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解读范文

2022-06-28

第一篇:烟草专卖法解读范文

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

十八大以来,是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法律制度日益国际化,维护《烟草专卖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的首要职责。

烟草行业发展的历史证明,专卖管理是烟草生产、经营的基础和保障,是行业的灵魂、柱石、生命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好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对推动行业发展意义深远。

一、强化专卖管理,领导重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前提

执法行为要通过执法人员去体现。执法人员首先要知法、懂法,要真正懂得强化烟草专卖管理是烟草行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业的灵魂、柱石和生命线。使每一个执法人员明确认识面临的形势、肩负的责任,把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视为天职。市局领导在充实执法队伍的同时,组织必要的培训,明确必要的岗位责任,并结合网络建设,把执法活动与网建工作同步延伸。市局领导班子按规定每月开展一次专销联系会,总结前期工作,加强部门间相互协作,部署下一步专卖工作重点,形成全员关心专卖,把专卖管理工作真正变成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二、根据形势需要,规范专卖执法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烟草行业面临的市场形势和社会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卷烟市场已由卖方市场全面转变为买方市场,这也给烟草专卖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迫使我们转变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无论情况怎么变化,依法行政的前提不能变,肩负的责任不能变,越是在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下,越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市局领导班子认真分析了所在辖区严峻的市场情况,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下大力气进一步规范专卖执法行为。

首先,充实专卖执法队伍,使执法人员在人数上到位。在此基础上,对执法队伍进行合理分工,所有专卖稽查员都有明确的责任区和工作重点,执法行为有集中、有分散、有分有合。对不法烟贩比较集中的地区、街道、由市局领导亲自指挥,地方政府、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兄弟执法单位配合,实施不间断地拉网式清理,不给不法烟贩可乘之机,坚决打掉嚣张气焰。对不服从管理的,坚决取缔,对经过教育和行政处罚能够依法经营的,则按布局需要,固定其经营场地,明确其进货渠道,入网管理。

执法活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把每一次执法行动都变成一次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机会,使经营者明确错在什么地方,应该怎样经营才是合法。

三、领导以身作则,亲临第一线进行专项治理 今年二季度,市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利剑”行动,即打击假冒烟、打击走私烟、打击卷烟违法经营活动、防边界渗透专项治理,加大了专卖检查和查处力度。由局长亲自带队,全体专卖执法人员披星戴月、雷厉风行地开展工作:

一是抓重点对象,主要是辖区内的卷烟经营大户。实现跟踪管理,堵住源头,切断地下流通渠道,

二是抓举报信息,培养信息员。对外公布了信息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严厉堵截和打击运往或经过我辖区,进行卷烟非法经营和运输的不法分子。

三是抓市场检查和对零售户检查,规范经营不放松。采取的做法是: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路上不断车,市场不断人,并结合重大节假日进行大规模市场整顿工作。

四、严格内部管理,完善基础工作,用铁的纪律和制度规范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用制度去教育人,用制度去管理人,用铁的制度和纪律去约束人的习惯行为,是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干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只有抓好自身建设,才能发挥专卖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五、认真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半年来,为配合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工作的开展,不断改进和提高证照管理水平,指定了专人负责证照管理。稽查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和路查中发现无证经营户后,进行认真教育,并督促其办证后做到持证守法经营,发证部门热情服务,随到随办,把销售网、专卖网真正做到同步延伸。

我们在烟草专卖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这是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政府、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取得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大胆地探索和实践,勇于创新。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各项制度,争取使我局烟草专卖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客户经理:邵强 2013-6-27

第二篇:烟草专卖法的发展

论烟草专卖法的改革发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和文词的变更,这两部法律使烟草行业主动接受新的考验,对烟草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有效稳定了烟草专卖制度,坚定行业发展的信心。当今社会,在烟草专卖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们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从而导致其价值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强化卷烟市场监管,逐步加大打假力度,极大的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净化了烟草市场。人们应坚持树立法制理念,同时加强法治建设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烟草专卖秩序;引入适当的竞争,在竞争环境中,构建丰富活跃的烟草市场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烟草环境。

