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3-02-06

第一篇: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简报

第四期

本 期 内 容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组建监管分离工作取得实质进展 ●贵州局对国庆和十六大期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贵州局各办事处十八个正科级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贵州局举办三期《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班 ●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在贵阳召开

●贵州省出台《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组建监管分离工作取得实质进展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贵州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撤消贵州省煤炭工业局,组建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正厅级建制),受省政府委托,由省经贸委管理,承担全省煤炭行业管理职责。按照省机构编制办审核的“三定”方案,省煤炭管理局设办公室、规划发展处、行业管理处(省煤炭生产调度信息中心)、企事业改革处、人事培训处等5个处室,事业编制40名。

9月20日,贵州省委组织部宣布了贵州省煤炭管理局领导班子,张仕和任副局长(主持工作),范开忠、张美树任副局长,胡世延任总工程师,赵安国任助理巡视员。贵州省煤炭管理局领导班子到任,标志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煤炭行业管理机构的分离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办公室)

贵州局对国庆节和十六大期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进行安排部署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防止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为“十一”国庆节的到来和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一)加强对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煤矿事故接连发生、小煤矿非法开采制止不力、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现象严重、重大安全隐患迟迟不能整改的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领导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切实解决“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

(二)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无证煤窑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无证煤窑事故,坚决刹住无证煤窑事故多发势头。

(三)认真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和全省煤矿瓦斯治理

工作会精神,加强对瓦斯治理重点单位和县(市、区)的监控。督促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大矿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加强对瓦斯的综合治理。凡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必须停产整顿,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十

六大召开之前,对辖区内的重点监控单位和县(市、区)检查一遍。

(四)对隐患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的县(市、区)和重点乡

(镇),列出隐患排查时间表,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对事故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改,做好超前防范工作,消除事故危险源。

(五)抓好深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察落实,在关闭和整

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加大对煤矿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等的事前监察力度,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办公室)

贵州局各办事处18个正科级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根据国家局抓好三件大事的工作思路,为加强以办事处为基础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所属的盘江、水城、林东、遵义四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18个正科级岗位实行竞争上岗。省局成立了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段金林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人事、纪检、机关党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研究制定了“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正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实施意见”。各办事处共41名符合条件的监察员参加了竞争,经过民主推荐、综合素质测评、业务能力考核、竞争上岗演讲等多个环节的考评,18名优秀监察员脱颖而出,目前,正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人事培训处)

贵州局举办三期《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班

根据国家局的要求,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11月1日《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前举办三期以《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班。9月27日,第一期学习培训班开班,来自4个办事处和局机关各处室的60余名监察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了为期3天的学习培训。何刚副局长在开班典礼上强调:举办《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班,

是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监察运行机制的需要,是提高安全监察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参加学习培训的同志务必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端正学风,真正学一点对指导工作实践有用的东西,努力做到依法监察,规范执法,树立贵州煤矿安全监察队伍良好的执法形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机关党委)

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在贵阳召开

为深入贯彻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落实“先抽后采、

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总结分析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的经验教训,安排部署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9月24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在贵阳联合召开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所属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各地(州、市)煤炭局局长,部分重点产煤县煤炭局局长共130余人参加了会议。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盘县煤炭局、金沙县煤炭局、金沙县新化煤矿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刘长贵副省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确定了全省瓦斯重点监控单位和县(市、区),包括近年

来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和县(市、区),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和县(市、区),瓦斯抽放措施不合理、通风系统复杂的矿井,安全欠帐较多、隐患严重的矿井和县(市、区)。会议明确提出了全省煤

矿瓦斯治理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即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经验,从根本上治理煤矿瓦斯灾害,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煤矿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全省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办公室)

贵州省出台《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及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省属国有煤矿的实际,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总工会研究制定并印发了《贵州省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处罚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对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事故技术调查组组成人员、事故抢险和现场勘查报告、

事故现场示意图及其他事故相关资料的制作格式等进行了规范。

(办公室)

第二篇: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安监管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安监管人字[2009]250号)

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各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必须从思想政治建设、基层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现结合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重要理念,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战略部署,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为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整体素质,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2、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做到在政治上清醒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提高素质能力。熟悉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和要求,熟练掌握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履行职责的本领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应对突发事故、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增强。

