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公共管理

2022-12-21

第一篇:北京科技大学公共管理

北京大学科研管理课题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大学科研管理课题的研究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科研管理课题研究必须拥护和遵守党的纲领和章程,遵守宪法、法律、政策、法规,围绕新时期科研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相关研究,着力提高北京大学科研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

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负责北京大学科研管理课题的评选立项、组织实施、中期检查、课题验收等工作。

课题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鼓励一线科研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积极申报科研管理课题。

第五条:

科研管理课题分为重点课题(0-2项)和一般课题(6-10项)两大类。每年7月份公开发布申请通知。

第六条:

科学研究部对申报的课题组织评审。对予以立项的课题,重点课题按照每项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一般课题按照每项2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校本部和医学部本部申请立项的课题经费由学校科研部资助;附属医院、深研院等其他法人单位申请立项的课题经费由所在单位自筹。

第七条:

研究课题立项后,课题名称和内容不得随意更改。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要延长期限,经科研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由于研究工作需要更换和调整的,须报请科研部同意。对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研究课题,且未及时向研究会报告原因的,按撤项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研,改进方法,积极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经费和成果管理

第十条:

科研管理课题研究经费系北京大学专项研究经费,应按照学校财务经费制度执行,使用范围限于:图书资料费、印刷或复印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调研费、交通差旅费等。课题负责人应按照上述范围和开支计划支配、使用。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批经费在确定立项后一个月内按总经费的70%下达,剩余经费待结题评审通过后划拨。结题评审不通过的,将不予结题,并中止拨款。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要求为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课题组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研究成果报送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

2014年4月6日

第二篇:2018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 [125200]专业考研经验—新祥旭考研

2018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 [125200]专业考研经验—新祥旭考研

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多么美好。年复一年的考研轮回中,疲惫也罢,茫然也罢,雄心万丈也罢,热情似火也罢,新一轮的奋斗不容你我喘息就又重新开始了。那就让我们拉满弓弦,涨满船帆,或抖擞或沉着地再一次出征远航,新祥旭考研辅导吴老师:要三三溜溜汽酒欺凌丝丝。

人生不满百,长怀千岁忧。忧虽不同情却同,不管是为学问忧,为情感忧,还是为前途忧,为稻粱忧,忧患的人生总能给人无尽的动力,总能使生活充满厚实感与欢畅感。

考研大都出于某种忧患意识的激励。为学海无涯生有涯而忧者,视考研为进一步充实人生的机会,而对机会的争取从准备考研之时就已经开始。所谓道不远人。在考研中人,就有着许多各不相同的哲学体验。义利之取舍,利弊之考量,得失之分析,目标之确定,均是考研者人生哲学的体现与检验。

“央视当家花旦”董卿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电视系播音主持专业。毕业工作后的10年来,凭借着自己对主持事业的追求与刻苦,在中国的主持领域中打下一片天地。而在事业高峰期,拥有着种种的掌声与鲜花之时,她却毅然决然地选择回到母校上海戏剧学院,再度深造,找回学生时代纯净的时光。

像这样为寻求自我发展而决意考研的人,又何止董卿一个?所以说,考研是我们对未来的积极选择,而不是结果。考研可以让人成熟,可以让理想更充实,也可以让人生的规划更清晰。

然而在今天,还有多少考研人为了深造而奔波。

还有多少考研人为了理想而执着。

还有多少考研人能在物欲横流的今天保持一份沉着的坚持。

还有多少考研人,能够将一份信念坚持不懈地捂在心口?

这些都是值得追问的。

富贵、威武、贫贱,都来磨砺考研中人的心灵。5年也罢,10年也好;青春也好,中年也罢——这段路不管泥泞还是平坦,但只要曾经走过,就拥有了一颗坚强不屈的心和一段抹不去的刻痕。

不觉中又是一个考研轮回了。书桌上那既往的失意与布满字迹的纸片,还是统统收拾起来放在行囊中吧。新一轮的航程就要开始,新一轮的生活状态是否依旧?人生,虽不会总若初相见,但轮回之中自有生命的热情在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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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湖南科技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科大党发〔2014〕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学校各类会议的组织与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会议主要包括学校党委(扩大)会议、校务会议、全校性大会、全校性工作会议、校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等。

第二章 会议分类

第三条

校党委(扩大)会议是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校务会议是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对学校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五条

全校性大会是指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

第六条

全校性工作会议是指学年(学期)工作会议、教学工作会议、学科科研工作会议、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表彰会议等。

第七条

校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是指校领导就分管工作召开的会议。 第八条

专题工作会议是指学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部署专项工作而召开的会议。

第九条

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主要包括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人召集的会议。

第三章

会议召开原则

第十条

规范。会议组织单位应提前做好会议的申请、审批、筹备、组织等工作,会议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会议服务。要尽量减少安排临时性会议,使会议组织有序、管理科学。