一、烟草专卖法的确立和意义

(一)烟草专卖法的确立与修正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确立了《烟草专卖法》。

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三修正。

(二)烟草专卖法的意义

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是我国经济史上的重大举措,《烟草专卖法》的颁布是加强烟草专卖法制建设需要的重要环节,在依法治烟的道路上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更好地维护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并有计划地组织了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升烟草专卖的执法地位,加强烟草专卖的管理力度,打击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与健康;妥善调整好政府、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充分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今 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实施了立法保障。从这些国家的经验来看,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对保证国家经济稳定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也有助于限制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规模和流通范围。把《专卖条例》上升为《专卖法》以提升法律权威,对确保烟草专卖管理走向法制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烟草专卖法》的修订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必然,是烟草专卖制度自身发展和进步的必然需求,是烟草行业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此次修订,对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实现烟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一,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对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烟草专卖史上的重大举措。因此,学习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更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从《烟草专卖法》的确立开始,所有公民就必须贯彻执行。我们一定要遵循我国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烟草行业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烟草专卖法》,因为《烟草专卖法》与烟草行业息息相关。首先是要做到学法、知法、懂法,正确理解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和意义,深刻体会这部法律的精神要领,详细了解法律中的主要内容。另外,《烟草专卖法》又是一部重要的专项立法,要让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因而宣传《烟草专卖法》成为了每一位行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烟草专卖法》的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为了做到准确执法,烟草部门要加强执法部门的自身建设,对执法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三)《烟草专卖法》既保护烟草行业的发展,也规定了烟草行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烟草系统的干部和职工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烟草专卖法》颁布后,首先摆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经营部门的广大干部和职工面前的是如何遵守法的问题。这就要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各级烟草公司和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生产和业务经营活动,要做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模范。

三、烟草专卖法的改革发展

烟草行业和专卖制度这一领域目前来说仍然很少涉及。在烟草专卖制度确立和实施的10多年中,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烟草专卖法认识,增强对其理解,主动适应新法的修订,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依然是烟草行业的义务和职责所在。因此,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应当根据《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以及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切实履行自身所担负的职责,不断规范管理工作和执法活动的流程、内容和措施。烟草部门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专卖管理人员贯彻《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查处和整治执法人员在专卖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为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与条款的准确适用创造条件。

从体制机制的转变看,烟草业构建市场运行机制、建设全国烟草大市场,除了达到效率的主要目标外,也同时为卷烟生产企业营造了公平的竞争市场环境,进而就可以为卷烟消费者提供更大的自由选择权,提供更加低害、质优、价廉、符合其吸食口味和消费习惯的产品。这实际上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行动,也是激发和保持行业活力的一种努力。《烟草专卖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的宗旨:“为实现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从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制度设计,严格按计划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运行模式,努力提高烟草专卖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基本要求,而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则是《烟草专卖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因为人既室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作为前者,人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重要、最活跃、最有创造力的关键因素。由于烟草专卖的特殊性质,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具有重要性和现实性。市场经济是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的经济,国家法律是公平与效率契合如一的制度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拉动市场经济高效率运行方面促进效率;在保护相对弱势群体方面保障公平。《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合一的法律精神。

另外,为了提升活力,烟草业一直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烟草企业文化建设。一方面积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断巩固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下,切实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形成全行业的共同价值追求,增强企业文化实力,推进和谐烟草行业的建设。

《烟草专卖法》是一部反映我国专卖特点,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经济法典,对于提高我国烟草专卖的地位,强化烟草专卖管理,保证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烟草专卖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开始真正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我们相信,随着烟草业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三大目标任务的切实有效推进,烟草专卖法的价值目标将不断得到实现,而随着公平、秩序、效益等目标要素的不断充实,一个和谐烟草的局面将逐渐清晰、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1]姜成康.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而努力奋斗[R].在2008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08. [2]蒋海岩,张卉.浅析烟草专卖体制[J]山东经济.2005(01). [3]杨晓鸿.从工商分离到联合重组及中国烟草业改革的根本方向[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4]章鸿.中国烟草专卖制度质疑[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5]王树文.我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与政策分析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4(09).

[6]赖秀兰:维持转售价格的法律规制——以卷烟零售“一价制”为例[J].商场现代化; 2006年32期.

第三篇:《烟草专卖法》过时之我见

论文摘要 我国的烟草专卖雏形1914年到1959年,直到1983年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烟草专卖制度,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烟草专卖法》,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历经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进程加快,其本身的漏洞、与发展潮流的冲突日渐凸现,现浅析如下。

一、立法依据牵强附会,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一部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基于“组织计划生产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思想,在当时确实贡献突出,但是在现在的市场体制下已不能适应潮流。

