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废除孙志刚

2022-09-29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劳教制度废除孙志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劳教制度废除孙志刚

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

[摘要]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劳教制度产生于50年代的肃反,虽然从它产生以来,对于维持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它的负面作用越来越明显,极大的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侵犯了公民权利,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劳教制度被废除了,对于它的废除学界观点不一。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除改造制度

一.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内涵

劳教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教育改造制度。据资料记载,劳教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肃反运动,最早关于劳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设置劳教制度的目的是想把一些游手好闲、违纪乱法与不务正业的但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可以自食其力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公共秩序的维护与社会主义的建设。

根据传统的刑法学教科书,它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及其相关制度。”

劳教制度的内涵是劳动、教育、培养相结合的制度,简称“劳教”,党中央1955年《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规定:对在肃反运动中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其余进行劳教。其基本方针是“灌输、感化、挽救”,性质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强制性教育改造,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鲜明社会主义人文关怀的制度。

我国规定的劳教兼备了劳动、教育、培养三个特点,共同构建了劳教制度。第一,劳动方面。对劳教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在劳动场所的被教养人员,也会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

第二,教育方面。要对被教养人员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

第三,培养方面。对被教养人员,让他们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学习生产技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

二.劳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在文章里我们说废止是很容易的,可在废止劳教制度后,在我国现有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原先劳教制度适用适用的那一部分人员该怎么处理?以下几个因素我们不得不考虑:其一,我国受儒家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我国传统的治国理政经验“缩小(刑罚)打击面”(法不责众),减少犯罪数,尽可能使国民免留“罪犯”的污名劣迹,减轻心理压力,利于个人自由发展。其二,只要还存在有大量的“刑法边缘行为”的存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国现行刑法因其属于结果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具有结构性缺损,导致劳动教养对象成为法律的不管地带,而劳动教养正是通过行为侧重反映行为人的劣根性,从而“注重结行为人的教养处遇,这恰好弥补了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劳教与刑法形成了功能的互补格局,其存在的价值恰恰于此”。其三,立即废除劳教制度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劳教制度自我国存在了五十多年,其实践作用和社会功效是不容忽视的。如果立即废止劳教制度而没有相应的替代措施肯定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对停止实施劳教制度持否定说学者认为,尽管停止实施劳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就目前形式看来不太乐观,他们有一下几点理由。

1.停止了实施劳教,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治理。一下子停止实施劳教,必定会使社会上许多闲杂游手好闲之人数量增多,他们有劳动力却好逸恶劳,又没有良好制度来约束,很容易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假设小偷盗窃了不超过盗窃罪规定最低标准的财物,如何对其处罚呢?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因为他根本没有达到构成盗窃罪的最低标准。能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小偷没有任何钱财,就不能对其财产处罚,或将其拘留十五日,他就能改变这种盗窃吗?如果财产了劳教制度,这些问题就将成为现实,那时候我们又将如何处理?

对停止实施劳教持否定态度的学者看来,停止了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

2.停止了实施劳教,不利于司法资源节约。停止实施劳教,本来简单的行为通过劳教解决的,却要到法庭进行辩论,很大程度上制造了司法资源浪费,也让公安机关对新的停止使用劳教的做法不太适应了。在十八大之后,国家提倡加快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停止了劳教的做法,必定会使法院加大审查力度的负担和公安机关执行力度。

三.劳教制度的不合法性分析

2012年广州代某在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张贴关于车牌、证照的广告,被当地保安员当场发现,并且在其住所内检获一把武士开山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17件自制开锁工具、一件套筒工具、三块车牌、一箱广告小贴纸,办案民警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当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将代某刑事拘留,送白云区看守所羁押。7月19日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代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代某劳动教养一年。

