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网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资助和奖励办法
时间:2010年5月12日来源: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渠道,深入落实国家、省、市人才发展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为我区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与提升夯实基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技能人才引进奖励和资助
(一)用人单位外出招聘构建校企合作平台资助
1、资助对象:区内用人单位
2、资助标准:由区内用人单位报名参加,区劳动部门审核选定,组成招聘或考察团队,每年不少于2次,赴区外劳动力大省和职业技术教育发达地区招聘,或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同时建立校企合作网站,实现区内用人单位技能人才需求信息的实时更新,运用网络平台促进校企合作,网站运营管理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3、资助金额:用人单位出行费用由政府适当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次。校企合作网站运营费用10万元/年。
(二)区外技能人才引进奖励
1、奖励对象: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服务公司,区各就业服务机构
2、奖励标准:本奖励分引进人才数量、层次和等级设定不同资助标准,引进技能人才层次越高,奖励相应提升。具体标准为:一次性引进初级、中级技工30人以上的,每引进1人奖励50元;高级技工,每引进1人奖励100元;技师,每引进1人奖励200元;高级技师,每引进1人奖励500元。
3、奖励条件:
⑴引进人才为技工类人才;
⑵引进人才需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同一工作单位工作满2个月以上;
⑶引进人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齐备。
4、奖励程序:
引进技能人才的机构凭人才输出单位的证明以及人才在我区就业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用工手册、社保手续)到区劳动部门申请奖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奖励。
(三)技能人才输送单位奖励
1、奖励对象:区内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区内外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
2、奖励标准:本奖励分引进人才数量、层次和等级设定不同资助标准,凡一次性向我区输送初级、中级技工30人以上的,每输送1人奖励100元;高级技工,每输送1人奖励300元;技师,每输送1人奖励500元;高级技师,每输送1人奖励800元。
3、奖励条件:
⑴输送人才为技工类人才;
⑵输送的人才需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同一工作单位工作满半年以上;
⑶输送人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4、奖励程序:
技能人才输送单位凭其与我区企业劳动用工合作的协议以及人才在我区就业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用工手册、社保证明)到区劳动部门申请奖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奖励。
二、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和奖励
(一)实训点建立及正常运作资助
在区内企业、职业技术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10个实训点。具体资助如下:
1、资助对象:区内大型知名企业,区属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资助标准:每个实训点按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建立,并对基地的运营管理给予一定资助,运营管理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机构。
3、资助条件:
⑴实训点需具备一定的场地、设备、资金和师资;
⑵经区劳动部门批准设立;
⑶全年安排实训人员在500人以上;
⑷完成区劳动部门下达的各种培训任务。
4、资助程序
区内企业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区劳动部门提出建立实训点申请,由区劳动部门根据其场地、设备以及教学能力评估是否设立,被选定单位由政府按10万元标准资助其建立实训点。当年实训时间和人数达到上述条件的,区劳动部门审核后,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
(二)户籍人员就读技术院校学费资助
1、资助对象:入读区属技工学校的户籍学生,我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
2、资助标准:在户籍学生资助上,对于非贫困生给予2500元/年的学费资助;对于贫困生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9800元/年的资助,其中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总计不超过6300元/年,在校期间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3500元/年。我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入读我区区属技工学校的,按我区户籍学生资助标准的50%予以资助。
3、资助条件:
⑴本区户籍学生和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并入读区属技工学校;
⑵贫困生为被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改居”社区和农村的贫困户子女;
⑶学生本人提出,凭学费发票和相关发票凭证结算。
4、资助程序:
学生凭学费发票等凭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技工学校初审,报区劳动部门审批后直接发放至学生家庭或本人。
三、在职技能人才自我提升资助和奖励
(一)在职户籍技能人才培训资助
1、资助对象:在职户籍技能人才
2、资助标准:经职业技能培训,考试通过取得证书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100%资助,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但未能取得证书的,按培训费用的60%资助。本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次。
3、资助条件:
⑴本区户籍技能人才;
⑵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⑶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4、资助程序:
本资助需由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待考试结束并经资格认证后,凭培训费用发票、上课记录、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和取得的资格证(通过考试的提供)向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
(二)在职非户籍技能人才培训资助
1、资助对象:在职非户籍技能人才
2、资助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费用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承担。初、中级技工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资助50%;高级技工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资助60%;技师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资助75%;高级技师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全额资助。但以上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次。
3、资助条件:
⑴非广州开发区或萝岗区户籍技能人才;
⑵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⑶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4、资助程序:
本资助需由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待考试结束并经资格认证后,凭培训费用发票、上课记录、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和取得的资格证(通过考试的提供)向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
(三)技能人才晋升奖励
1、奖励对象:在职技能人才
2、奖励标准:通过技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技师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通过高级技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技师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奖励条件:
⑴在我区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
⑵在我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⑶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4、奖励程序:
技能人才在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证后,凭证书原件、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向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
四、技能人才评优奖励
(一)优秀技术工人奖励
1、奖励对象:本区企业在职的优秀技术工人
2、奖励标准: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由区劳动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每年评选一次,由区内企业自行报送人员参评区“优秀技术工人”,一次评选1000名“优秀技术工人”,每人奖励1000元,其培训资助与我区户籍人员同等对待。
3、奖励条件:
⑴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⑵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⑶入选1000名“优秀技术工人”行列。
(二)技术能手奖励