二、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难以依法行政。主要漏洞表现在:一是职权交叉重叠;二是内容陈旧,法律内容落后于现实;三是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四是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冲突看:一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矛盾,二是与《行政复议法》的冲突,三是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三、政企分开,打破垄断是深化企业改革的潮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烟草专卖发法》赋予了烟草公司的政企合一的权力,交错的职能必然促使两者的功能相互侵蚀,行政职能市场化、经济职能行政化,公平竞争难以实现,市场环境难以健康培育,市场化改革止步不前,从石油、军工、电信开始,我国的行业垄断逐步打破,国际社会也是从1991年的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卖到2003年的20多个的骤减趋势。关键词:烟草专卖 垄断 市场化 漏洞 矛盾 取消 我国的烟草专卖雏形始于1914年北洋政府推行的烟酒牌照税,和1915年推行的烟酒公卖模式,其思想产生的渊源来自清末时的洋务派典型人物盛宣怀《致载泽、绍英、陈邦瑞函》。新中国成立后,1959年在东北、内蒙古曾实行过烟酒专卖,1964年后全部改为统购包销,直到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这才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烟草专卖制度,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了专卖管理和专卖许可证制度即“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烟草这一特殊的国家垄断行业,凭借其独有的垄断级差高额税利日渐在国有企业中独领风骚,自1987年以来每年的税收都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0%左右,是我国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2002年上缴税利达1400亿元。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这部法律就日渐暴露出其不足和弊端,其立法依据的牵强附会;其立法背景的时过境迁;其实体法本身的诸多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其与现行行政法规的矛盾冲突;其与企业深化内部改革潮流的相左、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相悖等等。本文就此浅析于下,以期抛砖引玉。[!--empirenews.page--]

一、 立法依据牵强附会,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一部法律。其立法的依据在本法第一条已表述清楚:“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本法”。勿容置疑,《烟草专卖法》在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转型期对我国的烟草行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1982年—2001年中,中国烟草市场销售总量从1608万箱增加到3397万箱,按当年价计算的行业工商税利从98亿元上升到1150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13.8%。为我国烟草行业总量扩张,结构、质量、技术升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市场、大循环之后,《烟草专卖法》在当时背景下产生的立法依据就难免有些牵强附会了。首先,从“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看,我们知道烟草是一种单一消费的特殊商品,要想寻求生产与市场需求对接的最有效途径只能通过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二十多年的烟草专卖垄断经营的教训告诉我们,以行政的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往往事与愿违,本来我们的计划可说是详之又详,细之又细了。国家局几乎把卷烟生产计划下到月、下到了品牌,但为何在占我国卷烟消费市场80%比重的农村,烟民能抽得起价位在1元/包左右的卷烟却近乎绝迹了呢?在80年代就无人抽的烟丝现在正在农村大地方兴未艾,这不简单是所谓“引导消费”的问题;尽管国家对价位在1元/包左右四五类卷烟①生产采取了财政返税补贴的办法,但仍然是杯水车薪,而奢侈性灰色消费(主要指消费者本人无须花钱购买的消费)的卷烟生产正以星火燎原之势席卷整个烟草行业;另一方面各个烟厂超计划、超规模生产,体外循环卷烟又屡禁不止;各级烟草公司计划任务中明确规定了每年递增的

一、二类卷烟销量和单箱均价;再说烟叶生产方面也是如此,《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但现实的情况却又大相径庭,由于烟草公司只收购各烟厂拼卷烟产品上档次而需要的10几个级别的中上等烟叶,而国家明文的标准级别却有42个级,那么还有30多个级别的中、低次等烟叶,就只好排山倒海式的在烟叶产区的集贸市场自由交易,大有和烟草公司收购站点一决雌雄之势。专卖在此不专卖了,计划在此也没计划了。烟叶生产总是走不出“烟叶两头尖,三年两年又发癫”的恶性循环怪圈;这不是生产经营决策者的失误,也不是生产经营决策者没警觉,这正是高度垄断经营阻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闭门造车式的一厢情愿计划演绎成事实上的无序和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显属有些滑稽。众所周知,只有市场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只有竞争才是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的关键,单纯寄希望于垄断经营来提高产品质量无异于与虎谋皮、宜或是事倍功半。从民航、电信、石油、电力、保险等打破独家垄断后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转变我们就可更理性的得出与其立法依据相反的客观结论。再说维护消护者利益,就更是无从谈起,吸烟有害健康已成定论,我国已于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控烟已是世界的潮流。[!--empirenews.page--]第