――保持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攻坚克难、敢于碰硬的优良作风,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工作实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秉公用权、谨慎交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抵制权、钱,色的诱惑,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分析研究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应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各方面、各环节。二是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更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时俱进,大力推进在育人、选人、用人上的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和制度创新。三是坚持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大局谋划队伍建设,着眼于推动安全发展、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推动全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四是坚持用群众满意的标准检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参与、监督、评判干部工作,提高育人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增强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满意度。

二、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4、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要按照我们党多年以来采取的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定期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总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像,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执法权力谁赋予、执法行动为了谁等思想认识问题。

5、继续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整改落实工作。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教育变成经常性教育,不断增强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6、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党员干部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完善学习检查和考核机制,加大专题研讨力度,增强学习效果。中心组每年集体学习研讨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0天。认真选送党员干部脱产培训,通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种短期学习培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每年选送培训人数不少于10人。

7、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并逐步推行票决制。对基层单位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检查。

8、切实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对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联系局领导和纪检、人事、机关党委等部门要参加直属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准备不充分的不召开、质量不高的责令重开。

9、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主要负责同志之间要及时谈心沟通,交换意见、消除分歧、增进团结;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谈心交流,每年不少于1次;上级党政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与下级党政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之间谈心交流,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同志与所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谈心交流,每年不少于1次。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任前、任中、离任谈话制度,进一步完善诫勉谈话和组织函询制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解决。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10、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协调指导。积极主动与党委、政府及编制部门联系协调,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机遇,切实解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行政执法“身份”问题。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好总局的有关要求,市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持证执法人员不少于80%,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持证执法人员不少于90%,乡镇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全省省级执法总队、市级执法支队、县级执法大队的组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推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11、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同时完善对事业单位工作绩效与工资总额挂钩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开源增收,减轻行政负担。

12、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规范干部任用提名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差额提名推荐、差额考察、差额表决等方式,逐步推行差额选拔干部。根据机关人员配置实际,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科级干部岗位,面向基层安监机构选拔干部,同时鼓励和支持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逐步形成干部到基层锻炼、人才从基层选拔的良性机制。

13、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完善和落实干部交流轮岗相关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交流轮岗。新任煤监分局正职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任职;新提拔的煤监分局副职原则上实行交流提拔任职;煤监分局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不得超过5年,任职满5年,必须进行交流;煤监分局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原则上应当交流或轮岗;煤监分局在同一辖区从事监察工作满2年、或者在分局同一部门同一岗位任职满2年的,应当交流轮岗;逐步建立各煤矿安监分局班子成员分工定期轮换制度,使得煤矿安监分局干部交流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省局机关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5年以上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进行分工调整;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应有计划地安排交流、轮岗。为方便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机关综合处(室)主要负责人之间可交流轮岗,机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之间及分局主要负责人之间可交流轮岗,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可交流轮岗。在做好系统内部干部交流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与系统外的交流,尤其要推进优秀年轻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

14、加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坚持定期补充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后备干部选拔培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各监察分局、机关各处室正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有计划安排后备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有目的德安排后备干部多岗位锻炼,确保后备干部健康成长。

15、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业务能力建设

16、定期组织专题业务研讨。每年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分类组织专题业务研讨,分析研究新形势下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特点,分析研究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对应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手段,切实把研讨分析的成果转化为决策的思路和举措。

17、强化业务培训。根据总局下发的《关于2009-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分类办好和选送人员参加各类执法资格和专题业务培训班,重点加强新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执法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强化培训,使不懂专业知识的人员熟悉专业知识,使懂专业知识的人员精通专业知识,成为行家里手。

18、鼓励在职学习。积极鼓励广大监管监察人员通过函授、网络在岗学习、短期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相关专业知识,建立健全在职学习专业知识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对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相应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或报销一定费用。

19、加强实践锻炼。坚持把多岗位培养锻炼、交流任职、挂职锻炼作为实践锻炼的主要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多层面加强监管监察人员的实践锻炼。对新录用公务员和军转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到企业或基层安监机构实习或挂职锻炼。注重在重大检查督察活动、联合执法行动、事故抢险救援中锻炼培养干部,不断提高广大监管监察人员的应急处置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作风建设