1、奖励对象: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被市、区评为“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的人员。
2、奖励标准:
⑴每1年在全区组织一次评选,对被评为“区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和“区突出贡献技师”、“区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8000元、5000元、1000元奖励。
⑵对被评为“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和“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广州市技术能手”的人员,除市奖励外,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
技能大赛奖励金额总计10万元/年,组织活动经费10万元/年。
3、奖励条件:
⑴在区内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⑶由企业按区劳动部门要求选送,通过区或市技能大赛产生。
(三)特殊贡献奖
1、奖励对象:在技术创造、发明、革新领域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
2、奖励标准:
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由区劳动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获得特殊贡献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
3、奖励条件:
⑴主持重要发明创造、重大技术或工艺革新,取得重大突破,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本领域的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⑵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
⑶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齐备;
⑷由区劳动部门组织评选,并在全区公示通过。
五、其他规定
(一)本文中所称之技能人才分为五个级别,即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其他人才资助与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文已包含了《广州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中的补贴部分,申请本补贴的人员应扣除市补贴的部分。
(三)本文中所规定之奖励和资助全部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本文所规定之资助和奖励,申请时,需向区劳动部门提出,具体程序为,提交申请资料至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由中心先行审核后,报区就业促进处审核后发放。
(五)本资助和奖励办法,人才引进单位与人才输送单位就同一技能人才同时申请奖励的,以先申请的为奖励对象,不设重复奖励。
(六)凡个人申请上述资助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劳动手册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备查,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备存。
第二篇:江苏人才工作网汇报资料
江苏人才工作网及相关平台简介
江苏人才工作网是江苏省委组织部人才处官方网站,隶属于江苏省委组织部。平台面向全省760万各类人才,并针对双创人才、333工程人才、科技型企业家、产学研人才、科技镇长团等30万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配套建设集人才工作动态信息、文件等发布,项目资金专项申报系统集成,并建立以各地市、区县、园区人才工作部门组成的线下服务体系在内的多模式、多系统的省级综合性人才工作服务网络平台。
平台除提供人才政策文件发布、通知会议公告、人才工作措施等资讯类信息外,还整合有江苏省人才指标体系、人才项目网上申报评审申报系统、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江苏省“333工程”项目资助经费申请系统、海外人才库,以及江苏省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等多个申报管理系统及子平台,并整合了科技厅、商务厅、经信委、教育厅、人事厅、经贸委等20多个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的各类政府、行政资源。
与此同时,基于网站平台用户需求以及江苏人才发展趋势,还与雨花区政府共同建设了江苏省软件人才交流服务基地,基地建设包括软件人才数据库、基于高校科研院所的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平台、高层次软件双创人才孵化器、软件人才E-LEARNING网上培训系统等多个网络平台与服务体系。此外,还吸纳中兴、东软等有实力的大型软件企业作为引才实习培训基地;建立高校、企业对接软件人才培训基地;针对各类企业软件人才需求,与高校联合,进行订单式培训项目的开展。
之后,平台根据《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对于突出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要求,基于江苏人才工作网以信息、文件发布为主的特性,继而开发、建设了江苏省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网络子平台。该子平台进一步整合了省经信委面向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资源;科技厅直属单位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产权交易资源;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面向特定高层次人才的期刊、专利信息库查询资源;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项目资源;省内知名高校人才培训资源等优势资源,建设集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拓、高层次人才E-LEARNING在线培训,以及高层次人才线下培训计划、课程体系在内的江苏省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平台。
目前,江苏人才工作网已发展成为拥有两个网站平台、六个人才专项申报管理系统、十多个网站频道、100多个网站栏目,以及176名分布在全省各地市、区县、园区、科技部门的人才信息员,与来自省内各大高校选派的400多名科技挂职镇长。截止到10月底,网站累计访问量近400百万,日累计PV值近3万。
根据网站运营规划的要求,网站平台将在近期着手建立基于网站功能以及相关资源,针
对全省各类人才、科技型企业家、政府相关人才管理部门等人群,整合移动通讯资源,定制开发的集手机、短信通道、网络平台及相关功能拓展、手机报、电子期刊(杂志)等多种手机拓展应用。同时,为了方便人才之间的交流,平台还将建立以高层次人才、科技型企业家等为服务对象的高层次人才、企业家俱乐部或交流中心,并配合举办各类人才联谊、交流、沙龙活动,以增强网站的服务功能与互动模式的探索,提升网站在各类人才中的影响力,增加网站对于用户的黏着度。
随着本平台功能、建设体系的不断完善,不仅可以帮助江苏人才工作网更加紧密地拉近与各类人才的距离,建立于人才即时沟通的通讯渠道,贴近人才需求提供相关服务,而且还将有效地将线上政策、公告发布,结合网站自身的短信平台与相关移动通讯平台,以及人才个体的手机终端集合在一起,实现线上信息发布、线下服务交流、手机即时沟通三维一体的服务体系,旨在打造国内人才第一品牌,为更多的人才在创新创业中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三篇:1010兼职网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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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人才流动开发科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规划、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组织选拔,负责来市(回市)定居专家审批等管理事宜;研究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有关事宜,负责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留学人员回市工作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回市安置、跨地区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人宵和国外、省市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人员的出国审查和审批工作;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智力引进工作。
2.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预测工作,具体落实人才流动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市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夕卜、省市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人我市人才市场的准人和承办,承办中省直、外省、国(境)外机构和组织在我市开办人才中介机构、发布广告、组织招聘活动的审批事宜;提出我市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配置计划;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和省市特需人员的调配工作,按分工落实研究“农转非”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办理中省直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市以外选调干部和接收大专毕业生事宜;组织解决市直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及配偶、子女“农转非”问题;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3.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轮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
第五篇: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含驻本区的中央、省、市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认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认定对象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均分为创业类和创