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应该肯定烟草垄断经营曾对保证国家税收是起了一定作用,但不是唯一途径。一个国家只要他的税法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严格,国家的财政收入就有保障。从世界平均的烟草税收负担率(税收占市场零售价格的比重)约为53%,不实行烟草专卖的英国、德国、巴西、日本等国家超过或接近80%,而我国的实际水平仅为43%。由于《烟草专卖法》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不足,致使烟草管理机关的独立执法能力与监管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每年“假私非超②”4种烟占据了1/10以上的市场份额,破坏了专卖体制的权威性,也侵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更不可理喻的是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烟厂就是靠地方财政的税收返回在苟延残喘。所以,相反可以说,正是由于垄断经营的惰性导致了烟草行业经营机制转换的滞后、组织管理的低效率和资源配置的低效果,为过去出现的泡沫经济推波助澜。若从目前的烟草制品税制来分析,烟草制品的垄断经营的确在简化税收征管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承诺的取消进口卷烟特种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执行,烟草制品的税制必然要[1][2][3]下一页 与国际税制接轨(即改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税制一改,烟草制品的垄断经营就更是可有可无了。

二、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难以依法行政从《烟草专卖法》本身的漏洞看,主要表现在:

(一)职权交叉重叠。比如生产、销售假烟,既可认定为无证生产、销售,烟草局可以管;也可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案件,由工商局管。无证运输假烟、走私烟,既可按无证运输处理,由烟草局管;也可以按贩假、侵犯商标权案由工商局管;如果是走私烟,按贩私处理,由海关管。无证批发或卖大户按说由烟草局管,工商局也可以按非法经营来管;甚至公安局还可以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罪插手;

(二)内容陈旧,法律内容落后于现实。目前烟草行业工商分家后,中烟工业集团与烟草专卖局的职权如何界定?双方的法律地位、行政执法权限?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后其辖区内的执法对象包括了上一级公司,其执法的效能令人怀疑。我国加入世界控烟公约后《烟草专卖法》又如何体现?网络烟草广告如何限制?以及《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所谓的“投机倒把罪”等等都是目前的《烟草专卖法》所没有明确的规范;

(三)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如对这对非法运输在途中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处理时,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处理。”但根据1994年6月1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中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外其余任何部门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否则都可按《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再如在目前实际专卖执法工作中扣押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可见现场扣押烟草专卖品的均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只要行政程序不合法就必败诉。除此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经营户藏匿在住宅中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检查时也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检查,只限于违法生产经营场地,对目前农村大面积隐藏在住宅中违法生产加工烟草专卖品的查处就显得力不从心、束手无策了;[!--empirenews.page--]

(四)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是《烟草专卖法》的执法者又是烟草专卖品的经营者,由于本位经济利益的驱动,容易导致专卖管理服务和服从于地区和部门盈利的需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无法避免,造成了人民群众对《烟草专卖法》的对立情绪,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极为严重的损害了执政党的政治形象。诸如①在烤烟生产种植合同的签定上,按《烟草专卖法》第十条之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42个级别的烤烟就应全部由烟草公司收购,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烟草公司与烟农约定有6—20个级别的烤烟不予收购,在实际收购中则只收10来个有销路的级别,有销路的讲专卖,没销路的在市场上卖不了,但在运输途中则又围追堵截,烟农怨声载道,各级地方政府忍气吞声。②在名晾晒烟③的产区也是如此,在名晾烟有销路时烟草公司把其纳入专卖,在目前名晾晒烟销路低迷时既不收购也不准别人插手更不准外运。③卷烟销售上的对零售户的搭配销售、各个地方销售市场的封锁,无一不是对《烟草专卖法》的肆意取舍、断章取义和曲解。《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那么对社会集团购买力消费就只能凭经办人的个人好恶随意取舍了。④在烟叶收购设点布局上更是公然置现行《烟草专卖法》之第十八条:“烟草公司或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于不顾,常常把几个相距20—30公里山路种烟乡镇的烟农的烟叶合并到一个烟站收购,从不考虑烟农肩挑背托长途跋涉交烟的艰辛,官商习气浓厚。⑤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方面。《烟草专卖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主安排经济建设事业与根据本地条件自主安排地方经济建设项目”。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则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他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必须“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那么就可假设某个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按照《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本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明确了兴办烟厂这一经济建设项目,那么作为行政法的《烟草专卖法》第六条:“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是否就显得有些法理不通了?作为行政法法源的民族地区自治条例是特别法,而作为行政法的《烟草专卖法》则是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不能是普通法来调整特别法。再说这民族地区照顾方面就湘西自治州情况来说,从烟叶的收购计划分配上是每况愈下,逐年递减;从烟草制品④的生产上,辖区内的四个卷烟厂无论是计划外或计划内无一幸免全部被关、停、并、转。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从何体现?《烟草专专卖法》之第六条岂不成了应景之笔了?