20、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要按照局党组制定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重大执法处罚决定等都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定。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大力倡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反对粗暴执法,坚决查处滥用执法权力行为。

21、狠抓工作落实,倡导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倡导求真务实之风,反对弄虚作假和工作浮漂,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地区、行业、领域、部位和环节,要抓实抓细。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22、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继续推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领导干部领题调研的好做法,每年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难点、热点问题,精心拟定领导干部调研课题,由各级领导干部领题调研,处级以上干部每年完成1-2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在一定范围组织交流,并按要求上报。

23、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监管监察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

24、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在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实施工作目标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坚持把实绩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25、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创建四型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及时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适时举办先进经验、先进事迹报告会,适时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26、加强人文关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与职工群众谈心交流、走访慰问等制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监管监察人员解决“两地分居”、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认真组织好体检、带薪休假等工作;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党风廉政建设

27、加强廉政教育。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的以权谋私、权权交易等问题。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弘扬正气、吸取教训,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28、落实廉政制度。认真落实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完善相关廉政制度,严格执行总局“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六条禁令”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个人事项、任期、离任经济审计和廉政谈话等制度。

29、加强巡视检查。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效果。加强对各煤监分局、直属单位、机关处室的巡视检查,每年巡视检查4-6个单位,5年巡视检查一遍。

30、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查办滥用职权、权钱交易、侵害群众利益以及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充当“保护伞”为重点,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发布部门: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 (地方法规)

第三篇:贵州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览表

一 全省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1 林东安全培训中心 2 贵州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4 六盘水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5 水城矿业公司煤矿安培中心 6 六枝工矿公司煤矿安培中心 7 盘江煤电公司煤矿安培中心

二 全省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1 贵州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煤矿安培中心 2 盘江煤电公司土城煤矿安培中心 3 盘江煤电公司月亮田煤矿安培中心 4 盘江煤电公司火铺煤矿安培中心 5 盘江煤电公司山脚树煤矿安培中心 6 盘江煤电公司老屋基煤矿安培中心 7 盘江煤电公司新井公司煤矿安培中心 8 安顺市煤矿安培中心 9 铜仁地区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0 金沙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1 贵州省监狱局煤矿安培中心 12 织金平美煤矿安培中心 13 遵义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4 黔南州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5 黔南州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6 贵州省动能公司煤矿安培中心 17 黔西南州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8 贵州省安全培训中心 19 荔波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0 盘南公司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1 黔东南州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2 遵义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3 毕节长安公司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4 六盘水新安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5 贵州黔西能源开发公司安全培训中心 26 翁安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7 遵义市宏达煤矿安全培训有限公司习水培训中心 28 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9 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30 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煤矿安培中心 31 盘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32 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33 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34 贵阳市乡镇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三 全省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1 林东局林红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 林东局阳和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 林东局龙风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4 林东局桐梓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5 林东局南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6 林东局黄家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7 六枝特区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8 盘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9 水城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0 兴义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1 贞丰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2 翁安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3 长顺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4 独山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5 惠水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6 都匀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7 三都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8 贵定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19 龙里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0 福泉市鑫城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1 汪家寨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2 大湾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3 大河边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4 那罗寨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5 老鹰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6 木冲沟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7 中岭矿业公司煤矿安培中心 28 六枝特区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29 石阡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0 沿河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1 印江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2 思南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3 德江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4 息峰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5 贵州省安顺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6 贵州省鱼洞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7 贵州省瓮安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8 贵州省金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39 贵州省遵义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40 毕节市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41 镇宁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42 平坝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43 西秀区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44 纳雍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45 六枝四角田煤炭分公司安培中心 46 习水马临煤业有限公司公司安培中心 47 贵州玉舍煤业公司安培中心 48 六枝化处煤炭分公司安培心 49 六枝竹林煤炭分公司安培训中心 50 钟山区恒安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51 贵州比德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安培中心 52 普定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54 绥阳县博雅苑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55 荔波县煤矿安全技术服务培训中心 56 思南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57 开阳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58 修文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59 清镇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60 花溪区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61 仁怀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62 大方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63 普安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64 乌当区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65 凯里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66 晴隆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67 天柱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68 贵州永风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习水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煤矿) 69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煤矿) 70 赫章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71 兴仁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72 贵州黔西泰来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73 黔西金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74 安龙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75 仁怀市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煤矿)