- 12第七条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经本人申请,按如下原则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一)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的包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广州市杰出专家;
(二)直接认定为优秀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本区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
(三)直接认定为精英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成员、创新领军团队成员,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上述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权益持股超过30%的,可申请为创业类人才或创新类人才;其他申请为创新类人才。
第八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认定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形式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意见,并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证书。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创新类人才发放B证。
第九条
每年对认定的人才进行企业经营性审查,对企业未实际经营者,取消人才称号和后续相关待遇。
人才自认定之日起管理期5年,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管理期满,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
本办法所称的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
(二)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因取得新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杰出人才认定范围,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
- 56第二节
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
第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的组织和实施,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的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本区的配套资助,按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经费10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具体按照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六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经济贡献奖励的组织和实施。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当年的经济贡献奖励于次年兑现。区财政局负责配合提供政策兑现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
新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办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自企业在本区成立之日起(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5年内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一)申请人持有杰出人才A证;
(二)企业在本区成立之日起5年内累计净利润达到2000万元,或获得新药证书(Ⅰ类新药放宽到8年),或获得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
第十八条
经济贡献奖励采取集中申报和兑现,以申报指南公布的时间为准。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定后,发放到申报企业。
第四章 黄埔人才基金 第一节 黄埔人才基金总则
第十九条
黄埔人才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围绕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需求,由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
- 910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子基金直接投资或通过投资境外主体间接投资本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视为符合上述返投规定。
第三十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节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1:4以上的比例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第三十二条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原则上,企业设立年限满1年,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
(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第三十三条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立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
- 1314由区金融工作局上缴区财政。
第六节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须在本区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方予以缴付。引导基金可采取分期的方式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三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部分可从引导基金中列支。管理费用与子基金投资收益挂钩,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2.5%,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七节 退出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确需延长的,须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四十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内(含4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上6年以内(含6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6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四十一条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 1718理机构应在每半年结束15日内向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第四十八条
引导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3日内,向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四十九条
区金融工作局定期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金融工作局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高端项目扶持 第一节 研发及生产场地相关服务
第五十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研发、生产场地筹建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场地的筹建方案,包括选址方案、建筑面积、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建设预算费用、场地使用方式,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负责受理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的场地建设需求申请,牵头研究场地的筹建方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区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拟定筹建方案,以及协助开展有关审批、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制定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对于已在区内取得产业发展用地的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可按照项目需求提供研发、生产场地全程代建服务。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未在区内取得产业发展用地的人才创办企业,可按照项目需求由第三方人才服务机构量身订制研发、生产场地,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发展用地相关事宜。
第五十三条
研发及生产场地相关服务方案实行“一企一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牵头组织和实施,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节
创业英才
第五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创业英才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十五条
创业英才是指在本区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领域拥有新技术、新创意或者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者,包含以下两类:
- 2122
(四)公示: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的情况,拟定创业英才入选名单,在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技创新局将创业英才拟入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入选名单。