(五)未能针对不同类型审批设计不同形式的运行机制,审批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亟待加强。尽管烟草行业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对烟草专卖品从上游到下游的诸环节均设立了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烟草行政审批的有效性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烟草行业行政审批权覆盖从烟叶种植、烟机管理、卷烟纸管理、企业技术改造、卷烟进出口、一直到卷烟的生产、批发与零售,实现了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全面管理。 显而易见,产业链中不同的环节具有很大的差别,审批权的运用也应相应地有所区别,不能将管理100多家烟厂的方法简单地套用到对300多万卷烟零售商的管理上,否则必然会造成管制失灵。到目前为止,烟草行业的审批权还未能体现《行政许可法》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划分原则。目前设计的审批运行机制,基本上仍停留在传统的审批框架内,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诸如拍卖机制、核准机制、登记机制尚未引入到审批运行环节之中,难以完全杜绝以权谋私、以烟谋私和腐败现象。另外,审批环节过多不仅导致管制成本上升,使烟草企业不得不支付额外的管制成本,影响其效率与效益,也使烟草企业习惯于审批所带来的诸多好处与便利,竞争意识与能力下降。因此说,中国烟草行业的专卖行政审批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empirenews.page--]从与现行行政法的矛盾冲突看,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矛盾。目前烟草行业盛行的卷烟配送说穿了就是搭配销售,从烟厂的拼盘销售到批发的搭配送货都是如此,商业企业和个体零售户都没有选择权,严重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卷烟的地区市场封锁、割据上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上一页[1][2][3]下一页 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二是与《行政复议法》的冲突。《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是15天,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是60天。三是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但《烟草专卖法》却没有此项行政处罚,依法行政难以到位。

三、政企分开、打破垄断是深化企业改革的潮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烟草专卖法》赋予了烟草公司政企合一的权力,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的交错必然促使两者功能的相互侵蚀。行政职能发生了市场化,寻租行为广泛滋生,而经济职能领域却发生了行政化,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难以培育,各种“关系交易”、“批条交易”甚嚣尘上。可以说,垄断就是腐败的温床。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我国“入世”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国家的反垄断指向将会不断增强。我国已拟组建第一家国家反垄断机构,《反垄断法》也既将出台。打破垄断经营已是改革深化的潮流。首先从国内的政企分开、打破垄断看,我国近几年就连涉及到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行业都实行了政企分开,都实行了打破垄断,烟草行业又有何理由例外呢?比如国内的军工成立10大集团、石油成立3大集团、电信成立3大集团等行业均打破了行业垄断,除此航空、电力、铁路、黄金都已未雨绸缪;其次从加入WTO后的游戏规则看,其中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都与垄断经营是格格不入的;再次从国外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情况分析,1991年我国的《烟草专卖法》颁布时,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到2003年底只剩下20多个国家和地区了,10年时间减了50多个。所以说,打破垄断经营是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潮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注释: ①**类卷烟:是指按照卷烟的调拨价划分的等级,共分五类,一类最高、五类最低。②假私非超:假,假冒卷烟;私,走私卷烟;非,非法生产运输卷烟;超,超限量生产卷烟。③名晾晒烟:是指纳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④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颁布时间:1991-6-29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烟草专卖品】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烟草专卖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主管机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吸烟有害】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变通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目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推广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根据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乘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篇:在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

在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 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张辉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同志们:

2009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专刊)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0年1月21日,国家工信部第12号令公布了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对于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局对于宣传贯彻和实施两个修订的法律文件高度重视,姜成康局长亲自作了重要批示。国家局决定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行业深入宣传贯彻的具体工作。我受国家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姜成康同志委托,就行业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切实统一思想认识 全面领会和深入掌握修订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做好宣传

1 贯彻和实施工作的重要基础。全行业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这次修改的基本精神、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一)准确把握修订完善的主要精神

1、修订的主要动因

消除法律间规定相互冲突,是烟草专卖法修订的直接原因。近年来,为了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我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快速推进。但新法与旧法部分规定相互冲突现象也同时在许多法律中出现。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59件国家法律中涉及“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了集中修改。在新修订的上述内容中,涉及到烟草专卖法的部分规定。因此,烟草专卖法也在这次统一集中修订范围之内。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专刊)按照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了59件法律的修正本。