因张贴小广告就被判劳教一年?其实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事情,按这个逻辑来讲,那么多人贴小广告,那还都得去被劳动教育吗?如果说不是,那凭什么代某要去被劳教,这个问题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到底是谁的问题?其实答案已经显而易见,这不是单单一个原因造成的,是多个因素综合影响的。关于劳教制度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罗尔斯曾经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是不正义的,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所以我认为,劳教制度应该废除,因为它是不正义的。

1.劳教制度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相违背。我国《刑法》第3条将其概括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出刑。”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不法人员所受的处罚应该与其所犯罪行的类型以及所犯罪行的大小来决定。罪行比较严重要受到形式处罚,罪行比较轻微,要受到轻微罪行的处罚,总之就是犯罪人员所承担的责任要与其所犯的错误相一致。但是劳教制度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最长能够达到4年,这已经能够相当于刑事处罚的程度了,但是在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一个人所犯的错误与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相符,甚至被剥夺限制自由的时间甚至比收到刑罚处罚的罪行更严重,这显然就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2.劳教制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其中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通过民意产生的法律,那这样来讲,那么有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有关劳教制度的形成过程,在第一部分我们已经讲过,它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最早关于劳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其中关于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并不在“法”的范围之中。

3.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公开的司法听审,不得被剥夺权利和自由。劳教制度中的结果决定没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加以制约,更没有合法的机关对其案件进行庭审,所以是不合理的。劳教委员会也只是一个行政机关,它存在于公安机关之中,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真正行使劳教审批权的还是公安机关。在我国劳教制度事实上已经是第三种独立的制裁体系,它已经不受其他法律体系变化的影响。

四.展望未来

尽管劳教制度已经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被废止了,但是这并不完全意味着是中国法制的胜利,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有一条很长的道路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时至今日,《违法行为矫治法》仍未颁布,违法矫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多年来,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党陆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十五大首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后又进一步提出“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让我们对中国的法

制建设多一些耐心,相信自己的国家一定会更加美好!

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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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周审议废除劳教制度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审议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关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委员长会议建议的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议程还有: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教育部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

■ 事实+

今年3月起各地已基本停止适用劳教

2013年11月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意味着劳教制度在延续近60年后,将退出历史舞台。 因此,在今年年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可能正式宣布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废止具体实施方案也将有望在年底公布。

据此前有关媒体报道,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四城市已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在这些地方,“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

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正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腾讯新闻综合中新网、新华网、人民日报报道)

历史沿革:

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在四个城市进行劳教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2012年:《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法律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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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4山东选调生考试热点:废除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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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选调生考试热点:废除劳教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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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1、唐慧案。距湖南永州幼女乐乐被逼卖淫案终审判决两个月后,湖南省委政法委表态,成立调查组调查该案办理情况。这是这起举国震惊的刑事案件发生6年后,省一级政法委首次介入调查。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乐乐母亲唐慧多次上诉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2012年8月10日,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

2、在重庆,发生了所谓的“一坨屎”劳教案,原因是2011年4月19日到22日期间,重庆涪陵林业局的职工方洪在微博上多次以网名“方竹笋”发表言论,在得知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的消息后,发表了一条消息——“这次就是勃起来屙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原律师说他不饿,谁屙的谁吃,这不退给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吃谁吃”。就这样,方洪被认定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证据事实充分”,被判劳教一年。一年之后,方洪被解除劳动教养,随即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重庆劳教委以原告方洪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做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本应撤销。然而该强制措施已经执行完毕,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时评分析】

劳动教养是早期我国为打击反革命分子而从前苏联引进的一种制度,后来它成为我国独有。它的特点在于它的处理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劳教制度曾为中国的社会秩序稳定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时代发展到今日,这种违背法治理念和违背人身自由权的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

改革劳教制度的迫切性在于,由于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由于缺乏明确的性质界定,对其批准程序缺乏监督和限制等漏洞,劳教制度给一些部门滥用权力提供了可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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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而一些案件说明,劳教制度被一些权力机关当成迫害无辜群众和打击上访者的便利工具,严重侵害了公民人权和依法治国精神,也损害了政府在人民中的公信力。