第五十九条
创业英才在所创办企业的股权比例在政策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创业英才本人所占股份不得少于15%。
第六十条
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人员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展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平台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十一条
创业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创业资助资金拨付至创业英才创办企业的监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因创业资助资金监管发生的费用由获资助单位承担。区科技创新局、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与托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创业资助资金专款账户转出条件,托管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拨付款项的申请进行审核支付。资金使用超出本细则第六十条规定范围,区科技创新局可授权托管银行拒付。
第六十二条
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自领取资助之日起,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政策扶持期内,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集中考核、评估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创新创业情况,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视情况作专项审计。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扶持,并追回尚未使用的创业资助资金:
(一)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创新、创业行为终止;
(三)创业英才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第
(二)项及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创业英才扶持期为首次获得创业资助资金之日起的2年,获得追加创业资助资金的,扶持期顺延1年。扶持期未满,如创业英才入选区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资金在区领军人才项目资助中扣除。创业英才在扶持期内未使用完创业资助资金,将由区科技创新局收回并上缴财政。
第六十五条
本节所称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按相关规定完
- 2526未满3年的人才,可按本细则继续享受住房补贴,补贴期需扣除原已享受的时间。住房补贴发放至申报人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第二节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
第七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的组织和实施,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开展。
区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员是否在本办法颁布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
第七十七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是指本办法颁布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并在本区企业工作的以下人才: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有效期内办理毕业生接收的,视同应届毕业生)。
第七十八条
本节所称符合条件的本区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的企业。
第七十九条
申请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除须满足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入户本区后,在本区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申请住房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年龄计算截至时间为申请时上一的12月31日;
(三)申请人应在本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
第八十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2万元。
第八十一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住房补贴额度的50%。其中,首次申请应在入户后在本区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时提出。第二次申请应在首次申请获批1年后提出。
两次申请均应在入户之日起3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八十二条 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
- 2930津贴和学习津贴在人才津贴最高限额内不限申报次数。
除交通津贴外,申请交流津贴、学习津贴、医疗津贴,需提供相应的支出证明材料。
第九十一条
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等文件享受过学术交流资助、创业氛围营造、创业培训服务等扶持资金的,其人才津贴总额需相应扣除原已享受的个人扶持金额。其中,原已享受交通补贴满3年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的交通津贴;原已享受交通补贴但未满3年的,可按本细则享受交通津贴,补贴期需扣除已享受的时间。人才津贴发放至人才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第二节 收入奖励
第九十二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收入奖励的组织和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
第九十三条
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其申请奖励兑现时在本区企业上一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补贴期3年。
收入奖励一般每年发放一次。符合奖励条件的人才当年的收入奖励于次年兑现,并发放至人才万能捷通卡个人账户。
第九十四条
本区企业是指人才认定时所在企业,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该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两项所得均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此项奖励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4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5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29号)等文件中的高管人才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节 万能捷通卡
第九十六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万能捷通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与核查。
第九十七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驻区单位、国有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配备服务专员,为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提供专属服务。
第九十八条
向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名校(园)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黄埔工匠发放万能捷通卡,提供本人及家属落户、实验设备和原材料进出口便捷清关、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贵宾嘉宾服务、医疗保障等高端服务便利。
第九十九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所享受的本人及家属落户,
- 3334第一百零七条
区教育局负责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子女入学的组织和实施。
申请就读本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教育局先期对人才子女入学情况进行摸查,并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结合当年学位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优先办理其入、转学手续;申请就读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广州市教育部门招生和转学政策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子女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由区教育局根据个人意愿,结合学校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新生入学申请
1.申请幼儿园小班入学,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每年3月底前集中受理入学申请,并于4月初集中交至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人才子女入学的意愿,结合当年学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申请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人参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报名时间到居住地对应的小学提交资料,由学校收集资料后上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申请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人按照每年招生政策要求到区招考办提交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转学插班申请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和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和新学期开学前的预备周内办理。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申请人向居住地对应的学校提交转学申请,由接收资料的学校报区教育局进行研究,并由接收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八章 名家名匠奖励 第一节 名校(园)长名教师奖励