2 不适应发展需要,是3号令修订的主要因素。3号令自1998年发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方面,发挥了十分的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严格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原规章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局于2008年初决定启动修订工作。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先后经过纳入立法计划、深入调研、起草草案、征询意见、专家论证、国家局审定、工信部审议公布施行等步骤,历时两年时间,2009年末国家工信部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以国家工信部第12号部长令发布施行。在修订过程中,国家局组织起草草案,反复调研论证,工信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领导和专家,在修订中认真审查把关。确保了修改质量,体现了“合法、合理、实用、高效”的修订要求,达到了预期目的。

2、修改的主导精神

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是理解烟草专卖法修订主导精神的关键。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烟草专卖法五个条款的修改,按照“法制统一”原则集中调整了使用的罪名、援引的法律名称和相关表述。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原规定中使用的“投机倒把罪”罪名已经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取消,归类到“非法经

3 营罪”等罪名下,现调整为“构成犯罪的”表述(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第二,原规定中援引的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其中“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被新修订的《刑法》吸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并上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经被新修订的《刑法》吸收(体现在修订后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现在分别作了表述调整;第三,原规定中援引法律有关规定的条目排序发生了变化,修改后将“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表述调整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三十九条)。这里特别强调,学习和理解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必须突出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烟草专卖体制不受影响。这次烟草专卖法的修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解决同类问题进行的打捆式的统一集中修订。烟草专卖法修订的内容同其他集中修订的法律一样,主要是调整与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冲突的部分规定内容,丝毫不影响国家继续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也不会影响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在宣传贯彻中,必须牢牢把握这个基点。

第二、烟草行业原有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这次修改不涉及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行业正常生产经营方面的规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然按照原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惩治违法犯罪力度不减。对专卖执法工作来说,适用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虽然在追究倒卖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时,适

4 用的罪名或者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但由于量刑和处罚幅度没有减轻,因此不会削弱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和保障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力度。

第四、下位法不需要随之变更。在烟草专卖法的下位法中没有引用或者涉及这次烟草专卖法修改的五个条款,因此既不影响下位法的执行,也无需对属于下位法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三个行政规章再作相应的修订。

学习理解12号令,要突出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着力落实法制统一,消除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冲突。由于发布时间先后等原因,原3号令存在着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不一致问题。如原规定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分别报省级局和国家局备案。但根据《刑法》新规定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案值在五万元以上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原规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相抵触。这次修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确保了国家法制统一。

二是着力体现实用原则,细化操作性规定。针对原规定

5 中一些不够明确、具体的规定,新规定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提高执法效率的办案期限、烟草办案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极大地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着力突出与时俱进,明确创新经验法律地位。3号令施行十年多来,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办案过程中建立协作机制、调查取证环节加强配合、处罚执行过程中建立罚缴分离机制、收集证据过程中利用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等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有效惩治跨地区涉烟违法行为、防止内部舞弊、提高办案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律效力问题没有解决。新规定对此作了充分吸收和完善。

四是着力维护公平正义,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历史的原因,原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如原来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赋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新规定除了明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外,还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申请听证范围及烟草专

6 卖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了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多方位细化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烟草法制进步。

五是着力优化体制机制,强化内部依法监督。烟草专卖法律不但明确了对外部监督的责任,也明确规定了内部监督的责任。而对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长期以来既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的实体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监督法定程序。这次修订,对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实现了重要突破,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内部监督责任主体。着重解决谁监督的问题。首次明确规定,上级对下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对于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日常监督责任,由同级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

二是明确了内部监督渠道和方式。着重解决怎么监督的问题。除了明确案卷评查、有权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处理等事后监督方式外,12号令在审查和决定环节中规定:“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意见及其适用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首次引入依法“事中监督”方式,开通了“过程监督”的法定渠道。

7 三是明确了内部监督内容。着重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新规定明确了三个方面的监督内容,即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和适用法律依据这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确保在第一时间及时纠正。

新规定的调整完善具有更深的战略意义。把以往单纯的事后依法监督调整为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并重,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地降低了负责审查决定领导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对于实现严格规范、保障烟草专卖体制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标志着烟草专卖管理法定监督的重大进步。

六是着力兼顾统筹平衡,优化处罚工作流程。3号令对于办案程序设定,从“调查取证”直接进入“处罚决定”程序。12号令增加了“审查程序”,分别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合法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内容、移送案件批准时限、案情重大或复杂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等逐一做出了优化规定,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消除了流程断档,保障了处罚案件办理的科学性。

(二)深刻理解修订完善的重要意义

烟草专卖法及其3号令的修订,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烟草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形势下进行的,是烟草行业在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方面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全行业都必须深刻领会修订的重要意义,确保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局的战略部署上来。