第十一条

精简。未经学校党委、行政批准,不得召开全校性大会和工作会议;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测评会等;议题相近、出席领导与参会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前期筹备工作能以非会议形式进行的,原则上不再召开协调会;能以文件、电话、网络平台形式部署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节俭。严格控制会议会期、规模和经费开支,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如确需在校外举行的,事前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如有必要提请主要校领导审批),向学校办公室报备,并从严控制会议经费。精简会议材料,除全校性大会外,其他会议一般不印发领导讲话、不发材料袋;不得在风景区、度假区开会,不得借召开会议之名大吃大喝和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消费娱乐、旅游观光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会场的安排和布置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节约开支,不摆放花草,不摆设水果、香烟、槟榔等。需要申请专项经费的大型会议,由会议牵头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高效。会议必须中心突出、主题鲜明,内容充实。控制会议规模,各类会议按照业务对口原则,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不随意提高出席人员规格和扩大出席对象范围;可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主要校领导出席;只需要一名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得邀请多名校领导出席。简化会议议程,缩短会期,讲短话、开短会,除特殊情况外,全校性工作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两小时之内。

第四章

会议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校党委(扩大)会议、校务会议议题由呈报单位拟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呈报单位于会议前一周周四下班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提出,交学校办公室汇总,由主要校领导审定后统一安排上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全校性大会一般列入学校党政工作要点,由归口单位牵头成立会务工作组,制定会议实施方案,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党委审批,根据会议召开程序,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全校性工作会议由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召开。

第十七条

校领导召集的部门业务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十八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并拟定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如有必要提请主要校领导审批),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十九条

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经主要校领导审查同意后,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

学校承办的各类会议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拟定工作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向学校办公室报备后召开;重大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类会议安排都应由牵头单位于每周五上午11点前经协同办公系统(会议管理模块)向学校办公室报备。学校办公室负责编排学校周会议安排表,并于每周五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发布。会议安排表中未明确参会对象的,由会议牵头单位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章

会议准备与组织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扩大)会议、校务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会议材料由呈报单位与相关部门协商论证后拟定,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交学校办公室。原则上未按时提交会议材料的议题不安排上会审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全校性大会由会务工作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年(学期)工作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其他全校性工作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

第二十五条

部门业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学校承办的各类会议等会议由会议牵头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会议准备和组织协调,并做好会议材料准备、整理、归档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会议牵头单位或承办单位可提请分管校领导协调,其他单位配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类会议由学校办公室总体协调,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举办国际性会议应提前将方案报对外联络处审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召开会议,任何校外单位、机构、公司、团体和个人不得使用校内场所举办各类活动和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召开的全校性会议,一般由主要校领导或相关校领导出席讲话;职能部门承办的全校性会议,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出席讲话;主要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二级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学校召开的全校性会议,主要校领导的讲话稿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起草;职能部门承办的全校性会议,会议报告、领导讲话、领导致辞,由会议组织单位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负责起草,送相关校领导审阅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议组织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卫处负责学校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安全保卫与秩序维护。

第六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各级各类会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不得宣传迷信,不得搞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严格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严禁与会人员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原则上不能顶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提前向主要校领导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请假,并报会议牵头单位备案。相关部门对会议纪律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出勤、履行请假制度及会风会纪等情况定期通报。 第三十二条

严格保密纪律。学校会议内容一般以会议纪要或下发相关文件资料的形式公开、或由校内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议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要按会议要求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公开前须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要求收回的会议文件、资料应如数交回,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会议管理办法》(科大党发〔2011〕71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4年10月28日

第四篇: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大全)

231号)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权 责

第六条 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南科大对下列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府提供的财产;

(二)包括学费收入在内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财政性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南科大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南科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下设机构,但举办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南科大可设立服务于大学的顾问、咨询机构。

第九条 南科大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确定人员总额;确因工作需要,需超过编制标准配备人员总额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

第十条 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中心,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南科大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科设置以理、工学科为主,兼有部分特色人文与管理学科,积极发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南科大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探索依法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 南科大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制定减免收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南科大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南科大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八)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

(三)项应当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批准,第

(四)项应当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第

(二)、

(五)、

(六)、

(七)项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以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提出校长人选,报经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聘任。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境内外高等教育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的成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长遴选委员会提出校长推荐人选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批准学校重大财务和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草案;

(六)审议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审议批准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招生方案及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各项草案;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学术事项的,应当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

(四)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议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学术单位。学术单位负责学校内教学和科研有关事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术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教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南科大设立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服务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南科大设立教授会,作为南科大教授进行学术、科研交流,参与大学管理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商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由校长聘任。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

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南科大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

理事会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学习、科研、交流和文体活动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按照有利于培育人才、增进教育效果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管理,突出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南科大学生拥有学籍,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七条 南科大学生可以依法组织学生团体。

南科大学生组织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处理其在校学习、生活及其他与其权益有关事项的自律组织,负责选举学生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

南科大应当为学生依法组织学生团体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南科大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权益。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南科大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办学经费体制。

市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形成多元办学筹资渠道。

第四十条 市政府将经理事会审定的对南科大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南科大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属于政府有关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按政府相关规定申请资助。

第四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和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南科大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除按规定用于科研人员奖励外,应当用于学校办学。

第四十三条 南科大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南科大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市政府,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及教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南科大筹建期间,其筹建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办法有关南科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浙江经济管理职工大学专业】浙江经济管理职工大学招生网站-浙江经济管理职工大学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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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管理职工大学专业】浙江经济管理职工大学招生网站-浙江经济管理职工大学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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