第四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已经2018年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5月2日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十一条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2)进行。

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1)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十五条

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 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计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培训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 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第二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的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十八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第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十三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第三十四条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米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六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进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米之前开始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

第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或顶板预裂等措施,实施措施后必须进行顶板处理效果检验。

第三章

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预测即对矿井、水平、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局部预测即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还可采用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预测结果分为四类: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弱冲击地压危险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强冲击地压危险区。根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局部监测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监测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电磁辐射法等。

第四十七条

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的监测与布置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确定微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四十八条

采用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根据实际条件确定。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地压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地压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九条

采用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危险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采用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补充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一定距离设置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程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预测预报。

第五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可以用实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每天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编制监测日报,报经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对解危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五十五条

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在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取区域防冲措施;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五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第五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掘部署时,应当将巷道布置在低应力区,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或小煤柱护巷,降低巷道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第六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六十二条

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优先开采无冲击地压危险或弱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有效减弱被保护煤层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三条

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煤层赋存情况、保护层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等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的有效时间应当根据理论分析、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合确定。

第六十四条

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第六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

第六十六条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六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采取区域措施基础上,选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局部防冲措施。 采用爆破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六十八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综合确定钻孔参数。必须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采用煤层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包括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封孔长度、起爆间隔时间、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数。

第七十条

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及煤的浸水试验结果等综合考虑确定注水孔布置、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等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第七十一条

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装药量、封孔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七十二条

采用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致裂时间等参数。

第七十三条

采用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柱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等煤岩层条件等,确定煤岩层爆破深度、钻孔倾角与方位角、装药量、封孔长度等参数。

第七十四条

采用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底板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具体条件综合确定卸压钻孔参数。

第七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的指标参考监测预警的指标执行。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第七十七条

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第七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第七十九条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第八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加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应当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第八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第八十三条

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要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

第八十四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10至15米预留0.5至1.0米的延展长度。

第八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井下有危险情况时,班组长、调度员和防冲专业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八十六条

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江西煤监局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总结-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江西煤监局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报送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煤安监司函监察„2010‟60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监察执法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江西煤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江西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加强“三项建设”,严格监察执法,促进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2010年全省考核控制目标为71人。全年共发生事故30起,死亡58人,比控制目标少死亡13人。2009年共发生事故34起,死亡68人,同比少4起、少死亡10人,事故起数下降11.76%、死亡人数下降14.7%。其中:

国有重点煤矿共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同比少2起、少死亡8人。

地方国有煤矿共发生事故11起,死亡12人;同比起数持平、少死亡6人。

乡镇煤矿共发生事故15起,死亡42人,同比少2起、

-16- 多死亡4人。

发生3-9人事故1起、死亡3人,同比少7起、少死亡35人。

发生10人以上事故2起,死亡24人,同比多2起、多死亡24人。

二、2010年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

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计划工作进一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全年监察执法工作日完成15089日,完成全年计划的103.2%:其中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完成5896日,完成全年计划的104%;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完成1183日,完成全年计划的107%;其他监察工作日完成8010日,完成全年计划的102%。全年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完成1269矿次,完成全年计划的109%:其中重点监察完成578矿次,完成全年计划的102%;专项监察完成400矿次,完成全年计划的104%;定期监察完成229矿次,完成全年计划的107.5%。

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情况

(一)监察执法基本情况

2010年底全省煤矿共计624处,全年监察矿井537处,监察覆盖率为86.06%。监察矿井3392次,人均监察矿井40.38次。查处事故隐患8044条,在限期内应完成整改隐患

-17- 7117条,实际完成整改隐患6953条,隐患整改率为97.7%。

使用各类执法文书4930份。其中《现场检查笔录》1038份,《现场处理决定书》1032份,《立案决定书》405份,《行政处罚告知书》49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563份,《调查取证笔录》409份,《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2份,《复查意见书》17份,《行政处罚送达收执》447份,《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45份,《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18份,《移送书》56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7份,《案件结案报告》383份。已开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罚款1750.45万元,其中监察执法罚款1034.402万元,至2010年12月底银行实际收到罚款1554.99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45处,责令停止工作面321个。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要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深化“安全生产年”各项要求,统一思想,进行全面部署