8

1、深刻理解修订完善的重要意义。一定经济社会的法制建设推进,总是同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与被管理者需求不断提高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结合在一起。当代中国正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深刻性。利益调整的层次更深,涉及面更广,并不断伴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集中凸现出来。在这个新的发展阶段,烟草行业专卖专营的特殊体制,烟草商品有害健康的特殊性质,烟草产品投资高回报率的特殊收益特点,在社会关注度方面不断被放大升高,就是这一时期经济社会矛盾和问题在烟草行业集中凸现的具体表现。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次两个法律文件的修订,绝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文词的变更,是主动应对各种挑战的一个关键步骤,对于实现烟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

一、解决程序合法与合理、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2、深刻理解12号令的新变化。要高度注意新的法律规定给烟草专卖管理带来的重要变化。主要是以下六个方面:

法律体系得到完善。以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公布实施为标志,我国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够适应烟草行业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的需

9 要。烟草专卖法律体系中的一法一条例三个令的修订任务基本可以告一段落。烟草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法制建设任务,要转向这一体系下的科学高效运行机制建设和制度规范建设上来。

管理环节有待衔接。随着这两个新的法律文件施行,一些原有管理环节,势必要发生变化。在管辖、立案、提取物证、处置视听资料、先行登记保存、办案审查、事中监督、听证、复杂案件决定、送达、执行、事后监督等环节,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新的规定。各级专卖执法机构、各级法规机构务必引起高度注意。

工作程序需要调整。既合法又合理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执行程序合法的基本保障,是减少失误、消除人为不良操纵、保障正确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重要基础。这里要特别强调,构建新的工作程序应当突出关注合法与合理两个层面的调整。希望各级烟草专卖机构、法制机构在调整办案工作程序方面,务必统筹兼顾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实现新旧工作程序的平稳对接。

运行机制尚待规范。新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拓宽救济渠道、增加保障公正行使办案权利要求、调整内部依法监督流程、明晰执法主体与处罚对象的法律责任、界定烟草行政处罚行政措施参照等方面,较原规定都有很大的变化。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从完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机制要求

10 的战略高度,认真地学习好、研究好、调整好、完善好规范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运行机制,确保新的运行机制顺畅、高效、合理。

工作制度应当完善。公正公开,是行政处罚法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公开原则,是烟草行政处罚不可缺少的原则。贯彻好这两个新的法律文件精神,要在制度建设上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在“公开”的制度进行构建,重点包括:适用法律的公开制度、表明身份的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申辩制度、咨询制度等。通过这些相互配套的制度建设及有效执行,进一步为维护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烟草、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执法标准需要提升。这两个法律文件的修订,承载着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提升烟草行业专卖管理水平的历史重任。贯彻两个新的法律文件,要站在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于烟草发展负责的高度,在全面领会精神的基础上,在衔接管理环节、调整工作程序、规范运行机制和完善工作制度等方面,全面坚持更高标准,构建起更加有利于行业科学发展、更加有利于巩固烟草专卖制度的体制机制。

二、全面贯彻,正确实施,切实提高执行水平 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号令也将在今年5月1日起实行。烟草行业宣传贯彻和有效组织实施,

11 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一)宣传贯彻的主要安排。烟草行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周密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要按照“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覆盖到位、注重实效”的要求,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实行领导负责制,认真组织宣传贯彻。行业各直属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好宣传贯彻工作。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措施,带头学习国家局有关精神,指导完善各种制度规范,协调落实各有关机构协同衔接及时到位,确保国家局的有关部署政令畅通。

2、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务求全方位覆盖。宣传贯彻新规定,是全行业共同的政治责任。要由各级法规机构负责牵头,专卖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局的总体部署,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层层负责落实。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要逐级细化,讲求实效。宣传贯彻的范围,除了烟草行业内部有关单位外,还要扩大到社会上与烟草专卖管理及其行政处罚涉及到的行政机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卷烟零售点。确保宣传贯彻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3、突出学习重点,分层进行培训。要把宣传贯彻工作列入本地区本单位的法制教育计划,组织深入学习。国家局

12 除了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外,还将对行业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法规和专卖部门人员集中进行统一培训。行业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培训实施方案,在国家局培训后认真组织所属地区所属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组织测评考核。培训学习的重点内容,主要是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关文件会后国家局将尽快印发)和国家局统一编印的辅导教材。集中培训的重点对象,主要是各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法规、行政复议和专卖部门的全体人员,以及在第一线工作的全体专卖执法人员。要通过广泛宣传贯彻、层层培训学习,确保切实领会两个法律文件的修订精神,全面理解新规定的实施目标要求,准确掌握新规定的具体内容,做到融会贯通、真懂会用,为正确实施打好坚实基础。