第一百零九条
区教育局是名校(园)长、名教师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引进和奖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引进名校(园)长、名教师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教育人才引进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本节所指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管理经验的名校(园)长或名教师。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3738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柔性引进的名校(园)长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2倍,柔性引进的名教师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1.5倍,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的待遇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内容与业绩等协议确定。
(二)岗位聘用
区属公办学校根据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按规定聘用。
(三)优先培养
支持名校(园)长、名教师设立工作室。国家级名校(园)长、省级名校(园)长、市级名校(园)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校(园)长工作室经费;国家级名教师、省级名教师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名教师工作室经费支持。
已在本区教育系统工作5年以上(含5年)新培养的同类名校(园)长、名教师,享受同等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的工作协议。不满五年调离单位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待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选择不入编或者不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的,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聘用期一般不低于5年。柔性引进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由区教育局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本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所享受优惠待遇:
(一)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或处分;
(二)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相关待遇;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
(四)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名校(园)长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再作为本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所享受优惠待遇: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发生越级上访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给本单位和系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教职工违纪违法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
- 4142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5.国家双一流大学博士生导师。
(二)本节所指的技术骨干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工作;
2.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所在学科(专科)在国内或省市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带头人;
3.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担任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市级及以 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1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3分)。
4.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导师。
(三)本节所指的特需紧缺人才,指业绩突出、本区紧缺临床医学专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医德高尚,全职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2.专业理论扎实,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是所在学科(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近5年取得较好业绩,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省和副省级市科技进步奖前三名完成人;
(3)各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 业技术骨干;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分)。
已在本区公立医院工作5年以上(含5年)新培养的符合优秀专家人才、技术骨干人才、特需紧缺人才标准的,享受同等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按照不同条件,分为杰出医学专家、优秀医学领军人才、优秀医学骨干人才。
(一)本节所指的杰出医学专家,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
- 45462.薪酬待遇(仅适用于区属公立医院新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 对引进的人才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原则上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
(二)岗位聘用
区属公立医院根据优秀医学专家的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再按规定聘用。
(三)优先培养
设立优秀医学专家工作室。给予区属公立医院优秀专家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杰出医学专家每年100万元工作室经费,区属公立医院技术骨干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领军人才每年60万元工作室经费,区属公立医院特需紧缺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骨干人才每年30万元工作室经费。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优秀医学专家的引进,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引进计划并组织考核、确定初定人选,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优秀医学专家选择不入编或者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聘用期一般不低于5年。柔性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区属公立医院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低于5年。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须与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服务期不低于5年,且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如中途违约或解除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享受本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经费。区属公立医院柔性引才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并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三节 黄埔工匠奖励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黄埔工匠奖励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凡在本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企业的技能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高超的技能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目前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均可参加黄埔工匠评选:
(一)个人职业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本区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技能竞赛奖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或“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获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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