -抽采瓦斯气利用率,%; N -当矿井瓦斯气利用量,m 3; R -当年矿井瓦斯气抽采量,m 3。 5.2.9 煤矸石利用相关指标 (1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R N M = 式中:M -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N -当年产生煤矸石的利用量,t ; R -当年煤矸石产生量,t 。 (2煤矸石无害化处置率 S R N M -= 式中:M -煤矸石无害化处置率,%; N -当年煤矸石无害化处置量,t ; R -当年煤矸石产生量,t ; S—当年煤矸石综合利用量,t 。 5.2.10 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 N M L = 式中:L -露田矿排土场覆恳率,%; M -露天矿排土场覆恳面积,m 2; N -露天矿排土场面积,m 2。 5.2.11 排矸场覆土绿化率 N M L = HJ/T□□□-200□ 式中:L-排矸场覆土绿化率,%; M-排矸场覆土绿面积,m2; N-排矸场面积,m2。 露天矿排土场、排矸场是指已填满终止的排土场和排

矸场。 6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2

第五篇:《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

《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全文 2013-12-22 周密金融

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全国首个网贷行业自律标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

12月18日,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全国首个网贷行业自律标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体确立网络借贷行业经营红线,规定联盟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出借人资金,必须建立自有资金与出借人资金隔离制度,不得以期限错配方式设立资金池。同时,联盟积极筹备并参与建立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破产隔离机制。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秘书长马海湧表示,该标准将对改变目前P2P(即个人通过网络相互借贷)的创业门槛过低、人员素质鱼龙混杂的局面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不过,该标准尚有改进空间。信而富CEO、标准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王征宇对表示,“如开设第三方支付的小账户问题,信息披露更加公开完全的问题等,还有不少可以进一步细化。”

《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全文

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

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

总则

1.为规范网络借贷行业,明确网络借贷行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本质属性和各类业务活动的规范边界范围,按照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2.释义: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资金的投资方(出借人)与资金的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作为中介机构,为借贷活动提供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信用咨询、交易管理、客户服务,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服务以获得服务费。

3.本标准制订的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自2013年以来发表的关于网络借贷的政策指导意见。

4.本标准制订的目的:依据本标准要求“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简称联盟)成员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严格规范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

5.本标准由联盟提出并组织起草,适用于联盟成员单位。

6.本标准上报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7.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

第一章:运营持续性要求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信用咨询、交易管理、客户服务等咨询服务,且上述服务不以借贷关系的建立而结束。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持续性运营的要求。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当前的业务规模,保证充分的运营条件(包括平台的运营资金、运营团队、运营支持等),保证平台继续运营至所有借贷关系结束。

3.联盟积极筹备并参与建立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破产隔离机制。

第二章:高层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应当向联盟进行报备,备案内容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从业经历等。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管中至少应有三名具备从事金融、法律、会计行业五年及以上的从业经验;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中负责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高管必须具备信贷风险管理工作五年及以上的管理经验;

4.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必须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无银行信贷严重逾期记录、无被开除公职记录、无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无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等);

5.联盟积极筹备并推进网络借贷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任职资格考试。

第三章:经营条件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业务处理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申请资料、客户信用评估资料、借贷两端客户匹配信息等记录、客户借贷及还款资料等,客户的所有原始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五年,其相关电子资料应永久保存。

4.如客户涉及反洗钱调查,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五年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相关资料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章:经营规范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2.公司必须建立自有资金与出借人资金隔离制度,出借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公司不得利用任何方式挪用出借人资金。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必须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在匹配借贷关系之前获取并归集出借资金,不得以期限错配的方式设立资金池。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股东或工作人员不得以期限错配为目的参与债权投资。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不得虚构债权或篡改借贷信息。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的经营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借金额、借款金额、期限、费率、回报、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五章:风险防范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需要建立规范、标准、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严格防范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控制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

2.为了维护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不得直接参与借贷行为。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第三方资金管理机制,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机构合作。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名下的银行帐户,或其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接收、归集客户出借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支付等法定机构管理的出借人资金。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鼓励出借人通过“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以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指标发布逾期风险信息。联盟设立统一的对外发布的统计口径:90天以上逾期率,计算公式为:当前已经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账户的未还本金总额/120天以前开户的账户的借款合同总额。逾期风险信息须每季度向联盟报备,并至少每半年通过联盟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向出借人公开。

第六章:信息披露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每年必须接受联盟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意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全部交易数据进行抽查,并为其访问平台的真实交易数据提供便利。审计结果须按联盟要求进行公示。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须将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股东基本信息及组织管理结构、基本业务模式)、平台运营情况(运营时间、平台收费标准、运营模式)、基本业务数据(平台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出借人收益情况)、

平台上交易的风险指标(90天以上逾期率)等方面的信息上报至联盟。如有变更,须在30天内将变更信息上报联盟。上报信息仅作为联盟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公示使用。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章出借人权益保护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确保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该真实、客观地提示网络借贷投资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以平台名义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提示出借人小额分散的投资策略,在出借合同中明确、清晰地阐述双方权利义务,不误导出借人作出出借判断。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该保证出借人的投资自由,并为出借人的有效投资提供便利。

第八章:征信报告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与至少一家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具备个人、企业征信合法资质的征信机构开展基于数据报送的合作。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完整、准确地向征信机构报送网络借贷业务数据,从逾期信息逐渐过渡到全量数据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借款人主体基本信息、贷款开立信息、贷款还款信息、特殊交易信息等。

3.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主动及时(至少每月一次)提供增量业务数据。

4.网络借贷服务机构须保证提供给征信机构的信息与本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准确一致。

5.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必须合法、合规地查询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直接授权,查询用途必须与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业务直接相关。

第九章:行业监督

1.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联盟要求,严格履行本标准,并自愿接受联盟监督。

2.网络借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联盟提交经过第三方审计的经营情况报告。

3.联盟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书面同意,有权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对从业机构的网络借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

4.因职务犯罪或者有确切证据证明的职务违法行为而被网络借贷服务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向联盟进行通报,并由联盟将相关信息通报至各成员单位。

5.严重违反本标准的,经联盟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联盟可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6.联盟以“上海市互联网违法与违规信息举报中心”为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举报电话:021-55056666邮箱:jubao@sisa.net.cn

第十章:适用范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联盟成员均应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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