4、统筹贯彻实施,落实清理废止。行业的宣传贯彻工作,必须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统筹,作出规划,纳入计划,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有序实施。必须同新旧法律规定的衔接过渡相统筹,提前研究,及早应对,措施到位,不留空挡。必须同清理废止工作相统筹,会后各有关单位要尽快组织安排,凡以往制定公布施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由法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凡是与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抵触的,一律在新规定开始施行之日废止,停止执行。各省级局要在4月30日前,将清理废止情况报国家局法规

13 司备案。省级主管部门要对辖区的清理废止情况及时进行专门检查。国家局要在今年适当时候组织检查。

5、注重质量效果,加强检查指导。宣传贯彻新规定要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不断加强检查指导。年内检查指导的重点要突出检查“五个落实”:一是宣传贯彻的落实。主要是检查宣传贯彻范围是否全面,重点培训对象是否覆盖,思想认识是否到位,主要精神是否领会,重点内容是否掌握。二是学习培训的落实。着重检查培训计划、培训方案、措施落实、学习效果。三是清理废止的落实。重点是检查各地落实国家局有关废止清理意见的执行情况;检查继续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件和规定是否与新规定一致。四是配套机构和人员保障的落实。要把配套机构和人员建设作为检查的一个重点,突出抓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五是执行质量的落实。通过检查分析新规定是否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局将按照上述检查要求,对烟草行业贯彻执行新办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省级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逐级安排检查指导,确保宣传贯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组织实施的基本要求。全行业要以贯彻实施两个法律文件为契机,用发展的意识、创新的理念、系统的思路、协调的部署,推进烟草专卖执法上水平,推动队伍素质建设上水平,加快领导能力上水平,促进和谐烟草上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岗责明晰、职能到位、制度健全、

14 运行规范”要求,全面推进实施工作。

1、做好实施准备,实现有序平稳衔接。当前要抓紧有限时间,务必在4月底之前认真做好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一是细化实施流程,在原有工作流程基础上,要根据新规定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做到合法合理。二是按照新的规定重新设置流程,做到衔接严密、流转顺畅。三是健全岗位责任,要根据新的更高标准重新调整和完善各个岗位责任,健全具有可考可评可追究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明确、具体、适用、有效。四是人员配备到位,按照新的流程和岗位,把符合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调整配备到位,做到人员与岗配套、素质与要求适应、效能与目标一致。五是公开工作程序的制度,要严格按照烟草行政处罚公开制度的法定要求,在充实调整完善的基础上,在正式实施前进行公示,确保内容优化、程序合法。

2、强化基础保障,落实配套机构人员。按照新规定要求,法规机构依法要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落实。一是工作机构、人员素质到位。落实新的规定,法规机构将同专卖机构一道共同处理数量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专职专业人员是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因此,要求在地市级局独立设立履行“事中依法监督”职责的法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县区级烟草专

15 卖局应当配备专职法规工作人员。专职人员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相适应的业务素质。二是履行职责、工作制度到位。从新规定开始实施之日起,必须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推进到位,不能出现断档空挡。否则在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上就不合法。一旦出现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同步建立健全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岗位责任和配套工作制度,要求高起点、严规范,做到岗位职责明确、权利责任对等、前后衔接严密、部门协调顺畅。三是规范管理、考核奖罚到位。法规部门依法承担事中监督,既增加了“事权”,又承担了比事后监督更大的法律风险,加重了法律责任。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按照新规定的法定责任要求切实负起加强管理的责任,强化对依法实施监督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加强领导的有效形式,在具体细化量化权责对等措施方面积极探索有效的路子。要把依法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评范围,推动依法监督工作在较高的水平上运行。

3、提升业务素养,开展岗位技能训练。要按照国家局贯彻落实的标准要求,扎实推进实施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建设。必须统筹政治和业务素质,烟草专卖执法办案队伍和法规监督队伍要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进入机制、考评机制和退出机制,始终保持队伍的高素质;必须开展经常性专业技能训练,为提高全员的整体适应能力提供指导和动力,不断推动队伍建设水平与行业发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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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取得预期实效。实施新规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一是实行逐级负责制,始终保持督促检查指导的力度,层层抓好落实。二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贯彻施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把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落到实处,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贯彻实施全过程。行业各直属单位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如需国家局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反映。

同志们,新规定的公布施行,正值烟草行业进入改革发展的新阶段。让我们共同努力,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贯彻实施好新规定,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增添新的动力,为保障卷烟上水平、实现中国烟草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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