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的创新思路

2022-09-19

在我国已经建立了由《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预防、惩治职务犯罪和廉洁从政的法律法规体系。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公务员应当清正廉洁, 公道正派;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第一章专章规定了:“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 2008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 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 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其中,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 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 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由此可见, 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还比较严峻, 建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保证制度值得探索和实践。

1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制度的基本内涵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在党的领导下, 遵照宪法和法律, 在一定范围内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示与审计、廉政保证金和职务行为终身责任制度,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和政治清明, 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清正廉洁的的权力观、利益观, 预防和惩治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2 建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制度的基本构想

2.1 建立拟任前财产公示和离任后的财产审计制度

财产公示和审计制度是确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项重要制度。领导干部及家庭财产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 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 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应当的利润, 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 他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 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 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 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 它就敢犯任何罪行, 甚至冒绞的危险。个别领导干部深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 经不起金钱财产的诱惑, 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深渊。

建立领导干部拟任前财产公示和离任后的财产审计制度, 能够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提高公信力, 有利于让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基本设想是:

(1) 强化事前督查, 建立拟任前对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财产进行财产评估和公示制度。由领导干部所属的上一级党委牵头组织社会中介的异地的会计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对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财产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有利于防止“带病提拔”和发现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提升选人和用人的公信度;

(2) 强化事后督查, 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后的财产审计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后 (包括:退休、提拔、调离) 由领导干部所属的上一级党委牵头组织同级纪委、组织部、监察局, 并邀请民主党派、人民群众代表、异地的社会中介的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参加的审计工作小组, 对离任后的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发现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3) 先行试点, 重点推进。国家可在交通、建设、土地等易发腐败领域, 在科级和部分处级领导干部中试行领导干部拟任前财产公示和离任后的财产审计制度, 积累经验, 待条件成熟时在逐步推广。

(4) 建立审计连带责任制度, 严格责任追究。参加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若有包庇、徇私舞弊等行为, 领导干部若犯罪涉及到与曾经参加审计的人员相关, 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2.2 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

道德和法纪是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准则。管理领导干部有政治、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政治手段主要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纪处分、剥夺政治权利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降级、降职、调离、行政处分等。经济手段主要包括:经济手段有:罚款、罚金、没收财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和对外开放的纵深发展, 经济手段对领导干部有效的管理作用越来越明显。

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内廉政保证金制度, 是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重要保证和确保廉洁从政的有力手段。基本设想是:

(1) 制定保证金标准。按照行政级别、权限大小、腐败风险程度等因素, 以领导干部的工资为基数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比率确定保证金;

(2) 建立保证金专门账户。政府财政部门建立领导干部保证金专门账户, 保证金存入银行;

(3) 建立保证金丧失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内有违法犯罪行为, 则丧失保证金 (含利息) , 并不与罚金刑冲抵。

(4) 建立试点制度。可以在主管金融、采购、工程、人事、招商等领域中科级和部分处级领导干部中先行试点。

2.3 建立领导干部职务行为责任终身制度

“有权不用, 过期作废”、“搞得搞得, 搞了就得”、“饿死胆小的, 撑死胆大的”等社会流行语反映了极少数腐败分子的心理状态。“腐败59现象”、“渐进式腐败”等现象还比较突出。

所谓领导干部职务行为责任终身制度是指领导干部从担任领导职务之日至有生之年, 对职务行为承担终身法律责任。建立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终身制度的基本设想:

(1) 领导干部对自己的职务行为永久负责。不论领导干部是否退休、提拔、调离等, 只要在有生之年都要对履行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2) 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 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予起诉, 或者宣告无罪。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经过二十年。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建议修改刑法第八十八条, 增加“第三款”:领导干部犯罪行为,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建立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终身责任制度, 有利于警钟长鸣、彻底摧毁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摘要:官吏腐败祸国殃民, 官吏清廉国泰民安。我国已建立健全了确保领导干部简洁自律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大作用。但是, 我国反腐倡廉和职务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在我国, 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示与审计、廉政保证金和职务行为终身责任的廉洁从政的保证制度, 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和深入推进廉政勤政意义深远。

关键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制度,探索

参考文献

[1] 沈小璇.《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06

[2] 王瑞芳.《建立领导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新探》[J].领导科学.2010.18

[3] 李军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保障机制》[J].领导科学.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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