年初及时召开了班子会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江西煤矿的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讨论了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把落实“三项行动”作为安全生产年的核心工作;并于2月份组织召开省局机关全体人员和下属三个分局副处以上监察员会议,对2010的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动员;同时下发了2010年江西煤

-18- 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及要点责任分解两个文件,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分局和处室,再由分局和处室落实到每位监察员;进一步统一了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认识。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上半年,组织在全省8个采煤设区市召开了10场近1500人参加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局令28号)宣贯会,并邀请省内防治水专家对《规定》进行技术讲座,对全省近几年的煤矿典型水害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同时对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防治水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下半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之后,我局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的基础上,把宣传贯彻作为下半年工作的头等大事,组织了12场2000余人参加宣贯会。并下发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赣煤安字[2010]154号),对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等工作进行了全面布臵。并结合总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及时进行了宣传和部署。

3.严格落实安全监察执法计划,认真履行职责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的监察计划,认真抓好计划的兑现与落实,分局根据全年监察计划,制定当月监察计划,确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必须提出调整监

-19- 察计划的报告经分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省局备案,考核时对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情况作为主要内容进行考评。全年三项监察实际完成计划比例109%。

4.全力推进“一三一”安全专项整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是督促煤矿强化瓦斯治理工作。重点监督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切实加强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二是强化对全省水患矿井的监察执法,根据全省煤矿水害特点,开展防治水专项监察8次,监察矿井109处,实施行政处罚370万元,对12处存在违法行为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三是督促煤矿狠抓防灭火工作,要求全省煤矿井下淘汰木支护、禁止井下使用无安标的空气压缩机,强化煤矿对内因、外因火灾的防范。

着力推进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煤矿进一步加大了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省煤矿都建立和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对重大隐患进行了重点监控和跟踪管理,实行了重大隐患治理矿领导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分局落实了专人对其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跟踪监控,要求煤矿企业对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前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隐患整改效

-20- 果评价。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5.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促进地方监管责任落实 全年对辖区内7个产煤设区市、42个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205个采煤乡镇进行了监督检查,并量化了检查考核内容,并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或意见,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的监管责任的落实。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并与地方政府及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有力打击煤矿安全违法行为。

6.扎实开展乡镇煤矿安全示范矿井建设,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全面提升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组织制订了示范矿井建设和验收标准;二是要求分局局长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所辖区内示范矿井建设工作;三是组织召开了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现场会,总结示范矿井建设进展情况,对下一步示范矿井建设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四是三个分局积极为安全示范建设搞好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并分辖区举办了示范矿井建设学习班。全年有32处矿井通过了安全示范建设验收。

7.继续创新监察方式方法,形成江西执法监察特色,

-21- 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一是开展集中监察执法。对灾害严重地区、灾害严重企业开展解剖式集中监察,集中讨论行政处罚意见;二是完善了国有重点煤矿“联动监察十步工作法”和乡镇煤矿“监察十二步工作法”,进一步规范了监察模式;三是开展示范监察方式,“监察一个点、牵动一条线、教育一大片”;四是实行诫勉谈话监察方式,对隐患较多的地区、隐患较严重的企业,联合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纪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起到警示作用;五是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联合监管部门、国土、工商、供电、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有力帮助解决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整顿关闭、打击非法生产、地方关系等难点和焦点问题;六是易地交叉监察,已在我省形成了工作惯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分局与分局之间监察员易地监察;七是建立安全承诺和矿长述职制度,对监察中提出的问题,煤矿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整改的,由矿长写出书面承诺,对查出隐患较多、隐患较重的矿井投资人或主要负责人,“请”到分局进行安全述职,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由矿长写出安全承诺;八是对预核准矿井(资源整合矿井)采取突击巡查和跟踪的办法监察,一旦发现违规组织生产,坚持从重处罚,全省对预核准矿井和整合矿井违规生产共处罚290.75万元;九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管和回执制度,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每次查出