唐慧,一个普通的母亲,她11岁的女儿遭到了童年生活的永久阴影,唐慧因不服法院判决而多次上访,先不说她的上诉条件正确合理,退一步来说,即使是略有偏颇,上访也是公民的自由。因这个事情而将其劳教,于情于理都是错误的,而有关部门从管理者的角度判处其劳教明显是想“一关了之”的想法,粗暴简单解决问题,为自己免去烦恼。唐慧被劳教一事一出,社会上一片哗然,劳教制度也已经到了不得不废的边缘。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全国所有在管劳教人员于当天开始被解除劳教。这一决定大快人心,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权威和尊严。适时废止之,对弘扬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力量来源于公民坚定的法治信仰。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仰从来不是凭空而生,而是源于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判决,来源于司法制度的公正可信。废止劳教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

在后劳教时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立法提速,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均如此表示。为制度转型确立理性化的综合方案,最终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和执法体系,实现社会公共治理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双赢。借用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的一句话:“劳动教养这种模糊的制度只能废,不能改,也无法改。办法可以归纳为八个字:重者入刑(刑法),轻者归行(行政处罚)。”期待有更多新举措,让中国人不断坚定对法治的信仰。

(2014山东选调生信息汇总:http://sd.offcn.com/html/2014/01/54052.html)

第四篇:议案参考:全国人大将审议废除劳教议案

议案参考范文:全国人大将审议废除

劳教议案

议案参考范文:全国人大将审议废除劳教议案

议案参考范文:全国人大将审议废除劳教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昨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

补充规定》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审议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关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历史沿革

劳教从前苏联引进始于1957年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

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从前苏联引进,在建国初期的“肃反”运动中应运而生。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从法律意义上正式“实施”。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建起100多处劳教场所,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达20多年。

197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但经常出现重复劳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后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出台,更多人员被纳入劳教范畴,包括不够刑事处分的抢劫、xx等“六种人”。

xx年,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最高期限从4年缩短为两年。xx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xx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第五篇: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茅于轼,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

值此全国法制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郑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诚然,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

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政。

该制度成形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具体弊端如下: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

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

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

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4年,明显违宪。“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3年。,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正式批准,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第十条规定:15“人人1992年发布《关只能由法律设定。《公约》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我们认为:国务院既然曾经批转过这个试行办法,也应当对此办法是否违法负有监督责任,理当对这一违法违宪办法的废除尽些责任。因为它关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两极选择,更体现的是官贵民轻或民贵官轻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兴,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然而法治兴,则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就是捍卫国家宪法的尊严,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之权,此举有望进一步缓解官民矛盾,促进民生福祉。

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抓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为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敬请国务院积极配合此次公民违宪审查呼吁行动为盼。

2007年11

茅于轼(经济学家)

俞梅荪(法学家)

立法(民间政治活动家)

杨子云(记者)

人士)、李咏(法学者)

人士)、涂金灿(学者)

杨大民(律师)

师)、李敦勇(律师) 尊严、权威。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29日联署签名: 、贺卫方(教授)、胡星斗(教授)、郭世佑(教授)、张鸣(教授)、夏业良(教授)、、孙国栋(学者)、赵国君(学者)、范亚峰(学者)、王俊秀(学者)、笑蜀(学者)、姚、韩三洲(学者)、黄卉(学者)、张星水(律师)、韩一村(律师)、谭雷(律师)、、李方平(律师)、李和平(律师)、贾承霖(律师)、斯伟江(律师)、万延海(民间公益、马福祥(律师)、汪席春(律师)、郝劲松(民间公益人士)、丘建东(民间公益、李苏滨(律师)、杜鹏(律师)、吕进(律师)、程海(律师)、魏汝久(律师)、、章立辉(律师)、张建国(律师)、王利平(教授、律师)、林小建(律师)、黎雄兵(律、罗居剑(工程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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