-22- 的隐患,以抄告书的方式移交地方监管部门和省属煤矿企业,由其复查并反馈到分局备案,同时对国有重点煤矿隐患治理实行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隐患治理汇报会,督促煤矿加快隐患整改步伐;十是开展高位监察,对国有煤矿决策层进行监察,并下达执法文书,使决策层更加重视煤矿安全监察意见的落实。

8.认真开展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信访举报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对每起事故认真组织调查处理,事故期限内结案率100%,处理事故责任人113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4人,行政处分41人,党纪处分1人,行政处罚79人,事故个人罚款90.625万元,事故单位罚款625.423万元;加大信访举报事故查处力度,全年共受理信访案件(包括信访转送案件)29起,均按照国家信访相关规定进行受理核查、转送各监察分局或职能部门核查等,并要求将核查情况进行反馈。查实了2起举报事故和8起违规生产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同时对未遂事故组织了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了处罚。

9.积极做好指导服务,推动煤矿安全基础上台阶 一是指导煤矿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二是积极为煤矿企业搭建平台,组织县监管人员和煤矿相关人员到国有大矿学习先进的煤矿安全技术,

-23- 使不同地区的煤矿企业人员互相参观学习,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三是指导煤矿完善基础管理,针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编写不规范的情况,各分局针对辖区内煤矿特点,制定下发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方案》、《煤矿作业规程范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基本要求》等;四是举办了质量标准化培训班,请专家授课,进一步提升煤矿管理基础水平;五是以会代训的方式帮助基层监管干部和乡镇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六是对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矿井进行回访指导,某乡镇煤矿被罚款88万元、停产整顿,分局主要领导两次到该矿进行回访指导,矿主非常感激,投入1000多万元改造矿井,由一个条件很简陋、管理混乱的矿井变成了示范矿井;七是积极协调解决煤矿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四.取得的主要成绩

1.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2.监察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实现了程序化、规范化、公正化。

3.进一步加大了监察执法力度,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监察执法行政罚款均为历年之最,有力地打击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4.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监察方法创新有了新的进展,监察员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果进一步增强。

-24- 5.全省煤矿,尤其乡镇煤矿安全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省国有重点煤矿灾害严重,瓦斯、水害防治难度大,加上国有重点煤矿技术人员外流,在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部分煤矿因煤层松软,预抽煤巷条带瓦斯顺层钻孔控制条带长度达不到规定的60米要求等等。

2.我省乡镇煤矿分布散、井型小、条件差、灾害重是其基本特征,全省近一半乡镇煤矿为高瓦斯和水害严重矿井。基础薄弱、管理粗放、技术落后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同时由于安全投入欠帐多,正规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改革、明令淘汰设备改造进展缓慢,主动性不强。

3.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还存在差距,任务重、难度大,六大系统建设(尤其是井下避险系统)、示范矿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面临技术和管理力量不足。

4.矿井资源整合进展缓慢,部分预核准矿井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违规生产比较严重,给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增加了难度。全省两起重大事故都发生在预核准矿井,都因非法违规生产导致事故。

5.部分煤矿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不诚信行为,如超层越界开采、违规组织生产、提供虚假图纸,一些矿井领导干部下

-25- 井带班记录不真实等。

6.部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任心不强,监管专业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对煤矿企业违规生产行为打击不力。

7.监察员队伍建设还须加强,专业能力和监察水平还有一定差距,难于做到全面监察。由于问责频繁,监察员心理压力大、负担重,工作主动性受到影响。

8.在查处煤矿隐瞒事故和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缺少有力的手段。

六、下步工作措施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推进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安全许可证的延期换证严格把握标准,加强换证审查和现场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不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换证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开展多种形式的监察执法行动,强化煤矿安全执法,着力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严肃事故查处、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4.强化煤矿安全治理,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继续把煤矿瓦斯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推向深入,认真抓好隐

-26- 患整改的跟踪落实。

5.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并形成监察监管合力,督促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6.进一步推进安全示范矿井、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推进科技进步,推进安全支撑体系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7.强化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监察员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监察员综合素质。落实责任、严格履职,进一步提升监察员队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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